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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教案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4-1090731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4 02:15: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婚姻家庭法教案

《婚姻家庭法》教案

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懂得婚姻是一件神圣的事情,并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重点难点: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二、结婚和离婚 使用教具或手段:多媒体

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法和讨论法相结合 教学过程:

(导入):有人说:”结婚是爱情的坟墓,但是如果不结婚,爱情就死无葬身之地”。可见人人都要步入婚姻,俗语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婚姻法。这两年也有很多明星步入结婚的行列,如刘嘉玲和梁朝伟,姚明,陈慧琳,李嘉欣等。

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1、婚姻、家庭的含义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的,由一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2、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婚姻成立、存续而发生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孙子女关系和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等。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自主缔结婚姻的权利。(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练习:

1、以下哪种行为属于破坏婚姻自由?(B)

①包办他人婚姻 ②进行买卖婚姻③子女干涉单身父母再婚 ④干涉同姓氏结婚

A.① ③ ④

B.① ② ③ ④ C.① ② ④ D.① ② ③ 讨论:有人说婚姻是个人的私事,想结就结,想离就离? 师归纳:婚姻还涉及家庭和子女。一百個成功的事業抵不上一個失敗的婚姻.欣赏名言1:夫妻俩过日子要像一双筷子:一是谁也离不开谁;二是什么酸甜苦辣都能一起尝。

名言2:青年作家张弘的婚姻公式:婚姻不是1+1=2,而是0.5+0.5=1。即两个人各削去自己的个性和缺点,然后凑合在一起。

2、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婚姻法禁止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在法律上不仅无效,当事人还要受到法律制裁。修改后的婚姻法还专门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分析:“包二奶”的行为也属于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

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具体表现在:男女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夫妻在人身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父母双方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其他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等等。

现在是新社会,但许多人在选定结婚目标的时候,还是会首选那些温柔贤惠能做家务的女子,当然这是无可厚非的,男女分工不同、家庭角色不同罢了,但是大男人的心理还是有,认为男人主外女人主内是天经地义的。这还需要一个过程来真正改变这种观念。男女平等不是一句空话。

三从四德新的定义:太太走到哪,丈夫一定要跟从!太太想做什么事,丈夫一定要盲从!太太的任何命令,丈夫一定要服从!四得:太太出门前化妆时,丈夫要等得!发脾气时,丈夫要忍得!太太喜欢吃的东西,丈夫要记得!最重要的,丈夫给太太花钱一定要舍得!

大丈夫六全大法:(1).太太的氣要全受(2).太太的話要全聽(3).薪水要全給太太(4).剩飯要全吃(5).粗重的家事要全作(6).所有的讚美歸太太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等。(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案例)1这是一位受到老师“制裁”的小孩,他的合法权益是否应受到保护?2为了促销,竟然让小孩搞“拜天地”游戏,促销者与孩子家长都缺乏应有的法制意识。(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

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晚生、优育。这项基本国策,利国利民,应当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破除“多子多福”、“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的陈腐观念,树立以计划生育为荣,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社会新风尚。

二、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在我国,男女公民只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才具备申请结婚的资格,婚姻登记机关方予登记,婚姻关系才有效。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最低婚龄,低于法定婚龄的不得结婚,而不是说到了法定婚龄就一定要结婚。国家提倡和鼓励适当晚婚晚育。(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生育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这以上的直接长辈和自己所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这以下的直接晚辈。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以外的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姊妹或姑表兄弟姊妹结婚,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姊妹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禁止上述近亲结婚,这不仅是伦理观念和自然规律的要求,也是优生的要求。(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修订前的婚姻法曾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过去人们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经过多年努力,此病已能完全治愈。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已经发现而且还会继续发现某些不宜结婚的遗传病或传染病,因此,法律不必对此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婚前检查,依据医学上的鉴定来决定。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民族健康都是非常必要的。(二)结婚的程序

1、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男女双方一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不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也不论是否同居,都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婚约不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2、结婚登记机关

结婚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3、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的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无效。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无效婚姻的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我们看一段录像:该不该判离婚

处理离婚纠纷时,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遵循下列两个原则:

1、保障离婚自由,婚姻应当是以男女双方爱情为基础的,由于种种原因,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强行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痛苦,而且对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无益的。

2、反对轻率离婚,保障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轻率离婚。离婚意味着家庭离散,会给当事人双方、子女、家庭和社会产生一些消极的不良影响。

(二)离婚的程序

离婚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和配偶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反对离婚。两种情况下的离婚,程序各不相同。

1、离婚登记,离婚登记的程序为:(1)申请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主要查明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问题作了妥善处理。(3)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解除夫妻关系。如果不符合离婚登记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修订后的婚姻法列举了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况: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有关离婚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下面看二个案例

说法

(一)某男20岁,某女18岁。经双方父母同意,(本人不同意)在村干部的参与下,摆了几桌酒席,便宣布为夫妻。说法

(二)张某与李某是表兄妹,街道办事处负责婚姻登记的刘某,审查了其登记手续后不予登记,请你说出其中的理由。

第二篇: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 论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其特征

1、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的概念究竟应该如何定义呢?目前我国一直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是常常把未履行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习惯上称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一个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它的含义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 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2、事实婚姻的特征关于事实婚姻的特征,法学界的说法也不一致。

1、事实婚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婚姻形式,过去存在、现在存在将来还是存在的,并不能因为我国法律政策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不一,特别是否认在 1994 年 2 月 1 日以后产生事实婚姻,就认为事实婚姻具有时间限定性。所以,认为事实婚姻具有时间限定性,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有欠 科学性。

