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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22-108642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31 20:38: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字〔1996〕15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活补助费”与“经济补偿金”的含义问题。国有企业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发给的生活补助费是依据目前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中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

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二、关于“标准工资”的含义问题。“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三、关于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标准问题。下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其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也应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12

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1996年11月14日

第二篇: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区别于《劳动法》和各省、市制订的《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对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作出了新的规定。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有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相关规定的理解还存在一些疑惑,在此我就支付补偿金的相关问题作简要讲解。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要针对具体问题来分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该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但是续订的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致使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双方都不同意续订合同的。这三种情况有一个共同点,即用人单位主观上没有续订劳动合同之意,最终结果是不能续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当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这些情况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后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特殊情况: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续订合同,并且续订合同的条件是维持或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但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是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因为导致合同无法订立的原因在劳动者。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对月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劳动者按3倍和十二年封顶。

《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相同。这一点与《劳动法》及原有的相关规定有较大不同,《劳动法》就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是根据企业性质(如国有、集体、中外合资等)由各省市制订相关条例执行,但202_年9月和10月有关条例均明确废止,劳

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有关生活补助费均可以不支付。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溯及力的问题,根据法不溯及的原则,《劳动合同法》附则中规定:按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法实施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如某职工202_年4月与用人单位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202_年3月31日到期终止,原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现根据《劳动合同法》他可以得到本人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08年1月1日?3月31日不满6个月)。

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中的相关规定“不能胜任工作和双方协商解除”两种情况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年的限制,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只对“高薪人员”(即月工资高于本地区社平工资3倍)进行了12年的限制,其他没有限制。也就是说,除“高薪人员”外,其他职工因为“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12年期限的限制,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来确定经济补偿金数额,这也似乎不尽合理,还要看《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出台后是否有明确规定。另外,原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中除“不能胜任工作和双方协商解除”两种情况是按劳动者本人的实得月平均工资计发补偿金外,其他几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需支付补

偿金时,劳动者实得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即202_年1月1日起的补偿金标准除“高薪人员”需3倍封顶外,均按本人的实得月平均工资计发,所以可能会出现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分段计算的情况。

第三篇: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的支付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的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续签不成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但是劳动者不愿意;一种是劳动者愿意续签,但用人单位不同意。但在实践中,在就此发生争议时,往往各执一词,用人单位认为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而劳动者又认为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一、案情简介

202_年1月12日,熊某进入上海的一家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工作。202_年6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期限为202_年6月1日至202_年12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具体工资标准。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能续签,实业公司也未向熊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_年11月4日熊某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实业公司支付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00元。

二、双方观点

熊某认为,劳动合同到期,是实业公司不愿与其续签,因此实业公司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实业公司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愿意与熊某续签劳动合同,是熊某自己不愿与公司续签,因此,公司不需向熊某支付经济补偿。

三、裁判结果

202_年12月30日,静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实业公司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币贰仟捌佰元。实业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本案中,实业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实业公司依法应向熊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现熊某自202_年1月12日进入实业公司工作,至202_年12月30日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存续逾一年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以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1453.83元为基数,计算2个月,金额为2907.66元,鉴于熊某在仲裁时的申请以及仲裁裁决支持的金额为2800元,且熊某对仲裁裁决书没有异议,予以准许,确认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为2800元。

实业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202_年6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的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案件中,合同到期不续签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续签不成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但是劳动者不愿意;一种是劳动者愿意续签,但用人单位不同意。但在实践中,在就此发生争议时,往往各执一词,用人单位认为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而劳动者又认为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对此,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劳动者,也即劳动者应当举证用人单位不与其续签,或者用人单位虽然愿意与其续签,但是续约的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也即用人单位应当举证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发出续签请求,而且续约条件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或者在原劳动合同条件上进行了提高。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之立法精神,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也即单位可以举证单位愿意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而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情形。

在本案中,实业公司由于未能够举证系熊某不愿意续签而导致的未续签成功,因此,实业公司需要向熊某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第四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1997年10月10日)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关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适用于该办法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及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金

在我们的监察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等问题的咨询、投诉案件,这些问题最容易出现劳动争议争,处理最为困难,特别是认定谁是过错方时,难度较大,一般情况下是建议调解处理,调解不成建议仲裁为多,大多情况是不予受理投诉。对于用人单位因裁员而出现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况,我们要十分重视,因为涉及到群体员工,处理不当易引起群体事件。所以,我们有必要深入学习、充分理解和掌握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劳动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分类: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

1、协商解除。

(1)分为劳动者提出和单位提出两种情形

(2)两种情形的法律后果:

①劳动者提出的,属于“主动辞职”情形,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②单位提出的,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单方解除。

(1)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①劳动者单方解除:

A、劳动者随时解除

B、提前通知解除

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A、非过错性解除

B、过错性解除

(2)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试用期内;

②劳动者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③单位存在违法、违约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3)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的要求:

①提前通知的期限为30日;

②通知的形式必需用书面形式;

(4)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的情形:

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②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5)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3、解除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要么是基于劳动者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是在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两种:

①违约损害赔偿: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天(试用期三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单位要保存相关证据。

②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二、劳动合同终止

(一)法定事由终止。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以上规定,终止的法定事由可分为三类:

①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第一项)

②因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而终止;(第二、三项)

③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而终止。(第四、五项)

(二)法定限制终止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该条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终止的程序

1、终止的通知程序。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无需提前通知,但要书通知。

2、终止的附随程序。有两个要求:一是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二是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是在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十五日内。

(四)违法终止的后果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终止行为撤销,恢复劳动关系,补发违法终止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保费,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违约金的区别。

1、经济补偿金。

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法定的单方行为,只由单位一方向劳动者一方作出)

2、赔偿金。

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即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给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的一种责任形式,又称为损害赔偿。(双方行为,谁过错谁承担)

3、违约金。

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约定预先确定的、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是双方约定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以双方合同约定为主,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经济补偿金的类型。

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可分为六种类型:

1、双方协商解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解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单位解约。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裁员解约。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合同期满终止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6、单位消亡解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

提前解散的。

(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计算。

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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