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高等教育法规 考试答案
法规
一、当前高等教育法治的背景?(简答)
1.我国法治理念的变化: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当程序原则
2.教育法律范式的转型: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模式;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3.事业单位改革:①事业单位的概念: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②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弊端(功能的多样性;管理主体的多头性;资源的不可流动性;成员与单位关系的人身依附性)③事业单位改革内容:从单位到法人:管理自主权;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二、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简答)共7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简答)
教育行政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教育民事关系: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
行政上:既可以是行政主义又可以是行政相对人。
①行政主体:高等学校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其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身份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学位条》,该条例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②行政相对人:《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教育的管理权,学校必须接受其领导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教育立法权、教育规划权、教育审批权、教育评估权、教育监督权、教育处罚权。民法上:法人地位。①学校是法人:《教育法》31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和等级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②学校法人的属性:我国的法人制度主要是按照民法中的分类进行,《民法通则》中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了民办非企业法人。③学校法人的特征:办学自主性; 财产独立性; 机构公益性。
四、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简答)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学籍管理权5学业学位证书颁发权6 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9其他合法权益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五、高等教师的法律地位(简答)
《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六、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简答)
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②获得学金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获得公正评价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申诉诉讼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⑥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①遵纪守法;②养成良好品德: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以及履行获得贷、助学金的相应义务;⑤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七、高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论述)
概述:教师既是一个社会的普通公民,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教师的权利有特定的含义:教师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作为教师所特有的权利。教师的义务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责任,同样包括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和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权利:①教育教学权(最基本);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学生管理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报;④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参与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义务:①遵纪守法: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教育教学: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尊重学生人格: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保护学生权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义务。
八、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简答)
合法性:指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否则无效。违反合法性通常有三种情况:1.主体不合法:在不具备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擅自剥夺或限制师生合法权利;2.内容不合法(①学校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②对法律法规的规定做扩大性解释;③在没有获得法律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可能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3.程序不合法(①规章制度缺乏民主性;②规章制度缺乏公示程序)。
合理性: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表现:1.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2.学校规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生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3.成员对规则有基本的认同感。
九、教师聘任制度(论述)基本内容:《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特征:①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②应当遵循合法原则。
教师职务聘任的形式:招聘、缓聘、续聘、解聘、辞聘、拒聘等。
聘任制条件下的教师管理:①教育行政机关对教师的管理②聘任制下学校对教师的管理。
教师聘任合同所面临的几个法律问题:①自主与强制;②自愿与审核;③行政与民事;④专门的教师聘任法律规定
十、高校教师资格制度(简答)
意义:①有利于政府的有关部门一噶管理教师队伍,严把教师队伍的“入口关”,从根本上提供哦啊教师队伍整体素质;②是形成多渠道培养和聘任教师的重要环节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为社会人员从教开辟一条渠道,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为真正实施教师聘任制、优化教师队伍奠定基础;③是推动教育人事改革、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的制度性措施,是使教师的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有利于解决不合格教师问题,优化教师队伍。
条件:①必须是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②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③具有法律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④有教育教学能力。
认定:①定义:法定机构对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四项教师资格实质要件的教师资格的确认。②认定机构:《教师法》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③认定程序:申请、审批、颁发证书。
丧失和撤销:①定义:法律对部分公民取得教师资格的禁制和撤销。②依据:《教师法》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十一、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的变化对学生管理的影响(简答)
1.关系说:①特别权利关系说;②行政法律关系说;③民事法律关系说;④契约关系说;⑤教育消费关系。2.传统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
⑴定义: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殊的行政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
⑵种类:公务员的法律关系;军人的法律关系。
⑶特点:①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在特别权力关系下,特别权力人对相对人有概括性的命令支配权,只要是出于达成行政目的的,即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也可以为相对人设定各种行政法上的义务。②权利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形式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并享有对相对人的惩戒权。③相对人缺乏法律救济途径,特别权力人可以通过内部规则限制相对人的基本权利,由于这种规则是一种内部措施,相对人不能因此向法院申请行政救济
3.教育消费关系的形成:作为消费者一方,学习者或其家长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满意度来选择某类学校、某类教育内容、甚至选择某位教师。与之相对,学校和教师作为这项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教育标准和自己对学习者的承诺,来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务。4.理解学生法律身份的三个维度:⑴普通公民: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⑵消费者:享受合格教育服务;⑶受教育者:以学习为主要任务,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
十二、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案例)
1.处分的合法性:⑴制度合法性:①实体合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②程序合法:制定民主、公布生效。⑵行为合法性:①权限合法;②程序公正(告知原则、申辩原则、申诉原则);③比例原则:过罚相当。
2.处分的性质:纪律处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于内部成员所实施的身份惩戒措施。
3.纪律处分的前提:被处分人与处分人存在法律关系;处分人对处分事项拥有自主管理权;被处分人违反了内部规则;纪律处分的标的是成员的身份以及与身份直接相关的权利与义务。纪律处分能否提起诉讼? 4.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5.处理程序:1.处分的提起;2.调查取证;3.本人申诉;4.讨论决定;5.批准备案;6.通知本人及存档;7.处分的执行。
6.处分决定书基本内容:1.被处分人基本情况2.违纪事由3.处分依据4.决定机关5.处分种类6.权利救济7.处理机关(盖章)
7.对处分的申诉: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8.启示:①完善校规是学校正确处理违纪的前提;②合理合法化违纪处理的原则及程序。
第二篇:高等教育法规习题及答案
高校教师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我国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
3.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A.传统文化;B.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C.知识与技能;D.讲文明礼貌
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 C.机关法人;D.事业单位法人
5.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A.传授专业知识;B.传授实验技能 C.教书育人;D.为人师表
6.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A.低于;B.高于
C.同等于;D.不低于或者高于
7.学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师,可以给予--------。A.行政处罚;B.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 C.撤销教师资格;D.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8.在我国教育法系中,居于第一层次的法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制定机关为--------。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10.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A.保障;B.前提 C.先锋;D.基础
