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辩论 模拟法庭稿子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说明我国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到了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地步了。少年朋友们他们往往相信“一人胆小、两人胆大、三人什么都不怕”的信条,重“感情”、讲“义气”,崇尚“为哥们儿两肋插刀”,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与诱惑,遇事不能冷静思考,行动不计后果,胆大妄为,往往犯罪时,先“动手”后“动脑”,自我控制能力差。只要一人提议,不分善恶,共同响应。到头来不光害了自己还害了他人,害了整个家庭。下面请看一则事例:
1、事件回放及旁白:(学生表演事件经过)前旁白:202_年9月11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春良回家途中„„王春良在对陈中拳打脚踢中,使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并将陈中价值202_元的手机抢走,随后王春良打的逃离现场。
后旁白:王春良因涉嫌抢劫于202_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福州市看守所。今天本庭将公开审理此案。
2、模拟法庭开始
3、教师提问
(1)模拟法庭审理案件的简易程序有几个阶段?(2)王春良的行为是触犯了《刑法》或是《民法》?(3)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有那些?
(4)王春良犯了什么罪?法院是如何判决的?(5)起诉书是哪个机关写的?
4、教师总结 同学们:王春良的事在我们的生活中是肯定存在的,我奉劝那些还在“玩火”的青年朋友们,该醒醒了,一失足,成千古恨。你们还年轻,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头脑“死机”,就干出让自己后悔一辈的事。亡羊补牢,未时晚已。(结合身边的事情举例)
四、附:(模拟法庭审理案件剧本)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①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②、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③、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④、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敲响法槌)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春良到庭。
2(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陈中,1988年5月出生,今年16岁,XX镇中学初三1班学生,家住XX镇。我有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王春良,男,1986年1月出生,18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玉门市XX镇,无业。我没有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王春良,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何时收到? 被告:202_年10月10日收到。
主审法官:被告人收到起诉书距今天开庭已超过十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今天,福州市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福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春良抢劫伤害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昊、刘英英、吴章英三人组成,由审判员张昊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苏金凤担任法庭记录;受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秋霞出庭支持公诉;福州市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玲出庭为被告人王春良辩护。依据法律法定,被害人陈中到庭参加诉讼。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上述权利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被告:听清。
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154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庭陈述。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人进行陈述;公诉人、审判人员履行控审职能,询问被告人。下面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榕15号)
被告人王春良,男,18岁,汉族,初中文化,福州市XX镇人,无业,住福州市XX镇。因涉嫌抢劫并致人伤害于202_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福州市公安局于9月2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福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春良抢劫伤害一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侦察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202_年9月11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春良回家途中,在建新镇环城路遇到曾经与自己发生过口角的同镇中学初三1班学生陈中正在用手机打电话,产生了抢夺陈中手机的想法,王春良走到陈中身边,先问陈要20元钱,陈说自己只有5元钱,被告人张春良说:“你还不识相啊!”王春良踢了陈中一脚又说:“你把手机给我算了”。陈中说手机是他爸爸的,不能给。王春良说:“你小子真不识相,不要命了是不是?”随后对陈中拳打脚踢,使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并将陈中价值202_元的手机抢走,威胁陈中说:“你回家就说手机丢了,多一句话我要你小子的命。”随后王春良逃离现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春良在作案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孙秋霞
二0 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陈述。
被告人:202_年9月11日晚9点左右,我骑摩托车从XX镇环城路回家时,听到路边有人打电话的声音,仔细一看是上次与我吵过架的陈中,想出口气,就停下车向他提出了要20元钱的要求,陈中说他只有5元钱,我就向他要手机,他不给,我就打了他,拿走了他的手机,就回家了。
审判长:请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王春良,202_年9月11日晚,你去了哪儿?和谁在一起?
被告人:那天晚上我在XX镇上玩了一会就回家了。公诉人:9点左右你做了些什么? 被告人:9点左右我正在回家的路上。公诉人:你对陈中做了什么?抢走了什么?
