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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综述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22-105217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7 18:57: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综述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综述

莫于川 陈斯彬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于8月10-12日在宁夏银川召开。这次会议是行政法学研究会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的第三次会议。会议的议程主要有三项:第一,行政法研究会理事会的换届选举;第二,讨论准备以行政立法研究组名义向立法机关提交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第三,讨论国务院法制办委托起草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专家建议稿)》。这次会议意义重大,上承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学研究多年来稳步发展的良好势头,下启新世纪行政法学研究的崭新局面,对于在新的世纪里推进行政法学研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年会开幕式上,罗豪才教授以《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的继承与超越》为题作了主题报告。他深情地回顾了十多年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绩,展望了行政法制和行政学的进一步创新发展,并提出了殷切的期望。

会议进行了研究会的换届选举。会议选举应松年教授为会长,选举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新的研究会领导机构一致推举罗豪才教授为研究会名誉会长,皮纯协教授等卸任的副会长为研究会顾问,并商定本届研究会每年轮流由一位副会长担任执行会长,第一年(202_-202_年度)的执行会长由姜明安教授担任。

二、《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讨论情况

作为会议的重要议程,与会成员围绕着《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专家建议稿的第11稿)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杨寅教授对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基本思路与框架构造作了评论。他对如下几个问题表示忧虑:第一,行政决定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两个概念在表达上有所不周;第二,对行政行为的分类贯彻得不彻底;第三,行政行为使用范围不确定;第四, 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

陈斯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严格法定程序和保留程序性自由裁量权之间难以协调。最后,他引述了西方国家在行政程序方面的新近经验,他希望这能给中国行政程序法的进一步建构带来些许触动与灵感。

崔卓兰、鲁鹏宇教授以《关于〈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的立法建议》为题,提出了几方面的建议。他们对“行政决定”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概念表示质疑,建议使用其他更具动态性、更具统摄力、更具积极意义的术语来加以代替,如 “行政处分”、“行政处理”乃至“行政行为”。他们还建议:(1)以“行政裁量”代替“自由裁量”;(2)草案第七节的表述需要修改,使之更加简洁,更加规范。关于行政决定无效制度,他们认为不应在行政程序法中明言“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应将公民的抵抗权“隐含”在对法律的理解当中,对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应当留待以后宪法上的公民抵抗权理论逐步完善后通过判例逐步确认。

安徽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武扬认为,行政程序立法应该做到四方面的统一: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统一;坚持体系完整与逐步完善的统一;坚持行政规范与行政承受(能力)的统一;坚持追求公正与提高效率的统一。

河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刘玉顺建议对有关内容进行简化,增加部分内容,对一些概念进行统一或者准确界定。他还对一些具体条款、具体文字提出修改意见。王雪梅、王周户和王麟也分别针对试拟稿提出了十分详细的修改建议。

莫于川教授在总结SARS危机管理诸多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将要出台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应该设立紧急程序条款。他指出,现代法治国家需要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公共应急法制具有权力优先性、紧急处置性、程序特殊性、社会配合性、救济有限性等五个特点。针对特殊和紧急情况下的行政法治需要,在行政程序法典中专门设立若干紧急程序条款,来规范紧急行政行为,是当代国家比较普遍和有效的做法。我国需要借鉴这种做法,以促进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建设。他具体提出,在《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第三章《行政决定》中设立第九节《紧急程序》。该节可设四个条款,分别是适用范围条款、紧急程序原则条款、约束限制条款、事后补救条款。

刘士平副教授和肖艳辉讲师就我国听证制度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包括: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听证的物质保障制度、听证主持人制度、听证监督制度、听证笔录效力制度。在听证程序方面,石柏林从正当的法律程序的角度分析了美国行政听证程序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借鉴与启示。

在行政决定方面,海南省高院行政庭郭修江法官建议在第100条之后增加1条,规定行政决定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程序。他分析了行政决定法律冲突的成因,认为行政决定法

律冲突是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一种表现,危害性十分严重。行政决定的法律冲突应该分为行政决定与司法裁判相冲突和将要做出的行政决定与其他生效行政决定相冲突两种情况分别加以处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杨建顺教授提出应从行政立法的正当程序和权利配置的角度来正确认识规章制定的有关问题。他认为,如下观点值得商榷:涉及部门利益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草案,应该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起草,并积极尝试委托专家学者起草。应该正确认识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定位、任务和承受能力,不宜轻易地将本属于各部委乃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制工作上收,而是应该在下放起草权限和责任的基础上,强化和完善有关的审查和监督工作。同时,“专家学者起草”并不是行政立法的发展方向。彭云业和杨晚香两位学者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程序法》中的定位问题提出,应在即将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对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规定,使得在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有统一的适用标准。金国坤教授认为,行政程序法应当对行政规范文件的效力、适用规则以及裁决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应处理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划、行政指导之间交叉和重复的关系。

