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XXX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参考样本)XXX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根据《辽宁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辽宁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建立以全面优质服务为核心,以群众自觉参与为基础,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围绕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开展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是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监督执行。村内各个组织、共产党员、干部和全体村民,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村委会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章程,广大村民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
第五条:通过全村村民的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l、全村村民自觉按照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无计划外出生、无大月份引产。
2、全村村民婚育观念有明显的转变,树立起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身体素质等有明显提高。
3、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按照目标考核的要求,认真完成人口指标任务,构建和谐的人口环境,实现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督促,协助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配好计生服务员。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半年、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
第八条:每季召开一次育龄群众培训教育,每月更换计划生育宣传栏内容一次;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规,传播和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妇幼保健等科普知识。
第九条:及时为申领《结婚证》、《生殖健康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村民提供有效的证明。
第十条:每年二次负责通知已婚妇女接受乡镇政府组织的生殖健康体检服务。
第十一条:每月向村民提供避孕药具,做到上门服务,及时随访。
第十二条:村委会因领导、组织等原因没有完成与乡镇签定的目标考核责任的,向村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检讨。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村委会根据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调整对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家庭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
第四章 村计划生育服务员职责
第十五条:村计划生育服务员受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行使计划生育服务的职能。其职责是:
l、当好领导参谋助手,协助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2、利用活动室积极组织育龄妇女开展活动,在各大节日开展好社会大宣传,并针对不同的育龄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与服务。
3、帮助育龄妇女了解各种避孕方法的原理和优、缺点,指导育龄妇女在知情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
4、认真做好“村级工作手册” 的记录,确保各种帐、卡、册的整齐、规范。
5、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育龄妇女的“现居住地管理”工作,及时检查外地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携带《婚育证》的情况。
6、为育龄妇女搞好生殖健康服务,每年为已婚育龄妇女搞好两次B超查体(3月、10月),并记入健康档案。新婚、孕产、术前、术后的育龄妇女搞好访视服务,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
7、熟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发现孕情及时做好补救,每半年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总结、分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一次。
第五章 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第十六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搞好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是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通过开展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活动,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康发展。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组织会员带头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联系群众并帮助特困的计划生育家庭。
2、协助搞好宣传,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生殖保健知识。
3、积极开展“三结合”搞好帮扶及生殖健康服务。
4、协助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通过开展多项服务,稳定群众的低生育水平。
5、参与人口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参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监督、奖励措施的落实。监督二胎的申报、审批,广泛听取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活动制度
1、例会制度
2、学习培训制度
3、会员联系户制度
4、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
5、评比奖励制度
6、会员小组活动制度
第六章 村民的职责
第十八条: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接受并按时参加村委会组织的各类婚育知识、计生法规、基本国策、“五期”教育等培训。第十九条:结婚要登记。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推迟三年为晚婚。未领《结婚证》同居的,不受法律保护。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生育和未领《结婚证》生育的,均为违反规定条件生育。
第二十条:生育要计划。育龄夫妇领取《结婚证》后,可自行安排生育时间,怀孕前要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凭《生殖健康服务证》到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无生育能力的,要符合《收养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第二十一条:已生育一个女孩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间隔必须在48个月以上(女方已满28周岁,不需要间隔),夫妻双方提出申请,村计划生育协会评议,村委会审议后签署意见报乡镇计生办,由乡镇计生办审核后报市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二十二条:如第一孩子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双方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孩子的有关病历、病残部位的照片上报村委会审议后报乡镇计生办,由市计生局审核后报丹东市计生委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二十三条:生育孩子后,应在产后接受避孕节育措施,在知情的前提下引导他们选择落实一孩放环,二孩结扎为主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二十四条:按时参加每年二次生殖健康检查,外出流动人口
不便返回的,可到市计生委指定的地点检查,并按时寄回检查证明。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条件怀孕后,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六条:凡外出务工、经商离开本乡镇的19-49周岁的村民,在外出前须带身份证、单寸照片,已婚的还须带《结婚证》、两人照片持村委会证明,到乡镇计生办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凭此证可在流入地办理《暂住证》、《务工证》、《营业证》等证件。
第二十七条:生育一个孩子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妇,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上级政府规定的各种优惠奖励政策。
第七章奖励与限制
