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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与法律之间的断想
编辑:落梅无痕 识别码:22-1043191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0 19:05: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足球与法律之间的断想

足球运动起源于古代中国,兴于近世欧洲;法学的理念起源于古罗马,近世传入中国。足球是感性的运动,是人类内心挥之不去的暴力情节以较为文明的方式得以发泄,足球场上崇尚激情与力量的对抗;法学是理性的思索,是人类防止人类暴力情结无休止的宣泄而设立的一套规则体系,法庭是膜拜理性的圣殿,崇尚平等与正义的诉求。此二者在本质上看似并无内在的关联性,但是在特殊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随着其内在自身的周而复始的博弈与趋同,进而使得足球与法学之间产生了某种表象抑或更深层次的关联。

卢俊曾喟叹:“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其实所谓枷锁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的隐喻。在球场内外球迷是足球的囚徒,在市民社会人亦是法律的囚徒。足球是一种大众的娱乐,诉讼其实本质上也只是一场游戏。足球在其娱乐性愈加凸现的今天,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大众的消费品,而诉讼在一些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同样也成为了一种“高消费”的标的。在足球比赛的过程中双方球员就好比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裁判就好比法官,而足球就好比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标的。在足球比赛中球员们围着足球相互拼抢,不时的会出现犯规、假摔,同时裁判员居中公正地裁判,观众席的球迷们各显神通,用颜料在自己的脸上画出代表各自国家或者俱乐部的图案。法庭则是审判的剧场,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共同演绎的诉讼之戏,律师们唇枪舌剑、相互对抗,当事人相继陈述,提供对本方有利的证据、法官消极中立的裁判,不同的角色在法庭这一特殊的剧场上“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从宏观上看,如果把足球场视为一个小型的社会,将一支球队进行细致地划分,我们不难发现前锋队员一般扮演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角色,中场队员一般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后卫的角色一般是由司法机关的承担。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般行使的是社会管理职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创造性,他们的行政行为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近,离百姓的生活也更近。而立法机关之所以担任中场调度的角色,是因为它既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也可以监督司法机关,并且通过立法来指导行政与司法的运行,有总揽全局的作用。司法机关向来都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理所当然的将成为后卫。而担任后卫角色的人往往都是费力不讨好的人,你防守出色时人们觉得这是你应当做到的,一旦防守出现失误,所有的批评声、叫骂声就会如洪水般的扑来,最终被民众的口水淹没。人们的视点往往集中在前锋队员的精彩过人和大力射门上,对于后卫防守水平一般的观众不会以专业的眼光加以分析和判断。有优秀的后卫时人们往往感觉不到他的存在,但是一旦没有后卫,或者后卫与前锋的实力较为悬殊时,优秀后卫的重要性就会格外的凸现。皇家马德里队的防守一直以来都遭到各界人士的非议,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六大巨星”的存在使得前后场在实力上出现鸿沟。法律存在于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保障着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一旦出现差错,就往往遭来一片骂声。但是如果一个社会不存在法律,那将是何等混乱的局面。

从微观上讲,足球里往往有假球、有“黑哨”,法院的裁判中也往往存在着法官的肆意裁断、司法腐败等等问题。所谓之假球,也就是在双方心知肚明的情况下,事先通过交涉或者默认的方式就比赛的结果达成实现的“共识”,所为之比赛不过只是走走过场而已。在法庭审理案件中同样也存在着这样的“走过场”、“打假球”的行为。双方当事人的胜负其实在开庭审理之前就已经定下,法庭的审判只不过是走走程序,做做戏罢了。“实体的正义”与“程序的正义”在这种“过场”中已经被践踏得面目全非、被腐化之风卷得荡然无存。

