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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和西部大开发
编辑:轻吟低唱 识别码:23-777263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31 12:48: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东盟、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和西部大开发

第二篇 中国—东盟、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和西部大开发

同步强化训练

一、单项选择题

1.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于()召开。

A.2004年9月

B.2004年10月 C.2004年11月

D.2004年12月 2.东盟最高决策机构是()。

A.首脑会议

B.外长会议 C.常务委员会

D.经济部长会议 3.下面哪个不属于北部湾经济区的主要城市?()。

A.崇左

B.防城港

C.梧州

D.北海 4.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永久会址是()。

A.南宁体育场

B.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C.民歌广场

D.五象广场 5.东盟的常设机构是东盟秘书处,设在()。

A.印度尼西亚雅加达

B.泰国曼谷 C.老挝金边

D.新加坡 6.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于()正式建成。

A.2009年1月1日

B.2009年12月31日 C.2010年1月1日

D.2010年12月1日 7.中国于()年成为东盟全面对话伙伴国。

A.1994

B.1996

C.1998

D.2000 8.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是()。A.北美自由贸易区

B.欧盟

C.中欧自由贸易区

D.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9.《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群规划纲要》提出形成“双极、一轴、一走廊”,其中“一走廊”是指()。

A.南宁+沿海

B.南宁—滨海城镇发展 C.玉崇发展走廊

D.南新走廊 10.北部湾经济区的战略定位是()。A.建设成为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 B.立足北部湾、服务三南

C.建成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

D.建成开放合作的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

11.我国第一个非粮原料燃料乙醇汽油试点省区是()。

A.广西

B.陕西

C.云南

D.贵州

12.第九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于2012年9月21至25日在南宁举行,是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订10周年、中国—东盟科技合作年背景下举办的一届中国—东盟博览会。这次博览会的主题国为()。

A.缅甸

B.泰国

C.老挝

D.新加坡 13.第七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的主题是()。A.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与共同繁荣 B.泛北智库峰会 C.泛北城市发展峰会

D.泛北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峰会

14.第九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重点主题是()。

A.科技合作

B.环保合作

C.投资合作

D.服务贸易 15.第七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中方专家草拟了一份路线图,其内容大纲包括了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目标、原则及合作路径和方向,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份路线图的全称是()。

A.《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路线图》 B.《北部湾经济合作可行性报告》 C.《泛北部湾港口物流合作专项规划》 D.《泛北部湾投资便利化合作专项规划》

二、多项选择题

1.泛北部湾合作区域具有()的特征。

A.政治体制多样化

B.经济发展不平衡 C.社会文化多元化

D.民族风情一致化 2.南宁的“两会”指的是()。

A.中国—东盟博览会

B.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 C.中国东盟商务会

D.中国—东盟贸易峰会 3.“10+3”合作机制是指东盟10国和()3国首脑间的非正式会晤。

A.中国

B.日本

C.韩国

D.朝鲜 4.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主题是()。

A.贸易与投资

B.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 C.交流与合作

D.共享合作与发展机遇

5.在实现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新突破新跨越过程中,建设大港口方面,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3个亿吨级港区,使北部湾港总体吞吐能力超过3亿吨。

A.梧州港

B.防城港区 C.钦州港区

D.北海铁山港区 6.关于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八大重点”发展实施意见,其中“八大重点”是指()。A.大产业、大港口

B.大交通、大物流 C.大城建、大旅游

D.大招商、大文化

7.《广西北部湾港总体规划》确立了广西北部湾港“一港、三域、八区、多港点”的港口布局体系,三域是指()。

A.防城港域

B.钦州港域 C.北海港域

D.铁山港域

8.广西铁路发展迅速,其中()一起构筑了大西南的出海通道。A.南昆线(南定—昆明)

B.湘桂线

C.南防线(南宁—防城港)

D.钦北线(钦州—北海)9.远古时期的广西,居住着百越中的()人。

A.骆越

B.西瓯

C.苍梧

D.柳江 10.广西少数民族分布的特点有()。A.地广人稀,人口密度小 B.少数民族均匀公布

C.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 D.边境地区的大多是汉族人民居住

三、问答题

1.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是什么? 2.请阐述东盟博览会会徽的含义。3.说说“一轴两翼”战略的意思。

4.阐述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战略意义。

5.中国设有省级行政单位多少个?请分别指出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和2个特别行政区。

同步强化训练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解析】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于2004年11月召开。

2.A【解析】东盟各国首脑会议是东盟最高决策机构,由东盟各国轮流担任主席国,负责召集会议。

3.C【解析】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包括的城市有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崇左。4.B【解析】中国—东盟博览会每年定期在中国广西南宁举办,永久会址是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5.A【解析】东盟的常设机构是东盟秘书处,设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

6.C【解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缩写CAFTA,是中国与东盟十国组建的自由贸易区,即“10+1”。2010年1月1日贸易区正式建成。

7.B【解析】中国于1996年成为东盟全面对话伙伴国。

8.D【解析】自贸区建成后,东盟和中国的贸易占到世界贸易的13%,成为一个涵盖11个国家、19亿人口、GDP达6万亿美元的巨大经济体,是目前世界人口最多的自贸区,也是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

9.C【解析】《纲要》提出,构筑“南宁+沿海” 发展双极、“南宁—滨海城镇发展主轴”,提升区域新功能的“玉崇发展走廊”,形成“双极、一轴、一走廊”的空间发展结构。

10.A【解析】B、C、D是北部湾经济区的功能定位。

11.A【解析】广西在自治区范围内封闭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成为我国第一个非粮原料燃料乙醇汽油试点省区。

12.A【解析】缅甸。

13.A【解析】第七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的主题是“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与共同繁荣”。B、C、D都是第七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的专题。

14.A【解析】第九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重点主题是科技合作。15.A【解析】第七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中方专家草拟的这份路线图全称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路线图》。

二、多项选择题

1.ABC【解析】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域具有三个特征,即政治体制多样化、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文化多元化。

2.AB【解析】南宁的“两会一节”即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

3.ABC【解析】“10+3”合作机制是指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3国首脑间的非正式会晤。

4.AC【解析】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主题:贸易与投资、交流与合作。

5.BCD【解析】即建成防城港区、钦州港区、北海铁山港区3个亿吨级港区。

6.ABCD【解析】2010年3月1日,自治区政府正式颁发实施《关于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大产业大港口大交通大物流大城建大旅游大招商大文化发展实施意见》。

7.ABC【解析】三域即防城港域、钦州港域和北海港域。

8.ACD【解析】南昆线(南宁—昆明)和南防线(南宁—防城港)、钦北线(钦州—北海)一起构筑了大西南的出海通道。

9.ABC【解析】先秦时期,广西为骆越国,居住着百越中的“骆越”“西瓯”“苍梧”人。10.AC【解析】广西少数民族具有地域性,比较集中,如瑶族自治县、苗族自治县、B错。广西的8个边境县(市、区)全是少数民族聚居县,D错。

三、问答题

1.【答案要点】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目标:经过10~15年的努力,建设成为我国沿海重要经济增长区域,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北部湾经济区的主要任务是:建设成为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

