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大全]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在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从事计量检定和校准的人员。
第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在计量检定、校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其他技术规范;
(二)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器具及相关测量设备,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保证计量检定、校准数据的准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
(四)维护计量检定、校准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五)遵守保密规定,保护计量检定委托方的技术秘密及其利益。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按照考核合格的专业项目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用于量值传递、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的检定、校准数据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定、校准结果进行干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计量检定人员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工作。
第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或相当的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具有计量基础理论和所从事的专业知识;
(四)掌握所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操作技能,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本项目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计量考核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的内容包括计量基础知识、所从事的计量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所在单位应为计量检定人员提供参加所从事专业新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承担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的主考人员,由考核机构从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中聘任: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职称;
(二)从事主考专业计量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考核专业项目的检定员证;
(四)熟悉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
(五)有独立分析处理计量技术和计量管理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考人员,由国防科工委计量考核机构统一组织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者,颁发计量主考人资格证书。取得主考人资格证书的计量主考人员,由计量考核机构聘用,并监督其考核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计量主考人员,每五年由原考核机构进行资格确认。
第十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员证、计量主考员证,由国防科工委统一印制。第十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在下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奖励:
(一)在研究计量检定、校准方法和技术手段,维护和改进关键测量设备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二)在量值传递与溯源、国际国内比对、计量仲裁、产品验收与索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产品研制、生产、使用和型号计量保障工作中解决关键计量测试技术问题贡献突出的。
第十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即停止工作,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和校准数据的;
(二)因工作失误,出具错误数据的;
(三)工作失职造成计量标准器具失效、贵重仪器损坏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的。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
——纪念《计量法》颁布实施20周年
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我国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在50多年的岁月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为国防科技工业的进步和武器装备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计量法》施行后的20年内,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写下了光辉篇章。
光辉历程
20世纪50年代初,帝国主义在朝鲜发动的侵略战争,严重威胁着刚刚诞生的新中国,唇亡齿寒,中华儿女奔向了保家卫国的战场。在与侵略者的浴血奋战中,志愿军使用的无后坐力炮发生了膛炸和近炸的严重事故,志愿军战士因此付出了血的代价。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长度计量标准和有效的量值统一制度,致使制造出的炮和炮弹口径量值不一致。血的教训让国防工业部门认识到了计量的重要性,并决定在我国创建国防工业计量。1952年国防工业部门建立了第一个专门从事枪炮口径量规和枪弹、炮弹尺寸样板研究、制造和测量工作的计量机构。1955年国防工业主管部门颁发“规定”和“条例”,开始实施强制性的周期检定工作。在党中央决定加强国防尖端技术研究的大背景下,1957年国防尖端技术计量应运而生,并被列入国防尖端技术“开门七件事”之一,负责人是钱学森。
60年代,以计量协作组和区域计量站形式存在的,由国防工业计量和国防尖端科研计量组成的量传体系初步形成。70年代,国防工业计量通过制定管理办法、“五查整顿”等措施,统一了管理。国防尖端技术计量也通过座谈会、工作会和制定管理办法、发展规划纲要等措施,加强了计量体系建设。
1982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的国防科工委成立。国防科工委对国防工业计量、国防尖端技术计量和军队计量进行统一管理,这一时期被称为国防计量时期。1983年,国防科工委第一次国防计量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军委副主席聂荣臻给大会的贺信中提出“科技要发展、计量须先行”的科学论断。198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和《国防计量工作发展规划纲要》。经过3次国防计量工作会议和“七五”、“八五”、“九五”的发展,国防计量已形成拥有14个计量一级技术机构,183个计量二级技术机构和数百个计量三级技术机构,建立了整体协调、布局合理、专业配套、水平先进、管理科学的国防计量量值传递和技术保障体系,这个体系既是国家计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又独具国防特色。