2、一般说来,事实婚姻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 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但并不排除不对外宣称、群众也不公认的事实婚姻形式的 存在,所以,关系公示性也不是事实婚姻必要的特征。

二、事实婚姻的社会危害性 如今,事实婚姻大量存在于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虽然它有存在的原因,但这 并不能避免它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危害。

(一)从事实婚姻对当事人的影响来看 1989 年 11 月 21 日最高院作出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 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民政部与 1994 年 2 月 1 日发布了新的《婚姻管理条例》,故自 1994 年 2 月 1 日 起,我国司法实践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同时事实婚姻由于缺乏登记程序,要证明一个婚姻关系是事实婚姻是很复杂的,因而当事人要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也是很困难的。具体表现在:

1、人身关系上,法律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夫妻双当即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婚 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 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夫妻一方都不 能肆意遗弃、虐待对方;事实婚姻的双方却不享有这种确切的人身关系,在权益 受损时,无论哪一方提出权利诉请时都无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及时的保护。

2、财产继承上,法律婚姻所产生的夫妻双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方发生意 外或者死亡,对方是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任何人都无权剥夺(符合继承法 第七条的情形除外);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继承权,除非对方有相应的 遗嘱赋予其继承权。

(二)从事实婚姻对社会的影响来看

1、事实婚姻的存在,使某些禁止结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贻害对方和子女 的健康,影响了家庭的幸福感,这种家庭往往是不稳定的,离婚的机率也比较高,同时也会大大的降低为国的人口素质,对我国优生优育的国策也是极大的挑战。

2、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仅易发生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优生甚至会转化为 刑事犯罪,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 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重婚罪处理。当事 人不履行法律手续,逃避法律的审查和监督,助长了早婚、包办婚姻、拐卖妇女 等违法犯罪行为滋生和蔓延。对广大妇女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同时也不利 于合法婚姻的保护,已婚女被拐卖并不少见,对其男性配偶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 侵害。

3、由于事实她的当事人没有履行登记手续致使相关部门难于对其计划生育实 施有效监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它关系到国计民生,人口大幅度 增长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三、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 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 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 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相对承认态度。

四、与事实婚姻有关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其继承问题。

(一)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的探讨 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及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 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认为非法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 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务,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 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事实婚姻与经登记的婚姻关系一样实行无约定条件下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所 有制,如无约定,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关系其本质属于合伙,如无约定,虽在同居期间 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共同所有的,均应认定为个人财 产。根据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能随时间而自然转化为夫妻 共同财产。

(二)关于子女抚养及继承问题的探讨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非法同居关系双 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 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非 法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育问题也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事 实婚姻的双方起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的原则来处理,以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据我国的立法精神,由事实婚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如下处理:事实 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离婚时由双方协商抚养;协商不成的,哺乳期内的子女原 则上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男方经济条件 较好,可由男方抚养;如果子女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一般应征求子女的意见。继承问题依照《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理,应按照优先照顾 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处理继承财产。

五、总结及思考 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国家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与限制,但是这种规 范与限制必须以稳定既存的婚姻关系,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宗旨。事实婚姻具有” 事实在先"的特点,无论法律承认与否,这种身份关系都已经客观存在。婚姻家庭 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它应该以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和 无过错者为己任。对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如果完全予以否认,从形式上看或从理 论上讲,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抑制违法行为,实现执法必严,但就司法实 践看效果显然不佳。对事实婚姻的否认,使得未经结婚登记的两性关系不再产生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于是一些人(特别是男性)更加肆无忌惮地以事实婚姻或事 实重婚的形式,来规避应该向对方承担的《婚姻法》上的义务或者侵犯合法的婚 姻关系。这样,立法者的良好愿望不仅没有得到实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放纵 了违法者,使得对这种同居关系中弱者或受害一方权益的保护和对违法者责任的 追究失去了《婚姻法》上的依据,不利于《婚姻法》功能的实现。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打破传统的不登记结婚的婚姻观念,认真学习婚姻法;

(2)完善婚姻登记制度;

(3)加强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 的监督与考核;(4)大力加强婚姻普法教育。只有这样,从别再到普遍,从全民 意识整体的提高再到整个法制建设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强大 的生命力,代表着人类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方向,所以,我们没有理由不相 信未来的婚姻家庭不会完美。

【参考书目及文献】

1、张贤玉:《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

2、胡康生 刘海荣 王胜明 丁露 法律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用手册》202_ 年 7 月第一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三篇:婚姻家庭法

名词解释

第1题(5)分 家庭

答案: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第2题(5)分 别居

答案:别居制度源于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会法,是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停止共同生活,免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别居期间除同居义务外,其他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第3题(5)分 婚姻的成立

答案: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4题(5)分 婚约

答案: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双发当事人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第5题(5)分 直系血亲

答案: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系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间的称谓。它是不分岔的垂直血亲关系,即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论述题

第6题(25)分 什么是家庭暴力?你认为怎样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依法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答案:什么是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在法律上,是指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打击和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治疗,不准受害人回家等等。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结果论其认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有伤害后果,或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认定暴力的程度,就不能认定有家庭暴力的存在。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只有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才应当认定家庭暴力。否则只能称之为夫妻之,正常的推搡摩擦。第二种观点,行为论。其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发生故意殴打配偶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对于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不能简单地仅伤害后果为依据,也不能把夫妻之间日常的轻微摩擦认定为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应以情节的恶劣程度及施暴者的主、客观因素综合予以考虑。上述关于家庭暴力认定上的分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审视家庭暴力问题的不同角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据此,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婚姻上的家庭暴力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其