2.【答案要点】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会徽是一朵抽象的朱槿花,象征着“凝聚·绽放·繁荣”。会徽由11条缤纷的彩带巧妙构成,代表着美丽的中国和东盟十国绽放的姿态,象征着中国与东盟十国的朋友相聚在南宁,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为平台,通过广泛深入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美好愿望。绽放的姿态,标志着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开放与包容。缤纷的色彩、流畅的线条,演绎着一个区域的活力、变革与发展。蓝色的主色调,展现了广西的沿海优势,体现中国—东盟博览会将奏响和平进步的人类赞歌。

3.【答案要点】“一轴”是指从南宁到新加坡经济走廊,它以铁路、高速公路和高等级的公路为载体,把6个国家、9个城市串联在了一起。“两翼”中的一翼,是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区,以澜沧江、湄公河为载体,涵盖中国、越南、老挝、泰国、柬埔寨和缅甸6个国家。“两翼”的另外一翼,是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以海洋为载体,包括中国、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

4.【答案要点】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主题是贸易与投资、交流与合作,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促进了中国与东盟的友好合作,也直接推动了广西的开放和发展。它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1)配合周边外交,推进中国与东盟的友好合作。(2)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构建。(3)促进大湄公河次区域全面合作和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

5.【答案要点】中国设有省级行政单位34个,即23个省,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5个自治区(广西、内蒙古、宁夏、新疆、西藏),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

第二篇:第二篇 中国—东盟、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西部大开发

第二篇 中国—东盟、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西部大开发

同步强化训练

一、单项选择题

1.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于()召开。

A.2004年9月

B.2004年10月 C.2004年11月

D.2004年12月 2.东盟最高决策机构是()。

A.首脑会议

B.外长会议 C.常务委员会

D.经济部长会议 3.2010年加入东亚—拉美论坛的国家是()。

A.中国

B.蒙古

C.日本

D.新加坡 4.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永久会址是()。

A.南宁体育场

B.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C.南宁民歌广场

D.南宁五象广场 5.东盟的常设机构是东盟秘书处,设在()。

A.印尼雅加达

B.泰国曼谷 C.老挝金边

D.新加坡 6.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于()正式建成。

A.2009年1月1日

B.2009年12月31日 C.2010年1月1日

D.2010年12月1日 7.中国于()年成为东盟全面对话伙伴国。

A.1994

B.1996

C.1998

D.2000 8.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是()。

A.北美自由贸易区

B.欧盟

C.中欧自由贸易区

D.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9.《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群规划纲要》提出形成“双极、一轴、一走廊”,其中“一走廊”是指()。

A.南宁+沿海

B.南宁—滨海城镇发展 C.玉崇发展走廊

D.南新走廊 10.北部湾经济区的战略定位是()。A.建设成为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 B.立足北部湾、服务三南

C.建成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

D.建成开放合作的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

11.我国第一个非粮原料燃料乙醇汽油试点省区是()。

A.广西

B.陕西

C.云南

D.贵州

12.第九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于2012年9月21至25日在南宁举行,是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订10周年、中国—东盟科技合作年背景下举办的一届中国—东盟博览会。这次博览会的主题国为()。A.缅甸

B.泰国

C.老挝

D.新加坡 13.第七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的主题是()。

A.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与共同繁荣 B.泛北智库峰会 C.泛北城市发展峰会

D.泛北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峰会

14.第九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重点主题是()。

A.科技合作

B.环保合作 C.投资合作

D.服务贸易 15.第七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中方专家草拟了一份路线图,其内容大纲包括了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目标、原则及合作路径和方向,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份路线图的全称是()。

A.《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路线图》 B.《北部湾经济合作可行性报告》 C.《泛北部湾港口物流合作专项规划》 D.《泛北部湾投资便利化合作专项规划》

二、多项选择题

1.泛北部湾合作区域具有()的特征。

A.政治体制多样化

B.经济发展不平衡 C.社会文化多元化

D.民族风情一致化 2.南宁的“两会”指的是()。

A.中国—东盟博览会

B.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 C.中国东盟商务会

D.中国—东盟贸易峰会 3.“10+3”合作机制是指东盟10国和()3国首脑间的非正式会晤。

A.中国

B.日本

C.韩国

D.朝鲜 4.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主题是()。

A.贸易与投资

B.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 C.交流与合作

D.共享合作与发展机遇

5.在实现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新突破新跨越过程中,建设大港口方面,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

()3个亿吨级港区,使北部湾港总体吞吐能力超过3亿吨。A.梧州港

B.防城港区 C.钦州港区

D.北海铁山港区 6.关于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八大重点”发展实施意见,其中“八大重点”是指()。A.大产业、大港口

B.大交通、大物流 C.大城建、大旅游

D.大招商、大文化

7.《广西北部湾港总体规划》确立了广西北部湾港“一港、三域、八区、多港点”的港口布局体系,三域是指()。

A.防城港域

B.钦州港域 C.北海港域

D.铁山港域

8.广西铁路发展讯速,其中()一起构筑了大西南的出海通道。A.南昆线(南定—昆明)

B.湘桂线

C.南防线(南宁—防城港)

D.钦北线(钦州—北海)9.远古时期的广西,居住着百越中的()人。

A.骆越

B.西瓯

C.苍梧

D.柳江 10.广西少数民族分布的特点有()。A.地广人稀,人口密度小 B.少数民族均匀公布

C.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 D.边境地区的大多是汉族人民居住

三、问答题

1.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是什么? 2.请阐述东盟博览会会徽的含义。3.说说“一轴两翼”战略的意思。

4.阐述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战略意义。

5.中国设有省级行政单位多少个?请分别指出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和2个特别行政区。

同步强化训练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解析】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于2004年11月召开。

2.A【解析】东盟各国首脑会议是东盟最高决策机构,由东盟各国轮流担任主席国,负责召集会议。

3.B【解析】2010年1月,东亚、拉美合作论坛第四届外长会在东京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吸收蒙古为新成员。

4.B【解析】中国—东盟博览会每年定期在中国广西南宁举办,永久会址是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5.A【解析】东盟的常设机构是东盟秘书处,设在印尼首都雅加达。6.C【解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与东盟十国组建的自由贸易区,即“10+1”。2010年1月1日贸易区正式建成。

7.B【解析】中国于1996年成为东盟全面对话伙伴国。

8.D【解析】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后,东盟和中国的贸易占到世界贸易的13%,成为一个涵盖11个国家、19亿人口、GDP达6万亿美元的巨大经济体,是目前世界人口最多的自贸区,也是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

9.C【解析】《纲要》提出,构筑“南宁+沿海” 发展双极、“南宁—滨海城镇发展主轴”,提升区域新功能的“玉崇发展走廊”,形成“双极、一轴、一走廊”的空间发展结构。

10.A【解析】B、C、D三项是北部湾经济区的功能定位。

11.A【解析】广西在自治区范围内封闭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成为我国第一个非粮原料燃料乙醇汽油试点省区。

12.A【解析】缅甸。13.A【解析】第七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的主题是“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与共同繁荣”。B、C、D都是第七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的专题。

14.A【解析】第九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重点主题是科技合作。

15.A【解析】第七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中方专家草拟的这份路线图全称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路线图》。

二、多项选择题

1.ABC【解析】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域具有三个特征,即政治体制多样化、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文化多元化。

2.AB【解析】南宁的“两会一节”即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

3.ABC【解析】“10+3”合作机制是指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三国首脑间的非正式会晤。

