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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业务操作规程
编辑:翠竹清韵 识别码:23-1092159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5 14:38: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招投标业务操作规程

招投标业务操作规程

一、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备案资料包括: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国家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招标信息发布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预先与招投标中心协商,确认开、评标会议室和开标时间,填报《招标活动预安排表》(见附件2),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向招投标中心提交项目批准文件或任务通知书复印件、招标代理机构与项目单位(法人)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经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招标公告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二)招标代理机构除在国家或省政府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外,还须在省政务大厅网站(吉林省招投标信息网,以下简称省招投标信息网)同步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和完整。在省招投标信息网和其他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三、标书发售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公告确定的标书发售时间,指派专人在省政务大厅设立的业务窗口发售标书并受理投标报名。

(二)为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在省政务大厅进行的招标项目,自标书

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依法最短不得少于20天,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大桥、特长隧道等项目不得少于28天。标书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拒绝投标人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在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四、投标

(一)投标前的踏勘现场、标前答疑会(说明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组织。

(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投标中心指定的地点组织投标人签到、受理投标文件和收取投标保证金(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的,应提交银行汇款凭证及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回)。

(三)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收保存,开标前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一律拒收。

五、开标

(一)开标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在省政务大厅开标室公开进行,不得提前和无故延后。

(二)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开标的前1个工作日派专人到开标、评标现场布臵会场,检查评标设施是否完备,做好评标软件安装测试等项工作。

(三)开标必须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出席。

(四)开标应严格执行以下程序:1.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首先由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宣布开标会场纪律、公布评标原则及办法等有关事项。

2.唱标前,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现场检查并公证,或征求所有投标人同意,由现场监督人员检查确认。

3.招标代理机构对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对

开标过程认真记录、存档备查。4.唱标过程要在开标会场的投影幕上同步显示,投标报价表要通过实物展台向所有投标人展示。

六、专家抽取在省政务大厅进行的招投标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评标专家必须在省政务大厅建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自行指定专家。专家抽取程序严格按照《省政务大厅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及专家抽取办法》执行。

七、评标

(一)评标活动一律在省政务大厅封闭评标区内进行。

(二)招标代理机构须填写《评标工作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并于评标的前1个工作日报送招投标中心及时录入电脑。评标开始前,上述人员进入评标区时,招投标中心将严格按照登记表上的名单进行核对,名单以外人员严禁进入评标区。参与现场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不得超过

1人。

(三)评标专家须通过指纹识别或持有效证件进入评标区,工作人员须持有效证件进入评标区,参与评标的所有人员须佩带身份标牌进入评标室。

(四)参加评标人员主要指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投标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五)参加评标的所有人员在进入评标区时,必须将通讯工具交由封闭评标区签到处的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不得带入评标现场。

(六)评标工作具体要求:1.评标时,必须由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宣布评标纪律、评标标准和办法、以及回避事项等。

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3.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民主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具体组织评标工作,招标人的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4.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必须对每个专家的打分情况进行核查,如有违反评标标准和办法规定进行打分的,应及时提请改正。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成员之间不得私下串通,干扰他人独立评标。6.评标委员会成员如需投标人答疑,应当众向现场工作人员提出,统一由

现场工作人员组织进行。投标人答疑统一在评标区外的答疑室内进行,专家询标统一使用语音变声技术。7.现场工作人员不得借工作之机,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评标引导意见,干扰专家独立行使专家权力。8.评标期间,参与评标的所有人员一律不得离开评标现场。9.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代理机构的现场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和协助评标委员会整理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现场监督人员共同签字后生效。10.评标应当日完成,原则上不搞过夜评标。

八、中标结果公示

(一)在省政务大厅进行的各项招投标活动,中标结果须在省招投标信息网和省政务大厅电子屏幕上公示。

(二)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信息时,须向招投标中心提交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中标结果公示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证明或备案说明。

(三)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示的事项。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信息须注明公示的起止时间,公示期限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指定媒介和省招投标信息网,以及省政务大厅电子屏幕上发布的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九、现场监督

(一)在省政务大厅进行的标书发售、投标、专家抽取、开标和评标等关键环节由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和有关监督人员进行现场全程监督。

(二)开标、评标和专家抽取实行全程声像监控,刻制光盘,建档保存。

十、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省政务大厅进行的各项招投标活动。

(二)本规程由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

1.招标代理机构备案表

2.招标活动预安排表

3.评标工作人员登记表

第二篇:业务操作规程

湖北嵘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业务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资金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依据,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公司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发放和财务咨询服务。

