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2_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指南 x
上海市202_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指南
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工作,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本指南。
一、建设目标
进一步强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用技术的供给能力,使之固化并形成共性技术推广的实地,促进共性技术扩散,培育本市输送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筹建的后备力量。
二、建设内容
专题一:强化公益性和共性技术研究。围绕《上海市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的重大或重点方向,如生物医药领域的细胞治疗、新药研发;农业领域的物联网应用、种质资源;先进制造领域的智能制造装备;材料领域的缆索工艺;文化建设中的虚拟网络安全;民生科技中的空气环境监测、绿色土木建造与装备;现代服务业中的现代金融应用、都市型工艺材料等。
专题二:培育以企业为核心的创新主体。围绕各区县重点发展的产业或特色行业,在区县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基础上择优建设。如张江生物医药、集成集成电路产业;临港海洋装备产业;虹桥商务区的现代服务业等。
筹建期限:202_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申请条件
1、按照《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沪科(202_)第17号〕中的申请条件。
2、两个专题均对企业开放,专题二必需由企业牵头申请,需提供各区县科委的推荐函,每个区县最多推荐三个名额。同时鼓励本市的大型集团公司或企业技术中心,根据行业或企业的发展规划,申报新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多家单位联合申请时,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并附上合作协议或合同。
4、申请单位需提供所在区县科委对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中市级财政拨款经费1:1的配套资金承诺函。
5、申请单位和工程中心必需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在筹建中用财政资金(含部分)购买的仪器设备必须对社会开放,对外能提供服务。
四、申报方式
1、本指南公开发布。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从“上海科技”网站上进入进入“在线受理科研计划项目可行性方案”,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
2、项目责任人年龄不限,鼓励通过项目培养优秀的中青年学术骨干。项目责任人和主要科研人员,同期参与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
3、已申报今年市科委其它类别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4、每一项目的申请人可以提出不超过3名的建议回避自己项目评审的同行专家名单(名单需随项目建议书一并提交)。
5、本课题申请起始日期为202_年7 月27 日,截止日期为202_年 8月17 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日期为202_年8月3日,截止日期为202_年8月17日下午4:30。课题申报时需提交书面可行性方案一式3份,并通过“上海科技”网站在线递交电子文本1份。书面可行性方案集中受理时间为202_年 8月13日至 8月17 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下午4:30。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双面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6、网上填报备注:
(1)登陆“上海科技”网站;
(2)点击指南所对应的申报入口,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登录密码” 等信息);
-〔继续填写〕输入已申报的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责任人、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五、联系方式
1、专题联系人
联系人:王渭、斯海雄
联系电话:54065077、23112533
2、书面资料送达地址
上海市钦州路100号1号楼上海市科委办事大厅(邮政编码:200235);
联系人:曹飞宇;联系电话:33637937;
注:办事大厅不接受以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书面材料。
附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建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202_版)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二篇: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研发公共服务、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中心是指具有工程研究与开发队伍,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能为相关企业或单位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独立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上海市研发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后备力量,是上海市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的主体之一。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市工程中心总体建设规划;
(二)负责工程中心组建申请受理、论证以及相关合同的订立;
(三)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和考评。
第五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两年左右。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组建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建单位应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工程中心的组建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或企业,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必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一个主要组建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具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资金匹配能力。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科委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指南。工程中心的申报、论证和立项程序如下:
(一)市科委通过“上海科技”网站(http://)发布组建工程中心的研究领域指南;
(二)组建单位应根据《上海市科研项目课题制管理办法》要求,在“上海科技”网站上下载相关表
格,按要求填写《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附件1)和《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2),进行网上申报;