一、夫妻一方具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主观故意。其

二、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其

三、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其

四、这种伤害后果和施暴者实施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然,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争吵,偶而的身体轻微伤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与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区别开来,做到既要保护自己,也要维护好稳定的家庭关系。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措施。(一)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罚力度。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的问题。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弹性空间太大,不利于掌控和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较条,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因此,仅用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依法加大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打击力度,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二)高度注重司法,加大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的力度。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等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三)建立长效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防治、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某个人的事情,也不是某个机构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必需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

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

3、设立妇女热线或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性质的社会求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四)加强教育工作,提高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教育妇女转变自身的屈从和依附观念,不要使自身的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特别是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五)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规范就教育人们要具有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展开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共同建立平等、文明、民主、和睦、稳定的良好家庭,为构建和谐社会清除一切隐患。

综合分析题

第7题(25)分 刘某自杀,留下遗书说欠下近150万元债务,留有遗产100万。刘妻将刘某遗产100万全部偿还刘某的债务,仍有50万无法偿还。刘妻拥有一套其本人所有的房子,价值200万。未得到偿还的债主将刘妻告上法庭,讨要50万元借款.经法院查明:刘某所欠债务均为其本人参加赌博输钱后向朋友所借或个人消费无法偿还的信用卡欠款。问:刘妻应否偿还上述50万欠款?为什么?

答案:刘妻不不应当偿还50万欠款。

这里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和对遗产还债的规定。首先明确,刘某参加赌博输钱后向朋友所借或个人消费无法偿还的信用卡欠款属于个人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属于个人债务,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其次,现代继承采限定继承,继承人(此处

指妻子)只在遗产范围内有偿债义务,超过的50万没有法定义务。但是如果你要还也可以,纯粹道德上的。

第8题(25)分 杨某202_年5月与陈女结婚,202_年2月,儿子足月出生,因为两人没有婚前性行为,杨先生怀疑儿子并非亲生,夫妻为此经常打骂。202_年5月他拿着证明儿子非亲生的亲子鉴定医学证明书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和房产,并要求索赔对非亲生儿子的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50万元。庭审中,其妻坚称孩子就是杨先生的,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并不同意离婚。法庭查明,目前他们居住的房屋是202_年11月陈女首付22万元按揭买下来的,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问:

1、陈女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法院能否以杨某提供的证明儿子非亲生的亲子鉴定医学证明书做出认定孩子非杨某亲生的事实,为什么?

2、如果法院认定杨某所诉的事实,判决离婚,是否支持其诉求对非亲生儿子的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要求,为什么?

3、陈女婚前购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析产?---注意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

答案:

1、法院可以依杨先生的证据认定孩子非杨某亲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这张成立。

2、可以支持杨某的诉求,但其要求的金额要依法确定。依据是《婚姻法》第46条、《婚

姻法解释一》第28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关于房产,在夫妻不能达成协议时,房产归女方,由女方对男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39条、《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第四篇:婚姻家庭法

形考作业一

单选题。(共30道试题,每题2分)

1、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有自身的特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

A.律 B.令 C.礼 D.格

2、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A.自然属性

B.社会属性 C.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人类固有的性本能

3、《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

A.马克思

B.列宁 C.恩格斯 D.摩尔根

4、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为: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

A.社会团体

B.自然人组合 C.亲属团体 D.法人团体

5、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是()

A.夫妻财产制

B.收养制度 C.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D.亲属制度

6、“神作之合者,人不得而离之”一语出自()

A.《旧约全书》

B.《马太福音》 C.《里普里安法典》 D.《法学阶梯》

7、婚姻离异方面的“七出”和“三不去”,以及纳妾、立嗣、继承、亲属的服制等都是发端于()

A.原始社会末期

B.奴隶制时代 C.封建制时代 D.资本主义时期

8、人类社会因

而根本不同于动物的生物群体。()

A.人类固有的性本能

B.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 C.血缘联系 D.社会性

9、《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

A.马克思

B.恩格斯 C.毛泽东 D.习近平

10、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

A.人身关系 B.伦理关系 C.财产关系 D.社会形式

11、近代婚姻制度和古代婚姻制度的根本分野是()

A.是否实行一夫一妻制

B.婚姻是否自由

C.男女平等的程度 D.是否实行计划生育

1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

A.婚姻家庭

B.婚姻家庭关系 C.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D.亲属关系

13、婚姻家庭法就其本质而言是()

A.程序法 B.身份法 C.公法 D.财产法

14、在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基础是()

A.民事习惯 B.国家政策 C.《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D.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15、从历史上看,我国古代的婚姻家庭礼制、法制的基础是()

A.皇帝诏令 B.封建刑律 C.宗法伦理 D.民事律条

16、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是()

A.婚姻关系

B.家庭关系 C.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

17、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D.借婚姻索取财物

18、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出发点和归宿是()

A.实行计划生育

B.提高人口素质

C.维护和发展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D.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9、周某老家山东,已婚,因长期一人在京,倍感孤单、寂寞。202_年7月开始与单位赵某(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是婚姻家庭法所禁止的()

A.重婚

B.事实婚姻 C.家庭暴力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0、婚姻家庭法与诉讼法的关系是()

A.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B.子法与母法的关系 C.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D.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21、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

A.亲系

B.亲属关系的远近C.行辈 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22、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

A.亲系

B.行辈 C.亲属关系的远近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23、下列关于亲属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亲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

B.亲属即家属 C.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亲属法律关系

D.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仅有亲属关系,没有亲属法律关系

24、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发达很早,借助其而形成的当时最重要的上层建筑是()