被告人:我从他要20元钱,他只有5元钱,我要他的手机他不给,我就打了他,抢走了他的一部手机。
公诉人:后来,你们又去了哪儿? 被告人:我抢了手机就回家了。公诉人:你抢的手机现在在哪里? 被告人:我抢的手机被公安局收走了。公诉人:我的话问完了。审判长:请辩护人发问被告。
被告辩护人:案发当日你有没有喝酒? 被告人:我没有喝酒。
被告辩护人: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抢夺陈中的手机并殴打他的事实?
被告人:我全部如实地向公安局做了交待。被告辩护人:我的话问完了。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的陈述如有遗漏,可以补充陈述。被告人:没有了。
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公诉人应当就自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辩护人应当就辩护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当庭举证。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
公诉人:这里有陈中被抢收的手机,现场综合勘查综合图;陈中被打伤后的照片和医院的诊断证明;抢劫时王春良所骑的摩托车的照片;对王春良的询问记录。(递交法警转给审判长)
辩护人:被告放弃举证。
审判长:经法庭对上呈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和合议庭对证明效力的确认,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是否有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公诉人:没有。原告辩护人:没有。被告人:没有。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58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61条、第165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当庭辩论。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作辩论发言。
公诉人:从刚才被告人的陈述及记录中,可以肯定的说,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实施了对陈中的抢劫,并造成受害人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被告人王春良的行为以暴力占有他人的财物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构成抢劫罪。同时,被告人王春良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对受害人进行殴打,造成受 害人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被告人王春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或原告辩护人作辩论发言。
原告辩护人:被告王春良以暴力手段对受害人陈中实施抢劫,并造成受害人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被告人王春良的行为以暴力占有他人的财物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构成了抢劫罪和伤害罪。被告王春良以暴力占有他人的财物,情节特别严重,请求法院依法严惩。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或被告辩护人作辩论发言。
被告或委托代理人:王春良虽然以暴力手段实施了对陈中的抢劫,并造成受害人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但王春良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还了所抢的手机,按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量刑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同时,王春良在实施抢劫时年龄刚刚够18岁,年级尚轻,也应该从轻处罚。
原告辩护人:我为同意被告辩护人的意见,被告王春良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占有他人的财物,对被害人造成身体的伤害,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审判长:法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罪过责任,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发表了辩论意见,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公诉人:没有。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如果我当时不要因个人的一些小恩小怨而一时冲动去抢他人的钱物,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我也不会站在被告席上。在这次事件中我有一定的责任。悔不该以前没有学好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自己的私欲去侵害别人的利益,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我也希望与我同龄的人吸取我的教训,学好法律知道,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
审判长:在法庭指导下,经过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指控证据确凿,罪责过错,已经明确。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春良抢劫伤害案的指控成立。
(四)、法庭判决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77条的规定,庭审活动进入下一个程序,即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时将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
审判长:将被告人王春良押回候审室候审。现在宣布休庭。(五分钟后)书记员:请坐好 审判长:传被告人王春良到庭。审判长:现在宣布继续开庭。
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春良一案,经控辩双方“当庭陈述”,“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辩”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现在当庭宣判:
(书记员:
全体起立)
通过开庭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春良致受害人陈中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审判的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春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两案合并,判处被告人王春良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昊
审判员: 吴章英 审判员: 吴巧斌
书记员:
苏金凤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 日
审判长:退„„
被 告:审判长,我有一个请求,我想见我母亲最后一面? 审判长:可以 《少年犯》音乐起
(被告母子见面并抱头痛哭)审判长:退庭
第二篇:模拟法庭辩论组成及程序
模拟法庭辩论组成及程序
一、法庭组成及准备
1、法庭组成人员
原告、被告双方各6-8名;审判员3名;书记员1名。
2、辩前准备(因时间所限,请同学们在课堂之外做好准备)
(1)分析案件;(2)制作证据;(3)书写起诉和答辩要点;(4)列名问题目录。
二、辩论程序
宣布开庭(审判长)宣布对XX案进行法庭调查,并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和辩论注意事
项;在辩论过程中掌控辩论秩序和内容;提出需查清的事实。
第一轮(24分钟:主辩和总结辩各3分钟,共12分钟;第二、三、四辩各2分钟,共12分钟)