(三)组建单位在网上申报的同时,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一式四份,同时要求提交包括知识产权状况在内的有关证明、背景材料和参考文献的复印件。
(四)组建单位同时可以提出拟回避参加论证和评审的同行专家名单;
(五)市科委在收到书面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如不符合申报要求或缺少相关材料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六)市科委组织相关研究领域和管理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和评审,根据专家打分和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和决策;
(七)经批准立项的组建单位应填写《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3),并与市科委签订相关科研合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其所需经费投入一般由市科委、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共同筹集,并采取“单位自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的原则。市科委原则上不给予运行经费。
第九条 凡列入组建项目计划的工程中心,组建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的要求落实安排资金,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的工程中心,市科委将停止下拨余留经费。
第十条 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的市科委拨款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市科委拨款可用于购置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可预留购置款的5-10%作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人员培训费用。
第五章 组建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组建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工作,达到规定的组建目标;
(二)负责遴选、任命工程中心主任及领导班子成员,监督资产及经费使用;
(三)负责提供工程中心组建和运行中所必需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采取独立建制的管理体制。
由单个组建单位建设的工程中心,应是法人实体;
由多家组建单位联合建设的工程中心,应注册为独立法人,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需设立工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外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组建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
设计试验方案等。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制定相应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市科委备案。
第六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五条 组建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市科委报告。市科委将组织专家、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中心的组建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市科委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撤消立项。第十六条 组建单位按期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的验收指标和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转入正式运行。第十七条 对于按照《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市科委将视具体情况,按合同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市科委定期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评估。
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中心,市科委将重点支持资金和项目,并视情况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对评估较差的工程中心,市科委将按专家评估意见要求,给予半年时间的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摘牌淘汰。
对在考核或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工程中心,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摘牌淘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Shanghai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
第三篇:兵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
附件
2兵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
(格式)
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行业(领域)分类、申请单位、建设地点
二、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目的、意义
三、现有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科研基础条件等
四、工作规划、研究内容及预期目标
五、科研队伍状况(包括固定与客座研究人员)
六、建设规模和预算
七、产学研结合情况
八、依托单位意见
九、主管单位意见
第四篇: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
泰安市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驻泰高校学生积极投身科技创新的主战场,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人才,产生一批科技水平较高、有产业化前景的成果,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创新氛围,实施“泰安市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第二条 计划以项目立项方式资助驻泰高校学生的科技创新活动。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泰安市民间科技发明创造引导计划和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驻泰高校学生是指市域内大专及本科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大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计划实行随时受理,定期审批制,原则上每半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立项条件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品行端正;
(2)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3)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和从事研究的能力;
(4)所在学校同意。