1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A.传授专业知识;B.传授实验技能 C.教书育人;D.为人师表
12.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的原则,由高等学校的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A.服从学校发展需要;B.由教师自己申请 C.学校规章制度确立;D.双方平等自愿 1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为------。A.9年;B.10年 ;C.11年;D.12年
14.受教育者有在-----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A.学业成绩;B.品行;C.身体状况;D.学业成绩和品行
15.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日内,作出处理。A.20;B.30;C.45;D.60 16.世界上最早对教育进行立法,也是最早研究教育立法的国家是------。A.美国;B.日本;C.德国;D.英国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基本法源是----。A.宪法 ;B.民法;C.行政法 ;D.民法通则
18.教育部门规章是由---------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D.教育部
19.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A.传统文化;B.法制、国防;C.知识与技能;D.讲文明礼貌 20.国家举办的高校实行------------。A.党委负责制;B.校长负责制;C.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D.董事会负责制 21.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关系。
A.管理;B.隶属;C.平等;D.上下级
22.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A.创新精神;B.丰富知识;C.高尚品德;D.聪明智慧
23.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
A.准予毕业;B.准予授予学位;C.准予结业;D.准予肄业
二、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都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
2.教育部所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我国的部门教育行政规章。()3.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学位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水平的法律证书。()5.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7.名称为“XX大学”的高等学校的设立,除了要达到设立高等学校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是有四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8.高等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自身的办学能力来自行确定招生规模。()9.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0.教师获聘上岗后,学校应对他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11.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12.高等学校的学生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必须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13.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时。可以向学校所在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14.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5.张某是一高校教师,他对学校给予的行政记大过处分不服,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对他的行政处分。()
16.教育法律根据制定机关和调整范围的不同,可分为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或部门教育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国务院颁发的教育行政法规。()18.学位证书的发放是一种国家特许的权利。()
19.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生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学力水平。()
20.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自行决定收费标准并公开收费项目。()21.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22.高等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23.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24.高等学校的学生,如果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经过学校批准之后,可以结婚。()
25.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26.教育部所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我国的教育行政法规。()27.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28.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9.高等教育就是指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
30.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关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体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1.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党委书记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32.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的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受聘合同。()
33.某教师受到学校的行政大过的处分,他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不接受他的诉讼。()
34.我国实行12年制的义务教育。()
35.我国的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其中,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36.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在一定区域内通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38.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39.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40.获得高校的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中国公民。()41.教师的解聘是指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42.高等学校具有校内人事权,可以自行调整学校内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和工资分配。()
三、简答题
1、怎样理解《高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
2、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3、国家关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学历规定。
4、教师在何种情形下,所在学校可以给其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5、教师申诉制度及其特点。
6、怎样理解我国的教育方针?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何异同?
8、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制度。
9、依法治教的基本内涵。
10、高等学校的法律关系。
11、教师聘任制的基本特征。
12、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
1.张某获得过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曾经是一位在专业上有才华的大学教师,但他平时做事较马虎。有一次他做加热试验遇上停电,直到下班电还没来,张某离开实验室时忘了把电炉上的插头拔掉。到了晚上,实验室又来了电。因没人在实验室,电炉一直烧着,最后引发火灾,烧废学校价值100多万元的设备,张某被法院以失火罪判有期徒刑2年。张某刑满释放后,到一高校应聘做教师。问:该校能否聘用张某为教师?说出法律依据。
2.述析教师权利的法律规定,并阅读下面材料加以分析:据报载,某职业技术学院200多名教师职工没有领到工资已有5个月之久,教师们多次到教育局反映,要求按月发放工资,仍然无结果。无奈,只好把教育局告上法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胜诉,责令教育局限期发还所有工资,逐月足额发放。请分析法院判决之法律依据何在?
3.某高校市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点高低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允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如果这些学生在下学仍位居最后5%之内,则实行“淘汰”――被勒令退学。在实施“淘汰制”规定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对象。已被列入“淘汰”对象的学生,在下半所修读的课程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但分数不高,积分偏低,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学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管理部门无动于衷。请根据有关教育法规分析之。
4.金某(男)为某高校教授,硕士生导师并担任所在硕士点的导师组组长。在2005年的研究生考试前,学生梅某(女)通过性交易的方式,从金某处获得2门专业课的考题及答案,最终梅某在考研中两门专业课分别获得137分和128分(满分分别为150分)的罕见高分。但梅某的外语仅获得37分(满分为100分),正常录取不上。梅某要金某帮助其搞破格录取,但也未能成功。梅某逐向有关部门检举了金某的泄题行为。问:按照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金某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说出法律依据。
五、论述题
1、在实行依法治教的背景之下,高校教师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
2、学习《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师法》的相关条款,并结合实际,谈谈你对高校实施教师聘任制的认识。3.学习《高等教育法》第4、5章和《教师法》第三章,找出高等学校对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条款。结合实际,论述高等学校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高校教师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练习题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⒈A;⒉C;⒊B;⒋D;⒌C;⒍D;⒎B;⒏C;⒐A;⒑D;⑾C;⑿D;⒀A;⒁D;⒂B;⒃D;⒄A;⒅B;⒆B;⒇C;21.A;22.A;23.A;
二、判断题
⒈×;⒉√;⒊√;⒋√;⒌×;⒍√;⒎×;⒏×;⒐√;⒑√; ⑾√;⑿×;⒀×;⒁√;⒂×;⒃√;⒄×;⒅√;⒆√;⒇×;
21.√;22.√;23.√;24.×;25.√;26.×;27.√;28.√;29.√;30.√; 31.×;32.√;33.√;34.×;35.×;36√;37.√;38.√;39.√;40.×; 41.×;42.√;
三、简答题
1、怎样理解《高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2、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证书;(4)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基本义务:(1)遵守法规、法律;(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3、国家关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学历规定。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程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
4、教师在何种情形下,所在学校可以给其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3)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5、教师申诉制度及其特点。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侵犯其权益作出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构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点:(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制度。
6、怎样理解我国的教育方针?