4.AC【解析】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主题:贸易与投资、交流与合作。

5.BCD【解析】即建成防城港区、钦州港区、北海铁山港区3个亿吨级港区。

6.ABCD【解析】2010年3月1日,自治区政府正式颁发实施《关于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大产业大港口大交通大物流大城建大旅游大招商大文化发展实施意见》。

7.ABC【解析】三域:防城港域、钦州港域和北海港域。

8.ACD【解析】南昆线(南宁—昆明)和南防线(南宁—防城港)、钦北线(钦州—北海)一起构筑了大西南的出海通道

9.ABC【解析】先秦时期,广西为骆越国,居住着百越中的“骆越”“西瓯”“苍梧”人。10.AC【解析】广西少数民族具有地域性,比较集中,如瑶族自治县、苗族自治县、B错。广西的8个边境县(市、区)全是少数民族聚居县,D错。

三、问答题

1.【答案要点】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目标:经过10~15年的努力,建设成为我国沿海重要经济增长区域,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北部湾经济区的主要任务是:建设成为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

2.【答案要点】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会徽是一朵抽象的朱槿花,象征着“凝聚·绽放·繁荣”。会徽由11条缤纷的彩带巧妙构成,代表着美丽的中国和东盟十国绽放的姿态,象征着中国与东盟十国的朋友相聚在南宁,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为平台,通过广泛深入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美好愿望。绽放的姿态,标志着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开放与包容。缤纷的色彩、流畅的线条,演绎着一个区域的活力、变革与发展。蓝色的主色调,展现了广西的沿海优势,体现中国—东盟博览会将奏响和平进步的人类赞歌。

3.【答案要点】“一轴”是指从南宁到新加坡经济走廊,它以铁路、高速公路和高等级的公路为载体,把6个国家、9个城市串联在了一起。“两翼”中的一翼,是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区,以澜沧江、湄公河为载体,涵盖中国、越南、老挝、泰国、柬埔寨和缅甸六个国家。“两翼”的另外一翼,是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以海洋为载体,包括中国、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

4.【答案要点】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主题是贸易与投资、交流与合作,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促进了中国与东盟的友好合作,也直接推动了广西的开放和发展,它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1)配合周边外交,推进中国与东盟的友好合作。(2)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构建。(3)促进大湄公河次区域全面合作和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5.【答案要点】中国设有省级行政单位34个,即23个省,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5个自治区(广西、内蒙古、宁夏、新疆、西藏),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

第三篇:刘昆 在第五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上的致辞

在第五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上的致辞

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刘 昆

(2010年8月12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今天,我们怀着喜悦心情相聚在美丽的广西南宁市,共商泛北部湾合作发展大计。这次论坛以“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为主题,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在此,我谨代表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对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卓有成效的筹备工作和精心周到的会议安排表示衷心的感谢!

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是中国— 东盟合作框架下新兴的次区域合作,近年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合作共识不断深化、合作领域不断拓展、合作成效不断显现,有力推动了区域内各方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下,广东积极参与泛北部湾合作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与广西、海南开展了交通、能源、经贸、旅游、环保、劳务等的全方位合作。在中国与东盟建设自由贸易区的大背景下,广东与东盟的合作日益增强,对双方提高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能力、拓展经济发展新空间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前,国内外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合作各方正处在巩固化解国际金融危机阶段性成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 展的关键时期。随着中国— 东盟自贸区建设的加速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深入实施,以及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加快建设,泛北部湾经济合作面临十分难得的机遇。广东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积极构建开放合作新格局为目标,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和粤港澳合作为重要基础,以粤西地区为依托,积极参与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努力为推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做出应有贡献。

为推动泛北合作在新起点上实现新发展,我在这里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推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互动发展,形成区域发展合力。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加快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区域港口和口岸合作,营造区域良好的投资贸易环境,凝聚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加强合作机制建设,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提供重要保障。在现有合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与东盟战略合作的工作联络机制,在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下,与东盟国家有关机构建立对话协调机制和友好省州关系,加强信息交流,统筹推动战略合作。

(三)加强产业合作,全面深化经贸合作关系。积极推动优势行业和特色产业到东盟国家设立生产基地、营销网络,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扩大对东盟的进出口贸易,把泛北部湾区域建成东盟产品进入中国的重要集散地,同时加强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产品 出口的支持力度。

(四)加强服务业领域合作,不断拓展泛北部湾合作新空间。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鼓励与东盟国家开展旅游、物流、商务服务等合作,推动优质旅游企业跨区域发展,加强高技术服务业合作,推进跨境物流服务业合作,为区域现代服务业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已取得巨大成绩,又面临新形势、新机遇。广东作为泛北部湾合作成员将一如既往积极参与和务实推动泛北部湾合作。我们相信,在合作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一定能够取得新的丰硕成果,为推动泛北部湾合作各方共同繁荣发展发挥更加重要作用。

最后,祝第五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第四篇: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专题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

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2003年10月6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由各缔约方经济部长签署的《关于修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再次忆及《框架协议》的第二条(1),第三条(1)和第8条(1)款反映出的各缔约方的承诺,即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将在2010年建成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将在2015年建成自贸区;

重申各缔约方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承诺,同时允许各缔约方按照《框架协议》规定,享有解决敏感领域问题的灵活性。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将适用下列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一)“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二)“the GATT 1994" 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附件一(注释和补充条款);(三)“东盟六国”指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四)“东盟新成员国”指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和越南;(五)“实施最惠国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且1.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中国,指其各自于2003年7月1日的实施税率;以及2.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指其在2003年7月1日对中国产品实施的税率;(六)“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七)“AEM”指东盟经济部长;(八)“MOFCOM”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九)“SEOM”指东盟经济高官会。

第二条 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一缔约方应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向所有其他缔约方的本协议和《框架协议》涵盖的货物给予国民待遇。为此,《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的规定应在必要修正后纳入本协议,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关税削减和取消

一、各缔约方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应要求逐步削减被列明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并在适当时依照本条予以取消。

二、依照本协议纳入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的税目应包括所有未被《框架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税目,这些税目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关税削减和取消:

(一)正常类:一缔约方自愿纳入正常类的税目应依照本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模式逐步削减和取消各自的实施最惠国税率,并应实现模式中的降税门槛所规定的目标。

(二)敏感类:一缔约方自愿纳入敏感类的税目应依照本协议附件2中的模式削减或取消各自的实施最惠国税率。

三、根据本协议附件1和附件2,各缔约方按照本条履行的承诺应适用于其它所有缔约方。

第四条 透明度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条应在必要修正后纳入本协议,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原产地规则

适用于本协议和《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所涵盖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操作程序将在本协议的附件3中列明。

第六条 减让的修改

一、本协议的任一缔约方可同其已按照本协议做出减让的另一缔约方谈判并达成协议,修订或撤销在本协议下达成的上述减让。

二、在上述可包括关于其他产品的补偿性调整条款的谈判和协议中,所涉及的各缔约方应保持对等互利的减让水平总体上不低于在上述谈判和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中规定的水平。

第七条 WTO规则

一、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各缔约方基于本协议第十七条对本协议进行审议所可能达成的任何未来的协议,各缔约方,由此同意并重申它们遵守WTO规则中有关条款的承诺,其中包括非关税措施,技术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和知识产权。非WTO成员的缔约方应根据它们加入WTO的承诺遵守WTO的条款。

