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护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护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护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静脉输液是儿科临床最常用的治疗方法之一,本文通过总结临床经验,查阅相关文献整理得出小儿静脉穿刺成功与否与护士的心理素质、环境、静脉的选择、进针角度、固定及护理等因素有关。
【关键词】小儿 静脉输液 护理
静脉输液治疗是临床常见的治疗手段,是应用最多的一项护理实践活动。尤其是在儿科,因其患者的特殊性,静脉输液的成功与否,不仅直接影响治疗的效果,还是引起医患矛盾的主要原因[1]。因此,作为儿科护士,不仅要加强技术练习,更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静脉输液的成功率。
1.儿科护士应具备的心理素质
要求护士具备健康的心理,乐观、沉着、稳健,具有良好的忍耐力及自我控制力[2]。由于现在多数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存在一个患儿六个家长的现象[3],这就要求儿科护士在操作时一定要保持平稳的心理状态,集中精力,不受外界的影响,更好地为患儿服务。
2.环境在小儿静脉输液过程中的作用
2.1自然环境影响
操作台周围的光线的强弱,照射角度等都会影响护士操作水平的发挥[4]。光线应充足,操作台高低适合,输液物品摆放合理方便取用。病室或留观室的布置应色彩鲜艳,减轻患儿的恐惧感,护理人员着装也会对患儿的心理产生影响。
2.2社会环境影响
护士作为一个行业,其社会地位低,对护士职业的不尊重与不理解仍然存在。所以,社会的理解、家属的支持,会激发护士工作的热情与积极性[5]。
3.静脉输液部位的选择[6] 3.1 0~3岁的婴幼儿:选择头皮静脉,因小儿出生至3岁,头部皮下脂肪少、静脉极为丰富,易于固定,不影响患儿活动。选择时应选表浅明显的静脉,有些部位如耳后、顶部应剃去头发,便于消毒和选择,选择时注意区分动静脉,动脉淡红色触之有波动感,静脉淡兰色触之无波动感。
头皮静脉的选择也按一定的顺序,先是颞浅静脉、前额静脉,最后是耳后静脉[7]。
颞浅静脉位于两侧颞部,一般显示2~3条静脉,特别表浅显露,细长面直,易于固定,成功率高[8]。
正中静脉位于前额正中冠状缝处,在额骨正中和冠状缝处用手触摸皮肤时有“沟痕”感。此静脉粗而直,穿刺成功率高。
耳后静脉位于耳后,表浅显露,粗长而直,易于固定,但对于护理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当前两处静脉不明显时可考虑耳后静脉,头皮静脉触之有沟状感觉,因此更易穿刺。
3.2 3岁以上的儿童选择四肢浅静脉。
手背静脉一般显示1~2条,其特点是粗而直,表浅呈淡兰色,富有弹性,穿刺成功率高,易于固定。
足背静脉也显示1~2条,较手背静脉细而直,亦呈淡兰色,表浅易于穿刺。
头静脉、大隐静脉和小隐静脉,较手背静脉和足背静脉粗且直,富有弹性,但不易固定,通常用于肥胖儿、脱水、休克的患儿[9]。
4.静脉穿刺点的选择
在确定静脉输液部位后,选择穿刺点和穿刺角度 [10]。
看静脉:对于明显易看的血管选择避开关节部位、骨隆突处、静脉活瓣处穿刺。还要根据患儿的年龄和治疗手段进行合理的选择 [11]。
摸静脉:对于肥胖的患儿其皮下的脂肪多,血管较深,可用指尖按照解剖部位探查。
手推指压法:主要用于水肿患儿,应行按摩推动局部,使血管显示后再穿刺,因组织内的渗液未全消退,进针要比平时略深。
轻压横摸法:肥胖小儿头皮静脉常显示不清,进针深浅不易掌握,应根据静脉解剖位置,用手指触摸体会静脉在皮肤上的“沟痕”感,以确定部位及走向。如:额骨正中和沿冠状缝处用手触摸皮肤时有“沟痕”感,即找到了额静脉;从耳屏前方,颧弓根再向上触摸到“沟痕”感,即颞前静脉;在耳廓后方,即耳后静脉。在相应静脉的部位触及明显“沟痕”感时,即可进行穿刺。
静脉按摩法:用双手的掌根部四肢静脉从血管的近心端沿静脉走行环形按压指(趾)端,用力均匀反复按摩3~5次,再用止血带结扎血管的近心端,松紧要适度,然后由远心端向近心端按摩,血管充盈显露,此时静脉穿刺较易成功。
热敷法:热敷能使局部组织温度提高,改善血液循环,使血管扩张、静脉充盈、暴露。
拍打法:经过以上方法仍无法找到血管时,可采取拍打法。即在患儿的手及足背浅静脉丰富的部位,用手掌由轻渐重的拍打3~5次,通过轻微的刺激,血管多数可显露。
负压进针法:对细小血管、休克、脱水患儿的血管,宜采用负压进针法[12]。
5.一般静脉穿刺法
5.1新生儿:由于新生儿的血管特征,所以穿刺时应绷紧皮肤,靠远心端5°~10°进针,见回血后沿静脉走行再刺入一段后固定,进针时应快而平稳,但切忌过深,因新生儿皮下脂肪少,刺皮后就是血管。如有头皮血肿应避开血肿,不在此做静脉穿刺。
5.2婴幼儿:①额正中静脉:比较粗,易于固定,绷紧皮肤后20°~30°进针,针头斜面刺破皮肤后,针头行于皮下时角度变小,刺入血管时角度改为10°~15°,使针身和血管平行向前推进。但额正中静脉易外渗,逆行进针可克服此缺点。②颞浅静脉:较粗,能看清静脉者由浅入深进行穿刺,开皮时较浅,回血后向前略平行推进,后固定。看不清静脉者可用示指触摸,能摸到静脉沟,根据血管走行在手指引导下进针,刺入血管后可有通畅感,即为成功。③耳后静脉及枕静脉:血管多表浅,管壁薄而脆,应小角度,浅进针。④大隐静脉:扎止血带不要太远,约在穿刺点上4~5cm。较胖的孩子除外,止血带应往远端扎,如手感弹性不清,可按其血管斜内上方走行的解剖特征,由浅入深进针,进针角度30°~45°,较胖的患儿进针应稍深些。⑤手背、足背静脉:手背可采用常规进针角度。如高热、休克等患儿末梢循环不良时多不采用,足背血管多表浅,应以10°~15°角进针。⑥毛细血管:如眶上静脉。表浅、有弯曲,穿刺时应选择一段无弯曲的血管,5°~10°角进针,缓刺缓行,以防刺破血管。⑦颅骨骨缝穿刺法:用手摸准患儿颅骨骨缝后,剃去局部头发,行常规消毒,将左手拇指、示指分开,绷紧穿刺部位皮肤,右手持头皮针取15°,在骨缝中间穿刺见回血即可。
6.固定
6.1 穿刺时患儿的固定
6.1.1头皮静脉穿刺一般可以将患儿采用全身约束法[13],或采用两人分别站地患儿两侧,一个用前臂夹住患儿上半身,同时用双手固定患儿头部,另一个用双臂夹住双下肢,同时用双手固定腰部及双手。
6.1.2周围静脉穿刺 由于儿科患者生理解剖特点,在静脉穿刺时,一般可不采用握拳法,而是在穿刺时患儿将五指伸出略弯曲护士用左手将患儿四指手固定成背隆掌空的握杯状,不仅可充分显露手背各部位血管,而且还能防止患儿在反抗时造成穿刺不成功。
6.2穿刺后输液针头的固定 穿刺成功后,针头固定的方法和手法又是保证输液畅通的关键[14]。
静脉穿刺成功后,首先保持穿刺部位基本稳定,左手拇指轻固定针柄或用拇指垫在针柄下面,也可采用用拇指固定近针侧的软管,这时用右手迅速取胶布固定,先固定针柄,再采用创可贴式的胶布固定穿刺部位,接着再取一条胶布在针柄下用“u”型法固定,将软管向上盘起用胶布固定,最后将输液管固定在耳廓或穿刺部位附近的躯体上。当患儿突然运动时,因输液器牵引的着力点落在粘连着的身体其它部位,还可以防止患儿因好奇拉扯输液管的可能,而起到了降低针头移位的保护作用。手足部还可选用夹板固定法,根据患儿穿刺部位的大小,粗细选择合适的固定工具[15]。固定大隐静脉时,应将夹板固定于足跟,看护者扶住足趾部分轻轻向下,防止踝关节活动,而穿破血管。
7.输液过程的观察和拔针的处理
小儿静脉血管较细,且多动易哭闹。护士在输液过程中勤巡视,当发现因多动或出汗引起胶布粘贴不牢的现象立刻重新粘贴。拔针时,先分离压迫针眼处的胶布,拔针时要求又快又轻,交待家属用拇指按压[16]穿刺部位,因皮肤穿刺点和血管穿刺点可能不在同一个位置,拇指接触面较大,这样能同时按住两个穿刺点,防止皮下淤血,稍用力按压5分钟即可。
8.健康教育和有效沟通
随着护理学科的发展,护士的角色进一步拓展,儿科护士作为一个有专门知识的、独立的实践者,被赋予多元化角色[17]。
在输液过程中,护士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健康教育形式[18]。穿刺前应向家属解释穿刺的部位、目的、意义以及穿刺后的看护方法,取得家属的配合,对待患儿可选择转移注意力+奖励的方法[19],这样就能减少患儿的恐惧感,输液穿刺容易获得成功,也可防止患儿在输液过程中家长的不慎护理而造成重新穿刺。在操作过程中,护士应始终保持语言和蔼,多与患儿及家属沟通,用稳重娴熟的操作技术赢得患儿及家长的依赖[20]。
综上所述,静脉输液因其给药快速、有效、刺激性小、痛苦小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临床,因儿科输液难度大,要求我们护士更应该加强学习,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心理素质更好地为患儿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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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金融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侨光电大2012秋金融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金融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指南
(一)宏观金融调控问题
1.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调整
