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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律师:危险驾驶罪成功辩护判决拘役缓刑
编辑:雪海孤独 识别码:22-1058654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02 18:47: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秦皇岛律师:危险驾驶罪成功辩护判决拘役缓刑

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缓刑

被告人李某,男,1971年4月出生于ZJS省NBQHD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NBQHD市*北区xx北路。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_年11月13日被NBQHD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NBQHD市QZ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2_〕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_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NBQHD市QZ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李某、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_年11月13日凌晨1时18分,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BPxxx1小型轿车行驶至**线中*公司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06.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汪某的证言、执勤报告、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抽血视频光盘、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案件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事务部交通事故研究小组

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HBJS省NBQHD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整理

二零一二年X月XX日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事务部交通事故研究小组

第二篇:武汉律师成功辩护被告人受贿罪判缓刑

武汉律师成功辩护被告人受贿罪判缓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在某国企任财物科长,202_年至202_年3月,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取财物共计价值15万元。检察院在一次向李某某了解其他情况时,李某某将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向检查机关做了供述,并退缴了全部赃款。检察院以李某某犯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观点:

一、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李某某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九十三条之规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二、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检察院在向李某某了解其他情况,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的事实,该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李某某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三、李某某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四、建议对李某某适用缓刑。李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院判决:

1、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犯罪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

第三篇:浅论危险驾驶罪法律问题

浅论危险驾驶罪法律问题

陈浮亚

摘要:今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日益增长,国人的消费水平也日益提高,中国已成为汽车消费大国,汽车已经越来越多地进入了平常百姓家中。但是,作为工业化产物的汽车,其危险性是与生俱来的,再加上以醉酒、超速竞技驾驶为主的危险驾驶现象越来越多,导致了交通事故的急剧增加,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一系列因危险驾驶而造成的悲剧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各方热议。人们更多的关注是,如何预防和减少这类悲剧的发生,如何有效地减少“马路杀手”,保障出行安全。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刑法修正案

(八)》将“飙车”、“醉驾”行为入罪。刑法修正案

(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

(八);国内法律规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一、危险驾驶罪概述

刑法修正案

(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

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应作广义的理解,不具有公共通行性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中的道路也应包括在内。追逐竞驶包括三种具体的情形,但必须存在两辆以上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不影响追逐竞驶的成立。对醉酒的认定,应坚持以酒精含量为主、意识和行动能力判断为辅的标准。追逐竞驶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抽象危险犯是危险驾驶罪设立的理论基础,也是正确理解本罪法定刑设置以及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的重要前提。

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三、危险驾驶的危害

危险驾驶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让我们来回放一下那一幕幕悲惨的镜头。

202_年8月4日晚9时——浙江杭州一豪华越野车撞死一16岁女孩,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肇事司机属酒后驾驶。

202_年7月23日,醉酒驾驶致4人死亡、1人重伤的孙某被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后于202_年9月8日,被四川高院改判无期徒刑。

202_年6月30日,江苏南京张某醉酒驾驶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6辆车受损。

202_年5月7日8点30分左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竞舟路以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胡斌驾驶一辆红色三菱疑似改装车飙车,将在人行道上一名浙大毕业生谭卓撞飞20多米高后致其死亡。

202_年202_年4月7日,驾驶员陈某因边驾驶边拨打手机酿成湖北宜昌“4.7”特大交通事故。

202_年5月9日,陈家酒后超速驾车从后面猛烈撞上一辆等待红灯的轿车,导致车上一家三口2死1重伤

202_年10月29日下午,河南汝南县公安局梁祝镇派出所所长王银鹏酒后驾驶警车,行至汝南县汽车站附近车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

„„

①交通事故的悲剧不断上演,使得以酒后驾驶为主的危险驾驶行为受到了公众普遍的关注,也引发了全社会对交通安全问题的日益担忧,危险驾驶不仅仅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伤害,也给公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四、正确区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以驾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是以驾驶机动车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时容易混淆,因此,需要我们正确区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在刑法修正案

(八)颁布之前,刑法理论基本上没有争议地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表面上看,刑法修正案

