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当前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调研分析报告(大全)
202_年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暑假社会调研项目
关于当前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调研分析报告
——以长沙市政府为例
盘程
摘要: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使行政问责制逐渐成为当前行政改革下的最亮点,并使之成为一种常规性的制度,自202_年我国兴起“问责风暴”以来,各地方政府形成了“守土有责、有错必纠”的氛围,使行政官员正确处理其权力与义务的关系,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从而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自觉性。长沙市人民政府敢为人先于202_年率先出台《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滥用行政权力、行政不作为的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重行政权力、轻政府责任的倾向已开始逐渐扭转;党和政府形象得到大幅提升,政府公信力大大增强。由此观之,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逐步成熟,表明了“责任政府”理念在我国行政改革中得到全面推行,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决心,并使行政问责制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关键词:行政问责;地方人民政府;责任意识;法制意识
谈到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不得不提到202_年的“非典”时期,两位高官因为未恪尽职守而引咎辞职的事件,当然,此事件的出现,不仅是战胜非典的转折点,也成为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开端。此后,连续几年,全国兴起了“问责风暴”,包括中央质监局局长、石家庄市委书记在内的一大批中央及其地方高官相继落马,这一系列的事件相继出现,再一次警示了我们:我国当前的行政问责制仍然是满目疮痍,打击力度不够强,甚至只是其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一种形式而已,随意操作即可,因此,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很多领导出现严重失误时,就是轻描淡写的检讨,或者出现庸官、懒官,次那个人造成了行政权力滥用、误用,给党和国家带来重大的损失。这些问题的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是不是权力至上?笔者带着这一系列疑问来到了长沙市人民政府进行了为期一天的调研,并撰写成稿,从此次的调研来分析,可以了解到包括长沙在内的全国很多地方城市已经出台了自己的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
第二篇:行政问责制度
XX医院行政问责制度
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纪行政,根据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的原则
有责必问的原则;逐级问责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体现政策的原则;从严治理,违者必究的原则。
二、问责的对象
各科室主任、副主任、负责人、科室主管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三、问责的主体
(一)问责事项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医院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医院要求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即:对医院和卫生厅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
4.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问责方式
1、(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以上问责方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3、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实施的,应从重处理。
(三)问责程序
反映情况存在的,由纪检监察室初步核实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由医院领导班子或者纪委书记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纪检监察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医院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向院领导班子提请暂停其职务的建议。
调查时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
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调查终结后,由医院作出行政问责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问责人。被问责的行政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医院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三篇: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库车县地震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地震局的实施细则。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省州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我局成立以屈红刚副局长为组长,阿依古丽、欧家理、许燕为成员的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职责: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四项制度的实施;加强领导,确保四项制度落到实处。领导小组组长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个成员负责人具体抓,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四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
按照省、州政府的要求,认真在机关内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一办法三制度”,把思想统一到省、州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深刻认识实施“一办法三制度”的重要性,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能力,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治意识;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质、按时完成。提高管理处的形象和公信力,为建设服务型的管理处作出积极的贡献。
三、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行政问责
(一)问责对象
地震局正副局长及其他干部职工和实施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问责事项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即: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监管的;干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预行政执法、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的。
3.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对群众、对社会、对上级、对下级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4.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即:对处领导班子和局领导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
5.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总是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6.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
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对下级部门和企业的请示汇报和反映解决的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不明确回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有上述行为发生的坚决实行问责。
(三)问责方式
1、(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采用(6)项至(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州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问责情形: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3、从重处理的情形: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实施的。
4、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可免予问责:(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能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3)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问责程序:
1、地震局领导班子及处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3、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4、新闻媒体的报道;
5、其他渠道反映的。
