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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2-1055230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30 00:55: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林场、管委会)。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按照处级(含副处级)人员每人每天150元以内凭据报销。县正科级以下人员报销标准**市以外地区为每人每天150元以内,**市以内地区为100元以内。

第十条 全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的标准住宿。原则上应入住对口接待单位内部招待所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市内出差住当地政府或对口部门招待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南昌及外省出差,每人每天50元,在省内其他设区市出差每人每天4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20元。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补助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四条汽车驾驶员出车报销规定。汽车驾驶员在非出差期间出车,按实际出车天数报销出车补助,每人每天6元。机要交通员在押运途中的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不分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0%发给。

第十五条夜班伙食补助费。值小夜班(到午夜12点以后)每人每晚报销伙食补助费6元;值大夜班(至次日凌晨8时)报销伙食费9元。

第十六条 单位工作人员在县内下乡或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办理公务,每人每天伙食补助10元实行包干。工作接洽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南昌及外省出差,每人每天30元,在省内其他设区市每人每天20元,在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领取了公杂费后,不得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发放通讯补助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工 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 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 销。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到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8元;到省内设区市培训基地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9元;在市内县级培训基地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6元。

第二十二条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人员)、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挂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上挂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下挂锻炼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不报销食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 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 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_年2月1日起实行。原执行的《**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南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南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直机关、乡镇(街办)和事业单位,包括驻本市以外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厅级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地住宿的,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住宿费,南康市内出差原则上不住宿,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条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控制标准是:正厅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600元以内,副厅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县处级每人每天150元以内,县处级以下人员出差在赣州市外为每人每天150元以内、赣州市内为100元以内,出差在南康市内每人每天50 1

元以内。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的标准住宿。市外出差原则上应入住对口接待单位内部招待所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市内出差住当地政府或对口部门招待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南昌

及外省出差,每人每天50元,在省内其他设区市出差,每人每天40元,在赣州市区出差和赣州内县(市、区)间出差每人每天20元。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到各乡镇(不含东山、蓉江街办辖区内),乡镇

(街办)机关、单位人员到市区出差或在市内跨乡镇出差的,其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补助10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到市郊东山、蓉江,其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补助5元。乡镇(街办)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本乡镇(街办)范围内下乡到村、组的,其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补助5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

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补助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四条汽车驾驶员出车报销规定。汽车驾驶员在非出差期间出车,按实际出车天数报销出车补助,每人每天6元。

第十五条出差期间的夜班伙食补助费。值小夜班(到午夜12点以后)每人每晚

报销伙食补助费6元;值大夜班(至次日凌晨8时)报销伙食费9元。

第十六条机要交通员在押运途中的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不分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0%发给。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南昌及外

省出差,每人每天30元,在省内其他设区市每人每天20元,在赣州市区和赣州内县(市、区)间出差每人每天1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在南康市范围内出差,不发放公杂费。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

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领取了公杂费后,不得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发放通讯补助费

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

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

杂费,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到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8元;到省内设区市培训基地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9元;在赣州市内培训基地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6元。

第二十二条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人员)、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挂期间上挂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赣州市(含)以上部门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在县(市、区)和乡镇以下挂职锻炼等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南康市各部门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

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

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

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_年4月1日起实行。原南康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转发〈江西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及市内出差补充规定的通知》(康财行字[1997]02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柞水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3柞水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商洛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商财办行[202_]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镇)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乡单位)。县级驻柞水城区以外单位,执行所在地差旅费标准。

第三条 县级驻柞水城区单位工作人员在乾佑河沿线即盘谷山庄至东甘沟行政村之间(朱家湾、营镇、岳王堂、车家河、什家湾、北关、城关、石镇、马房子、沙坪、明星、石瓮、东甘沟村)临时外出工作,不作为出差对待,不享受差旅费补助;驻乡镇工作人员在乡镇政府驻地村临时外出工作,不作为出差对待,不享受差旅费补助。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六条 县乡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火 车: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席(软座、软卧);

轮 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

飞 机:普通舱(经济舱);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管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其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

省外 省内市外 市辖各县 县内乡外 乡镇辖各村 正副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220 180 150 110 80 其余人员 150 110 90 70 50

(二)限额内住宿标准:县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或单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三)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一条 县乡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票据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或出差到未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名单可上网查询(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网址http://www.teniu.cc)。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市外30元,市辖各县20元,县辖各乡镇10元,乡镇辖各村5元。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得享受伙食 补助费。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伙食补助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五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六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 省内市外20元,市辖各县10元, 县辖各乡镇5元,乡镇辖各村3元。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六章 参加会议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单位不再报销参会人员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离开本地区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实(见)习、蹲点、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原单位报销。外派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外出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学习14天(含14天)以下的,参照第十九条报销差旅费;15天(含15天)以上的,单位报销往返一次途中(单位至学习地)差旅费。学习期间单位按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5元,根据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发给公杂费。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如实申报,单位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托运费只能报销一次。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 报销。

第二十四条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由部队转业到我县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发,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支出负担。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派遣制度和公务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切实加强公务人员出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财务管理和核算,不得变相提高差旅费标准。单位财务人员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差旅费,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票据以及违反差旅费规定和其他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否则,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_年4月1日起实行。原柞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柞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柞财事发[1997]34号)同时废止。县级其他文件和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篇: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_-5-22 11:18【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为加强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范开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实际需要,根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

[202_]56号)精神,市财政局重新制定出台了《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体现在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招标价格凭据报销等方面。同时,《办法》对出差标准也相应做出了调整:赴省外出差住宿费按照副市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正、副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到省内出差住宿费按照副市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正、副局级人员每人每天24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限额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50元和每人每天费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的出台,不仅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而且对规范和完善我市市直部门单位差旅费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_年5月15日

第五篇:滁州市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滁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滁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财政厅财事字[1997]012号文《关于明确差旅费开支规定制订权限的通知》的规定,差旅费开支规定分省和行署、市两级制订,各县、市、区统一执行本规定,不再另行制定差旅费开支规定。

二、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滁州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滁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参照财政厅财事字(1997)第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附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表列特殊地区包括北京市、海南省及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

(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低于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不再奖励。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市政府副市长及其以上人员(含职务相当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软席或轮船二等舱位。

(二)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具体审批权限和办法由单位自定。

(四)工作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到省内外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人员。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

(二)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坐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发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改乘硬席座位,仍按本条

(一)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天按第八条

(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夜间乘车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地区10元,省外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二)各县、市、区工作人员在本市县(境)范围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5.0元。

(三)误餐补助:

经领导批准,市直机关和两区机关工作人员在清流办事处、扬子办事处和南谯办事处以及各县、市机关工作人员到所在地城关镇办公事,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的,可凭据给予误餐补助。补助标准为:早餐1.0元,中餐2.0元,晚餐2.0元。

(四)到省外出差,当天到达省外或从省外出发当天到达省内,均可按到省外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在途期间按省外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五)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和省外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六)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据回所在单位报销,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二等轮船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城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由个人自理。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食品、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的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三条 中央及省级驻滁州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财行字(1992)第062号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财行字(1993)第040号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有关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及各县、市、区过去的制订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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