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3号文库
首届四川省农家乐旅游文化节是四川省旅游局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2-101051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6 13:05: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首届四川省农家乐旅游文化节是四川省旅游局

首届四川省农家乐旅游文化节是四川省旅游局、省农办共同推出的,目的是为更好地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健康、规范发展,打造知名品牌农家乐,推进乡村旅游发展,拉动内需,带动四川人游四川。整个活动安排从5月1日至5月底。西昌市月月有节庆、时时有震撼,全年数十个旅游节庆活动贯穿始终,其中4月份至8月底是西昌夏季旅游节庆活动最为频密的一段时期。通过组委会反复研究,最终主会场确定在西昌。经过西昌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在已开展首届踏青节的基础上,四川省农家乐旅游文化节期间,西昌以“走进乡村田园 感受阿家风情”为主题安排有丰富多样的旅游活动。5月1日文化节的开幕式主会场放在彝族乡镇安哈镇,体现西昌市民俗文化特征。开幕式上,游客能看到原汁原味的彝族风情展示,包括彝族传统斗鸡、斗羊,毕摩文化表演等。彝家乐让大家感受独一无二的彝族特色农家乐。安哈镇目前正在抓紧打造,策划一场令人震撼的彝族村寨开山门迎客仪式;并专门规划出自驾车露营地,为自驾游游客提供方便。相信届时会让大家有完全不一样的体验。另外,西昌市在川兴镇,礼州镇和月华乡另设三个分会场,分别围绕渔家风情、古镇文化和观光农业三个不同的主题向游客展示西昌丰富多彩的乡村旅游资源。从4月3日的樟木箐乡樱桃节开幕,4月30日月华乡油桃采摘节开幕,5月15日面向全国的邛海龙舟文化艺术节开节,5月底,扣人心弦的龙舟大赛之后,此次首届农家乐旅游文化节将圆满落

下帷幕。整个5月,通过一系列精彩纷呈的旅游活动,会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形成新一轮旅游热潮。西昌有14个世居民族,在四川省农家乐文化旅游节期间,藏家乐、回家乐和客家乐都将逐步推出。此次农家乐旅游文化节,西昌将同步推出一批五星级农家乐和4条以上乡村游精品旅游线路,西昌的乡村游精品必将让游客耳目一新。

第二篇: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

法规标题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1997-10-17 颁布单位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旅游业务、进行旅游活动和旅游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业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综合性业务的行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投入,改善旅游环境,开拓旅游市场。

第五条

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旅游力实行行业管理。

市(地、州)、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计划、建设、工商、林业、公安、交通、物价、贸易、文化、卫生、环保、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发展所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

第七条

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旅游发展资金,按照规划要求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

第八条

建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建设省级旅游度假区和大型人造旅游景区,应征得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建设审批程序报批。

禁止兴建宣扬封建迷信和有害人民身心健康的景观。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旅游资源,不得在旅游区内采石、开矿、挖沙、毁林开荒、捕猎等,不得在旅游区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不得在景区内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主要经营旅游业务,直接为旅游者提供单项或多项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可信、同质同价,为旅游者提供健康、文明、规范化的业务,不得擅自提高业标准或削减业务项目、降低业务标准。

旅游经营者有权按国家价格政策制定合格的商品或业务价格;有权拒绝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滩派。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备旅游安全措施,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度。

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二条

当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意外损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缴纳质量保证金,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经营旅游业务。

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国内旅行社不得经营国际旅游业务;未取得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国际旅行社,不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五条

境外旅行社在我省申办旅游办事机构,应经省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宾馆、饭店申请经营涉外旅游业务,应经检查合格后,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旅游宾馆、饭店按国家规定实行评定星级和星级复核制度。未评定星级的宾馆、饭店不得使用有关星级称谓和标志。

第十八条

星级宾馆、馆店的经理、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及导游,均应按国家规定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行业实行定点管理。具备条件的景区(景点)、餐饮、住宿、商店、交通、文娱

等旅游经营单位或个人可提出定点经营申请,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授予旅游定点标志,方可接待旅游团队。定点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旅行社不得在非定点单位安排接待旅游团队。

第二十条

旅游车(船)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定车(船)标志管理。旅行社不得租用非定点车(船)接待旅游团队。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并按合同约定和团队运行计划提供业务。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而减少业务项目的,应当酌情减免相应的业务费用。因旅行社的过失不能兑现旅游合同和团队运行计划,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必须按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和团队运行计划提供相应的业务,不得擅自减少业务项目或擅自改变团队运行计划。