[提示] 此题的论点在于,必须对我国目前的货币政策最终目标进行调整,在论述过程中,可以介绍过去我国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讨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出台的背景通过论述经济金融形势的新变化,得出调整的方向和目标。
(二)货币政策比较问题
7.增加有效需求的途径初探
[提示] 有效需求不足仍然是我国目前经济中的主要问题,针对目前已经采取的许多宏观、微观政策,提出自己的对策建议,并提出论据,展开论述。
(三)我国的利率政策问题研究
(四)利率市场化问题研究
(五)政策性银行问题研究
(六)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研究
(七)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八)分业经营与全能银行
(九)资本市场与国企改革
(十)农村信用合作制度研究
(十一)国债问题研究
(十二)银行改革研究
(十三)非银行金融机构问题研究
(十四)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十五)银行并购问题研究
(十六)货币市场论题
(十七)资本市场论题
(十八)保险学论题
第三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法律系法学专业
00000000000*****指导老师 ****
【摘要】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文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本文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文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范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此制度上的立法,首先从本国的基本情况出发,同时考虑人民群众对该制度的了解和接受程度,选择性地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财产制种类在立法上并未给予夫妻双方绝对自由,即夫妻双方在约定时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三种财产制中选择其中一种,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一般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将其在婚前和婚后所得的全部财产所有权 1
约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又可称为一般共同财产制。我国在普遍认同和采取的就是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又称为限制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一部分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有,另一部分未作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制种类。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将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全部约定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并且约定一方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财产制度。
在实践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在西方司空见惯,在美国人们认为这是对个人财产和生活方式的一种自我保护。在英国,夫妻间的财产协议被称为是有钱人的结婚必需品,英国伦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马克哈波指出:“有较多财产的夫妻如果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那么一定是脑子有问题。”而在中国,特别是前些年,夫妻间订立财产协议简直被视为是在亵渎婚姻。即使是现在,大多数人也认为是对婚姻、对爱情的亵渎,是为结婚后的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埋下伏笔。最近,在我国妇女联合会在12个省级地区中随机抽取的8800位群众进行关于“是否应该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后,显示:我国群众对夫妻财产公证的意见存在很大的分歧,其中持支持态度的占总人数的44%,持反对态度的占总人数的56%,由此也可见在我国人们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接受和利用程度远远不像西方国家。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行规定
(一)基本内容
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
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缔结该协议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民法所要求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可知,夫妻财产协议的主体身份是特殊的,因为具有缔约主体资格的只能是夫妻。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财产协议缔结的时间,但是原则上在婚前、婚后当事人都可以签订财产协议。但是依据法律,婚前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只有当事人符合主体要求时才生效,即未婚夫妻登记结婚后方能生效。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标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只要是合法的夫妻个人财产,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所得的,都可以作为财产协议的标的。夫妻双方可以就以上财产内容在我国法律所允许的财产制形式下任意约定,既可以约定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以及对财产可以行使的权利内容和范围,也可以以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协议内容以及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等事宜。此外,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如不能约定规避抚养、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以及借协议之名,行逃债之实。同时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集体的合法权益。
3、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约定财产时夫妻双方必须出于自己的真实意志,即夫妻在意思不受约束,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前提下签订协议时,协议的内容才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夫妻一方如果以威逼、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达成财产协议,则另一方有权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
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要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种要式行为,《婚姻法》要求签定夫妻财产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且要有本人的签章。因为书面形式的协议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一种实物证据,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地调节矛盾,而且如果当事人双方要求进行公证,有书面文件更加方便。
(二)法律效力
1、相对的优先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当然也可以同时并用,但是约定优先。由此可见,夫妻约定财产制相对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优先性。