第二十八条本村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发给《优惠卡》,享受省、市、乡有关优待规定。
(二)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子女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已绝育的家庭,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村委会每年给予慰问;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成、申请宅基地时按双份安排;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村委会一次性给予元奖励。
(四)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安排就业,优先承包村里果园、山林、鱼塘等,优先获得新技术培训、扶贫开发或“三结合”项目等方面的扶助。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五)对本村计划生育作出突出贡献的村民,由村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的,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不享受救济和补助。
(二)已婚育龄妇女无故不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的,政策外怀孕拒绝落实补救措施的,除上报上级计生部门按规定进行教育、警告或处罚外,应当负担计生工作人员外出寻找的一切费用。
(三)外来流动人口常住本村的,须办理暂住证和婚育情况审验证。用工单位或房屋出租者应履行《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对因外来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出现问题而造成的经济责任,流动人口未能承担的,用工单位或房屋出租者应予以承担。
(四)凡藏匿外来躲避计划生育对象,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村中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赔偿计生工作人员误工等经济损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XXX村民委员会
2010年6月10日
第二篇:××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埤城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范本)
埤城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经2009年3月2日埤城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建立以全面优质服务为核心,以群众自觉参与为基础,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围绕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开展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是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监督执行。村内各个组织、共产党员、干部和全体村民,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村委会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章程,广大村民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章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
第五条:通过全村村民的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l、全村村民自觉按照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无计划外出生、无大月份引产。
2、全村村民婚育观念有明显的转变,树立起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身体素质等有明显提高。
3、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按照达标考核的要求,认真完成人口指标任务。实现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半年、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投入,每年人均不少于伍元,按上级要求配齐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和宣传员网络,保证宣传服务阵地的设施齐全,能满足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的需要。认真落实对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和各项优惠政策。搞好贫困独生子女家庭的帮扶工作。
第八条:村委会与特殊的村民签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包括: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再婚家庭、人户分离的家庭、因各种原因不能落实长效措施的育龄妇女、自愿退掉二胎生育指标的独生子女家庭。
第九条:村委会因领导、组织、投入等原因没有完成与镇签定的目标考核责任的,每出现一例计划外二孩及考核总分每下降10分,领导班子成员每人的全年奖金下降10%,出现一例多胎,全年奖金下降50%。并向村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检讨。
第十条:村委会根据村的经济发展情况逐步调整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章 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宣传员职责
第十一条: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在村党总支及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法行使计划生育的职责。
其职责是:
l、当好领导参谋助手,协助村党总支和村委会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2、利用活动室积极组织育龄妇女开展活动,在各大节日开展好社会大宣传,并针对不同的育龄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与服务。
3、帮助育龄妇女了解各种避孕方法的原理和优、缺点,指导育龄妇女在“知情” 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
4、认真做好“村级工作手册” 的记录,确保各种帐、卡、册的整齐、规范。
5、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育龄妇女的“现居住地管理”工作,及时检查外地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携带《婚育证》的情况。
6、为育龄妇女搞好生殖健康服务,每年为 49岁以下的育龄妇女搞好两次B超查体(4月、10月),并记入健康档案。新婚、孕产、术前、术后的育龄妇女搞好访视服务,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
7、熟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发现孕情及时做好补救,每半年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总结、分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一次。
第十二条:按村民的居住片配备宣传员,宣传员要在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对所管片中所有居住的育龄妇女每月至少入户走访一次,了解她们的需求,并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进行信息反馈。
2、做好所管片中育龄妇女的宣传工作,有条件的可组成育龄妇女3--5人集中学习的小组,没有条件的做好入户宣传及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
3、帮助育龄妇女搞好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并协助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组织好所管片育龄妇女按时参加村集中组织的查体活动。
第五章 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第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村党总支、村委会搞好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是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在村党总支、村委会的领导下,通过开展带头宣传、服务、监督活动,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村计划生育协会设会长l名、五老1名、副组长3名、会员小组长17人、会员1700人,每个会员小组长负责联系100个会员。
第十四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组织会员带头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联系群众并帮助特困户的独生子女家庭。
2、协助搞好宣传,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生殖保健知识。
3、积极开展“三结合”搞好帮扶及生殖健康服务。
4、协助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通过开展多项服务,以稳定群众的低生育水平。