在球场上,裁判的即时裁决是不需要球员举证的,这与法院审理案件中当事人举证制度有所不同。因为足球毕竟只是一种娱乐性较强的体育运动,被看成一种游戏,既然是游戏就没有必要当真。足球之所以有魅力,其一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足球比赛中总是存在着各类错判,错判也是足球的一部分。在1986年阿根廷世界杯上,英格兰对阿根廷一场中马拉多纳的那只“上帝之手”在近20年后依然被球迷们津津乐道,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可是在司法领域中,我们却不能追求这种所谓之“错判也是足球的一部分”的价值。因为足球在追求公平价值的同时还要讲究观赏性,要是一旦出现“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大家就都停下来看录像回放,那么整个高度对抗性的足球比赛将不复存在,大家花高价买的足球票就成了“电影票”。法院在审理案件要实现的是社会正义,是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庭审理不是做秀,也不要求高度的可观赏性。而往往法庭辩论中,双方理性的碰撞和对真相的祈求,使得诉讼又具有了另一种魅力,引用贺卫方教授的话说这是“人为理性的光芒”!

裁判是公平竞争的象征,法官是公正裁决的化身。绿茵场上的裁判和法庭上的法官都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我们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任何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裁判和法官当然也不例外,裁判的黑哨和法官的枉法都是难以杜绝的。为了避免这种肆意的出现,实现社会正义,我们采取了不同的诉讼模式和诉讼的理念。中国由于受原苏联诉讼模式的影响,曾长期奉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如同机器人足球赛一样,“球员”是受人操纵和受计算机程序支配的机器人,中国人可以在机器人世界杯足球赛上夺冠,而中国足球队要赢得“大力神杯”还是遥遥无期的美梦。在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整个诉讼的进程都是有法官依职权来推动,法官可以主动地搜集证据,并将当事人未提出的证据和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此种情形反映在球场上便是球员们都站着不动,由裁判来指挥比赛的进行,如果真的如此,那将是何等可笑的局面。法官在审判中应该是消极与中立的,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和诉讼请求不可以成为断案地依据。就有如裁判在裁决犯规时必须中立,队员没有犯规时不能依自己的职权主动判犯规。裁判永远是对抗中的旁观者,如果裁判在比赛中也能积极主动地“来上这么一脚”,那

第二篇: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

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

庞国华 十一小学幼儿园

幼儿园法定义务:保育保护,不等于监护

一天,某幼儿园的老师组织该园中二班的小朋在教室外上游戏课。游戏课活动场所的地板选用的都是防滑砖,任课老师也一直在旁边组织、观察小朋友的活动。但突然间,意外还是发生了—张强小朋友在蹦跳时意外摔倒。老师马上将他送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张强右手骨折,医药费花去1800多元。

事后,张强的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理由是:虽然孩子摔倒属于意外,但毕竟事情发生在园内,幼儿园就是暂时或临时的监护人,在这段时间内幼儿园没照顾好孩子,理应承担医药费、营养费及家长误工费的赔偿。幼儿园则不同意家长的赔偿要求,认为幼儿和幼儿园之间并不存在监护关系。

幼儿与幼儿园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张强父母的要求有没有道理呢?幼儿园是暂时或临时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对未成年人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由此可见:幼儿与幼儿园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幼儿园的身份是管理人,不是监护人,父母把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明确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幼儿园。所以,幼儿园是暂时或临时的监护人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过错原则来确定幼儿园的责任!

张强在幼儿园游戏课上意外摔伤,幼儿园对此并无过错,并且幼儿园在游戏中也注意了安全问题,同时老师在整个游戏活动中也始终在观察、组织,忠于职守,履行了注意、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因此无需承担责任。建议:

1、家长或监护人没有明确地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幼儿园时,幼儿园对幼儿不承担监护职责。

2、幼儿园为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认真、全面、切实地履行对幼儿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3、家长不能认为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后就都是幼儿园的事,平时也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意识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

幼儿园法定义务:丁丁晕倒送命

丁丁今年3岁,是某幼儿园小班的小朋友。一天中午吃饭的时候,丁丁告诉老师他不想吃东西,老师忙起来就没有多问,由着丁丁没吃饭就午睡了。下午小朋友们都在上游戏课的时候,丁丁忽然晕倒,老师急忙将他送至园医处治疗。园医对丁丁进行常规处理后,未见其病情有所好转,有的老师便提议立即将丁丁送医院治疗,可值班的老师认为,丁丁不过是因为中午没有吃饭而晕倒的,没什么大问题。双方一番讨论,结果延误了时间,致使丁丁没能得到及时的治疗,最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丁丁的家长得知情况后,要求幼儿园赔偿60万元,否则就带领亲戚在幼儿园不走,并声称要向媒体披露。

面对这种情况,幼儿园该怎么办?园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要承担多少?

