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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被辞退 女员工状告惠普(赵静改)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22-790790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0 13:00: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怀孕期间被辞退 女员工状告惠普(赵静改)

对于本案中违反计划生育女员工应如何处理

这一案例是关于怀孕二胎女工,能否予以解除合同的劳动争议。此争议的焦点在于怀孕女工是被《劳动法》等所保护的,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女工是否依然受劳动法律的保护。因此,本案的处理主要涉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工,如何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首先,女职工“三期”期间(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下同),国家法律、法规是有相应的特殊保护规定的。但是,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实行计划生育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实行计划生育女员工的行为是违法的。对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15号)也出了类似的规定:“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由此可见,违反计划生育的女员工是不能适用劳动法律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应当适用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计划生育政策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则应当适用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其次,看一下地方法规和政策关于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比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人大公告第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上海、广东也有相应的规定。因此,这些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这类规定的精神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员工不得享受生育待遇。如果地方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则应当依据企业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比如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国策,违反计划生育国策的,即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与目前的现行法律不抵触,因而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企业处理违反计划生育员工的依据。

其三,如果企业尚未有此类规章制度,违反计划生育的女员工,以怀孕为由提出休假,一般应当请事假,事假期间没有工资。就本案祖女士的情况看,她确实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祖女士以载明患有糖尿病的“医院诊断书”请假,公司在没有证据表明该诊断书是虚假的情况下,不予准假是不恰当的。后来,祖女士在没有提交“医院诊断书”、也未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再次要求休两个月的假,公司未予批准是妥当的。而祖女士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休假是属于旷工行为。由于祖女士连续旷工超过3天,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所以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法院认定惠普公司与祖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是正确的。

顺便提示一下,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时候,除了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有关对女员工特殊保护的规定以外,还应结合本单位女员工的实际情况及企业的经营战略目标,依据合情合理的原则,使该规章制度体现对“三期”内女员工的适当保护和关爱,以及“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第二篇:怀孕期间被辞退 女员工状告惠普(赵静改)

对于本案中违反计划生育女员工应如何处理

这一案例是关于怀孕二胎女工,能否予以解除合同的劳动争议。此争议的焦点在于怀孕女工是被《劳动法》等所保护的,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女工是否依然受劳动法律的保护。因此,本案的处理主要涉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工,如何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首先,女职工“三期”期间(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下同),国家法律、法规是有相应的特殊保护规定的。但是,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实行计划生育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实行计划生育女员工的行为是违法的。对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15号)也出了类似的规定:“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由此可见,违反计划生育的女员工是不能适用劳动法律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应当适用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计划生育政策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则应当适用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其次,看一下地方法规和政策关于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比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人大公告第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上海、广东也有相应的规定。因此,这些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这类规定的精神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员工不得享受生育待遇。如果地方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则应当依据企业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比如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国策,违反计划生育国策的,即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与目前的现行法律不抵触,因而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企业处理违反计划生育员工的依据。

其三,如果企业尚未有此类规章制度,违反计划生育的女员工,以怀孕为由提出休假,一般应当请事假,事假期间没有工资。就本案祖女士的情况看,她确实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祖女士以载明患有糖尿病的“医院诊断书”请假,公司在没有证据表明该诊断书是虚假的情况下,不予准假是不恰当的。后来,祖女士在没有提交“医院诊断书”、也未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再次要求休两个月的假,公司未予批准是妥当的。而祖女士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休假是属于旷工行为。由于祖女士连续旷工超过3天,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所以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法院认定惠普公司与祖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是正确的。

顺便提示一下,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时候,除了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有关对女员工特殊保护的规定以外,还应结合本单位女员工的实际情况及企业的经营战略目标,依据合情合理的原则,使该规章制度体现对“三期”内女员工的适当保护和关爱,以及“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违反计划生育的女员工,以怀孕为由提出休假,一般应当请事假,事假期间没有工资。就本案祖女士的情况看,她确实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 策的情况。祖女士以载明患有糖尿病的“医院诊断书”请假,公司在没有证据表明该诊断书 是虚假的情况下,不予准假是不恰当的。后来,祖女士在没有提交“医院诊断书”、也未提 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再次要求休两个月的假,公司未予批准是妥当的。而祖女士在未得到 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休假是属于旷工行为。由于祖女士连续旷工超过 3 天,严重违反了公司 规章制度,所以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 定的,法院认定惠普公司与祖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是正确的。顺便提示一下,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时候,除了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有关对女员工特殊保护的规定以外,还应结合本单位女员工的实际情况及企 业的经营战略目标,依据合情合理的原则,使该规章制度体现对“三期”内女员工的适当保 护和关爱,以及“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第三篇:女员工怀孕能不能被公司辞退?