5、参与人口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参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监督、奖励措施的落实。监督二胎的申报、审批,广泛听取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活动制度
1、例会制度
2、学习培训制度
3、会员联系户制度
4、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
5、评比奖励制度
6、会员小组活动制度
第十六条:全面履行“五项”职能,“三自”活动开展好,对达到合格小组长和五好会员标准的,由村委会表彰奖励。对发挥作用不好的,劝其退会,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发展壮大会员队伍。
第六章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
村民中15--49岁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l、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有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权利。
3、有享受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婚育知识等的培训教育的权利。
4、有享受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权利。
5、有享受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
6、有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权利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
7、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8、对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服的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村民的义务
1、实行计划生育是村民的义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于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可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计生委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积极参加村组织的一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3、积极参加村组织的孕检、生殖健康查体活动。
4、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持“生育证”生育。
5、在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6、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7、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自觉接受限制和处罚。
第七章 育龄妇女的教育、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育龄妇女要按“五期教育”的阶段自觉到村计划生育活动室参加各种宣传教育和培训。要通过广播、板报、宣传栏、有线电视、宣传录像盘、入户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接受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以提高育龄妇女遵守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二十条:育龄妇女包括长期在我村居住的育龄妇女要自觉参加村计划生育组织的育龄妇女查体及孕检活动。对应落实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必须在村专职干部的指导下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一条:以协会为载体组织育龄妇女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即: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避孕节育知识、优生优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等。组织会员为计划生育户提供致富信息,传播种、养殖技术,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八章 奖励与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奖励
1、凡是本村村民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至孩子14周岁可享受每月5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农业户),按《条例》规定夫妻各50%,含本村农转非后户口仍在本村、在此有房屋产权并长期居住的村民。若本人批合理二胎,已领的独生子女费全部退回。
2、凡是在镇办企业上班的本村村民,因企业倒闭或自动解除合同回村的;或在镇办企业是临时工或合同工,企业不负担独生子女保健费,本人需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到村委会办理独生子女保健费手续,从办理手续后开始发放,以前未发的不予补发。
3、凡是本村有生育行为的一孩育龄妇女,孩子出生后没有做过流、引产手术,在村专职干部的指导下,自觉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奖励为:孩子出生一周岁内,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手术费(上环费用)全部报销并奖励200元;2周岁内奖励150元;5周岁内奖励100元;5周岁以上的不予奖励,只报销上环手术费(指第一次上环,手术地点限在镇服务站)。
4、凡是本村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又意外妊娠的,本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除全部报销手术费外(手术地点限在镇服务站),一次性补助60元,术后上环的再奖励20元(限独生子女家庭)。
5、对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子宫外孕等妇女病,不属于计划生育手术范围,不予报销手术费,但本人是退二胎指标户或独生子女特困户,因手术后造成子宫全切或双侧输卵管结扎,不能再生育的,持医院证明,一次性报销医疗费1000元(不在合作医疗之内)。
6、“六一”儿童节,对全村村民十四岁以下的独生子女进行慰问,并为当年退二胎指标夫妇按规定在签订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合同的基础上办理养老保险,并给予一次性慰问。
7、每年为育龄妇女免费查体两次(B超、妇科或乳腺),并对查出有妇科疾病的妇女在普查中每年有一次免费50%投药治疗(妇科疾病包括:阴道炎、宫颈炎)
8、对于本村使用药具避孕失败的一孩育龄妇女,人流手术后,本人积极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手术费报销80%(一年只限一次,手术地点限镇服务站,否则不予报销),对于上环有禁忌症的育龄妇女,因避孕失败,本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第一次报销手术费50%,第二次报30%,第三次报20%,四次以上不予报销(手术地点:镇服务站)。
9、对村民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凡是本村初婚的男女青年,男方达25周岁以上,女方达23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村委会一次性每人奖励100元,(刑满释放人员除外)。女方24周岁生育为晚育,村委会一次性奖励100元,奖励对象只限本村村民。
10、对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的帮扶规定:
凡是本村村民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病致贫或一方死亡,双方或一方残疾的独生子女家庭,人均生活水平每月不足150元的为计划生育帮扶户。定期进行慰问,并对夫妻中一方因病、意外事故死亡的独生子女(初中以下在学学生)凭学校的学杂费、书费等交费通知单,给予补助。对于意外死亡有赔偿的家庭,子女学杂费、书费等上学费用不给补助。
11、对空挂户和非本村村民及二胎以上育龄家庭,不享受以上各项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限制性措施
1、凡是本村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没有合理二胎指标而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必须终止妊娠。若不终止妊娠的,村委会将暂停本人及家属在村里的一切福利待遇,包括:合作医疗、独生子女保健费、老年人生日、春节补助、退休费等。并暂停其亲属在村企业工作,同村委会一同做怀孕人员的思想工作,直至终止妊娠。
2、违反《条例》规定,超生二孩或多孩,要公开进行批评,除按《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村委会在本人未如数交清社会抚养费前,停止本人及亲属的一切福利待遇、退休费、房基地、购买商品楼优惠待遇、起照、验车的签章、验证、老年生日补助、合作医疗、煤气补助等,本人及家属在村办企业上班的一律解除合同,今后不再给安排工作。
3、按市《条例》规定,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划外二孩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加倍征收。对非法抱养第二个子女的,除按计划外二孩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限制。
4、对本村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应在专职干部的指导下,落实安全有效的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症除外)。对应落实而不落实的,如造成意外妊娠的,人流手术费自负。
5、育龄妇女应积极参加村组织的孕检、查体活动,对无故不参加的将参照本章限制性措施第一条执行。
