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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有限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监事,不设经理)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23-1065265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4 20:53: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3.4有限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监事,不设经理)

3.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监事,不设经理)

淄博****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淄博****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区**路*号*层533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日用陶瓷、服装鞋帽、劳保护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家用电器销售。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如下: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 ********** ****

****

******* ********** ****

****

第六条 公司实行分期出资,首期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由股东于公司成立时按照出资比例缴纳(于*年*月*日前缴纳);其余出资于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缴纳(于*年*月*日前缴纳)。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七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全体通过,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需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其他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设执行董事一名,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界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12)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第十八条 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部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解散:(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又无意延长营业期限的;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清算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至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执行。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法人或其他

单位的,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二***年**月**日

第二篇:外商独资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监事)

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 产品的销售

第四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章 税务、财会和外汇管理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九章

职 工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章 保险

第十二章 经营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十三章

规章制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限公司于 年 月 日申请在中国 投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者为:,公司法定地址:。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为:紧紧抓住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机遇,引进国外资金及先进的管理理念,利用国内丰富的原材料和劳动力资源优势,生产出优质电子制品及相关产品,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发展,使投资者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生产规模:。

第三章 产品的销售

第九条 本公司的产品在境内外市场销售,其外销比例暂定 为 %。

第十条 本公司有权在中国市场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商业机构代销。

第十一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售后产品的维修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本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

第十三条 本公司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为:以 万美元现汇投入。

第十四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分 期缴付,具体缴付期限如下:第一期,在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付且不少于注册资本金15%;其余部分在三年内缴清。

第十五条 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本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经营期内,公司不得随意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执行董事通过后,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本公司股东可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是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股东负责。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执行董事行使职权之日,执行董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的决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0、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每次执行董事的决定,应由执行董事签字,并由公司存档备查。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由投资方委派,每届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不论委派还是撤换执行董事,均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是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总经理行使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投资方委派。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执行董事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会议,并对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实行执行董事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本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也可由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直接对执行董事负责,执行执行董事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本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由执行董事决定。

第二十九条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所有经理均应认真履行其职责,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经理或其他形式的雇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执行董事决定可随时撤换。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部门及部门结构设置由总经理商副总经理制定方案,由执行董事决定。其他部门及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职位设置由总经理商副总经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执行董事可随时撤换。

第七章

税务、财会和外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职工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财会管理制度执行。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会计为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个会计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应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加注中文。

第三十八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的账户。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主要内容:

1、公司所有的资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

5、执行董事认为其它应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头三个月编制 6 上一个会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长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管理条例和制度,定期按时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营、财务管理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工商、税务、海关等机关的监督,并提供方便。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具体比例由执行董事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第四十六条 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并提取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基金后剩余的利润,根据执行董事的决定分配给投资方。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每年分配一次。以往会计亏损尚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九章

职 工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国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公司不得雇用童工。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录用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 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公司有权对违犯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执行董事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

第五十七条 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一章

保险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办理。

第十二章

经营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条 若投资方决定延长经营期限,应在合营期满前并至少提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机构批准并在原登记机构办完登记手续后方能延长期限。

第六十一条 除经营期满外,因下列原因执行董事可决定提前终止公司:

1、经营不善,严重亏损;

2、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3、破产;

4、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5、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六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执行董事应制定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人组成,其成员由执行董事在董事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第六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并在投资 9 者通过后执行该清算方案。

第六十四条 在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第六十五条 清算费用从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第六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的资产,在清偿债务之后分配给投资方。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将清算对外公告。

第十三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通过执行董事应制订下列规章制度: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用中文写成。

第七十条 本章程及其附件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果对某一特定事宜,中国未颁布法律,则须参照国际惯例。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订。

投资者: 签 字: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三篇:设执行董事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工商局202_年提供)

XX有限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XX有限公司

(二)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二、经营范围:XXX、XXX的销售(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三、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股东:张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以货币认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约定于公司注册之日起XXX(时间)内缴足。

股东:王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以货币认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约定于公司注册之日起XXX(时间)内缴足。

五、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设股东会、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⑶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⑷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⑺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⑻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⑼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以上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 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股东会议事规则:

(1)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年X月X日为股东会定期会议日期,定期会议应按章程规定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2)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执行董事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2、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⑶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⑺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⑵ 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⑻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

1、公司不设监事会,设X(1-2名)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2、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 检查公司财务;

⑵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⑶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⑷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⑸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⑹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⑺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选举执行董事(经理)张XX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⑵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八、营业期限:长期(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⑴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⑵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⑶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各持壹份,公司登记机关壹份。法定代表人签名:

股东签名盖章:

二○XX年XX月XX日

二○X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设执行董事的公司设立时提交该文件)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通过《 有限公司章程》。

二、选举 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

三、聘任 为公司经理。

四、选举、为公司第一届监事。

五、会议一致同意设立 有限公司,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第四篇: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及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示本

xxxxxxxxxx有限公司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决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决定需行政许可的,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时间

市xxx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市xxx区xxx路xx号xx室

xxxxxxxx,股东的证件名称为xxxxxxx,证件号码为xxxxxxxx,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额为xxx万元。认缴出资时间至xxxx年xx月xx日以前。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为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

第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委派执行董事和监事;

(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9)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和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八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5)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

(2)对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或具体多少年自主选择)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3(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终止。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股东为自然人的签字,为经济组织的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xx有限公司

股 东 决 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条的规定,本公司出资人决定委派xxx同志为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股东签字(盖章):

{股东为自然人的签字,为经济组织的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xx有限公司

股 东 决 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九条的规定,本公司出资人决定聘任xxx同志为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经理,任期三年。

股东签字(盖章):

{股东为自然人的签字,为经济组织的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xx有限公司

股 东 决 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十条的规定,本公司出资人决定委派xxx同志为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监事,任期三年。

股东签字(盖章):

{股东为自然人的签字,为经济组织的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DJRZS02:董事、监事任职书(一般公司设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任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选举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委任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

股东盖章、签名:

年月日

说明:(正式文件请勿打印以下内容)

1.本范本适用于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有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组织机构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本范本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命的情形;

3.申请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应在任职书中相应增加免去原有任职人员的内容;

4.董事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具体年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经理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5.要求用A4纸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3.4有限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监事,不设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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