申请人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多人组成的项目组。
第六条 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应用开发前景并有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2)研究内容为申请人所学专业领域的前沿技术,有一定的创新性或技术突破;
(3)研究目标明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方向和泰安产业发展需求;
(4)具备一定研究基础,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5)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能在毕业前完成。
第三章项目的申请、立项与补助标准
第七条 申请本计划须填写《泰安市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项目申请表》,并同时提供项目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身份证、学生证,指导教师推荐意见)。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为项目受理单位。
第九条 每年4月、10月底前,学校将受理的《泰安市大学生科技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申报书》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或指定的中介机构)。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一条 按照“鼓励创新、注重应用、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原则,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的补助标准:
A类项目:具有较强的创新性,科技水平较高,应用前景广阔;资金支持额度1万元;
B类项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较好的应用前景;资金支持额度0.5万元;
C类项目:转化性强,能够产业化;资金支持额度0.3万元。
第十三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进行一次性资助。特别优秀的项目,在确因研究开发资金严重不足,可以申请追加一次资助。追加的资助标准按第一次资助等级的下一个等级标准执行。
第四章项目的管理与结题
第十四条 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人应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定项目执行合同,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后,办理资金划拔事宜。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至项目申请人所在学校,学校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项目承担人凭支出凭证到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报销。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专项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严禁挪用。资金开支使用范围一般应包括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贷款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人须在当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将上半年及全年研究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半年及下工作计划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项目完成后,将工作总结、技术总结和有关论文等科技成果资料提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中断,应书面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说明原因。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建立项目承担人和指导教师信用制度。对曾经承担项目,并较好地完成项目任务的,再次申请计划项目时,优先安排;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的,取消项目承担人的再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将定期会同团市委,各校科研处(办)、团委(学工处(办)),组织大学生创新成果比赛,并对优秀项目的承担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的,或不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停止资助、追回资金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科技局会同各校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上海市202_“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高新技术领域项目指南
www.teniu.cc 上海市202_“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高新技术领域项目指南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科技发展规划,推进上海高新技术领域科技进步,提升创新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本指南。
一、征集范围
专题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
方向
1、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技术研究与应用 研究目标:
推进IGBT产学研用联合,组织产业链面向光伏等新能源发电应用的协同攻关,实现国产IGBT在光伏领域的应用。
研究内容:
适用于光伏并网逆变器等新能源发电领域的高频高功率、低导通损耗IGBT器件结构设计、晶圆制造工艺和模块封装技术、IGBT模块在光伏逆变器应用系统集成技术,开展光伏IGBT测试评估技术、失效模式分析和失效机理研究,实现国产IGBT光伏逆变器的验证与应用。
执行期限:
在202_年6月30日前完成。
www.teniu.cc
申报主体要求:
本市企业,鼓励产业链上下游合作。
方向
2、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研究与应用 研究目标:
突破大数据存储技术瓶颈,解决数据流通、交易过程中的共性支撑技术,构建试验环境,推动跨部门、行业的多源大数据应用示范,支撑上海大数据交易中心建设。
研究内容:
(1)数据访问控制、数据质量及价值评价、电子交易风险分析与控制、数据可视化等关键技术,形成相关数据工具集。
(2)超分辨率光存储关键技术及原型系统;磁光电混合存储产品及应用。(3)科普数据资源整合、挖掘分析关键技术,构建科普知识库系统,开展应用示范。
(4)基于多源、异构、跨界数据资源开展面向电子政务、交通等领域的大规模应用示范。
(5)面向医疗健康、新媒体等领域基于海量数据的“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支撑技术及应用。
www.teniu.cc 执行期限:
在202_年6月30日前完成。
申报主体要求:
研究内容(1)、(2)的申报主体是本市企事业单位,其他研究内容的申报主体是本市企业。鼓励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优先支持在数据交易中应用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方向
3、北斗导航技术研究与应用 研究目标:
围绕产业链创新需求,完善发展支撑环境,突破北斗导航产业技术发展瓶颈,促进应用示范,支撑北斗导航产业持续创新发展。
研究内容:
(1)现实场景高精度导航性能测试技术与虚拟测试系统。(2)场景自适应高精度定位方法与模型算法及应用。(3)全球多媒体卫星系统关键技术。