A.宗法等级制度

B.婚姻家庭法 C.民律 D.家礼

25、当代惟一的实体性亲属组织是()

A.以共同经济为纽带的家庭

B.以血缘联系的家庭 C.以共同生活为基础的家庭 D.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

26、老杨妻子的弟弟是老杨的()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27、老杨弟弟的妻子是老杨的()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28、老杨弟弟的妻子是老杨的()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29、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老杨的舅舅的孙子与老杨是()

A.五亲等旁系血亲

B.三亲等旁系血亲 C.三亲等直系血亲 D.五亲等直系血亲 30、表兄妹之间,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属于()

A.二亲等直系血亲

B.四亲等直系血亲 C.二亲等旁系血亲 D.四亲等旁系血亲 多选题。(共10道试题,每题4分)

1、从总体上说,婚姻家庭的重要作用主要有()

A.调节两性关系

B.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C.组合亲属关系 D.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2、在原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组织是()

A.家庭

B.亲属 C.原始公社 D.氏族

3、下列属于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有()

A.人类固有的性本能

B.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 C.血缘联系 D.依赖于一定社会,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4、下列关于婚姻说法正确的有()

A.婚姻须为异性组合B.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组合

C.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D.婚姻则意味着必须同居

5、下列关于我国婚姻家庭法说法正确的有()

A.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是任意性规定

B.婚姻家庭法是具有强烈民族传统特色的法律

C.婚姻家庭法主要是本国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 D.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6、下列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渊源的有()

A.宪法

B.行政法规 C.村规民约 D.党和国家的婚姻家庭政策

7、下列婚姻家庭关系属于行政法调整的有()

A.婚姻登记

B.收养登记 C.户籍登记 D.生育调节

8、下列关于中国古代亲属说法正确的有()

A..以亲为主

B.以属为主 C.亲是基干 D.属从亲主

9、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属于()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自然血亲 D.拟制血亲

10、我国历代封建法律中所称的家属包括()

A.家长的配偶

B.和家长同居一家的亲属 C.妾 D.奴婢 形考作业二

单选题。(共30道试题,每题2分)

1、小王18岁与25岁的张某伪造虚假证明办理了结婚登记,有权对其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机关是()

A.基层组织 B.小王的父母 C.张某的父母 D.张某的前任女友

2、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过渡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确立的是()

A.共食婚制 B.民事婚制 C.共诺婚制 D.宗教婚制

3、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当()

A.先审理离婚案件后审理婚姻无效案件 B.同时审理

C.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进行离婚案件的审理 D.只审理离婚案件

4、我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就其实际意义而言,主要是禁止()

A.包办婚 B.胁迫婚 C.中表婚 D.姑侄婚

5、人民法院审理因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案件时,设计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6、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为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A.婚姻无效 B.应补办结婚登记 C.婚姻可撤销 D.按事实婚姻处理

7、中国古代最通行的结婚方式是()

A.掠夺婚 B.互易婚 C.聘娶婚 D.宗教婚

8、目前我国婚姻法将其作为婚姻可撤销的原因仅是()

A.意思表示重大瑕疵

B.因胁迫而结婚 C.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结婚 D.意思表示错误而结婚

9、“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规定最早见于()

A.欧洲中世纪寺院法 B.1896年德国民法典 C.1791年宪法 D.1857年英国婚姻案件程序法

10、下列关于我国结婚仪式说法正确的是()

A.是结婚的形式要件

B.是结婚的必备条件 C.是结婚的法定要件 D.不是结婚的成立要件

11、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的起点是()

A.订婚 B.婚姻成立 C.婚姻的存续 D.离婚

12、从历史上看,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的重要标志是出现()

A.劳役婚 B.聘娶婚 C.掠夺婚 D.买卖婚

13、下列关于我国政策法律中对婚约的态度说法正确的是()

A.订婚的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岁 B.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

C.婚约一经签订则具有法律效力 D.婚约为结婚的必经程序

14、我国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的日期是()

A.202_年4月28日 B.202_年10月1日 C.202_年4月28日 D.202_年10月1日

15、无论是有关婚姻成立的要件的规定,还是有关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规定,其立法宗旨均是()

A.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B.保护婚姻自由 C.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 D.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

16、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A.18周岁 B.20周岁 C.22周岁 D.24周岁

17、盛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为中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

A.互易婚 B.劳役婚 C.聘娶婚 D.抢夺婚

18、下列情况下,依法可以结婚的是()

A.小王现龄20虚岁 B.张某已婚,但与妻子分居多年 C.小陈的父亲与小肖的母亲是兄妹 D.周某患有不孕不育症

19、受胁迫方行使撤销请求权的法定期限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0、我国传统上的中表婚是指()

A.姑姑与侄儿之间的婚姻 B.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 C.堂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 D.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 21、25岁的陈冠希刚满周岁时就被其父的好友陈某收养,偶然的机会与生父之妹的女儿23岁的钟欣桐相识而一见钟情。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陈冠希与钟欣桐()

A.可以结婚 B.不能结婚 C.能否结婚从习惯 D.能否结婚由婚姻登记机关酌情决定

2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原告申请撤诉的,()

A.不予准许 B.应予准许 C.研究后决定 D.法院与原告协商

23、在结婚方式上,首先采用选择民事婚制度的是()

A.日本 B.尼德兰 C.法国 D.古罗马

24、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

A.当然无效制 B.宣告无效制 C.行政审批制 D.行政复核制

25、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是()

