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劳资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考核细则
劳资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本职工作。
二、做好人力资源的安全保密工作,各类人力资源信息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对外公布。
三、做好人力资源档案的归档、保管工作,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性。
四、积极主动配合安全管理部门搞好安全生产、演练、宣传、统计、上报、征文、演讲、竞赛等工作。
五、按时参加安全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六、严格履行国家及公司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劳资员考核细责
一、负责做好年、月工资计划,奖金、劳保的制表、审核、统计、汇总工作。一项不到位视情况扣1—3分。
二、负责劳保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核算工作。一项不到位视情况扣1—2分。
三、做好员工的招聘、录用、合同签订,办理员工退休、退职、转接工作。一项不到位视情况扣1—2分。
四、负责全公司各部室人员考勤、考核,汇总部门人员上岗情况。一项不到位扣1分,不按实际情况上报,营私舞弊扣3分。情节严重者严肃处分。
五、做好员工请假审批制度的审核工作,建立员工各类资料档案。一项不到位视情况扣1—3分。
六、做好保密、安全工作,发现泄密和文档丢失、外借扣2—5分。
第二篇:劳资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劳资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8.1负责本项目职工的劳动和工资管理工作。
1.8.2制定本项目人员的培训教育计划并认真落实;
1.8.3严格审查控制职工加班加点和营养补助工作;
1.8.4按月向安技部门提供准确的劳动力人数和劳动生产率;
1.8.5从工资含量中提取支付安全生产奖罚款项;
1.8.6认真落实安全责任目标;
第三篇:劳资、教育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劳资、教育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职工(含外协队)进行定期的教育考核,将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工人培训、考工、评级内容之一,对招收的新工人(含外协队)要组织入厂教育和资格审查,保证提供的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技术素质。
2、严格执行国家、上级特种作业人员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向安全部门或主管领导通报情况。
3、认真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4、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对新入厂人员包括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复工人员、实习培训人员,要及时与安全部门联系,做好安全教育,对未经教育或教育不合格者,不准分配上岗。
6、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前因做好体检工作,分配时应执行有关职业禁忌症和女工保护的规定。
7、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
8、要保证特种作业和从事要害部位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篇: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按照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计划要求,组织各种安全物质的供应工作。
2、对供应商进行分析,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定期向公司反馈供应商相关信息。
3、负责对合格的供应商供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的验收、取证、记录工作,并做好验收状态标识,储藏保管好安全防护用品。
4、负责对进场材料按场容标化要求存放,消除事故隐患。
5、对现场使用的井架、脚手架、高凳、吊钩、安全网等安全设施和配件应保证质量,并定期检查和试验,对不合格和破损的,要及时进行更新替换。
6、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重点保护。
7、对供应商提供的不合格品应予拒绝,开具不合格报告,并进行标识或隔离,及时组织退货,在分析供方业绩评定中做好记录,并立即向项目经理汇报。
8、经常与施工人员取得联系,听取施工人员对所购劳动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的反馈意见。
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验收、发放制度,对物质定期盘点,做到帐、卡、物、资金对口,无差错,并做好包装的回收工作。
2、对机电设备及技术资料应配套妥善保管,不得折套和丢失,资料应齐全,并随机转移。
3、应懂得所保管的物质型号、规格、性能、用途、业务流程和保管、保养常识,负责对物质妥善保管,做到质量不降低,数量不减少。
4、物质入库认真验收,货单与实物相符,做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四对口,发现问题,及时核对,否则,可不准入库。
5、严格按发货单的品种、规格型号、规格、数量发放,不合乎手续不发料。
6、学习业务,管好库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7、搞好仓库文明,做到库容整洁,布局合理,存放整齐。
8、提高警惕,搞好“四防”。
9、加强对露天存放的设备和材料的管理工作,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五篇: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熟悉各种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及参数,按计划领取各种材料,保证安全生产。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第第11条条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第第22条条
积极参加矿、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
第第33条条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确保设备及备品、备件的及时供应。
第第44条条
编制本队材料、配件计划。负责领取、发放材料和配件,建立台帐,掌握定额、自存及消耗情况。
第第55条条
了解材料、配件、工具的使用情况,严格执行定额管理。及时更换不合格的材料、配件。第第66条条
做好材料、配件、工具的回收复用工作,执行交旧领新制度。负责把需要回收复用的材料、配件回收后交矿供应科、综机中心、综采车间。杜绝浪费现象。
第第77条条
做好生产工具的发放、更换工作,严格执行本队的工具管理制度。第第88条条
与各工种协调好,及时领取井下需要的材料、配件。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第第99条条
库房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管理,严禁闲杂人员出入,并保持库房内清洁卫生。第第1100条条
材料库房内使用电气设备要注意防止火灾的发生,配齐并会使用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具。材料管理员应熟悉必要的切削加工工具的使用方法,增强自主保安意识,防止人身事故的发生。第第1111条条
库房内要建立防火制度,按规定配齐防灭火设备、设施。第第1122条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第1133条条
领料、装料、下料过程中要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第1144条条
履行好师徒合同。
第第1155条条
及时向队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材料计划。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材料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材料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材料员在工作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2条
不坚守岗位,材料、配件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的负直接责任。第23条
计划不符合实际,领取、发放材料和配件混乱,台帐不清晰,掌握不清定额、自存及消耗情况。材料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执行交旧领新制度,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库房发生火灾或丢失材料、配件、工具的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应负重要责任。第27条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第2288条条
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区队领导的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