1986年《计量法》公布、实施后,国防计量在《计量法》的指引下法制建设迈出重要一步。199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第54号令,国防计量开始贯彻执行《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在国防科工委的组织领导下,先后制定了《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武器装备型号计量师工作规定》、《国防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防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军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国防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武器装备试验计量保证与监督管理办法》和《军队医学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8个配套规章,标志着国防计量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使国防计量走上技术管理、行政管理与法制管理相结合的新阶段。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防科技工业计量进入国防军工计量历史时期,由新组建的国防科工委主管国防军工计量。
半个世纪以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分散到统一,为武器装备的发展,为以“两弹一星”和“载人航天”为代表的国防科技工业和国防现代化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跨越发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步入国防军工计量时期,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实施国防军工计量管理和技术法规,完善和维护国防军工计量量值传递体系,开展国防科技工业的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开展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使用的计量保障工作。通过国防科工委和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的组织,通过十大军工集团和军工电子的各计量机构的共同努力,国防军工计量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跨越发展,迈上了新台阶。
1、计量法规建设
国防军工计量时期,结合国防科技工业体制变化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国防科工委成立后,立即组织新的计量法规制定和宣贯工作,以委第4号令颁布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暂行规定》,以科工法文件颁布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国防科技工业专业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实施办法》等配套规章。与此同时,还以国家军用标准形式,组织编制了近百项计量技术法规性文件,以及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范、计量标准器具考核规范、计量监督检查细则等指导性文件。计量法制管理和计量法规体系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2、计量机构建设
国防军工计量时期,国防科工委重新确认了两个计量测试研究中心、10个计量一级站、2个专业计量站和154个区域计量站,并组织对这些机构的能力普查,建立了含83个基本信息的计量技术机构信息库,同时依法对国防量值传递体系的计量能力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开展了国防最高计量标准溯源保证研究等工作。先后共认可了227项国防最高计量标准,2012项区域最高标准,一万多项军工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为了加强国防军工计量的法制管理和规范化管理,先后成立了国防科工委计量考核办公室,负责计量标准和计量人员考核工作;国防科技工业军工计量测试标准化委员会,负责计量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审查工作;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委员会,负责标准物质定级鉴定与技术咨询工作;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负责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认可工作;国家计量认证国防评审组,负责实施实验室计量认证工作。此外,还由各军工行业资深的计量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为计量监督管理决策提供多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从2004年开始,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开始筹办和实施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制定了“实施办法”、“评审标准”,组建了行政许可办公室,并于2005年8月1日起开始受理申请。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工作机构建设迈上新台阶。
3、计量科研能力
国防军工计量时期,根据国家对国防技术基础的支持力度,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需求,国防科工委共安排了700余项计量科研项目,至今已有近500项结题和通过验收,其中有91项获国防科学技术奖。这些计量科研项目的完成,不仅补充了国防最高计量标准的能力,完善了国防科技工业量值传递体系,解决了科研生产急需的计量校准关键技术,而且在计量服务和计量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少科研项目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为我国计量技术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做出了贡献。
几年来,广大计量科研人员配合科研项目的实施,开展了多方面的计量学术交流活动,先后有300多
人次参加了国际交流活动,撰写了上百篇国际交流合作报告。有近400人次参加了国防军工计量学术交流会,发表了240多篇论文。在国内学术期刊,特别是在国防军工计量的学术期刊《宇航计测技术》、《航空计测技术》、《化学分析计量》上,发表了数百篇研究论文和学术报告,展现了计量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计量科研能力和成果推广迈上了新台阶。
4、型号计量保障
国防军工计量以实施型号工程计量保障为己任,这是国防军工计量区别于其他工业计量的重要方面。多年来,国防军工计量在为型号工程计量保障中,先后建立健全多个型号工程的计量工作系统,制定了若干个重点型号工程计量校准手册和文件,开展了大量的型号工程现场校准和量值传递服务工作,解决了众多的型号工程关键计量测试技术,研制了批量的型号工程配套用测量器件和设备,为国防科技工业保驾护航。在以载人航天工程为代表的各型号工程中发挥了作用,找到了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国防军工计量在型号工程和科研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愈来愈受到重视,型号计量保障工作和作用的发挥迈上了新的台阶。
5、计量管理监督
国防军工计量时期,国防科工委高度重视计量管理监督工作,特别是依法实施计量管理监督,几年来,先后有3222名区域计量站以上的计量检定人员经考核取得资格确认,有20000多名军工企业单位计量检定人员经考核取得资格确认,有533名计量主考人经考核取得资格确认,有93名计量监督人员经考核取得资格确认。几年来,先后有2152项国防最高计量标准经溯源性评价得到确认,1758项区域最高计量标准经复查考核得到确认,254项新建计量标准经考核得到确认。几年来,先后有155个一级、二级计量技术机构通过计量认可复查得到确认,721个三级计量技术机构通过计量认可复查得到确认,其中108个校准实验室通过国防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153个校准实验室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几年来,依据国防科工委第8号令的规定,先后组织了394个计量科研项目的监督检查,288个计量科研项目的中期评估检查,涉及159个任务承担单位。通过计量管理监督,增强了法制意识、增强了规范意识,也增强了计量意识,推动和促进了计量工作的开展。计量执法管理和依法监督迈上了新台阶。