(4)高精度高灵敏度高可用定位导航芯片与应用技术。(5)北斗位置综合数据分析关键技术与行业应用。
执行期限:
www.teniu.cc 在202_年6月30日前完成。
申报主体要求:
研究内容(1)、(2)、(3)的申报主体是本市企事业单位,其他研究内容的申报主体是本市企业。鼓励产业链上下游合作。
方向
4、集成电路设计及装备零部件技术研究与应用 研究目标:
持续引导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创新和重大先进制造工艺应用研究,促进发展集成电路装备的零部件配套能力,支撑国家战略任务实施,提升本地集成电路产业技术竞争力。
研究内容:
(1)14nm 鳍式场效应晶体管(FinFET)金属栅功函数调制及应变沟道机理,鱼鳍结构自对准硅化物,以及原子层淀积Co创新工艺,开展FinFET器件和IP快速测试技术的原理研究。
(2)汽车防撞系统77GHz毫米波雷达芯片及其系统。(3)内存控制模块等关键技术与解决方案及应用。
(4)高容量密度晶圆验收测试(WAT)分析技术及测试芯片设计技术。(5)集成电路高端装备整机产品应用的超精密机械加工、执行器、陶瓷零部件及应用,以及传感器、光学加工关键技术。
www.teniu.cc
执行期限:
在202_年6月30日前完成。
申报主体要求:
研究内容(1)的申报主体是本市企事业单位,其他研究内容的申报主体是本市企业。鼓励产业链上下游合作。
方向
5、信息技术应用研究 研究目标:
围绕网络通信、文化、信息安全、高端软件、物联网、高端芯片、新型显示、激光显示等产业的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产品、系统的研发,引领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形成国产化系统、解决方案、设备并实现应用。
研究内容:
(1)100G以太网无源光网络(EPON)系统、板间光互联、软件定义网络(SDN)、网络功能虚拟化(NFV)、下一代广播电视无线网(NGB-W)等网络通信技术与应用。
(2)大型音乐场馆直播云平台、科普场馆数字体验式学习的平台。(3)自主可控的可信工业控制器及测试技术。
(4)实时、多参数、高精度生命体征监测技术的可穿戴产品与应用。
www.teniu.cc(5)互联互通的基于移动通信的列车自动控制(CBTC)系统关键技术及核心装备。
(6)面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物联网应用解决方案与共性关键技术。(7)有机发光显示薄膜封装工艺技术开发和产品验证。(8)虚拟现实内容制作平台、显示终端与应用。(9)高流明激光光源工程投影机产业化技术与应用。
执行期限:
在202_年6月30日前完成。
申报主体要求:
研究内容(1)、(2)、(3)的申报主体是本市企事业单位,其他研究内容的申报主体是本市企业。鼓励产业链上下游合作。
专题
二、智能制造及机器人
方向
1、智能制造及机器人技术研究与应用 研究目标:
面向新建智能生产线和现有生产线的智能化改造,培育智能制造系统集成服务能力,为制造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及传统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提供支撑。促进新一代工业机器人在工业生产中的集成应用和服务机器人在民生领域的应用。
www.teniu.cc 研究内容:(1)面向制造执行系统、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与物流系统、自动化生产线的融合应用,形成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及示范。
(2)形成基于机器视觉、智能传感等技术的新一代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方案,并在3C等领域开展示范。
(3)研制面向医疗、康复、助老、助残等领域的服务机器人并实现应用。
执行期限:
在202_年6月30日前完成。
申报主体要求:
申报主体是本市企业。鼓励产业链上下游合作。
专题
三、先进材料
方向
1、先进材料技术研究与应用 研究目标:
围绕能源、信息、制造等产业的需求,开展先进材料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提升功能材料的技术创新水平,推进实现产业化应用。
研究内容:
(1)超导带材无阻接头技术。
www.teniu.cc(2)超导带材生产线的智能化控制和整体在线监测技术。(3)超导带材载流量提升技术。
(4)铌酸锂单晶薄膜等电子信息功能材料的制备与应用关键技术。
执行期限:
在202_年6月30日前完成。
申报主体要求:
申报主体是本市企业,鼓励产业链上下游合作。
专题
四、交叉融合
方向
1、智慧型新能源汽车技术研究与应用 研究目标:
面向低速特种车辆智能化需要,组织产业链协同攻关,开展低速特种车辆的试制并形成技术规范。
研究内容:
低速无人驾驶车辆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及底盘线控关键技术、面向工程应用的可靠性技术、技术规范及测试验证方法,开展不少于30辆车的示范运行。
执行期限:
www.teniu.cc 在202_年6月30日前完成。
申报主体要求:
申报主体是本市企事业单位。鼓励产业链上下游合作。
二、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实施项目的相应能力。
2、已作为项目责任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责任人进行申报。
3、项目责任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不含涉密内容;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要求申报单位在申报的研究内容相关领域有较强的团队和技术基础。鼓励功能型平台、联盟组织产业链上下游联合申报;鼓励企业申报已在单位内部立项的项目。
5、配套要求:企业牵头申报时,企业投入研发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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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者权利
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建议书等书面材料的同时,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每个项目申请回避的专家人数不超过3人。对于理由不充分或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采纳。
四、申报方式
1、本指南公开发布。可以通过“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库申报系统”网上填报项目建议书(见附件),并在线打印书面申报材料(非由申报系统在线打印的书面申报材料,或书面申报材料上填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_年3月17日9:00,截止时间为202_年 4月6日16:30。市科委办事大厅集中接收书面材料时间为202_年 3月31 4月7日,每个工作日9:00~16:30。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所有书面材料采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一份,须签字盖章齐全。使用普通材料作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送达地址:上海市科委办事大厅(徐汇区钦州路100号1号楼)办事大厅不接收以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书面申报材料。
3、网上填报流程:
www.teniu.cc
(1)登陆“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库申报系统”
(2)点击指南所对应的〔申报入口〕,进入“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承担单位机构、责任人、密码等信息);
-〔继续填写〕输入已申报的项目名称、承担单位机构名称、责任人、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五、其它说明
本指南经评审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验收时一并提交《科技报告》和《科技报告收录证书》。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_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