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于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的方法救助。

事发后,当值老师误判病情,没有将孩子及时送诊,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救助措施,也没有及时通知幼儿家长,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园方要承担的责任?

《民法通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由于教师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以对幼儿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幼儿园承担。建议:

1、作为幼儿园,应清楚了解自己的法定义务,该履行的义务一定要认真履行。

2、幼儿园老师在日常的工作中,发现幼儿有任何异常现象,都要认真对待,绝不能掉以轻心,或凭主观推测,轻率处理。

3、家长也应了解幼儿园的法定义务,以便监督幼儿园切实履行,并在事故发生后冷静处理,依法维权。

幼儿园法定权利:郑海课堂捣乱,可以请他出去

郑海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他平时非常顽皮,爱跟别人打架,不爱学习,是班上有名的“淘气鬼”一天在识字课时,任课老师让他回答问题,他答不出来,就故意学动物叫,声音怪里怪气,扰乱课堂秩序。任课老师批评他,他还做鬼脸,并顶撞老师。老师无奈,只好把他带出教室,交给其班主任对其批评教育。郑海的家长知道后,认为老师不应当在上课时将其带出教室,说老师这样做是违法的,侵害了孩子的教育权,要求幼儿园因此道歉。

幼儿园老师是否有权这样做?

本案中,郑海作为在园幼儿,确实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他在课堂上不遵守纪律,扰乱课堂秩序,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影响到整个班级教学的正常进行,侵害了其他幼儿接受教育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任课老师将他带出教室,是为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也是为了保障其他幼儿的受教育权,因此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幼儿家长要求幼儿园道歉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幼儿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幼儿园共同做好对幼儿的教育工作。建议:

1、幼儿园应明确自己的法定权利,在教育、保育过程中依法行使法定职权。

2、幼儿家长应当尊重幼儿园对幼儿的正常的教育权利,积极与幼儿园配合,做好对幼儿的正面教育工作。

幼儿园过失行为:老师擅离教室,刘红意外受伤

一天,某幼儿园中班小朋友正在上科学课,任课的张老师因有人来找,就离开了教室前去接待。张老师走后,幼儿丁晓离开自己的座位,走到小朋友刘红的座位旁边玩耍,无意中

将一支铅笔插人了刘红的右眼。刘红顿时大声哭叫,被路过教室的其他老师发现。张老师随后闻讯赶来,立即与其他老师一起将刘红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刘红的右眼眼底出血,视网膜破损,后住院一个后出院,但右眼无法再恢复到原来的视力。

出院后,刘红的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幼儿园和丁晓赔偿刘红受伤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追究幼儿园的其他法律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本案中,刘红小朋友受到伤害系在园期间发生,老师在上课时擅离工作岗位,以致不能发现事故苗头并及时制止事故发生,是一种保育、教育职责上得严重失职行为,幼儿园明显存在过错。虽然幼儿园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刘红受伤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其未尽职责的不作为而造成,与之有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除了园方,加害人的家长平时对子女教育不够,也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丁晓上课不遵守课堂秩序,以致伤到其他小朋友,因此丁晓也存在一定得过错,因此丁晓的监护人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因此本案幼儿园和加害人的监护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

1、该幼儿园赔偿刘红治疗费用4000元;

2、丁晓的监护人赔偿刘红治疗费用1000元。

张老师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建议:

1、幼儿园应积极反思,认真检查工作或管理中的漏洞,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

2、幼儿园要教育老师和保育员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减少、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3、在日常生活中,幼儿园的教师和家长应注意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以防患于未然。

4、家长应教育幼儿与其他小朋友友好相处,不要去主动攻击、伤害其他小朋友

第三篇:“敢”与“不敢”断想

“敢”与“不敢”断想

胡建新

大凡人生在世,总会有所“敢”,有所“不敢”。所谓“敢”,应该是敢作敢为,毫无畏惧,不怕歪风邪气,不怕恶权凶势,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所谓“不敢”,应该是谨慎为人,小心处事,唯恐触犯法纪,唯恐受到良心谴责,唯恐遭到群众唾弃。这样的“敢”与“不敢”,为正直的人们所身体力行。

古往今来,无数仁人志士在“敢”与“不敢”的问题上,表现出了刚正不阿的凛然正气和洁身自好的高风亮节。他们在困难和邪恶面前,镇定自若,赴汤蹈火;在规章和法纪面前,谨小慎微,“胆小怕事”。一些共产党人和先进人物,更在“敢”与“不敢”的取舍中显现了崇高的精神风貌和优秀的道德品质,他们中间的杰出代表不胜枚举。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人反其道而行之。该“敢”的他不敢,不敢弘扬正气,不敢抵制歪风,不敢见义勇为,不敢身先士卒,那些“和事老”、“面团官”、“好好先生”便是。而该“不敢”的他又敢,不该吃的他敢吃,不该拿的他敢拿,不该要的他敢要,不该出手的他敢出手,甚至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胡作非为,无法无天,那些徇私枉法、腐败堕落的贪官污吏和横行霸道、无恶不作的地痞流氓便是。正当的“敢”,需要勇气和胆略,这是显而易见、人所共知的。正当的“不敢”,同样需要勇气和胆略,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需要 1

超乎寻常的勇气和胆略。当不少人闻不正之风而动、大行其道的时候,当一些人随波逐流、兴风作浪的时候,当金钱、美色等种种诱惑翩然而至,不少人趋之若鹜、丢魂落魄的时候,你因“不敢”而站稳脚跟,不为所动,这正是无私无畏者大智大勇的表现。正如古语所云:“大勇若怯,大智若愚。”《论语》中记载的一段孔子与其弟子关于勇敢的对话,堪称精彩的注脚。子路问:“谁比较适合带兵打仗?”孔子答:“我。”子路反问道:“我不是很勇敢吗?”孔子说:“可我不仅勇敢,而且还勇于不敢呀!”短短一句话,把“勇敢”二字阐释得深刻透彻。西汉刘向说:“明主者有三惧:一曰处尊位而恐不闻其过,二曰得意而恐骄,三曰闻天下之至言而恐不能行。”因惧怕某种东西而不敢轻举妄动、肆意妄为,是常人的普遍心态,也是不敢为的重要原因。古人将“廉”分为三种:“见理明而不妄取者,尚名节而不苟取者,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为了保全禄位而不敢获取不义之财,正像当年公仪休“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故吾不受鱼也”一样,依照现代从政的要求来衡量,未免境界低了一些,但这样的“不敢”总比“敢”好。只要你安分守己,不越轨违纪,无论动机和内因如何,照样不失为一种可取的自律行为,仍然值得肯定。事实证明,一个什么都“敢”的人,会走向罪恶;一个什么都“不敢”的人,会无所作为。该“敢”时挺身而出、毫不畏惧,该“不敢”时恪守规矩、不越雷池一步,这是为人处世的重要准则,更是对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起码要求。我们应当好自为之。

第四篇:西方巫术与现代科学、法律之间的“缘分”

西方中世纪巫术与现代科学、法律之间的“缘份”

—良缘乎?孽缘乎?

