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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县行政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22-984117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2 12:46: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九龙县行政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县行政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县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我县行政执法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努力,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县行政执法工资在全市考核中连续三年名列第一,一些执法单位相继被评为全省依法行政文明窗口单位,如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城管局、县工商局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性建设不断加强。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2_]10号)的要求,我县及时制定了《**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2_-202_)》,每年都要召开全县依法行政工作会议,部署和安排全县的依法行政工作。为保证和配合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施行。我县一系列贯彻性文件和保障性制度相继出台,增强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操作性,使依法行政具有了更为实际而又丰富的内容。二是执法队伍不断充实。近年来,我县一大批政治合格、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干部充实到了行政执法队伍中来,行政执法队伍正在不断壮大发展。现我县有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共84个,其中行政机关51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3个,县属单位73个(其中有法规股室的16个),省市管单位11个(其中有法规股室的4个),共有行政执法人员2606名,其中县政府法制办办证人员1663名(其中委托执法单位26个,委托执法人员882名),省市直管单位行政执法人员943名。同时县法制办自身建设不断加强,现有人员6人,领导职数3名,1正2副,内设3个股室,即综合股、复议应诉监督股、信访复查复核股。三是行政执法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基本解决了行政执法的办公设施和执法人员工作条件等问题,有效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各项行政执法效果显著。有力打击了各种违法行为,保障了我县的经济建设秩序,行政执法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

1认可和大力支持,进一步改善了各执法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高了政府的威信。

二、我县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我县的行政执法工作成效初显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定程度地存在以下几种现象:

1、执法“重实体轻程序”。在执法中程序违法现象仍然存在。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特别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往往只注重结果正确,而不管程序的合法性。对于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往往不告知就直接进行处罚,对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执法程序,往往不严格遵守,剥夺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应有的权利。

2、执法手段单一,以罚代处。目前行政执法中滥用罚款手段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一些行政执法单位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理时不论情节轻重,统统一罚了之,较少运用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理。这样,深层问题并未解决,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追究和惩治,一定程序地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

3、“重复执法”与“无人执法”矛盾交织。一些执法部门过多考虑部门经济利益,往往在执法中对部门利益有利的事争着管、抢着管,而对部门利益不大或没有利益的事情、对查处有难度的问题则是“踢皮球”,谁都不愿管。这样,某些违法行为要受到不同执法部门的几次处理,而对有的违法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则是相互推诿,不管不问,形成执法“真空”。

4、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少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一定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有的责任意识不强,在执法中遇到问题不愿多调查、多了解,对执法案件久拖不办;有的人情思想重,执法中遇到亲戚、朋友、熟人说情就“睁只眼闭只眼”,不愿动硬;有的明哲保身,怕得罪人,对违法行为,不作处理,不敢动硬。

5、经费保障不足,部门执法利益化。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仍然存在着执法人员的开支、生活福利及办公经费等没有列入财

政全额拨款,或仅仅保障人员开支,其他费用由单位自酬,使其正常执法活动难以得到顺利开展。在这种情况下,执法部门往往就要以收费或罚没收入充抵执法经费,方能保障正常办公。现实执法活动中,我们有些单位的执法人员披星戴月上路执法,一旦遇到违规行为不论情节轻重一率按上限实施处罚,待罚没款上缴财政以一定比例反拨经费后才能保证执法人员开支。导致了有些部门不是为了管理而执法,而是为了“生存”而处罚。这样的情况还致使一些执法部门行使职权与经济利益未彻底脱钩。另外一些执法单位自办经济实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下设协会巧立名目收费,甚至向行政执法人员和二级机构下达收费和罚没款指标。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影响,有的执法人员为谋取单位、部门利益,乱施处罚,重复处罚,致使“乱关人、乱扣押、乱罚款”的现象屡禁不止,行政执法不公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

6、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不严。一是政治素质不高。作为执法者必须加强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修养,增强拒腐蚀能力,“打铁需要本身硬”,自己“硬”了,执法方能严。但有些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执法难严,直接影响行政执法效果。执法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违法调解,以罚代刑的背后,往往伴随着权钱交易,执法人员收受或索取行政相对人的贿赂。二是业务素质不高。有些行政执法部门的一些执法人员没有受过专业培训,有的甚至聘用临时人员执法,他们既没有专业知识,也不懂法律。作为执法人员,自己本身就是法盲,这样的执法人员怎么能严格执法。

7、行政执法环境状况较差。一是部门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把自己的话变成法上之法,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形象;有的领导干部以权代法,超越规定的职权范围,乱下指示,乱批条子,任意干预行政执法,严重影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有的领导干部违法干扰执法,给违法者讲情,说好话,开脱责任,下级执法机关作

