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制定完善法规 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
XX市人民政府于202_年8月15日颁布了《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209号令),自202_年9月15日起实施,制定完善法规 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城管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也是市委、市政府交给执法部门光荣而艰巨的任务,该办法实施以来,市行政执法支队及各区行政执法大队依照办法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在工作中,我们也发现由于该办法中部分条例规定的执法范围、职责不明确,甚至无法可依,导致出现执法盲区及执法难作为的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章中“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的规定无法可依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权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法律第三条第二款还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施行”。以上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作为政府令只是规章,其制定的前提是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其规定的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当事人的违法建筑无法可依。建议修改为:“……逾期不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行政执法局依照法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五条关于违法行为人承担拆除违法建筑的费用的规定无法可依XXX区城建监察队伍自1984年成立以来,依法拆除了上百万平方米违章建筑,但从未向违建人收缴过拆除费用。即使在给当事人的自拆通知书上注明其应承担的费用,实际工作中仍无法操作。一是《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而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拆除违法建筑的费用的规定不在有关法律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因此《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因此收缴拆除费用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是很难操作到位的。即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照什么法律、法规追缴拆除费用呢?
三、《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条所确定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容易造成执法管理上的“盲区”《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XX城区范围。”XXX区地处城郊结合部,至今仍有很多集体土地,那里的人们仍不同程度的保留着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设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仍为江苏省《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随着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以后,原乡、镇依照上述条例享有的行政执法权因改为街道后而丧失。区城建监察大队合并到行政执法局以后,按照规定只能在“城区范围”执法,这就使农村地区成为行政执法管理的“盲区”。近年来,农村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特别是有不少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给外来人员、私营业主建居住房、出租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厂房。一些建房人受河西地区征地拆迁获得补偿的影响,纷纷抢建房屋建筑,以求在今后的拆迁中获得高额补偿,并非实际利用所建房屋发展生产。因此,这些房屋大多是未经规划和用地许可、没有正规建筑设计、由无施工资质的土建队伍偷工减料所建的简易房,建设过程中履出工伤事故,工程质量根本没有保障。如果让这些地方成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执法工作的盲区,后果将不堪设想。建议将《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条改为“本办法适用于XX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栖霞区和XXX区范围,调查报告《制定完善法规 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个人建设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不够明确,出现多头执法现象所谓“个人建设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其本意应该是指个人私自建设的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简易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但按照字面含义理解,只要是个人建设的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由个人出资建设的几千平方米,甚至上万平方米的厂房、办公楼、住宅房、桥梁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无论多大面积和什么结构,都属于行政执法局的执法管理范围。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建设局只能审批发放居民和农民200平方米以下、二层以下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查处和拆除违法建筑的面积、结构和层次等,《XX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也没有明确规定。长期以来,市规划局所属市规划监察大队,与全市各区的城建监察大队,在查处20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建筑时,经常发生两个部门先后处罚同一个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现象,致使当事人要到市、区两个单位接受调查或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为了避免执法过程中多头执法现象的发生,应当在制定有关法规时,明确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建议将《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所称“个人建设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修改为“个人建设的二层以下(含二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关于正确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几点建议:
1、修改完善《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提交人大常委会批准,成为行政执法局可以依据的法规。
2、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多年来,市城建监察支队及各区城建监察大队,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无施工许可、无资质、未招投标和未办理建筑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等违法行为,及时责令其整改或给予处罚,有效维护了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区城建监察大队合并到行政执法局以后,建设系统将失去专门的行政执法队伍,而《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又没有授予行政执法局相应的执法权,如果发生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又无人及时制止,后果不堪设想。既然建设系统不能保留行政执法专业队伍,就应当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这方面的行政执法主体为行政执法局。
3、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市行政执法局可设立建设规划管理处和市容管理处,并在市行政执法支队内设市建设规划管理行政执法直属大队和市容管理行政执法直属大队,由市城建监察支队和原市容监察支队的人员组建成立。区行政执法局可以设立建设规划管理科和市容管理科,并在区行政执法大队内设立建筑管理中队、规划管理中队、市政管理中队和园林绿化管理中队、市容管理中队。
4、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在加强思想作风培训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实际执法能力的培训,尤其是成立综合执法部门以后,为避免因单位变化和人员调整而造成混乱和疏漏,原城建监察大队和原市容监察大队人员,对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办案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应经常开展交流座谈,相互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确保各项行政执法工作正常、有序、顺利地开展,保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连续性。
5、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队伍不仅要接受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行政执法局还应当主动接受移交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交通、工商和环卫等部门的监督,以促进行政执法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篇:制定完善法规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
XX市人民政府于202_年8月15日颁布了《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209号令),自202_年9月15日起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城管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也是市委、市政府交给执法部门光荣而艰巨的任务,该办法实施以来,市行政执法支队及各区行政执法大队依照办法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在工作中,我们也发现由于该办法中部分条例规定的执法范围、职责不明确,甚至无法可依,导致出现执法盲区及执法难作为的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章中“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的规定无法可依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权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法律第三条第二款还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施行”。以上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作为政府令只是规章,其制定的前提是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其规定的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当事人的违法建筑无法可依。建议修改为:“……逾期不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行政执法局依照法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五条关于违法行为人承担拆除违法建筑的费用的规定无法可依XXX区城建监察队伍自1984年成立以来,依法拆除了上百万平方米违章建筑,但从未向违建人收缴过拆除费用。即使在给当事人的自拆通知书上注明其应承担的费用,实际工作中仍无法操作。一是《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而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拆除违法建筑的费用的规定不在有关法律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因此《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因此收缴拆除费用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是很难操作到位的。即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照什么法律、法规追缴拆除费用呢?
