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刑事诉讼中的“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该如何翻译?
刑事诉讼中的“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该如何翻译?
与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原则不同,刑事诉讼中确立的证据标准被称为“排除合理怀疑”,即陪审团只有在检方提出的证据能够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之后,才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换言之,如果陪审员(作为一名正常的、谨慎的人)对被告人是否犯罪仍存有合乎情理的怀疑,则陪审团会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还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就会判定被告人无罪。
例1: If the Grand Jury indicts the inpidual, the inpidual has the right to a speedy trial by jury where the state would have to prove their cas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如果大陪审团指控某人犯罪,则被告人有权获得陪审团快速审判的权利,且有关州(公诉机关)必须证明该案排除了合理怀疑。
例2:In light of the seriousness of the penalties for violating a criminal law, both the Constitution and statutory law – federal and state codes – impose strict sets of procedural rules to ensure that persons who are accused of criminal acts are tried fairly and convicted only if guilt has been established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由于违反刑法的处罚严重,宪法和制定法 – 联邦法典和州法典 – 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原则来确保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人得到公正的审判,并且只有达到排除了合理怀疑程度,才可做出有罪判决。
例3 Criminal defendants are presumed innocent.The state must overcome this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by proving every element of the offense charged against the defendant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to the satisfaction of all the jurors.刑事被告人是被推定无罪的。国家要想推翻这一无罪推定,必须通过证明被告人被控犯罪的每一构成要件都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让所有陪审员满意。
这就是美国法律中降低将无罪的人定罪这一风险的最主要的方法。
第二篇: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
网页链接:
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2/15/69f104d629791376ae6cc7805d71d661_0.html
司法部关于印发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1996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范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司法部制定了《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作为实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配套规章。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事务所应按此标准印制文书格式。1997年1月1日起,各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使用下发新文书格式。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监督和检查,把这项工作纳入律师事务所管理范畴。各地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报部。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
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律师事务所函
三、律师事务所函
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五、授权委托书
六、接受指定辩护函
七、委托协议
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十、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十一、授权委托书
十二、取保候审申请书
十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十四、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一)、(二)
十五、调查取证申请书
十六、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十七、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十八、延期审理申请书
十九、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二十、刑事自诉状
二十一、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二
十二、刑事上诉状
二
十三、刑事答辩状
一
二
十四、申诉书
二
十五、控告状
说明
│
存 根
│
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事务所函
│
│
【 】第 号
│
领函人: │___________:
│
本所接受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交 付: │担任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的律师。
│
特此函告
事 由: │
│
│
│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
存 根
│
****年**月**日
二
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事务所(章)批准人:
时间:
律师事务所函
│
│
【 】第 号
│______人民检察院
领函人: │______人民法院:
│
本所接受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担交 付: │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______的辩护人。
事 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批准人:
│
│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
存 根
│
****年**月**日
三
律师事务所函
时间:
律师事务所函
│
│
【 】第 号
│______人民检察院
领函人: │______人民法院:
│
本所接受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交 付: │担任你院受理的_______________案件的
│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事 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批准人:
│
****年**月**日
│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四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时间:
委托人________经与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方: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五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为________案件的________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六
│
存 根
│
接受指定辩护函
接受指定辩护函 │
│
│
领函人: │______人民法院:
│
根据你院__________函,本所指派___交 付: │律师担任_________案被告人______的辩
│护人。
事 由: │
特此函告
│
│
│
年 │
七
委托协议
月
日
律师事务所(章)批准人:
时间:
委托人________经与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律师担任______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__________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元。
三、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止。
四、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八
│
存 根
│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犯罪 │
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嫌疑人、被告人专 │
【 】第 号
用介绍信
│
│
领函人:
│__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交 付:
│九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_______律师前往事 由:
│你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
│,请予支持。
批准人: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时间:
│
****年**月**日
│
│(本介绍信有效期截至
****年**月**日止)
│
九
存 根
│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
人的函
│
【 】第 号
│
公安局:
领函人: │______人民检察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以及交 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所___
│律师拟前往_____会见_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
│疑人____。时间:_____年__月__日__时事 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批准人:
│
│
年
月
十
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日