旅游从业人员不得索要小费,收受回扣。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安排境外旅游者到非对外开放地区旅游。

第四章

旅游者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业务内容、方式、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二)了解旅游商品及旅游业务质量的真实情况;

(三)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四)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业务;

(五)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第二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

(三)维护旅游秩序和安全;

(四)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五)保护环境,爱护公共卫生。

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因旅行社的过失受到损害时,可以直接向旅游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可以直接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所在地或损害或行为发生地的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旅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旅游景区实施分等定级管理。其主要内容为:

(一)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游览秩序和治安状况;

(三)业务质量;

(四)设施、设备完好状况;

(五)安全、卫生状况。

分等定级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不得擅自提高门票价格;不得实行联票、套票和借园中园重复收取门票。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必须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对境外旅游团队从批准调价之日起延迟3个月执行。

第二十九条

旅游业务项目的收费应明码标价。实行国家定价、指导价或价格监审的,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旅游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欺诈旅游者,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有偿业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圈占观景点进行出租垄断经营。

第三十一条

全省建立旅游监督网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主要景区应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专(兼)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员。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的投诉。

第三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须出示国家或省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对旅行社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旅游定点单位或个人业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具备旅游定点条件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旅游定点资格。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上级主管部应当责令景区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CCC.Net收集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篇:四川省农家乐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

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乡村酒店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依据《四川省旅游条例》和《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1/T976-202_),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家乐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乡村自然资源,生产活动和民风民俗等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经营实体。

乡村酒店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乡村自然资源,生产活动和民风民俗等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以提供餐饮、住宿为主,有10间以上客房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依据 《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1/T976-202_)、《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细则》进行等级评定。

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分为五个等级,用五角星“★”标识,颜色为黄色。即一颗星表示一星级,两颗星表示二星级,三颗星表示三星级,四颗星表示四星级,五颗星表示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农家乐/乡村酒店的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越高。

第四条 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评定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自愿申报,分级评定”的原则。

省委农工委、省旅游局统一负责全省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评定管理工作,成立“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全省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五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评定。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全省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评定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市(州)农办、旅游局根据省评委会的委托,成立市(州)评委会,负责本地区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三、四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评定,并向省评委会推荐符合五星级条件的农家乐/乡村酒店。

县(市、区)农办、旅游局根据省评委会的委托,成立县(市、区)评委会,负责本地区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一、二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评定,并向市(州)评委会推荐符合三星级以上条件的农家乐/乡村酒店。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农办、旅游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从事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许可。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当地县(市、区)级以上安监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三)试营业半年后方可申请星级评定;低星级申请高星级的,需获得低星级一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经过自检,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 求的。

第七条 申报材料:《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星级评定报告书》一份。申报单位和各级评委会应按要求逐项填写,并按评定权限存档。

第八条 申报单位自愿向所在地县(市、区)评委会提出申请,再按评定权限逐级推荐上报,进行评定。

第三章 评 定

第九条 各级评委会应成立评定小组。评定小组原则上3-5人,由各级农办、旅游局、旅游协会等相关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

第十条 各级评委会应按评定权限在评定前派出评定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指导。对未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方能进入评定程序或推荐给上一级评委会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定首次会。参加人员为评定小组成员,推荐申报的市(州)评委会和县(市、区)评委会负责人,申报单位负责人。首次会由评定小组负责人主持。首次会按照以下议程进行:

1.介绍参会人员;

2.听取申报单位创星工作汇报;

3.市(州)评委会和县(市、区)评委会负责人分别陈述推荐理由;

4.评定小组负责人明确检查安排,包括原则讲解、人员分组、检查项目等。

(二)实地检查。应严格对照相应星级标准对申报单位实际创星情况进行检查。

(三)材料检查。应严格对照相应星级标准对申报单位佐证材料进行检查。

(四)情况汇总会。实地检查和材料检查结束后,评定小组负责人召集汇总检查情况,形成评定结论。

(五)评定末次会。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同首次会,按照以下议程进行:

1.评定小组负责人通报评定结论; 2.申报单位表态。

第十二条 各级评委会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进行评定。评定达标的,应向社会公告。公告

无异议后,向申报单位颁发相应标牌,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三条 全省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标牌,由省评委会统一设计、制作,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发放。标牌只收取工本费,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对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复核管理。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应按相应星级标准提供服务,并自觉接受各级评委会的管理。

(一)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各级评委会可按评定权限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可降低或取消其等级。

(二)被降低等级的,由各级评委会按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牌,重新换发降低后的等级标牌。

