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见义勇为基金会募集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倡议书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各界朋友们:
见义勇为、惩恶扬善、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平安Xx”“和谐Xx”的重要举措,见义勇为基金会募集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倡议书。
我市见义勇为工作开展12年来,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人物,他们在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展开殊死搏斗,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一曲曲感人肺腑的正气之歌。他们当中,有的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有的奋不顾身抓获犯罪嫌疑人、有的舍生忘死救出落水人员、有的奋勇向前抢险救灾……在关键时刻,他们总是大义凛然,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的落下了终生残疾,有的甚至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Xx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这是得民心、顺民意的大事、好事、喜事,因为时代呼唤见义勇为、社会需要见义勇为、人民期盼见义勇为!我们要用正义的力量荡涤假恶丑,用正气之歌激扬真善美!
同志们,朋友们,为了让见义勇为的精神之花更加艳丽,为了让我们的生命财产不再遭受不法分子的侵害,让我们伸出热情的双手,人人奉献一份爱、尽一份责,共同唱响正气歌,共筑正义长城!
见义勇为基金取之于民,奉献于民,对您捐赠的基金及使用情况,我们将通过《Xx日报》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各界通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倡议书《见义勇为基金会募集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倡议书》。
联系单位:Xx省Xx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收款单位:Xx省Xx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开户银行 : Xx市商业银行Xx支行
账号:521
521收款单位:Xx省Xx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Xx市Xx路第一分理处
账号:521521
联系地址 : 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
联 系 人:Xx
联系电话:521521
传真:0521-521521
邮箱:521@gzu521.com
基金会QQ:521521
Xx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Xx省Xx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12年8月19日
第二篇:见义勇为基金奖励办法
两河乡见义勇为基金会
管理奖励办法
根据《盘县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为弘扬见义勇为美德,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者提供道义上的支持和法律上的保护。配合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风气根本好转而募集基金,把利息部分用于对那些为维护社会治安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勇士的物质奖励,特制定基金管理奖励办法如下:
一、基金的管理
(l)大力募集见义勇为基金,热忱欢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基金会收到捐款后,根据捐款数额情况由基金会管理组织颁给有关捐赠的荣誉证书和荣誉章。
(2)基金会募集到捐赠的资金在银行开立帐户,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国外、境外捐赠的外汇,专门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3)经理事会决策,在捐赠资金中,按人民银行规定一定的比例用于购买债券、股票以利于基金增值,不参与炒买炒卖股票,不得直接投资办经济实体。
(4)基金会配设专兼职会计和出纳人员,一切收支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5)基金会的开支应从严掌握,并做到手续齐全,帐目清楚。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以及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一次,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情况。
(6)基金会的奖励资金以基金利息为主,确因奖励对家过多,致强较大,需动用本金的,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奖励对象及范围
凡在本乡范围内为本市社会治安的奋不顾身、见义勇为者,在下列情况下均可享受本会奖励。
(-)在犯罪分子侵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敢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
1、擒获重大杀人犯、抢劫犯、纵火犯、持枪的歹徒。
2、制止杀人、抢劫、纵火案件发生的。
3、抓获盗窃犯、流氓犯和其它不法分子的。
(二)在抢险救灾及其他场合中,奋不顾身见义勇为的。
1、遇到紧急危险和灾害时,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
2、在其他场合,遇到危险,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
(三)协助政法机关侦破重大案件和抓获犯罪分子起了重大作用的。
1、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的。
2、协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抓获罪犯、逃犯的。
三、基金会的开支范围
1、对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的奖励费用;
2、对见义勇为者及烈士家属的慰问费用;
3、用于表彰会及日常办公的费用;
4、经理事会决定支出的其他费用。
四、基金会的审批权限
1、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费用由基金会办公室决定。这划分等级,特等奖由常务理事会审批决定;一等奖由会长会议审批决定;二等奖以下由秘书长审核以后报会长审批决定,按标准发给奖金。
2、对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烈士家属的慰问经费,由基金会会长审批。
3、日常办公费用由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五、奖励标准
1、特等奖:在见义勇为中牺牲者,奖励20000元。
2、一等奖:在见义勇为中致残或受重伤者,经法医鉴定确认,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3、二等奖:在见义勇为中受伤或有突出贡献者,奖励1500元至3000元。
4、三等奖:在见义勇为中有显著成绩者,予以1000以下的奖励(含 1000元)。
六、审批办法
1、本市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本会提出申请,建议本会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同时附送见义勇为者的先进事迹材料。
2、本会对一些影响较大的见义勇为者的奖励亦可主动提出,并收集材料报送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由理事会作出决定。
3.要求奖励的申请和见义勇为者的先进事迹材料,由呈报单位送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签具意见,报送本会办公室。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对照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意见,呈报理事会审批。