2、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双方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对于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理应依照其约定的内容对于约定的标的行使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必须遵循协议内容,单方未经合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协议的内容。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时,另一方应该承认对方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不得干涉对方对其财产行使权利。婚姻关系解除时,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分割首先应该尊重财产协议的优先效力,没有财产协议或者财产协议无效时才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处理。
3、夫妻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有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分别所有的,而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的,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或妻一方各自的财产清偿。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不可避免的与第三人发生财产关系,《婚姻法》为了防止夫妻利用夫妻约定财产制串通起来规避法定义务和损害第三人的权利特别规定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这个条件,并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第三人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知悉或者夫妻一方举证不能,那么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不足
虽然随着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开始融入民主法治意识,强调个人的权利以及意思自治;与此同时立法者吸取外国立法经验注重维护第三人的利益。但是该制度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第一,立法较分散,且在法律条文中缺乏总则性规定。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基础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来源分散法律条文分散导
[2]致其缺乏整体性、系统性。任何协议都应该有使其合法的成立条件。如我国的《合同法》
就在总则中规定了一般成立条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夫妻财产协议从本质上来讲也是一种合同,所以《婚姻法》立法中理应参照合同法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成立条件,如主体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性等。
第二,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财产制形式的限定不合理。从《婚姻法》的条文中可知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进行限制,明确限定了三种可约定的财产制形式。法律学者们认为这是一种封闭、僵硬的契约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如果约定了这三种形式以外财产制形式将不会发生法律效力。这违背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而且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失去了该制度的本质意义。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下,夫妻双方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夫妻约定财产制形式的种类局限于三选一,是无法满足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多元化的要求。例如,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而财产增值部分为共同所有,这个协议兼顾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可能是个双赢的选择,但是却无法为该约定找到合法依据。既然是个协议,就应该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婚姻法的这种限制明显有违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实践中这样的限制不仅限制了当事人约定的自由程度,也不能很好的调整越来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违背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基本意义。
第三,缺乏公示程序,财产协议约定的对外效力难以操作。现在各国的立法或惯例普遍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应该为要式行为,即夫妻双方应该以书面的形式达成协议且进行一定的确认程序,赋予公示的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仅仅规定夫妻约定财产时要采取书面形式,并未要求进行公示。这就使得实践中出现很多难题,如书面协议丢失、毁损或
者多次修改等,使得很难证明双方之间最初有效的约定,这不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协议具有对外效力,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效力缺乏说服力,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操作。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以自己的意思达成的,夫妻双方可以在合意的基础上变更协议的内容,第三人在订立协议的过程中没有参与,对于协议的内容就不得而知。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这规定是很难在实践中进行具体操作的。第三人是否知道协议内容属于其主观问题,夫妻一方想要举证是谈何容易。
第四,未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与撤销程序。夫妻财产协议既然是一个契约就会有情势变更的时候,也可能会有其他情形导致约定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夫妻双方或者继续使用将会显失公平。所以法律基于公平,应该允许夫妻双方在必要时可以合意变更协议内容或合意解除该财产协议。从夫妻财产协议撤销的原因上看,可能是自然撤销,例如因为婚姻关系解除、消灭或者像合同法上因为协议所附的条件不成立、丧失;也可能是合意撤销,如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解除。从我国当前的立法来看,并没有约定夫妻双方不能变更或撤销其财产协议,这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从法律的严肃性和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正当性来看,应当对夫妻双方的这种权利作出如合同法般详细的规定并规定相关限制条款。首先,协议的变更或撤销不能有损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协议的变更和撤销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比如应当到公证机构或者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公证或登记。
第五,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缔约时间不明确。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夫妻财产协议的缔结时间作强制性规定,但是理论上承认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在婚前签订的财产协议在婚姻关系确定之后生效。在实践中,没有在法律条文中确认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协议的效力,会引起关于夫妻财产协议缔约主体不明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为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作为合法缔约主体找到明文的婚姻家庭法律依据。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建议