1、起诉和答辩(第一辩)
(1)原告方宣读起诉要点;
(2)被告方宣读答辩要点。
2、原、被告方阐明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辩)
3、案件事实交叉提问(如有需要)(1)原告方提问;(第二辩)(2)被告方提问;(第二辩)(3)审判员提问。(审判员)
4、法庭调查取证(第三辩)(1)原告方举证;(2)被告方举证;
(3)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
5、法庭辩论(第四辩)(1)原告方发言;(2)被告方发言;
(3)自由辩论(如有需要)。
6、最后陈述(总结辩)
(1)原告方总结陈述;(2)被告方总结陈述。
7、法庭合议及宣判(审判员 6分钟)
第三篇:民事诉讼庭审程序模拟法庭稿子
模拟法庭过程摘要
人员构成:
审判长:汪代婷(1名)
审判员:陶洪梅、陈洋洋(2名)书记员:杨易鹏(1名)法警:易天波、张林(2名)证人:杨绪会(1名)原告:陈涛(1名)
原告委托代理:匡顺顺(1名)原告监护人:陈志平(1名)被告:胡安勇(1名)
被告委托代理:王芳(1名)被告监护人:黄财霞(1名)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齐? 原告:到齐
书记员: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齐? 被告:到齐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
2.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3.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法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报告完后坐下)
(二)开庭
审判长:金沙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宣布开庭。(敲响法槌)审判长:核实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陈涛,男,汉族,出生于202_年3月5日,家住金沙县桂花镇桂花乡桂花村;原告法定监护人:陈志平,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4月10日,家住金沙县桂花镇桂花乡桂花村;原告委托代理人:匡顺,男,苗族,出生于1985年10月5日,已在建成律师事务所任职3年;被告:胡安勇,男,汉族,出生于202_年3月2日,家住金沙县桂花镇桂花乡桂花村;被告法定监护人:黄财霞,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5月20日,家住金沙县桂花镇桂花乡桂花村;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芳,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10月15日,已在阳光律师事务所任职2年。
审判长:经审查允许双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敲响法槌)现在开庭。金沙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民事诉讼经济赔偿案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高二级学生陈涛诉讼同班学生胡安勇人身伤害赔偿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庭审判员汪代婷、陈洋洋、陶洪梅三人组成,由汪代婷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杨易鹏担任法庭纪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及在案件审理时、审理后、辩论终结前,对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3.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有权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有权在法庭上进行质疑和辩论。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本庭组织调解; 4.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件真实性的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规则,听从审判长指挥,在法庭上发言必须经审判长许可并不许进行人身攻击。审判长:上诉各项权利你们听清楚没有? 原被告答:清楚
审判长: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被告答:没有
(三)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原告陈述事实经过。
原告委托代理人:202_年3月15日上午课间操的时候,原告和被告在教室发生争吵,被告拿起木棍打在原告手上,使原告左手小指骨折,共花去医疗费4860元,影响原告正常的生活学习,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被告医药费4860元。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就原告所说事实进行阐述答辩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所说不符事实,当时在教室原告说自己的手没知觉了,被告想弄清事实,才打了原告,故被告不承担相应责任。审判长:现在双方进行举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沙县人民医院的诊断书及门诊收费清单(由法警提交给审判长,审判长看完后再由法警给被告一方看)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证据向法院提供?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我们有证人杨绪会同学,我请求杨绪会出庭 审判长:允许杨绪会出庭(证人到证人席就坐)审判长:证人你叫什么名字? 证人:杨绪会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多少? 证人:202_年2月18 审判长:根据法庭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证人杨绪会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人:能。
审判长: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从审判员拿保证书给证人签字,签完字后再由法警交回审判员处)
审判长:现在请证人陈述基本情况及事实经过。
证人:我是原告和被告的同班同学,202_年3月15日上午课间操的时候,我看到原告和被告在教室发生争吵,被告用木棍打原告的手,我劝他不要打了,他说“你管得着吗?”还威胁我,如果我告诉老师,连我一起打。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证据出示?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四)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基本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进行法庭辩论,请辩论双方注意:发表意见应观点鲜明、语言精练、已经说明了观点或理由的不必重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审判长: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胡安勇把我打伤情况属实,我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和诉讼费。被告:我不是故意的打的,是原告让我打我才打的,我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我说的是“你再打我试试,再打我告诉老师去” 被告:那是你没说清楚,和我没关系。
原告:你平时在班上就爱辱骂人,谁回应你你就打谁,现在还强词夺理。
(五)法庭调解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现在,由本庭宣判的由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的组织下调解?