6、计量人才培养
国防军工计量时期,国防科工委一直把计量人才队伍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鼓励和支持计量机构建立制度,培育机制,促人才培养和成长。在完善教育机制方面,首先注重规范化的计量培训教材的编制,先后组织了270多位专家和科技人员,历时两年多编撰出版了《计量培训教材》系列丛书,共12卷18册1280万字,该套丛书是目前计量专业最齐全,培训内容最完整的适用型教材。此外还组织编撰了《计量主考人培训教材》、《实验室认可培训教材》、《计量科研项目管理培训教材》以及《建标报告编写及不确定度评定实例汇编》、《计量国际交流与合作报告汇编》、《计量监督管理法规规章汇编》、《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员考试大纲》等,为计量人才培养创造了条件。
在激励机制方面,“十五”期间为培养年轻计量科技骨干专门设立了由他们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青年科研项目,鼓励他们通过实践锻炼成长。2004年国防科工委专门组织了计量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活动,共有60名计量人员获先进个人荣誉和20个计量机构获先进集体荣誉。各地区、各单位都利用多种机会表彰计量先进,宣传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
在计量检定人员培养机制方面,逐步推行培训与考核分离,培训自愿参加,多种组织形式,考核统一进行资格确认。几年来,先后组织了近60期计量检定人员培训,11期计量主考人培训,8期计量科研管理培训,5期计量管理人员培训,此外还组织了多次的实验室内审员、认可评审员,计量监督员、计量技术负责人、计量质量负责人等的培训。
各地区、各单位还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的组织各种专业知识培训、专题报告、专项技术交流,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培养。总体看,国防军工计量队伍科学素质有很大提高,涌现出一批新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基本实现了新老交替。计量人才培训和队伍素质提高迈上新台阶。
重任在肩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国防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为促进国防科技工业进步,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作用。
1、支持国防科学研究
国防科学研究是实现武器装备可持续发展和军工产品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途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对国防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圆满成功起着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国防科研重点型号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从我国首枚原子弹蘑菇云腾空而起,从“东方红”响遍太空到载人航天工程的神州五号发射、回收成功都说明了这一点。为支持型号科学研究,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利用技术水平高、参数种类多、测量范围宽、准确度高以及动态实时的计量技术手段,为型号工程的特殊服务对象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保障。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为国防科研服务中,不仅通过研建计量标准,开展测量方法研究来保证量值准确一致,而且还根据国防科研工作需要,研制型号工程专用测试设备,并承担专用测试设备的校准工作。
2、保驾型号工程试验
型号工程试验是验证国防科研战果,评价型号工程技术性能和战术指标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为型号工程试验发挥着重要的保驾作用。
型号工程试验,往往需要上百套测控装备及门类繁多的仪器、仪表和专用测试设备,并涉及到大量计量参数的计量测试活动。为确保量值准确一致,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有一整套完整、特殊的工作方式。在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和核工业的多种型号和工程中,计量技术人员深入试验现场,与试验紧密结合,保证试验用各类仪器完好受控,为试验顺利进行付出了大量心血和辛勤的汗水。
3、保证军工产品质量
军工产品,尤其是复杂的武器装备,需要多个单位甚至多个部门、多个地区的协作才能完成。保证军工产品各个工序、各个零部件以及生产过程各个环节的量值准确一致十分重要。身处各军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科技工作者不仅要保证军工产品生产过程测量器具的量值准确一致,还有责任深入生产第一线或开展专项计量科研工作,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测量问题和测量质量问题。随着国防科技工业改革的深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保证军工产品质量的同时,还利用计量优势,为产品全过程提供计量服务,为保证民品质量发挥作用。
4、服务国民经济建设
作为国家计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长期以来虽然受现行管理体制和制度的约束,但在可能的条件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还是为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和正在作出贡献。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不断探索和研究如何坚持军民结合,特别是在民用航天、民用航空、民用船舶、民用核技术等领域,利用计量技术和资源优势,努力开拓计量服务领域。在为国防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同时,也在努力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高精尖的计量技术和高水平的整体实力是大有作为的,前景也是灿烂的。
再创辉煌
在新世纪之初,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国防军工计量历史时期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必须有新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战略。
1、国防军工计量的发展思路
国防军工计量发展的总体思路是依据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供应和高新武器装备发展对计量保障的需求,处理好四个关系,突出四个重点,提高四个方面的能力,建立适应国防科技工业新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防军工计量体系。
一要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在可能的投资条件下,支持重点、支持基础、支持急需,推进公平竞争机制,实施“扶优助强”的调控方针。
二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国防军工计量体系建设要服从国防科技工业新体制和新机制发展的全局。利用科学评价机制,实施“需求牵引、资源共享”的建设方针。
三要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以五年计划为近期目标,15年发展规划为远期目标。近期以结构调整,加强基础建设为主导;远期以体系建设,增强计量技术保障与服务实力为主导。加强依法监督机制,实施“有限目标、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方针。
四要处理好技术发展与体系建设的关系。计量技术是计量保障实力的重要体现,但不是全部。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使计量技术与计量管理、人才培养、条件保障建设等同步协调发展,并使国防军工计量适应国家计量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即实施“互利互动、协调发展”的战略方针。