4、理事会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决定,通报本会各位理事。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理事会根据需要修改,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篇:见义勇为基金募捐倡议书
见义勇为基金募捐倡议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都可能会用到倡议书,倡议书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格式要求。相信写倡议书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见义勇为基金募捐倡议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见义勇为基金募捐倡议书1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朋友们:
时代呼唤见义勇为,社会需要见义勇为,人民期盼见义勇为。在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的的今天,见义勇为传统美德不断得到发扬光大。近年来,我区涌现了勇斗持刀歹徒和勇救落水者等一批见义勇为的英雄群体和先进个人,他们临危不惧,挺身而出,用鲜血甚至生命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谱写了浩然正气之歌。
惜英雄、助英雄是学英雄、爱英雄的延续,是一项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和影响深远的善事善举。因我区见义勇为工作协会成立时间短,资金规模小、数额少,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有限,后期保护力量不足。为了激励广大群众自觉同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行为作斗争,让见义勇为精神蔚然成风,形成“见恶必除、见危必救”的社会氛围,我们倡议: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支持见义勇为事业,慷慨解囊、踊跃捐款,为英雄奉献一份爱心,贡献一份力量,倾注一份真情。
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将在“捐款芳名录”中予以留名,并根据捐赠数额分别颁发捐赠证书、奖牌和牌匾,以及授予相关荣誉职务。
衷心感谢您的支持、关心、帮助,殷切期盼您的爱心行动!
见义勇为基金募捐倡议书2全体教职员工: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具体要求。众多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将个人安危置之度外,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展开殊死的搏斗,有的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他们为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尊敬。
弘扬正气,捍卫正义,维护社会安定,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为响应全区见义勇为基金募捐活动动员会号召,落实区委政法委《关于在全区开展见义勇为基金募捐活动的通知》指示精神,学校向全体教职员工发出如下倡议:
让我们携手协力,众志成城,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为我区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摒弃冷漠,燃起热情,慷慨解囊,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款,为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提供支持!让我们关爱见义勇为英雄,积极向见义勇为的勇士们及其亲属伸出温暖的援助之手,为见义勇为献上一份爱心,努力营造一个“见义勇为高尚、为勇士捐赠光荣”的社会新风尚!
倡议人:
日期:
见义勇为基金募捐倡议书3见义勇为、扶危济困、抢险救灾、舍己救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无数的义勇之士,舍生取义,用鲜血和生命铸就了中华民族的不屈脊梁和人间正气。在改革开放的今天,见义勇为已经成为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和道德风尚。近年来,在与违法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作斗争中,我区涌现出了一批又一批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人物。其中,唐林、刘发龙、韦光前、何素美、庞绍忠等见义勇为英雄受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以来,全区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20xx名,这其中有1034人不同程度伤残,189人英勇牺牲……这些数字震撼着每个有正义感和同情心的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发展,在广西境内见义勇为人员牺牲、伤残的数字还会继续增加。
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创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宏伟目标的具体行动。珍惜英雄,爱护英雄,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在社会上营造一种见义勇为光荣的良好氛围,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这正是广西见义勇为英雄辈出的根本所在。为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始终把见义勇为事业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xx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是广西见义勇为事业的一个里程碑。从XX年开始,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都拨出专项经费,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慰问、奖励和补助,但是由于基金规模小、数额少,面对全区各地几乎每天都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我们的基金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盼相比只能是杯水车薪。在现实生活中,英雄们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在那些未能享受社保待遇的农民、贫困户身上体现得特别明显。他们往往因见义勇为牺牲和伤残后,致使全家生活陷入困境。这是见义勇为英雄的伤痛,更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悲哀。
奖励与救助见义勇为公民,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需要政府的关注,更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只有让广大公民见义勇为之后医疗和生活有切实的保障,见义勇为精神才能在八桂大地发扬光大,蔚然成风。
因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第六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奖励见义勇为”的规定,我们在这里向全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直驻桂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干部群众发出倡议: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关爱见义勇为英雄,努力营造一个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的社会新风尚,用正义的力量荡涤邪恶,让平安的广西更平安,和谐的广西更和谐!一切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请踊跃捐款,积极为见义勇为英雄献上一份爱心!