教育法规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方针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1)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2)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3)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何异同?
8、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则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教师的职务制度包括:
1、职务设置。设置分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等五个系列。
2、任职条件。(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这是最为基本的要求。(2)系统的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知识,这是对教师知识基础、理论水平的要求。(3)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这是对教师能力的要求。(4)承担相应的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9、依法治教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教,即全部的教育活动都应当符合教育法律有关规定,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不违背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10、教师聘任制的基本特征。(1)聘任是一种法律行为(2)聘任双方地位平等(3)聘任关系契约化
11、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P182;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
1、张某获得过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曾经是一位在专业上有才华的大学教师,但他平时做事较马虎。有一次他做加热试验遇上停电,直到下班电还没来,张某离开实验室时忘了把电炉上的插头拔掉。到了晚上,实验室又来了电。因没人在实验室,电炉一直烧着,最后引发火灾,烧废学校价值100多万元的设备,张某被法院以失火罪判有期徒刑2年。张某刑满释放后,到一高校应聘做教师。问:该校能否聘用张某为教师?说出法律依据。
不能。因为根据我国《教师法》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和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是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其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身份条件——中国公民;
(2)思想条件——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
(3)学历——具备一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4)能力条件——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但根据我国《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P129).张某符合上述条件,所以该校不能聘用张某为教师。
2、述析教师权利的法律规定,并阅读下面材料加以分析:据报载,某职业技术学院200多名教师职工没有领到工资已有5个月之久,教师们多次到教育局反映,要求按月发放工资,仍然无结果。无奈,只好把教育局告上法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胜诉,责令教育局限期发还所有工资,逐月足额发放。请分析法院判决之法律依据何在?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某高校是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点高低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允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如果这些学生在下学仍位居最后5%之内,则实行“淘汰”――被勒令退学。在实施“淘汰制”规定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对象。已被列入“淘汰”对象的学生,在下半所修读的课程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但分数不高,积分偏低,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学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管理部门无动于衷。请根据有关教育法规分析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教育部部长 周 济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6)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校的规定可以理解,目的为强化学风建设,但是该淘汰制度没有法律根据,所以应当修改或废止。
4、金某(男)为某高校教授,硕士生导师并担任所在硕士点的导师组组长。在2005年的研究生考试前,学生梅某(女)通过性交易的方式,从金某处获得2门专业课的考题及答案,最终梅某在考研中两门专业课分别获得137分和128分(满分分别为150分)的罕见高分。但梅某的外语仅获得37分(满分为100分),正常录取不上。梅某要金某帮助其搞破格录取,但也未能成功。梅某逐向有关部门检举了金某的泄题行为。
问:按照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金某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说出法律依据。
答:P183.行政责任。(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民事责任:赔礼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7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因为梅某没有录取,所以无须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只需给金某行政处分或解聘。
第三篇:高等教育法规试题及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练习题
(一)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A)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A、教育法 B、义务教育法 C、高等教育法 D、教师法
2、(D)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的、普及的、免费的教育制度。A、学校教育制度 B、职业教育制度 C、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D、义务教育制度
3、(B)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其获得者达到了一定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A、学历 B、学位 C、学业 D、职称
4、(A)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A、教师资格制度 B、教师职务制度 C、教师聘任制度 D、教师岗前培训制度
5、(A)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A、教育 B、科学技术 C、人才 D、农业
6、(B)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特点。
A、营利性 B、公益性 C、强制性 D、系统性
7、教师考核应当(B)、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A、主观 B、客观 C、公开 D、公平
8、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D)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A、低于 B、高于 C、不低于 D、不低于或者高于
9、下列各项中,属于《高等教育法》的最突出特点是(A)。
A、立足教育改革 B、突出高校地位 C、注重人才培养 D、关注高校教师
10、高等学校的(A)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A、校长 B、党委书记C、董事长 D、举办者
1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D)毕业学历。
A、大学专科 B、大学本科 C、研究生 D、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
12、高等学校实行教师(B)。A、委任制 B、聘任制 C、选任制 D、转任制
13、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B)。
A、校长负责制 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C、党委书记负责制 D、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4、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C)。A、2至3年 B、3年 C、4至5年 D、5年
15、(C)是实施科教兴国的主力军。A、初等教育 B、中等教育 C、高等教育 D、成人教育
16、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大学必须设有(A)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A、三个 B、六个 C、八个 D、十个
17、高等学校设立(A),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A、学术委员会 B学位委员会 C专业设置委员会 D、教学指导委员会
18、高等学校应当为(D)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A、毕业生 B、结业生 C、肄业生 D、毕业生、结业生
19、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A)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A、校长 B、党委书记 C、人事处处长 D、教务处处长 20、下列各项中,属于教育领域的特殊救济制度是(D)。
A、行政复议 B、行政诉讼 C、校内调解制度 D、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
(三)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
1.教育行政法规是由(C)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 D.教育部
2.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B)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A.传统文化 B.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C.知识与技能 D.讲文明礼貌 3.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C),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A.传授专业知识 B.传授实验技能 C.教书育人 D.为人师表 5.在我国教育法系中,居于第一层次的法是(C)。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6.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D)的原则,由高等学校的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A.服从学校发展需要 B.由教师自己申请C.学校规章制度确立 D.双方平等自愿 7.国家举办的高校实行(C)。
A.党委负责制 B.校长负责制 C.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D.董事会负责制 9.高等学校实行教师(A)
A.聘任制B.聘用制C.合同工制D.终身制
11.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B)日内,作出处理。A.20 B.30 C.45 D.60 12.(B)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A.1984年B.1985年C.1986年D.1995年
13.《高等教育法》由九届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A)月1日起施行。A.1 B2 C.3D.4 14.我国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是(A)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5.高校在校学生代他人参加全国性统一考试的,由其所在学校(D)A.给予行政处分 B.勒令退学C.开除学籍 D.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16.《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C)A.社会利益B.经济利益C.公共利益D.国家利益 17.高等学校设立(D),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成果等有关学术活动。A.行政会议 B.校务会议C.党委会D.学术委员会 19.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B)实行教师聘任制 A.立即B.逐步C.参照企业单位D.在条件成熟时
20.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D)进行考核
A.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B.政治思想和工作成绩C.政治思想和工作态度 D.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
(二)(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新中国成立以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是(C)A.《教育法》B.《义务教育法》C.《学位条例》D.《高等教育法》 2.根据我国宪法,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构是(D)
A.中共中央B.国务院C.最高人民法院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A)
A.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B.教育法律现象的存在C.教育法律制度的存在D.教育法律意识的存在
4.教育法律实施的方式是(B)
A.教育法律的解释和适用B.教育法律的遵守和适用 C.教育法律的遵守和监督D.教育法律的解释和监督
5.1992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C)A.法律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D.地方性法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制定机构是(A)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 D.教育部 7.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可以分为(D)