出的决定经常因上级领导干预而改变,搞得执法人员非常被动,使执法人员心灰意冷,不能积极工作。二是普通群众法律意识不强。有的群众缺乏权利意识,不重视也不关心维护自己的权利,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借助法律武器加以保护,而是无可奈何;有的群众缺乏义务观念,没有认识到自觉遵纪守法,支持和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是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在心理上有抵触情绪,在行为上表现为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不配合,甚至百般阻挠,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行政执法活动。三是部门配合难,行政执法难以到位。比如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土部门作出生效的处罚决定,土地违法者拒不履行时,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由于县里的财政状况,执行需要耗费大,经费的支出成为了制约部门配合关系的一个关键因素。由于执行不到位,事实上淡化了法律的尊严和效力,难以对土地违法者进行强有力的打击。

8、执法文书不够规范。行政许可方面,有的单位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明确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以颁发证照或发文的形式代替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情况仍然存在。还有的单位受理行政许可没有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也没有发出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有的行政许可案卷中既没有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也没有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方面,主要表现为处罚种类混淆不清,如有将“罚款”写成了“罚金”的,有写成“处以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还有将罚款写成“罚没款”的等等不一而足。

三、加强我县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从健全机制入手,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一要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部门都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制定和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把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权力和统一起来,明确执法的职责和要求,使权力与责任相一致,依法追究造成行政执法行为或不当违法的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保证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二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执法评议考核制。要将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完善考核标准和考评办法。用评议、考核、奖励的办法激励各执法主体单位依法行政,鞭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三要建立健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审批制度。对于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实行更为严格的把关,保证办案质量。四要严格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在执法活动中,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秉公执法。实行谁办案谁负责,办案中出现错案,要严格按照办法追究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

2、从培训队伍入手,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一要坚持不懈地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使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增强法制意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要帮助执法人员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严格行政执法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坚持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二要建立和完善各项业务培训制度,加大培训力度。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现有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其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不断增强,并将培训工作日常化、制度化,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三要完善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录用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打破“平均主义”、“铁饭碗”等弊端,形成“强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四要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通过民主评议、社会监督、考试考核等方式,把那些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工作人员和那些不称职、不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

3、从普法教育入手,改善行政执法的社会环境。首先要在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加强普法教育。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中层以上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以杜绝或减少执法中的权力干预,培育普法宣传的主力军。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全面掌握法律法规,增强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支持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其次要在基层群众中继续深入持久地、卓有成效地开展普法教育。要利用电视等媒体加强法律知识宣传;要鼓励各乡镇、各部门创新法律知识宣传的形式;要将法律宣传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充分发挥好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能手的宣传带动作用。在我县形成人人学法、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良好风尚,从而为行政执法奠定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

4、从执法监督入手,抓好行政执法的保障。一是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强化上级对下级、政府对部门的监督及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并采取有效措施使现有的各种内部监督有效运作起来。二是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大的监督。三是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四是加强党和群众的监督,党委(或党组)针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提出正确、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同时,要教育广大群众自觉监督行政执法行为,通过多种方式提出问题、反映问题。五是加强媒体监督,广播、电视等媒体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对那些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不负责任和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敦促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行政执法是一项关系我县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实施的重要工作,涉及全县112万群众的切身利益,任重而道远。我们要从创新机制,优化队伍,加强宣传和监督入手,切实把行政执法工作引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促进依法行政在我县全面深入推进,开创我县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第二篇:行政执法存在问题思考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是使法律、法规、规章得以正确实施的保障,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整个执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它以维护国家政令畅通、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为基本宗旨。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全面推行依法行

政实施纲要》的颁布实施,行政执法工作得到了很大加强。但是,依法行政是一个艰难而长期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种种不可忽视的问题,不仅成为依法治国征程中一个不和谐的音符,而且直接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呢?笔者经过调研,认为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立法不具体、不明确、含糊、笼统,法律责任不清,执行中不好操作、无所适从,是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首要问题。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无论是行政实体法还是行政程序法都有不少空白;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有些则过于粗疏,对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这些,造成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时理不直、气不壮,不好操作甚至因为心中无数而无所适从。如行政处罚问题,特别是罚款问题,可以说是当前人民群众议论最多的问题。一些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规定或是弹性太强、幅度过大,缺乏具体的标准;或者根本就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只笼统地说“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至于对什么性质的行为分别给予多少量的经济制裁,没有一个具体杠杠。这种空泛的、不加区别的、没有量化的条文,既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导致大量处罚不当情况的发生,又给某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以可乘之机,也使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本身受到严重影响。