时间:
│
委托人____________与________律师事务所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律师为________案的第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十一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十二
│
存根
│
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
│
第号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
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因涉嫌领函人: │____________一案,于__年__月__日经
│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交 付: │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或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批准人: │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________(或保证金为
│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时 间: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
此致
│
│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月**日
十三
│
存根
│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申请书(涉及国家秘│
密案件用)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请求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
│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因涉嫌领函人: │____________一案被拘留(逮捕)。我接受犯
│罪嫌疑人的聘请,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__。交 付: │鉴于该案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批准人: │
此致
│_________公安局
时 间: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月**日
十四
│
存根
│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一)提请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书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请求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向
│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
领函人:
│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
│涉嫌_______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交 付: │有关单位、公民个人)___________收集、调取
│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批准人: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
此致
时 间: │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月**日
│附:证人姓名_________
│
有关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
个人姓名_________,住址或通讯方法___
│____,收集,调取证据范围、内容:_______。
十五
│
存根
│
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请求许可调查取证
│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领函人: │的辩护人,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_________________交 付: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批准人: │
此致
│
时 间: │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月**日
十六
│
存根
│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________出庭作证。
│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系被告人领函人: │____________被控____________
│一案的证人。作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交 付: │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该证人____________
│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批准人: │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
请贵院通知。
时 间: │
此致
│
│
│_________人民法院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月**日
│附:证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
│
存根
│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
│采取的强制措施。
领函人: │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
│因涉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交 付: │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
│始被__________采取____________批准人: │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________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时 间: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予解除对
│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
此致
│
│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_________人民法院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月**日
十八
│
存根
│
延期审理申请书
延期审理申请书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延期审理。
│
申请理由:作为________________案领函人: │______________人___________
│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本人认为:
交 付: │
│
批准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请法时 间: │庭延期审理。
│
此致
│
│
│_________人民法院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月**日
十九
│
存根
│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重新鉴定、勘验 │
申请书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
申请理由:我作为_______________案领函人: │____________人_____________
│委托的________________律师。认为关于交 付: │____________的鉴定(勘验)存在以下问题:
│
批准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时 间:
│规定,特提请对_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
此致
│
│
│_________人民法院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月**日
二十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被控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在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清。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附: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二十一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反诉请求
(反诉的具体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等具体事实要素,阐明被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地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附:本反诉状副本______份)
二十二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月___日()字第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份)
二十三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二审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二审中原为自诉人的被上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费、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因______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针对诉状或上诉状的指控所作出的答辩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书人
****年**月**日(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份)
二十四
申
诉
书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对_______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字第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附:原审_____书抄件一份)
二十五
控告状
控告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实要素)
控告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写明犯罪嫌人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写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司法机关名称)
