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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美国大学校长的权力制衡制度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23-1107569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7 18:23: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探析美国大学校长的权力制衡制度

摘 要:美国大学中存在着相对完善的权力制衡制度,董事会、评议会等在某种程度上对大学校长的权力起着制约与平衡的作用。本文对美国大学校长的权力制衡制度进行 分析,以期对解决我国大学中普遍存在的校长及其行政机构权力过大的 问题 以及平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等方面有所启示。关键词:美国;大学校长;权力制衡制度众所周知,美国大学校长的权力较大,而且美国大学校长没有任期的限制,但校长却很少出现“家长式”的专断管理以及权力无限扩张的现象,大学中也不易出现由于校长个人主观决断的失误而造成全局损失的局面。原因之一在于美国大学中存在着相对完善的权力制衡制度。虽然校长是大学的权力中心,但校长一要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质询、任命与罢免;二要遵从评议会的程序化的制衡,即关于教学和学术的重要决策,应有评议会的决议。本文对美国大学校长的权力制衡制度进行分析,以期对解决我国大学中普遍存在的校长及其行政机关权力过大的问题以及平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等方面有所启示。

一、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美国大学的最高决策和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很多由校外非 教育、非学术人员担任。董事会主要决定学校的大政方针、对外关系和学校的财政、资产等,而对学术事务甚少介入。董事会有权聘任和解聘校长、校长受制于董事会的领导,这是董事会权力能有效制衡校长权力的基础和前提。

(一)董事会权力对校长权力的制约董事会的权力和责任来自各州 法律 或法院判决、修正案或者创办者的授权。董事会下设若干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如设备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发展 委员会、学术事务委员会、学生委员会等,一般行政管理常设委员会在董事会停会期间代理董事会的职权,但无权任免董事会成员及大学校长。在多数情况下董事会的许多权力下放给校长执行,与此同时保留其余权力和最终的法律控制权。董事会除了要挑选和聘任校长以外,还要审批大学校长提交的长期规划,决定大学发展的各项基本政策,批准大学的收支预算和基建额度,监督校长使用资金的基本情况,并保证大学的财政公平和透明等,董事会还要监督校长的各项工作绩效。而校长的责任是让董事会清楚地了解他正在执行董事会的政策并在执行董事会授予他的权力,告知董事会他所预料到的将来可能 影响 大学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向董事会提供观察他们工作效果的机会,同时他也有义务倾听董事会的意见,从而使他的工作更好地满足大学的要求。如果校长要实施办学理念,制定改革和发展大学的各项具体决策和措施,必须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和认可,并获得董事会的支持。否则,大学校长的工作无法进行下去。比如,筹集资金是大学校长各项任务中的重中之重,如果没有董事会的支持和良好的校园秩序,这个毫无止境的筹集资金的任务是不可能成功的。当然,董事会的每一个成员都需要了解大学的科研项目、教授终身制和学术自由的基本标准,并参与制定投资政策。当然,董事会充当大学咨询者和政策制定者的角色,而不能直接参与大学的微观管理。如果董事成员过分地参与大学的日常事务,那么就会削弱大学校长的权力。由上可以看出,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可以限制大学校长权力的扩张,有效遏制校长擅自运用权力做出不利于大学发展的决策。一方面,由于董事会成员的构成较为多样化,代表着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因此对各项决策有一个博弈的过程,决策制定时会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另一方面,由于董事会有权聘任校长和解聘校长,校长向董事会负责,校长除了董事会授予他的权力之外没有任何权力。135这种关系本身就说明校长的权力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力。霍尔(hottle)指出,“董事会对大学有最根本的责任,而校长在董事会的意志(愿望)中实施对大学的管理”。

