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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与北京市卫生局健康促进会达成合作(精选5篇)
编辑:悠然自得 识别码:23-1007169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4 01:14: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培训中心与北京市卫生局健康促进会达成合作

培训中心与北京市卫生局健康促进会达成合作

六月中旬,北大医学部公共营养师培训中心与北京卫生局健康促进会就慢病防治和慢病患者健康管理工作达成合作协议。

中心主任刘春光与北京市卫生局健康促进会领导就协议内容进行慎重细致讨论后,在友好气氛中签署了协议。北京市卫生局健康促进会秘书长对合作给予了高度期望和严格要求,希望借此合作,对于北京市慢病防治工作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对于慢病患者的健康管理工作进入系统化、有序化、成效化。

协议的内容概略为:对一些慢病患者进行系统的健康管理,慢病包括肥胖症、糖尿病、血脂异常、动脉粥样硬化、肿瘤等,管理的内容包括饮食、运动的指导与服务等。合作的方式为,北京市卫生局提供健康管理的目标,培训中心负责技术操作工作,具体实施管理方法。其管理方法的核心就是,合理饮食调配,利用饮食中的健康元素营养管理人体机能,以达到将慢病防患于未然、控制并治愈的目标。

截止到发稿,此项合作已经开始进行。大批慢病患者正在接受中心营养管理人员的营养健康服务,并取得了收效。

据专项调查:发达国家平均200人就有1至2名专业营养师,而我国平均每5万人还不到一名营养师,公共营养师的缺口达400万人之多,可以预见,未来公共营养师就业的前景十分广阔。

“膳食营养因素对NIDDM结局的影响”专题讲座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普及公众营养健康科普知识,提高国民健康素养,推动营养健康产业发展,海口市人民医院联合海南省营养学会举办《膳食营养因素对NIDDM结局的影响》学术报告,主讲嘉宾是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营养科主任方仕教授。

主讲嘉宾简介:中国医师协会(临床营养)社区医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医师协会营养医师专业委员会常委、广东省医院协会营养管理专业委员会主委、广东省营养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临床营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抗癌协会肿瘤营养与支持治疗专业委员会常委、广东省医院协会理事、广东省优生优育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卫生部《医学参考报-营养学频道》编委。

国家《身心健康养生师》培训班火热招生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精神,普及基本养生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根据“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规范我国养生指导行业,提高我国养生指导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培养一批在沟通能力、方法技巧、专业知识等方面经过科学系统培训的基层养生指导专业人才,为广大群众提供科学的、系统的、规范的养生指导服务,促使个体或群体改变不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达到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目的,从而增强国民身体素质。

《身心健康养生师》是利用健康养生知识和健康养生技能,结合中国的传统文化,从事个人或群体健康养生方面的咨询、调理、指导、培训、和策划,使人们远离疾病和亚健康状态的困扰,实现身心健康、家庭和睦、生活美满、社会和谐;实现自我、利益民众的神圣使命。

学习内容:

1.饮食养生(基础营养、公共营养、疾病营养、特殊人群营养、平衡膳食指南、食品营养与卫生、营养状况测定与评价、现代科学养生的基本理念、日常营养指导、预防医学与养生);

2.中医养生(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中医药膳、常用的养生方法介绍、四季养生);

3.运动养生(运动与养生、传统运动养生、现代运动养生);

4.心理养生(心理养生基本原则、五行心理学、疾病心理养生调理、人生各阶段心理养生);

5.技能(中医手诊、面诊、舌诊、罐诊罐疗、营养配餐及综合健康指导)。

培训对象:

1.医疗保健机构、康复中心、保健中心、养生机构、美容美体机构、保健食品(药品)从业人员;

2、社会其他有志从事养生保健事业的人员;

3、热爱生活、追求健康、热心养生文化的各界人士。

专家介绍:唐忠波(教授、易经养生专家)陈 容(国际营养药膳师、高级养生师)

程毅君(心理学教授)李文元(国家津贴专家,教授)

李威程(康复保健师、高级养生师)谢乙源(执业医师、高级养生师)

焦凌梅(营养学博士)汤小兰(医学院医学教授)

杨 斌(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黎 艺(海南省人民医院营养科主任)

徐云升(琼州学院理工学院院长、教授)王懋英(妇幼保健专家、教授)…等

专业认证:凡参加培训并通过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者,由海南省营养学会颁发《身心健康养生师》技能证书,申报中国保健协会心理保健专业委员会与中国员工心理健康工程管理办公室联合颁发的《身心健康养生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通用!

