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总体要求,围绕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目标,结合我省农机化发展现状和农民实际需求,以提高农机装备总量、改善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拉动农机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为主要任务,以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特色产业机械化、以设施农业节水灌溉工程为重点,兼顾畜牧业、渔业、林果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突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完善设施农业及节水灌溉管理模式;规范程序操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尊重农民购买农机自主权;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进一步调动农民的购机用机积极性,推动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调动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二)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减轻农民劳动强度,优化农机种类结构,拓宽农机服务范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
(三)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和养殖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促进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
(四)提高生鲜乳收购站机械装备水平;推动畜牧水产养殖业发展;提高我省农产品初加工水平,增加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机服务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机化经营效益。
(五)实施“以机代牛”,提高血防区农业机械化水平。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做好规划、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兼顾特色,优先保证抗旱机械补贴,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
(三)向农机示范区、服务组织、种植大户、生鲜乳收购站、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倾斜。
(四)充分尊重农民购机自主选择权。
(五)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四、实施范围及规
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项目实现全省覆盖,根据各地项目申报情况,在综合考虑各县(区)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重点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装备结构和区域布局调整需要,以及血防疫区“以机代牛”工程实施的情况,省农业厅、财政厅确定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县(场)名单及资金控制规模》,详见“附件1”。
五、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由国家通用类和国家非通用类及省自选产品组成,对《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承诺在销售的1819个产品全部纳入目录,加上非通用类和省自选产品1060个,共有12大类34个小类81个品目2879个产品。
(三)补贴标准
总体上执行30%的补贴比例,血防区继续执行50%的补贴比例,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烘干机单机补贴不超过12万元;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
鼓励地方财政、烟草部门、企业及其它社会资金对本地重点推广的机具进行累加补贴,不得使用中央资金对目录外的补贴机具进行补贴。
六、补贴对象及补贴(来源:好范文 http://www.teniu.cc/)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设施农业节水灌溉补贴申报,企业不是补贴对象。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同时,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要优先补贴。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二)补贴数量
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购买农机具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套(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套(即3台主机和
其匹配的9台作业机具);直接从事植保工作的植保专业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植保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台;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的数量不超过1套(即3台,包括1台挤奶机、1个储奶罐、1个冷藏罐);一户农民(渔民)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的数量分别不超过6台。
七、经销商的确定
经销商的确定坚持公
开透明的原则,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省农业厅汇总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为增强农民自主选择权,农民可以在省域内跨县自主购机,确定的经销商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销售。
八、执行政策中应把握的几个重要环节
今年实施补贴项目的操作程序原则上参照去年的实施,但工作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一)时间安排
《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工作的通知》(云农(计财)字〔〕383号)安排的资金,收取经销商申报补贴资金材料时间为5月30日前;其余的项目补贴资金收取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30日前。
(二)严格执行补贴政策公示制度
项目(县)区内的补贴对象向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查补贴对象,确定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机具的型号、数量后,必须严格执行补贴公示制度。为方便农民,对产品补贴额在600元以下(包括600元)的机具可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
(三)价格洽谈和优先补贴对象问题
目录中不再公布补贴产品的承诺最高销售价,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由补贴对象与经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行谈判确定。
优先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农机专业化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
(四)县级农机部门监督供货
补贴对象与经销商对补贴机具进行价格洽谈后,县级农机部门必须督促补贴对象与经销商签订购机合同,并监督经销商及补贴对象履行好合同。
(五)启动实施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电子信息化软件管理系统
为了能更好、更方便地对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进行监管,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农业部开发了《全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并要求今年启动实施。省农业厅已对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进行了培训,各地要做好启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准备工作,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保证信息管理系统正式启用后,立即就能正常开展工作。
(六)农作物统防统治创建县和示范县
农作物统防统治县资金只能用于购置植保机械的补贴。目录中有电动喷雾器、机动喷雾喷粉机、动力喷雾机、杀虫灯、烟雾机、喷杆式喷雾机6个品目的产品属于植保机械。
(七)设施农业及节水灌溉项目操作要求
为规范设施农业温室工程和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省农业厅制定了《省农业厅关于设施农业温室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机械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通知》(云农(机)字〔〕15号),各地在进行以上产品的补贴工作时,要按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向省农业厅购机办上报项目建议书并进行批复,经销商与农户按项目建议书内容要求签订施工合同,县(乡)级农机部门应对项目全程监管,填写工程建设验收记录表,项目竣工后各级按职责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填写竣工验收证明书。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按农机购置补贴的要求申报补贴资金。