(二)董事会对校长的支持董事会权力与校长权力虽有很大的不同,但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它们之间虽有制约关系: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则表现为一种合作关系。大学校长为董事会工作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大学校长的最基本责任就是建立与董事成员的最强有力的关系。马丁·迈克尔森(martin michaelson)认为,“校长和董事会之间的鲜明而生动的合作关系是大学高级治理的核心”。他指出,“伟大的校长和董事会的关系”需要双方都具有“专门的知识、洞察力、判断力、义务与责任”,并指出大学校长和董事会之间合作关系的成功取决于“相互让与特权(primaey)”。董事成员对校长决策的支持对于校长的成功以及任职期限来说都是很重要的。考夫曼(kauffman)指出,“对于任何大学的利益相关者来说,驱逐一个对大学的董事会充满信心的校长是非常困难的,同时,当董事会已经对校长失去信任时,各利益相关者维持对校长的支持也是非常困难的”。当校长在筹集资金、达到入学率目标、平衡预算、制止危机、提高大学的质量和声誉等方面取得成功时,或者获得了主要的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时,董事会就更愿意支持校长。董事会成员不喜欢矛盾,在与校长就某些问题出现不一致时,他们对校长的支持就会减弱。当然,董事会与校长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这时他们需要寻找根源、查出原因,并意识到相反意见的重要性。例如当大学出现了科研项目减少、规模缩小、预算重新分配等问题时,董事会成员可能会有一些消极反应,但只要董事会提前了解了这些问题及其存在的原因,董事会成员就愿意该做校长的后盾。总之,董事会与校长对大学负有不同的责任,董事会的责任是做出决策(decision-making),校长的责任是执行决策。正如哈佛大学一位前任董事所说的,“在我看来,一个像哈佛大学法人董事会那样的外行董事的工作 内容 可以浓缩为;尽你所能保证组织健全、人员得到优化配置以及组织良性运行,但不要试图插手它的日常运转”。尽管在实践中很难划出两者之间的准确界限,但这种区分对于保持他们之间的权力制衡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判断董事会或校长行为是否恰当的重要标准。

二、美国大学评议会制度评议会是美国大学提出和制定学术政策的重要机构,由教授或以教授为主的学术人员组成,几乎包揽了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反映了学术权力在大学管理中的作用。虽然美国大学内部有较为发达的科层组织,行政权力较强,但是以评议会为代表的学术权力仍有效地控制着大学的学术事务。

(一)评议会权力对校长权力的制约评议会是代表和保护大学决策中教师利益的组织,但各个大学的评议会的成员构成有所不同,有的大学的评议会成员包括教授、院长和其他的管理者,有的大学的评议会成员主要由教授构成。大学评议会在各个大学的权力作用也不相同,即便是同一类型的大学,比如都是公立大学,他们在大学内的权力也可能大不相同。如伯克利加州大学和密歇根大学都是公立大学,但伯克利评议会是美国最有权力的大学内的组织之一,而密歇根大学评议会的作用较为温和。密歇根大学教授一般会认为,既然大学由管理者负责,就让他们去做吧;而伯克利大学的教授则对评议会的作用非常重视。这是因为 历史 环境和大学传统会培育或挫败大学治理中的教师的角色作用。虽然美国大学评议会的成员构成以及在各自大学的作用不同,但大学评议会一般都扎根于学科专业,它们对课程、教师晋升、终身任期制以及学术标准等方面拥有权力。评议会权力的价值追求是保证学术标准得以贯彻,学者所从事的学科得以发展,教师、科研人员的学术权力得以保障。目前 各大学评议会通常被看作教师在大学治理中承担重要角色的组织结构,是大学学术权力的象征。大学评议会有权为了大学教师的利益处理所有教育政策问题,包括招生、学位、毕业证书、认证、课程事务以及 研究 所和学院之间或者系别之间的关系问题;评议会也有权考虑专业兴趣和教师利益的事情,并且向大学校长和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提供建议。总之,评议会可以执行大学教师的立法权,有权在董事会同意的前提下根据大学宪章创办任何关于学术问题的立法。

第二篇:美国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

美国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

—— 由202_浙江文综39题所引发的思考

董晓红

(山西省运城市康杰中学)

【摘要】在西方民主化进程中,三权分立是重要的原则之一,其中美国的三权分立最为典型,三权之间独立平等又相互制衡,中学教材中的有关叙述比较有限,教师还应该从一些原始材料和高考试题的材料中丰富和拓展历史课堂教学。【关键词】 西方代议制

三权分立

权力制衡

高三二轮复习到西方代议制,学生在做202_年浙江文综39题时有许多疑惑需要解决:(1)指出美国宪法三权分立制的理论思想主张出自哪本著作,并请概括该理论思想的主要内容。答:《论法的精神》。政治民主及人民自由的保证是权力分立。一个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互相独立而又互相监督(或:三权制约与平衡)。(2)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概述美国“三权”在实践中是如何被限制的。答:立法权:国会分为众议院和参议院;国会立法须经总统批准,总统对立法有否决权;最高法院可以“违宪”的名义,废止已通过的立法。行政权:总统缔结条约须经参议院同意;总统任命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国会对总统有弹劾权;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司法权: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美国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答:可避免滥用职权(避免独裁或绝对权力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为美国的长期稳定和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但是,有时也会出现三权扯皮,甚至相互否决,导致效率低下,影响统治集团意志的有效贯彻。新课程人教版必修一《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一课没有详细的有关史实,结合课本知识是难以解决上述问题的,因此,有关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知识有必要对学生进行补充。

一、三权分立的思想来源是什么?