(八)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事实上,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构造产生了变化。最为明显的是,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种类型:(1)作为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险驾驶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如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属于单纯的过失犯。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既不是结果加重犯,也不是所谓复合罪过。(2)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从而成为结果加重犯。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逃逸方式也与危险驾驶罪相关联。例如,醉酒驾驶过失致人伤亡后驾车逃逸的,其逃逸行为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刑升格的竞合,亦即,醉酒驾车逃跑的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又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由于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重于危险驾驶罪,因此,对该行为不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包括追逐竞驶过失造成伤亡结果后),以追逐竞驶的方式逃逸的,原则上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

(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没有明文规定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还存在距离。所以,笔者一直主张“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以其他危险方法”只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单纯造成多数人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轻微后果,不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不得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其他犯罪论处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但是,这并不意味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得一切危险驾驶行为均仅成立危险驾驶罪。相反,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刑法增加危险驾驶罪是为了合理扩大处罚范围,而不是为了限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适用。其次,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与罚金,将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明显不当。最后,人们习惯于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称为“口袋罪”,进而对该罪持否定态度。其实,如果从适用的数量来说,最大的口袋罪是盗窃罪,但没有人对盗窃罪持否定态度。如果从适用的具体形态来说,盗窃罪、故意杀人罪都是最大的口袋罪。因为盗窃罪包括了盗窃形形色色的财物和形形色色的盗窃行为,故意杀人罪包含了杀害各式各样的人和各式各样的杀人行为。所以,仅以某罪属于所谓口袋罪为由予以否定的做法,并不妥当。本文的观点是,只要危险驾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就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结果,且行为人对伤亡结果具有故意时,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上,以下三种危险驾驶行为,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具有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而且造成了致人伤亡的实害结果,行为人对伤亡结果具有故意(此时属于故意的基本犯)。(2)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例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此时属于故意的危险犯)。(2)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客观上造成致人伤亡的实害结果,行为人对实害结果具有过失(此时属于结果加重犯)。例如,因醉酒而丧失驾驶机动车的能力,却在大雾天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导致他人伤亡的,即使对伤亡结果仅有过失,也不能仅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量刑应与对伤亡结果有故意的情形相区别)。

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在与危险驾驶相关联的意义上说,对于因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长时间高速行驶的,因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大雾天、暴雨时高速行驶的,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的,在大雾天、暴雨时且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追逐竞驶的,以及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多次闯红灯追逐竞驶的,均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所以,在刑法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之后,依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

五、关于国内外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则

(一)国外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在日本、英国、美国等国规定了比较严厉的惩罚。如在美国,交通法规规定酒后驾车是故意犯罪,对酗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又如英国道路交通安全的新法规甚至规定,开车打电话者的行为一旦被发现,最高可判入狱两年。

但是,国外有严厉的惩罚,也有相对轻松的惩罚措施,如美国的部分州对酒后驾车的司机进行心理感化,把肇事者押到医院专门照料那些住院的事故受害者。

(二)202_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刑法修正案

(八)》增补的新罪名之一:危险驾驶罪。

本罪是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轻罪,因此只规定了拘役与罚金两种刑罚。《刑法修正案

(八)》草案曾对本罪规定了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立法过程中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考虑到本罪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犯罪,因此在正式颁布前取消了有期徒刑,只保留了拘役与罚金。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

(八)》对本罪规定的刑罚是比较适当的。

本罪的最高刑期是拘役6个月,最低刑期是拘役一个月,并且一律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37条、第72条的规定,还可以适用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和缓刑。

笔者初步考虑,对本罪适用刑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一贯遵守交通规则,偶尔“飙车”、“醉驾”,认罪态度好,单位和家庭能够负起管教职责的,可以考虑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认罪态度好,单位或家庭确有实际困难,需要被告人参与单位的工作或者照料家中老弱病残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判处的罚金仍需执行。

第三,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认罪态度不好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且不适用缓刑。

笔者初步考虑,对本罪适用刑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一贯遵守交通规则,偶尔“飙车”、“醉驾”,认罪态度好,单位和家庭能够负起管教职责的,可以考虑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认罪态度好,单位或家庭确有实际困难,需要被告人参与单位的工作或者照料家中老弱病残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判处的罚金仍需执行。

第三,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认罪态度不好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且不适用缓刑。