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加之利益驱动等原因,导致有的事没人管,有的事争着管,是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另一问题。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问题仅靠一个部门孤军作战是不行的,需要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但现在的情况是,由于体制、立法等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一些执法部门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导致执法中“撞车”或扯皮拉筋。如房屋室内装修问题,经贸部门所属的轻工协会依照有关法规有监督管理权,规划建设部门依据《建筑法》的规定也有监督管理权;而当发生问题时,两个部门往往又互相推诿。又如食品和药品的监督管理,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但这方面的广告又归工商部门管理;一旦出现食品药品的虚假广告,消费者受了欺骗而找主管部门时,也容易发生“两不管”的情况。另外,由于部门利益驱动等原因,实际执法中不时发生这样的情况:有些领域的事没人管,出现“执法空白地带”;而在另一些领域或场所,则有许多执法部门争着去管,又出现“执法密集地带”。如有一家矿泉水企业,每年都要受到食品卫生部门、防疫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抽检,其中不少项目是相同的,抽检结果完全可以互相利用。但这些部门以抽检方式和标准不一样为由,互不承认对方的检测结果,一次又一次地上门抽检。每个部门抽检一次,企业就要交一笔不少的抽检费用。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公权意识差,表现出种种乱作为或不作为,是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第三个问题。

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规范的最终实施者。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公平和效率。但在目前的行政执法队伍中,却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文化程度不高,也未受过系统的业务培训,特别是缺乏法律专业出身的知法懂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良莠不齐,整体素质低下;个别部门甚至将社会闲散人员弄进执法队伍;还有一些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公权意识差,往往把手中的行政执法权力特殊化、私利化。这些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种种不正常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主要表现为:一是无视执法程序和裁量标准,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标准随意执法。二是乱收乱罚,搞“服务就是收费,管理就是罚款”,或者搭车收费、强行摊派,有的甚至为了小集体或个人利益不惜损害或牺牲群众利益。三是只讲权利,不讲责任,服务意识淡薄,“四难”(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严重,甚至漠视群众、敷衍塞责、失职渎职。四是态度横蛮,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在群众面前颐指气指,甚至作威作福、欺压群众。笔者曾亲眼看见几个城管执法人员对一位在街头买柿子的农民大耍威风,先是用脚将农民竹筐里的柿子踹得稀乱,后又将柿筐掀翻,让没踹坏的柿子滚得满地都是,活生生一种土匪行径。五是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吃拿卡要、中饱私囊。

行政执法缺乏监督或监督乏力,不能有效制约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使,是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第四个问题。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行政执法权力监督体系

不完善,监督手段虚化、弱化,既是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又是造成行政执法中其他问题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来看。一些地方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比较薄弱,基本上是“手心”监督“手背”,监督制度虚化的问题也比较明显。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执法部门内部由于形成了追求利益的价值观或不正之风,收费

罚款形成攀比之势,部门内部的监督仅剩形式,无实质内容;二是单位内部监督出现“互相礼让”现象,形成“真管不行,不管不行,抹平才行”的情况,三是有的领导干部缺乏政治责任感,对身边或下属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不闻不问。

从行政执法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来看。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处行政管理活动的第一线,加之行政执法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专门监督机关包括人大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其监督往往滞后,不能把握监督最佳时机,监督手段也跟不上,无法及时有效地制约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使,因此导致监督权威实际上的弱化。

从群众监督来看。一些被处罚当事人因慑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威,不敢向专门监督机关举报;一些当事人因行政执法人员有时对其处罚偏轻、有“照顾”之意,不愿向有关部门反映;还有一些当事人因缺乏法律观念、维权意识淡薄,压根就没想到把行政执法人员的“乱作为”捅出去。因此,群众监督实际上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新闻舆论的监督看。虽然一些新闻媒体不乏负有正义感、敢为百姓鼓与呼的记者,也不时刊播一些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报道,但由于说不清、道不明的原因,许多行政执法中的“乱行为”要么披露、曝光时留面子、不点名,不疼不痒,要么该披露的不披露,该曝光的没曝光。笔者就熟知这样一件事情:某派出所一新提拔没几天的副所长,在某餐馆收治安管理费时与店主发生矛盾,不仅耍特权、逞威风,掀了店主的饭桌,还当众鸣枪,吓唬百姓,造成很坏影响。一家报社记者得知此情后立即前往采访,打算让这一事件曝光。但这个事件最终也没有在报纸上曝光,至今仍是内部新闻。原因很简单:派出所的上级单位——某公安分局领导出面请报社有关人员吃饭,而报社有关人员也觉得不宜得罪公安部门,还是给面子为上策,于是双方在觥筹交错中“私了”了这件事。

