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4号文库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章程1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23-1025960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7 12:44: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章程1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

CHINA NATIONAL COAL ASSOCIATION(缩写:CN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煤炭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个人自愿联合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不断推动行业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坚持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结合行业特点组织制订和实施煤炭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协调会员关系,不断提高行业凝集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与制定,做好法律咨询。参与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反映会员单位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做好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质量、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和规范,组织和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指导企业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展先进适用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做好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开展产业安全状况调查,参与起草行业安全生产发展

规划,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鉴定,做好安全生产技术引进、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六)受国家相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整理、(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篇: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章程1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ANATIONALCOALASSOCIATION(缩写:CN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煤炭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个人自愿联合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不断推动行业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坚持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结合行业特点组织制订和实施煤炭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协调会员关系,不断提高行业凝集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与制定,做好法律咨询。参与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反映会员单位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做好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质量、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和规范,组织和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指导企业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展先进适用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做好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开展产业安全状况调查,参与起草行业安全生产发展

规划,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鉴定,做好安全生产技术引进、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六)受国家相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对会员单位的发展状况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为会员单位和政府、社会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

(七)贯彻国家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煤炭工业技术现状及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提出发展煤炭工业技术的政策建议,推动安全高效矿井和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促进煤炭工业现代化和规模化。

(八)加强煤炭工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推动煤炭行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参与行业内重大建设项目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的前期论证。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安全核准的专家审查、环境影响评价预审等工作,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参与行业资质认证和煤炭新技术、新产品鉴定。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煤炭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广工作,发布行业新纪录。经授权,开展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等评审奖励工作以及有关国家奖项的推荐工作。

(九)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图书。

(十)经授权,开展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煤炭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十一)推进行业改革开放和经济结构调整。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推动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十二)参与煤炭企业家(经营者)队伍建设,指导煤炭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在会员单位中开展评选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优秀矿(厂)长、煤炭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选推介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努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

(十三)发展煤炭循环经济,促进行业节能减排。加大洁净煤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促进煤炭深加工、煤炭转化和煤层气资源开发与利用。开展行业节能减排技术咨询与服务,促进能源结构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十四)协助企业做好煤炭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行业文化、体育、新闻等方面的工作。经授权,设立行业从业人员荣誉制度,发展煤炭公益事业,促进和谐矿区建设。

(十五)行使国家相关部门授予的外事权,承担引进国外智力有关工作,代表中国煤炭行业并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与国际同业组织、境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与国际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单位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开展行业损害调查,维护正常的煤炭进出口经营秩序。

(十六)承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七)承担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本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决定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三)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签署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

丁书臣 甘肃省煤炭工业协会会长 卜庆林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卜昌森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义宝厚 中煤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马占平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社长

孔祥喜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毛占彪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王 安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中国工程院院士 王 权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局长 王 俭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 健 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王 祺 贵州水矿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广湖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王书杰 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王少华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王宁波 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王玉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王向明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省煤炭工业协会会长 王守祯 山西省煤炭工业协会理事长

王社平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王旺旺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王明胜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明晓 煤炭总医院院长

王金华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俊峰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局长 王战军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理事长

王显政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党委书记 王虹桥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

王锁奎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王端武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付 伟 中国煤矿文工团党委书记

付合年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冯 跃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 包尚贤 江西省煤炭工业协会会长 田 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 石金玉 吉林省煤炭工业协会会长 乔乃琛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局长

任方明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廷琦 山东科技大学校长

刘 峰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 刘 谊 国投煤炭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刘占文 云南省煤炭工业协会会长

刘成录 山东能源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刘建中 晋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刘英志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分公司总经理 刘福祥 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 炜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吕 英(女)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理事长 孙之鹏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党委副书记

孙廷华 山东能源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成坤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分公司总经理 安和人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理事长 朱 瑜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理事长 朱 毅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朱凤山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朱伟林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纪国友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许炜华 福建省煤炭工业协会会长

闫建军 神华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严寅初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何学秋 华北科技学院党委书记

吴永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党组书记、厅长

吴甲春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 吴志刚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德政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宋老虎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 升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张 文 山东能源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 志 中国国电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张 勇 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理事长

张子飞 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双旺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自治区煤炭工业协会会长 张文学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张文若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航测遥感局局长