鼓励农户连片种植、规模经营,节水灌溉连片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00亩,设施农业连片规模不少于50亩。设施农业、节水灌溉项目列入购机补贴仍处于试点阶段,今年各州市用于设施农业补贴及节水灌溉的资金规模控制在20%以内。
(八)经销商申报补贴资金需提供的资料
因今年农业部启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申报资料和往年相比有较大区别。
经销商申报补贴资金时,需提供补贴对象购机申请表、发票复印件(需加盖财务章及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核实表、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4和5。另外,纸质申报材料必须与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相一致。
经销商申报农机购置设施农业及节水灌溉项目补贴时,除提供申报农机具补贴资金需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施工合同、设计图纸、项目预算报告书、竣工验收报告、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资料。
(九)信息报送
要及时收集汇总情况,总结经验,上报工作情况,每半月上报一次工作简报。同时还要做好半年和全年情况总结,分别在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购机办。
在启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之前,各州(市)要每半个月向省农业厅购机办上报《购机补贴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启动后,7天内各地必须把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一是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作为当前重大而紧迫的中心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要积极向政府领导汇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争取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要积极和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尽力解决所需工作经费,促进补贴工作有序衔接,运转顺畅。各州市县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各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班子,明确工作机构及组成人员,落实责任制。行政一把手要负总责,是农机购置补贴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农机处(科)长负直接领导责任,是直接责任人,各级购机办主任及业务人员是具体责任人。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考核,政策实施县如果出了问题,由州市级负责。二是进一步明确省、州市、县乡各级农业农机部门在购机补贴主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通过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各级要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强化补贴对象公示环节,各州市县不允许“二次”划定补贴产品目录。充分尊重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的权利,由农民同经销商根据市场情况洽谈具体的销售价格。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强购机的核实工作,包括是否购机、购买机具是否为合同规定的机具等。今年启动实施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省厅已对各州市县级管理软件操作人员(工作岗位相对要固定)进行了培训考试,但在具体的应用中还会遇到诸多问题,希望各州市加强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三)加强引导,宏观调控
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统筹规划,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宏观引导作用。要结合当地主导产业,培育农机大户、扶持农机合作社发展壮大,促进区域农机化协调发展。积极推进水稻机械化示范区、设施农业示范区、畜牧机械化示范区的建设。水稻产区主要引导发展水稻生产机械化,特别是插秧机、收割机;平坝地区主要引导发展大中型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培育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及农机大户,鼓励做大做强;丘陵山区引导发展小型机械及农副产品初加工机械等;城市郊区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优先发展设施农业新技术。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要进一步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要求,即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严格执行农业部办公厅的“四个严禁收费”,即严禁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的“四项制度”,即补贴资金省级集中支付制;受益对象公示制;执行过程监督制;实施效果考核制。严格执行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化推广机构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严格执行省厅规定的一套领导班子、一份责任状、一份承诺书、一次专项检查、一封公开信等“五个一”管理措施,今年还要增加一份廉政承诺书,层层签订,一级对一级负责。
各级农机部门要与财政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工作和责任。省农业厅将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发现问题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现问题的县,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国农机系统,并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要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第二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
知
农财发[202_]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总站、中心):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机具招标、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身上,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返 回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制定。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主要补贴小麦、水稻、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作业机械: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由各省(区、市)根据农业部的项目指南确定。
返 回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农业部根据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制定并下达补贴资金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补贴区域、补贴资金额度及工作要求等。
第八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下达的项目指南和各市县申报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的《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农业部。《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内容包括:实施区域、补贴机具种类和规格、补贴标准、补贴机具数量、补贴资金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 农业部对各省(区、市)上报的《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并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的要求,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批复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经农业部批复下达的《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农业部审批。
返 回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批复,进行公开招标,确定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及供应厂商。