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处理违纪违法案件时过分强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甚至搞“保护主义”是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第五个问题。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句话十六个字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要求。这四句口号在我国已经提出好多年了。但客观地讲,到目前,这四句话只有第一句话做得较好,因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和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早已结束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历史,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而后三句话,还要做很大努力,还存在大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有法难依、执法难严、违法难究现象。许多地方和部门在处理违纪违法案件时,总是过分强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或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任意变通执行法规制度;有的甚至出面干预,搞保护主义,致使一些违纪违法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如在一些地方,行政处罚特别是罚款,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就难于执行,即使执行了也收不到处罚的效果。因为对这些企业的罚款会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于是当地有关方面甚至有的政府领导往往出面干预、保护。同时,对企业的罚款也触及不到厂长、经理个人的经济利益,因而达不到处罚的效果;即使对厂长、经理罚了款,企业也会通过各种形式予以补偿。这是行政罚款中经济遇到的一个难题。

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和手段,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是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第六个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目前在我国的立法中,虽然不少法律、法规都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但是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执行法。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常常感到缺乏必要的权力和手段,不敢用、不能用或找不到必要的强制手段,因而遇到违法事件束手无策、软弱无力,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效率。据出席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的政协委员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透露,每年我国都有数以万计的环保案件要处理;但另一方面,却是环保执法者一直面临着“腰杆子不硬”的尴尬:20多年来,我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环保案件只有3件!一位十届人大代表就“大企业综合症”深发感慨:“这些大企业往往垄断或支撑着一个地方的财政税收命脉,敢于凌驾于地方政府之上,不把环保部门放在眼里,扛着‘省管’、‘中央直管’等招牌我行我素……”不仅如此,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被围攻殴打的事件也屡有发生,有的甚至触目惊心。

上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虽然只发生在少数部门和少数执法人员的身上,但由于行政执法活动涉及国家一切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问题必然会在社会上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是直接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二是破坏了经济发展环境;三是背离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四是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从体制上、立法上、机制上、监督上以及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切实防止和减少上述问题的发生。

第三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摘要:总结了近年来在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所遇到的几个突出问题:一是部分乡镇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二是“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三是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四是职权异化;五是征收社会抚养费难以到位;六是执法队伍不够稳定、执法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然后从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协调和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关键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问题对策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普法教育的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在基层单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也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缺乏公平、公正。因此,正视和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确保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前提。如何解决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就近年来的工作经历谈谈个人的浅见。

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1、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在其职权所辖范围内,之所以拥有执法权是其法定职位所规定的,因此,其执法行为必须应当依据法律来开展,但是,在部分基层单位,由于领导法制意识不强,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因此,也就将法律赋予的“职权”演变为“个人权利”,导致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甚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发生。

2、“自费执法”现象仍有存在。由于受市场经济所引发一些腐朽思想冲击,在计生队伍中也有少数人往往因利益的驱动,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加之乡镇财政供给严重不足,个别乡镇将政策外超生等等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和罚款作为给计生机构的日常经费、职工福利资金的来源或补贴,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

3、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进行,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搞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若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计生对象早逃之夭夭,消弱了工作力度等等,这些错误认识使少数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未背离执法目的,但程序不到位同样是违法。

4、职权异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特权。其职权异化的表现有:一是以“人情”作为执法的尺度。由于受历史传统影响,在计生执法工作中,常常出现面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但执法尺度不相径庭,其执法尺度依据是违法者与自己是否有人情关系,这种关系的亲密度如何。二是权钱交易。有些执法人员难以抵制金钱的诱惑,把职权蜕变为个人私权,并将其作为筹码进行交易,使得违反计生法规者逃避了法律的追究;三是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序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随意而定,甚至因个人恩怨而刻意报复等现象层出不迭。

5、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近年来虽然人们的生育观念有了转变,但个别育龄群众受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仍未根除,超政策外生育现象时有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及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此依据法律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很难征收到位,其原因是:一是超政策外生育者经济能力差,交不起。二是个别超生者抵制不交,作为计生部门无法律依据的保障措施及强制措施;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的强制执行到位率也是很低的,这样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难度,也给计生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6、计生执法队伍不稳定、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现在的乡镇计生机构人员受乡镇行政管理,县级以上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只负责其业务指导等。近年来各级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执法人员进行了法规知识培训,并为其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但乡镇工作头绪多,机构也多,人员极不稳定,有的计生工作人员刚刚熟悉计生工作却又被调入其它单位,而新调入人员又缺乏工作经验和计生法规知识,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人员错位,工作素质偏低,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二、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对策。

1、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有重大影响。当今社会强调“法律统治”、“以法治国”,崇尚法治,政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定。因此,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人治”等问题,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要增强计生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从执法主体思想意识层次上杜绝其违反执法、职权异化等现象,改变其淡薄的依法行政观念。

2、切实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反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加强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克服其以“人情”为执法尺度等错误做法。