张仕和 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张汉兴 河北省煤炭工业行业协会会长

张有喜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张寿利 山东能源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希诚 山东能源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应伟 贵州省能源局局长

张学常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张明剑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张金峰 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张家渔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张维世 神华集团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喜武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张有喜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张瑞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信信息中心(煤炭工业通信信息中心)主任 李 庆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 崇 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庆军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总经理 李良仕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总经理 李尚宽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李建民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李晋文 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晋平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联山 湖南省煤炭管理局局长 杨 宏 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局长 杨仁树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长 杨列克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杨泽余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杨照乾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杨锦峰 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肖 蕾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自治区煤炭工业协会会长 苏天福 四川省煤炭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邱 江 中国煤炭教育协会理事长

邱增果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江苏煤炭地质局局长 邹立生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 陆启洲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总经理

陈 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际合作交流中心主任 陈 恕 宁夏能源协会会长

陈 培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必成 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永昌 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亚杰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党义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陈祥恩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陈德明 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省煤炭工业协会会长

庞崇娅(女)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副主席(理事长)林 立 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守信 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第四篇: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Heavy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HM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从事冶金机械、矿山机械、起重运输机械(物料搬运机械)、重型锻压机械、大型铸锻件行业等重型机械的生产、科研、设计、成套、教育等部门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协会按照平等、互利、民主协商的原则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主要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同时协助政府搞好重型机械行业管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促进行业和会员单位的不断发展。本协会承担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要求,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到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调查掌握本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产业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重大决策进行必要的前期研究工作,并提供意见和建议;对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对重机行业重大技改项目、技术引进、利用外资、科技攻关等进行立项前的论证工作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鉴定、成果推广及产业化工作;

(三)组织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加强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跟踪了解重型机械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为企业和政府提供信息服务;

(四)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的实际状况,提出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的建议;

(五)组织研究本行业产品经济规模,提出建议推广的行业节能产品、淘汰产品、鼓励发展产品目录;

(六)组织制定和修订本行业的联合企业标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起草、制定和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组织会员贯彻实施;

(七)开展本行业价格、税收等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进行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编制本行业的价格目录;

(八)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联合企业开展研究与产品开发,宣传、推广科技成果。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评审和对行业内合资合作、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工作,并提供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以推动本行业技术进步;

(九)推动与国外同行业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开展本行业的出口协调工作,统一会员的出口立场,总结交流出口工作经验,增强本行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十)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有关促进提高产品质量的行业活动,协助政府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调查,开展产品质量诊断、咨询等工作;

(十一)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的经验,开展企业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十二)对本行业的环保、安全生产、增收节支、节能降耗等工作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十三)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职工培训、人才交流,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措施建议;

(十四)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在与会员单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涉及全行业的“行规行约”协助政府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推动企业公平竞争;

(十五)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全国性展览会(展销会)和国际性的展览会,配合有关单位举办出国展览和来华展览,为企业提供咨询,开拓市场,广开外贸渠道;

(十六)积极与行业相关组织(学会、商会、认证委员会、质协、企协、其他协会等)建立联系与合作;

(十七)编辑、出版报刊,书籍和资料等;

(十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协会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本行业产品的国有、集体、民营等生产企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以及经销公司司,并具有一定规模和生产技术能力。

(四)本协会可以吸收在中国境内的独资、合资企业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分支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分支机构初审通过后转交本协会理事会审批;

(二)直接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理事会审批,并分派到有关分支机构或本协会参加行业活动;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发给统一的会员证书。

(四)本协会负责的验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得到本协会的信息和编印的会刊、报刊、书籍等资料;

(四)有权要求本协会对本单位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进行咨询服务;

(五)参加行业内及企业间的经济、技术活动,有权向本协会提请组织、协调、研究的共性问题,经协商分别纳入协会的工作计划;

(六)有权要求本协会就行业的重要经济、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向政府反映或提出建议;

(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八)对涉及其它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有权要求本协会予以协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积极参加行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协会安排的工作;

(三)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提供有关的资料;

(四)遵守行规、行约,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本协会的一切活动;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及分支机构,并交回会员证,经本协会同意,即注销会籍。

