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北京市2012年1月外地来京人员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须知
生育津贴申领须知
自2012年1月1日起,公司已为非京籍员工增上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或女性配偶分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北京籍人员提供);
《北京市外来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非京籍员工在本市居住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注: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准生证》或《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2、户籍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蓝色小本);
3、双方结婚证;
4、双方身份证;
5、津贴申领一方的社保卡;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需注明:妊娠的起始时间、妊娠的终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相关情况);(在外埠生产的需要当地医保或劳动部门等出具的证明,证明生产的医院是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
(3)婴儿出生证明(出生后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4)结婚证或离婚证;
(5)参保人员和配偶的身份证。如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的,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为外埠户籍且持在校期间办理的本市身份证的,还应提供户口本);
女性参保人员流产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需注明:妊娠的起始时间、妊娠的终止时间等相关情况);(在外埠流产的需要当地医保或劳动部门等出具的证明,证明流产的医院是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
(2)结婚证或离婚证;
(3)本人身份证(原为外埠户籍且持在校期间办理的本市身份证的,还应提供户口本);
注意:(1)以上材料必须提供原件,且原件上需加盖相应签发部门的公章。
(2)在引、流产或生育后两个月才可以申请生育津贴。
第二篇:生育津贴申领须知
生育津贴申领须知
参保单位为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时,应在受理时间(每月5-25日)内办理。参保单位应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登记:
(一)参保人员或女性配偶分娩的(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由职工在本市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需注明:妊娠的起始时间、妊娠的终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相关情况);(在外埠生产的需要当地医保或劳动部门等出具的证明,证明生产的医院是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
(3)婴儿出生证明(出生后死亡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4)《结婚证》或《离婚证》;
(5)参保人员和配偶的身份证。如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的,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为外埠户籍且持在校期间办理的本市身份证的,还应提供户口本)。
(二)女性参保人员流产的(1)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需注明:妊娠的起始时间、妊娠的终止时间等相关情况);在外埠流产的需要当地医保或劳动部门等出具的证明,证明流产的医院是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
(2)《结婚证》或《离婚证》;
(3)本人身份证。(原为外埠户籍且持在校期间办理的本市身份证的,还应提供户口本)。★注意
①以上材料需要同时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各个材料的内容和公章须复印清除完整。各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需提供原件,并在原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②晚育:指妻子生育时年满24周岁且持有红色《北京生育服务证》的。③在引、流产或生育后两个月后才可申请生育津贴。
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上材料,并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第三篇:生育保险津贴申领
生育保险津贴申领
一、受理范围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生育或引(流)产后,或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发生生育且符合晚育条件的,可由单位办理此事项。
二、单位操作步骤
1、单位持相关材料及《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到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分中心支付岗及街镇社保所业务窗口进行申领;
2、单位于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后须及时支付至申领职工本人,并留存相关凭证。
三、单位提交材料
生育津贴(包含晚育津贴)申领提交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可通过网站下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非京籍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4、《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配偶一方为军籍人员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非本市户籍人员在2012年1月1日(不含)前分娩的,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引(流)产津贴申领提交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可通过网站下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配偶一方为军籍人员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非本市户籍人员在2012年1月1日(不含)前引、流产的,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1、办理岗位: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南区二层)
上地、万寿路分中心四险支付业务岗
街镇社保所业务窗口
2、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五、注意事项
1、以上材料均应为中文材料,非中文材料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对于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翻译文件,应提供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于不能提供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应提供翻译文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
2、上述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可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也可打印。单位提交的表格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时间:每月5-25日,节假日除外。
4、报送材料使用A4纸。
第四篇:申领生育保险津贴
申领生育保险津贴的请携带以下资料在生育出院60天内到所属的社保局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申领手续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待遇,社保部门不再为其办理报销手续。
(1)女方申请生育津贴手续:
1.填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盖章)
2.出院诊断证明(原件)
3.住院收费收据(原件)
4.计划生育服务证各页(即准生证,复印件)
5.出生证(复印件)
6.社保卡(复印件)
7.身份证(复印件)
8.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非必须)(可办可不办,办了金卡多800元,银卡多450元,必须生育出
院后60天内办理)
注:如为流产或死胎的,诊断证明需写明孕期,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而不能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必须提供计生部门证明。
(2)男方申请假期工资手续:
1.填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盖章)
2.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3.收费收据(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证各页(复印件)
5.出生证(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复印件)
8.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必须办)
办理生育待遇必须一次性办结,不能办理领取生育津贴后再办独生子女津贴。
如男女双方都参保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男、女方各一份。
第五篇:北京市 外地生育险,津贴报销须知
一、产前检查报销
1、报销标准: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为1400元(最高限额)。
2、报销方式:在产假结束后将产前检查费用单据一次性交单位,由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3、报销资料:产前检查发票、医院处方、《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
育保险专用)》、《结婚证》、《出生证》、出院诊断证明(需写明孕几周和生产方式),缺少任何 一样
资料您将无法享受相应待遇,请在知道怀孕后尽快办理相应资料。
4、温馨提示:确认怀孕后员工要到自己选定生产的医院进行相应检查,同时告知医院本人有生育保险,医院将
按生育保险进行发票数据上传,生产医院必须为本人医疗保险选定医院或专科医院或当年A级医院,如未去
以上所说医院进行检查或未向医院说明本人有生育保险而造成未按生育保险方式进行申报的费用将无法报销。
二、生产报销
1、报销标准:
1)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900元,一级医院27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3300元,二级医院3200元,一级医院3000元。
3)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2、如需去外地分娩,需提供当地医保部门出具的就医医院级别证明。
3、温馨提示:正常在医院建档且已经在医院按生育保险支付方式进行产前检查的员工,住院时需按所在医院要求
提供社保卡等相关资料,本人垫付部分押金,出院后医院将按实时结帐的方式,本人只需要支付自费部分,不
需单位进行再次报销。如因医院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实时报销时,出院时需医院出具相应证明及出院费用发票及
明细清单后,等产假结束后可到公司进行相应报销,其他因个人原因未能实时结帐的将无法进行报销。
三、产假津贴
1、报销方式:在产假结束后提交相关报销资料,由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2、报销资料:《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结婚证》、《出生证》、出院诊断证明(需写明孕几周和生产方式),男方所在单位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
登记表》盖章一式两份,缺少任何一样资料您将无法享受相应待遇,请在知道怀孕后尽快办理相应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