控告人
代书人
****年**月**日 说明:
注:样式一用于向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狱内自侦部门以及军队保卫部门函告聘请律师。
注:样式二用于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函告聘请辩护律师。
注:样式三用于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函告受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聘请诉讼代理人。
注:样式四用于侦查阶段,律师权限限定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代理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注:样式六为律师接受法院指定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用。该辩护书一式三份,律师一份,交人民法院、被告人各一份。
注:样式八用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看守所、羁押场所提交。
注:样式九用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前,向公安、检察机关函告。
注:样式十一的委托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不需注明,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对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等特别授权需注明。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6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1996年12月20日(中央法规)
第三篇: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 (精选)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xx
一、什么是非法证据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的基本特征在于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学》关于证据“合法性”的阐述,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
2、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形式共用七种,包括(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6定、鉴定勘验、检察笔录;(7)、视听资料。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我国没有完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没有权威的定义,但根据以上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一般认为,非法证据来源于非法的取证行为:
1、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包括采取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等;
2、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
3、非法定主体取得的书证、物证。
二、世界各国对于非法证据的取舍态度美国是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通过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收集的证据发现、收集的证据(派生证据)均应排除。根据“毒树之果”的理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其使用是有害的,因为它会鼓励警察的违法行为,纵容对公民隐私、住宅和人身等权利的侵犯,破坏法制。但由于犯罪浪潮的冲击,为增强有罪证据的力量,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规避排除规则的一系列例外。如“最终或必然发现”的证据不适用排除规则;侦查人员不是明知搜查和扣押是违法的,即出于“善意”也不适用排除规则。此外最高法院还进一步提出,警察的非法行为必须与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一起衡量。也就是对非法搜查获取的证据的取舍作利益权衡。英国、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所不同,这些国家并不一般地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由于价值观念的差别等原因,这些国家对违法证据取舍的倾向性也有一定区别,但总的看,排除违法物证并未在这些国家形成一个确定的证据规则,在实务中,对这些证据排除大多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在日本,最高法院在1949年的判例中肯定了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理由是,收集程序的违法不会改变证据材料的性质和形态,因而不会改变其作为证据的价值。此后30年最高法院对非法证据均持肯定的态度。但到了1978年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提出了符合以下二条件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即(1)、证据物的收集程序有精神重大违法的;(2)、从抑制将来的违法侦查的角度来看将该证据物作为证据是不适当的。这一判例体现了日本刑事诉讼在注重实体真实性的同时已开始注意程序公正。
三、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非法证据效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调查报告《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四、目前我国法律界对于非法证据效力的不同观点
1、一律排除说,即否认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理由是:非法取证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因非法取证行为与所取得证据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否定非法取证行为的同时,也应该否定非法取证行为的结果。如果仅从程序外以其他方式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处理,在诉讼法上却承认非法取证行为的结果,则难以从根本上遏制非法取证,侵害公民人权的现象。
2、真实肯定说,即主张把“非法手段”与“证据”区别开来,对违法取证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若与案情相关,仍可采用。其理由是:“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核心,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实质真实,而不是只要求形式上的“合法”,把起初而相关联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从而导致放纵犯罪。
3、线索转化说,即把非法取得的材料看做“证据线索”并以此为线索,依法定程序重新取证和查证,从而将非法证据转化为合法的证据。其理由是:(1)、我国目前的刑侦技术手段落后,刑侦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薄弱,如果对刑事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不采信的话,将妨害最终完成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任务;(2)、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在均衡原则下偏重实体;(3)、虽然衍生证据的线索是非法的,但并不影响衍生证据的真实性、联系性和合法性。
4、区别证据种类说,主张将非法取得的口供与物证材料区别开来,前者无论真实与否,都应予以排除。后者是以物品的性质、外部形态、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性的证据,与言词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对此应以采信为妥。其理由是:“非法取得的口供虚假的可能性极大,如果把非法取得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无异于承认或允许刑讯逼供。而物证不同于口供,实物证据不会因为收集程序而改变其性质。”
5、例外排除说,即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原则上不能采用,但应设若干例外。这些例外情形主要可以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1)、案件的危害程度;(2)、司法官员的违法程度。法律可以从上述两个因素的单独或综合之中设定若干个例外情形。
五、非法证据效力认定的价值冲突以上各种学说的分歧是基于不同的价值选择的结果,是刑事诉讼法律价值冲突在司法实践中的集中体现。主要表现在:
(一)、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冲突的集中体现。所谓实体真实也被称作实体正义是指司法活动中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或处理是真实的。所谓程序正义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对于认定非法证据的效力而言,采信非法证据表明证据的证明能力优先于证据的证据能力,就是证据的证明性优先于合法性,这将有助于发现实体的真实,实现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排除非法证据表明证据的证据能力优先于证明性,将有助于维护程序的公正,实现刑事诉讼的目标价值。
(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冲突的集中体现。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从根本上说就是对惩罚犯罪、保护人权这两种社会价值的追求,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一方面,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国家还须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的、无理的侵犯。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却难以保证完全一致。体现在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上,对于非法证据的舍弃,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结果的排除,尽管因非法取证的行为使证据材料丧失其合法性,但因此而舍弃其证明性与相关性,可能造成犯罪分子逃避刑罚处罚的结果。而采信非法证据,则可能鼓励司法人员违法办案,只在乎结果而不在乎过程,造成公民权利被侵犯的后果。协调两种不同法律价值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两者在合乎理性的范围内保持最大限度的统一,应当树立刑事非法证据运用中价值冲突时各种利益的均衡观念和均衡价值观,在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之间达到某种平衡。反映在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上,应当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六、关于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绝对排除刑事非法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即以人的言词陈述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其真实性不仅受到客观因素、陈述者的主观倾向的影响,而且还与陈述者的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表达力密切相关。这类证据是否真实可靠与人的因素联系较大,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更是以损害人权为代价的,其真实性也会受到破坏,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此类刑事非法证据应予以绝对排除。在我们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可以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进行规范,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有的权利;严格规定讯问的时间和地点;赋于律师刑事侦查在场权等。