A.专科、本科教育两个层次B.本科、硕士研究生教育两个层次
C.专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D.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 8.我国的学历证书包括(D)
A.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专业证书B.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培训证书
C.肄业证书、毕业证书和技术登记资格证书D.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有的权利是(C)
A.财产所有权 B.司法监督权C.办学自主权 D.行政处罚权 10.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C)A.标准 B.标志 C.依据 D.条件 11.《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C)职责的专业人员 A.教育 B.教学 C.教育教学 D.管理 13.学生申诉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是(A)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4.学校违反法定义务构成对学生侵权,应承担(B)
A.行政法律责任B.民事法律责任C.刑事法律责任D.违宪法律责任 15.法律救济的前提是(B)
A.义务得以履行B.权利受到损害C.弥补受损权利D.权利得以实现
高等教育法规习题
(四)一,单项选择(每题1.5分共30分)
1,我国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是(A)A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育行政法规是由(C)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C 国务院 D教育部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D)
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C机关法人D事业单位法人
4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C)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A传授专业知识B传授实验技能C教书育人 D为人师表
5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D)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A低于B高于C同等于D不低于或者高于
6学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师可以给予(B)A行政处罚B行政处分或者解聘C撤消教师资格D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7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D),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A保障B前提C先锋D基础
8我国实行义务教育的年限为(A)A9年B10年C11年D12年
9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D)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A服从学校发展需要B由教师自己申请C学校规章制度确立D双方平等自愿
10受教育者有在(D)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A学业成绩B品行C身体状况D学业成绩和品行
11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B)内,作出处理。A20天B30天C45天D60天
12世界上最早对教育进行立法,也是最早研究教育法的国家是(A)A美国B日本C 德国 D英国
13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B)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A传统文化B法制、国防C知识与技能D讲文明礼貌 14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C)
A党委负责制B校长负责制C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D董事会负责制
15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B)关系 A管理B隶属C平等D上下级
16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A)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A创新精神B丰富知识C高尚品德D聪明智慧 17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A)
A准予毕业B准予授予学位C 准予结业D准予肄业
18聘任或者任命教师担任的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A3年B3至5年C2年D4年
19王某担任某县高中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研究生入学考试,所在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为由不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为(A)A当地县教育局B当地县人民政府C 地市教育局D省教育厅 20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A)
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严格责任原则D公平责任原则
《高等教育法规》习题
(五)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说法,错误的是(D)。(A)《教育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的地位(B)《教育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C)《宪法》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据,《教育法》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D)《教育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制定的教育基本法
2、《教育法》对我国教育方针的规定不包括(C)。
(A)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B)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C)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D)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等方 4 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根据《教育法》确定的教育工作管理体制,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A)管理。
(A)地方人民政府
(B)教育部
C)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D)国务院
4、《教育法》规定的实施扫除文盲教育的主体不包括(B)。
(A)各级人民政府
(B)教育部
(C)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D)企业事业组织
5、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B),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A)学校行政部门(B)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C)学校工会
(D)学校党组织
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D)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9、对于教师聘任的特征,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D)。
(A)教师聘任是一种法律行为
(B)教师聘任双方地位平等
(C)教师聘任关系契约化
(D)教师聘任实行有限的自愿原则
10、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对我国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表述正确的是(B)。(A)教育部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C)省教育厅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D)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不具有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职责
11、下列有关我国高等教育任务的描述,哪项说法是错误的?(C)A)高等教育的任务之一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B)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是高等教育的任务
(C)高等教育的首要任务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D)《高等教育法》对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13、《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我国高等教育学位不包括(D)。(A)学士
(B)硕士
(C)博士
(D)博士后
14、下列有关高等学校设立的描述,哪项是错误的?(B)A)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B)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C)申请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办报告、可行性论证材料、章程等材料(D)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15、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应作如下描述(A)。
(A)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B)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也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C)各类高等学校实行党委书记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D)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可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6、以下规范性文件,不能成为教育法规法源的是(D)。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政府教育规章
(D)教育行政规定
17、教育乱收费是教育领域中较为常见的教育违法行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乱收费行为,《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措施不包括(B)。
(A)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C)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D)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9、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学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解聘教师。这些情形不包括(D)。(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D)伪造科研数据 20、《教师法》规定的下列哪些人员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的丧失教师资格?(B)(A)受到开除处分的(B)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处罚的(C)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D)因故意犯罪受到刑罚处罚的
一、单项选择题(1.5×20=30分)
1、以下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说法,错误的是()。(A)《教育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的地位(B)《教育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C)《宪法》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据,《教育法》不能与《宪法》相抵触(D)《教育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制定的教育基本法
2、《教育法》对我国教育方针的规定不包括()。
(A)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B)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C)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D)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根据《教育法》确定的教育工作管理体制,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管理。
(A)地方人民政府
(B)教育部
(C)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D)国务院
4、《教育法》规定的实施扫除文盲教育的主体不包括()。
(A)各级人民政府
(B)教育部
(C)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D)企业事业组织
5、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A)学校行政部门(B)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C)学校工会
(D)学校党组织
10、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对我国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表述正确的是()。(A)教育部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C)省教育厅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D)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不具有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职责