A.订婚 B.结婚登记 C.举行结婚仪式 D.财产公证

26、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

A.受胁迫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C.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所在单位 D.受胁迫的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27、谢霆锋和张柏芝均出生于1976年5月1日,两个人从1995年10月1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后因感情不和而纠纷不断,但又因财产问题而协议离婚不成,遂于202_年9月29日起诉至人民法院。经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告知应先补办结婚登记。两人于202_年10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二人间的婚姻效力始于()

A.1995年10月1日 B.1996年5月1日 C.1998年5月1日 D.202_年10月8日

28、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的关系,随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而()

A.无效或被撤销 B.不受影响 C.由当事人决定 D.由有权机关决定

29、结婚登记的中心环节是()

A.申请 B.审批 C.登记 D.领证

30、“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载于()

A.《周礼 地官 媒氏》 B.《孔子家语》 C.唐开元令 D.《查士丁尼法典》

多选题。(共10道试题,每题4分)

1、王某与其表妹小张结婚,他们的婚姻不能成立是因为违反了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的()

A.必备条件 B.实质条件 C.形式条件 D.禁止条件

2、下列属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有()

A.当事人应办理结婚登记 B.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 C.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 D.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

3、下列结婚形式属于有偿婚的是()

A.互易婚 B.劳役婚 C.买卖婚 D.抢夺婚

4、下列关于结婚的合意说法正确的是()

A.结婚的合意不得附期限 B.结婚的合意可以附期限 C.结婚的合意不得附条件 D.结婚的合意可以附条件

5、从广义上来说,婚姻的成立包括()

A.订婚 B.结婚 C.离婚 D.分居

6、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特征有()

A.男尊女卑 B.形式平等 C.实质平等 D.夫权统治

7、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

A.姓名权 B.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计划生育义务

8、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

A.所有财产制 B.分别财产制 C.共同财产制 D.剩余共同财产制

9、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具有一定的()

A.地域性 B.时代性 C.经济性 D.稳定性

10、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包括()

A.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 B.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

C.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 D.夫妻债务的清偿

形考作业三

单选题。(共30道试题,每题2分)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不包括()

A.夫妻同居义务 B.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计划生育义务

2、男女双方依法结合成夫妻的目的是()

A.减少寂寞 B.相互利用 C.传宗接代 D.永久共同生活

3、甲的父亲于202_年5月出车祸死亡,甲的祖父乙闻讯后因悲伤过度于同年7月死亡(未留遗嘱),在此情况下,甲继承其祖父乙的遗产的身份资格是()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转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

4、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是()

A.配偶一方死亡 B.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C.合法的配偶身份 D.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行为能力 5、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29、230条规定,夫得以妻与他人通奸为由诉请离婚,而妻只能以夫与他人通奸,并在婚姻住所骈局为由诉请离婚。这是规定了对妻严,对夫宽的()

A.夫妻同居义务 B.人身自由权 C.夫妻忠实义务 D.计划生育义务

6、家庭关系的核心是()

A.夫妻关系 B.父母子女关系 C.祖孙关系 D.兄弟姐妹关系

7、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

A.男方的专属义务 B.女方的专属义务 C.男女双方的共同义务 D.男方或女方的单方义务

8、“一与之齐,终生不改”一语出自()

A.《礼记 郊特性》 B.《唐律疏义》 C.《仪礼 丧服》 D.《白虎通 三纲六纪》 9、202_年12月杨某父亲去世,202_年3月杨某与李某结婚,202_年5月杨某取得其父遗产摩托车一辆,该摩托车属于()

A.杨某 B.李某 C.杨、李二人共同财产 D.由法院判定

10、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

A.一般共同制 B.剩余共同财产制 C.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11、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的依据是()

A.夫妻财产制的发生依据 B.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C.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 D.夫妻财产制的效果

12、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决定于()

A.婚姻的基础 B.夫妇的喜好 C.法律的规定 D.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

13、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是()

A.夫妻关系 B.亲子关系 C.兄弟姐妹关系 D.祖孙关系

14、下列关于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表述错误的是()

A.保护,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B.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

C.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管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父母不得抛弃其权利 D.保护和管教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

15、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承担民事责任的是()

A.父母 B.未成年子女成年后 C.受害人 D.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连带承担

16、王某与谢某婚后一直不育,经查是王某性无能,两人深思熟虑后决定进行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最后他们选择了某名校在校研究生杨某的精子进行了体外受精,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谢某所生子女为()

A.谢某自己的子女 B.谢某与杨某共同的子女 C.王某与谢某共同的子女 D.王某、谢某与杨某共同的子女

17、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即转化为()

A.生父母子女关系 B.养父母子女关系 C.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D.不发生转化

18、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始于()

A.日耳曼法 B.罗马法 C.寺院法 D.大陆法

19、比利时法律规定,子女婚生的否认时效为()

A.1个月 B.90日 C.6个月 D.1年

20、亲权中人身照护权的总体概括性权利是()

A.管教和保护权 B.住所指定权 C.身份行为同意权 D.交还子女请求权

21、父母子女是()

A.第一顺序继承人 B.第二顺序继承人 C.第三顺序继承人 D.第四顺序继承人

22、各国法规定,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

A.管理权 B.使用权 C.收益权 D.处分权

23、我国废除嫡子、庶子、嗣子、私生子等名分,将子女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等始于()

A.大清民律草案 B.民国民法亲属编 C.1950年婚姻法 D.1980年婚姻法

2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

A.以子女无严重疾病为条件的 B.以子女无精神障碍为条件的 C.以子女孝顺为条件的 D.无条件的

25、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其负有抚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

A.完全自愿抚养 B.有能力抚养

C.孙子女、外孙子女愿意接受抚养 D.祖父母、外祖父母道德高尚

26、兄弟姐妹是()