婚姻法的立法过程中虽然不断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但是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法律依据分散、法条含混、夫妻财产协议公示以及变更撤销程序等问题。笔者就此制度的如上缺陷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第一,完善婚姻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只有通过完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使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步走向整体性和系统性,以迎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与此同时,立法者可以通过对法律法规的编撰来实现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使之系统、完整,以方便司法活动。
第二,将夫妻财产协议成立条件列入婚姻法中。参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成立要件。首先,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代理制度。夫妻财产协议对于双方来说关系重大,涉及到的抚养、扶养、赡养关系,只有当事人才能权衡轻重。其次,协议基于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排除一方以威胁、强迫、欺骗、乘人之危等手段而是另一方签订的协议。再次,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约定违反法律、公共利益以及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约定内容为逃避清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抚养、扶养、赡养的义务等。
第三,我国夫妻财产协议应采用自由约定的形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形式无法满足现在婚姻家庭间复杂、多样的财产关系,不利于司法实践,也不利于夫妻双方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虽然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受到了本国文化传统、法律习惯、文化观念等先天性因素的影响,但这种制度如果如果能够更好地适用于夫妻双方,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应新的需求在民法和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
下适当改变势在必行。这样不仅兼顾到了当今婚姻家庭生活的现实还能赋予当事人自由约定财产,使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更好地体现出来。在具体操作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自由约定财产制形式约,所约定的财产形式不受过多限制,只要符合约定的生效要件,不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不违背公共利益以及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允许并保障夫妻双发充分行使这项权利,选择最有利于双方的财产制形式。
第四,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只要求夫妻双发以书面的形式订立财产协议,而没有规定任何公示程序和制度,使得夫妻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过于脆弱。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协议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而“第三人知道”这是一种极具主观性的标准,通过夫妻一方的举证缺乏说服力,外人也无法判断举证是否属实,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因此笔者认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应增加夫妻财产协议应该由婚姻登记机构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或者由公证机构进行公示。例如法国的民法典规定,夫妻在缔结财产协议的过程中,应该有公证人在现场,夫妻双方对协议的内容都表示接受并由在场的公证人签章。这样通过公示,最好的平衡了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加强了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交易安全。通过公示也将成为一种证据,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五,对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与撤销程序加以规定。某些国家是不允许既定的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婚姻登记之后是不允许变更或撤销的。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协议既然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根据合同法原理自然应该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意的情形下变更或撤销,这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并无条文禁止夫妻双方变更或撤销财产协议,即原则上准许夫妻双方变更或撤销其财产协议,但是却没有规定具体的变更和撤销程序。[4]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时刻处于变化状态的法律关系,因而夫妻财产协议自然会面对情势变更问题。[3]所以笔者认为,婚姻法应该对夫妻双方在必要时因合意而变更或撤销财产协议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同时规定相关的程序,如变更、撤销财产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或到公证机构进行再次公证,违反相关程序,所作变更、撤销无效。
第六,对婚前财产约定赋予明确的法律效力。从法律的严肃性考虑,为了使拟结为夫妻的双方当事人成为夫妻财产协议的缔约主体有法律上的依据,应该考虑从法律条文上确认在婚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从法律条文上放宽夫妻财产协议的缔约时间,这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而且也符合社会实际和社会习惯的要求,拟结为夫妻的双方当事人能够明确的法律资格进行约定财产关系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语
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有着客观因素决定的缺陷,立法者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使之不断适应夫妻财产关系的新发展,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以及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本文从我国现如今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之处出发,找出其相应的解决办法。笔者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依据分散、法条含混、夫妻财产协议公示以及变更撤销程序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希望立法者能够重视这个制度的相关立法,希望法律学者们能够对这个制度有更加深入的研究,是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不得发展完善,更好的适用于夫妻之间,使婚姻家庭生活走上和谐的轨道。
参考文献
[1]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第二版.第146-147页.[2]余澜.论夫妻约定财产制[J].井冈山大学学报.第33卷第5期.第128页.[3]蒙萌,田冰.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J].法制与社会.2012年7月中.第95页.[4]姜晓彤.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年7月下.第276页.Analysis of Marital property regimes