2、国防军工计量的发展重点
新的历史时期,国防军工计量的发展要突出四个重点:
一是突出基础性、通用性、全行业服务的计量技术保障能力建设,即突出国防军工计量的“平台”建设,形成良好的服务保障和监督平台。支持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和供应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突出现有计量标准、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能力保持与改造,即突出国防军工计量现有资源的可利用性建设,优化资源及其配置,实现资源共享。
三是突出计量能力的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即突出国防军工计量高新技术含量的建设,适应国防科技工业21世纪的发展需求。
四是突出适合军民两用的技术开发与应用能力的建设,努力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3、国防军工计量的发展原则
国防军工计量的建设和发展要以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保证和产品质量为导向,坚持“面向科研、面向生产、面向使用”的原则。实行服务保障军品和服务保障民品相结合,法定计量检定与自律校准测试相结合,依法计量监督与计量服务保障相结合,计量资源为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内服务和体系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国防军工计量的建设和发展要有利于国防科技工业新体制和新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有利于军工企业走向市场,增强竞争能力,有利于对产品质量开展全方位计量保障服务工作,有利于国防军工计量体系建设与整体实力的增强。
国防军工计量的建设和发展要结合国家投资强度和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需求,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优化目标,有限目标,有序发展。
国防军工计量的建设和发展一方面要坚持自主研发、自主创新,增强综合能力,提升技术水平;另一
方面要抓住有利时机,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快国防军工计量发展步伐,缩短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
4、国防军工计量的发展目标
国防军工计量通过“十五”、“十一五”和更长时间的建设和发展,通过贯彻落实“构建计量整体平台,创新计量测试技术,集成型号保障能力,实现计量技术先行”的发展战略,将全面提升型号工程计量保障能力、计量服务与计量法制监管能力、计量技术基础与计量科研能力、计量市场竞争与市场贡献能力。建成适应国防科技工业“四个机制”的国防军工计量新体系,形成依法管理、竞争有序、监督有力、激励有效的计量管理监督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动态调控、运行有效、社会化服务的计量保障技术体系;形成评价科学、协调公正、办事高效的计量服务工作体系,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综观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半个世纪的发展,特别是近2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包括管理监督体系、保障技术体系和服务工作体系。管理监督体系保证国防军工计量各项工作有效运行;保障技术体系保证国防军工计量实施技术支撑、技术服务和技术保障;服务工作体系保证国防军工计量科学决策、科学评价、健康可持续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一定能够发扬优良传统,为我国的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和谐、节能型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 器具, 工业计量, 办法, 管理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督、管理,保证量值传递与量值溯源准确可靠,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是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用于量值传递的计量标准装置和计量测试研究中心、计量专业站、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统一组织编制国防军工计量发展规划,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根据规划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体系。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的申请与考核、检定与校准、使用与监督、变更与废除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有证标准物质纳入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因国防科技工业量值传递特殊需要研制的专用标准物质的管理执行《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校准装置、测试系统应当经考核(复查)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应向国防科工委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提出申请,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颁发证书。对暂不能安排考核的特殊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组织考核。
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经主管部门或军工集团公司同意后,向国防科工委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提出申请,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颁发证书。
第九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颁发证书。
第十条.国防科工委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的申请考核按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考核的内容、程序,按国防科工委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公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目录。
第十三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检定规程不能满足国防科技工业特殊要求或者无国家计量检定系统、检定规程时,执行国防科工委组织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器具等级图和计量检定规程。
第十四条国防科技工业的最高计量标准,接受国家计量基准、标准的量值传递或直接进行国际、国内比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的其它计量标准器具的量值应溯源到国防科技工业最高计量标准。
第十五条校准装置、测试系统的量值应能溯源到相应的计量标准,对不能直接溯源的测试系统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加以验证。
第十六条计量标准器具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应有使用和维护记录,建立技术档案。第十七条计量标准器具应由专人保管和维护,定期检查其技术状况,存放和使用环境条件应满足计量检定规程要求。使用、运输时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最高计量标准只用于检定、校准。如果确需用于工程测试,应严格审批手续并保证其原技术性能不发生改变。