我们相信,这些饱含着正义的爱心捐款,将给广西见义勇为事业发展增添新的力量!
第四篇: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材料
遵义字[202_]3号
关于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告
202_年10月13日,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召开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并讨论通过了《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试行)》、《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等文件。同时,明确了理事会监事长,现将理事会召开情况通告如下:
一、理事(26名)
成克才 遵义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谭定华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进生 遵义县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 勇 遵义县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湘林 遵义市公安局调研员 刘 蓉(女)市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胡小远 遵义市财政局副局长 吕忠本 遵义市民政局科长 任兴平遵义市工商联秘书长
吴 旭 红花岗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张晓颖 汇川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宋明权 遵义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王佑奇 桐梓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袁帝坤 仁怀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李永飞习水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曹秀平(女)赤水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赖福怀 绥阳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张晓静 湄潭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曾祥冕 凤冈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张帮国 正安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孙跃强 余庆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李花禄 务川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马远彬 道真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方勇军 贵州遵义江天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 陶晓旭 遵义老村长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清明 贵州糊涂酒业总经理
二、理事会领导成员(5名)
理 事 长:成克才 遵义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副理事长:谭定华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进生 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秘 书 长:李湘林 遵义市公安局调研员 常务副秘书长:刘蓉(女)市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二、监事长(1名)
监事长:曹光明 遵义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附:
一、《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
二、《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试行)》
三、《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管理使用规定》
202_年11月9日
抄送: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基金会理事,市综治委委员,各县、区(市)综治办。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 202_年11月9日
(共印70份)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英文译名:ZUNYI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 缩写ZFJC)。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遵义市。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根据《贵州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公民表彰奖励规定》,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宣传先进事迹,提供资助援助,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全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遵义市市委大楼A区三楼。邮政编码:563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弘扬社会正气;
(二)为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提供物质支持,以激励全社会发扬见义勇为精神,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
(三)表彰、奖励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公共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先进人物;
(四)为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增发抚恤,为伤残人员的康复治疗提供资助;
(五)对受到本会表彰的、生活特别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和子女予以救济和提供资助;
(六)宣传、表彰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七)组织开展各种活动,推动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
(八)在本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基金募集活动;
(九)接受国内外对本基金会的自愿捐助;
(十)管理和使用本会基金;
(十一)接受政府委托的其它有关任务;
(十二)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和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6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
(三)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公职人员;
(四)向本基金会捐赠单位指派的负责人;
(五)组织本行业单位向本基金会捐赠单位指派的负责人;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侯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积极为见义勇为事业做贡献。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理事长提名的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长。
第十八条 监事长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长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长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长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长依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长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宣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
(一)现职国家工作人员未经审批;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理事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后聘用;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本基金会日常工作事务。
秘书处由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组成,具体承担资金的筹措、使用和调查核实评定奖励对象,制定奖励、慰问条件和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慰问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奋不顾身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作斗争,积极投身抢险救灾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有功人员;
(二)对受到本会表彰的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增发抚恤,为伤残人员康复治疗提供救助;
(三)对受到本会表彰的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和子女,生活特别困难的予以救济和提供资助;
(四)为宣传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和其它有利于发展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事业的重大活动提供经费;
(五)基金会日常工作经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费用;
(六)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有利于发展遵义市见义勇为事业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在本市范围内 举办的、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活动:
(一)大型募捐文艺演出或体育比赛;
(二)大型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宣传活动;
(三)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事迹宣讲活动;
(四)在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参与产业投资。第三十七条
本会为捐款(物)的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建立荣誉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值的途径为;
(一)存入银行,生利取息;
(二)购买有价债券,取得利息;
(三)在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参与产业投资,取得利润。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有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捐赠者名册及相关资料)。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工作报告,接受检查。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将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 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为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增发抚恤,为伤残人员的康复治疗提供资助;