3、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虽然我们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在不断完善,但监督不力的情况却还存在,不仅其他行政部门如此,计生行政部门也是同样存在。要克服计生行政执法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除了依靠整个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外,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事业自身的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计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以上级部门对下级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为主的模式,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下级行政执法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是否规范;认定事实、处罚依据、案件定性是否准确。二是建立、健全、完善系统外部监督机制,通过政务公开,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增强计生行政执法透明度,同时充分发挥和拓宽村民自治委员会和计生协会在计生行政执法中的民主监督职能。只有真正建立了一套属于群众的监督机制,才能使执法人员不敢不依法,不敢随意执法。

4、协调和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由于计生部门受法律法规之规定权力所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及督促计生对象落实各项节育手术和“三查”等无强制性措施,致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为此,各级政府应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充分利用组织、宣传、公安、工商、监察、法院、广播、人劳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对于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该采取组织措施的采取组织措施,该动用法律强制手段就动用法律强制手段,这样就形成全社会的齐抓共管局面,促使计生对象不敢不守法,不敢违法。

5、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其依法执法和正确执法的重要基础。一是把好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关。二是对在岗执法人员强化法律基础知识,依法行政知识等学习。三是创造条件选送执法人员到法律院校进修,以适应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更新。四是举办执法人员政策、法制理论研讨会,交流执法经验,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只有建设好一支高素质的计生执法队伍,才能真正公正、公平地贯彻执行好计生行政法律、法规。

6、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可否认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相当一部分是由执法者个人错误的思想意识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对计生干部坚持不懈地抓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搞好党纪政纪、工作纪律、人生理想教育,使执法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依法行政理念,才能将计生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许多问题防范于执法主体之思想意识中。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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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

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

近几年来,我区交通系统在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及旅客、货主利益,规范运输市场秩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最近在调研时发现,与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从依法治运的高度认真地研究和改进。

一、存在问题

(一)道路运输法制建设急需加强和完善

1、立法不统一,法规、规章之间冲突时有出现。目前我区道路交通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5号令)。前者属地方法规,后者为部门规章,两者同一位阶,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立法法》第86条第2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所以,当两个执法依据的条款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发生冲突时,执法人员便无所适从,若报请国务院提出意见的话,则难以保障行政执法的效率。

2、有的规定不合时宜。譬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每车处以车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不少运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只要业户把车买来后再申请办证,一律按车价的3%至5%给予行政处罚。我认为,这种做法很不合理,因为当事人买车后在没有办理营运手续之前是不能从事营运的,根本构不成对运输市场的危害,所以罚款理由不成立。该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不合时宜,没有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3、有的规定不完善,难以有效监管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动。以营运证的发放为例,按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_]439号)的规定,道路运输证应由车籍地的交通部门核发,但现实中却有许多道路运输证的核发地和车籍地不一致,以至于许多报废车、拼装车都拿到了道路运输证。究其原因就是有的运管部门为了多收点费用而滥发证。其他运管部门明知当事人是一种故意规避现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但也无可奈何,因为当事人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交通部的通知并未明文规定如何处理此类问题,而且通知其法律效力低于部门规章,也不能作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4、有的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差。以货运为例,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1986年12月29日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 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前者属运政执法检查对象,后者则不在此列。”但现实生活中的运输要区分是营业性运输还是非营业性运输非常困难,因为不少运输者往往把运费打入成本,表面上并没有直接收取运费,加之车辆流动性大,车辆的产权所有者、委托经营者、雇佣帮工者处于脱节分离状态,更增加了查处操作的难度。结算方式的多样化,使得执法过程中要取证确认其是否发生“运费与货款并计”相当困难。如购物送货上门,带车为别人打工等情况,其收费是很隐蔽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欠规范

1、调查取证方面。主要表现在:有的执法人员在稽查时,不告知调查的理由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有的执法人员对被询问人采用暗示、引诱或欺骗的手段;有的执法人员所做的部分笔录不够规范、完整,不能反映出当时的真实情况,降低了笔录的可信度。

2、强制措施方面。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超出范围,采取暂扣运输车辆的强制措施。

3、处罚程序方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但实际操作时,有的执法人员在开具证据保存清单时,往往跳过此程序,使行政负责人审批程序流于形式。另外,行政处罚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有的执法人员往往只采用一般程序,虽然通过层层把关可以避免工作中的疏漏,但客观上使一些可以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章行为程序复杂化,影响了办事效率,增加了被处罚对象的成本。而且执法机关稽查部门和违章处理部门没有分开,出现了同一个部门既查又罚的现象,难以实现有效监督。