6、对未婚先孕男、女青年限制性措施如下
1)对已到法定结婚年龄未进行结婚登记的,限期进行登记,否则按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却提前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否则按计划外怀孕预征社会抚养费。
3)属晚婚年龄但未婚怀孕的,不享受晚婚晚育优惠待遇。
7、对符合申报二胎条件的育龄妇女,在审批之前而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必须终止妊娠。否则不给办理二胎申报手续,按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8、凡是合理生育已怀孕二个半月以内的育龄妇女应到村委会登记后领取准生证。对无证生育的,按《条例》规定提请区人民政府给予500元的处罚。
第九章 现居住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在辖区内有常住趋势(居住3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一律接受村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含流动人口),村委会负责登记建卡,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证》,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等培训及生殖保健服务,同本村育龄妇女一样,就近享受孕检、体检服务,领取药具,并接受指导,一样参加计划生育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凡是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接受村委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村专职干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
第二十七条:凡是外地流入本村的育龄妇女,房屋出租户通知承租户,十日内必须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村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对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及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和超生的,按照《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凡房屋出租户,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能租赁、收留无指标怀孕生育人员,否则对房屋出租户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第十章 民主参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内容:
民主参与:
1、参与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的制定。
2、参与村委会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
3、参与对生育情况的了解和生育政策的落实。
4、参与优生、优育、优教工作。
5、参与落实“三为主”、“三结合”工作。
民主监督:
1、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情况进行监督。
2、对村委会及其成员和上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
3、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5、对村委会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内容:
l、人口计划的落实(一孩、二孩)。
2、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
3、对计划外生育的育龄夫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4、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的会长列席参加党总支和村委会研究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会议。参与党总支和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监督村委会落实《章程》的情况及村民执行《章程》的情况。村民自治监督理事会每季度活动一次,对村民自治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村民代表每半年召开一次议事会,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对半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报;村民代表将育龄妇女的要求和建议反馈到村委会,并对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监督章程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规定,按照“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管理机制的要求,组织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治,制定本章程。
一、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村民的权利:(一)依法生育的权利;(二)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三)获得计划生育、生
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四)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五)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六)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
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七)公民实行计划生育, 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八)
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村民的义务:(一)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三)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四)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五)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六)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计划生育管理、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 实行“两委会”干部分片包干、村民
小组长承包责任制,设立计划生育专职专干承担日常事务,成立计划主育协会,协助“两委会”开展工
作。
2、凡居住在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服从本地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 村“两委会”有权上报上级政府按条
例处罚。、符合《婚姻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生育保健服务证》的夫妻允许
生育子女。生育一男孩的育龄妇女产后90 天内应自觉落实放环(皮埋)等有效节育措施,生育二孩的,产后90天内必须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4、实行育龄妇女按规定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环情、孕情,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
须主动向自管小组长或村委会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非法收养、送养子女及遗弃子女的,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按规定报镇政府处理。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6、落实“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认真审验其婚育节育情况,造
册登记,掌握育龄妇女情况,定期进行查环查孕,发现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不得藏匿包庇躲避计划生育的人,如有违反,报送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需流出的育龄群众,应自觉在流出前与村委会签定《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并到镇计生办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侮辱、诽谤、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生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三、其他条款
1、为增加计划生育管理透明度,应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计生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
计生村务公开栏应定期公开内容: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出生、初婚、落实节育措施、查环查孕未到
位、征收社会抚养费名单及有关计生法律、法规、政策。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建议,认真研究,必
