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方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方案
2007年3月23日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5—2007年内部综合改革纲要》关于逐步建立以全员竞聘上岗为重点的岗位聘任制度的总体部署,适应我行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总行决定,在农发行系统实行员工持证上岗考试制度。2007-2008年,首先组织开展信贷、财会专业的上岗资格考试。
一、考试目的
(一)调动员工学习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业务和综合素质。
(二)检验员工是否掌握了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以适应岗位工作的要求。
(三)为通过双向选择、竞聘上岗,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全员岗位聘任制度奠定基础。
二、考试原则
(一)考试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考试内容要切合实际,难易适度。
(三)考试结果与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薪酬收入等挂钩。
(四)考试采取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的方式。
三、考试对象
上岗资格考试面向所有员工;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多个专业的上岗资格证书。参加信贷、财会专业考试的人员包括:
(一)总行和省级分行:从事信贷、财会、审计岗位工作的处(含)以下员工。
(二)地级行:从事信贷、财会、审计岗位工作的中层领 导(含)以下员工。
(三)县级行:从事信贷、财会岗位工作的中层领导(含)以下员工。
(四)各级行打算从事信贷、财会、审计岗位工作的人员。
从事审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可根据业务工作的侧重,分别参加信贷或财会专业的考试;鼓励他们同时参加信贷、财会两个专业的考试。
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员工,根据业务和政策变化,应适时参加由我行组织的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与测试。
上岗资格考试要形成制度,根据我行人员和业务发展变化的情况,适时组织开展。
四、考试方式
上岗资格考试由总行统一编写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
五、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分为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两个部分。
(一)公共基础知识: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货币银行知识、法律法规知识、计算机基础知识。计算机基础知识实行单科考试,单独计算成绩,并要求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二)专业知识:信贷、财会等专业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技能和本专业计算机应用软件操作技能。
六、工作进度
(一)信贷岗位。2007年1季度下发公共基础知识上岗资格考试大纲及教材、信贷专业上岗资格考试大纲及教材,2007年4季度组织信贷专业的上岗资格考试。
(二)财会岗位。2007年3季度下发财会专业上岗资格考试大纲及教材,2008年2季度组织财会专业的上岗资格考试。
(三)其它岗位上岗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情况另行安排。
七、考试教材
(一)上岗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应尽可能利用行内外已有的教材(应指定学习内容)。
(二)各专业上岗资格考试的大纲、教材、考试复习题及试题由相应的部室负责组织编写,人力资源部统一协调。
(三)考试大纲及教材要突出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
八、结果应用
持证上岗资格考试合格者,表明其掌握了在相应岗位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发给上岗资格证书;上岗资格考试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员工竞(续)聘相应岗位的工作、职务晋升、岗位交流、进入人才库以及确定其薪酬收入的重要依据。
对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在6个月内,组织一次补考。补考合格者,发给上岗资格证书。上岗资格考试结果由上一级行掌握,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抓好落实。对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可安排适当的工作,或者待岗,其待遇按照总行收入分配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
根据年初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及人事工作会议安排,总行决定从1998年起,在全国农业银行系统全面推行员工持证上岗办法。实行员工持证上岗制度是我行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的目的、要求
实施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旨在建立健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员工讲政治、学业务、练技术的积极性,增强竞争意识,优化员工队伍,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为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提供人才保证。
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层实施,协调一致的原则。
二、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的对象及基本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的正式员工(含合同制员工),均为持证上岗考试考核的对象。
参加持证上岗考试考核员工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职业道德,认真执行岗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作风严谨,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且从事本岗位工作满一年或见习期已满。
三、实施办法及步骤
(一)责任分工。总行负责制定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办法;负责制定各专业岗位规范要求和《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上岗资格考试培训大纲》;负责考试的命题,建立题库;负责确定考试的时间和办法;负责制定统一证书及证书验印;负责考试、评卷、发证等项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师资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直属分行负责制定辖内考试考核实施方案;负责组织考前培训;负责组织考试;负责按照总行标准组织评卷和代发证书;负责建立培训档案以及总行委托实施的有关工作。
(二)考核、考试。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行人事教育部门负责。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工作业绩等。
考试工作依据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上岗资格考试培训大纲》,由总行统一部署,各省(区、市)分行、直属分行负责具体实施。