另外,陈宏光教授建议将内部行政行为也纳入行政程序法,他分析了行政处分的程序及其法律救济问题。朱芒副教授译介了日本的有关资料,对建构行政裁量及其法律控制的制度提供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郑传坤教授以及王学辉副教授带来了《重庆市行政程序暂行条例(专家建议稿)》,他们认为行政程序立法是一项艰巨而繁杂的系统工程,中国可以考虑“先地方,后中央”的模式。该条例专家稿便是他们身体力行的见证。刘恒教授介绍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包括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并认为这对中央的行政立法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三、《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专家建议稿)》

讨论情况

本次年会还讨论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专家建议稿)》。王连昌教授提出,依法行政也需注重贯彻科学原则,行政必须遵循自然界、社会和思维发展的规律,要应用现代科技;行政人员应懂得科学规律和科技知识。全国人大内司委内务室副主任初世同谈了自己对“党领导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法制化”的历史课题的理解,认为这个命题包

括两方面:一是在一些重要领域通过相关的法律确定和规范如何实施党的领导,二是党组织要依法实施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范保成认为实施方案的制定非常必要,也比较切实可行,但行政权力适当分离的原则需要进一步加以强调,行政公开原则需要进一步具体化,行政对民事纠纷的先行裁决制度需要进一步细化。他还对方案的一些具体表述提出了修改建议。河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刘玉顺提出三方面的看法:一是认清形势,使依法行政方案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二是明确实施方案应有的作用,科学确定方案的具体内容;三是确定推进依法行政的举措,注重开发动力。

陈晋胜教授和王鹏越在分析了实施方案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实施方案》对乡镇政府原则规定和制度设计比较少,既有的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政府解决纠纷机制中,官与官之间的纠纷缺乏解决的途径;“处罚积分制”缺乏可操作性。对此他们提出建议,包括:强化乡镇法制工作机构的地位;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发现责任、揭露责任、证明责任和惩戒责任等等。

在会议研讨中提出的理论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创新观点还有很多。例如:袁曙宏教授提议建立一门介于法学与部门公法学之间的中观层次的统一公法学。该统一公法学以研究整体公法规范、共性公法特征和一般公法规律为主要内容,以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为主线形成理论基础,以公共权力这个“元概念”及其派生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为主体确立范畴构架,以对公法研究成果的系统整合为基础构建学科体系。此外,广东省高院审监庭庭长李季分析了建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进一步阐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院的基本架构。

第二篇:202_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新闻稿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于11月1日至2日在江西省南昌市顺利召开。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法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行政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本次年会的主题为“行政法的实施与强化社会管理的行政法问题”,参会代表260余人,提交会议论文200篇,均创历次年会新高。

开幕式由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邓辉教授主持。在开幕式上,江西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凌成兴代表省委、省政府致辞。随后,江西财经大学校长王乔教授致欢迎辞。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致开幕辞。本次年会在热烈的气氛中开幕。

在为期两天的讨论中,与会专家学者分别围绕行政法的实施和加强社会管理的行政法问题两大主题展开。由于参会人数较多,本次年会首次采用两个分会场同时进行报告和讨论。共分6个单元,共有24名发言人就相关专题作了主题报告,24名评议人参与点评,共计120余名参会代表参与了自由讨论,并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或肯定、或质疑,无不展现出深厚的学术积淀和敏锐的问题意识,年会讨论高潮不断涌现。

第一单元的两个会场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主持,围绕行政法的实施展开具体讨论。朱维究教授以《论行政检查与行政法实施》为题,对行政检查问题展开研究,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王周户教授为此点评,期间多位学者就行政检查的性质、体制、背景等问题展开讨论,场面热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李洪雷就行政法的适用与解释问题展开发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戚建刚教授就文章的行文、选题、内容展开评议,与会其他学者在转型时期的背景下,讨论了法律解释权的性质、归属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就《正确实施行政法的前提》展开报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作了精彩评议。学者们还针对行政法实施的法制环境、法的实施与人事制度改革等问题,展开热烈交流。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肖北庚教授就《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基本问题》展开报告,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谭宗泽教授为评议人,与其他学者精彩互动,探讨了行政决策的程序、责任、局限、行政决策与公共参与等问题,不断激起思想的火花。