11、下列有关我国高等教育任务的描述,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A)高等教育的任务之一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B)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是高等教育的任务
(C)高等教育的首要任务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D)《高等教育法》对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14、下列有关高等学校设立的描述,哪项是错误的?()
A)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B)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C)申请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办报告、可行性论证材料、章程等材料(D)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15、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应作如下描述()。
(A)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B)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也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类高等学校实行党委书记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D)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可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6、以下规范性文件,不能成为教育法规法源的是()。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政府教育规章
(D)教育行政规定
17、教育乱收费是教育领域中较为常见的教育违法行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乱收费行为,《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措施不包括()。
6(A)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C)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D)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教师法》规定的下列哪些人员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的丧失教师资格?()(A)受到开除处分的(B)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处罚的(C)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D)因故意犯罪受到刑罚处罚的
一、单项选择题(1.5×20=30分)
1、D
2、C
3、A
4、B
5、B
6、A
7、C
8、D
9、D
10、B
11、C
12、C
13、D
14、B
15、A
16、D
17、B
18、A
19、D 20、B 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试题二
1、新中国成立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在内容上的联系主要体现在()A、两者之间的基本属性B、两者制定的机关的约束力 C、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转化D、两者的实施方式
3、下列机关不能成为教育立法主体的是()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B、国务院部委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D、县人大及常委会
4、我国教育的地位是()
A、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B、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保障
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D、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
5、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是()
A、与劳动生产相结合B、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C、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D、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服务
6、教育与宗教的关系是()
A、教育与宗教相结合B、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C、教育与宗教既结合又分离D、教育与宗教可以结合,也可以分离
7、当前我国的教育投入体制是()
A、财政拨款B、学校自筹C、社会损助D、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
9、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是()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部门
D、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学校
10、被依法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回之日起多少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A、2年B、3年C、5年D、10年
12、我国高等教育的首要任务是()
A、培养人才B、发展科学技术文化C、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D、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14、根据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对象、培养目标、修业年限、学业标准的不同,《高等教育法》将我国高等学历教育分为几个层次()A、3个B、4个C、5个D、7个
16、高等学校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应履行的程序是()A、由学校自主确定B、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教育部批准
C、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D、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7、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科专业的决定权归属于()A、教育部B、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C、学校主管部门D、学校自己
18、在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的后果是()A、取消考试资格B、考试成绩无效
C、扣除该科目考试成绩所得分的30%—50%D、两个内不得参加考试 20、关于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地域管辖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由复议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由教育主管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因不动产提起的教育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附答案:
1、A
2、C
3、D
4、A
5、B
6、B
7、D
8、D
9、D
10、C
11、B
12、A
13、A
14、A
15、B
16、C
17、D
18、C
19、C 20、C 教育法规试题(上饶师院徐晓放)
2、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属于(B)A、规章
B、行政法规
C、普通法律
D、基本法律
3、高校学生比学校学生多享有的一项权利是(D)A、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B、申诉权
C、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D、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权
6、《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C)资格。A、招生
B、办学
C、法人
D、合法
7、《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D)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A、教师法
B、宪法
C、高等教育法
D、教育法
9、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的是(A)。
A、国务院
B、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C、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D、全国人大
11、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C)关系。A、教育
B、上下级
C、隶属
D、平等
12、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B)和学业证书。
A、学历证书
B、学位证书
C、结业证书
D、单科证书
13、高等学校应当面向(B),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A、世界
B、社会
C、未来
D、二十一世纪
14、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可以向(B)提出申诉。A、人民法院
B、教育行政部门
C、监察部门
D、检察院
16、根据我国民事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属于(D)法人。A、企业
B、社会团体
C、机关
D、事业单位
19、学生刘某因对班主任徐老师批评不满产生报复心理,殴打徐老师致重伤,依法(C)。A、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B、承担民事责任 C、追究刑事责任
D、给予行政处分
20、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D)确定并予以保障。A、学校
B、教育行政部门
C、国家
D、举办者自己
第四篇:高等教育法规命题及试卷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把你所选的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二)【例1】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发生于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解析:达特茅斯位于美国东北部新罕布什尔州,本案发生在美国,其他三项都不符合实际情况。答案:B
【例2】以下属于学历证书的是
A.肄业证书
B.专业证书
C.教师资格证书 D.技术等级证书
解析:我国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其他学业证书包括专业证书,培训证书及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答案:A
【例3】在国家考试中,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是 A.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的 B.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C.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D.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考查目的:本题考查考生对考试违纪与考试作弊的区分。属于了解层次,容易题。解析: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答案:D
【例4】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办高等学校正常运作和处理与外部关系的制度基础是
A.法人制度
B.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管理
C.学校内部权利配置制度
D.扩大学校自主权
解析:法人是在法律上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法律规定公办高等学校成为法人之后,才拥有自主权,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各种内外部关系,所以说法人制度是公办高等学校正常运作和处理与外部关系的制度基础。答案:A 【例5】教育督导属于 A.权力机关的监督
B.司法监督
C.行政监督
D.社会监督
解析: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教育督导是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答案:C
【例6】在我国,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实行 A.党委负责制
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C.校长负责制
D.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解析:在我国,高等学校分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和民办的高等学校,法律对它们应该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有不同的规定。法律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实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答案:B
【例7】高等学校教师的中心工作是
A.教学
B.科学研究
C.教学与科学研究
D.教学与培养人才
解析:根据《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师需要承担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培养人才等各项工作,但中心工作只能是教学与培养人才。答案:D
【例8】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有权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组织是
A.学工部
B.教务处
C.党委会议
D.校长会议
解析:在我国高等学校内部分为很多职能部门,分别对在校学生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对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高等学校有权依法实施处分。但是对于开除学籍这样严重的违纪处分决定必须通过校长会议来研究决定。答案:D