注释:

①详见各大网络电视媒体报道

②梅传强,胡江.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分类分析.法学.202_(9).第16-21页。③赵秉志:《“酒驾”肇事案件的刑法对策》,载202_年10月4日《人民法院报》④浅田和茂著:《刑法总论》,成文堂202_年版,第8页

参见马长生、田兴洪等著:《责任事故犯罪热点问题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第95—96页。

第四篇: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

危险驾驶罪是如何认定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其中“追逐竞驶”、“道路”、“醉酒”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需要做进一步解读,以保证“危险驾驶罪”的准确司法适用。

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居世界前列,其中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是人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鉴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202_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一、飙车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飙车”是公民对高速危险驾驶行为的俗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飙车行为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该条中特别使用了“追逐竞驶”一词,因此需要注意并非日常所有的“飙车”行为均纳入刑法,两者具有一定差异。

首先,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该条并未使用“公路”,证明追逐竞驶行为不一定局限于通常的街道、公路、高速路等。该条文中的“道路”应当解释为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追逐竞驶的区域扩大为“道路”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迅速,许多非“公路”性质的道路其路况标准也在提升,为追逐竞驶提供了条件。虽然目前“飙车”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公路上,但不排除以后该类行为会发生在非公路上。我国许多高校校内的道路和城市公路相连接,车辆可以较为方便地进入校园,而高校校园又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在校园内追逐竞驶其威胁较之在公路上更大。同时,类似的还包括许多单位道路、社区道路、“限行”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发生在校园内、施工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往往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及时处理,从立法与司法角度讲,使用“道路”对我国交通刑事法规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追逐竞驶”行为不等于“高速行驶”。高速危险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其可以在没有追逐竞驶对象的情况下单独完成;而追逐竞驶则必须要求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至于驾驶者之间有无事先的意思联络在所不问。如数名司机商定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玩“飙车”,如果在有意思联络和追逐竞驶状态下,且情节恶劣即可以按照本罪处罚。而通常的追逐竞驶者并没有与追逐竞驶对象的意思联络,我们认为只要驾驶者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而采用违反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方法实施且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追逐竞驶”。要严格限定追逐竞驶的行为模式,并不是所有高速行驶的车辆均构成本罪,以免造成打击面过大。

再次,追逐竞驶行为须“情节恶劣”。并非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都以犯罪论处,还必须考虑行为人所处的环境、潜在的危险性、行为人心态等情况。若驾驶员以高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主观上并没有刻意追求超越其他机动车的意思,但由于车速快客观上形成了“追逐竞驶”的状态。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由于主观恶意很弱,并且加之所处环境并没有对其他法益造成紧迫危险,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另外,由于车辆运送紧急病人、处理特殊紧急事务等情况也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各种因素,不应一概以犯罪论。

二、醉酒驾驶行为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醉驾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

首先,对“醉酒驾驶”的理解。目前法律中所认定的醉酒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确定,而是依赖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g/100“1,小于80“g/100“1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g/100“1的驾驶行为。通过计算可以看出,法律上的醉酒标准基本上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所以“没有喝醉,不会被判刑”、“干喝不醉,驾车无罪”的理解是错误的,从法律角度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

第五篇:高晓松涉嫌危险驾驶罪 将面临1-6个月拘役处罚

高晓松涉嫌危险驾驶罪 将面临1-6个月拘役处罚

新京报5月11日报道 9日晚22时30分许,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酒后驾驶,造成四车追尾。经检测,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超过醉酒驾车标准3倍。昨天下午4时15分,高晓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事发 下车后满口酒气

北京市公安交管局东城交通支队副支队长林强昨天上午介绍,9日22时30分许,交管部门接到122报警,称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5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一辆北京牌照的白色英菲尼迪越野车与前方三辆车发生事故。

经民警现场询问,白色越野车驾驶员自称高晓松,口中带有明显酒气。其余三辆车在路口等红灯时,被他所驾驶的车辆追尾。据一名出租车司机介绍,事故发生后,高晓松下车走到前车,依次向司机表示歉意。“他一直说对不起,我的错,我全赔。”