第十一条 省级和项目实施区农机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及乡村张榜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供应厂商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优先补贴条件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合同(购机补贴合同格式见附件二),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购机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中标企业签订供货意向协议。
第十四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机者向供货方购机,购机时农民应提交购机补贴合同,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第十五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
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供货方凭补贴合同和发票存根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返 回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合同及机具编号等。农业部和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返 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返 回
第三篇:202_年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202_年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2_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2_〕1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2_年xx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山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农场)。综合考虑各县(区、市、农垦农场)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资金投入规模。补贴资金向粮食作物种植大县、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病虫害防控重点县适当倾斜。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农垦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方案,规范操作,统一管理。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确定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5个小类113个品目机具(详见xx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我省自行增加14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畜禽养殖仪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二)补贴机具确定。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自行确定,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超过我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根据我省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需要,对趋于饱和或农民购买积极性高的机具种类适当降低补贴额。
我省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报农业部、财政部审查备案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省农机局和财政厅要加强对补贴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对过高的补贴额及时做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30万元。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农机局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对于经销商违规违法的,停止其所有代理生产企业的产品补贴。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开展操作方式创新试点
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工作创新,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我省将确定白银市开展资金结算级次下放试点,玉门市、高台县、通渭县、灵台县、环县等五县市开展农户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试点。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试点市县必须设立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各试点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报省农牧厅、财政厅(各一式二份)审定后实施。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指标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并报省农机局备案。省财政厅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和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给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xx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二是合理确定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严禁以农机企业的报价作为测算补贴额的依据。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公布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时不带具体的生产厂家、产品型号。三是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四是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五是继续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鼓励突出补贴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_〕99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要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_〕33号)要求,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2_〕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农机局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2_〕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农机局。省财政厅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三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省农机局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xx,政策咨询服务电话:xx,产品质量投诉电话:xx;省财政厅监督电话:xx;省农牧厅监督电话:xx;“三农”服务热线:xx。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本方案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鼓励与生产企业结算,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试点市县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数据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获取。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2_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局和财政厅农业处。
省农牧厅、财政厅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在202_年下半年进行抽查。
第四篇:市属区202_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市属区202_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x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做好x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有效作用,根据《x省x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资金使用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x市属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业生产合作组织。