(三)被取消等级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牌。

第十五条 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投诉的,经查实后,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或取消等级。

第十六条 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直接取消等级,收回等级标牌,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惩处。

第十七条 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可以在服务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中使用相关标志标识。未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乡村酒店,不得使用相关标志标识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八条 省评委会每年对各市(州)、县(市、区)评委会的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如有等级评定把关不严、评分不实、擅自降低标准等问题,省评委会将取消其已评定的等级,并责成其收回等级标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农工委、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依据《四川省旅游条例》、《四川省农家乐行业自律公约》、《中共四川省委农办四川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发展乡村旅游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川农办〔202_〕80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旅游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庭院、湖泊、塘堰、果园、花圃、林地等农、林、牧、渔业自然资源和乡村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娱乐、观光、休闲、度假、购物等服务,以盈利为目的的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实体,均适应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从事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相关经营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许可。

(一)农家乐的设立要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等有效证照。

(二)涉及到住宿、娱乐等特种经营的,要具备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四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农家乐(乡村酒店)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应当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拓展市场,做好培训交流、提高服务质量、争创特色品牌农家乐等工作。

第二章

农家乐(乡村酒店)及其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五条

设立农家乐(乡村酒店)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地理位置较好,交通便利,环境卫生整洁;男女厕所分设;

(二)布局结构基本合理,建筑设施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消防和防盗设施,能保障客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能提供餐饮、住宿、娱乐、观光、休闲、渡假、购物等服务项目;

(四)能提供旅游问询、接待、结账等服务;能提供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第六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名誉;

(五)因互相之间的经济纠纷或者其他纠纷而滞留客人或者终止客人活动;

(六)歧视、刁难、侮辱、谩骂客人;

(七)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的服务准则

(一)接待游客不分种族、民族、地区、性别,一视同仁;

(二)尊重游客的民族习俗,不损害民族尊严;

(三)遵守职业道德,对游客礼貌、热情、友好、能满足游客的服务要求;

(四)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

(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禁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及含有淫秽、迷信、毒品或赌博等其他服务项目。

第八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要及时、真实的填报旅游经营统计报表,定期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农家乐行业组织上报。

第三章

农家乐(乡村酒店)的综合管理

第九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所设置的各种图形标志及标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一)农家乐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有关部门。

(二)农家乐(乡村酒店)服务设施、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置、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农家乐(乡村酒店)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加强标准研究,制订相关标准,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

第十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农家乐(乡村酒店)安全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责任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登山、游泳、攀岩等特殊项目的,要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设立安全员,加强监测,保证客人安全。

(二)带有小型旅游景区或者度假村性质的农家乐(乡村酒店),应当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志,提供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开发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资源,建设农家乐项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文物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民族宗教等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各项服务项目收费应符合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四章

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依据《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进行。

第十四条

中共四川省委农办、四川省旅游局统一负责全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并成立由省委农办、省旅游局等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的“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省评委会负责全省农家乐星级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受理五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省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农办、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本地区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州)、县(市、区)评委会),具体负责本地区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并向上一级评委会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一星级、二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由各县(市、区)评委会评定,三星级、四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由各市(州)评委会评定。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情况,应报省评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采取自愿原则,由农家乐(乡村旅游)经营户向所在地县(市、区)评委会提出申请,按星级递增逐级申报。

第十七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时间为一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评定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一)申报五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由所在地市(州)评委会统一申报,并将申请报告报省评委会统一完成检查评定工作。完成等级评定后,由省评委会向申请人颁发五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证书和牌匾。

(二)申报三星级、四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由各市(州)评委会组织评定。完成等级评定后,应及时报省评委会备案,并向申请人颁发相应证书和牌匾。

(三)申报一星级、二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由县(市、区)评委会组织评定。完成等级评定后,应及时报市(州)评委会备案,并向申请人颁发相应证书和牌匾。

第十八条

全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由中共四川省委农办、四川省旅游局统一设计、制作;并委托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发放,只收取证书和牌匾工本费,不收其他任何费用。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证书和牌匾由各市(州)、县(市、区)评委会发放并报省评委会备案;五星级证书和牌匾由省评委会直接发放到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

第十九条

根据《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农家乐(乡村酒店)实行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和定期复核管理;已获得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称谓和标志的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应自觉接受省、市(州)和县(市、区)评委会的复核检查。

(一)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省、市(州)和县(市、区)评委会可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可降低或取消其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

(二)被降低质量等级的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由省、市(州)和县(市、区)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证书和牌匾;市(州)、县(市、区)评委会收回原等级证书和牌匾后,报省评委会备案,重新换发降低后的等级证书和牌匾。