Economic LawLaw Major
1***wangping-huangEssay Instructorlixiao-mei
Abstracts: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China with development to improve material life, reflects the
increasingly perse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complicated property relations.Marital Property System not only be able to properly deal with the ownership of proper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property qualifications, and can be reduced due to property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termination of the marriage, to relieve the burden of proof of the parties to ensure that the proceedings of the high efficiency, maintenance-related the rights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Although the Marriage modify certain extent improve the system of Marital Property Marital property regime under the constraints of our concept of culture as well as the economic foundation and other congenital conditions, in practice, there are still many defects.This paper introduced Marital property regime, pointed out that the major flaw in the system, as well as the corresponding points of legislative proposals.Key words:Marital Property System;law of marriage;perfect
第四篇:国际贸易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
浅析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外贸的 影响及应对措施
学院:商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级:国贸0904班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2013年 6月
摘要
由美国引起的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全球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国际市场需求慢慢收窄,再加上愈演愈烈的欧债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纷纷采取了救市的措施,但有些国家却再次运用贸易保护主义,掀起了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与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相比,新贸易保护主义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也体现出许多新的特征。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影响,阻碍了我国整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面对此种情况,我国政府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刺激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同时对国际贸易壁垒要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积极主动避开,适应并且巧妙运用有关国际贸易规则来维护本国利益不受侵犯。本文通过具体理论加以大量权威实例与数据形象的分析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内涵及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并最终从企业,政府等各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新贸易保护主义,出口贸易,反倾销
Abstract
The outbreak of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resulting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lobal economy is slowing down, narrow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demand, coupled with a growing debt crisis in Europe, countries have taken bailout measures, some countries but the use of trade protectionism, triggered a new round ofwave of protectionism.Unlike previous trade protectionism, the new era of trade protectionism showed many new features designed to improve its posi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pision of labor in the value chain, creating for their own advantage in the new round of economic growth cycle.China should actively expand domestic demand, improve the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actively take the initiative to avoid international trade barriers, efforts to adjust the export trade structure, and actively play the role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to actively explore new markets, encourage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the use of WTO rules to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such as to reduce the impact of new trade protectionism on China.Key words: new trade protectionism,export trade,anti-dum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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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音乐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南京晓庄学院毕业论文
南京晓庄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
视唱练习对钢琴演奏的帮助
姓 名:
学 号:
院 系: 音 乐 学 院
专 业: 音 乐 学
年 级: 2014级
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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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唱练习对钢琴演奏的帮助
中文摘要