(二)、相对排除刑事非法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以物品的性质或者外部形态、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以及内容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非法实物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相当非法言词证据而言,所起比重不大,其非法取得的物证并不因为非法取证行为而会破坏其真实性,因此在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上应加以区别:对于在案件中起到不可替代作用的物证,且有相关证据证实其内容真实的证据应予采信;对于在案件中虽起到不可替代作用但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的应予排除;对于在案件中并非起到不可替代作用的证据应当及时的用其他证据代替或者将其转化为合法证据。
(三)、加强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更新执法观念建立并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势必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侦查人员充分了解非法取证的危害性,规范侦查和取证行为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收集证据;正确对待排除非法证据的做法,积极配合有关各方排除非法证据。要求检察人员了解每个证据的取证过程,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批捕和起诉的证据使用。要求审判人员坚持司法独立,提高法律水平和逻辑能力,对于是否排除非法证据实行自由裁量权。
第四篇: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xx
一、什么是非法证据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的基本特征在于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学》关于证据“合法性”的阐述,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
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
2、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形式共用七种,包括(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6定、鉴定勘验、检察笔录;(7)、视听资料。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我国没有完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没有权威的定义,但根据以上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一般认为,非法证据来源于非法的取证行为:
1、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包括采取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等;
2、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
3、非法定主体取得的书证、物证。
二、世界各国对于非法证据的取舍态度美国是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通过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收集的证据发现、收集的证据(派生证据)均应排除。根据“毒树之果”的理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其使用是有害的,因为它会鼓励警察的违法行为,纵容对公民隐私、住宅和人身等权利的侵犯,破坏法制。但由于犯罪浪潮的冲击,为增强有罪证据的力量,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规避排除规则的一系列例外。如“最终或必然发现”的证据不适用排除规则;侦查人员不是明知搜查和扣押是违法的,即出于“善意”也不适用排除规则。此外最高法院还进一步提出,警察的非法行为必须与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一起衡量。也就是对非法搜查获取的证据的取舍作利益权衡。英国、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所不同,这些国家并不一般地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由于价值观念的差别等原因,这些国家对违法证据取舍的倾向性也有一定区别,但总的看,排除违法物证并未在这些国家形成一个确定的证据规则,在实务中,对这些证据排除大多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在日本,最高法院在1949年的判例中肯定了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理由是,收集程序的违法不会改变证据材料的性质和形态,因而不会改变其作为证据的价值。此后30年最高法院对非法证据均持肯定的态度。但到了1978年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提出了符合以下二条件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即(1)、证据物的收集程序有精神重大违法的;(2)、从抑制将来的违法侦查的角度来看将该证据物作为证据是不适当的。这一判例体现了日本刑事诉讼在注重实体真实性的同时已开始注意程序公正。
三、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非法证据效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
第五篇: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xx
一、什么是非法证据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的基本特征在于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学》关于证据“合法性”的阐述,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
2、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形式共用七种,包括(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6定、鉴定勘验、检察笔录;(7)、视听资料。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我国没有完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没有权威的定义,但根据以上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一般认为,非法证据来源于非法的取证行为:
1、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包括采取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等;
2、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
3、非法定主体取得的书证、物证。
二、世界各国对于非法证据的取舍态度美国是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通过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收集的证据发现、收集的证据(派生证据)均应排除。根据“毒树之果”的理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其使用是有害的,因为它会鼓励警察的违法行为,纵容对公民隐私、住宅和人身等权利的侵犯,破坏法制。但由于犯罪浪潮的冲击,为增强有罪证据的力量,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规避排除规则的一系列例外。如“最终或必然发现”的证据不适用排除规则;侦查人员不是明知搜查和扣押是违法的,即出于“善意”也不适用排除规则。此外最高法院还进一步提出,警察的非法行为必须与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一起衡量。也就是对非法搜查获取的证据的取舍作利益权衡。英国、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所不同,这些国家并不一般地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由于价值观念的差别等原因,这些国家对违法证据取舍的倾向性也有一定区别,但总的看,排除违法物证并未在这些国家形成一个确定的证据规则,在实务中,对这些证据排除大多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在日本,最高法院在1949年的判例中肯定了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理由是,收集程序的违法不会改变证据材料的性质和形态,因而不会改变其作为证据的价值。此后30年最高法院对非法证据均持肯定的态度。但到了1978年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提出了符合以下二条件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即(1)、证据物的收集程序有精神重大违法的;(2)、从抑制将来的违法侦查的角度来看将该证据物作为证据是不适当的。这一判例体现了日本刑事诉讼在注重实体真实性的同时已开始注意程序公正。
三、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非法证据效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四、目前我国法律界对于非法证据效力的不同观点
1、一律排除说,即否认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理由是:非法取证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因非法取证行为与所取得证据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否定非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