(三)验收及发证。考试工作结束后,由总行对分支机构的培训情况、考试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分行,总行授权向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专业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需重新参加相关专业的考试。
(四)实施的程序安排。员工持证上岗工作按先操作岗,后管理岗、领导岗的步骤进行。各个岗位在进行本岗位专业考试的同时都要进行公共科目的职业道德、计算机、法律常识的考试。各省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在收到总行下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上岗资格考试培训大纲》后,对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3个月的培训,培训可采用自学和集中面授相结合的形式。总行在培训后安排考试。1998年所考科目及时间另行文。
四、配套措施
(一)中国农业银行全体员工,必须服从所在单位安排,积极参加培训考试。凡无故不参加培训、考试者,下岗待聘。为鼓励员工一专多能,准许员工在取得本岗位资格证书后参加其他岗位的资格考试。
(二)经考试考核不合格未获得资格证书者,不得上岗,在此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不晋升工资,不聘任行政职务,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待其补考合格(补考由总行出题,分行组织),获得资格证书后,重新上岗,恢复岗位工资。补考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补考费用由本人自理,经补考仍未获得资格证书者要下岗待业或限期调出。
(三)员工需转岗或晋升者,要先通过新岗位的资格考试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转岗或晋升。
(四)员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吊销其资格证书。
五、组织领导
员工持证上岗工作是我行适应商业银行经营,提高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且关系到全行员工的切身利益,各行应给予高度重视。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总行要求,各行要成立以主管人教工作的行长为组长,以人事教育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持证上岗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持证上岗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各省所属的培训学校作为考务中心配合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进行培训、考试的有关工作。
六、本办法的解释、修订权在总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员工行为规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员工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员工职业
行为,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和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总体要求,制定本行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是农发行员工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评价员工职业行为的标准,是规范员工行为的依据。第三条 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农发行在岗全体人员。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热爱敬业,积极奉献。
(一)热爱农发行,牢记农发行宗旨,认真践行农发行核心理念,拥护农发行的改革发展战略,执行农发行的各项改革发展措施,自觉维护农发行的形象和信誉。
(二)树立职业荣誉感,具有较强的职业意识和奉献精神,把个人价值的实现与农发行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愿意为农发行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第五条 格尽职守,专业胜任。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勤勉尽职,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坚持勤奋学习,刻苦钻压业务,熟练掌握本专业、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争做知识型员工,牡蛎成为本专业的行家里手。
第六条 诚实守信,至诚服务。
(一)强化信誉意识,讲信用,守承诺;实事求是,言行一致;守约有信,以诚待客,始终保持正直的个人品格和歌手诚信的职业道德。
(二)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竭诚为客户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捷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合理需求。第七条 团结进取,用于创新。
(一)团结和谐,精诚协作,锐意进取,追求卓越,树立良好的团队意识和集团荣誉感,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
(二)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用于提出新见解,探索新路子,创造新方法,积极投身农发行改革发展实践。
第八条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一)艰苦朴素,勤俭办行,不奢什,不贪图安逸享乐。
(二)坚持成本效益原则,从点滴入手,厉行节约,创建节约型银行。
第三章 日常工作规范
第九条 遵章守纪,行为得当。
(一)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法规和农发行各项章程度,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和风险意识,依法合规经营。
(二)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擅自离岗、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集中精力开会,手机关闭或置于振动状态,不在会议室接打手机。
(四)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新闻宣传纪律,宣传介绍农发行情况时,应获授权并符合总行规定的对外披露口径。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强化安全意识,自觉保守国家秘密、银行秘密和客户秘密,确保银行经营安全和客户的资金、信息安全。
(六)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假公济私,不以权谋私、以贷谋私。对违法违纪违章行为进行自觉抵制并及时向组织报告。第十条 办事高效,工作有序。
(一)工作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高效有序进行。
(二)工作职责范围内能办的事情要尽快办理,不推诿、不拖延。
(三)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的工作程序,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禁止逆程序和随意操作行为,在正常情况下不越级请示汇报,不越级指挥。
(四)定期对工作进行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第十一条
维护环境,清洁整齐。
(一)坚持定期打扫卫生,保持干净卫生的工作环境。
(二)室内和左面各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视觉形象标识规范鲜明,维护环境整齐。