三、《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条所确定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容易造成执法管理上的“盲区”《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XX城区范围。”XXX区地处城郊结合部,至今仍有很多集体土地,那里的人们仍不同程度的保留着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设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仍为江苏省《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随着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以后,原乡、镇依照上述条例享有的行政执法权因改为街道后而丧失。区城建监察大队合并到行政执法局以后,按照规定只能在“城区范围”执法,这就使农村地区成为行政执法管理的“盲区”。近年来,农村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特别是有不少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给外来人员、私营业主建居住房、出租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厂房。一些建房人受河西地区征地拆迁获得补偿的影响,纷纷抢建房屋建筑,以求在今后的拆迁中获得高额补偿,并非实际利用所建房屋发展生产。因此,这些房屋大多是未经规划和用地许可、没有正规建筑设计、由无施工资质的土建队伍偷工减料所建的简易房,建设过程中履出工伤事故,工程质量根本没有保障。如果让这些地方成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执法工作的盲区,后果将不堪设想。建议将《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条改为“本办法适用于XX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栖霞区和XXX区范围。”
四、《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个人建设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不够明确,出现多头执法现象所谓“个人建设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其本意应该是指个人私自建设的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简易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但按照字面含义理解,只要是个人建设的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由个人出资建设的几千平方米,甚至上万平方米的厂房、办公楼、住宅房、桥梁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无论多大面积和什么结构,都属于行政
第三篇:制定完善法规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
XX市人民政府于202_年8月15日颁布了《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209号令),自202_年9月15日起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城管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也是市委、市政府交给执法部门光荣而艰巨的任务,该办法实施以来,市行政执法支队及各区行政执法大队依照办法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在工作中,我们也发现由于该办法中部分条例规定的执法范围、职责不明确,甚至无法可依,导致出现执法盲区及执法难作为的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章中“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的规定无法可依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权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法律第三条第二款还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施行”。以上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作为政府令只是规章,其制定的前提是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其规定的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当事人的违法建筑无法可依。建议修改为:“……逾期不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行政执法局依照法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五条关于违法行为人承担拆除违法建筑的费用的规定无法可依XXX区城建监察队伍自1984年成立以来,依法拆除了上百万平方米违章建筑,但从未向违建人收缴过拆除费用。即使在给当事人的自拆通知书上注明其应承担的费用,实际工作中仍无法操作。一是《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而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拆除违法建筑的费用的规定不在有关法律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因此《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因此收缴拆除费用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是很难操作到位的。即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照什么法律、法规追缴拆除费用呢?