要时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2、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起实施。
计划生育合同
甲方:村委会
乙方(育龄夫妇):
为贯彻计生基本国策, 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需要,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的管理与服务职责
1、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乙方参加人口学校培训,提供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保健知识的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3、帮助乙方选择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
4、向乙方发放避孕药具,并予以必要的指导。、开展环情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与优待措施。
7、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配合本村的计生管理。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
3、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在生育孩子后90天内主动选择适合本人有效的避孕措施。生育一男孩的育龄妇女产后90 天内应自觉落实放环(皮埋)等有效节育措施;生育二孩的,产后90天内必须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4、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人口学校的学习和培训,掌握科学的避孕方法和生殖健康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5、自觉接受查环查孕(放环皮埋的一年只检两次,孕检一年四次)。
6、若因避孕失败造成计划外怀孕,要主动向甲方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需流出,要主动事先向甲方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8、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9、自觉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并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
10、自觉遵守《章程》或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若无按协议条款规定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请求解决。
2、乙方在履行义务时,若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自愿接受500-1000元的处罚。
3、若不按规定接受查环查孕服务,乙方自愿接受每次300元的处罚。
4、乙方在履行义务时,若违反上述其它条款,自愿接受《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处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上级处理。
四、附款
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签名(盖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依法具有法定效力。(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
2、本协议是指对甲方全体村民。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村委会盖章)乙方(育龄夫妇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为全面规范居民的计划生育行为,实施依法治村(居),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如下:
一、居委会有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居民自治章程和本社区“村规民约”的规定,对社区内计划生育居民进行管理的权力,同时也有依照上述规定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村(居)计划生育协会有协助居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
三、居委会和计划生育协会为居民应搞好下列服务: 1、2、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服务。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孕期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积极为育龄群众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和各种服务。
3、本社区对计生政策、收费标准、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流动人口发、换、验查证规则及本月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名单及生育情况、内出生、一胎登记、二胎审批、结婚名单、政策外生育人员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奖励救助情况公开服务。
4、生育保健避孕相关服务。5、6、7、人力、物力、财力、科技方面的生产、生活帮助服务。为困难户、受灾户、贫困母亲、孤寡老人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为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尤其是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
8、为政策内怀孕妇女从怀孕到分娩的全程服务。
四、居民在计划生育上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的十项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2、有男到女家落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权利;
3、有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手术项目的权利;
4、有获得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5、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有实行避孕节育措施之情选择的权利;
6、计划生育户有享受优先优惠政策、各种奖励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7、对居民计划生育工作有参与管理、监督的权利;
8、对违法施政的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和事有检举、举报的权利;
9、有依法保护自己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应尽的九项义务
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男性有参与计划生育的义务;
3、有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义务;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5、协助居委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流出育龄夫妇有接受居住地计生部门管理和按时向户口所在地寄回孕期检查证明的义务;
7、有救助本社区计划生育贫困户的义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本社区优待和奖励措施
对于模范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社区《自治章程》规定给予奖励。
六、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居民自治章程》的公民,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居民自治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篇: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2011年6月16日村民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实现“两个转变”,促进新农村新家庭建设,根据国家《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收养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党员、干部必须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做实行计划生育的带头人;育龄群众必须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凡户籍在本村及婚进本村未迁进户口的外籍村民,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外地育龄对象,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村妇代会、共青团、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应主动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组织网络