随着音乐热潮的兴起,钢琴被更多的人所接受并练习。钢琴不仅仅是练习的乐器,更是一种表演的乐器。而在西洋乐器中,钢琴也有着“乐器之王”的美誉。这对钢琴的教学与演奏提出了更系统,也更严谨的要求。钢琴的演奏除了有技术层面的要求,更多的是对情感的诠释、作品的理解和作曲家风格特色等等方面的的表达。这些都不是只有纯粹的钢琴练习就能达到的。在钢琴的教学和演奏过程中,有一个词被频繁提起,那就是——乐感。表演者对演奏或演唱作品的理解和表达,就能称之为乐感。在音乐表演中,作品的诠释是否到位、情感是否贴切都以乐感为体现。这使得乐感成为判断一位演奏者是否成功的重要条件之一。乐感并不是天生就拥有的,在后天的学习中,我们可以通过丰富的视唱练习、反复的听、反复的唱以得到我们需要的音响效果。特别是具有音乐性的视唱练习,是培养乐感,提高钢琴演奏能力的最佳途径之一。
传统意义上的视唱练习,过于关注音准的问题,从而忽略了对旋律表演性以及乐曲整体性的表达。这让视唱练习成为单纯的音准练习,没有达到锻炼乐感能力的目标。在视唱练习中,有许多方面都能够对乐感能力有着锻炼的作用,比如节奏感的培养,和声感到培养,音量、力度感的培养等。笔者认为:只有加强对视唱练习的重视,从各个方面锻炼视唱能力,提高视唱水平,才能使乐感能力得到提升,也只有这样,才能丰富钢琴的表达能力,从而提高钢琴的演奏水平,达到练习视唱的目的。
关键字:视唱练习,乐感,钢琴演奏
目录
中文摘要 2
一、绪论 3
二、视唱的重要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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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唱练习的一般状况
(二)视唱练习的重要性
三、如何培养良好的视唱习惯 5
(一)对于音准的培养
5(二)对于节奏的培养 6
(三)对于音量和力度的培养 7
(四)对于和声听觉的培养 7
四、视唱练习对钢琴演奏的帮助 7
(一)视唱对乐感的帮助 8
(二)音准的表现功能对钢琴演奏的帮助 8
(三)拍子的表现功能对钢琴演奏的帮助 9
(四)节奏的表现功能对钢琴演奏的帮助 9
(五)力度的表现功能对钢琴演奏的帮助 10
(六)和声的表现功能对钢琴演奏的帮助 11
(七)调式的表现功能对钢琴演奏的帮助 12 结论 13 致谢: 14 注解: 15 参考文献: 15
一、绪论
钢琴演奏的道路上,我们可以通过循序渐进的练习、科学的方法得到良好的效果以及完美的演奏技术。只有掌握了科学的练习方法,加以刻苦练习,就能取得成功。而一个成功的钢琴演奏者所拥有的,绝不仅仅只有技术而已;还有充满感染力的音乐表现力,使听众引起共鸣的音乐魅力。这些都不是一个只有技术的演奏者可以达到的。除了完美的演奏技术,表演者更需要的是“乐感”。有了良好的乐感能力,才能把谱面上音符变成富有旋律性的乐音;有了良好的乐感,才能将作曲家所要表达的意境,通过乐音表达出来;有了良好的乐感,才能更准确的理解作曲家的所思所想;有了良好的乐感,才能更全面的呈现曲子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而良好的乐感又需要通过科学的、全面的视唱练习得到。视唱练习所必备的也不仅仅是简单音准而已,还有各种各样的节奏型,色彩丰富的和声,种类繁多的表情记号和力度变化记号等许多方面。只有加强对视唱练习的重视,才能提高乐感能力,从而提高钢琴演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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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视唱的重要性
(一)视唱练习的一般状况
在传统的视唱练习教学中,往往过于注重在音准的训练上,使得学生认为:只要有正确的音准,就等于是学好了视唱。导致了学生们只是一味的反复模仿,使视唱成为单纯的模唱。这种学习方法的单调性,不仅使他们的学习态度发生了改变,而且也让他们对这门课程的真正内涵也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理解,认为视唱就是把书上的几百条视唱曲唱下来就好了,甚至背下来,就学会视唱了。而在练习中,学生花太多的精力在“唱名”上,也导致他们忽略了视唱曲原本的旋律性和音乐美感,使得视唱曲成为单纯的练习曲,而不是具有旋律性的乐曲。这也改变了视唱练习的最初要求——培养学生乐感的要求。学生通过这样的视唱练习所得来的,不过是麻木的音准和没有乐感可言的句子而已。
(二)视唱练习的重要性
视唱是通过视觉来进行识谱的,它不仅仅是练耳的基础,也是积累音乐语汇和音乐听觉经验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之一。首先我们必须明白的是,学生视唱的目的是什么。第一:熟练音符间的关系,像掌握语文词汇一样的掌握音符,这样才能做到信手拈来,得心应手。所有的旋律都是由音符组成的,熟练视唱也就是熟练音符的过程,像这样循环往复,才能达到视谱即唱的目的。第二,就是通过声音作用于听觉,积累听觉经验。听觉经验,是理解音乐的基础,而音乐理解则直接关系到音乐的表达。积累大量的听觉经验,也可以促进对多声部听觉的能力以及对和声音响的理解和分辨。
视唱是一门基础课,其最终的目的,是训练学生的读谱能力,培养学生准确的拍子、节奏和良好的音准及乐感能力。因此,视唱所要训练的内容是十分的丰富的,包括音准、节奏、表情、读谱等等。所以,在训练的过程中,既要将每一方面单独训练,又要有将他们统一起来的能力。比如说“音准”,在不同的节奏中,音准的准确度也有难易之分,而在不同的速度和表情下,音准也存在着细微的差别感。而读谱的敏锐度,是影响视唱是否完整的最根本的原因。因此,在视唱练习时,必须将各项的单项练习和综合练习统一起来,多方面渗透,多方面成长。
视唱除了解决最基础的音准、节奏、表情外,还必须注意培养乐感能力,这是学生在视唱学习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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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忽视的问题。在传统的练习中,学生将注意力大多都集中在“唱名”上,从而忽略了视唱曲原本的旋律性和音乐性,这就使得教师必须时刻提醒学生,将每一首视唱曲都当做歌曲来唱,将歌唱的方式和视唱结合起来,使得学生在唱视唱的同时,也注意到旋律的美感,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表达曲子的风格特征。虽然初期接触的视唱一般都以功能性居多,因此或多或少就忽略了视唱练习原本的音乐性,虽然这个时候的视唱曲都较简单,但那种没腔没调的演唱,不可能真正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达到视唱练习原本的目的。所以,即便是最简单的视唱练习,也要将其旋律性和音乐性给唱出来,将对乐感的重视,从最简单说视唱练习开始。
在练习中运用科学的视唱方法,要能做到“眼到、心到、口到、耳到、手到”,也就是说,看一看曲谱的调号、拍号等出现的各种记号;想一想这首乐曲是什么调,应该用怎样的速度,对旋律的起伏、力度的对比该有什么样的处理;把曲谱准确地、富有表情地唱出来;唱的时候要注意听清楚音准、节奏、速度等是否正确;边唱边打拍子,注意拍点的准确性,借助手的动作把握好速度的快慢以及节拍的强弱。
三、如何培养良好的视唱习惯
(一)对于音准的培养
音准,就是人们对乐音高度准确性的认识和表达能力。其中包括听辨能力和唱奏能力。音准取决于音乐听觉和演唱、演奏器官的状态与能力。对于音乐专业的学生, 要求具有准确地辨别出乐音高低的能力,有同时能在心中把某一音高度“想” 出来, 再与其他演唱、奏器官协调动作, 迅速而准确地唱、奏出来。这就是音准的含义。训练音准与在音准上的表现能力, 分为以下两种。
1.绝对音准感到定义。即凭经验能确定某个音的准确高度。这不是每个学习音乐的或从事音乐工作的人都能做到或必须做到的。但是,有这种绝对音准的人,通常音乐修养较高。绝对音准通常以 a 的高度作为训练标准。从事音乐专业的人或多或少都具有某种程度的绝对音准能力。他们对某个调性, 某个音特别敏感, 能立刻“想” 出来或唱出来。教师则可以积极利用这些条件来发展他们的绝对音准感。
2.相对音准感的定义。即依据某个音的高度, 辨别出其他音高的能力。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音乐能力。但是, 这种相对音准的能力, 不仅仅是根据某音而确定其他音的能力, 更应该具有达到符合调式风格的音准的能力。按照调式音准来要求学生的唱、奏能力和听觉能力, 培养一种较高的音乐修养,这是对大部分学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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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节奏的培养
节奏是音乐的“骨骼”, 是音长短、快慢、强弱、延长、休止、抑扬顿挫的总和。一个人对于这种现象,能在听觉上分辨出,或者是内心里想象出,并与演奏、演唱器官相配合,所表现的能力,就是节奏感。节奏训练又是视唱练耳课的重要内容。学生很反感纯粹的技术训练,要在其中注入新的活力, 就必须在节奏内在的韵律美即“抑、扬、顿、挫”上下功夫。
节奏的训练,既要有节拍,有要有节奏。节拍是训练的基础,但不是最终目的。乐感是通过节奏来表现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节拍与节奏是统一的。就是在节拍的基础上,演变各种各样的节奏。反过来,各种节奏变化又以一定的节拍来规范;
2.节拍退居其次,主要突出节奏的意义。为了使节奏有流畅的表现,甚至可以超越节拍的规范,使得节拍有了失真的感觉,但节奏是正确的。比如在演奏舒伯特《军队进行曲》的低音伴奏时,如果把第一个十六分音符稍微延迟一下,就能获得更加轻巧、更有弹性的表现;如