原告代理律师:我认为,应该给被告一个教训,因为被告在学校不止一次欺负人了,所以,我方不同意调解。被告代理律师:我方同意调解。
审判长:鉴于原告意见,法庭会根据事实依据作出最后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作最后陈述。
原告:我就是希望被告赔偿我的医药费和诉讼费,更不希望以后有类似的事情发生。
被告:我现在有点后悔了,我以前觉得自己特别横,别人都得听我的,自己很威风,没想到给别人造成了伤害,我以前要是多学点法律知识就好了,我现在真诚的对原告说一声“对不起!”
原告:看你态度诚恳,在道义上我接受你的道歉!
审判长: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工作,合情合法的原则。现在宣布休庭,15分钟后将继续开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退庭。
(六)法庭判决阶段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出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继续开庭,现在宣读判决结果,全体起立。金沙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书202_年5月20日,原告陈涛诉讼学生胡安勇人身伤害赔偿案,本院依法组成由汪代婷、陈洋洋、陶洪梅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终结,本院认为:被告胡安勇与原告陈涛在教室发生争执后,拿起木棍打伤了原告的手,致使原告左手小手指骨折,花去治疗费人民币4860元,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规定,故意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胡安勇造成原告陈涛人身伤害,被告胡安勇为限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安勇监护人黄财霞,自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陈涛医疗费486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此判决即刻生效,判决书将在5日内送达,不服判决的,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分。被告人及被告代理人,对判决有意见吗?
被告及代理人:没意见 审判长:请坐下(全体坐下)
(七)法庭教育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律教育,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说出了自己的真实感受,这说明,你对自己的行为已有反省,你现在虽然是学生,但不要以为法律离自己很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谁,触犯了法律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平时要多收看法制节目、多看看法律书籍,在做每一件事情之前,都要先考虑行为是否正确,是否违法。
审判员A:我觉得被告你还应当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受伤骨折的是你,会给自己生活、学习带来好多不方便,给自己身心留下多大的创伤,这些都是你要反思的!同时,如果受伤的人是你自己,你有考虑过你爸爸妈妈是多么的心疼吗?每个子女都是父母的心头肉,你是你父母的心头肉,别的同学是他们父母的手中宝,谁被欺负了,谁的父母心里面都是痛苦的。
审判员B:旁边坐的是你的妈妈,你有没有考虑过你妈妈的感受,看看妈妈头上的白发,看看妈妈额上的皱纹,看看妈妈简朴的衣服,家庭经济境况应该并不好,然而,你还好在外面给爸爸妈妈增添这么多麻烦,四千多元的医药费她们得挣多少时间啊!所以,平时不要去做让爸妈操心的事情,更不要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被告:感谢您们的教诲,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一个不让父母操心,不让老师担忧,不让同学讨厌的自己。审判长:现在宣布,退庭!
老师:谢谢同学们对模拟法庭的精彩展示,请同学们台下就坐。
第四篇:法庭辩论技巧(本站推荐)
法辩技巧、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 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第五篇:法庭辩论发言
法庭辩论发言
(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上午好!