A.第一顺序继承人 B.第二顺序继承人 C.第三顺序继承人 D.第四顺序继承人

27、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是()

A.无条件的 B.有条件的 C.有的有条件,有的无条件 D.因家庭关系而异

28、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对弟、妹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不包括()

A.兄、姐有负担能力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C.弟、妹提出扶养申请 D.弟、妹未成年

29、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

A.第一顺序继承人 B.第二顺序继承人 C.第三顺序继承人 D.第四顺序继承人 3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是()

A.有条件的 B.无条件的 C.有偿的 D.一定条件下有偿的 多选题。(共10道试题,每题4分)

1、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

A.所有财产制 B.分别财产制 C.共同财产制 D.剩余共同财产制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

A.姓名权 B.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计划生育义务

3、下列属于亲权的当然停止原因有()

A.收养 B.父母被宣告失踪 C.子女成年 D.父母危害子女财产

4、现代亲子法立法理念将重点放于()

A.父母权利 B.父母责任 C.儿童权利 D.子女义务

5、亲权是()

A.相对权 B.绝对权 C.支配权 D.专属权

6、近现代立法以个人本位,并设置了亲权制度,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涉及()

A.出生 B.姓名 C.扶养 D.继承

7、我国古代“三父八母”中的“三父”是指()

A.嗣父 B.同居继父 C.不同居继父 D.从继母嫁

8、依据我国现行法,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其负有抚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是()

A.父母死亡 B.父母无力抚养 C.父母不愿意抚养 D.未成年

9、弟、妹对兄、姐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

A.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C.弟、妹有负担能力 D.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

10、兄、姐对弟、妹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

A.兄、姐自愿扶养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C.兄、姐有负担能力 D.弟、妹未成年

形考作业四

单选题。(共30道试题,每题2分)

1、下列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而构成犯罪是()

A.遗弃罪 B.虐待罪 C.重婚罪 D.拐卖妇女、儿童罪

2、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扶养适用()

A.与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由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双方协商选定一方所属国的法律 D.由法院指定一方所属国的法律

3、在婚姻法变通规定中,规定“禁止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离婚”的民族自治地方是()

A.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B.西藏自治区 C.宁夏回族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

4、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

A.另行制定婚姻法 B.修改婚姻法 C.不适用婚姻法 D.制定变通规定

5、在婚姻法变通规定中,规定“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封建婚姻„”的是()

A.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B.西藏自治区 C.宁夏回族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

6、在婚姻法变通规定中,规定“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以任何接口干涉和阻挠”的是()

A.凉山彝族自治州 B.海北藏族自治州 C.宁夏回族自治区 D.黄南藏族自治州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保留的,适用()

A.文明第三国法律 B.该国际条约规定 C.国际惯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对于救助措施,以下理解正确的是()

A.救济机关专指民间救助组织 B.救助不以受害人请求为前提

C.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应作广义理解 D.居委会、村委会可以直接决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9、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A.及时判决 B.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 C.驳回诉求 D.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10、下列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而构成的犯罪是()

A.重婚罪 B.强奸罪 C.虐待罪 D.遗弃罪

11、下列属于刑事自诉的案件的是()

A.虐待罪(没有造成重伤、死亡)B.拐骗儿童罪 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D.破坏军婚罪

12、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予以()

A.警告、调解 B.调解、处罚 C.劝阻、调解 D.劝阻、强制

13、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

A.独立执行 B.自动执行 C.协助执行 D.强制执行

14、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前提条件是()

A.事态严重 B.有人报案 C.行为人仗势欺人 D.受害人请求

15、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军人同意”中的现役军人包括()

A.退役军人 B.转业军人 C.正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D.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16、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得重新起诉的期限是()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17、下列情况可以登记离婚的是()

A.双方对所有问题都已妥善处理,只是对儿子的抚养权有争议 B.男方是精神病人 C.婚姻注册地是英国 D.女方父母强烈反对

18、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是始于()

A.提起宣告死亡之诉之日 B.离开住所或发生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之日 C.法院宣告死亡之日 D.被宣告死亡人实际死亡之日

19、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称为()

A.和离 B.七出 C.呈诉离婚 D.义绝

20、对婚姻关系维持起着重要的奠基作用,作为婚姻得以缔结的根本和起点是()

A.婚姻基础 B.婚后感情 C.离婚原因 D.有无和好的可能

2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其婚姻关系应存续()

A.八年以上 B.五年以上 C.四年以上 D.三年以上

22、公民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管辖法院是()

A.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B.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原告住所地法院

23、一般情况下,被收养人应()

A.年满10周岁 B.年满14周岁 C.不满10周岁 D.不满14周岁

24、胡某与李某原为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胡某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胡某与李某()

A.可以结婚 B.不能结婚 C.从习惯 D.确有感情基础,可以照顾结婚

25、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应符合的条件,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成年人 B.无子女 C.年龄在35周岁以上 D.有抚育儿童健康成长的条件

2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至少应当相差()

A.30周岁 B.35周岁 C.40周岁 D.45周岁

27、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的时限是自次日起()

A.15日内 B.30日内 C.45日内 D.60日内

28、办理收养登记的部门是()

A.乡、镇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29、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B.继父或继母年满35周岁 C.继子女不满18周岁 D.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30、收养关系只能发生在()

A.无直系血亲自然人之间 B.自然人与法人之间 C.自然人与国家之间 D.法人与法人之间 多选题。(共10道试题,每题4分)

1、人民法院确定的合理的扶养、抚养、赡养等费用的给付方式可以是()