反映情况存在的,由初步核实的干部职员员向地震局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由地震局局长或者副局长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其他成员及有关部门组成县地震局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请暂停其职务的建议。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组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管理处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调查终结后,由地震局作出行政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
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被问责的行政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地震局领导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震局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四篇: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 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省政府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省监察厅具体承办,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的问责办法,或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二)各级行政机关建立服务承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其他的服务项目也要根据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承诺。
(四)凡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要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职能状况。
(五)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在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将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备案事项,采取发布公告、互联网上公布、建立电子触摸屏、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公开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六)各级行政机关要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应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七)各级行政机关应该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二、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行政机关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各部门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三)首问责任制适用于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各级行政机关直接服务于社会的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五)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相关处、科、室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处、科、室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六)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部门其他处、科、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三、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部门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三)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生产安全、救灾赈济、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上级机关报备,并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五)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六)各级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把“三项制度”作为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树立服务形象、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并作为基本工作内容确立下来。各级机关要联系本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要将“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对于执行效果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执行不
力、甚至违反“三项制度”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违反“三项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五篇:浅析行政问责制当前
浅析行政问责制当前,全面推进行政问责制,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服务型政府、廉洁型政府、人民满意政府建设,努力提高各级政府的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界定
行政责任是近代国家责任政治的产物,是“主权在民”及“权力分野”原则的必然要求。在政府管理中,行政与责任从来都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权力,必有责任;有权力,必有制约。行政问责制是在行政责任基础之上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内涵,有许多不同的释义。有学者认为,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也有学者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确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其溯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
以上的几种概念界定中,问责主体和问责客体各不相同,涉及的角度也各异。笔者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等问责客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没有或没有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影响了行政运行的效率和行政机关的口碑、信度或效度,甚至部分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行政问责制是评估行政管理活动效能的一种原则或者说是一种检验行政活动运行效率的一种程序。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种。同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内部对其成员的问责,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要是指来自外部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成员进行的问责。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对党委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问责客体,实际也是“来问谁”的问题。如果被问责的对象认定不清,问责也就失去了意义,更有失问责的公正性、客观性。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
3.行政问责的范围
问责的范围是指问责主体向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问的内容或事项,是解决“问什么”的问题。一般来说,行政问责的指向是: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也就是说,行政问责它不仅是指有错、犯法要追究,同时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诿扯皮等也要追究。这其中包括了政府和公务员在政治行政体系中所承担的各种责任,包括其内含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等。
4.行政问责的程序
问责的程序,是指“如何问责”。严谨、合法的程序是行政问责有序进行的前提和保障。行政问责的程序,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行政主体必须接受问责主体经常性的质询、听证等,经常向有关方面汇报工作,对问责主体的问题做出及时和令人满意的回答。这种形式重在经常性,事前性。二是出现重大行政事故时的责任追究式的问责,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监督执行、问责后的救济等程序制度。
5.行政问责的结果
所谓“问责”即责任追问。一般来说,这种结果可以分为政治、道德、行政和法律责任四种,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留党察看、引咎辞职、撤职等;触犯刑法的,还要启动法律程序,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在责任追究中,也往往是道德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各种责任形式糅和在一起,体现的是追究多种责任,而不是一种责任。