二、资金安排和要求
省局下达我市(市属区)第一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90万元。
三、机具选型
申报购买的农机具必须在《x省x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确定的范围内,且符合《x市属区x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中确定的补贴机具类型。
补贴机具类型为动力机械:50—100马力拖拉机;深耕机、深松机、旋耕机;水稻插秧机、谷物播种机;谷物联合收割机、秸秆粉碎打捆还田机、油菜收获机。补贴率按《x省x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申购程序
1、申购者持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或者组织凭单位申请,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于4月20日前至x市农机管理站登记(x大厦13楼)。
2、市农机管理站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欲购机户或组织的购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3、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申请者于x年4月30日前至市农机管理站签订“中央财政资金农业机械补贴协议”,购机户凭“中央财政资金农业机械补贴协议”直接到取得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资格认可的经销商处自行购买补贴机具,资金补贴实行省局招标目录范围内“差额购机”直接补贴方式。
4、若补贴资金有余额,在上述登记时间之后至x年6月10日前亦受理申请;若补贴资金额度不够则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大户(标准由省局制定)、种粮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专业化组织)、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的科技示范户。申请者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在优先安排没有享受过补贴的农民的基础上,根据申报补贴的先后排序,采取大多数申请者可以接受的方式产生补贴名单,必要时由公证人员现场监督。
5、购机户购买机具后,2天内将所购买的补贴机具送到市农机管理站指定地点,由市农机管理站根据购机补贴政策进行确认(主要确认申请人是否购买农机),并在机具明显位置喷涂“中央财政农机补贴机具”同意标志和编号。同时农户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张、整机产品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4张)分别到包河区或井岗镇农机监理部门办理入户等相关手续。
五、保障措施
1、为了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实施,市成立购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市农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财政局、农委、农机局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机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2、规范程序,严格管理。一是严格按照《x省农机购置补贴专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市购机补贴领导小组将在补贴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二是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补贴产品目录编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监督等制度。对违法乱纪、挪用资金等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3、做好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x年6月底(第一批资金)和11月(第二批资金)将执行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和电子文档上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局。
4、落实职责,确保实施。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5、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市农机部门运用多种形式宣传购机补贴政策,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程序和补贴机具种类,并做好解释工作,还要让农民知道,购机补贴政策不是普惠政策,而是一项促进政策。同时做好协调农机企业,搞好供货衔接,充分发挥企业自身技术、网络优势,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6、设立咨询热线电话。市农机补贴安排专人负责补贴信息咨询工作,设立补贴咨询热线电话,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切实搞好服务。
第五篇:浅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行政0720705012063梁双鑫
浅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摘要:农业补贴作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支持和保护本国农业的一种基本政策,近几年我国也开始对农业实施保护,并加大对农业的财政补贴力度,财政补贴农业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则是其中的一种方式。
关键字:农业机械补贴,农民,实惠,评价
202_年正式启动的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这项“惠农”政策是国家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推动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这项政策已经实施了6年,它对农机市场需求的拉动作用有目共睹,对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对农机行业的生产企业、流通领域及用户需求的影响都非常显著。
一、农业机械购置现状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减免、三补贴” 支农惠农政策重要内容之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在我国实行以来,农户购机积极性高涨,农民收益很大,同时对购置补贴的依赖性也在增加,补贴政策对全年需求的影响力也在增大,农民短期内持币待购、等待补贴的现象较为普遍。以昆明市元谋县为例,截止07年,该县有63户农户购置了农业耕作机,2户农户购置了联合收割机,去年全县农机耕地4万亩,占全县耕地种植面积的36%。在农作物播种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产生了良好的效益。农耕机及收割机在该县年平均工作时间为60天左右,每天可完成20-30亩(正常工作时间10小时∕天),按每亩收60-80元计算,直接收入为7万元左右,除去作业及维修成本2万元,盈利可达5万元,2年左右就可收回购机成本。
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给农民带来实惠
实行农机购置补贴后,各类先进农业机械正式进入了我国农业生产市场,推动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并给我国农民带来了四大好处:首先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直补农民,减少了农民购机的一次性投入。各级政府也相应制定了补贴措施,在政策上就直接给了农民实惠,引导更多的农民从事农机服务。二是农业机械的使用,大大减轻了农民的劳动强度。一改千百年来农民“脸朝黄土背朝天”的牛耕犁,实现了机械化耕地,及大的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增产增收,改变了双抢时机的窘境。三是在减轻劳动强度的同时,也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以往农村雇请劳动力抢收抢种,每亩要付出100-160元的工资,而机耕则只需70元左右,仅此一项可为农民节约开支50%以上。四是增加了农业生产科技含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调查得知,机耕可使粮食增产10%以上,另一方面,由于机耕速度快,缩短了双抢时间,争取了良好的抢种时机。
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给我国农民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发展农业生产、增收节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开展农机购置直补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部分机具不符合当地生产需要。
(二)产品宣传力度不够,农民看不到样机,选购机具“摸着石头过河”。
(三)大中型机具补贴比例偏低。
(四)补贴销售的机具售价偏高。
(五)农用燃油价格的居高不下制约了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
四、对策及建议
(一)财政补贴机具应体现多样化、灵活性、经济性的特点。
(二)加大各类先进适用农机具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三)实施购置大中型农机具的信贷政策。
(四)供货企业应当把补贴机具以批发价格销售,让利于购机户。
(五)实行燃油补贴,减轻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