17世纪英国的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这三权分别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和对外权属于国王。18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国王和法院行使,这三个部门彼此独立平等,又相互制衡,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后来,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家、宪法学家汉密尔顿提出具有完整意义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美国1787年的宪法就是在汉密尔顿这一理论指导下指定的。

二、为什么美国选择三权分立?

首先是启蒙思想的影响。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这一思想被人们普遍认同;其次美国独立后,不想再次建立一个像英国一样的专制的殖民政府,而由此实行了邦联制,但是邦联之下地方拥有相当大的独立权,松散的邦联制再度使美国陷入困境。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并且要防止暴力与独裁的政府成为必需;北美大陆又是新大陆,受到封建思想影响少,无论是当时的社会上层精英还是下层的民众都渴求民主制度。他们认识到要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才能维护资产阶级民主,才能保证美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三、三权之间是如何分立与制衡的呢?

(1)三权分立,独立平等。国会议员和联邦总统按不同方式分别选举产生;立法权:国会不受行政权的影响,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也无权要求总统辞职;行政权:总统不对国会负责,而对选民负责;司法权:联邦法官一旦被任命,若无失职行为便终生任职;各个部门之间不能相互任职。

(2)权力制约,保持平衡。三权之间分别是如何受到限制的呢?立法权属 于国会,但受到立法机关内部及总统和法院的制约。在立法机关内部,把国会也划分成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部分,分别用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的办法使它们在立法活动中相互制约;总统对国会立法拥有批准权和否决权以及立法倡议权,甚至总统的命令也具有法律效力;最高法院拥有宪法解释权。

总统拥有行政权,但本身职权受到限制,同时受到国会和最高法院的制约。总统任期四年,不得超过两届;国会若三分之二通过总统否决的法案,此法案即为有效,总统任命高级官员、缔结条约等须经参议院批准,参议院还具有弹劾总统的权力;最高法院具有司法解释权,扩大或者限制总统的权力。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司法权在三种权力处于较弱的地位,较少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所以对司法权来说,问题不是如何对其加以限制,而是如何保证它对于其他机构,尤其是立法机关的独立。

四、怎样评价三权分立?

美国第28任总统伍德罗·威尔逊曾说:“联邦政府从目前组成情况来看,由于权力分散,所以没有力量;由于权威太多,所以行动不够敏捷;由于程序繁多,所以运转不灵;由于职责不清,领导不力,所以效率不高。”

三权分立原则是美国反封建政治斗争的产物。它反对封建专制,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利益的平衡,为美国的长期稳定和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权分立”制度不仅是英法启蒙思想家对美国的一大贡献,更是美国对世界的一大贡献,为现代民主政治国家所接纳和借鉴,对维护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具有重大作用。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它的缺点,在美国三大权力机关之间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最初国会的权力处于主导地位,拥有极大的权力,但是在政治实践中总统的权力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尽管美国的大法官们都是经过千锤百炼的法律贵族和政治精英,但相对于其他两个权力机关还稍显弱势。因此,三权分立制度仍不是完美的。其次,三大权力之间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影响统治集团意志的有效贯彻。

第三篇:美国三权分立制衡

美国三权分立制衡

三权完全分立。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按三权分立原则组成政府机构,宪法的前三条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国家机关的权力:

立法权归国会。如联邦宪法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宪法,美国国会拥有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和监督财政权四大权力。

行政权归总统。如联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此外,联邦宪法赋予总统其他有限制性条件的权力还包括:否决权,缔约权,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官员的权力等。美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第三条第一项)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监督立法和解释宪法这两项重要权力。

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由分别独立的三个国家机关掌握,其分立的具体表现是:

国会议员和联邦总统按不同方式分别选举

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也无权要求总统辞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 联邦法官一旦受任,如无失职行为便终生任职; 每个政府部门的成员都不允许兼任其他部门的职务。三权互相制衡。美国联邦宪法在严格划分三权分立的同时,也在三权之间建立了相互制衡的关系。在美国,宪法并不是规定一个部门对另一个部门的监督权,而是一个部门拥有另一部门的部分权力。也即“防止把某些权利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个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的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由此可见,其三权之间的制衡关系是建立在权力交替和权力重叠的基础之上的。如:

(1)美国总统不仅拥有行政权,还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批准权和否决权;以及拥有立法建议权和取得委托立法权;甚至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

(2)遭总统否决的法案如果国会重新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由总统任命的高级军、政法官员,须经参议院批准;参议院可以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并享有“审讯一切弹劾案的全权”。(第一条第三项第六款)而众议院对行政机关的最大威慑权,是它掌握对行政开支的全部经费详细地进行表决的权力。

(3)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一方面,最高法院的法官要由总统任命,显然,任何一届总统进行这种任命时,都不能忽视自己的利益。而另一方面,由于九名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终生任职,因此有利于保持其独立地位,消除对总统权威的顾虑。实际上,“法官在获得总统任命之后,决不是总统的傀儡,他们向最高法院提出的意见曾激怒过许多总统。”

(4)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则较为复杂。最高法院法官虽由总统提名和任命,但要经过参议院的批准;参议院对高级官员的弹劾权,包括施及于专门审查他人的法官和首席法官。对于司法机关,它可以行使立法监督权和解释宪法权,有权宣布国会作出的法令违宪而无效。而另一方面,国会和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又拥有修正宪法的最终权力;但是最高法院仍然掌握着解释宪法修正案、并据以解决司法争议的权力。(5)在立法机关内部,把国会也划分成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不同的部分,并用不同的选举办法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立法活动中相互制约。“这种制约,是出于防止新专制的目的而实行的一种纯粹的分工,”⑼同时也权衡了大州和小州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第三,实行联邦和州的分权。美国在从中央到州地方各级政府都实行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基础上,同时实行中央和州两个层次之间的纵向分权。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建立体现独立主权的统一政府。中央与各州取得某种权力平衡。中央即联邦政府被赋予必备的列举的权力,如立法、征税、举债、州际贸易、保持海陆军和宣战、外交和缔约等方面的权力,而把其余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这样,就保证了美国既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又可以避免联邦政府过度集权所可能造成的新专制。

当然根据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宪法强调联邦的最高地位,规定“本宪法以及在执行本宪法时所制订的合众国法律,以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其条文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抵触,各州法官均应遵守。”(第六条第二款)因此,各州不再拥有主权地位,联邦是唯一的主权单位,联邦高于各州。关于州的权力,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凡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同时,各州又有自己独立的宪法,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联邦和州各有独立的征税和财政系统,州政府对联邦政府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根据联邦宪法,非经州的同意,联邦不得改变州的疆界;联邦只有在州议会的请求下,才能前去平定内乱;在不违宪的前提下,州政府如果同联邦政府有抵触,也可以自行其事;对于联邦和州各自拥有的“专有权力”,则更不允许僭越和侵犯。可以考虑考虑呀!

第四篇:美国大学校长

美国高校治理中校长权力与角色定位

2014010001 梁春阳

摘要:美国是目前国际上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也是大学治理制度建设相对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作为大学最为关键的人物-校长,无疑是大学里最具有影响力的人物。校长是大学最有影响力的人,但校长的一切活动都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本文探讨了美国高校治理中校长的权力的来源、校长的范围以及校长权力的制约;以及校长在美国高校治理中扮演的行政者、筹资者、社会活动者角色,进一步了解了美国高校治理中校长的重要性,借鉴美国大学的经验,我国要明确校长任命的重要性、校长应有明确的教育理念和特色的办学理念、校长应创设学术自由的氛围、增加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管理的数量。关键词:美国 校长 权力 角色

二、美国高校治理中校长权力

(一)美国校长权力的来源

要想知道美国校长权力的来源,就必须要了解美国大学治理结构,美国大学的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校长、评议会。

美国是董事会制度发展最完善的国家,美国高等学校董事会制度始于殖民地时期建立的几所学校,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哈佛学院、威廉-玛丽学院和耶鲁学院。美国高等院校一般由董事会控制,其成员通常是教育领域外的社会知名人士。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高校,董事会都处于大学管理系统的顶端,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享有裁决学校事务的全权。董事会可以说是美国大学真正的“老板”。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学校的大政方针,聘任和评估校长,根据校长举荐任命教授和行政官员,监督学校相关机构的管理工作,审批预算,筹集资金,管理捐赠,确保足够的物质设施,监控教育项目,审批长远规划,在大学与社会之间发挥“桥梁”与“缓冲器”的作用,确保大学的自治。

