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财务人员工作交接书范本
工会财务交接书
移交人原任会计任天智,将工会财务工作移交给新任会计范庆辉接替。现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如下交接事项:
印鉴 :转讫章一枚。
会计帐簿、凭证及报表:会计凭证11本,手工明细帐4本,电脑打印明细账2本,报表3本。
其他事宜 2011年1-3月份凭证已记账,未装订;固定资产明细表。
交接日期 2011年6月25日
交接工作 于2011年6月25日起。在交接过程中,因帐务处理等原因出现的工作交叉,2011年6月25日以前发生由任天智负责,以后由范庆辉负责。
七、本交接书一式三份,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各执一份。
移交人:
(签章)
接管人:
(签章)
监交人:
(签章)
2011年6月25日
第二篇:财务人员工作交接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
第一章总则
1.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财务人员工作交接。
2.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所有会计人员。
第二章移交
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工作总结《财务人员工作交接》。要核实所有内外往来账目,部门间财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长、各科长移交时,还必须将自己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6.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7.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8.公司、部门撤销的,公司财务部必须确定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毕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公司财务部确定。
第三章接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要通过随机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方式,核实账账、账实的核对情况。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篇: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为规范公司财务人员的工作交接手续,保证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务人员,包括公司出纳、会计、财务总监及其他所有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财务人员主动离职须提前1个月通知财务管理中心、综合管理中心。
第三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将本人所负责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代理工作的,也应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和离职。
第四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上级领导负责监交。交接完成后,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三方必须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未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财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交接前的准备、移交、监交、移交后事项处理四个阶段。
第二章交接前的准备
第六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工作交接前,应提前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1、对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出纳岗位交接工作的,还必须保证现金日记账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实际余额核对无误;
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填制《财务人员工作交接表》,详细说明岗位职责、岗位工作内容(包括流程、风险等),列明移交的纸质资料、电子资料、待办事项及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第三章移交
第七条 移交人员必须将本人经管的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财务人员工作交接表》逐项予以点收。
第八条 财务人员因病、休假或其他原因短期内临时离岗,需要将工作交接的,应将工作交由互不相容岗位的人员,具体由财务管理中心、综合管理中心指定接替人员,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四章专人负责监交
第九条 为了明确责任,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工作调动人员的上一级主管领导负责监交,财务总监等高层办理交接手续,应遵照置信集团相关流程办理。
第五章移交后的事项处理
第十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财务人员工作交接表》上签名。交接表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财务管理中心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等各项财务资料(包括电子文档等),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工作并行:为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移交人与接管人应至少并行5个工作日才能予以办理离职或调动手续,以便接管人能尽快熟悉岗位工作。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并行时间的,必须经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移交结束后,对于接管人员的相关问题,移交人员有义务予以解答,该义务并不因移交工作的结束而终止。
第十四条未经公司允许移交人员不得将任何与公司有关的资料正本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媒体等形式)带出公司。违者公司将视为盗窃行为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由集团财务投融资中心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十六条自颁布之日起,本制度所涉及的其他同类条款同时废止。
2014年4月22日
第四篇:工作交接书
工 作 交 接 书(存档编号:)
移交人:接替人:
工 作 交 接 书
部门:存档编号:
移交人姓名:移交时间:2010年01月01日 接替人姓名:接替时间:2010年01月01日
工作交接主要内容:
1、移交人任此项工作时间:
自年03月0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经营/管理的资产科目或项目:
1)
2)
3)
4)
5)
…
…
3、移交内容:
附页共页,明细如下:
1)
2)
3)
…
…
此交接书一式份,共页。
监交人姓名:监交时间:年月日
部门领导:审核时间:年月日
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时间:年月日
总经理:年月日审批。
档案管理员:年月日签收。
第五篇:工作交接书
工作交接书
因村委会决定将
工作移交给
接管。现办理如下交接:
一、交接日期:2012年
月
日
二、具体业务的移交:
1.现金:
2.银行存款:
三、移交会计账簿、凭证及报表等会计档案
四、印鉴:
五、交接前后工作责任的划分:2012 年
月
日前的财务责任事项由
负责;2012年 月
日起的财务工作由
负责。以上移交事项均经交接双方认定无误。
六、本交接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分,存档一份。
移交人: 接管人:
监交人:
201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