(三)精心维护工作设施、设备及办公用品,爱护公物,树立安全责任意识。若发现任何可能导致危险的潜在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编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中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1994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4年4月19日发出的《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5号)挂牌成立。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包括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建设贷款、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贷款、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涉农棚户区改造贷款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 公司名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外文名称ADBC,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 OF CHINA总部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甲2号成立时间1994年4月19日经营范围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公司性质国有政策性银行年营业额298.8亿元(2009)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亿元资产总额16568.24亿元(2009年底)行
长解学智[3] 目录1 机构历史2 行徽行标3 性质任务4 发展历程5 统计数据6 组织机构 机构设置 省级分行7 业务范围8 机构文化 宣传语 核心理念9 建设目标10 获得荣誉11 其它相关 财务状况 资金来源 对外往来 社会公益 行长致词机构历史编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甲戌年)4月19日,[1] 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国有政策性银行,也是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1994年11月挂牌成立。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全系统共有31个省级分行、300多个二级分行和1800多个营业机构,服务网络遍布中国大陆地区。建行以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探索中前进,在改革中发展,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2004年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精神,坚决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把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作为最重要的价值追求。至2013年,形成了以支持国家粮棉购销储业务为主体、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两翼的业务发展格局,初步建立现代银行框架,经营业绩实现重大跨越,有效发挥了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进入重要发展机遇期。站在新起点,面对新机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一如既往地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放在首位,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银行在服务国家宏观调控、促进“三农”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努力做政府的银行;将一如既往地坚持改革创新,积极配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外部配套改革,按照发展空间合理、治理结构科学、体制机制健全、经营管理规范、操作手段先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经营管理,努力打造现代农业政策性银行;将一如既往地以支持国家粮棉购销储业务为主体,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为重点,努力培育“建设新农村的银行”的品牌形象,做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银行。[4] 行徽行标编辑标志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英文名称首字母“A”为构成元素,内含中国古钱农发行标识币的造型,形象地传达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行业特点。标志为正三角形,三角形具有稳定的结构,准确地表现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稳固的基础和雄厚的实力。标志似一座金色的大山,伟岸、博大、雄居在天地之间,寓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国新农村为己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坚强后盾。[5] 性质任务编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和经批准开办的涉农商业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发展历程编辑为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早在筹备阶段,农发行投资部就提出了“投、贷、租、债、期、险、担保”全面推进的发展战略,目标是构建“直接投资、银团贷款、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农产品期货、农业保险、融资担保”协同发展的模式。1994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出《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批准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和组建方案。1994年6月30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正式接受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划转的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共接受各项贷款2592亿元。1995年4月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完成了省级分行的组建工作。1996年8月至1997年3月末,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增设了省以下分支机构,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机构体系。1998年3月,国务院决定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办的农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粮棉企业附营业务等项贷款业务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集中精力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2004年以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逐步拓展。一是根据国务院粮食市场化改革的意见,将传统贷款业务的支持对象由国有粮棉油购销企业扩大到各种所有制的粮棉油购销企业。2004年9月,银监会批准农发行开办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贷款业务。2006年7月,银监会批准农发行扩大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范围和开办农业科技贷款业务。2007年1月,银监会批准农发行开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业务。