二、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行政问责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只要不流于形式并有足够的制度作为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领导的工作责任心,增强公务员的公仆意识。问题在于,目前的行政问责制,虽然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缺陷也日益暴露。除了在问责的制度保证、实际操作、效果评价等方面还有待提高外,在问责的对象确定、政务公开等方面也存在着缺陷。从我国当前推行行政问责的效果和各地实施的举措来看,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责权不清,问责不明。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拥有清晰的责、权、利,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真正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当前我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突出表现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难以界定。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出了事故,往往只追究政府“一把手”责任,而实际上,有时党委领导有更大责任。
二是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根据世界各国问责制的实践,问责制既需要同体问责,也需要异体问责,但关键在于异体问责。异体问责是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离开异体问责的行政问责制是苍白无力、缺乏持续性的。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以同体问责为主,主要是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问责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党的文件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虽有罢免制度,也主要是对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官员才实行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
三是问责内容、方式过于单一。问责范围狭窄,唯“过”是问。行政问责制大多注重追问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缺乏对根本责任的关注。除了对那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或公共利益的事件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追究责任外,还应当扩大到追究“无为”者。
问责方式过于单一,仅有去职一种情形。行政问责以对责任的追究为落脚点,以失职官员去职为处罚方式和目的,这就被动地将行政问责当成了一种善后程序。其实,罢官去职仅仅是问责的手段和主要方式。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仅停留在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上。
四是问责后续工作不完善。问责制在配套设施建设上的不完善首先表现在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机制的缺失上。如果问责制中明确规定了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条件,重新启用的程序等条款,被问责官员的复出就有了法规依据,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也会名正言顺。因此,问责制为达到它构建时的预期成效,赢得公众的信任与支持,必须构建完善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机制。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各项改革措施的衔接配套,做到整体推进。当前由于配套制度还不完善、不到位,直接影响了行政问责制的顺利贯彻落实。如行
政公开程序缺乏制度保障;缺乏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被问责的行政主体救济与保障机制不完善等。
三、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要有效地实施行政问责制,就要从整体上完善政府的问责体系,建立问责主体的责任约束机制,采取各种有效积极的措施,全方位地保证问责机制的顺利运行。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
1.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确立好问责主体问题,是确保行政问责有效性的一个必备前提。在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不仅来自行政系统内部,即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审计、监察机关,而且还应包括行政系统外的问责主体以及社会机构、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只有问责主体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多样性,才能保证问责结果的权威性、客观性、公正性。
当前,在分析行政问责制的合理构建之时,一方面应发挥同体问责直接性、针对性和经常性的优势,另一方面应着重深化异体问责,也就是建立以民意和外部监督为基础,以权力机关即人大为主导,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多方有序参与、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的多元异体问责体系。
2.确定问责标准的统一性
为确保问责的严肃和公正,有必要在全国确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标准。202_年中央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界定了问责的7种情形,虽然使问责较过去具有针对性,但仍然难以囊括需要问责的全部情形。因此,与其列具各种情形,倒不如制定统一的问责标准,更具可操作性。至于行政问责标准的确立,可依据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要求主体有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同时主观上存在过错。但在具体承担责任时,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动机、目的、事后态度等方面,还应考虑过错履职的情节及后果。
3.体现权责范围的一致性
“权责一致”原则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职权与职责相一致,要求在问责时严格划定责任对象范围,即哪些人需要承担公共权力不当使用或者未尽职责的责任。既不能让责任人逍遥法外,也不能让无辜者受罪。授权的范围有多大,就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问责。否则,若问责与现实的职责格局不符合,则难以起到问责的真正作用。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法理依据主要是法规、规章和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纪律规范,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比较少。再加上,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以至于在问责中,具体应当由谁承担责任,模糊不清。因此,考虑到现实的公共权力格局情况,问责对象的范围不能仅针对行政官员,还应包括党政领导,体现党委和政府的一视同仁,即党委和政府同为问责第一责任人。这样做也是权责相一致原则的具体要求。
4.落实问责方式的严肃性
强化问责方式的落实,也是完善行政问责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而此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完善被问责官员的复出程序,避免将问责流于形式。既不能将被问责官员一棍子打死,永世不得翻身,也不能把一年的禁期,当作暂缓使用期,熬过一年,就官复原职,完全失去行政问责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具体可参照“京版问责办法”(202_年3月22日,北京市公布《北京市实施办法》),规定被问责官员一年内不得复出,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同时应规定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条件和程序。
5.健全完善问责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实现责任政府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责任政府只能成为理想中的“空中楼阁”。因此建立系统、全面而有效的责任监督机制是实现责任政府的基础要件。行政监督机制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行政系统外部监督。仅仅依赖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且弹性较大,必须依靠系统的外部监督作为支撑和辅助,二者的相互结合才能保证问责机制的健康运行。而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包含人大代表、民主党派、新闻传媒、社会公众等组织群体或个人。
(1)人大代表的监督。保证党对人大的政治领导的同时,也要确保人大在国家监督中的最高特殊地位。202_年颁布的《监督法》中明确强调了监督的实效性问题。行政监督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其特殊地位,从而确保行政问责监督的有效实施。
(2)社会团体、组织及公民的监督。社会公众对行政官员的行为最清楚,因为行政官员与公众直接打交道,因此行政官员的一言一行都在公众的掌握之中,因而公众对监督最具有发言权。同时,也不可忽视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特殊监督作用。
(3)新闻舆论监督。随着新闻媒体的快速发展,其对行政监督的作用愈来愈突出,具有特殊的威力,能有效地监督政府官员在工作中的行为,避免权力的滥用。
行政问责制的旨义就在于“责”。一个负责人的政府是由所有参与政府管理具有高度负责精神的公务员组成。公务员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伴随着特殊的责任。行政问责制的重点在于预防政府官员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及时化解政府官员失职失责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化、常态化,使官员能够准确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避免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也有利于对民众权益的维护,对最终建立起廉洁、高效的责任型服务性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河南省嵩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