二、在本协议中没有被特别提及或修正的WTO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条款,应在必要修正后适用于本协议,除非文中另有要求。

第八条 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

一、除非WTO规则允许,各缔约方不应在任何时候保留任何数量限制措施。非WTO成员的缔约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后[越南:4年]或根据其加入WTO的承诺逐步取消其数量限制,以时间较早者为准。

二、各缔约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尽快列明非关税壁垒(数量限制除外)以逐步取消。取消这些非关税壁垒的时间框架应由各缔约方共同商定。

三、各缔约方在实施本协议时应公布其数量限制的有关信息并使这些信息易于取得。

第九条 保障措施

一、每一为WTO成员的缔约方,保留其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九条及《WTO保障措施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二、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一缔约方有权在某一产品的过渡期内针对该产品启动保障措施。上述过渡期始于本协议生效之日,终止于该产品完成关税减让或取消的五年之后。

三、如一缔约方因履行其依据本协议或《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所承担关税减让的义务,或者,如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和一缔约方因履行其依据本协议或《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所承担的义务,导致其从其他缔约方进口的任何特定产品的数量有绝对的或相对于其国内产量的增加,且此种情况已对进口方生产类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该缔约方有权采取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四、一缔约方采取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后,可将所涉产品的适用税率提高至保障措施采取时适用于该产品的WTO最惠国税率。

五、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的最初实施时间不应超过三年,可最多延长一年。不论对某一产品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实施期限如何,该保障措施应于该产品过渡期届满之日终 2 止。

六、在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时,各缔约方应适用WTO保障措施协定中关于实施保障措施的规则,但《WTO保障措施协定》第五条所列的数量限制措施及第九、十三、十四条不适用。《WTO保障措施协定》的所有其它条款应在必要修正后纳入本协议,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七、对于来自一缔约方的产品,只要其在进口成员中所涉产品进口中的份额不超过从各缔约方进口总量的3%,即不得对该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

八、在依据《WTO保障措施协定》第八条寻求补偿时,各缔约方应寻求第十二款中提及的机构的斡旋,以在中止任何相等的减让义务前确定实质相等的减让水平。所有与此斡旋有关的程序应在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实施之日起90天内结束。

九、当一缔约方终止针对某一产品实施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时,该产品的税率应为根据本协议附件1及附件2所规定的关税减让表在保障措施终止之年的1月1日本应开始实行的税率。

十、各缔约方之间及送达第十二款中提及的机构的所有与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相关的官方信函和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使用英文。

十一、当一缔约方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时,不得同时依据第一款的规定诉诸WTO保障措施。

十二、为实现本条之目的,在根据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立常设机构之前,所有列入本协议的WTO保障措施协定条款中提及的“货物贸易理事会”或“保障措施委员会”均应指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或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常设机构在设立后应替代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和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

第十条 承诺的加速实施

本协议不能阻止各缔约方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以加速实施在本协议下做出的承诺,此类协议应经全体缔约方相互同意并共同实施。

第十一条 保障国际收支的措施

如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其威胁,一缔约方可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采取限制性进口措施。

第十二条 一般例外

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类似的有关缔约方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一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

(一)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二)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三)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四)为保证与本协议的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包括与海关执法、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第四款和第十七条实行的有关垄断、宝库专利权、商标和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有关的措施;

(五)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

(六)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七)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八)为履行任何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义务而实施的措施,该协定符合WTO其WTO不持异议 3 的标准,或该协定本身提交各缔约方且各缔约方不持异议;

(九)在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将国内原料价格压至低于国际价格水平的时期内,为保证此类原料给予国内加工产业所必需的数量而涉及限制此种原料出口的措施;但是此类限制不得用于增加该国内产业的出口或增加对其提供的保护,也不得偏离本协议有关非歧视的规定;

(十)在普遍或局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的措施;但是任何此类措施应符合以下原则:即本协议的各缔约方在此类产品的国际供应中有权获得公平的份额,且任何此类与本协议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应在导致其实施的条件不复存在时即行停止。

第十三条 安全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

(一)要求任何一缔约方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

(二)阻止任何一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国家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行动:

1.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衍生这些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动;

2.与武器、弹药和作战物资的贸易有关的行动,及与此类贸易所运输的直接或间接供应军事机关的其他货物或物资有关的行动;

3.为保护重要通讯基础设施免遭使该基础设施失效或功能削弱的蓄意图谋所采取的措施;或

4.在战时或国内、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三)阻止任何缔约方为履行其在《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第十四条 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东盟十国中的每一个成员国同意承认中国是一个完全市场经济体,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将对中国与东盟十国中任何一个成员之间的贸易,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

第十五条 国家、地区和地方政府

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缔约方应保证其领土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主管机构,以及非政府机构(行使中央、州、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的授权)遵守这些义务和承诺。

第十六条 机构安排

一、在建立常设机构前,中国-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在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议的支持和协助下,应检查、监督、协调和审议本协议的执行。

二、东盟秘书处应监测并向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报告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在东盟秘书处行使其职责的过程中,各缔约方应予以合作。

三、每一缔约方应指定联络点,为各缔约方就本协议涉及的任何问题进行沟通提供便利。应一缔约方的请求,被请求缔约方的联络点应确定负责该问题的机构或官员,并为便利与提出请求的缔约方之间的沟通提供协助。

第十七条 审议

一、中国—东盟经济部长会议或其指定的代表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召开会议,此后每两年或任何适当的时间召开会议,审议本协议,以考虑进一步采取措施开放货物贸易,并就本协议第7条涉及的问题或各缔约方同意的任何其他问题制定规则和谈判协定。

二、在考虑各自执行本协议情况的基础上,各缔约方应在2008年对敏感产品进行审议,以提高敏感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包括对敏感类产品的数量进行进一步的、可能的削减以及审议被一缔约方列为敏感的产品的对等关税待遇条件。

第十八条 附件和将来的文件

本协议应包括:

(一)附件及其内容应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以及

(二)将来依据本协议达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第十九条 修正

各缔约方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正,此类修正应在各缔约方达成一致的日期生效。

第二十条 杂项条款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或依据本协议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影响或废止一缔约方依据其现为缔约方的协议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争端解决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适用于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交存

对于东盟成员国,本协议应交存于东盟秘书长,东盟秘书长应及时向每一个东盟成员国提供一份经核证的副本。

第二十三条 生效

一、本协议经各缔约方代表签署后,于二OO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各缔约方应在二OO五年一月一日之前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

三、如一缔约方未能在二OO五年一月一日之前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该缔约方依照本协议的权利与义务应自其完成此类国内程序之日开始。四、一缔约方一俟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应通过外交渠道通知所有其他缔约方。

本协议于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万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同等作准。

附录1

列入正常类税目的关税削减和取消模式

一、被每一缔约方自愿列入正常类的税目应根据下列减让表逐步削减和取消各自的实施最惠国税率(见下表)二、一缔约方将一税目纳入正常类,对于该税目,该缔约方应当享有其他缔约方根据附件1或附件2及其中的规定与条件对该税目进行的关税减让。只要该缔约方遵守其对该税目关税削减和取消的承诺,就应当享有这一权利。

三、第1款中相关减让表所设定的关税税率仅列出在特定实施年份由每一缔约方针对所涉税目实施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水平,不应阻止任一缔约方单方面在任何时候自愿加速进行关税削减或取消。

