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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规定 辞退员工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2-1103623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4 13:46: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违反公司规定 辞退员工

违反公司规定 辞退员工

案情介绍:黄小姐于1999年4月23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202_年6月2日,该公司以黄小姐授意他人代替打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黄小姐的劳动合同,并且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黄小姐认为,自己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该公司认为,202_年12月20日公布的规章制度已经明确规定,严禁他人代打卡或打卡后不上班及私自涂改工卡蒙骗公司等行为,违反者公司可以解雇且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因此拒绝向黄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与该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黄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096元、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8548元。

【审理过程及结果】

庭审中,该公司提供了黄小姐在外就餐时的照片证明黄小姐202_年9月19日、10月3日及202_年5月29日三次晚上外出聚餐,但其考勤卡上仍出现上班打卡记录,事后也未向公司报告,据此该公司认为根据公司公布的规章制度对黄小姐给予解雇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合法。但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提供的照片没有日期及时间,因此不能证明黄小姐202_年9月19日、10月3日及202_年5月29日晚上在外就餐的事实。而黄小姐承认202_年5月29日晚上在外就餐,而考勤卡上也有上班记录,但自己已向公司管理人员如实反映。鉴于某公司无法证明黄小姐属于打卡后不上班或授意他人打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从现有证据来看,某公司认为黄小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主张证据不足,辞退黄小姐的理由不成立,公司应当依法支付黄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的补偿金。但由于公司未按规定支付,还应当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于是最终裁决该公司支付黄小姐7.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7096元(2137元×8个月)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548元(17096元×50%)。

【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能否任意以劳动者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并不能据此认为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以该理由辞退员工。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者入职时明确告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在单位内公示规章制度,未经告知或公示的规章制度是不能作为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据的。

其次,只有劳动者“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比如多次旷工等;如果劳动者仅仅是轻微触犯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的。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公司辩称黄小姐在202_年9月19日及10月3日未上班却有打卡记录,并提供了黄小姐在外就餐的照片作为证据,但是照片上没有时间,不能

证明黄小姐在202_年9月19日及10月3日在外就餐的事实。因此,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某公司以黄小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成立,应依法支付黄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二篇:公司辞退员工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除具备法定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外,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辞退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为了便于举证,建议用人单位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依据上述(7)或(8)情形辞退劳动者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辞职,但单位辞退员工却并不能随意,仍然需要有正当的理由,即《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说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条件满足时方可辞退员工。本案中,公司仅仅认为员工不适合公司,既擅自作出辞退决定,既便在试用期合法的前提下,这一决定也过于草率,难免发生风险。

试用期内员工被辞退,一般情况下很少有去申请仲裁的,多数员工忍一忍也就过去了,除非是用人单位扣发了员工的工资或者做其他让员工难以忍受的事情,导致员工心理严重失衡,超出了员工心理忍受的最大极限,方才导致劳动仲裁的发生。

第三篇:员工辞职辞退规定

员工辞职辞退规定

1,单店所有员工,无论是主动辞职还是被公司辞退,必须办理离职手续。

2,辞职,辞退程序如下:

(1)员工辞职须提前一月写出离职申请;主管经理将在一

月内招聘新人进行接替后方可办为离职人员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2)离职人员在工作满规定时间后,提前一个工作日告知

餐厅主管经理,经同意后方可开始退还物品。交接工作以及办理搬离宿舍的手续等。

(3)离职人员在店内人事主管处领取<<员工物品登记与离

职交接表>>,并认真填写。

(4)办理手续时相关责任人应在<<员工物品登记与离职交

接表>>相应烂签字注明,并为此承担责任。

(5)店经理最后应签署意见,并计发该员工的工资(注:

离职员工的工资发放在本店规定的每月工资发放日领取);并将离职人员名单报公司运营部备案;

(6)为确保本店日常经营秩序正常,在劳动节,国庆节,元旦节,春节等大型国家节假日前一月不接受员工辞职报告;

(7)完成上述手续后,凭<<员工物品登记与离职交接表>>

到总公司结算薪金(应将手续表交回公司存档),工资结算时间统一为下一月的15日。

注:值班经理(含值班经理)以上的职务人员离职与辞退须报知公司营运管理中心。

3,辞职,辞退人员未办理完结相关手续就擅离值守的,将不发放薪金。同时从擅离职守之日起,按旷工计算。4,店方主动辞退的员工,在接到店方主管经理辞退通知后,应即刻按照以上规定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四篇:员工辞职(辞退)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第二章辞职 辞职程序:

(一)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行政部索要《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经理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部;

(二)行政部呈总经理审批;

(三)行政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向行政部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行政部凭《手续办理清单》、《工作交接清单》和考勤记录予辞职者计算工资呈总经理审批;

(六)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辞职者结算工资; 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一)试用期人员提前五日告之公司; 1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公司。辞职者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各部门对辞职人员的工作移交要指定交接人,并规定交接时间,原则上要求十个工作日内(试用期人员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辞职者自申请递交之日起到工作移交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规定,正常工作,辞职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招收录用、培训其所支付的费用:试用期内满一个月未满三个月的员工辞职,必须向公司偿付七个工作日工资的培训费用。试用期内人员辞职,如工作未满一个月,其工资用于支付公司的培训费用。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无视公司规定,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公司扣发一个月工资,同时必须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公司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护公司的利益,包括向社会公布其行为。对情节特别恶劣者,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辞职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第三章辞退(开除)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

(二)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三)年终考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四)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录用条件者;

(五)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

(六)不接受培训、培训成绩不及格者;

(七)工作责任心不强者;

(八)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者;

(九)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十)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

(十一)(十二)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五)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六)泄露公司机密者;

(七)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八)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九)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

(十)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十一)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第十三条之规定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预告期依以下规定:

(一)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五日告之;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辞退程序:

(一)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向行政部索要《辞退申请表》,填妥后交行政部审核;

(二)行政部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

(三)行政部依总经理批准意见签发《员工辞退通知书》;

(四)员工持《员工辞退通知书》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行政部依《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及考勤记录计算工

资呈交总经理审批;

(六)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以结算工资;

第十七条系下列原因由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办理了正常工作交接手

续后,公司给予一定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一次性补偿金标准为员工每满一年本公司工龄200元。

第十八条被辞退者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的,公司有权扣发一个月工资并不再计

发“补偿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第十九条本公司依第十四条之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

定发布之日立即生效。

第二十条开除决定由行政部作出,总经理批准,并报政府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但工作移交期

间,不计算工资。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公司将扣发一个月工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二十二条被公司开除者不得享受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辞退(开除)员工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公司

将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其他规定

处理):

(一)患本公司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以上时限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于202_年05月01日施行。原202_年元月发布的《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同时作废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篇:公司辞退员工协议

关于公司辞退员工的协议

甲方:3333有限公司

地址:##########号

乙方: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地址:

乙方系甲方正式员工,于202_年6月入职,工作岗位是采购部经理,月薪5000元,到202_年2月12日止,共在职7年零八个月。现甲方乙方经友好协商办理辞退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依法给乙方补偿人民币肆万元整,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以公司财产车一辆作价35000元补偿,差价5000元以现金支付。个人所得税按法律规定为360元,由财务部代扣代缴。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再向甲方提出其他要求。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人力部、甲方财务部、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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