2010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已形成了以粮棉油收购信贷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信贷为一翼,以农业和农村中长期信贷为另一翼的“一体两翼”业务发展格局。[6] 2011年初,农发行从探索多元化经营、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角度考虑,决定开展投资业务,成立投资部筹备组,并将投资业务定位为农业政策性的投资业务。2012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正式成立投资部,拟进军直接投资和资产证券化等领域,这不仅意味着该行商业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还昭示着其在综合金融的道路上大步迈进。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农发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大政方针,顺应我国城乡关系深刻调整的历史趋势,制定实施了“两轮驱动”业务发展战略,重点支持粮棉油收储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作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6] 统计数据编辑2004年到2014年,农发行累计投放粮棉油收储贷款3.7万亿元,每年支持收购的粮食占当年商品量的60%左右、棉花占产量的50%以上,为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国家没有增加注资、没有剥离不良资产的情况下,农发行不仅出色完成了国家赋予的支农任务,而且实现了自身内生性可持续发展。[6] 2013年与2004年相比,农发行资产规模从7190亿元增加到2.5万亿元,不良贷款率由18.8%降至0.71%,资金自给率由16%提高到86%,经营利润由24亿元增加到490亿元,人均经营利润由不足5万元上升到94万元,年上缴国家税收由27亿元增加到158亿元。在财政部对中管金融企业考核中,农发行由垫底到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位居第三;今年进入财富世界500强,利润排世界500强企业第218位,在入围的100家中国企业中排第26位。[6] 组织机构编辑机构设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制;在管理上实行总行一级法人制,总行行长为法定代表人;系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其分支机构按照开展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需要,并经银监会批准设置。截止2008年12月31日,我行共有各级各类机构2151个,其中,总行1个,总行营业部1个,省级分行30个、省级分行营业部30个、地(市)分行302个、地(市)分行营业部193个、县级支行1594个(含县级办事处3个)。[7]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现有员工约5.9万人。省级分行分行名称地址邮编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甲2号100045天津市分行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11号300061河北省分行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216号050056山西省分行太原市康乐街38号030001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80号010010辽宁省分行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09号110013吉林省分行长春市解放大路2733号130061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41号150010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延安东路45号200002江苏省分行南京市汉中路120号青华大厦210029浙江省分行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283号310003安徽省分行合肥市金寨路126号230022福建省分行福州市鼓楼区树汤路19号350003江西省分行南昌市子安路26号330025山东省分行济南市经十路140号250002河南省分行郑州市红旗路81号450008湖北省分行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5号430077湖南省分行长沙市劳动西路329号410015广东省分行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928号510040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南宁市民族大道96号530022海南省分行海口市国贸路65号570125重庆市分行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1号400010四川省分行成都市均隆街63号610061贵州省分行贵阳市神奇路32号550002云南省分行昆明市护国路66号650021陕西省分行西安市西五路91号710004甘肃省分行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2号730030青海省分行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57号810000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银川市文化东街1号75000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乌鲁木齐市人民路193号830004[8]
第四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直属国务院领导是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之一..它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有着稳固的经济实力和雄厚的外汇资金, 成立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全系统共有30个省级分行、300多个二级分行和1800多个营业机构,服务网络遍布中国大陆地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亚太农协和国际农业信贷联合会的正式会员,总行行长出任亚太农协执行委员会的中国执行委员,国际农业信贷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为国际金融协会的联系会员.2010年末,仅江苏省分行贷款企业3843家,全行累计投放各类贷款2395亿元.客户结构进一步优化.其中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占比由年初的31%上升为34%。.我行经外管局批准为客户办理资本、贸易和非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结算业务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代客外汇买卖,和相关的贸易融资业务.具体有外汇汇入汇出业务,出口托收业务 进口代收业务 进口信用证业务 出口信用证业务 出口押汇 打包放款 出口贴现 减免保证金开证 进口押汇 提货担保等,一些进出口业务排在全国前列的大型企业经常在我行办理国际业务,如汇鸿集团,江苏海外集团,以及舜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010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外汇资产总额为12875.34万美元,全年共办理国际结算业务量年年增加,增幅达48%。2010年末,银行外汇业务网点遍布全国各地。境内外代理行392个.呈快速增长的趋势。
从国际业务开办以来,已经成功处理了多笔投资资本金汇入的业务,对客户的咨询给予满意的答复,对每个客户实行一对一的服务, ,我行对该业务的流程相当的熟悉,能很好规避潜在的风险在我行长期办理业务的客户可享受费率上的优惠,客户也对我们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效率给予很高的评价,我们真诚的欢迎广大的客户来我行办理国际业务.