四、应根据本附件第1款中列出的减让表所规定的时间框架,将正常类中征收从量税税目的 5 关税等量削减至零。

五、对于列入正常类实施最惠国税率为0%的所有税目,其税率应保持在0%。对于税率削减为0%的税目,其税率应保持在0%。任何一缔约方不应被允许提高任何税目的税率,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六、作为根据上述减让表削减和/或取消实施最惠国税率承诺的一部分,每一缔约方承诺根据下列门槛进一步进行关税的削减和取消:

(一)东盟6国和中国

1.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05年7月1日将正常类税目中40%的税目的关税削减到0-5%。

2.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07年1月1日将正常类税目中60%的税目的关税削减到0-5%。

3.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10年1月1日取消所有正常类税目的关税,不超过150个六位税目享有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取消关税的灵活性。

4.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前取消所有正常类税目的关税。

(二)东盟新成员

1.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09年1月1日(对越南)、2010年1月1日(对老挝、缅甸)、2012年1月1日(对柬埔寨)将正常类税目中50%的税目的关税削减到0-5%。2.柬埔寨、老挝、缅甸应不迟于2013年1月1日取消正常类税目中40%的税目的关税。3.对越南:正常类中不迟于2013年1月1日取消关税的税目的比例应不迟于2004年12月31日确定。

4.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15年1月1日取消所有正常类税目的关税,不超过250个六位税目享有不迟于2018年1月1日取消关税的灵活性。

5.每一缔约方应不迟于2018年1月1日取消所有正常类税目的关税。

七、应将各缔约方在附录1中列明税目的中国-东盟自贸区税率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对东盟6国和中国)、2018年1月1日(对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取消。

附录2

列入敏感类税目关税削减/取消的模式

一.每一缔约方列入敏感类的税目数量不应超过如下上限:

(一)东盟六国与中国:400个六位税目,进口总额的10%(2001年贸易统计数据);

(二)柬埔寨、老挝和缅甸:500个六位税目;以及

(三)越南:500个六位税目,进口金额上限应不迟于2004年12月31日决定。二、一缔约方列为敏感类的税目可被进一步划分为敏感清单和高度敏感清单。但高度敏感清单中的税目数量不应超过如下上限:

(一)东盟六国与中国:不应超过敏感类税目总数的40%或100个税目,以低者为限;

(二)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不应超过敏感类税目总数的40%或150个税目,以低者为限;以及

(三)越南:应不迟于2004年12月31日决定。

三、缔约方应按照如下模式削减以及在可适用的情况下取消敏感类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

(一)东盟6国与中国应将适用于各自敏感清单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削减至20%,这些税率应不迟于2018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0-5%。

(二)柬埔寨、老挝、缅甸应将适用于各自敏感清单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不迟于2015年1月1日削减至20%,这些税率应不迟于2020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0-5%。

越南应将适用于其敏感清单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不迟于2015年1月1日削减至一定的水平,6 这一水平的税率应不迟于2004年12月31日决定。这些税率应不迟于2020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0-5%。

(三)缔约方应将适用于各自高度敏感清单中税目的实施最惠国税率削减到至少50%,东盟6国与中国不迟于2015年1月1日完成,东盟新成员不迟于2018年1月1日完成。

四、应根据本附件第3款中规定的时间框架削减敏感类中征收从量税税目的关税。这些税目的关税削减幅度应等于在同一年需削减关税的敏感类中征收从价税税目的关税平均削减幅度。

五、尽管第3款中设定了减让表,任一缔约方可单方面在任何时候自愿加速削减和/或取消敏感类中税目的税率。不应阻止任一缔约方单方面在任何时候自愿将敏感类中的税目转入正常类。六、一缔约方敏感清单中税目的对等税率应按如下条件处理:

(一)如一缔约方将一税目列入敏感清单,该税目的税率必须在10%或低于10%时才能享受对等待遇;

(二)一缔约方列入敏感清单的税目的对等税率应为该缔约方对该税目适用的税率,或提供对等税率的另一方或各方的正常类税目的适用税率,以两者之间较高的税率为准。

(三)一缔约方列入敏感清单的税目的对等税率不应超过提供对等税率一方或各方的实施最惠国税率。

七、对实行配额内和配额外税率管理的税目的处理方法,包括关税削减/取消模式,应不迟于2005年3月31日由各缔约方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讨论应包括但不限于配额内和配额外税率。

八、每一缔约方列入敏感类中敏感清单和高度敏感清单的税目分别在本附件的附录1和附录2中列明。

第五篇: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2年11月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框架协议》是未来自贸区的法律基础,共有16个条款,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本架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包括的内容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其中货物贸易是自由贸易区的核心内容,除少数敏感产品外,其它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逐步取消。

(二)谈判时间安排

货物贸易的谈判从2003年初开始,要求于2004年6月30日前结束。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也从2003年开始,并要求尽快结束。在经济合作方面,双方商定将以农业、信息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促进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为重点,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拓展。

(三)自贸区建设的时间框架

双方从2005年起开始降低正常产品的关税,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建成自贸区,2015年与东盟新成员建成自贸区,届时,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双方的贸易将实现自由化。

(四)“早期收获”计划的主要内容

为使双方尽快享受到自贸区的好处,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计划,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降到零。

(五)关于给予东盟非WTO成员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

在签订《框架协议》时,越南、老挝、柬埔寨尚未加入WTO。为了帮助这些国家发展,中国同意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即将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适用于这些国家。

(六)有关贸易规则的制订

中国与东盟将制订原产地规则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等贸易规则,以保证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常运转。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进一步加强了双方业已密切的经贸合作关系,也对亚洲和世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货物贸易协议》

2004年11月29日,第八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老挝万象召开。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东盟10国领导人的见证下,时任商务部部长***与东盟10国的经济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简称《货物贸易协议》)。2005年7月20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降税进程全面启动。这标志着《货物贸易协议》正式进入了实施阶段,也标志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全面拉开了帷幕。

《货物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货物贸易降税安排和非关税措施等问题的法律文件,共有23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包括关税的削减和取消、减让的修改、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保障措施、加速执行承诺、一般例外、安全例外、机构安排和审议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贸区产品的分类

除已有降税安排的早期收获产品外,其余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

在正常产品中,又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均为零,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享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敏感产品中,按敏感程度不同,又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可不为零,区别是一般敏感产品要在一段时间后把关税降到相对较低的水平,而高度敏感产品最终可保留相对较高的关税。

(二)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货物贸易谈判采取的是“否定列表”(negative list)方式,凡是没有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均视为正常产品。因此,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绝大多数的产品都是正常产品。

《货物贸易协议》详细规定了正常产品关税减让的模式,其中,对东盟新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协议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规定有:

1.降税步骤

对中国和东盟老成员,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7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对东盟新成员,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6年~2009年每年1月1日均要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不削减关税,2011年起每两年削减一次关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

2.降税的起点税率

《货物贸易协议》将产品按其降税起点税率的高低进行分类,每一类都遵循一定的降税模式,最终将关税降为零。一般来说,目前实施税率较高产品降税幅度较大,降速较快,关税较低的产品降税幅度较小,速度也较慢,这样可以保证全部产品的稳步降税。与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相比,东盟新成员的产品分类更细,降税更为平缓,从开始降税到取消关税的时间也较长。