4、处罚对象的认定方面。当车辆出现违章行为时,处罚的对象是车辆所有者、经营者,还是驾驶员﹖应当由谁来陈述、申辩、接受处罚﹖类似这样的问题使执法人员很难把握。

(三)执法环境日益严峻

运输管理对象不肯配合、拒检冲卡、暴力抗法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危及到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也使得运政执法工作的威慑力大打折扣。

(四)执法队伍人员数量不足,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1、执法人员严重不足。据统计,除内勤人员外,每天能上路检查的人员很少,被处罚车辆只占违法车辆的10%左右,大量违法车辆的逃避,使一些司机产生侥幸心理,认为 被抓住是偶然的,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越来越多的司机采取超载超限运输的形式。

2、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主要表现为:一是缺少交通管理和交通执法的研究型人才。交通执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交通执法工作者熟悉交通的实际工作,而且还要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管理学的知识,了解社会综合情况和国家的总体政策,才能发现交通执法中存在的深层次的矛盾,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以供领导参考。而我们的一些法律工作者由于法学理论知识薄弱,缺少宏观分析能力,遇到问题和难点,不是积极想办法解决,而是埋怨上级机关或推给领导,未能履行好法律工作者的职责。

二是缺少综合型的法律人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建立有限政府,弱化行政权利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这就需要我们交通法律工作者不仅掌握交通行政法律知识,还要掌握民事法律知识、诉讼法律知识,具有应急应变的能力。我们一些法律专职工作者由于缺少综合法律知识,普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其一是法律知识基础薄弱,甚至不懂一些法律常识性知识,比如,有一些法制工作人员不知道以上、以下、以外法律含义和区别是什么,想当然乱加运用;还有的同志乱用法律术语,造成不好的影响。法律专业工作者缺少法律常识,不仅经常在交通执法工作犯一些原则性的错误,而且影响到整个交通执法的形象。其二是诉讼 法律知识欠缺。一半以上的人不会写起诉书、答辩状,遇到行政诉讼案件,就甩给律师去做。其三是应急处理能力差。法律专业工作者,特别是法制科长的法律综合素质较低,是交通执法工作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对策思路

(一)呼唤尽快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理》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现行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仅仅是些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这些法规、规章立法层次低,调整范围小,约束力不强,明显滞后于日益开放、活跃的道路运输市场发展。而且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和地方色彩,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建立统一开放的全国运输市场的精神相悖。况且《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部门规章不得再设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理》自202_年实施以来,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没出台,操作性很差。

(二)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建立高素质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1、首先要从进入制度上严格把关。今后凡进入执法队伍的人员必须通过当地的公务员考试,从源头上遏制用人上的腐败。其次,用好的制度选好人、用好人。要在执法队伍中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竞争机制,把我们的执法队伍打造成一支万马奔腾、充满活力的执法队伍。再次,要建立错 案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坚决把危害执法队伍形象的“害群之马”清理出去。

2、建立定期执法培训制度。把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经常化、制度化,从根本扭转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

(三)理顺执法体系,改善交通行政执法环境。1、变多头管理为综合管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遵循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同一部门承担的原则,跳出部门职权之争的狭隘圈子,建立起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尽快结束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中职权交叉、部门扯皮、互相制肘的局面。

2、转换执法人员身份。目前执法机构尚属受政府交通部门委托进行执法的事业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受委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进行执法,也就是说,道路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以交通行政机关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执法,否则就是执法主体不合法。要使执法人员也像海关、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执法人员那样具有法定授权,而不是委托授权,解决的办法是抓住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换的契机,争取将执法机构列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序列,将执法人员转换成为政府公务员身份。

3、加强部门联动,设立运政警察机构。运政执法难,甚至出现暴力抗法行为,问题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有限,缺乏震慑力。据了解,许多国家都有专门负责道路运输管理 的警察机构,连我国台湾省也有公路警察机构。另一个办法,也可参照深圳等地的做法,成立运政公安中队,业务上受各地公安局指导,工作上由交通局统一安排;重庆则采取将公安交警、运政、路政执法合而为一的办法,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广州市在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过程中就是靠与公安、城管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打掉了许多盘踞多年的“黑站点”、“黑票点”。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仍是现阶段加强运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手段之一。

(四)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要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要严格执行“违章稽查部门和处理部门相分离”,“罚缴相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2、对行政处罚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应由执法人员当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第二天到本单位违章处理部门备案。

3、执法人员要慎用强制措施,不得随意扩大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并且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无故拖延。

4、对行政处罚中处罚对象的认定上,要区分单位所属车辆和私人所有车辆。对单位所属车辆违章时,如司机属职 务行为则应处罚单位,如属个人行为则应处罚司机。对私人所有车辆,有道路运输证的违章车辆处罚的对象应是道路运输证上所载明的经营者,因无从业资格证处罚驾驶员的除外,无道路运输证的违章车辆,处罚的对象是此次营运的预期受益者或实际受益者。