【例9】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不服学校的纪律处分决定的,可以申诉。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后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的期限是
A.5天
B.10天
C.15天
D.30天
解析: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高等学校学生不服学校的纪律处分决定的,可以申诉,这是法律赋予学生的一种救济权利。但是,为了保障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以及更好的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利,学生必须及时行使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答案:A
【例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机关是
A.国务院
B.教育部 C.省级人民政府
D.教育厅
解析:在我国,高等教育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文化事业的神圣使命。国家非常重视高等教育事业,法律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来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答案:A
(二)辨析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8分,共40分)请针对以下命题判断对错,并简要陈述自己的判断依据。
【例1】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干涉法律授予高等学校的教育自主权。
解析:高等学校担负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传承文明的重任,只有赋予高等学校较大的自主权,才有利于高等学校实现自己的目标。但作为公共机构,高等学校负有相应的社会责任,需要国家对高校进行管理。这种管理应该通过法律进行,而不是随意干涉。
答案:对。(2分)法律授予高等学校教育自主权的目的,就是为了确定高等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4分)如果行政机关仍然随意干涉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则违背了法律的立法目的。(2分)
【例2】博士后是比博士更高一级的学位。
解析:根据我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我国学位设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学位证书也有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博士学位是最高等级的学位。博士后不是一级学位,只是一种经历。
答案:错。(2分)博士后不是博士学位后的一级学位,而是对博士学位的一种补充,(3分)它是为博士学位获得者在一定的科研机构继续从事研究工作而设置的一种过渡性职位,不能把博士后看成比博士更高一级的学位。(3分)
【例3】在我国的社会组织分类中,高等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解析:在我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主要是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非行政机关法人只能作为民事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在法律法规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非行政机关法人也可以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成为行政主体。作为公共服务机构,高等学校被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授予了相应的教育教学管理职权,高等学校在行使这些职权时就成为了行政主体。
答案:错。(2分)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在我国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2分)可以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并因此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4分)
【例4】高等学校作出开除学生的处分决定时,如果拒绝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则该处分决定是不能成立的、无效的。解析:依法治教是贯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教要求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在作出对学生、教师的不利处分决定时应该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程序正当要求高等学校作出影响学生权利义务的决定前,必须认真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
答案:对。(2分)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高等学校在作出对学生、教师的不利处分决定时应该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2分)高等学校作出充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2分)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拒绝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2分)
【例5】高校教师不仅要履行教育教学的义务而且要履行科学研究的义务。解析:高等教育的任务和基础教育及其他教育的任务有所不同。高等教育的任务不仅是培养人才,还有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传承文明的要求,因此,高等学校的教师除了从事教学,还要进行科学研究,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才能培养出合格的高级人才。
答案:对。(2分)《高等教育法》规定,我国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文化技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分)通过教育教学培养人才,通过科学研究发展科学技术,是高校教师的两大基本任务。(2分)高校教师只有既具备教育教学能力又具备科学研究能力,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2分)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例1】简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特点。解析:国家教育考试为公民获得各种机会提供了公平竞争和公正选拔的平台,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不仅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处罚尺度,规范了处罚方法,也比以前的处理办法更严格、更规范、更易操作。
答案:(1)对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违规处理办法的统一规范(2分)。(2)对当前形势所需违规处理条款的增加(2分)。(3)对有关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的加强(2分)。(4)对违规处理力度的加大(2分)。(5)对违规处理程序的规范(2分).【例2】简述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解析:高等学校教师是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承担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创新科技和文化,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使命。高等学校教师的素质对国家整个高等教育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确保高等学校教师的素质,国家通过《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对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的资格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答案:(1)国籍要求。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是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财产、职业等情况,凡符合条件的,均可获得教师资格。(2.5分)(2)思想素养要求。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2.5分)
(3)业务能力要求。教师应当具备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与技能方面的能力,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课堂管理能力以及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的潜能。(2.5分)
(4)学历要求。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育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2.5分)
(四)论述题(每大题共15分)
试述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
解析:本题首先要理解普遍意义上法律关系的概念,主要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就是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同时,高等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包括高校、教师和学生。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具体到高等教育领域,物、行为以及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都有特殊性。高等教育活动中的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内容。答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中,法律规范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2)高等学校;(3)教师;(4)学生。此外,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个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也可以与上述四种主体构成法律关系,成为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主体。(5分)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高等教育领域中的物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也包括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高等教育领域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等。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如各种教材、著作、教具等。(6分)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范的指示内容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是特定的、实有的、个别化的。高等教育领域各权利主体的权利规范只有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转变成实然的状态,也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内容。(5分)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5分)
李军与刘华系北京某高校学生,2013年4月28日,二人作为队员共同参加了学校组织的“五四杯”大学生足球比赛。在比赛进行过程中,李军接队友传球突破,刘华作为对方防守队员从中路上前阻击,李军摔倒受伤,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为赔偿问题,李军和刘华及学校发生纠纷。学校认为,学校按照规定组织比赛,尽到了学校应尽的义务,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请根据案情分析:
1.如果李军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应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该案中,你认为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析:民事纠纷发生后,一般采用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非诉讼的方式主要包括和解、调解等方式。学校在本次事件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认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学校按照规定组织比赛,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答案:(1)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军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的,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李军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8分)
(2)本案中,由于学校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学校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7分)
六、参考样卷
广西高校教师资格理论考试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把你所选的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1.《京师大学堂章程》制定于
A.1859年
B.1898年
C.1902年
D.1913年
2.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联邦政府通过资金资助职业教育的历史,对美国以后职业教育稳步发展起了重要的奠基作用的是
A.《史密斯—休斯法 》
B.《富尔法案 》
C.《基佐法案 》
D.《莫雷尔法案 》
3.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基本条件是 A.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 B.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C.主观上有过错
D.以上三个同时满足
4.我国《教育法》规定,确定国家教育考试种类的行政机关是 A.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B.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C.学校