收费标准:3600元/人,在校教师生、军人及家属、下岗职工3200元/人。(含教材费、培训费、考试费、认证费、证书费。)

培训优势:

1、凡报名参加身心健康养生师培训学习的,可推荐到社区、海南省营养学会各地基地、海南御膳营养师事务所、海南御康营养事务所有限公司、海南广安堂药品超市、各大酒店、学校、幼儿园(海南军区幼儿园、海口港海幼儿园、海南省机关幼儿园等)、养生刊物等参加实习。

2、中心将对健康养生师的学员进行就业创业指导,理论结合实际让你一毕业就能上岗。

3、学习成绩优秀者可被学会作为签约健康养生师或教学助理。

4、学员毕业后将获得中心长期的指导技术的支持。

报名须知:报名需身份证复印件2份、学历证复印件2份、彩色免冠二寸照片6 张。

报名咨询电话:0898-66721056/36316898(办)

联系人:吴老师 *** 舒老师 ***

办公地址:海口市大同路25号华发大厦A1708室(万国大都会正对面)

网址 : www.teniu.cc

第二篇:颐年康盛(温州)公司与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达成战略合作

颐年康盛(温州)公司与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达

成战略合作

来源:202_.7.30 颐年康盛

近日,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与颐年康盛咨询服务(温州)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根据协议,双方将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来为温州的企业家们提供相关健康医疗服务。

温州的企业家们敢为天下先,他们在创造经济效益和积累财富的同时,由于事业的忙碌与竞争加剧导致的压力,使他们过度劳累和精神高度紧张,也导致了这群企业管理者极其令人担忧与揪心的健康状况。企业家们的健康情况关系到组织的存亡和社会的发展,他们的健康对家庭、对企业、对社会都是必须值得关注的话题.由企业家非正常死亡引发的对企业家的健康关注和健康管理变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作为以服务温州企业家为宗旨和目标的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根据温州企业家的需要,本着为企业家提供最好的健康服务的出发点,经过充分的了解和体验,选定颐年康盛(温州)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希望利用颐年康盛稀缺、权威、专业的医疗资源和服务来为温州企业家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表示:在以前,温州企业家给人们的印象是只顾赚钱、不顾健康;现在,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力求改变这个印象,呼吁温州的企业家们都来重视和关注自己与家人的健康,达到财富与健康的平衡,做健康的新一代温商。

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简介——

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成立于1999年9月16日,是全国首家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己任的社会团体。促进会在市社科联、市民政局、市总商会、市企业联合会的领导和热情指导下,在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领导下,遵照促进会章程所规定的任务,本着为会员服务、为政府分忧的宗旨,积极为政府建言献策、为会员企业办实事、办好事,几年来取得一定成绩,发挥了民间组织桥梁与纽带作用,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成为温州市乃至全国都有一定知名度的民间社团。

周德文会长简介——

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 院长 温州中小企业协会 会长

高级经济师、高级经营师、大学兼职教授,民进会员。

毕业于嘉兴学院,曾在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杭州大学法学院深造,并被中共温州市委统战部选派,参加省社会主义学院浙江省民主党派中青年骨干培训班学习。曾任职于温州大学国际贸易系专业教研室主任、讲师。现任世界经济贸易联合促进会副会长、民进中央参政议政研究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APEC中小企业联盟中国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民营经济研究与指导中心常务副主任、教授;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浙江大学商学院高级研究员、客座教授;民进温州市委副主委、温州市八届政协常委、温州市十届人大代表、财经委员会委员,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

第三篇: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局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局

关于撰写创卫食品卫生报告需区创卫办帮助协调

提供资料的申请

区创卫办:

根据贵办《关于创卫验收专项报告编写的通知》(京兴创卫办字„202_‟22号)文件精神,我局积极组织人员筹备相关报告编撰工作。

现需以下单位提供部分资料,请贵办协调其于202_年7月6日前提供如下材料(所有数据仅大兴新城创卫范围)。

一、提供资料单位

工商分局、区建委、区教委、区商务局、区城管大队、区旅游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卫生监督所、兴丰街道办事处、清源街道办事处、林校街道办事处、黄村镇政府。