第五篇:浅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浅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摘 要:面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的不断深入, 如何切实解决城管行政执法工作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 显得尤为重要。提高城管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良性运行机制,最终达到依法治理城市,依法管理城市的目的。本文主要探讨了城管行政执法的现状以及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并从多个方面提出改善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问题;对策

引 言

202_年6月9日,央视新闻周刊栏目报道,202_年5月31日下午,陕西省延安市城管监察支队凤凰大队稽查一中队的城管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与自行车行店主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了厮打、脚踩车行店主头部的行为。节目中,主持人白岩松提出一个让人深思的问题——我们的“城”,该怎样“管”?现如今,无论大中小城市中,有关城管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成为新闻报道已不再是新鲜事,城管队员不文明执法、暴力执法、被执法者暴力抗法等等案例屡见不鲜。由这些案例可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仍旧存在一系列突出矛盾问题,如城

市管理执法地位不够明确、管理网络不够健全,管理基础相对薄弱;城市管理的执法保障体系尚不健全,规范管理和长效管理相对薄弱;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等局面还没有根本改观;多个部门、区域间统筹协调不够,职责不清,职能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和措施不落实的情况时有发生等。如何争取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实现执法的最佳社会效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期使其适应当今社会的要求。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概述及法律渊源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产物,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般认为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即“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改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继1996年 10月 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后,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1999〕23号),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202_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_〕63号),对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试点的管理体制、扩大试点范围、促进试点工作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在这一阶段,相关试点城市在实践中逐步统一了机构名称,这标志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已进入规范化的起步阶段。

202_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2_〕17号),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为了有机衔接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和综合执法工作,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于202_年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2_〕4号),就两项工作的关系和贯彻落实问题作出了详尽的安排。其明确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要求;执法体制由多头多层执法向集中统一执法转变;执法方式从突击整治向长效管理转变;执法队伍向专业化转变,执法形象改善。这一系列关于行政管理综合执法文件的下发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表明城管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已全面展开。

城管执法本质上行使的是行政执法权,在执法过程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运用克服了原来各部门分头执法造成的推诿、效率不高和多头重复处罚等问题,但是,由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矛盾也就相应集中,造成了城管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紧张,大大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和公权力的形象,同时也制约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进程。

二、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城管行政执法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盲点,操作层面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尤其是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存在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仍然比较尖锐,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滞后,执法依据不足

目前国家立法中,至今没有一部系统的综合性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虽然城管执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但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专门对城管的执法范围予以明确规定,基本上都是“借法执法”。城管执法仍旧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律规范,存在着合法性和合理性矛盾的问题,导致实际执法过程出现法律漏洞或者法律矛盾。拿笔者所在城市来讲,在公园管理、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的管理方面,即使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因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公园水面禁渔、果树的人为损坏、城市道路的挖掘等,这些的执法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城管执法很难行使处罚权,没有确切的法律法规为其执法行为作坚强的后盾。只能在与公安机关展开联合执法时,在上述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情节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而在日常的巡查管理中没有处罚权的执法者只能以劝导的形式制止违法行为,管理效果很难达到。

(二)体制不健全 规范化建设缓慢

1、权限划分不够规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是为了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但在城管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由于部门自身利益、人员的沟通和协调等原因,在部门职责划分上,往往从本的部门利益出发,把工作中管理难度大、无人肯管的问题借机推给城管行政执法部门。造成原有的执法机关并没有减少,反而由于行政处罚权的界定不规范,在执法实践中引发职责交叉的新问题。这样的结果容易导致问题的拖延和责任的推卸,既不利于执法的公正和效率,也不符合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举个简单的实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停放问题,据了解,笔者所在城市具体职责划分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上车辆停放(含非机动车)由公安交警部门行使执法权;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停放由城管执法部门管理;而所有路段和公共场所机动车的停放又归公安交警部门管理。如果某个人的摩托车因违章停放被暂扣,那么这个人就得城管、交警两头问才能知道究竟归谁管。这样繁杂的职权分工和职责划分,不仅让群众感到“办事难”,也严重损害到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2、协调机制不够顺畅

城管执法,实际上执行的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责,之前的所有行政管理职能都还分属于相关行政职能机关,在部门本位与部门利益作用下,但现在他们不得不让渡手中的执法权力,难免有些失落。客观上使得相对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和其他行政管理权的协调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另外,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与行政管理相关部门