女员工怀孕能不能被公司辞退?

女员工怀孕能不能被公司辞退?家有律师网为大家进行案例解说:

“兢兢业业工作五年多,现在怀孕了,单位就绝情地把我辞退。”元旦假期,本该沉浸在幸福中的准妈妈李丽因此深感郁闷。

2006年7月,李丽硕士毕业后应聘到某大型商场从事文秘工作。几年来,面对繁杂的办公室事务,李丽不仅从不抱怨且总是尽最大努力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其大部分周末是在加班中度过。2009年春天,李丽结婚了。担心影响工作,她没有立即要孩子。2011年7月,意外怀孕的她考虑到年龄等因素,决定将孩子生下来。

令李丽没想到的是,2012年元旦前夕,商场领导找她谈话时称,虽然她与商场的劳动合同还有一年多才到期,可她现在因为怀孕已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商场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对于这一突如其来的决定,李丽无法接受。她多次向商场领导表示,自己已怀孕五个多月,出去肯定不好找工作,因此恳求商场给她调换岗位,而不要与她解除合同。但商场领导坚持认为,李丽现在既然不能胜任工作,商场就有权解除合同。

那么,商场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李丽能否要求商场继续履行合同? 家有律师网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该法第四十二条同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对于孕期的女职工,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因此,商场以此解除合同显然违法。

另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至恢复之日的工资损失。但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

对于本案中的情况,家有律师网建议本案中女员工李丽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这样她不仅可获得商场赔偿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至恢复之日的工资损失,还可在恢复劳动关系后享受法律规定的待遇,比如90天的产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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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怀孕女员工案例

小霞与北京某化工销售集团公司于2007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的一周里,小霞接受了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岗位培训,随后通过了相关考试,并在员工手册上予以签字确认。

2007年11月,小霞发现自己已怀孕三个月,因时常感觉不适,在一个月内连续请病假超过10日(该病假均得到部门领导同意),由于请假天数过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手册第八章第三条:“病假超过10日的,公司有权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对小霞做出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决定,小霞收到调岗通知书后不接受调岗,并在与领导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一气之下又连续请假10天(仅口头请假无任何书面手续)。

2008年2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又根据员工手册第十二章第九条:“员工无故旷工3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经济补偿”,对小霞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经济补偿的决定。小霞收到决定书后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解除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并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其休假工资。

问题:

1、公司是否有权根据情况对小霞进行岗位调整?理由是什么?

2、对于小霞不接受调岗连续10天不上班,公司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理由是什么?

3、小霞在仲裁申请中提及的“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其休假工资”之要求是否成立,理由是什么?

1、从公司与小霞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双方关于“员工无故旷工3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经济补偿”的约定,与劳动法不合,应予以纠正。但员工手册中“有权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规定,不违反《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并且小霞已签字,是合法的。

2、小霞在无任何书面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离开岗位10天,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本案的焦点。关于员工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完全由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决定,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用人单位对小霞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正确的。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小霞无理由要求公司在病假期间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其休假工资。

专家提醒:

首先,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支付赔偿金、产假工资、哺乳期工资等!

但是,用人单位可以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里应注意解除通知的送达流程及相关证据的收集。以旷工为例,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是:

1、单位以书面形式将通知员工上班的文件直接送达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

达日期。如果员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公司可公告送达,如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在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2、在送达后,企业可按规章制度对旷工的员工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五篇:怀孕在试用期内能被辞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满足两个前提:一,入职时,员工签署了合法有效且具体的录用条件;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进行了客观真实合法的考核。没有以上两个前提,将承担法律风险。

试用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

企业与员工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员工办理交接手续。

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未给员工缴纳法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监察大队投诉,并要求企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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