第五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附件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科技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科技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称贷款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支持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领域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农业科技贷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导向。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农业产业政策及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技术先进。农业科研成果应当是行业领先、技术水平和性能较高。
(三)择优扶持。对以高新技术带动农业常规技术升级、延长农业产业链带动农业产业化水平及农业综合效益全面提高、保障食品及农林生态安全和实行工业化农业、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生产能力的项目优先支持。
(四)控制风险。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严格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保证贷款按期收回。
第二章 贷款对象、范围、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农业科技贷款对象(以下称借款人)主要是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生产的企业法人,以及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和科研院校(所)等事业法人。
第五条
贷款范围。凡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通知》(国发〔2005〕44号)明确提出的农业科技发展优先主题领域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或产业化项 2 目,均属农业科技贷款的范围。
第六条
贷款种类和用途。农业科技贷款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流动资金需要;中长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固定资产性质(包括知识产权等)的中长期资金需求。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农业科技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转化或产业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鉴定(批准),涉及到需要行业执法部门审核的农业科技成果,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认定)或出具有关检测证明;
(二)借款人具备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借款人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20%的资本金;属于政府承诺为借款人还本付息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可适当降低;
(四)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对其信用等级暂不作规定。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八条
贷款期限。农业科技贷款原则上根据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周期或生产经营周期,以及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确定。短期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8年。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可根据项目建设期限或达产期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第九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办理展期。
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业科技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其利率可以在总行政策范围内浮动,具体浮动水平由借贷双方在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内协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应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日起,以展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为基础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为基础计息。贷款逾期或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的,按总行规定执行罚息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农业科技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4 对于由借款人自行还本付息的贷款,原则上采取担保(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质押)方式;由市(地)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财力较强的县(市)政府财政部门承诺对项目或借款人还本付息或其他符合农发行低风险贷款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办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办理贷款的申请、受理、调查或评估、审查、审批、发放贷款和收回等。
第十三条
由市(地)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财力较强的县(市)政府财政部门承诺对项目或借款人还本付息或其他符合农发行低风险贷款规定条件的贷款,可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低风险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办理。
第五章 贷款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当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 信贷基本制度》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规定,对农业科技贷款的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人应当给予配合。贷款检查监督的重点是:
(一)检查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农业科技贷款,坚持先使用自有资金后使用贷款的原则,并监督资金支付,防止贷款挪作他用。
(二)开户行应该参与借款人的库存检查,对借款人使用农业科技贷款引致的原材料、在产品和副产品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和了解贷款的物质保证情况。
(三)经常检查监督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包括:借款人项目建设情况,产品产销变化情况及现金流量情况,产品结构、市场变化情况及市场应变能力,货款归行和现金收支情况,存货、应收账款及债权债务等变动情况,新增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资金来源情况,或有负债的增减情况等。
(四)监测借款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原料供应、产品购销等关联交易,严格控制信贷风险。对于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的集团客户,要注意防范集团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集团客户各贷款行的上级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 检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指导所辖贷款行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五)对由地方政府或财政等部门负责贴息或偿还贷款本息的,应经常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关系,了解和掌握专项资金安排与到位情况。
第十五条 开户行应该根据贷款管理需要和借款人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贷款管理台账,对贷款的发放、使用和收回情况进行反映和监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