校长,校长执行董事会作出的有关大学内部日常事务的决定‘美国大学管理有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系统和以评议会为代表的学术权力系统。大学内的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截然分开,有些学术事务决策后还要通过行政系统去实行。校长成为协调沟通学术系统和行政系统的关键角色。因此,校长一般是评议会的职能成员,主持和召开评议会会议。评议会,评议会制度是西方大学里普遍存在的一项制度,它背后体现的是“民主治校”,“教授治校”的理念。校评议会负责的学术事务主要包括制定全校的学术政策,教师的聘用、考核和晋升,学生的教学、课程设置等。学院评议会负责的事务更多,权力更大,几乎包揽了学院的全部事务。一般而言,越往基层,学术事务越集中,评议会的权力和权限就越突出。[1](二)美国大学校长的权力范围

美国大学校长依据董事会的授权,拥有大学行政和学术事务的全部权力,并承担大学行政和学术事务的全部责任"而事实上,伴随大学规模的急剧扩展!职能的日趋增多,学科的不断分化,大学校长不可能独自承担大学全部的行政与学术事务,他们通过授权将权力和责任进行分化,他有权任命哈佛大学的副校长,三、美国大学校长的角色定位

(一)行政者角色 作为行政者,美国大学校长由大学董事会任命,是大学科层组织的首席行政长官,他们为实现董事会所确立的政策目标而存在,并依据这些政策目标设立必要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设施,控制与协调机构的运作,开展对组织运作的绩效评估,从而确保董事会政策目标的达成。大学负责各具体事务的副校长均由校长提名产生,尽管副校长最终人选确定需要报请董事会批准,但校长在此过程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建立一支结构合理、高水平教师队伍是大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大学校长的重要职责。以“哈佛大学的奠基者”闻名于世的哈佛大学校长埃利奥特在他任职期间认为,哈佛要成为一流的大学,就必须有一批高水平的学者,要有一流的教师,他强调说:“大学的真正进步必须依赖于教师。”在埃利奥特看来,一所大学的教育水平和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教师的高水平和恪尽职守。为了把哈佛大学办成高标准的学府,他呼吁要提高教师的待遇,特别要不惜重金聘请最优秀的学者和人才来任教;同时,要提供专门基金以充实教学设备,为教师的教学和研究创造最好的条件。在埃利奥特任校长后,就把教授的年薪由3000美元提高到4000美元,而当时美国主要大学教授的年薪都在3000以下。[2]

(二)筹资者角色

(三)社会活动者角色

四、启示

(一)校长任命的重要性

一个合格的校长,要有学问家的眼光,教育家的襟怀,管理者的魄力。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政府委任制,虽然保证了党对大学的领导,使得学校管理具有稳定性,但是对于校长的眼光、胸怀、管理能力却考察不足。今后高校改革政策中,对校长的任命应该是学术人士或者热爱教育事业的,而不是简单的政府官员的任命。

(二)校长应有明确的教育理念和特色的办学理念

理念是前进的动力。大学校长有鲜明的、符合现代大学办学规律的教育理念,大学才有奋进的目标和力量。然而,现在的许多大学校长,陷于琐碎的事物当中,为了赶大流,出席各类政府会议,不断申请各项国家指标,而不能专心的处理大学事务和长远发展,忽视了大学的使命和宗旨。

(三)校长应创设学术自由的氛围

历史赋予大学的使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只有明确大学的使命,才能更好的发展大学。学术自由是影响大学履行使命的关键因素。我国现行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现在高校改革中的领导政策一直提倡“去行政化”,还学术以自由,其实,除了行政化对学术自由产生的影响外,主要还是大学内部的学术保障制度不健全。有一部分大学中,教授只有按照政府的领导,学校的要求,才能获得一定的资金项目支持,许多大学教授的研究课题也是为了完成学校规定的硬性指标,缺乏自己的独立研究。有一些认真搞科研具有创造性的教授,因为大多数时间放在科研中,而无暇顾及行政往来或无法完成规定任务,最终导致淘汰。所以,校长应设立规章制度,依法治校,保障学术自由。

(四)增加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管理的数量

一方面,作为学校主体的重要部分,教职员工在最高权力机关中的地位要加 强。要积极激励教职员工代表参与大学重大决策的制定;另一方面,要巩固加强教职员工在学术委员会中的中心地位,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术事务发展中的自主创新精神,而学生作为大学的核心利益相关者,要充分体现学生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学生作为受教育权的主体,既是大学最重要的教育服务消费者!又是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在大学的决策机构以及学术委员会中,要适当提供学生代表的参与名额。参考文献:

[1]姜晶,美国大学治理的结构、特点及其启示[J].当代教育科202_(1):43-45.[2]贺国庆,外国教育专题研究文集[M].河北:河北大学出版社202_(8)

第五篇:股东与董事的权力制衡

股东与董事的权力制衡

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

202_年11月10日,国美电器在没有任何预兆的情况下突发公告称,国美电器与黄光裕方面在当天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根据谅解备忘录,国美同意委任由黄光裕提名的邹晓春与黄燕虹分别任公司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至此,纷纷扰扰近一年的“潮汕狼”黄光裕与“上海绅士”陈晓控制权之争暂告一段落。从最初的惺惺相惜,到后来的反目为仇,再到暂时握手言和,黄光裕与陈晓制造的这起中国企业史上最为惊心动魄的企业控制权之争真是令人唏嘘,发人深省。

一、“陈黄之争”暴露出国美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

国美控制权之争的关键事件是202_年黄光裕修改国美章程,将原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赋予了董事会,如随时任命董事,而不必受制于股东大会设置的董事人数限制。再如各种方式增发、回购股份,包括供股、发行可转股,实施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等。

考虑到自己并非绝对控股国美公司,为了尽可能维护自己的利益,排除其他股东的影响,黄光裕将原本属于股东会的权利授权给董事会,再任命自己信任的人担任公司董事,这样黄光裕就能牢牢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了。应该说这一安排在当时,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黄光裕万没有想到自己会锒铛入狱,更没有想到自己亲自任命的董事会“背叛”自己。

而在与“背叛者”的商战中,黄光裕可谓自食其果。当时自己控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漏洞百出,如董事会职权不明确、董事会治理结构不合理、监事会与独立董事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等等,又让黄光裕不断陷入被动,并最终败下阵来。

二、股东会可以给予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提高公司决策效率

董事会作为现代公司的业务经营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是法人治理结构的中枢。董事会的治理水平影响着公司的整体治理水平。相比较股东会来说,董事会站在公司运营管理的前线,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更为专业与合理。因此,为了提高决策效率,股东会可以通过章程将原属于自己的职权授权给董事会。

1、授权董事会行使一定限度范围内的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决定权。

2、授权董事会决定一个内累计不超过一定额度范围内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3、授权董事会决定一定额度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4、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一年内对外不超过资产总额一定百分比的担保,或决定单笔担保数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一定百分比的担保。

5、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处置重大资产不超过资产总额一定百分比公司的事项。

另外,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律师、经济师等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进一步提高公司决策效率与专业性。

三、权衡股东与董事权力,防止董事“背叛“股东会

授予董事权力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固然是好事,但授权不明或过度授权,可能会导致董事会偏离或背离股东会的意愿,影响股东利益。为了防止董事“背叛”股东会,股东会在授权给董事会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设计合理的董事会治理结构。

董事会治理结构本身是否合理直接影响股东会的授权是否会被滥用。董事会治理结构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董事的选任、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等。明确以上几点不仅能降低董事会治理结构的法律风险,同时还能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

第一,董事选任方面。如为了保证董事对自己“忠诚”,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公司董事由公司股东委派。具体委派数量由各股东根据自己在公司中的地位来协商确定。这样当某位董事损害委派股东的利益时,委派股东可以自行决定免除其董事身份,无须与其他股东协商。同时还可以在章程中明确约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有权随时解除董事身份。

第二,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方面。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举行,董事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公司的大股东为了全面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可以考虑不设董事会,而设执行董事,由大股东自身担任。

2、明确股东会授权范围

这一点表现在章程中要尽可能详尽地约定董事会授权来源,授权内容,具体行权条件、行权期限,以及权利行使不当的救济。

如,股东可根据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明确前文提到的“一定限度范围内”的具体额度。

再如可在章程中约定,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宜等,应当建议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3、明确董事损害公司利益时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可在章程中约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损害了公司利益,参与决议表决并无异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与损失确定方法。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公司正常运行的前提。如何扩大股东权利,提高决策效率,同时有效地防止董事背叛,构建完善的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制衡框架,避免企业爆发法人治理结构法律风险应当被提上每位企业家的日程表。

探析美国大学校长的权力制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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