会员如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行业活动,经劝说无效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违反行业共同利益者,经有关分支机构讨论通过,即报本协会批准,暂停其会员活动资格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单,原则上由本协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由本协会理事会审定后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修订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原则上应为各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托的本单位其他负责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撤消、合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委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重机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热心社团工作,具备本职务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由主要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需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实行常务副理事长领导

下的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在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的工作计划;

2、组织筹备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3、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4、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5、会同常务副理事长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6、会同常务副理事长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本协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2、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下设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统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其任期、产生、罢免、职权、议事制度及任职条件,应参照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执行。分支机构秘书处原则上设在其理事长所在单位。

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可参照执行本章程,也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细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给予的资助;

(四)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的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会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收取。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分支机构理事长应监督分支机构经费的收支使用,并向会员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_年4月28日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中国煤炭学会章程

中国煤炭学会章程

(202_年4月10日中国煤炭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中国煤炭学会,英文译名:China Coal Society(缩写:CCS)。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煤炭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煤炭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煤炭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全体会员和广大煤炭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发扬学术民主,为繁荣我国煤炭科学技术事业,为促进煤炭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实现煤炭工业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青年沟路5号,邮政编码:1000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发展,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进步,促进煤炭工业的现代化建设;

二、发展同国外煤炭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联系;

三、对煤炭生产建设的重大决策和科技发展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 目的评价、论证和科技文献的编审;提供科技服务;

四、普及煤炭科技知识,推广技术革新成果,传播新兴和交叉学科发展动向;

五、经国家科技部批准,进行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奖,本会青年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受孙越崎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委托,进行孙越崎能源科学技术奖(青年科技奖和能源大奖)的评选、推荐工作;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接受委托进行煤炭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六、受政府部门或单位委托承担煤矿开采损害技术鉴定;

七、举办煤炭新技术展览会;

八、开展煤炭科技继续工程教育;

九、发现、推荐人才,为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十、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评选、推荐煤炭科技优秀论文、科普作品;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学会工作者;表彰成绩显著的专业(工作)委员会、省(区、市)煤炭学会和团体会员单位。

十一、反映煤炭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服务活动,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的作用;

十二、编辑出版《煤炭学报》、《当代矿工》;

十三、完成中国科协和有关领导部门交办、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类为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单位(团体)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个人会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科技工作一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科技工作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 3.具备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水平的自学成才人员或有成就和贡献的革新家;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资深会员须为正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煤炭学会理事;本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省级煤炭学会理事;市级煤炭学会常务理事;本会单位(团体)会员煤炭学会(科协)常务理事(常委);

2.在煤炭科学技术领域内有重要贡献或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或管理干部; 3.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青年科技奖、孙越崎能源大奖、全国煤炭青年科学技术奖、孙越崎青年科学技术奖其中一项;

4.担任国际学术组织或国内其它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理事。

(五)单位(团体)会员还需是拥有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及学术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入会须单位或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本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单位(团体)会员、会员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煤炭学会批准,报本会备案。

(三)资深会员须单位推荐或两位资深会员介绍,报本会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批准;

(四)单位(团体)会员入会由单位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批准;

(五)由本会发给资深会员证、单位(团体)会员证书;由本会或省级科协发给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拥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的权利:包括申报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青年科技奖、孙越崎能源科学技术奖、本会青年科学技术奖等;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受聘参加本会组织的论证、评议、鉴定和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优先取得或优惠购买本会的有关资料;优先或免费取得本会发行的刊物和资料;优先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和国际性学术、展览活动;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论文;

(四)资深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最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入会、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学会工作,积极介绍会员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煤炭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奖励、表彰;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学会按规定分配的名额,由会员单位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部分代表可由单位(团体)会员推荐产生,理事会现任理事和新任 理事候选人应是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推选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表彰和奖励事项;

(十一)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

(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的办公会议处理日常重要工作,有关涉及学会的重大事项,及时以信函方式向全体常务理事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连续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员、单位(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中国科协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国煤炭学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学会进行业务指导。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和对外交往的需要,设计制作会徽、会标。会徽(见右图):外廊为带孤度的三角形,中部底色为红色圆形,中心为金属锤镐标志,下部为金色本会中文名称,底色为黑色;

会标(见右图):外廊为圆形,中部为锤镐标志,上部为本会中文名称,下部为本 会英文名称,锤镐和文字均为黑色,底色为金色。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_年4月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章程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