第二单元分别由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和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教授担任主持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朱芒教授就《什么是或者不是“社会稳定”》,以法院判决书为切入点,阐述了自己对稳定的理解。四川省人民法院行政庭王雪梅庭长为评议人,从法官的角度诠释了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理解。与会学者还就社会稳定的概念界定交换了各自见解。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副教授以《公民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藐视》为题,探讨了公民能否行使抵制权,立法要不要规定抵制权的问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石佑启教授为评议人,与会学者纷纷发言,共同探讨,掀起了新一轮的讨论热潮。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徐继敏教授以《行政强制法实施面临问题分析》为题展开报告,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周佑勇教授为评议人,与参会学者就此问题展开热烈讨论。苏州大学法学院章志远教授就《私人参与履行警察任务的法理基础研究》展开发言,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邢鸿飞教授为评议人。专家学者就私人参与履行警察任务的性质、地位等问题互动活跃。

第三单元分别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文先保副厅长和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叶必丰教授主持。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利红副教授以《论行政法实施过程的全面、动态考察》为题,把行政过程论引申到行政法实施的领域,国际关系学院毕雁英副教授对此评议,与会学者就此主题展开充分讨论。吉林大学法学院于立深教授以《行政立法不作为研究》为报告题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淑芳教授为评议人,与众多学者探讨了行政立法的不作为问题。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袁明圣教授就《特别法之识别与适用》展开讨论,以生动地案例为切入点,讨论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在法律上产生的冲突问题。西北政法大学王麟教授对此做了评议。南京大学法学院王太高教授以《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研究》为题展开发言,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茅铭晨教授为此评议。学者们还就撤销、撤回等基本问题互相交换了意见。

在第四单元,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和广州大学副校长董皞教授分别担任两个会场的主持人。该单元主要围绕强化社会管理的行政法问题展开讨论。安徽大学法学院陈宏光教授以《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思路》报告题目,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昕副教授为此点评。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金国坤教授以《论社会管理新格局的形成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变迁》为报告题目,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朱应平教授为评议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以《社会管理创新与行政法形态之变革》为报告题目,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程雁雷教授为评议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沈福俊以《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设定权:问题与规制》为报告题目,北京市检察院李新生副检察长为评议人。在报告人发言的启发下,众多学者踊跃互动,现场气氛热烈。

在第五单元,郑州大学法学院沈开举教授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分别担任两个会场的主持人。该单元着眼于行政法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报告人的论证生动具体,引起了与会学者的极大兴趣。广州大学蒋银华副教授以《农村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协商沟通》为报告题目,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学辉教授为评议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凌维慈副教授以《城乡规划争议中的原告资格》为报告题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高文英教授为评议人。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钟志勇教授以《自由融资权与行政权的法律平衡》为报告题目,浙江大学法学院朱新力教授为此点评。江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曾祥华教授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满意度调查与分析》为题,探讨了食品安全方面不同群体的偏好。中南大学法学院敖双红教授为此点评。期间,学者们各抒己见,碰撞出思想的火花。

在第六单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刘莘教授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分别担任两个会场的主持人。南京大学法学院肖泽晟教授以《对一起行政事实行为致害赔偿案的法理分析》为报告题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张步洪处长为此点评。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青锋司长以《社会管理法治化与社会矛盾化解》为题,探讨了社会管理法制化与矛盾化解的关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陆伟明副教授为此点评。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赵颖副教授就《论公共应急行政补偿》展开发言,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周实为此点评。上海商学院讲师林沈节博士就《“消费警示”及其制度化从“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谈起》展开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为此点评。该单元的报告充分彰显了理论联系实际的特色,为专家学者带来了新鲜的视角,赢得了广泛好评。

11月2日下午,大会圆满完成各项议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马怀德教授致闭幕辞。马怀德教授首先对本次年会的成果作出了总结,随后,又分别围绕组织机构建设、学术成果贡献和学术会议举办等三个方面内容对学会一年来开展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回顾,并从本次年会的成果转化和学术会议举办两个方面对明年的工作计划进行了汇报。最后,对承办本次年会的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细致的服务以及与会代表的积极参与表达了诚挚的谢意。年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第三篇: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通知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通知

代表: 1982年宪法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如何切实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宪法学界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两会”精神,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东南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将于202_年9月15日—16日在江苏南京召开。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报到接待时间:202_年9月14日(周五)8:00—24:00。会议举行时间:202_年9月15日(周六)—16日(周日),会期2天。其中:15日全天、16日上午召开宪法学研究会年会;16日下午召开宪法学研究会专业委员会会议,与会代表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具体信息另行发布通知。

二、主题:改革开放40年与推进合宪性审查具体研讨题目:1.改革开放与中国宪法学发展2.推进合宪性审查:原理、机制与程序3.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功能4.改革开放与宪法修改5.宪法与刑法:法解释学的视角

三、地点:详见纸质版通知(近期以挂号信邮寄)

