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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自查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22-955210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0 18:52: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自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府法发[202_]3号)和杭州市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杭府法[202_]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和深化全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对杭州市科技系统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市科技局组织机关各责任处室进行专题研究,总结经验,开展了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

市科技局局认真组织学习上级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自查情况作了明确分工,要求机关各责任处室安排人员落实到人。重点就各处室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完成情况;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主要做法、措施和体会;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和建议等内容开展自查。

通过自查工作,在已经制定并落实《杭州市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杭州市科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杭州市科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处罚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以期制定出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让行政执法裁量准确明了,让群众一目了然。在权限上,在确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项目,依法、科学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基础上,更加明确执法人员权限,形成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结构。在程序上,探索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充分授权等方式,进一步简化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环节,缩短执法时限,加快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在阳光运行、公开政务中,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职能分离、行政执法回避、行政执法听证、行政执法投诉等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真正予以落实执行,强化内部上下级和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做到权力接受监督,监督跟踪权力,从而有效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公正行使。

虽然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依据上级要求顺利开展,但今后还需进一步加强科技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还需加强各项科技行政执法制度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完善各项措施,使市科技局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着力打造法治型机关。

第二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

执法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必要环节,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

政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规范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增强政府公信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

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省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陕

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制定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

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的规范工作。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工作的指导。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

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

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和备案程序参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并对本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内容逐个制定基准。

第八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裁量基准应当合理划分裁量阶次,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效结合;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四)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处罚5个阶次。

(一)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二)一般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

(四)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五)不予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九)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上级行政机关制定了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如地区差异较大,下级行政机关可根据区域实际,制定本级适用的裁量基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制定、变更或者废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公开处理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依照本规定第十条从重行政处罚案件或者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二)由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做出决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备案。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就备案的案件进行审查,发现案件违法的,应当予以纠错或者撤销。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撤销案件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工作部门责令备案,拒不备案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内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定,或者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致使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依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正确行使行政出发自由裁量权,严格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适用、规范运行,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行政处罚法》、《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公平、公正、合法、合理、权责统一”的要求,科学细化行处罚幅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标准,加强自由裁量权监督、建立健全长效保证制度,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工作目标

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_年8月10日—9月1日)召开全区文化体育旅游执法人员和经营业主培训会议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工作任务。

(二)梳理执法依据(202_年9月2日—9月10日)全面梳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依据,将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项目和种类(包括颁市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集幅度等)汇编目录。

(三)检查验收(202_年9月30日—10月10日)开展自查,认真进行总结,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将开展工作总结于10月15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实行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打造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各职能股定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在具体实施中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项相关内容进行全面规范。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处罚标准,以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又要兼顾各方面的实际差异,体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股室要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作为各股室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执法形象的重要措施加以落实,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谯城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202_年8月13日

第四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正确行使行政出发自由裁量权,严格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适用、规范运行,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行政处罚法》、《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公平、公正、合法、合理、权责统一”的要求,科学细化行处罚幅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标准,加强自由裁量权监督、建立健全长效保证制度,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工作目标

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_年8月10日—9月1日)

召开全区文化体育旅游执法人员和经营业主培训会议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工作任务。

(二)梳理执法依据(202_年9月2日—9月10日)全面梳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依据,将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项目和种类(包括颁市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集幅度等)汇编目录。

(三)检查验收(202_年9月30日—10月10日)开展自查,认真进行总结,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将开展工作总结于10月15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实行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打造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执

法效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各职能股定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在具体实施中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项相关内容进行全面规范。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处罚标准,以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又要兼顾各方面的实际差异,体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股室要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作为各股室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执法形象的重要措施加以落实,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谯城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202_年8月13日

第五篇: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骆惠宁

2012年12月10日

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幅度的权限。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开;

(二)在法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实施;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

(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具体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条 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法定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三个方面。

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制定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只作原则性规定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其规定,根据本办法制定明

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适应实际情况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规定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按规定审核备案后向社会重新公布。

第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时,应当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幅度。

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原则规定的行政处罚情形予以明确,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对应列举出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二)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规定有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对应列举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标准;

(三)对违法行为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并且便于制定标准的行政处罚,应当对应列举出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标准;

(四)依法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三)严重阻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有报复行为的;

(八)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

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予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不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法定理由随意减轻或者加重行政处罚,或者不分情形一律按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三)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或者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而实施处罚的;

(四)对违法情形和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一致的;

(五)放任违法行为发生再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后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

(六)采用不正当手段、方式,诱使当事人违法违规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禁止的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并完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期限、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职能分离制度。对重大或者复杂案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听

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或者检举;受理申诉或者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定职权对申诉或者检举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人、检举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办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取消执法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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