西方巫术与现代科学、法律之间仿佛有一种特殊的缘分,中世纪的自然巫术(如占星术、炼金术)促生了近代自然科学(如天文学、现代化学),而近代自然科学确证了巫术与疾病等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成立,法律制度得到发展,巫师不再承担各种莫名的法律责任,轰轰烈烈的猎巫运动得以终止,而后时代变迁,人们渐重物质,而失之心灵,巫师的新时代顺势而来,女巫的新形象得到人们的认可和欢迎(如哈利波特系列的流行)。如今,巫术与女巫以一种新的方式和面貌流存于世,让人不禁感叹,仿佛巫术与巫师真的会一种神奇的魔法,许久之前便预测到了自身的命运,置之死地而后生,终于以一种新的方式流存于世。而这样的存在即便不再依附实体,却依然触及灵魂。

自然巫术促生了近代自然科学,主要在于其注重观察和实验、强调经验和实证的巫术传统。在古代西方,巫术一词用来指称古代波斯教士所从事的占星术、炼金术和治病祛邪的神秘活动。巫术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原始形式,人类在这种形式的知识中保存了最早的生产生活经验和认识方式。巫术可以区分为自然巫术和妖魔巫术,自然巫术包括占星术和炼金术。中世纪晚期,自然巫术已经被有意识的自然主义学者当成原则合理的东西加以接受了。和现代自然科学有关的不是巫术传统的全部,而是其中某些合理的部分,即注重观察和实验,强调经验和实证。对于我们来说巫术应对的是超自然,但对早期现代思想家来说,巫术在于它在对自然对象和自然过程的操控的影响。自然巫术这个传统的这一最基本的方面现在已经被纳入科学的世界观中去了。在这一点上,自然巫术对现代自然科学的影响与自然哲学传统的影响是正好相反的。因为自然哲学的自然主义在精神上恰恰反对实证的研究,他们主张的是从元素、原子等最高的本体出发来解释世界。这种方法实际上只能导致科学精神的窒息,近代科学需要在坚定地拒斥形而上学的艰难历程中为自身开辟道路,这不是偶然的。而恰恰是自然巫术的巫术传统为近代科学的兴起提供了恰当的传承,从而促进了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

巫术与法律的“孽缘”由来已久,在中世纪的猎巫运动中,巫师曾受到法庭的随意审判和法律的严厉制裁,而当中无数无辜的人们因遭遇了巫术诉讼而失去生命;然而当法律不再以邪恶之名惩治巫师之时,也便是巫术销声匿迹陷入死地之日。当时的人们普遍认同巫术的存在和巫师的邪恶作用,并且将其与恶魔联系在一起,还构建出了女巫的具体形象:满脸褶子,戴着尖尖的黑帽子,身着脏兮兮的黑袍子,骑着扫帚飞出烟囱去参加巫魔会,身上有额外的乳头供恶魔吸食,可以隔空施行诅咒,养精灵供其驱使等等。当时许多年老的独居女性被起诉为作恶的女巫而获罪,处以火刑,而他们可能仅仅是咒骂了一句莽撞的邻居。

法律的程序正义也许并不能总是保证审判结果的正义性,但对程序正义的肆意破坏和践踏大多容易造成冤案,从而破坏法律的正义目的。当时的巫术诉讼案程序中的审讯环节在今天看来是十分不人道的。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会采用了诸如水验法、靴刑、剥夺睡眠等来验证被告是否为巫师。水验法便是把人往水里一丢,若浮起来了“证明”其不被水接受,必然是信奉魔鬼撒旦的异端,若沉下去了不再浮起则“证明”其无辜,而被“证实”为无辜者已死透了,多么讽刺的逻辑和因果判断。