第五条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代表村民委员会全权负责和解决本村计划生育问题。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多名,领导小组成员由村党支部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村成立计划生育议事小组,议事小组受村民委员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贯彻上级指示,宣传方针政策,监督政务公开,讨论重要工作,协助村委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且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议事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兼任,副组长由村计生员兼任,成员由邻里小组长组成,邻里小组长通常兼任中心户户长和村计生协常务理事。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及其运行按上级计生协的规章执行。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及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应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并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任务,同时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为育龄群众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
(1)按青春期、婚前期、孕产期、避孕期和更年期等不同人群的需要,利用村人口学校、计生宣传专栏等阵地和其他多种形式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等教育,普及计划 1
生育科学知识。
(2)以查治、随访、陪护、保健等为主要服务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和育龄妇女需求开展规范化的技术服务,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
(3)与流出育龄妇女签订《流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定期与流出育龄人员建立联系,及时、准确地了解其婚育、节育信息。
(4)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优先为计划生育贫困户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等,使他们尽快脱贫致富。
(5)为符合再生一孩条件的夫妇,按法定程序提供申报服务。
(6)切实履行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有关承诺,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7)协助本镇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育龄群众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保证做到定点分娩,不早婚早育、不非婚生育、不计外生育、不非法收养。
(2)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民主议事和民主管理活动,支持、配合村委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措施得到落实。
(3)自觉参加镇村两级人口学校培训,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和自我保健水平。
(4)支持“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怀孕后应服用营养素。
(5)生育后应在三个月内选择并落实一项适合自己的、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6)发生意外妊娠后,应主动及时终止妊娠。
(7)监督本村党员、干部和群众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举报一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自愿接受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处理。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本章程,并与本村所属户主签订遵守本章程的协议书。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生育计划管理与服务
(1)依法执行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禁止无证结婚同居;依法进行孕情跟踪管理服务;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不得弃婴、溺婴。
(2)坚持照顾再生一孩政策审批制度,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或《泰州市有关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照顾生育对象,村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
(3)对符合政策怀孕的对象实行孕情跟踪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协议管理与服务
应签订协议的对象:
(1)本村户主应签订遵守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协议书。
(2)年满18周岁的未婚青年应签订《未婚青年依法结婚协议书》。
(3)已婚育龄夫妇应签订《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4)流出本市30天以上从事务工经商活动或到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应签订《流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寄回经流入地计划生育服务单位检查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附近期照片),外出未婚青年的父母应主动向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其子女的婚恋信息。
(5)外县(市)流进本村的育龄人员应列入本村计划生育正常管理与服务对象。外县(市)流进本村的育龄人员,主动在10天内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出具结婚证、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村及时向镇计生服务站报告有关信息,交镇计生服务站查验。
(6)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或单位)应签订《房屋出租(出借)户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包保责任书》。
第十三条户口迁进迁出的协同管理与服务
(1)对户口迁进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坚持孕情查检和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制度。对符合规定者,及时出具户口迁入证明和计划生育回执。户口迁入后,帮助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卡,并纳入村正常管理。
(2)对户口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做好孕情查检工作,同时把好回执关,在回执没有到位的情况下,村应继续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居住的地域条件和住户实际,建立邻里小组,实行互助制度,生产上互相帮助,共同勤劳致富奔小康;生活上互相关心,融洽邻里关系;生育上互相监督,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十五条避孕节育管理与服务
(1)帮助已婚育龄夫妇掌握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选择一项避孕节育措施。
(2)村计生服务室在镇计生服务站的指导下,按要求指导育龄妇女安全、有效地进行避孕。
(3)动员意外妊娠对象及时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准确掌握全村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并如实上报镇计生服务站。
第五章奖励与制约
第十七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除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予以优待和奖励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符合照顾再生一孩的夫妇,如自愿放弃再生一孩计划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村一次性给予100元奖励。
(2)有避孕措施出现意外怀孕,本人应主动向村汇报,落实补救措施;无措施怀孕,落实补救措施的所有费用由本人自负。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村视情节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按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同时提出从严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对违反协议条款的对象,按协议约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对非法流、引产的当事人,妨碍执行计划生育公务行为的当事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村民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兑现由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计划生育政策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计划生育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