第二章 贷款管理业务组织体系

第五条 实行审贷岗位分离的原则。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

第六条 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业务营销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批(亦称评审)委员会。

业务营销部门承担贷款业务的开发、贷款产品的设计、业务的受

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部门承担贷款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整体风险的识别、控制,贷款发放前的资料复核。法务部负责还款保证人的个人证信的调和认证,合同的审查及相关法律诉讼。参与不良贷款的追回和处置;稽核财务部门负责对发放资料稽核后放款;贷款审批委员会承担贷款业务的审议,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第七条 实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制度。

公司成立贷款审批委员会,(简称贷审会)贷审会是公司贷款业务决策的权利机构,审议贷款业务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及支持。

贷审会由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长除外)总经理、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五人组成。总经理为贷审会主任委员。业务部经理可列席会议汇报相关情况,但无表决权。

贷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兼任。贷审会办公室负责对所有贷款资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初审,并负责整理成汇报资料供贷审会审批。

贷审会实行以一人一票制表决,原则上有五位审批人参与即可召集开会,同意票数达到实到人数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通过。信用贷款500万元以上全部通过贷审会审批。

第八条 实行经办责任人、风险主责任人、审批责任人三项终身责任

制。在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业务环节的有关人员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人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每笔贷款审批决定中应明确该项业务的主责任人、风控主责任人、审批主责任人。(具体审批办法参照公司审批制度)

湖北嵘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三篇:余杭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操作规程

余杭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操作规程

制订本规程的目的:

根据《余杭区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文件要求,使我区的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运作,进一步促进我区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

一、标书的送达、签收、保存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送到区房地产业协会招投标办公室。

2、余杭区房地产业协会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收到投标书,应签收保存,不得启封。

二、招投标工作开展时间

余杭区房地产业协会招投标办公室一般在收到投标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招投标工作。标书评定与评标大会在同一天完成。

三、评委的抽取

由区区房地产业协会招投标办公室于确定开标日的前一天下午四点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十名评委候选人名单(对前四或六名发出邀请通知,因故不能应邀参加者由后六或四名按序候补),由确定的四或六名评委和项目招标单

位代表共五或七人组成评委小组,负责物业管理项目评标工作。

四、开标

开标当天,由项目招标单位代表在区房管处物业科的监督下进行开标。

五、标书评分

评委必须与开标规定时间到达区房地产业协会招投标办公室,由招投标办公室提供评分场地供评委独立评分,评委的标书评分结果应当于答辩前完成,并将评分结果交招投标办公室,由招投标办公室进行汇总,产生评分结果。

六、入围企业的确认告知

区房地产业协会招投标办公室根据统计的标书评分结果与评委小组最终确定入围企业名单,立即通知入围企业于答辩前半小时准时到达评标大会会场,参加答辩。

七、评标大会

1、会议时间

评标大会与开标在同一天完成。

2、会议材料准备

区房地产业协会招投标办公室拟定评标大会议程、参加答辩通知书、答辩须知、答辩评分表、评委须知、答辩顺序表、抽签密封信封等材料。

3、会场安排

由区房地产业协会招投标办公室确定评标会场。

4、评标大会程序

(1)主持人介绍本次招标单位、评委、参加本次答辩的单位或出席本次评标大会的公证员;

(2)招标单位负责人宣读评委须知和答辩须知;

(3)在房管处物业科的监督下,答辩单位抽取答辩顺序密封信封,当场确认答辩顺序。

(4)答辩企业按抽签顺序依次答辩,评委现场打分由区房地产业协会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统计得分。

(5)余杭区房地产业协会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计分现场公布计分结果,分数最高者为中标单位。

(6)主持人宣布评标会议结束。

余杭区房地产管理处

第四篇:审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审计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业务工作,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根据有关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审计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是我所及审计业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业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我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修改补充。

第四条所领导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审计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审计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六条审计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重点及审计范围、内容、方法、实施步骤和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同时对审计项目可能遇到的审计风险进行适度的评估。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负责人审核后,报所领导批准,由审计组具体实施。

第七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由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和审计预告,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事项做作出书面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审计情况就具体审计事项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承诺。

第八条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法定的审计程序范围内通过必要的审计手段实施审计。

第九条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或发现比较严重问题,应及时向所领导请示汇报。所领导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组报告。审计组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组报告,作出书面说明并保留征求意见的审计组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组将审计组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前调查、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审计资料,报审计组所在科室处负责人复核并取得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组所在科室复核通过后,审计组拟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组所在科室处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复核意见报所在科室领导审核。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五篇: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_)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 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 申请贷款业务程序如下:(一)客户申请(二)贷款受理和调查(三)贷款审查和审批(四)签订合同(五)抵(质)押登记(六)贷款发放(七)收取利息收入(八)贷后管理(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 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15.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6.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