耶稣会士弗里德里希.什佩仔细询问过从维尔茨堡宗教裁判所拷问室里出来的几百名巫女,他在1631年写的一 篇文章中说:“如果被告过着不道德的生活,那么这当然证明她同魔鬼有来往;而如果她虔诚而举止端庄,那么她显然是伪装,以便用自己的虔诚来转移人们对她同魔鬼来往和晚上参加狂欢会的怀疑。如果她在审问时显得害怕,那么她显然是有罪的:良心使她露出马脚。如果她相信自己无罪,保持镇静, 那么她无疑是有罪的,因为法官认为,巫女惯于恬不知耻地撤谎。如果她对向她提出的控告辩白,这证明她有罪;而如果她由于她提出的诬告极端可怕而恐惧绝望,垂头丧气,缄默不语,这已经是她有罪的直接证据。如果一个不幸的妇女在行刑时因痛苦不堪而骨碌碌地转动眼睛,对于法官来说,这意味着她正用眼睛来寻找她的魔鬼;而如果她眼神呆滞,木然不动,这意味着她看见了自己的魔鬼,并正在看着他。如果她发现有力量挺得住酷刑,这意味着魔鬼使她支撑得住,因此必须更严厉的折磨她。如果她忍受不住,在刑罚下断了气,这意味着魔鬼让她死去,以使她不招认,不泄露秘密。”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这让我想起了香港电影里警察常常对捕获的歹徒说的一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来自于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米兰达规则,要求警察在审讯之前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这便是米兰达警告。与中世纪巫师遭受的厄运相比,今日的人们无疑幸运太多。而法律的程序正义如果得不到保证,又如何能保证其实体正义呢?

近代科学的发展,尤其是现代医学,促使巫术不再受到法律上的制裁。当时的人们相信女巫的恶行和疫病的流行等不好的事件之间有着某种神秘的因果联系。他们相信女巫可以施咒致人死亡,常常以此为由告上法庭。而有时他们甚至会将一个开口咒骂的邻居当成信奉魔鬼的女巫,而无辜的人们常常冤枉致死。除却政治、宗教等方面的因素,从法律方面来说,猎巫运动这场惨剧与当时巫术诉讼的法律制度和责任分配制度直接相关。而当时之所以有这些法律上的荒谬的归因和责任分配,实质上是当时的人们对事物的因果关系缺乏科学的理解造成的。而今天,人们已经不再虚构那种骑着扫帚满天飞、散布瘟疫的巫婆,不再将“针扎面人”之类的迷信的咒人做法——即使被诅咒的人确实在此期间得了病甚至死亡——作为一种犯罪。这些法律规定或法律制度的变化并不是由于如今的人们变得更仁慈,而是人们对这些问题有了更多科学的因果认识。而理解科学认识因果关系对于法律发展和制度变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科学与法律制度依然走在前进的路上,而这一路上的人们却好像渐渐丢失了灵魂的依托,巫术的时代仿佛已成为了久远的过去。突然,前方冒出来一个善良聪慧独立的小女巫,呀,多么可爱的存在!伴随着物质时代的到来,人们逐渐感到了信仰和心灵的召唤。或许我们的世界可以有着科学,也存在着女巫和魔法。而这样的存在不再依附于实体,却依然触及灵魂。

参考资料:

1.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苏力,《中国科技法学年刊》,202_年,期1,页25。

2.近代自然科学的起源及其与宗教、巫术关系的研究,罗璀,复旦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系硕士学位论文,万方数据。

3.浅析中世纪英国之宗教信仰和巫术与巫术诉讼,仇梦影,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_年1月,卷11,期2,万方数据。

4.浅析16-17世纪西欧猎巫运动及其原因,刘克威,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学位论文,知网空间。

5.浅析中世纪欧洲猎巫运动中女巫被杀之原因,刘克威,临沧教育学院学报,202_年,第4期,知网空间。

6.宗教裁判所的诉讼程序,闫克芬,黑龙江史志,202_年,期16,万方数据。7.近代欧洲巫术迫害成因考,王中宝,黑龙江史志,202_年3月,知网空间。8.女巫的前世今生,王树振,维普。