3.二轨正常产品

二轨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与一轨正常产品完全相同,区别仅在于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在按降税模式降到5%以下时,可保持不超过5%的关税,在比一轨正常产品更晚的时间降为零。对中国和东盟老成员,应在2012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对东盟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但是,二轨产品的数目有一定限制,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的二轨产品不得超过150个六位税目,东盟新成员不得超过250个六位税目。

(三)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1.敏感产品的种类

敏感产品是各方出于国内产业发展考虑,需要进行保护的产品,因此其最终税率不为零。《货物贸易协议》规定,敏感产品按其敏感程度,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中国对东盟10国提出一份敏感产品清单,同时适用于10国;东盟10国则分别针对中国提出各自敏感产品清单,其中所列的敏感产品只适用于中国。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各方按照其各自情况,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敏感产品。我国提出的敏感产品主要包括大米、天然橡胶、棕榈油、部分化工品、数字电视、木材和纸制品等;东盟国家则提出了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部分纺织品和服装、钢材、部分家电、汽车、摩托车等敏感产品。

2.敏感产品的上限

敏感产品要受到两个指标,即税目数量和进口金额的限制。也就是说,敏感产品的数量不能超过一定税目,同时一方敏感产品所影响的进口额也不能超过该方进口总额的一定比例,但协议同时也对东盟的新成员做出了特殊安排。各国的敏感产品上限如下:

(1)中国与东盟老成员:不超过400个六位税目,进口额不超过进口总额的10%(以2001年数据为基础)。

(2)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不超过500个六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

(3)越南:不超过500个六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但越南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敏感产品进行一定幅度的关税削减。

3.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有所不同,一般敏感产品由于敏感程度较低,其最终税率要低于高度敏感产品,但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也要受到一定约束。

(1)一般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中国与东盟老成员:2012年1月1日削减至20%,2018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

东盟新成员:2015年1月1日削减至20%,2020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

(2)高度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应在2015年1月1日将高度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至50%以下,但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应超过100个六位税目。

东盟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将高度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至50%以下,但越南的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应超过150个六位税目,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不应超过150个六个税目。

(四)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产品“身份”的标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以“增值标准”为基础。《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如一产品的本地加工增值不低于该产品总价值的40%,则该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享受自贸区的优惠税率。早期收获产品由于以农产品为主,基本上采用“完全获得”标准。少数有特殊情况的产品,如纺织品、羊毛制品等,采用了加工工序、税号改变等其他原产地判定方式。

目前,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使用的是不同于WTO原产地证书格式的E表(Form E),在我国由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的检验检疫部门颁发,凭此证书可以在通关时享受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优惠关税。

(五)保障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是进出口贸易的“安全阀”,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货物贸易协议》规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适用WTO的相关规定。但在保障措施方面,为保证各自的国内产业不受到严重冲击,协议规定了自贸区的保障措施,允许各方在必要时采用。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保障措施的主要内容是,由于来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部的进口激增,使某一产品的国内生产部门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时,一缔约方可以启动保障措施,对来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产品提高关税。但为避免滥用保障措施,协议同时还规定了各缔约方使用保障措施的限制性条件。其一,就具体产品而言,保障措施可使用的期限为从该产品开始降税之日起到完成该产品降税的5年内;其二,一次实施期限不得超过3年,且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其三,实施保障措施的税率不得高于该产品采取保障措施时的最惠国税率;其四,自贸区保障措施不得与WTO保障措施同时使用。

(六)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

各缔约方不应保留任何数量限制措施,非WTO成员的缔约方也应逐步取消其数量限制。同时,各方应尽快确定其仍保留的非关税壁垒,并逐步取消。这一规定对于切实保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自由化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在《货物贸易协议》第十四条中,东盟10国明确承认中国是一个完全市场经济体,并且承诺对中国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反倾销替代国定价条款)和第十六条(特殊保障措施条款)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纺织品特保条款)。这一规定对我国具有特殊意义,不仅为我国企业在自贸区内争取了公平和公正的贸易竞争环境,而且也对推动世界上其他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八)其他问题

在技术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和知识产权协议等方面,各缔约方应遵循WTO的有关规定;其他协议中没有被特别提及或修正的WTO多边货物贸易条款,在被修正后应适用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还就自贸区的透明度标准、加速降税安排、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及有关程序和机构性安排做出了规定。

《货物贸易协议》的签署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为全面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奠定了基础,铺平了道路

《服务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1月14日,第10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菲律宾宿务召开。会上,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东盟10国领导人的共同见证下,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简称《服务贸易协议》)。目前,除柬埔寨之外的所有国家均已完成《服务贸易协议》的国内法律审批程序。《服务贸易协议》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服务贸易协议》规定了双方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开展服务贸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包括了中国与东盟10国开放服务贸易的第一批具体承诺减让表。各方根据减让表的承诺内容进一步开放相关服务部门。根据《服务贸易协议》规定,我国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作出市场开放承诺,东盟10国也分别在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向我国作出市场开放承诺。这些开放承诺是根据中国和东盟国家服务业的特点和具体需求作出的,主要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等内容。根据《服务贸易协议》规定,双方正就第二批服务部门的市场开放问题进行谈判,以进一步推进中国与东盟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一)《服务贸易协议》文本介绍

《服务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基本参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模式,包括定义和范围、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和机构条款4个部分,共33个条款和1个附件。附件列出了中国与东盟10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主要内容如下:

1.定义和范围部分

规定了所有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定义和协议的管辖范围,包括法人、自然人和服务提供者等定义内容,均同WTO/GATS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并将行使政府职权的服务排除在协议范围之外。其中的自然人定义是确定何种个人可以享受自贸区优惠待遇的规则。协议同样采纳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自然人定义,规定一方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个人(即持绿卡的外籍人)可以同其公民一样视为该方的自然人,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待遇。但由于中国、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和老挝目前尚未出台有关外籍永久公民从事商业活动的相关法律,协议规定,对上述5国而言,其他方的自然人只限于公民,即其他方的外籍永久公民不能与其公民一样享有自贸区的优惠待遇。一旦上述5国颁布了相关法律,应与其他缔约方就是否将外籍永久公民纳入自然人范围进行谈判。

2.义务和纪律部分

主要包括透明度、国内规制、相互承认、保障措施、补贴、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等条款,对各方开展服务贸易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做出了规定。同时,协议纳入了加强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参与的条款,以支持东盟新成员服务业的发展。

3.具体承诺部分

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渐进自由化、具体承诺减让表、减让表适用方式和减让表的修改等条款。协议参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模式,规定各方提交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作为附件构成协议的一部分,在减让表中列明具体开放的部门和措施。

关于具体承诺的适用方式,协议规定,中国向东盟10国提交一份统一的减让表,适用于东盟10国,东盟10国分别提交各自的减让表(共10份),适用于中国和东盟其他国家。

4.机构条款部分

包括联络点、审议、争端解决、协议生效等条款,对实施协议的程序性问题做出了规定。协议规定,本协议应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如一方届时未能完成国内审批程序,则该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与义务应自其完成此类国内程序之日起开始。

(二)各国具体承诺(减让表)和开放部门介绍

各国以减让表的形式列出各自在服务部门的具体开放承诺。具体承诺是各国在其各自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基础上,作出的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各国主要承诺内容如下:

1.中国具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中国的承诺主要涵盖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包括计算机、管理咨询、市场调研等)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部分服务领域,允许设立独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及允许享受国民待遇等。

2.东盟具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新加坡:在商务服务、分销、金融、医疗、娱乐和体育休闲服务、运输等部门作出了超越WTO的出价,并在银行、保险、工程、广告、非武装保安服务、药品和医疗用品佣金代理和零售、航空和公路运输服务等部门作出了高于其WTO新一轮谈判出价的承诺,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如在外资银行准入方面,取消了对新国内银行的外资参股股比在40%以内的限制。

马来西亚:在商务服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作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与其在WTO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新增了会展、主题公园服务、海运、空运等部门的具体出价,并在金融、建筑及工程等领域作出了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如在保险领域,放宽了对外籍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限制。

泰国:在商务人员入境、建筑工程、中文教育、医疗、旅游餐饮和海运货物装卸等领域作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

菲律宾:在能源、商务服务、建筑及工程、旅游等部门作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与其在WTO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在采矿和制造业建筑服务等我国较为关注的部门作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文莱:在旅游和运输等部门作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特别是在运输服务方面,增加了海洋客运和货运服务、航空器的维护和修理服务等我方关注领域的市场开放承诺。

印度尼西亚:在建筑及工程、旅游和能源服务方面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特别是在民用工程、煤的液化和气化服务等我国关注领域作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越南、柬埔寨、缅甸:具体出价与其WTO的承诺基本一致,主要涵盖商务服务、电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

老挝:在银行、保险领域作出了具体开放承诺。

根据渐进自由化条款的规定,上述出价作为第一批市场准入承诺的减让表,同《服务贸易协议》一并签署。目前,双方正就第二批市场准入承诺进行谈判,在谈判结束后,将签署《议定书》,以将第二批减让表纳入《服务贸易协议》。同时,根据审议条款,未来双方可就服务贸易进一步开放问题进行磋商,实现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目标。

《服务贸易协议》附件

(一)中国水平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一是外商股权式合资企业中的外交比例不得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二是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企业的代表处,但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在自然人移动方面,除与属下类别的自然人的入境和临时居留有关的措施外,不作承诺:一是已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雇员,应允许其入境首期停留三年;二是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WTO成员国的高级雇员,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规定给予其长期居留许可;三是服务销售人员入境期限为90天;四是合同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仅限于以下部门:会计服务、医疗和牙医服务、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城市规划服务、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教育服务、旅游服务;五是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和安装人员,入境停留时间以合同规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国民待遇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对于给予视听服务、空运服务和医疗服务部门中的国内服务提供者的所有现有补贴不作承诺。对于中国入世后制定的给予任何新部门的和分部门中的国内服务提供者的所有补贴不作承诺。在自然人移动方面,除与市场准入方面的自然人入境和临时居留有关的措施外,不作承诺。

(二)文莱水平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在自然人移动方面,公司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专家等级别的内部人员调任,属于公司内部人员调任性质的,首次入境期限为三年,此后可延期两年,即总期限不能超过五年。

2.国民待遇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除已经以商业存在形式建立的公司,不作承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半数成员,以及私人公司的半数经理人员必须是文莱公民或居民;所有在文莱国外设立的公司在文莱建立分支机构后,必须指定一家或多家本地代理商,承揽公司的某项或多项服务。

在自然人移动方面,除市场准入方面与自然人有关的措施外,不作承诺。

(三)柬埔寨水平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既得权利:对于设立或审批现有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许可证或其他形式中所列所有权、管理、经营、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的条件,将不会使之比柬埔寨加入WTO之日时更具限制性。

投资激励:在商业存在方面,根据《投资法》规定,寻求激励的投资者有义务为柬埔寨人员提供充分和持续的培训,包括提升至高级职位的机会。

自然人移动:一是商务旅行者入境签证有效期为90天,初始居留期限为30天并可延期;二是负责建立商业存在的人员不受最高居留期限限制;三是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含高级管理人员、经理、专家)需要提供临时居留和工作许可,许可证的年限为两年并可每年进行延期,最高累计年限为五年。

2.国民待遇限制

补贴: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方面对补贴不作承诺,包括与研究和开发有关的补贴。

税收措施: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方面没有限制。

土地:在商业存在方面,非柬埔寨籍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租赁但不能拥有土地。

投资激励:在商业存在方面没有限制。

自然人移动:在自然人移动方面,除与市场准入方面所指类别的自然人入境和临时居留有关的措施外,不作承诺。

(四)印度尼西亚水平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一是外国服务提供者实现商业存在的方式包括设立合资企业和/或代表处;二是合资企业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外国合伙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占比例不能超过49%。

在自然人移动方面,一是只有董事、经理和技术专家/顾问允许居留两年,期满后可延长两次,每次两年;二是经理和技术专家的入境取决于经济需求测试;三是商务人员的短期入境和居留期限最长为60天,最长可延长到120天。

2.国民待遇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一是非居民纳税人从印尼获取利息、版税、分红、服务收入费等收入时,需代扣20%的所得税;二是任何外籍人士都不允许在印尼拥有土地。但是,合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和建筑权,可以租赁/承租土地和资产。

在自然人移动方面,一是所有在印尼提供服务的外国自然人都应交纳政府征收的相关费用;二是所有合资企业和代表处雇用的外国人士,其他类型的法人,以及个体服务提供者都必须持有劳工移民部发放的工作许可证。

(五)老挝水平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在跨境交付方面,银行和企业从境外借款需经过老挝银行批准。

在境外消费方面,老挝居民境外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用于海外投资的资金转拨须经老挝银行批准。携带超过2000美元的外汇出老挝需要经过老挝银行批准。

在商业存在方面,一是合资企业应按照老挝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立和注册,外国投资者/服务提供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总投资权益的30%;三是外国投资企业的组成和注册应遵守《老挝企业/商业法》;三是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由老挝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

在自然人移动方面,经老挝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外国企业在必要时有权雇佣外国技术人员和专家。老挝政府为外国投资者和服务提供者、他们雇佣的外籍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家庭成员在老挝领土出入境、旅游、驻留提供便利。

2.国民待遇限制

在跨境交付方面和境外消费方面,和市场准入方面的内容相同。

在商业存在方面,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在老挝境内租赁土地并可以转移租赁权益,可以拥有土地上的附属物和其他可移动财产,并转移上述所有权收益;外国企业应根据老挝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缴纳年利润税和其他税费。

在自然人移动方面,外国服务提供者及其在老挝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应按照10%的统一税率为其在老挝境内获利的收入缴纳老挝政府个人收入所得税。

(六)马来西亚部分部门承诺

基础电信服务领域,在市场准入限制方面,一是跨境交付、境外消费没有限制。二是网络设备服务和网络服务,须收购现有的已注册网络设备服务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股份;对于网络设备服务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外资股份最高不能超过30%;对于应用服务提供商,外资股份最高不能超过49%。三是上述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应掌握在马来西亚公民手中。对于马来西亚电信,外资总股份不能超过30%,任何单一国家外资股份不能超过5%。在国民待遇限制方面,一是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没有限制;二是在自然人移动方面,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建筑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方面,境外消费没有限制。在商业存在方面,一是仅限代表处、地区办事处、合资企业,且外资总股份不能超过30%;二是非马来西亚境内成立的外国建筑公司可与当地合作者共同完成下列建筑项目:(1)完全由外国投资资助的建筑项目;(2)按贷款条件由国际投标贷款资助的建设项目;(3)外国投资占50%(或以上)的项目,且国内专家无法提供相关服务;(4)全部由马来西亚投资的建筑项目,且国内专家无法提供相关服务。分包业务必须由当地分包商承揽。建筑服务领域的国民待遇限制方面,境外消费没有限制。在商业存在方面,对代表处、地区办事处和当地合资企业没有限制。