态度 两度手书道歉信

昨天凌晨1时30分,警方专业机构对高晓松进行抽取血液样本检测,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已经超过醉酒驾车标准3倍。

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高晓松称,昨晚他从昆仑饭店独自驾车回顺义的家,此前喝了一瓶白葡萄酒和一瓶洋酒,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

“我是违法行为,我愿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昨天上午,高晓松在东城区交通队对民警说。上午11时许,他在询问室亲笔写下“对不起,永不酒驾”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交给民警,表达对自己醉驾的悔恨。据介绍,高晓松在询问室内曾手书了两次道歉内容,第一次不满意,撕毁后又重新写了一张。

处理 将面临拘役处罚

下午4时15分,高晓松被带上警车,前往东城公安分局看守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高晓松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交管部门表示,根据高晓松的酒精检测结果,其已经构成醉驾行为,将面临1-6个月的拘役处罚,同时会被处以吊销驾照的行政处罚。交通民警已经向他下达了交通违法行政处罚通知书,如果3天内高晓松对吊销驾照的处罚不提出听证申请,3天后交管部门将对其进行吊销驾照,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的处罚。

按照刑法修正案

(八)和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醉酒驾车的,将被处以拘役的刑事处罚,并吊销驾驶执照,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事故经过

事发时间:9日22时26分许

事发地点: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50米处 高晓松所驾驶白色英菲尼迪越野车与前方等候红灯的桑塔纳202_出租车相撞,的哥一头向前扎去,将挡风玻璃撞碎。而高晓松的车仅轻微受损。被撞桑塔纳202_出租车因势与前方伊兰特出租车相撞。伊兰特出租车又撞上前方一辆切诺基越野车。

喝多少算醉驾?

血液中含20mg酒精即为酒驾,大致相当于喝一杯啤酒。每百毫升血液含80mg酒精即为醉驾。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高晓松被测出240mg/100ml,相当于喝50度白酒约半斤。@张泉灵

■ 现场直击

出门连说12声对不起

昨天11时后,大批记者赶到东城交通支队,高晓松一直拒绝从询问室出来。在询问室里,他有时拨打手机,有时抽烟,下午2时左右还在椅子上休息了一阵。据询问室看护人员介绍,媒体赶到后,高晓松一直没有出屋。“连厕所都没去过,喝了9杯水了。”

经过5个小时的等待,昨天16时15分,高晓松被民警带出询问室。面对早已等候在门口的几十名记者,他一出门就深深鞠了一躬,并连说“对不起。”

由二楼事故科询问室到囚车,只经过了不到两分钟,面对记者提问,高晓松只有一句回答“对不起”,记者记录他共说了12次对不起。

粉丝忙致电请求放人

在高晓松等待处理的期间,东城交通支队的办公室电话多次响起,不乏有高晓松的粉丝求情。执着的粉丝对民警说,希望马上放了高晓松,并表示喝酒也不是什么大事。有难缠的粉丝不停致电,都被民警拒绝。“我们凭什么就放人?他这事已经触犯了法律。”

■ 事故追问

血检为何间隔了3小时? Q高晓松醉驾事故发生在9日晚10时30分左右,而抽血检验时间为10日凌晨1时30分,这中间相隔3个小时。是否会影响结果?

A北京市交管有关负责人介绍,现场没有救护车的情况下,民警将高晓松带至有关医疗机构进行酒精检测。因为每起事故现场情况不同,民警需要勘察、救治伤员、记录情况等,这些都需要时间。据了解,3小时间隔没有严重影响检测数据,吹气与血液检测数据几乎没有区别。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介绍说,一般人体代谢酒精的时间是6个小时左右,由于没有条件在现场抽血,所以整个过程耗费较长时间,可以理解。“如果现场有设备而没检测,那就说不过去了。”

国际驾照会否影响处罚?

Q记者了解到,高晓松在事故现场向民警出示的证件是一份国际驾照,并有美国护照。对他醉驾的处罚,是否会因为外国护照而有所不同?

A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郝剑锋介绍,高晓松出示的国际驾照,是不被我国交管部门认可的。即使是外籍人员,也要申请中国驾照才能开车上路。所以,他可能还涉嫌无证驾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了一些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包括大使、武官等),其他任何人都要依据中国法律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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