A.合理的劳务 B.货币形式 C.实物形式 D.其他形式

2、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依据有()

A.重婚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C.实施家庭暴力 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根据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将离婚分为()

A.双方自愿离婚 B.协议离婚 C.一方要求离婚 D.诉讼程序离婚

4、婚姻终止的原因有()

A.婚姻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 B.婚姻一方当事人被宣告死亡 C.男方对女方构成遗弃 D.离婚

5、根据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以将离婚分为()

A.行政程序离婚 B.诉讼程序离婚 C.协议离婚 D.判决离婚

6、古罗马,婚姻的解除的原因有()

A.配偶一方死亡 B.配偶一方能力丧失或婚意丧失 C.合意离婚 D.片意离婚

7、中国古代的离婚方式有()

A.出妻 B.和离 C.义绝 D.呈诉离婚

8、收养法第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这里的有抚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

A.祖父母 B.外祖父母 C.兄、姐 D.姑、叔

9、在收养关系中,当事人是()

A.被收养人 B.送养人 C.收养人 D.公证机关

10、下列可以作为送养人的有()

A.孤儿的监护人 B.社会福利机构 C.不愿意抚养子女的非婚生父母 D.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五篇: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第二版)202_年1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简答题

1.简述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

2.简述罗马法关于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

3.简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附参考答案:

1.简述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

参考答案:

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是: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

(3)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4)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协议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于诉讼离婚。

2.简述罗马法关于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

参考答案:

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依此类推。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3.简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参考答案: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论述题(请根据答题要点适当展开)

1.如何全面理解和执行婚姻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2.试述不同时代的夫妻法律地位。

3.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附答题要点:

1.如何全面理解和执行婚姻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答题要点: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全面理解和执行以上规定,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上述期间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是非常必要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不久和实施中止妊娠手术后一段时间,身体上、精神上均有一定负担,胎儿、婴儿需要妥为照料,应避免男方提出离婚给女方带来强烈刺激,损害身心健康。

第二,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上述特定期间的限制。这是因为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如不及时受理可能对妇女身心健康更加不利。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何谓“确有必要”?审判实践中通常指因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怀孕,或因矛盾激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男方提出离婚等。是否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应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上述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因此,对上述期间受理的离婚请求,不论是女方提出的,还是作为例外情况由男方提出的,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仍应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第五,在上述特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依法准许。这种离婚请求不仅是男方提出的,同时也是女方提出的,符合“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的规定。

2.试述不同时代的夫妻法律地位。

答题要点:

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夫妻关系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受上层建筑诸部门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与不同的社会制度相适应。可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1)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这是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以男尊女卑、夫权统治为特征。我国古籍载:“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者,妻之天也。”“夫为妻纲。”这些都表明夫妻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妻无独立的人格,处于服从丈夫的地位。夫妻关系完全是一种尊卑、主从的关系。这种不平等的关系,公开被法律所确认。如封建法律规定,在人身关系上,妻的地位低于夫。《唐律淑仪》认为:“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

在财产关系上,妻对家庭财产只有适用权而无处分权和继承权。在婚姻关系上,丈夫有纳妾和休妻的特权,而妻子提出离婚要受到诸多限制。同时,妻还受封建礼教的束缚,“一与之齐,终身不改”。妻对丈夫要“从一而终”,不能提出离婚。在刑事责任上,夫妻相犯也是同罪不同罚。即在适用刑罚上,相同的罪,对夫犯妻选用从轻、减轻处罚原则;对妻犯夫,采取从重处罚原则。

(2)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的时期。这是指资本主义社会的夫妻关系,在法律上渐趋平等。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中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口号,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定的亲属法中,规定了不少反映男女平等的条文。但是,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亲属法带有明显的封建残余,对已婚妇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至她们的行为能力都作了各种限制。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13条规定:“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进行了修改,一般均规定夫妻权利义务平等。但这种平等往往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实际生活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

(3)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这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夫妻关系,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过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些历史性的转变必然给夫妻关系带来深刻的变化。夫妻关系不再是过去的那种尊卑、主从的关系,而是新型的地位平等、人格独立的关系。但是,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文化的发展不平等,在一些地方尤其是较偏僻的地区,封建的男尊女卑、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在一些家庭中仍然有夫妻不平等的现象存在,影响着夫妻关系。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与法律规定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从法律上保障夫妻的地位平等,又要加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夫妻地位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过渡,创造有利的条件。

3.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答题要点: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1)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溯及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2)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各项规定。

2.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1)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2)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属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3)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4)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2.父母子女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当事人与其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

三、案例分析题

1.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2_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2_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2_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2_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参考答案:

(1)马某能够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双方离婚时并未告知马某,显然属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马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202_年12月4日起算。马某的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马某发现杨某隐匿财产的次日即202_年12月4日起计算,马某于202_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尚未经过。

(3)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婚姻法》第47条关于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夫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处理本案。

2.董波于1997年与郝清结婚。结婚初期,夫妻关系不错,但后来,董与自己的同事戈萍有了不正当关系。董曾向郝提出离婚,但郝坚决不答应。董于是干脆在外租了一套房子居住,很少回家。不久,郝在逛街时买的两张彩票中了大奖,得了40万元。郝非常高兴,但未将此事告诉董。后来董从报纸上得知此消息,便回家要求郝分一半钱给他,郝不同意。董见钱要不回来,便于202_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分中奖奖金的一半归自己。而郝则辩称:“丈夫抛弃自己,整日不回家,这笔钱不能给他。”

问题:(1)郝清买彩票所中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答案:

(1)该奖金属于董波和郝清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请自行将法条补充完整)。

《婚姻法》第l9条规定……(请自行将法条补充完整)。

本案中,董波与郝清未就该奖金的所有权作出过约定,因而当然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故奖金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3.甲(男,现年58岁,农民)婚后共生育了子女7人,即丙

一、丙

二、丙

三、丙

四、丙

五、丙

六、丙七。1994年,甲与妻子外出时遭遇车祸,妻子不幸去世,甲也落下残疾,只能勉强生活自理。202_年初,甲又因患病在医院住院治疗,需交住院押金1万元,而7个子女不予分担,且没有安排好如何照料甲的生活,使甲的生活没有着落,身体状况一直恶化。202_年5月,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子女解决医药费问题,并照料自己的生活。

现经法院查明:

(1)丙一,男,现年35岁,农民;丙二,女,现年33岁,无业,其爱人虽月收入有650元,但患有脑血栓病,且两个孩子都在上学,家里有大量外债;丙三,男,现年30岁,工人,离父亲家较远;丙四,女,现年27岁,农民;丙五,男,现年24岁,干部,离父亲家较远;丙六,女,现年20岁,无业;丙七,男,17周岁,在外打工,月收入800元。

(2)甲曾经主持为子女分家,几个女儿都没有份额。

(3)甲曾经与他人有通奸行为,致使子女们对他加以鄙视,从而拒绝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对甲的诉讼要求,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2)7个子女中谁是甲的赡养扶助义务人?

(3)义务人是否可以因为分家时没有自己的份额,或者因甲曾经有通奸行为而拒绝对甲的赡养扶助?

(4)法院处理此案时应注意考虑哪些方面?

参考答案:

(1)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首先,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赡养即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亲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即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其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再次,因追索扶养费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经诉讼程序处理。从本案情况看,甲年龄较大,身体残疾,现又生病住院,显然生活困难,而几个子女拒绝缴纳住院押金,且未安排好甲生活上的照料问题,故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2)丙

一、丙

二、丙

三、丙

四、丙

五、丙六是甲的赡养义务人。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专指成年子女而言。至于未成年子女并非赡养义务人,某些有收入的未成年子女出于自愿对父母进行赡养,应该予以肯定,但这并非其法定义务。

(3)义务人无权拒绝对甲的赡养。因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定的,除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这种赡养扶助义务都是不能免除的。因此,不能因为父亲曾经有通奸行为,或者分家时没有自己的份额就拒绝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4)法院处理此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赡养扶助的方式,可以是和老人共同生活直接履行抚养义务,也可以是提供老人的生活费用;第二,子女不止一人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义务;第三,在确定赡养费数额时,应考虑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

4.甲(男)与乙(女)结婚10年,婚后夫妻二人一直居住在甲婚前的一套住房内,由于身体的原因,乙一直不能工作,全家只靠甲一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加上治病用钱,夫妻的生活十分拮据。202_年10月,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协商离婚,但乙提出要甲在离婚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帮助,特别提出要求离婚后继续居住在现有的房屋内,甲不同意,于是乙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试问:(1)乙能否要求甲对其进行经济帮助?

解答:

(1)乙可以向甲提出经济帮助的请求。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请自行将法条补充完整)。本案乙因身体的原因造成其没有生活来源,依靠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因此,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甲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5.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林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2_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林虹发现曾明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2_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林虹以曾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并简述理由。

解答:

对于忠诚协议等婚姻契约纠纷,关键是审查有关协议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该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然是无效的,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则该协议是有效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可以予以调整。理由如下:

(1)《婚姻法》第四条规定:……(请自行将法条补充完整)。据此可知,相互忠实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对于夫妻关系来说,既有规范性,又有导向性。法律要求夫妻互相忠实,并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关系,也不意味着法律能够强制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履行忠实义务。但是,法律既然将互相忠实规定为法定义务,则当事人违反该种义务的情况下,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就明确规定,在离婚时,受害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而这里的过错,主要就是指违反婚姻法规定的相互忠实的义务的情形。

(2)实际上,忠实义务虽然是一种法定义务,但这种义务却并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因此,夫妻一方以另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依法履行该种义务的,法院对该类案件不予受理。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请自行将条文补充完整)。不过,在夫妻之间签订了“忠诚协议”的情况下,夫妻一方起诉的依据并非婚姻法第四条,而是双方签订的协议本身。因此,这类案件并不适用上述《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

(3)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6.202_年,甲与乙(女)经人介绍认识,3个月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甲的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次年乙生育一女。202_年,甲辞职,并向他人借款10万元从事个体运输,经营状况时好时坏,收益除用于其个人的消费外,其他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已偿还债务5万元。自202_年起,甲染上赌博恶习,经常彻夜不归,对乙及女儿的生活不闻不问,也不肯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和家庭开支。乙自生育后因身体不适下岗,为维持母女俩生活,其向他人借款8000元,以维持家庭生活,在几次向甲要求抚养费和生活费被拒绝后,于202_年,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甲在离婚后为其解决住房问题、偿还8000余元的债务。甲同意离婚,但表示住房是其原单位分给他的,应由自己继续承租,而乙所欠的债务是其个人的债务,自己不负清偿责任,而自己所欠债务仍有5万元尚未偿还,乙应当分担一半。试问:(1)甲、乙各自所欠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谁偿还?

解答:

(1)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却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甲为从事个体经营所欠10万元,所得收入除偿还债务和用于个人消费外,未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和家庭的生活费,因此,其所负的债务为个人的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乙不负清偿的责任。乙在婚姻期间,为抚养子女借款维系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甲乙两人共同分摊。

婚姻家庭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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