D.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
5.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的评比选拔活动是
A.合格评估
B.办学水平评估 C.选优评估
D.排行评估
6.我国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是
A.教学
B.科学研究
C.社会服务
D.人才培养
7.下列情形中,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的是
A.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B.受到行政处罚的C.受到行政处分的 D.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
8.在国家考试中,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是 A.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的 B.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C.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D.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后,作出复查结论的期限是
A. 5天
B.10天
C.15天
D.30天
10.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属于
A.规章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法规
D. 法律
二、辨析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8分,共40分)请针对以下命题判断对错,并简要陈述自己的判断依据。
1.具有大学自治传统的英美等国家,政府不对高等学校进行任何法律干预。2.对于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授予的教育自主权作出的决定,高等学校的教师有遵守和服从的义务。
3.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都是校长负责制。
4.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只要符合校规的规定就是合法的。5.在我国,凡是受到过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人,都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简述职业教育的方针和任务。
2.简述高等学校学生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四、论述题(本大题15分)
试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定位的有关内容及其影响。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5分)
黑龙江某大学四年级学生李某在2007年5月27日的考试过程中,携带一些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认为其携带资料是考试作弊行为,将他带到考务办公室,当即对他作出处理。事后李某不服,到教室找监考教师,要求拿回试卷,撤销作弊处罚。在遭到拒绝后,李某动手打了监考教师。大庆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07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拘留三日。黑龙江某大学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校教发[2007]270号处分决定,决定给予李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问题:
1.学校开除李某的处分决定是否合乎法律规定?(5分)
2.学校作出开除李某的处分决定时应遵循哪些程序?(10分)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把你所选的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B
2.D
3.D
4.A
5.C
6.D
7.D
8.D
9.A
10.A
二、辨析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8分,共40分)请针对以下命题判断对错,并简要陈述自己的判断依据。
1.错。(2分)英美等国家早期大学的设立都离不开英国皇家的特许状,事实上特许状本身就属于法律文件;(2分)由于高等教育具有公益的性质,用法律制度来规范高等教育行为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3分)当然,并不是高等学校的所有教育行为都需要由法律来控制,法律介入的教育领域应该是有限的。(3分)
2.对。(2分)在我国,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既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4分)在高等学校与教师的行政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对教师的管理权力。(4分)
3.错。(2分)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分为公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两者的内部管理体制都不是完全的校长负责制;(2分)目前我国的公立高等学校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分)目前我国民办高等学校基本实行的是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策,校长负责执行的内部管理体制。(2分)4.错。(2分)高等学校在依法行使教育自主权的时候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分)制定校规、对违纪学生作出纪律处分是高等学校行使自主权的具体表现,都必须遵守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3分)因此,如果校规本身就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就不能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3分)
5.错。(2分)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只有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才不能取得教师资格。(4分)如果是过失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在禁止之列。(4分)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1)职业教育的方针: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应当对受教育者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5分)。
(2)职业教育的任务: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受教育者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使之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习惯,使他们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业务熟练、具有高尚情操和健康体魄的劳动者,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5分)
2.(1)高等学校入学权;(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3)参加有益活动权;(4)获得行政物质帮助权;(5)获得公正评价权;(6)获得学业证书权;(7)获得法律救济权;(8)法定其他权利。(答对一个要点得1.5分,全部答对的10分)
(本大题15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我国的公立高等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另外,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和实务上,公立高等学校被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3分)把公立高等学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以下积极影响:首先,事业单位的定位表明高等学校具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3分)其次,事业单位法人的定位还表明高等学校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应依法履行有关行政法上的义务,服从有关政府及其职能部分的决定和命令;同时,高等学校也享有要求行政机关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3分)
再次,将公立高等学校定位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表明公立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作为行政主体,高等学校在学校内部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依法拥有对教师、学生的违纪处分权力,决定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力。(3分)
但是,把公立高等学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具有不利于与其他众多的事业单位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相区别的消极影响。一方面,会导致不利于保护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后果;另一方面,则有可能导致司法权力对高等学校教育自主权的过度干预。(3分)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5分)
1.学校开除李某的处分决定合乎法律规定。(2分)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3分)2.应遵循以下程序: 其一,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2分)
其二,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2分)其三,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2分)
其四,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2分)其五,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分)
第五篇:《高等教育法规》考试要点总结
第一讲 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
一、高等教育的起源
1、现代大学的起源:柏拉图,阿卡德米学园;
2、中世纪欧洲大学确立了教师和学生两个基本的主体。
二、特许状制度和大学传统自治
1、从中世纪大学开始,法律制度逐渐涉入高等教育领域。
2、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确立了私立高等学校的自治地位,也奠定了现代大学的自治传统。
三、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领域主要包括:(1)政府管理权限
(2)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
(3)大学公共责任。
四、我国政府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1、我国政府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始于1898年,清政府制定《京师大学堂章程》。2、1912年,蔡元培主持制定了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第一个法令——《大学令》。3、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个有关教育的法律。4、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这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第一部完整的法律。6、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讲 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一、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它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中,法律规范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2)高等学校;(3)教师;(4)学生。此外,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个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也可以与上述四种主体构成法律关系,构成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等。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的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二、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在法律关系主体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法定的义务,或因其他法定事由而应当承担的、由国家机关依法确定并强制其承受的合法负担。
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张文显)
2、从目前法律规范看,高等学校法人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领域:一是行政法律责任,二是民事法律责任,三是刑事法律责任。
三、高等教育活动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两种形态(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2)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2、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两种情形
(1)高等学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恰当履行行政机关发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了相关义务性的法律条款-高等学校法人可能需要承责;
(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可能侵害了高等学校的权利。-行政主体可能需要承责。
3、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
(1)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种。程序: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建议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不服监察决定可申诉、申请复议、直至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3、行政救济方式