原告的辩论发言意见如下:
一、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
1、被告早在202_年底以前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涉门面已转租给原告。先说知道(1)被告在“答辨书”中称:“原告从202_年到202_年3月偷用电价值65304元,说明被告知道并承认从202_年起是原告在独立经营门面,和原承租人罗荣明并无关系。(2)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书记202_年8月31日上门调解时录音证明被告一开始就知道并同意《门面租赁合同》中所涉门面的转租。
(3)原告有到庭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知道门面的转租。再说被告应当知道门面已转租:
(1)被告公司所在地与原告经营的门面仅一墙之隔(见现场照片证据),被告公司领导员工经常来原告门店用餐、聊天、借东西、收水电费,公司领导、员工每个工作日上下班都从店堂门前经过,特别是公司书记家就住在原告经营门店左上方上楼的楼房里,每个工作日,最少四次步行经过店堂前门。持续时间近两年,能不知道店外已换招牌?能不知道店内已换营业执照?能不知道门店经营者已换主?能不知道门面已转租?
(2)众所周知的事实。在长沙盘下一个300平方的门面。重新装修开业,办理相关的营业、环保、卫生、税务等手续,少说也是几十万,不征得房东同意。只怕万贯家财的人也没有那个胆。何况原告夫妻双方是一个穷得叮当响的下岗职工!一个是自主择业的军人!
(3)原告有到庭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应当知道门面的转租。
2、原告与被告没有改签《门面租赁合同》的责任不在原告:
《门面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不善或遇特殊情况下,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转租。但甲方须按现有的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与新承租方签定合同。”“甲方须”三字清楚明白约定了改签合同主动责任,既不在原告,也不在本案第三人(原承租人)。
3、原《门面租赁合同》已充分考虑到了物价和房租上涨因素,《门面租赁合同》第一条就约定房租递增的年限和递增率,说明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初已充分考虑物价和房租上涨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第一款规定:“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以其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202_年10开始从本案第三人处转租被告门面后,已合法经营22个月之久,且向法院提供了比较充分的被告知道和应当知道门面转租证据,被告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门面租赁合同》和原告与本案第三人签订的《转租合同》都有效。与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双方均须遵守。现被告恶意违约,就必须按《合同法》及《门面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损失。
《门面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租赁期内,甲方除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情况下必须拆除外,甲乙双方不能单方面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否则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就是两部份,因被告恶意违约的损实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人为本,关注弱势群体是当中社会的大趋势。本案原告夫妻一方为下岗职工,一方为自主择业的军人,请求人民法院以社会影响和民生为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证判决本案。
二、关于被告“答辨(辩)书”中几个问题
1、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合同法》第八十九:“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八十一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务人转让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五:“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原告与罗荣明的《转租合同》生效时始,原告就有把一分公司推上被告席的权利。现在被告恶意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2、关于《转租合同》的加租:
本案第三人,罗荣明通过缴纳租金为对等条件,取得被告门面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加收202_元租金只是一种变形的使用、收益,并无不当,更谈不上损害被告的利益。长沙市每天都有成千上百的门面在流转,绝大部分的门面转让费远远高出原门面的装修残值及设备设施费的总和,不知被告作何感想。《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关于门面水电费以“德园”名交纳。我们并知道原店门为“德园”,因为转让时,原门面招牌已完全脱落,我们是通过私人中介找上门的,从一开始我们就打算改变本案第三人罗荣明的经营思路和策略,决定不利用他原有的工商、环保、卫生、税务等任何手续。所以我们并没有把原店名是什么放在心上。
说陈璞以“德园”名义交纳房租是不实之词,原告交纳房租,从一接手就是以“南北” 为单位,原告胞兄李农归或李农雨为缴款人缴纳的,这是被告自认为所有银行缴款回单都已交给他们公司。而电脑又查不出具体的缴款人而瞎说。原告幸好还留有一张银行回单可以为我们证明。
被告宋姓财务向原告开出的收据确实是以“德园”为交款单位,被告宋姓财务开出第一张收据时,我们也纳闷过,当时还想过找他们异议,后来一想,也许“德园”是公司对22号门面的标记罢,所以当我们被逼交陆万多元“所谓”补交电费时。虽然做“坏事”的是“南面北粉”的陈璞,认罚的仍然是“德园”。我们也不曾异议。(有被告自己提供的证据为证)
我想公司宋姓财务也只是一种习惯成自然吧,反正是一个符号而已,谁都没有去计较。其实公司另一财务开出的收据是“南北”只是我们保管不善,一时无法举,其实三份“补交电费”收据中就有一份向“南北”收的。公司宋姓财务向“南北”收取“德园”的水电费和“补交电费”仅是一种个人行为,并不说明公司不知道“南北”。不承认“南北”。
4、被告的该诉讼操作人是一个严重违背公民基本道德准则的人。他说的话不可信!