(三)被取消质量等级的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由省、市(州)和县(市、区)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证书和牌匾。被取消质量等级的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二十条

获得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评定等级的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投诉,经查实后由省、市(州)和县(市、区)评委会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

第二十一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由省、市(州)和县(市、区)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直接取消质量等级评定,收回等级证书和牌匾;违法违规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评委会在组织实施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省评委会将对各市(州)、县(市、区)评委会的评定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一旦发现等级评定把关不严、评分不实、擅自降低标准等问题,省评委会将取消其已评定的质量等级,并责成其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三条

达到相应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的农家乐(乡村酒店),其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农家乐(乡村酒店)可以在服务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中使用。未经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乡村酒店),不得使用相关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

第五章

旅游行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指导、行业自律、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对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各级农办和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接受相关专业培训。从事饮食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咨询电话,受理游客的监督和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农办、省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南昌大学首届旅游文化节策划书

南昌大学首届旅游文化节策划书

活动背景

当前旅游业发展加快,旅游走进了普通人的生活,而与此同时也出现很多对旅游业不客观的认识,人们对旅游业的看法更是有待提高。南昌大学作为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南昌大学旅游系作为省级品牌专业,需要在民众中树立正确的行业观

二、活动目的在南昌大学开创旅游文化节的先河,展现旅游文化,丰富大学生文化生活,亲身感受旅游文化,树立正确旅游行业观,从而了解旅游、实践旅游。同时也为了在大学校园里找回接近销声匿迹的传统民俗文化,与现代文化相融合三、活动主题

前湖狂欢,畅享旅游美文化

四、活动时间

202_年4月

五、活动地点

南昌大学前湖校区

六、活动目的人群

南昌大学全校学生、工作人员以及南昌部分兄弟院校

七、活动主办方

南昌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八、活动承办方

南昌大学旅游管理系学生会南昌大学旅游协会南昌大学民俗协会

九、活动顾问单位

江西省旅游局

十、活动内容概况

本次活动共分为五个板块进行:

1、昌大“旅游之星”评选活动

2、旅游美食节——食在昌大

3、旅游电影展

4、赣鄱旅游论坛

5、“民俗节目我来玩”(其中分为风筝节、竹竿舞和灯谜等等)

6、南大素拓竞技活动

十一、活动具体内容

(一)、宣传

1、海报,在活动开展前制作三张喷绘海报,把所有活动内容进行预告。综合楼外经楼各一张,七八食堂前一张

各项活动进行前夕出再分别出海报对本次活动予以宣传,可手绘也可喷绘(各海报注明“详情请登陆南昌大学旅游网”)

2、横幅宣传,活动前夕以及进行时在各主干道拉横幅。在校园环游车上拉横幅进行大面积宣传

3、、电子公告板,活动前在电子屏幕上显示活动内容介绍。至少应持续三天时间

4、媒体宣传,在家园网以及南昌大学旅游网上面对本次活动进行预告和介绍,活动中请江西省各大媒体如江南都市报、江西省电视台等,对活动概况进行报道

5、现场宣传,定点搭工作台进行现场宣传,另外可安排艺术团队进行行进宣传(如舞狮等)

6、活动中宣传,在播放电影等会用到多媒体的活动中播放旅游文化节的宣传片,同时在活动进行时全程拍摄

7、设计旅游文化节徽标

(二)、具体活动安排

系列活动之一:“昌大旅游之星”评选活动及闭幕式

时间文化节第一天上午进行初赛,第五天晚上18:00至20:30进行决赛暨闭幕式

地点决赛在大学生活动中心

内容本活动视参赛人数而定,分为初赛、复赛两部分,初赛由参赛选手实地讲解本校旅游景点。复赛时参赛选手进行三个环节的较量:导游词讲解、旅游知识问答以及才艺表演。

系列活动之二:旅游美食节——食在昌大

时间文化第二天上午和中午

地点第七食堂

内容提供免费民俗食品让同学们品尝。展现旅游美食文化

系列活动之三:旅游电影展

时间文化节第二天、第四天

地点环材楼、梦圆春咖啡休闲厅

内容分时段播放《庐山恋》、《魂断威尼斯》、《角斗士》、《自古英雄出少年》、《千古传奇——滕王阁》、《罗马假期》

系列活动之四:“民俗节目我来玩”

时间文化节第三天

地点风筝节在正气广场举行,其他活动在休闲广场

内容在正气广场举行风筝比赛(

首届四川省农家乐旅游文化节是四川省旅游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