四、论文:参会代表原则上须提交论文。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自202_年起,年会只将大会主题发言的论文和评议人的评议汇编印刷,其他论文汇编成电子版提供给与会代表。年会论文的提交和评议规则为此相应调整,请参照《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提交与评议规则》(202_年修订)。为提高会议工作效率,参会论文敬请按照下列要求提交:(1)论文字数以1万字至2万字之间为宜;(2)论文正文采用五号宋体、单倍行距,注释采用页下脚注、自动连续编码、小五号宋体、默认固定行距,其他格式参照《中国法学》或《法学研究》的现行要求处理;(3)论文需提交word文档(pdf将无法收录),文档标题请采用:“姓名:论文题目”,以电子邮件的附件形式发送。为保障作者著作权,论文集电子版由会务组编辑后以PDF格式发放,仅供与会代表交流使用,请勿对外传播。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将组织对参会论文进行评奖,为获评优秀的论文颁发证书。

五、回执:请参会代表202_年7月1日前将回执电子版与参会论文一并发到会务邮箱。回执请粘贴为邮件正文,不要使用附件形式。为保证邮件被正确识别,邮件主题格式请采用:“姓名 202_年会论文和回执”。因会议规模较大,未按时提交回执者,可能无法保障会议期间住房。

六、费用:免膳食费;交通、住宿费请自理;另请交会务费600元。

七、联系方式:会务邮箱:xfxyjh@163.com;联系人:东南大学法学院

陈道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

张翔、于文豪、刘小妹、黄明涛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

东南大学法学院

202_年3月14日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回执姓

名 性

别 论文题目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电话(手机)

入住退房时间入住时间:9月14日

下午 □晚上退房时间:9月□16 □17日 晚上

□上午 □

□上午 □下午 □

第四篇: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召开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召开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作者:佚名 日期:202_年11月14日 浏览: 320

11月9日上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在我校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中天世纪大酒店二楼会议厅隆重开幕。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湖北警官学院承办。

中国法学会秘书长林中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巫昌祯、会长夏吟兰,湖北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彭方明,我校副校长刘茂林等一百余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出席本次会议。我院党委书记蔡明辉,副院长麻昌华出席了开幕式。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主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教授主持

开幕式上,林中梁秘书长高度赞扬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在202_年到202_年间所取得的成绩,并提出深入学习和贯彻党在十八大召开以来的一系列战略部署等四点殷切希望。

中国法学会秘书长林中梁致辞

我校刘茂林副校长在致辞中热烈欢迎与会人员,感谢各位代表及其单位对我校的大力支持,并对我校悠久历史和近期办学情况作出介绍。他指出本次大会的召开将对我校婚姻法教育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号召与会的我校老师能多多汲取会议的精华之处,并带到课堂中去。刘副校长还热情地邀请各位专家学者前往我校游览观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刘茂林教授致辞

名誉会长、研究会创始人巫昌祯结合我国婚姻关系现状对现代中国人提出婚前重视情感、慎重择偶等建议,她表示,处理婚姻家庭问题,要在法律方面贯彻,道德方面倡导。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巫昌桢教授致辞

随后,由夏吟兰会长作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2_年工作报告。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作工作报告 与往年不同的是,本次会议遵循中央”节俭办公”的精神,简化程序,注重实效,将原本一天半的会议时间缩短为一天。与会代表将就“监护制度”、“家庭暴力”和“夫妻财产制度”三个议题进行讨论发言。

开幕式会场

第五篇:法学院应邀参加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

法学院应邀参加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

暨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

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与山东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暨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10月22日-23日在济南南郊宾馆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等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实务界的领导、专家学者159名代表参加了此次学术盛会。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庆福教授、山东大学校长展涛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孙在雍和中共山东省委副书记、省政法委书记高新亭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参加开幕式的还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忠显、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山东省司法厅厅长陈明甫、山东省政法委副书记姚成林等。开幕式后举行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并为新中国宪法发展事业做出卓越贡献的老一辈宪法学人颁发了“新中国宪法发展贡献奖”。本次年会的主题是“人权的宪法保障”,与会学者提交了百余篇论文,分三个分论坛进行了12场学术研讨以及一次大会研讨。我校法学院首次应邀参加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并提交了两篇学术论文。赵海峰教授在分论坛发表了“欧洲人权法院202_年改革评析”(该文为赵海峰与我院窦玉前副教授合著,被收入年会论文集)的主题演讲,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振民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长杨临萍博士对此进行了点评。赵海峰教授的主题演讲引起了与会学者、专家的浓厚兴趣和讨论,并引起了对我校法学学科发展的关注。我院路常青老师也向会议提交了题为“论人权事务委员会个人来文审查程序的准司法特征”的论文,并参加了该次学术盛会。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_年年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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