第一,不能践行自己的诺言:原《门面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租赁其内,甲方除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情况下必须拆除外,甲乙双方不能单方面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否则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但是被告实际中做的:房租不能如我的愿就强行收合门面;答辩中以“不知道”为由就“有权收回门面”。第二、被告自己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7月28日《通知》。通知中说“但是你未经我方同意,擅自将门面转让”在9月8日“答辨书”中又说:“原告与罗荣明转让的协议是在原告起诉后,我公司才知道门面转让。”句子虽然不通,意还是表明了:他们是接到原告的起诉状,才知道门面转让的。自相矛盾!。第三、被告在“答辨书”中称欠交水费11857元。,并制了一个表格当“证据”,也是一个常识错误上的谎言,一个月一万三的房租原告一分不少,你不要,还问起你交,一个月少则两千,多则四千的电费,原告一分也不少。一个月500块钱的水费。原告就不交了?交不起了?况且被告的费原告根本就欠不起的,就说7月份的电费吧,约定星期一交,被告星期一上午十点不到就关电闸,原告以为是跳闸,过去看(电闸在公司里,被告动不动就停电要挟,一停电我们就无法营业)。当时因为有顾客在就餐。原告请被告先送电,自己就回店里接钱。最多也就两分钟,被告硬是不同意。最后还是交钱开据后,再送电。使原告走了好几单生意。可想而知原告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欠得住被告近两年的水费的!且 7月28日的诉前《通知》中“罗荣明”并不欠水费。第四、“答辨书”称原告从202_年到202_年3月偷电价值65304元。原告也确实被迫“补交电费” 65304元。但被告提供收据证据整整少了九千。那去了?要做诉讼证据的钱都敢贪的人说的话,你敢信吗?(“认错书” 是受被告的挟迫,“补交电费”是不得当利。原告将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被告是极不负责任的人,被告在“答辨书”中称:“根据双方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第四条规定,我公司可以无条件收回门面”。《门面租赁合同》第四条全文为:“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不善或遇特殊情况下,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转租。但甲方须按现有的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与新承租方签定合同。”根本就没提门面的收回,更不要说“无条件”,不知道被告知不知道什么叫“无条件”,一个对自己尚且如此不负责的人,能指望他对他人、对社会负责吗?
三、关于本案审理过程中的几点程序异议
1、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在涉案门面上出过一纸恶意的诉后《通知》,既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也不是向原告发出“通知”贵院却以此为由三翻五次要求原告腾空门面,以不“扩大损失”,并且在12月24日的笔录中明确告知原告,如果原告不配合,原告必须从即日起承担“损失”。也许贵院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尽量减少被告的损失,却有违“不诉不理” 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2、贵对原告两次证据保全申请不予答复
自被告恶意违约停电关门时始。原告店内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理已经完全置于被告的掌控之中。原告也早在诉讼请求中提供数据。在证据中提供了相应的照片或发票、收据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及《门面租赁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判令被告赔偿所有损失。被告的诉后《通知》,仅仅是为了给自已毁灭证据制造口实。原告当即向贵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贵院未给任何答复。只催原告腾空门面,原告再次上书贵院,表述了原告没有腾空的条件和义务,分析了被告要原告腾空门面的企图,表明了门面内所有财产任由被告处置的态度,并再次申请证据保全,贵院仍然不置可否。到12月27日,“财产登记”时果然有许多物证不见,其中最重要的是被告几把大锁锁门的违约证据不见了。3关于本案的财产评估
贵院曾多次敦促原告提出财产评估申请。原告难以理解。提起诉讼时原告就提供违约损失数据。在证据中提供了相应的照片或发票、收据等。难道《合同法》中“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门面租赁合同》“对方的经济损失。”都只能指装修、设备设施的残值?
原告代理人:李农归
202_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