三、《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条所确定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容易造成执法管理上的“盲区”《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XX城区范围。”XXX区地处城郊结合部,至今仍有很多集体土地,那里的人们仍不同程度的保留着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设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仍为江苏省《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随着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以后,原乡、镇依照上述条例享有的行政执法权因改为街道后而丧失。区城建监察大队合并到行政执法局以后,按照规定只能在“城区范围”执法,这就使农村地区成为行政执法管理的“盲区”。近年来,农村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特别是有不少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给外来人员、私营业主建居住房、出租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厂房。一些建房人受河西地区征地拆迁获得补偿的影响,纷纷抢建房屋建筑,以求在今后的拆迁中获得高额补偿,并非实际利用所建房屋发展生产。因此,这些房屋大多是未经规划和用地许可、没有正规建筑设计、由无施工资质的土建队伍偷工减料所建的简易房,建设过程中履出工伤事故,工程质量根本没有保障。如果让这些地方成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执法工作的盲区,后果将不堪设想。建议将《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条改为“本办法适用于XX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栖霞区和XXX区范围。”
四、《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个人建设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不够明确,出现多头执法现象所谓“个人建设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其本意应该是指个人私自建设的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简易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但按照字面含义理解,只要是个人建设的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由个人出资建设的几千平方米,甚至上万平方米的厂房、办公楼、住宅房、桥梁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无论多大面积和什么结构,都属于行政执法局的执法管理范围。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建设局只能审批发放居民和农民200平方米以下、二层以下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查处和拆除违法建筑的面积、结构和层次等,《XX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也没有明确规定。长期以来,市规划局所属市规划监察大队,与全市各区的城建监察大队,在查处20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建筑时,经常发生两个部门先后处罚同一个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现象,致使当事人要到市、区两个单位接受调查或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为了避免执法过程中多头执法现象的发生,应当在制定有关法规时,明确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建议将《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所称“个人建设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修改为“个人建设的二层以下(含二层)各类
第四篇:如何正确行使监察建议权
如何正确行使监察建议权
陈萍萍
监察建议权是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所拥有的一项权限。多年来,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通过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监察建议,在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技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个别监察机关对监察建议权使用不当、被建议单位或人员重视不够等问题,影响了监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因而也妨碍了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监察建议的法律效力、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监察机关认为监察建 议不如监察决定,在法律效力上缺乏强制性;有的被建议单位或者人员把监察 建议等同工作建议,不认真、不严格执行监察建议,执行中出现了偏差。
2.随意扩大监察建议的使用范围。有的监察机关未按照《行政监察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提出监察建议,如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 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提请公安、审计、税务等行政部门予以协 助时也使用监察建议;在适用对象上,错误地认为只有监察决定适用于监察对 象,而监察建议则适用医生、教师等非监察对象。
3.使用监察建议随意性较大、不规范。1999年6月7日,监察部印发《监 察部关于实行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的通知》,对包括监察建议书在内的28种 监察文书格式进行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个别监察机关未采用规定的法 律文书,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较随意。如有的将监察建议与工作建议、工作提 醒、整改通知、督办通知等混用;有的不按照规定制作正式法律文书,不以书 面形式送达被建议部门或者人员;有的不告知被监察对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 应当如何提出异议、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监察建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4.确保监察建议落实的措施较乏力。对少数不认真落实监察建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有的监察机关没有采取有效制约手段,造成监察建议落空。
正确行使监察建议权
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各级监察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依法正确行使监察建议权。
1.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只有在以下十种情形下可以提出监察建议。其中,有八、九两种情形的,监察机关也可以依法直接作出监察决定:一是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是指拒绝执行法律、法规或者错误执行法律、法规,经上级机关或者监督机关指出后拒不改正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是指因某些原因导致对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原则、精神的曲解或者误解,而发生执行上的差错以及因思想抵触或者渎职导致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没有得到贯彻落实的情形。
二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主要包括:决定、命令、指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决定、命令、指示的发布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监察建议。需要注意的是:此项监察建议只适用于被监察部门,即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用被监察人员。
三是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 的。补救措施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承认错误、给予赔偿等措施。四是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主要包括:
(一)被录用、任命人员明显不符合所任职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作出录用、任免、奖惩决定的;
(三)奖励明显不 适当,或者处分畸轻畸重的。
五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监察机关根据检 查、调查结果,发现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了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 政管理、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
