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设工程(装修)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指南
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报审指南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或备案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还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可提供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设计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装修、消防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制作,除结施图外其余全部提供:装修施工蓝图(含平面图、立面图、吊顶图、吊顶及墙体剖面图、电气图、灭火器配置图等)。
5、设计说明书(扉叶相关人员手写签字,封面该设计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6、装修工程所在楼层的原建筑平面图;总平面布置图。
7、装修工程所在建筑的建筑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
8、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表。
10、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
11、自动消防设施调整图,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合同和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本项由消防施工公司提供)。
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
第二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指南
审核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审核(新建、扩建)告知书
1、申请报告(A4纸打印、盖公章,无公章的建设单位需法人代表签字按手印)
2、必审必验项目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备案项目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和备案凭证(江苏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可下载)。
3、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即可)。
4、消防设计文件。
5、设计单位的资质。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规定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费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际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际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费技术标准的。
8、全套施工图纸(建筑、水、电、暖通各专业的图纸)(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审核(改建、装修)告知书
1、申请报告(A4纸打印、盖公章、无公章的建设单位需法人代表签字按手印)。
2、必审必验项目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备案项目提供《建设工程设计备案表》和备案凭证(江苏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可下载)。
3、原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的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
4、设计单位资质(改建项目需提供建筑、消防、装修的设计单位资质;装修项目需提供消防、装修的设计单位资质)。
5、消防设计文件(改建项目需提供建筑、消防、装修专业的消防设计文件;装修项目需提供消防、装修专业的消防设计文件)。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租赁协议的复印件。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规定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9、图纸:(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1)原工程的总平面图和平面图:如是改建工程,还需提供本工程的平面图,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2)全套装修图纸:应体现工程各部位的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的选用,可采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3)消防平面图和消防系统图。
专家评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审核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管辖分工
内容自行维护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消防设计审核联系方式
南京市消防支队 025-83622463;
第三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申报材料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申 报 告 知 单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申报材料
(一)、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预核名通知单、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1复印件存档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新建、扩建工程的工程规划许可证(1:1复印件存档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提供1:1复印件存档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5、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1:1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消防设计文件,按照如下要求提供:(装订成左侧封闭的A4大小的固定式档案,并打印图册目录,图纸加盖设计院设计专用章及设计师的注册执业章,图纸要求晒成蓝图)
7、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1:1复印件存档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2、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
10、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二)、改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预核名通知单、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1复印件存档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新建工程应提供该工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老建筑应提供原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协议(提供1:1复印件存档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资质文件(提供1:1复印件存档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5、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1:1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消防设计文件,按照如下要求提供:(装订成左侧封闭的A4大小的固定式档案,并打印图册目录,图纸加盖设计院设计专用章及设计师的注册执业章,图纸要求晒成蓝图)
装修专业设计图纸 :建筑平面图,外墙保温施工图:原工程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图;本工程各层平面图,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装修图纸:应体现工程各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的选用,可采用天花平面图、地面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表示。
7、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1:1复印件存档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2、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
10、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预核名通知单、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1复印件存档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新建、扩建工程的工程规划许可证(1:1复印件存档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提供1:1复印件存档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5、新建、扩建工程的施工许可文件(1:1复印件存档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1:1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消防设计文件,按照如下要求提供:(装订成左侧封闭的A4大小的固定式档案,并打印图册目录,图纸加盖设计院设计专用章及设计师的注册执业章,图纸要求晒成蓝图)
8、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1:1复印件存档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9、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2、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
11、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第四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理指南
建设工程(室内装修)消防设计备案办理指南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应提交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
(1)所在建设工程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所在建设工程已经消防设计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需在备案系统上查询到该建设工程已抽查合格;若抽查不合格,则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复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
(3)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所在建设工程属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3、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3、依法取得所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
4、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装修设计单位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红章);
6、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原工程用途、分类和耐火等级等概况以及本工程概况;本工程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功能分区、平面布局以及对原工程改建情况;装修各部位采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7、建筑平面图:原工程总平面图和平面图;本工程平面图,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8、装修图纸:应体现工程各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的选用,可采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表示。
三、其他要求
对于群众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到业务窗口要求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情况,若所出示的备案受理凭证与在消防办事大厅备案系统中的查询结果一致,且能提交上述备案资料的,可以在备案受理凭证上加盖窗口业务受理章。
第五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理指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理指南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消防设计备案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需在备案系统查询该消防设计备案是否已经抽查合格,若抽查不合格则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复查意见书》;
(2)消防设计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或已领取房产证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4、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及
发证检验报告,或型式认可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上述资料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并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
9、具有法律效应的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可由具备相应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暂不作为备案资料要求);
10、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由生产企业填写并盖公章);
11、*喷涂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方案、记录及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2、隐蔽工程记录;
13、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土建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分别在相应的竣工图上盖竣工章)。
三、其他要求
对于群众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到业务窗口要求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若所出示的备案受理凭证与在消防办事大厅备案系统中的查询结果一致,且能提交上述备案资料的,可以在备案受理凭证上加盖窗口业务受理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