二、提供资料范围

(一)本单位关于创卫的宣传和培训。

1、召开不同规模的创卫会议详细情况,例如动员大会。

2、对本单位创卫人员的创卫标准培训和对管理相对人的创卫知识培训的详细情况,包括参加人次,内容,场次等。

3、各种形式的创卫宣传详细情况,包括街头宣传、电视台、报纸宣传、信息简报、创卫专栏专题等,对管理相对人发放创卫 1

手册、传单、挂图数量。

(二)本单位开展的食品卫生创卫工作和创新性工作情况(202_、202_、202_三年总体工作开展情况)。

特此申请。

二○○七年七月四日

联系人: 郑渊

联系电话: 60283531***

E-mail: huihuidxwj@126.com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局

关于撰写创卫生活饮用水报告需区创卫办帮助协调

区水务局提供资料的申请

区创卫办:

根据贵办《关于创卫验收专项报告编写的通知》(京兴创卫办字„202_‟22号)文件精神,我局积极组织人员筹备相关报告编撰工作。

现需区水务局提供部分资料,请贵办协调其于202_年7月6日前提供“区水务局202_、202_年全年和202_年上半年开展的与创建国家卫生区工作有关的生活饮用水方面的工作资料”。

特此申请。

二○○七年七月四日

联系人:张文

联系电话:***959

1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局

关于撰写创卫健康教育报告需区创卫办帮助协调

提供资料的申请

区创卫办:

根据贵办《关于创卫验收专项报告编写的通知》(京兴创卫办字„202_‟22号)文件精神,我局积极组织人员筹备相关报告编撰工作。

现需以下单位提供资料,请贵办协调其于202_年7月6日前提供如下材料(所有数据仅大兴新城创卫范围)。

一、区市政管委、区教委、区建委、兴丰街道办事处、清源街道办事处、林校街道办事处、黄村镇政府、区监察局、规划分局、财政局、工商分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公安分局、水务局、环保局、环卫中心、市政园林中心、城管大队、广电中心、大兴报社、区爱卫办提供以下资料(202_年-202_年)

(一)组织管理类。

1、本单位(系统)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名单(使用统一表格填写,并加盖公章)。

2、健康教育网络人员名单(使用统一表格填写)。

3、健康教育工作主管领导是谁?;单位专(兼)职负责人及所属科室。

4、健康教育经费投入(从人员培训、硬件投入、开展活动三方面考虑)多少万元/年。

(二)健康教育业务工作及活动资料。

1、人员培训及例会:各年召开例会和开展培训的内容、次数、参与人次与效果;

2、社会人群健康教育:各年开展活动的种类(大课堂,宣传、咨询、义诊,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频次、内容、参与人次、效果等。

3、印制健康教育宣传品种类(折页、宣传册、招贴画、健康教育处方及数量。

4、健康教育开展的大型活动,有特色的和突出亮点的健康教育活动介绍。

(三)创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四)今后的工作设想。

(五)提供有关照片及视频资料(DVD格式视频文件)。

1、反映宜居宜业新大兴新风貌的照片、视频资料。

2、反映通过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社会环境、人文环境发生变化的照片、视频资料。

3、开展大型活动的照片、视频资料。

4、本单位(系统)在创建国家卫生区中开展的特色工作(启动会、培训、宣传等)的照片、视频资料。

二、除上述资料外,特殊要求的单位及资料内容

(一)社区及各委办局(包括:兴丰街道、清源街道、林校路街道、黄村镇、教委、建委、工商分局、商务局、旅游局)。

1、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各医院、学校、居委会、行业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和支持情况。

2、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管辖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和支持情况。

(三)教委。

1、教委及学校开展的大型健康教育活动。

2、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课开课情况:中学开课率?小学开课率?

(四)广电中心、大兴报社。

1、广电中心:健康教育固定栏目名称、首播日期、每日播放时段、内容、累积多少期。

2、大兴报:是否有健康教育固定版面或栏目、首版日期、周期、内容、累积多少篇。

(五)火车站、长途汽车站。

如何开展创卫工作,有何特色工作?