高等教育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方面,跨境交付除依照外国教育机构与马来西亚教育机构签署特许协定或合作协定外,其他不作承诺。境外消费除依照特许和合作协定出国的学生可以境外消费外,其他不作承诺。商业存在仅允许设立外资股份不超过49%的机构,且必须经过经济需求测试。其他承诺:在商业存在方面,外资股份超过49%时,需经过下列额外的经济需求测试:(1)所提供课程对马来西亚来说是关键性课程;(2)属于研究项目;(3)属于与当地机构合作研究项目;(4)外国学生的比例。

(七)缅甸部分部门承诺

广告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领域,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海洋国际客运领域,境外消费没有限制。海洋国际货运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方面,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没有限制。在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限制方面,一是允许外国服务提供商以商业存在的模式提供服务。二是无国有企业股份的企业须遵守1914年颁布的《缅甸公司法》,服务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最低外资资本金要求为相当于30万美元的缅甸货币,投资涉及国有企业的,须遵守1950年颁布的《特别公司法》和1914年颁布的《缅甸公司法》。三是外国组织或个人不允许在缅甸拥有土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的方式获得土地。四是外国经理、专家和技术人员可以在缅甸居留一年,并可延长。在自然人移动的市场准入限制方面,只有经理级人员可以在缅甸提供此类服务。

(八)菲律宾水平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一是在参与法定专属菲律宾公民的企业经营活动时,外国投资者的管理权限应限于其在该企业实体中所占的股比份额。二是全部主管及管理人员必须是菲律宾公民。三是只允许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公民所持资本比例不少于60%的公司或协会可以拥有公共土地外的其他土地并通过租赁获得公共土地。

四是外国投资者只能租赁私有土地。

自然人移动方面,允许国外非居民到菲律宾提供服务,条件是申请之时没有菲居民与之竞争、能够或愿意提供此类服务。

2.国民待遇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一是从事非制造业活动的外国公司(不含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出于自身需要可以借入比索,但应遵守资产/负债比例为50∶50的规定。二是禁止银行向非居民提供比索贷款。

(九)新加坡水平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在自然人移动方面,公司内部人员调任的首期入境期限为两年,此后每次可延期三年,但总的居留期不能超过八年。

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方面,任何部门或分部门中关于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无论采取何种服务提供方式,都不能逾越金融部门设立的限制性规定。

2.国民待遇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一是外国人注册的公司必须有一名本地经理,即该经理是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新加坡工作证持有者(但是,如果这个外国人本人是新加坡永久居民或新加坡工作证持有者,则无需雇用本地经理)。二是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必须是本地居民。所有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必须雇用至少两名本地居民为代理人(所谓本地居民是指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新加坡工作证持有者)。三是希望注册商业企业的外国人必须雇佣一名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新加坡就业许可证持有者为经理(新加坡永久居民或新加坡就业许可证持有者设立商业企业时不必如此)。四是至少一名公司主管是本地居民。五是在新加坡登记的所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至少有两名本地居民做代理(本地居民包括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新加坡就业许可证持有者)。

(十)泰国水平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除在具体部门另行规定外,本承诺中各个部门或分部门的商业存在只能通过在泰国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实现,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外资股份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能超过49%;(2)外国股东的人数必须少于公司股东总数的一半。

在自然人移动方面,一是允许商务访问者临时在泰国居留,经申请可获得工作许可,最初的入境期限为90天。在符合移民局和劳工部就业厅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前提下,负责设立商业存在机构工作人员的入境期限可以延长至一年。二是公司内部调动人员经申请可获得工作许可,首期入境期限为一年。在获得最初的雇主对雇员任职时间的证实,并符合泰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雇员的入境期限进行三次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方面,外国公民或视为外国所属的本国公司不允许在泰国购买或拥有土地,但可以租用土地并拥有建筑物。

2.国民待遇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除在具体部门另行规定外,外资股份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49%的商业实体没有限制。

(十一)越南水平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一是除各服务部门和分部门特别指出外,外国服务提供商可以在《外商投资法》许可范围内,建立如下形式的商业存在:业务合作合同;合资企业;100%外商独资公司企业。二是允许建立外国服务提供商的代表处。代表处不能从事任何直接盈利的经济活动。三是本协议生效前已经实施的、涉及外国服务提供商在越南组建公司、运作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许可法规或相关协议所规定的控股条件、企业动作和业务范围等限制不应比本协议生效时的限制条件更为严格。四是允许外国服务提供商通过购买越南企业股份的形式持股,且任一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拥有的总股份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30%,只有经越南法律许可或经越南主管当局批准,允许例外。五是本协议生效一年后,除通过购买合资商业银行股份的出资方式,以及未作出承诺的部门外,外国投资者持有越南企业股份不能超过30%的限制将被取消。

在自然人移动方面,一是公司内部人员调动,可获得在越南入境和首期三年短期居留许可。该居留许可可以根据公司运作的需要延长。二是在越南境内已建立商业存在的外资公司在越南境外已雇佣的、不能被越南公民替代的、即将参与越南境内外资公司业务活动的经理、执行主管和专业人员可以获得在越南入境和短期居留许可。三是服务销售人员的居留时限为90天。四是负责在越南以商业存在模式筹建法人公司的经理和执行主管可以在越南短期居留90天。五是在越南没有通过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外国公司的自然人雇员,可以入境并在越南短期居留最长不超过90天,或不超过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六是允许计算机及相关服务部门、工程服务部门的此类人员入境。

2.国民待遇限制

在商业存在方面,获得补贴的资格仅限于授予越南服务提供商,即在越南境内设立的法人,或其中一部分;除此之外没有限制。《投资协议》

投资促进与开放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双方分别于2004年11月和2007年1月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后,投资成为双方谈判重点。经多轮谈判,2009年,第八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在泰国曼谷举行,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与东盟10国的经贸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简称《投资协议》)。

该协议致力于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下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公平的投资体制,通过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为双方创造更为有利的投资条件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并为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双方投资便利化和逐步自由化。

《投资协议》包括27条,分别为定义、目标、适用范围、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措施、投资待遇、征收、损失补偿、转移和利润汇回、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措施、代位、缔约方间争端解决、缔约方和投资者之间争端解决、利益拒绝、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其它义务、透明度、投资促进、投资便利、机构安排、与其它协议关系、审议、修改、保存、生效。其中,国民待遇条款规定各方在其境内,在投资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和清算等方面,应当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各方在投资方面应当给予其它方投资者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这两个核心条款在确保给予双方投资者公平公正的非歧视待遇方面起到关键作用。此外,投资待遇、透明度、投资促进与便利和争端解决等条款为改善双方投资环境、提高外资政策透明度、促进投资便利化、提高投资争端解决公平与效率以及加强投资保护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中国—东盟、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和西部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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