3.节奏的完整性要从整体去体验,而不能用“数拍子”来完成。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复杂的节奏反而变的更容易了,比如肖邦的波兰舞曲,马祖卡等舞曲,就主要是依靠风格来演奏的。如果按照谱面上的拍子来演奏,就显得呆板又困难,但如果是从节奏的风格上去训练,则容易了许多;很多时候,必须依靠节奏的风格来训练,才能演奏出美感来。如演奏斯特劳斯的圆舞曲,单纯的数拍子,是不能得到圆舞曲轻盈优美的效果的。如:
4.广义上的节奏包含有速度的意义。没有了速度,节奏就是不完整的,速度的基本要求如下:始终如一的均匀的速度和对于绝对速度的感觉,内心想象和表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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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音量和力度的培养
音量和力度,简单的说,就是艺术的处理音乐中的强、弱、音量、力度的能力。这是在音准、节奏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更高程度的要求。音量由力度控制,它是对乐句处理最基础的能力。要想培养这样的能力,首先要理解音量、力度的变化是什么。
1.基本力度(由弱到强)ppp
p
mp
mf
f
ff
fff
变化力度
Cresc
很弱
弱
中弱
中强
强
很强
极强 2:基本力度(由强到弱)fff
ff
f
mp
p
pp
ppp
变化力度
dim
极强
很强
强
中弱
弱
很弱
非常弱
只有理解了这些变化的对比意义,才能在丰反复的视唱练习中得到训练,明确这些变化在乐句和曲子中存在的意义和作用。
(四)对于和声听觉的培养
和声,包括音程和多声部。巴赫的创意曲则是多声部的典型代表。演唱或演奏巴赫的创意曲,也是对和声听觉的一种锻炼和理解。巴赫对于创意曲的操作,并不是把练技术当作最后的目的,而是把声部的清晰、乐意的设计当作必经的过程,把作曲作为最终的目的。巴赫作为巴洛克时期的音乐家,巴赫的作品中也有着鲜明的巴洛克时期的色彩。其特点为:第一,在主旋律声部上进行与多条旋律声部的叠加。其表现出一种交替起伏、相互响应的音乐效果。只有能抓住主旋律的痕迹,才能让曲子完整,使曲子的乐感连贯,优美。第二,在主题上叠加不一样的音乐形象,使得同一首曲子中的主题,可以保持同一种音乐形象,也可以是不同的音乐效果或形象。○1
四、视唱练习对钢琴演奏的帮助
钢琴演奏, 绝不仅仅只是纯技巧的显现, 技巧是载体, 情感才是最终目的, 而乐感, 正是技巧与情感完美结合的表达,。乐感是音乐表演的灵魂,是人们对音乐的感觉能力,想像能力和表达能力的综合反映,它建立在音高、节奏准确基础之上,但又超越于音准的规范,把音响流动的标准形式提升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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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染力的音乐。努力培养学生的乐感,使他们的视唱达到音量适度,音调乐耳,节奏明确,音准无误,强弱得体,适度恰当的境地,使视唱具备有效表达内容的基础,为学生进行音乐艺术的表演和创造创设条件。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白视唱练习对于乐感培养的帮助,那如何将乐感与钢琴演奏结合起来,也是提高钢琴演奏水平所面临的问题之一。
(一)视唱对乐感培养的帮助
1:帮助学生理解曲子的风格特色和音乐形象
每首曲子,都有其最基本的情绪和最基本的速度。而掌握一首曲子的力度、速度、表情术语是掌握曲子主题音乐形象、音乐风格的前提和依据。就比如说:Allegto energico(坚定有力的快板)就不能唱成Adagio(柔板),这不仅使曲子的风格发生了变化,也不能正确的理解曲子的音乐形象,这是其一。第二是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都有其不同的艺术风格、音乐特点等。现代印象派的乐曲就少了古典主义的优美,而东北的大秧歌也少了江南丝竹的婉约,更不用说傣族的乐曲自然就少了蒙古民歌的雄壮、浑厚。只有对这些内容有所掌握,才能正确的把握整体的音乐形象和风格特色。第三,我国的民间音乐,更有着浓厚的地区特色。如东北民歌,它的节奏、吐字、旋律、行腔上都有着明显的地域特色,如果仅仅只是追求音高,那就错误的理解了民歌的风格,也就可能发生张冠李戴的错误。
2:让学生形成固定模式的处理习惯
固定模式的处理习惯,不是刻板的要求和表达,而是通过利用事物的规律,形成一种比较明了的处理方法。具体表现为:
○1通过旋律进行的方向处理音乐音量和力度的变化。上行的旋律通常是开放性的,色彩比较明朗,感情也比较热烈,在没有具体表情术语的情况下,可以做渐强处理。而下行的旋律具有收束性,色彩显得柔和,感情也更平稳,一般可以做渐弱处理。而同音反复的旋律,具有稳定、舒展的感觉,可以根据乐曲的主题情绪做出渐强或减弱的变化。迂回式的旋律通常表现比较委婉、细腻的感情,旋律通过上下的起伏,而富有韵律感。而在视唱练习中,可根据旋律的起伏做出相应的变化。
○2跳音和连音的比较。这是在视唱练习中最基本的演唱方式,连音通常要唱的优美、连贯;跳音要唱的有弹性、轻巧,还不能破坏原本的旋律线条,要能做到音断意不断,点中有连。
○3正确的分句及乐句的处理。这是视唱练习是否理解正确的关键。只有正确的呼吸,正确的划分了句子,才能完整的理解曲子的风格,表达作曲家的所思所想。如果连乐句都划分错了,那也就将曲子的语气理解错了,那还能有多少美感可言了。
(二)音准的表现功能对钢琴演奏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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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准。音准是旋律的基础,由单音进行构成的旋律在视唱和听音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旋律是音乐的基本表现手段之一,其本身就具有丰富的艺术感染力。为了掌握更多的音程色彩,枯燥的旋律练习是必要的。但是即便是这样,视唱练习曲本身的起承转合还是蕴含着乐音的美感。这一点,在许多的教材中都能找到,比如:谱例
通过一定量视唱练习的训练,更有利于把握旋律线条的进行以及对曲子风格特色的理解。特别是在加入了调式的色彩之后,音准的问题就尤为重要。大调及小调在色彩上的差异,以及加入升降号之后,音准的要求就更为严厉。所以,准确的音准,不仅是视唱的基础,也是钢琴演奏的基础之一。钢琴是有着固定音高的乐器,所以在唱法上,我们可以将首调唱法与固定唱法想结合。利用首调唱法理解调式调性的差别,再通过首调唱法巩固音高的概念,而不仅仅是局限在某一种唱法上。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首调唱法更有利于旋律线条的把握,只有抓住了旋律线条的动向,才能正确的理解乐曲的意义。
(三)拍子的表现功能对钢琴演奏的帮助
在乐曲的进行中,拍子最重要的作用在于稳定乐曲的周期,但我们也不能忽略拍子对于音乐作品表现的意义和作用。本文以常见的而二拍子和三拍子为例来分析拍子的表现作用。
1:二拍子的表现作用。这是两种较为常见的拍子,二拍子的强弱拍交替进行,力度对比在相对短的周期里显得比较鲜明,所以常表现比较刚劲有力、明朗的情绪。所以大部分的进行曲、舞曲和叙事性较强的音乐都用二拍子来表现。如聂耳的《义勇军进行曲》
2:三拍子的表现作用。三拍子的强弱关系的循环是不平均的,所以在乐曲中通常表现为优美、流畅的特点。多用于表现喜悦的心情,并常运用在圆舞曲中。如古诺所写的《浮士德》中的一段。
(四)节奏的表现功能对钢琴演奏的帮助
必须先认清,拍子与节奏是不一样的定义。节奏是音乐的“骨骼”,而拍子是旋律进行的周期。稳定的拍子,是所有钢琴曲可以完美的重要条件。节奏可以看成是与旋律进行同步进行的一种韵律,南京晓庄学院毕业论文
稳定的节奏可以使旋律结构稳定,并可以使分句和呼吸也更为准确。在钢琴演奏中,某些节奏型甚至可以代替单纯的拍子的进行。以完整的节奏型为单位,更容易理解乐曲的风格特色,比如肖邦的幻想即兴曲。让节奏成为旋律进行时的律动感,这就使得旋律更加的流畅和完整,乐句更加的清晰、明确,乐曲的整体性也随之提升。如肖邦的《幻想即兴曲》:
某些特定的节奏型甚至决定了乐曲的风格特色,其中以舞曲最为突出。比如起源于古巴的伦巴舞曲。4/4拍的伦巴舞曲,又被称为爱情之舞,舞姿迷人,显得十分的浪漫。伦巴独特的节奏型,让欣赏者有明确的认知。
同样是4/4拍的汉族秧歌却又这显著的不同。
听众或弹奏者不难区分这两种节奏型的差异性,节奏型明确了乐曲的风格,虽然同是4/4拍,但却有着不同的表现作用。只有正确的节奏型,才能跟贴切的理解乐曲的风格的差异性。
(五)力度的表现功能对钢琴演奏的帮助
一首钢琴曲的完整不仅是有准确的旋律进行和稳定的节奏,乐句的层次对比,以及旋律色彩风格的表达才是演奏的重点。力度表情的变化不是为了表现在音量上,而是表现整条旋律的进行上,通过音量和力度的变化,才能使得旋律有了变化,所谓乐曲的风格才能得到体现。
强力度的色彩通常是明亮、开朗的,一般用来表现好卖、威武、热烈奔放的情绪。如俄罗斯作曲家利姆斯基—科萨科夫的《西班牙随想曲》的第一乐章,运用强力度与跳音的结合,表现出热烈奔放、振奋有力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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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力度的色彩与之相反,一般都比较柔和、黯淡,通常用来表现平静、恬淡、沉思的情绪。如舒伯特的《摇篮曲》,采用很弱的力度,结合优美的曲调,使音乐充满了温馨和甜蜜:
上行的曲调与渐强的力度相结合,表现情绪的增长;下行的曲调与渐弱的力度结合,以表现情绪的减弱。如马思聪的《新疆狂想曲》:
(六)和声的表现功能对钢琴演奏的帮助
除了旋律线条的变化外,乐曲的风格也体现在和声的组织上。不同时期、不同音乐家在和声的运用及组织上,都有着不同的见解和风格。如巴洛克时期的巴赫及他的创意曲。对于巴赫的创意曲,我们就要先从他独特的对位思路开始了解。对此,笔者有这样的理解。
巴洛克时期华丽的装饰色彩,使得乐曲中多了许多的装饰音,而装饰音的演奏,不仅使弹奏者的技术更加的成熟,也丰富了音乐的效果,使听觉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培养。这有利于音乐表现时的想像。不同的弹奏方法,使得乐句主题和声部的层次更加的分明,比如有的声部需要用连奏表现优美的旋律,有的声部需要用断奏或跳音来表现活泼生动的形象。不同的音乐形象,加深了学习者对于一些旋律固定进行的表现意义,这对理解乐句有很大的帮助。如:
由于巴赫创意曲是典型的对位法创作的,但其基本主题往往只有简单的一个,而当乐句在不同声部中进行时又表现出不一样的音乐形象,对乐句的处理则成为重中之重。而巴赫的创意曲一般不标注表情记号和弹奏方法,于是演奏者要用自己的理解来处理乐句。当弹奏者对乐句进行自己的再处理时,自己的乐感也得到了进一步的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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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调式的表现功能对钢琴演奏的帮助
调式是一种主音和各音级音高关系的机制,其对乐曲的作用只有在曲调风格和多部和声的进行中才能显示出来。任何的一种曲调,只要与音乐要素结合起来,就能出现多种不同的色彩和功能。
1:大调式的表现功能。大调式的主音关系由三个大音程构成。所以他具有光辉色彩和明朗的性质。常用来表现雄伟、庄严的情绪。当它与4/4拍结合的时候,就有了明显的风格。如《国际歌》:
这是大调式在一般情况下的表现色彩,也有的大调式在节奏和音域上进行控制,使得大调也有了凄凉的情绪。如福斯特的《老黑奴》,因为速度的缓慢,节奏的平稳,音程又少了大跳的进行,音域较窄等因素,表达了作者对故乡的思念和对亲友离去的悲痛之情。
2:小调式的表现功能。小调的主和弦是由三个小音程构成的。所以具有了黯淡的色彩和柔和的性质。多表现悲痛、凄凉、忧郁的情绪。如法国作曲家马斯奈为戏剧《艾林尼士》所写的插曲《悲歌》,描写了一个失恋者的悲痛心情:
与之不同的有冼星海的《在太行山上》,虽然是小调式,但是采用了与2/4拍子的结合,利用弱起小节和附点音符的连接,是乐曲有了一定的抒情性,表达了游击队队员的坚强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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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视唱教学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钢琴好的学生,却不一定有一样好的视唱能力。学习钢琴,音准是不需要人来监控的,也正是因为这样,使得许多练琴的学生将注意力都投入在技术的操作上,而忘记了旋律线条的把握。或者是学生没有将旋律线条唱出来的经验,先入为主的把技术的操作放在了第一位,听而不闻、听而不想是常有的事。必须认识到的是:视唱练耳和钢琴是两门联系应很紧密的科目,一个是培养音乐思维的基础,而另外一个是对音乐思维的应用。然而,在教学中,教授基础课的教学却常常脱离实际应用,不了解学生在应用中的思维惯性,反之,专业老师又不了解学生的视听水平和思维惯性,也没有提出这方面的要求。这就导致了许多钢琴好的学生,不能有匹配的视唱能力。
面对钢琴学生乐感的缺陷,人们一般都归罪于学生没有乐感。但是乐感是可以通过科学的、系统的训练所取得的。只有让学生有了足够的音乐语汇,能够预先积极的思考,体验音乐的情感,利用内心听觉来找我音乐思维的发展线条,才能够使音乐思维的惯性得到很好的培养,取得良好的乐感,提高钢琴演奏能力。就如同学习语文要从大声朗读开始一样。见到生词,首先不是要学会怎么书写,而是要记住这个词的音是怎么读的。学习一篇新的课文,也要先将课文读的琅琅上口,体验词句的韵律,积累词汇、语句的结构和表达。当学生有了默读能力时,他们的感受能力和思考能力才进入成熟的阶段。而同样的,内心音乐就是默唱的能力,默唱是视唱的最高阶段,只要有了好的视唱能力,才能有好的乐感和好的思维惯性。只听不唱是学不会内心音乐的。同理得证,一个人如果要将自己的演奏经验升华为内心的默奏的话,就必须学会思考,运用内心听觉来思索曲子的旋律线条、乐句划分等等方面。尽管在学习音乐的人来说,最初总不免要从唱名开始,但是对学习钢琴的人来说,当掌握了最基本的演奏技巧之后,就要慢慢地依赖于手中的乐器发声,以代替口和心的阅读,因而,对音乐各种因素的判断就只剩下了耳朵这一被动的接受形式。
通过视唱练习培养起来的乐感,也在这个时候的要运用。将钢琴的演奏在思维中得到预先的演练,在演奏时得到确定。当心中有琴,心中有音的时候,手上的钢琴就成为表达自己内心理解的工具。将钢琴的演奏升华到心声的表达,将自己内心的感动表达到钢琴上,我们的钢琴演奏能力也就得到了提高。而这些的前提都是通过科学的、有计划的、循序渐进的视唱练习得到的。所以,在钢琴弹奏前重视视唱能力的培养,在钢琴演奏时注重视唱的运用,这将是提高我们钢琴演奏能力的重要途径。
综上所述,视唱练耳课是音乐门类里的一门技术性较强的基础课程,虽不能成为音乐表演课,但通过学习,可使学生在音乐美感和艺术修养上得到提高,以及为其它课程打下良好基础起到很重要的作用。通过这一途径,不仅能使学生掌握技术、技能,也可以让学生享受到学习的乐趣,并发展自己的音乐审美情感,从而达到一种对音乐深层次的认识。
南京晓庄学院毕业论文
笔者通过长期对视唱练耳陪练经验的积累,总结出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传统的视唱习惯,已经不能满足越来越高的演奏要求。单纯的音准练习也无法将曲子的美感凸显出来。从笔者本身的经验可知:钢琴好的学生不一定有好的视唱能力,但视唱好的学生却有好的音乐表演能力。好的乐感在更高的演奏要求中得到体现。
乐感能力,不仅仅有天赋的原因,后天的培养和训练一样可以取得我们所希望的能力。通过视唱的多方面练习,我们可以锻炼到学生不同方面的能力,比如音准,锻炼了学生的旋律性;节奏锻炼了学生对于乐句的分析能力;音量和力度的,锻炼了学生对于乐曲风格特色的理解能力;和声听觉,锻炼了学生旋律的理解,甚至于将来旋律的写作能力。想得到良好的视唱能力,就要从多方面入手,全方位的锻炼,才能有最后良好的乐感能力。
在陪练的过程当中,笔者也深切的感受到了,不同的年龄段对视唱练习的接受与成就的不同。年龄越小的孩子,对于音准有着天生敏锐,对于听觉练习有着优于成人的能力,但是对于旋律的理解却更随心,不能正确的理解曲子的风格特色;初中或高中的学生,是后期培养乐感能力的主要对象,但是视唱能力的养成,在个体上也有着明显的区别。早期学琴或小的时候曾经学琴的学生,在音准和听觉上有着不可忽视的优势,但是却不一定有一样优越的节奏感,初高中学琴的学生,只有在练习量足够的情况下,才能有着和别人同样的视唱能力和乐感能力。由于笔者本身的知识有限,对于视唱练习的理解仅仅于此,因此没有办法进行更深入的讨论,也无法提出更明确、更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至此撰写本篇论文之际,希望老师们能够继续指导学生研究相关课题。
致谢:
在这篇论文的构思和写作过程中,我要感谢翟红景老师对我的严格要求,是她的严谨细致、让我避免了在写作中极易犯得错误。老师在关于我的论文的选题、收集资料等方面的交谈,对我精心的指导,并且在我遇到不解的时候,给我指点,帮助我拓宽思路,是老师的悉心指导,让我能顺利的完成我的论文。在此,我衷心的感谢这三年翟老师对我的栽培,不论是从钢琴水平还是在待人接物上,老师都给了我莫大的帮助。谢谢翟老师。
最后,我还要感谢我的父母,感谢他们的辛苦养育;感谢每位专业老师,在这四年里对于我们的教导和培养;感谢我的同学,这四年里对我学习、生活上的支持与帮助,感谢你们四年来的陪伴和照顾,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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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出自百度百科:创意曲 一种小型的复调乐曲,大多严格遵循八度卡农,少有属于自由模仿性质,有的与赋格曲或小赋格曲相类似。
○2:出自百度百科:巴赫被誉为“音乐之父”,他的功绩自然非同一般,作品之多、水平之高也是亘古罕见的。
参考文献:
[ 1 ]陈雅先.视唱练耳教学论[M ].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 2006 [ 2]隗瑞贞.视唱练耳教程[M].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1999.[ 3 ]王光耀.视唱练耳教学法论集[M].北京:太白出版社, 1999.[ 4 ]尹正文.视唱练耳教学法[M].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5 ]肖安平.视唱练耳课的宗旨绝非只是音高与节奏[J ].中国音乐教育,2000 ,(8),22.[ 6 ]陆小玲.音乐审美体验中的意象感受与诗意想象.[J].中国音乐学 , 2000,(02).[ 7 ]沈涛.高师视唱练耳教学中的几个问题[ J ].乐府新声(沈阳音乐学院学报), 2000 ,(04).[ 8]黄明智.论不同层次视唱练耳专业生培养[ J ].音乐探索, 200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