17.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个人信用卡对账单; 18.水、电费票据; 19.企业和个人征信资料; 20.其他有关材料。(二)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6.资信证明;

7.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8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9.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0、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11.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2.其他有关材料。

(三)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删选和添加。

第五条 公司信贷业务部负责项目受理,一般情况下项目受理人为项目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核实客户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客户档案及档案编号,登记《贷款项目受理登记表》。

第六条 贷款受理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二)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三)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第四章 贷款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七条 公司实行双调查人制度,第一调查人为责任人,负主要调查责任,第二调查人为项目协办人(以下简称协办人)协助责任人工作。

第八条 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贷款项目、借款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贷款调查报告》。

第九条 资料审核是项目初审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贷款的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实性。信息除来源于企业外,还应从其他途径获取,如与企业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金融、财税部门和供应商、用户等。

对上述资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须明确、补充、核实之处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十条 资料审核要点

(一)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年检;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研、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合法合规;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中介机构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3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如房地产、土地)及有关抵(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物的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

第十一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项目责任人与协办人应到借款人和担保人以及有关部门实地调查。公司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调查。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 实地调查要点

(一)访问借款人,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借款人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等情况。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对需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1.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 2.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3.通过采用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企业是否做到了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

4.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 5.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五)察看抵押物、质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价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力凭证原件,辨别真伪,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

第十三条 综合分析是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析、判断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分析经济环境对贷款项目和借款人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

(三)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1.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 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 3.营运能力(效率比例); 4.资产质量; 5.资金结构;

6.预测近3年的发展趋势。

7.现金流量分析是要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公司贷款。

(四)分析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五)基本风险度分析。

第十四条 项目初审结束,责任人须向信贷评审委员会提交《贷款调查报告》。《贷款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背景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五)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六)担保情况;

(七)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八)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十)调查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不良信用纪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或借款人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致使初审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责任人应在《贷款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

处理意见,填写《中止贷款项目处理意见书》,信贷业务部签署意见后逐级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责任人将处理结果告知借款人。

因借款人或担保人材料提供不全或借款人要求暂缓处理影响项目初审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自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如超过3个工作日,责任人应向信贷业务部负责人说明原因,信贷业务部负责人逐级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 贷款项目评审与决策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的评审包括两个环节,即部门评审和会议评审。第十八条 贷款项目责任人将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交的各项资料和《贷款调查报告》提交信贷业务部,信贷业务部负责人组织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信贷业务部初审的重点是项目资料和《贷款调查报告》。

信贷业务部初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二)对担保措施提出意见;

(三)对报审资料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四)对项目的风险度进行评价;

(五)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做出评审意见和结论,信贷业务部初审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初审结束后需填写《贷款项目风险评审意见书》。

第十九条 信贷业务部初审完毕后,将《贷款调查报告》和《贷款项

目风险评审意见书》连同其他资料一并移交公司风险控制部进行审核。风险控制部主要对信贷业务部提供的《贷款调查报告》的结论,进行再次复审(包括对贷款单位的再次实地考察和相关资料的复审),复审后需填写《贷款项目风险评审意见书》,提交公司信贷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

第二十条 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信贷评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总监及外聘专家等组成。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一)评委会全体成员;(二)项目责任人和协办人;(三)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第二十一条 会议评审工作程序

(一)评委会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将会议内容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资料由项目责任人负责提交。

(二)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召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

(三)责任人报告项目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协办人作补充说明。(四)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审核意见。

(五)风险控制部把审核、考察情况,对贷款项目作出风险评估意见。(五)评审委员会和参加会议人员质疑,项目调查责任人和协办人答疑。(六)参加会议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七)评审委员会主任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

见。

(八)会议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评审委员会人员(项目责任人和协办人不参加表决)须在《贷款项目风险评审意见书》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字,不得弃权,信贷评审委员会成员全部同意视为项目评审通过。

会议评审和审批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批权限包括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展期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部门审核、会议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只能做“不同意贷款”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议由评委会指定专人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及评委会主任最后综合意见。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需进行复议

(一)公司评审委员会否决(三分之一以上评审人员不同意),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决定复议的项目;

(二)多数评审人员质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项目。

复议仅限一次。对复议的项目,自项目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确定责任人。

第六章 贷款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会议评审通过后,由责任人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办理有关签约手续

第二十七条 信贷业务部安排专人办理签约手续,一般情况下责任人为经办人,签约程序如下:

(一)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资料。

(二)由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审核上述合同文本,对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合同条款应及时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谈判,将修改意见,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定。

(三)责任人登记《贷款项目合同登记表》,确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编号,填写合同内容并在经办人处签字。

须注意的事项:需要抵(质)押人对抵(质)押物进行保险的,保险期限至少要长于借款期限3个月,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押物、质物总值,保单要注明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须存放在公司。

(四)对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再进行一次审核,方法与本条第(二)项相同;

(五)涉及到股东代表、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共有人、担保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公司至少应有两人在现场。

(六〉法定代表人、公司签章。

第二十八条 办理完签约手续的项目资料和重要合同、证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及抵(质)押登记证件等须移交财务部管理。

第七章 担保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申请借款必须落实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力质押、保证等。公司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担保措施。

第三十条 担保人提供抵押物、质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负责人负责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借款人一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70%。

第三十三条 采用信用保证措施的担保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三)连续3年(含当期)以上盈利;(四)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要优于借款人;(五)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

第八章 利息收取和贷款发放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贷款利率的制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高于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的4倍。

第三十五条 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收取。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应确认贷款利率。第三十七条 责任人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后,按合同约定督促借款人缴纳贷款利息,贷款利息由信贷业务部负责计算和催缴,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和收款。

第三十八条 责任人须将抵(质)押登记手续完备情况送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财务部、董事长(总经理)审核。财务部在发放贷款时须要求项目责任人提供:

1.填写《转款申请单》报公司相关部门责任人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同意;

2.提供《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借款借据原件查验并作为记账凭据。

财务部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账号、户名、开户行,发放贷款。

第九章 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

第三十九条 贷后管理是指自公司向借款人放款至贷款收回的过程的管理,包括贷后检查、展期、逾期的处理等。

第四十条 贷后的日常管理由信贷业务部负责;风险控制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查前要制定检查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贷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担保措施、风险等级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原则上

每月进行一次,对于用机器设备做抵押担保的项目,至少每个月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是对贷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需特别关注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须填写《贷后跟踪情况报告表》并附要求借款人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批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四十一条 贷后检查的内容:(一)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三)担保措施中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四)风险等级确定(贷款的五级分类)(五)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借款人和担保人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在一日内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所有贷款项目,在贷款到期日之前7日,责任人原则上填写《贷款到期通知》,通知借款人,公司须留存。

第四十四条 每月月末前,信贷业务部应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交当月《逾期项目统计表》。季度检查完毕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送《贷后跟踪情况报告表》。

第四十五条 需要展期的贷款项目,借款人须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公

司提出贷款展期书面申请,信贷业务部负责调查贷款展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担保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撰写《贷款展期处理意见书》,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六条 对逾期的贷款项目,由信贷业务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撰写《贷款逾期处理意见书》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七条 贷款到期后,责任人负责核实贷款本金确已归还,经信贷业务部和财务部确认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核准,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并将所保管的原件退还。

第四十八条 贷款项目责任人和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应根据业务进度将完成内容及时登记有关台账及录入微机,进行项目统计和管理。

第十章 贷款的追偿

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足额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贷款责任即宣告解除合同。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公司贷款,公司应及时与借款人、担保人落实公司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第五十条 追偿项目的管理

①建立追偿项目《风险评级报告制度》,及时监控追偿资金总量及风险级别的转移情况,定期反映追偿项目的动态情况。

②指定专人负责追偿资金的回收工作,每个追偿项目有具体的工作方案。对责任人有明确的考核指标,做到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③对追偿项目要一户一策,对症下药,重点突破,确保措施有效。④对追偿项目要进行剖析,属业务人员不按工作程序等主观原因造成的要进行处罚和处分。对催收追偿资金有贡献的要奖励,做到奖惩分明。

第五十一条 追偿方案由项目责任人制订,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定。项目责任人为追偿的具体经办人,负责填制《追偿台账》,按月计算、催收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并与相关部门核对。

第五十二条 追偿结束,项目责任人撰写《贷款项目追偿结果意见书》,经信贷业务部和风险控制部、财务部确认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核准。

第十一章 责任和罚则

第五十三条 责任人、协办人和部门评审、会议评审人员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比重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失职、渎职使公司遭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每项贷款业务完成后1天内,责任人应填制《贷款业务资料清单》并按《贷款业务资料清单》的顺序将资料整理立卷后移交给公司会计(负责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贷款后期管理至追偿终结过程中所有有关的文书和资料都在归档范围,业务事项处理完毕后及时移交公司会计归案管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二○一二年八月十九日

招投标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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