第十九条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溯源与使用应接受相应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已建立的计量标准,未经组织建立该标准的计量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改装,不得自行中断量值传递。
第二十一条计量标准器具在有效期内,需要更换测量器具及配套设备的,应当办理更换手续。
第二十二条计量标准器具因故需暂停使用时,建立单位需提出暂停申请,由原计量考核机构办理暂停使用手续;恢复使用时应提出恢复使用申请,并由原计量考核机构办理恢复使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计量标准器具的撤消,由原建立单位提出撤消申请,经原组织建立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终止使用,并报原考核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校准装置、测试系统的考核(复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5 号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第五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第六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申请书;
(二)考核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
第十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年。
第十二条 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依照注册计量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二)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
(三)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四)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五)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第二十条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
本办法所称计量检定活动,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活动。
第二十四条 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和《计量检定员证》的式样以及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工计【2009】289号 2009年3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 批、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 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 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承担有保密要求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
第八条 国防科工局鼓励和引导有资格的承研单位有序竞争科研项目,具备条件的科研项目要招标择优确定承研单位。对于技术难度特别大的科研项目,可以安排采用不同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的承研单位分别承担。
第九条 科研项目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 1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涉密科研项目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划与指南
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用于指导科研项目的论证和审批。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的时间期一般为五年,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按照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根据实际需要分科目编制。应包括总体发展目标、发展思路、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重大科研项目、政策措施等。
第十三条 各科目科研项目的规划与指南经批准后,按规定的密级要求,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国防科工局负责适时组织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的调整工作。
第三章 论证和审批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应按照规划与指南,分类进行论证和审批。原则上应审批科研项目建议书和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特定研究需求,国防科工局可发布科研项目申报通知,部署科研项目的论证工作。
特别重大、复杂的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也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审批,但应在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审批节点与要求。
在规划与指南或申报通知中已明确立项的科研项目,可直接论证和审批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科研项目建议书。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建议书重点论证开展科研的必要性、现有 的研究基础(含已掌握的知识产权)、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研究经费匡算等。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论证申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印发的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组织所属单位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编制科研项目建议书。
(二)形式审查。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科研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与指南要求、承研单位的资格要求和科研项目建议书的完整性等。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建议书,退回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专家审查与评估。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研项目建议书,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重点审查科研项目的必要性,研究目标、研究方案与研究经费的合理性等。
(四)审查与评估意见反馈。国防科工局应及时将评审或评估意见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意见反馈给国防科工局。