2行政处罚的,有权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监察部门和人员行政处罚。
六是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这项规定是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新增加的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监察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监察建议。
七是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这项规定也是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新增加的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是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监察机关在开展工作中不仅要对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在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或不足,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帮助被监察部门及时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八是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 除处分的。由于处分直接关系到被处分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切身利益,因 此,监察机关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办理。
九是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违反行 政纪律取得的财物,是指监察对象通过违纪行为获得的金钱、商品等动产和不 动产,以及各种非法所得产生的利润、孳息等。
十是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2提出监察建议的要求。一是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必须是在监察机关就某一事项立项或立案进行检查或者调查以后,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来提出的。对没有经立项、立案的监察对象不能提出监察建议。
二是监察机关只能向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议。根据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包括四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将原来以身份划分监察对象的标准变为以从事公务活动来划分,就会出现监察机关有权
3立案调查但无法处分的人员,如城管协管员,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等,那么监察机关可通过向城管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提出监察建议的方式给予相关人员处理。对于非监察对象,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其公务员等,监察机关只能提出工作建议而不能提出监察建议。三是提出的监察建议必须是针对监察对象职责范围以内的事项,以便具体落实,不能超越监察对象职责范围提监察建议。
四是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应当制作监察建议书。监察建议书应当载明:监察机关检查或调查的结果;提出监察建议的依据及监察建议的具体内容;提出监察建议的机关及批准同意的机关;对监察建议提出异议的程序等。
五是监察建议必须按要求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的送达,是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和后果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步骤。送达方式包括: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其他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3监察建议的效力。《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这从法律上正式确定了监察建议的地位和效力。因此监察建议一经作出,便同监察决定一样,具有依法获得法律保障实施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确定力。监察建议作出后,监察机关非依法律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二是约束力。一方面是对监察机关自身的约束力。监察建议有效成立后无论是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还是批准同意的上级机关,在该监察建议未被合法撤销或者变更之前,都要受其约束。另一方面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约束力。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监察职权作出的行为,监察对象具有履行监察建议的义务。
三是执行力,监察建议有效成立后,监察机关具有依法采取一定的手段,使监察建议得以完全实现的权力。为了确保监察建议的执行,《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这一规定不仅为执行监察建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设定了一项义务,同时也为监察机关对监察建议的4实施进行监督设定了法定途径。
4.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里的“正当理由”,主要有四种:一是依据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椐不足的;二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三是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的;四是涉及事项超出被建议部门或者人员法定职责范围的。出现上述情况时,双方应依照《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否则,监察机关应当追究被建议的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
第五篇:学生正确行使消费权的讲话
正确行使消费权,齐抓共管安全质量
——柳树中学202_年“质量月”活动的国旗下讲话
全校师生:
大家好!
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正确行使消费权,齐抓共管安全质量”,近期,遂宁市教育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_年“质量月”活动。该活动的主题是“全民关注质量,质量服务全民”。我们柳树中学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近期也将积极的开展“质量月”活动。多年以来,学校行政一直高度重视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的安全质量,在后勤分管领导何校长、陈主任的部署下,学校专门组织了相关的工作人员对学校食堂、理发室、洗衣房、热水系统、直饮水、油印室等后勤服务部门进行质量安全排查,开展安全意识教育活动,提高服务人员的安全服务水平,提高后勤服务部门的服务质量,保障全校师生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生活的秩序。在此基础上,学校行政、后勤处、德育处多部门联合行动,将本次后勤服务提升的重点放在学校食堂的安全质量的监管上。一方面,学校投入大量的财力,把学校食堂建成了全省一流的示范食堂,我校的食堂设施设备完善,功能齐备。另一方面,学校后勤处严把食堂的进货关、验收关、清洗消毒关,严控食堂厨师的操作流程,坚决及时处理食堂的剩菜剩饭,确保全校师生吃上安全、健康、营养的饭菜。第三方面,学校加强食堂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做到热情服务,微笑服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学校多方举措,齐抓共管后勤服务的质量安全。那么,我们同学们也该积极树立“正确行使消费维权”的观念。通过前面的介绍,同学们要对我校后勤服务的质量安全放心,特别是对我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质量放心。如果同学们对我校的后勤服务有良好的建议和意见,我们全校的同学首先要做到“理解”二字。俗话说:众口难调。学校食堂的大锅菜的口味不能让大家百分之百的满意,这是正常的。每位同学都有不同的饮食习惯,东西南北中,干洗咸淡辣。学校食堂的师傅用辛勤的汗水菜做出了来的食物,只能兼顾绝大多数学生的口味。从数量上来说,同样一份饭菜,对男生来说有特别是体训生,可能略有不够;但是,对女生来说是吃不完的,造成不必要地浪费。这些问题还请同学们多多理解。学校一贯坚持的原则是,一定要让每位同学吃饱,但不浪费。我们学校也要求食堂服务人员贯彻和落实学校的一贯主张,以满足每位同学的膳食需求。其次,我们要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遇到食堂的饭菜让你不太满意时,首先应该向食堂的投诉热线汇报。学校在每层楼的入口处都设置了食堂的投诉电话,方便同学们反映情况;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同学们可以向你的班主任老师投诉,向你所在的年级的年级主任投诉,如果问题实在无法及时解决,你还可以向学校校长信箱投诉或者直接找向校长当面投诉。只有这样,同学们的问题才能在最短的时间里得到合理的解决,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同学们,正确行使消费维权,构建绿色校园、和谐校园,责任在我们每个人。
柳树中学第四周值周组
202_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