(二)对受到本会表彰的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和子女,生活特别困难的予以救济和提供资助;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遵义市其他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不改变用途。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五十四条 会。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2_年11月9日 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试行)
(202_年10月13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弘扬正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
(一)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事迹突出的。
(二)公民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扭送政法机关、保卫部门;协助政法机关、保卫部门抓获犯罪嫌疑人;向政法机关、保卫部门举报重大案件线索,使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及时被抓获,事迹突出的。
(三)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遭遇危险时,不顾个人安危、抢险救灾,事迹突出的。
上述见义勇为公民不包括负有特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人员。
第三条 奖励对象:在遵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本市公民、外市公民和外国人;在遵义市行政区域范围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本市公民。第四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激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见义勇为奖励的申报及认定:
(一)见义勇为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或有关部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的报告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见义勇为公民的事迹材料和公安、司法部门、村(居、社区)、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申报的,还需提供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证明),报县(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认定后、由县(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表申报。
(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会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
(三)见义勇为奖励的申报原则上应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的该内进行。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公民报市政府批准授予“遵义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发给1万元奖金。
(二)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的公民报市政府批准授予“遵义市十佳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并发给3万元奖金。
(三)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报市政府批准追授“遵义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并发给10万元抚恤金。
(四)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发给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医疗补助费。
(五)奖金、补助费和抚恤金一次性发给见义勇为本人。如本人牺牲的,由直系亲属按法定继承顺序签领;无直系亲属的,由其生前有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签领。
第七条 奖励形式:采取定期、不定期两种形式进行奖励。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影响特别重大或有特殊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也可及时奖励。
第八条 其他保护:
(一)见义勇为人员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经济资助。
(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在校学习期间确有经济困难的,给予经济资助。
(三)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组织向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
第九条 法律责任:凡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取消表彰决定、追回已发奖金和其它补助。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其他奖励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对办法施行前的行为无溯及力。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市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2_年11月9日
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管理好、使用好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根据《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基金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在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立帐,建立独立的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会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的存储由理事会决定。增值的途径为:
(一)存入银行,生利取息;
(二)购买有价债券,取得股息;
(三)在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参与产业投资,取得利润。第四条 本会基金原则上不动用,作为本金存入银行、购买有价证券或投资产业,以市政府每年的财政拨款及本金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利润等收入作为开展见义勇为工作的资金。
第五条 本会基金的使用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使用范围为:
(一)奖励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中见义勇为、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人员;
(二)为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先进事迹,弘扬社会正气及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重大活动提供经费;
(三)本会自身建设、日常工作的费用;
(四)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第六条 本会每年用于见义勇为事业的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原则上不动用400万元的原始基金。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七条 奖励。凡有政策法律规定的,按政策法律规定办理。本基金会限奖励、慰问事迹突出受到表彰的先进典型。帮助解决地方难以解决的部分实际困难。
第八条 奖励、补助的审批程序:各县(区、市)综治办、见义勇为协会负责核实本辖区内奖励、补助对象的事迹材料,提出奖励、补助的请示,经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呈报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九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对基金保值、增值的决策,对奖励、补助对象的审定,对基金使用重大项目的审批。监事列席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十条 本会基金的奖励、补助等支出,由秘书处提出建议,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支出,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审定;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支出,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五千元至五万元的支出,由理事长审定;五千元以下的支出,由秘书长审定。
第十一条 本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每年向理事会作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捐赠者的审查监督。
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2_年11月9日
第五篇:见义勇为倡议书
见义勇为倡议书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大市民: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扶危济困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时代精神的具体表现。在全社会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此,特提出如下倡议:
一、学习先进人物,维护社会正义。近年来,我市涌现出了一批见义勇为先进人物,他们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处于危急时刻,冒着生命危险,挺身而出,用汗水、用鲜血捍卫了社会正义,维护了法律尊严,促进了社会和谐。我们要大力学习先进人物大无畏的正义感以及不怕牺牲的奉献精神,特别是广大党员、团员和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断增强正义感和责任感,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正义。
二、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见义勇为事业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只有让更多的市民积极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之中,人人具有惩恶扬善的狭义心肠,敢于践行“见恶必除、见危必救”的英雄行为,才能使见义勇为的英雄不再孤单,才能凝聚成一种真情和浩然正气。我们每个人都要积极关心支持参与见义勇为,从我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人人支持见义勇为、人人参与见义勇为,努力使见义勇为、扶危济困的时代精神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三、加强道德建设,提高全民素质。“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取义也。”在新形势下,倡导见义勇为,对于加强道德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深入开展弘扬社会正气、加强道德建设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道德和法制观念,激励、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惩恶扬善,努力为丽水的安宁、社会的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时代呼唤见义勇为,社会需要见义勇为,人民期盼见义勇为。让我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支持参与见义勇为事业,用正气激扬真善美,用正义荡涤假恶丑,让全市人民更加幸福安康,让丽水明天更加和谐美好!
丽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筹备领导小组
202_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