(五)批复。综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反馈意见及评审或评估意见,国防科工局商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应明确研究目标、研究周期、研究经费、研究工作启动时间、后续论证工作要求等。不具备批复条件的科研项目,由国防科工局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国防科工局批复科研项目建议书后6个月内或按照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申报通知中明确的时间要求,上报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科研项目任 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论证具体技术方案、主要进度节点和阶段目标要求、任务分工、研究经费细化测算、预期的研究成果(含知识产权)等。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还应进行技术储备、研制风险、投资效益等分析。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任务书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论证申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国防科工局批复的科研项目建议书或有关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承研单位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编制科研项目任务书,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国防科工局。
(二)形式审查。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任务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与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或科研项目指南的符合程度,以及科研项目任务书有关要求符合程度等。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任务书,退回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专家审查与评估。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研项目任务书,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结构咨询评估。重点审查科研项目研究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与目标要求、任务分工、研究周期、研究经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审查与评估意见反馈。国防科工局应及时将评审或评估意见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意见反馈给国防科工委。
(五)批复。综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反馈意见及评审或评估意见,国防科工局商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科研项目任务书。批复中应细化明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或研究方案、研究周期、研究经费、主要研究任务分工、组织实施管理要求等。不具备批复条件的科研项目,由国防科工局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上报科研项目建议书和任务书时,必须提交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渠道的唯一性做出承诺。
第四章 计划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编制下达科研项目计划。计划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明确当年科研任务的目标要求、主要研究内容、进度节点和成果形式、经费安排等。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计划申报和下达程序:
(一)部署编制。国防科工局每年9月底前布臵下一计划编制工作,明确下一科研计划的政策、原则、重点和要求。
(二)建议申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上报下一计划建议。计划建议需列明科研项目名称、类别、研究周期、经费规模及资金来源、累计安排经费、累计完成费、本次计划申请经费及研究内容、进度节点和具体目标等内容,并附本科研计执行情况及年底前完成情况预测。
(三)综合平衡。国防科工局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经与有部门和单位协调后,提出下一计划草稿。
(四)审批下达。国防科工局商财政部落实预算后,分批下达科研项目下一计划。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申请列入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计划安排原则和重点支持方向;
(二)首次列入计划的科研项目,应符合批复启动时间和 预算管理的要求;
(三)接转安排的科研项目,其上一计划执行情况良好,本计划研究容、进度节点和具体指标明确;
(四)承研单位没有受到国防科工局有关处罚;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承研单位应严格遵照下达的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出现重大情况必须调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当年8月底之前上报计划调整请示。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在科研项目建议书或任务书批复中明确的启动时间,组织承研单位及时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科研项目批复、计划和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承研单位完成科研任务,及时协调处理各种问题。重大事项报国防科工局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将科研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建议等向国防科工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工局直接或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抽查、现场检查、阶段评审等多种方式,对科研项目进展、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研究周期超过2年(含)的科研项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
对于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工局将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开 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分阶段审批实施的特别重大、复杂的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根据科研项目批复中明确的节点,在研究工作转入下一阶段前,应组织转阶段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国防科工局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三十条 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将主要分系统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备案。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转包、分包单位。招标工作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承研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批复内容。出现以下情况的,按程序上报国防科工局,由国防科工局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累计完成经巨度科研计划审批调整:
改变科研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或技术指标的; 增加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或提高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比例的; 主要承研单位发生变更的;