特此申请。

二○○七年七月四日

联系人:张海涛;电话:60283533。

E-mail: daxingcdc@126.com

第四篇: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章程

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的中文名是: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英文名称是:CHINA ENTERPRISES CO-ASSOCIATION。简称:中企合。第二条 性质

本会的性质是:本会是在关心、支持我国企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第三条 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团结广大会员,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建立全国性的民间经贸投资合作平台,实施政府制定的投资促进战略;协助各级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宣传,提高吸收投资的质量;推广多元化投资合作,为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有效服务,为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续发展。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活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宣传中国大陆及港澳台经贸政策和投资环境;

2、广泛联系境内外相关商会、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经济团体,建立经贸投资促进业务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3、积极参与中国政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举办的活动,并通过开展包括投资贸易研讨会、洽谈会、展览会等在内的各类投资促进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或地区的投资贸易合作;

4、在商务部、贸促会各行业分会的组织下参与投资促进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各国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5、整合国内外投资贸易促进资源,为外商来华投资和加强中国东中西部地区合作提供咨询、服务;

6、参与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在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建立与国外投资促进机构的合作机制,调查了解有关国家的投资环境,为到海外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的中国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和指导;

7、组织国内外研究机构、专家和学者对国内外经贸投资问题进行调研和研讨,出版相关刊物和报告,积极推动投资环境和投资合作方式、方法的改进;

8、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市场调研、专业培训、投资项目评估与包装、项目开发与管理、大型投资经贸促进活动策划等服务;

9、组织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在境内外进行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

10、促进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平等互利的民间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合作;

11、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12、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制。

是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国内外企业。第八条 会员类别

1、个人会员;

2、企业会员;

3、团体会员。第九条 会员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3、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第十条 加入程序

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1、按规定缴纳会费;

2、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终止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行业委员会、分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委员会,指导促进会工作。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主管部门登记。行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八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章程和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由同行业企业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从事某一行业委员会或分会所开展或协调事务的活动,拥护该行业委员会或该分会章程,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委员会或该分会会员。

第四十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促进、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企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3、听取和反映本行业企业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第四十一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组织与活动办法,由本会根据本章程与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视其不同特点分别制订。

第四十二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员会议,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员会议选举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行业委员会或分会领导人员的任期、职权和工作规范由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自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确需另行设立的,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4、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5、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1、促进会的会务活动;

2、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3、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促进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政府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自202_年3月经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章程

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名称

本会的中文名是: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英文名称是:CHINA

ENTERPRISES CO-ASSOCIATION。简称:中企合。

第二条性质

本会的性质是:本会是在关心、支持我国企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团结广大会员,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建立全国性的民间经贸投资合作平台,实施政府制定的投资促进战略;协助各级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宣传,提高吸收投资的质量;推广多元化投资合作,为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有效服务,为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活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

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宣传中国大陆及港澳台经贸政策和投资环境;

2、广泛联系境内外相关商会、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经济团体,建立经贸

投资促进业务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3、积极参与中国政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举办的活动,并通过开展包括投

资贸易研讨会、洽谈会、展览会等在内的各类投资促进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或地区的投资贸易合作;

4、在商务部、贸促会各行业分会的组织下参与投资促进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各国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5、整合国内外投资贸易促进资源,为外商来华投资和加强中国东中西部地

区合作提供咨询、服务;

6、参与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在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建立与国外投

资促进机构的合作机制,调查了解有关国家的投资环境,为到海外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的中国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和指导;

7、组织国内外研究机构、专家和学者对国内外经贸投资问题进行调研和研

讨,出版相关刊物和报告,积极推动投资环境和投资合作方式、方法的改进;

8、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市场调研、专业培训、投资项目评估与包装、项目开发与管理、大型投资经贸促进活动策划等服务;

9、组织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在境内外进行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

10、促进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平等互利的民间经济、贸易等领

域的合作;

11、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12、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制。

是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国内外企业。

第八条会员类别

1、个人会员;

2、企业会员;

3、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3、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第十条 加入程序

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1、按规定缴纳会费;

2、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

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1、失去法人资格者;

2、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

回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促进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理事会、行业委员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5、讨论促进会其他重大事项;

6、决定促进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

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香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

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

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

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

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中第1、3、5、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

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

(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

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5、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

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五条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

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专家委员会、行业委员会、分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委员会,指导促进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行业委员会或

分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主管部门登记。行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八条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章程和议

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由同行业企业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从事某一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所开展或协调事务的活动,拥护该行业委员会或该分会章程,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委员会或该分会会员。

第四十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促进、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企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3、听取和反映本行业企业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第四十一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组织与活动办法,由本会根据本章程与行业委

员会或分会视其不同特点分别制订。

第四十二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员会议,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员会议选举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负责日常工作。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行业委员会或分会领导人员的任期、职权和工作规范由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自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确需另行设立的,须

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4、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5、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1、促进会的会务活动;

2、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3、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

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

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

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促进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

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

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政府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自202_年3月经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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