第五篇:关于神与灵魂的断想

心爱的女人而牺牲一切乃至生命,这种现象不是屡见不鲜吗?那些心中丧失了任何规则的人,不是百无聊赖没有一点乐趣像个活死人吗?这一切用人类和平共存的需要是不足以解释的,许多人并不在乎人类是否能够共存。这一切用所谓“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也是解释不了的,你怎么解释那些为了他人而牺牲生命的行为呢?尤其是不能解释那些恶魔为了他所爱的人牺牲生命的行为!我坚信,是上帝(最高的神)为了人类的幸福而把每一个人生活的意义建立在另一个人或更多的人的幸福之上。我坚信,是上帝为了人类的幸福而制定了一系列人类和平共处的规则给我们去认识、去遵循。我坚信,基本道德原则的有无是人与动物的真正区别。至少就我自己而言,我在自己身上完全找不到生活的意义。

(五)人类常常由于自己的自私与愚昧而把一部分人甚至整个人类的处境搞得非常糟。某些时代的某些地方看上去已经是万劫不复了,根据恶性循环的原理是不可能得救的,但是到了某个时候这种恶性循环总是得到逆转,这是为什么?是因为某些圣徒般的人们心中强烈的正义之火,这种正义之火点燃了民众心中微弱的希望之光。就说鲁迅吧,人们常把他的所作所为说成是“绝望中的抗争”、“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其实他是并没有丧失希望的,相反他的希望之火总是烧得很旺。这不但表现在他的抗争行为中,不但表现在他的小说中(如《药》中夏瑜坟上的小红花),也表现在他更直接的言论中:“绝望之为虚妄,正与希望相同。”“其实地上并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也许你可以说鲁迅的处境其实不错,他不但没有饿肚子,而且有那么多的人爱看他的作品,是没有理由绝望的。那么看看临死前的瞿秋白吧,这个走路怕踩死蚂蚁的弱不禁风的书生,身患当时不可治愈的肺结核,身陷国民党的死囚监狱,他所为之奋斗的共产主义事业正面临灭顶之灾(后来因为日本人的入侵得救了),他对马克思主义的信念本身也已经完全动摇,他因为对自己的绝望而把他的绝笔书取名为《多余的话》;可是他仍然写信要求鲁迅设法营救他,他拒绝出卖朋友,最后他大义凛然地从容赴死。你能说他完全丧失了对自己、对中国人、对人类的希望吗?也许你可以说瞿秋白是特例,不具有代表性。那么想想经过张艺谋改编的电影《活着》的结尾吧。对于“馒头”他爷爷来说,儿子被汽车撞死了,女儿难产死了,物质生活异常艰难而且几乎没有精神生活,可是他仍然对未来充满了希望:鸡蛋孵成小鸡,小鸡长大了下许多蛋,再变成许多的鸡,许多的鸡卖了可以买一头牛,那时“馒头”就长大了,共产主义也该实现了。不要以为这只是电影,实际生活中这种在绝望的处境中满怀对未来的希望的农民多的是。为什么人们在那样绝望的处境中仍然能保留一线希望呢?我认为没有别的合理解释,只能是上帝举着希望的火把,照亮着人们绝望的心。这希望并不虚妄。人类的历史一再证明:只要我们心中的希望之火不灭,我们的前途就的确充满希望。但是如果你非要阻挡上帝照向你心田的希望之光,非要自暴自弃或者自杀,上帝也不会阻止你。

(六)上帝到底是什么样子,或者有那些特性?潘恩说得很好:“我们要不要想到他的能力?我们从‘创造’的广大无量可以看出。我们要不要想到他的智慧?我们从支配着不可思议的整体的不变秩序中可以看出。我们要不要想到他的慷慨?我们从充满地上的丰富物质可以看出。我们要不要想到他的仁慈?我们从对于忘恩的人也不拒绝给他丰富的物资可以看出。最后,我们要不要知道上帝是什么?不要去查那本称为《圣经》的书,那是随便什么人的手都可以写得出来的,而应该去研究那称为‘创造’的圣经。”(“‘创造’的圣经”指世界本身,见《潘恩选集》第372页)我想替潘恩补充两句:我们要不要想到上帝对人类博大的爱,他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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