研究周期预计需要延长1年以上的;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终止科研项目:
(一)因技术发展或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科研项目已失去研究开发意义;
(二)由于时间推移,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水平;
(三)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并无有效解决 办法;
(四)科研经费或配套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无法落实;
(五)承研单位的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进行;
(六)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科研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国防科工局可以直接作出撤销科研项目的决定:
(一)已列入国家其他科研计划,重复申报;
(二)挪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
(三)组织管理不力,严重影响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或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
(四)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五)弄虚作假,未在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中如实说明情况;
(六)连续2年未按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终止和撤销的科研项目,国防科工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停止安排计划科研经费。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承研单位在1个月内完成科研项目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臵情况一并报国防科工局核批。科研项目剩余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全部上缴财政部。
第六章 验收与后评价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按照经费规模和项目性质,由国防科工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验收。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进行验收,主要对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完成情况、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经费使用、效益影响等进行核查,评价科研项目执行效果。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最后一批科研计划下达后12个月内,组织承研单位编制完成验收申请报告,报国防科工局申请验收。不能按期提请验收的,应专题报告国防科工局申请延期。
验收申请报告包括科研工作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科研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经费决算报告,主要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报告,工艺规程、技术标准,相关图纸和数据、软件、样品试验或试用报告、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与研究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总经费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科研项目的财务决算由国防科工局组织审计,总经费在300万元以下科研项目的财务决算由国防科工局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审计,审计意见应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在批复的研究周期内完成验收。科研项目申请验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批复的各项工作内容;
(二)达到批复的技术指标和工作目标;
(三)完成了财务决算审计,有明确的审计结论;
(四)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归档资料编写。第四十条 科研项目验收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批复的各项目标和内容完成情况;
(二)经费使用情况;
(三)研究成果试用(使用)及应用情况;
(四)研究成果的意义和水平;
(五)知识产权管理及成果转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组织科研项目验收审查后办理验收批复。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的科研项目,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批复上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依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科研项目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后评价结论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承研单位后续申报科研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在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程序或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承研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科研项目严重脱离计划预期的,国防科工局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同时将视情节给予调减相关项目科研经费或暂停受理其他科研项目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科研项目管理出现以下问题,国防科工局将在一 年内暂停受理承研单位其他科研项目。
(一)列入计划的科研项目有3个以上未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
(二)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调整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的;
(三)出现3个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未通过验收的;
(四)出现2个科研项目被终止的;
(五)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七条
科研项目管理出现以下问题,国防科工局将在两年内暂停受理承研单位其他科研项目。
(一)科研项目重复申请国家科研经费支持的;
(二)中央财政科研经费被挪用的;
(三)擅自终止项目研究,或隐瞒项目实施中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出现科研项目被撤销的。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承研单位拒不执行国防科工局做出的处理决定,在彻底整改前,国防科工局将不再受理其科研项目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相关单位可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的特点和具体工作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