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差异,也影响了执法配合工作的开展。

3、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专业性都很强,很多地方的城管没有上级主管部门,使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业务交流、信息提供等方面存在诸多歧义。由于没有归口的主管部门,又没有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导致各地城管执法队伍的管理体制、人员身份、机构性质、着装标识等没有统一的标准,直接影响了队伍形象,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人身保障等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法队员归属感的缺乏,造成城管执法积极性的减弱,导致城管执法队伍不能“栓心留人”,人才流失的现象也比较普遍,这严重影响了城管的队伍稳定和综合素质的提高,规范化建设更是举步维艰。

4、监督体制不够完善

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所涉职责范围广,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工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行政执法等多项职权,几乎涵盖了城市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执法行为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目前城管执法缺少程序性的制约,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选择性执法的现象随处可见,同样的事件罚款的数目、方式都有可能不同。虽然国家先后出台了一批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法规,但是现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仍缺乏可行的操作规程,法律责任的规定不明确,内部监督机制又不完善。严重阻碍了规范化建设的脚步。

(三)执法经验的缺乏以及执法理念的缺失

由于城管执法队伍起步较晚,城管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执法手段、执法经验同其他执法部门相比还不够成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管执法队员正规执法的规范性。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理念在城管执法中还没有真正形成。事实上,自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出台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设立,城管执法一直“重管理,轻服务”,因城管执法执法工作大多涉及社会的弱势群体,其中折射着社会诸多深层次矛盾与问题,执法对象的艰难处境极易博得市民的同情和谅解,因此导致了管理部门备受指责,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事件时有发生,执法环境陷入艰难。

三、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实践证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必要的,解决以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必须要有对城市管理目标清醒的认识,行政执法队伍要有“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以务实、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那么应该如何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考虑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建立和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机关应该以法律形式确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从而进一步明确城管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明确其执法主体资格,规范法律责任。通过国家立法将原各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能划转给地方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在与其他部门协调的过程中能有足够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现有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种类繁多,出现了不少法律漏洞与矛盾,使得法律规范

相违背、竞合。这不但损害了国家法制的权威,给执法守法工作带来了混乱,而且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所以必须对现行的法律依据进行系统的完善,为城管执法工作提供合法依据。

(二)加大体制改革力度,推进规范化建设

1、科学划定城管行政执法的权限范围

城管执法权限的的调整应遵循科学、效能、统一的原则,避免职责的交叉重合。此外,在职能配制上,应当注意综合行使的职能应具有相关性,即在管理客体或对象上基本属于同一类或同一领域,其行为目的、活动规律具有多数的共同点,以便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2、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驶不是执法队伍简单的合并,而是行政执法队伍整合、优化的过程。在实际城管执法过程中,与其他部门积极配合,整合资源,形成执法合力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力保障。

3、加紧管理体制改革

由于城管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加之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健全各项执法制度,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实现规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尽可能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归并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能,理顺执法管理体制,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队伍膨胀等问题;改变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分散、政企不分的现状。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质量考

评制度,实行执法网格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

4、提高城管队伍自身素质

城管执法人员不仅要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还要熟练掌握城管执法业务知识,经常接受培训,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明确“服务”意识,认识到执法者同时也是服务者,在热情、周到、及时、高效地履行职能的同时,积极探索提高执法效率的途径,提高执法质量。

5、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的监督机制

应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的全方位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监督的独立性、公开性和民主参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切实实现。赋予公众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不予管理时,向同级政府申请对城管部门办理的权利。另外,从司法上,要尽快把公益诉讼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需要扩大对城管执法监督的广度,可以聘请相应的执法监督员,增加媒体对城管的曝光力度,设立市民投诉制度,以此强化社会群众对城管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监督,使城管执法决策更加体现公众利益。

(三)增强服务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在城管行政执法中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从而使得执法对象的基本生存需求等到满足。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增强服务意识,以在各城市普遍出现的“地摊”为例,笔者所在地区的“临时摊位群”的建设,可谓城市管理的亮点。该县根据市民需要,指定时间、地点经营,为流动商贩向固定摊位转化提供条件。因此,处罚只是城市管理执法中的一个手段,协调好各方关系,保障各方权益才是长久之效。要提高化解矛盾的水平,按照处理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做到具体事情具体分析、耐心说服、冷静处理,使管理对象平和接受,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结 语

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改革与创新,探索与前进,需要各部门与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总体来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我国还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仍然存在着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足的缺陷,面对质疑,只有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行政执法工作才能真正得到群众的支持,才能促进而不是阻碍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建设,才能通过行政执法真正营造一种和谐共“容”的局面。

参考文献:

1、熊文钊主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2_年3月版

2、王仰文主编 :《中国公共政策冲突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_年12月版

3、应松年、袁曙光主编:《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2_年版

4、任进主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国家行政学院报告选

5、关保英主编:《执法与处罚的行政权重构》.北京:法律出版社,202_.6、姜明安主编:《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6月版

九龙县行政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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