(1)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为该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
4、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法人享有的行政权与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形式:
(1)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获得。如: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对教师实施管理权、专业设置权、教学计划制定权等。-其法律责任均由高等学校独立承担。
(2)基于政府的委托获得。如:教师资格认定权。-首先由委托机关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再依据相关法律追究高等学校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领域
1、民事责任形式及其归责原则
高等学校比较常见的两种民事法律关系:
(1)合同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广泛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在责任方式上,适用财产责任方式。
(2)侵权民事责任。是侵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根据民法规定,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普遍适用“过错原则”,同时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大量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责任方式上财产与非财产责任方式均适用。
2、高等学校活动的特殊民事责任(1)学校法人与教师:
一般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
履行职务权利,与学校法人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2)学校法人与学生: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将学校法人与学生的关系定位为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法人并不具备特别的侵害权利,不得超越司法对特别权利的审查。但是,这并不等于否定了学校法人依据法律对学生的权利做临时性的限制的权利。两种类型的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如:侵害受教育权);民事法律规范(如:学生伤害事故)。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涉及学生身份处分权的处置时,需要引进听证制度等相关程序来实施保护。(3)教育合同:
教育合同是指教育机构与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或教育机构之间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而签订的有关实施教育教学行为或提供教育协作行为的协议。
教育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但因其公益性目的而具有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其违约责任形式的特殊性。(强制继续履行;实际履行)(4)学校法人与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员:
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当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员损害其他利益主体财产权或人身权时:在职务范围内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讲
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一、处于转型期的我国高等学校
目前高等学校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主要基于如下几点认识:(1)高等学校逐渐从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3)政府职能的转变
(4)市场和社会力量的深度介入(5)师生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二、亟需法人治理的公办高等学校
我国高等教育的管理模式仍然严重依赖于行政命令,内部管理权利配置有失平衡,社会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法律规范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政府职能的转变也处于过渡状态,没有完全明晰化。市场和民间资本介入教育成为现实,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正逐渐成为高等教育领域中与政府力量平行的重要影响因素,民办学校的兴起、中外合作办学的规模逐渐扩大,他们正在成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章无法很好地规范这些行为,影响着高等教育的正常发展。
要使公办高等学校继续在高等教育中发挥主导地位,就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高等学校的法人制度。
以“治理”的视角重新审视公办高等学校法人制度是极为必要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要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角度来重构高等学校良好的秩序,营造一种使高校真正成为自主办学、服务大众而且能够吸引更多民间资金和人力资源投入的法律政策环境。
三、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
从法学理论的视角看,法人治理结构主要研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配置和权利运行机制的构造问题,即权利机制问题。具体到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其核心也是高等学校各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配置和权利运行机制问题,即权利机制问题。
四、我国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型
(一)公办高等学校的目标取向
我国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是事业单位法人,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专门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科研、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依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公办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团体,法人自身没有特定的利益,而是以社会公益目的作为法人的目标。
我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法人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其设立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审查高等学校法人的行为正当性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最基本的条件,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一个基本前提。
公办高等学校以服务于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这种公共利益并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团体,而是以最终提高公众(社会)的整体福利为目标的。
第四讲 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
一、学业证书制度
1、学业证书的概念
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简单地说,学业证书就是受教育者按规定完成相应学业而获得的凭证。它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及程度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
2、学业证书的种类(1)学历证书
毕业证书: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并达到合格标准。
结业证书:学完规定的学业课程,而部分课程尚未达到合格标准。肄业证书:参加一定阶段的学历教育课程学习而中途终止学习。(2)其他学业证书(非学历证书)
专业证书:用人单位选拔,有目的地进行专业知识教育。
培训证书及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就业前或上岗前;职业技术培训;
写实性学业证书:培训,进修。
3、我国国民高等教育系列学历种类:
(1)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
(2)还可以再细分为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六个方面。
4、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种类:
(1)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2)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5、学业证书法律效力的基本含义:
一是学业证书的颁发及认定是一项国家特许的权力,是一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做出的行为。
二是学业证书的持有者,在获得学业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国家予以法律保障。
二、学位制度
1、学位的概念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学位证书即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
2、学位制度的含义
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的学术称号或身份即学位来表明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3、学位的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我国学位设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相应地学位证书也有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另外,我国还设置了名誉博士学位。
博士后:是对博士学位的一种补充。是为取得博士学位者在一定的科研机构继续从事研究工作而设置的一种过渡性职位。
4、学位的门类
我国学位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12个)。
5、我国学位类型
(1)学术型学位;(2)专业学位
6、学位的授予与学位证书的颁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各级学位的授予与学位证书的颁发按下列规定实施:
(1)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证书由授予单位发给。
(2)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硕士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已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应交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
(3)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博士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应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三、学位与学历的联系与区别
有毕业学历者不一定有学位。但学位可以申请。
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
第五讲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一、国家教育考试的含义
1、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
2、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种类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校的招生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汉语水平考试;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进行的国家学历文凭考试以及教师资格证书考核等。对各种考试,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规则或条例。
二、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意义
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无论对实施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还是对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特点
1、对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违规处理办法的统一规范
2、对当前形势所需违规处理条款的增加
3、对有关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的加强
4、对违规处理力度的加大
5、对违规处理程序的规范
第六讲 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一、职业教育制度
1、职业教育的含义及其特征
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
职业教育具有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终身性和多证制的特征。
2、职业教育的方针
《职业教育法》第4条规定了职业教育的方针,“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应当对受教育者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3、职业教育的任务
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受教育者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习惯,使他们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业务熟练,具有高尚的情操和健康的体魄的劳动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4、职业教育体系的定义
职业教育体系,是指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及它们和其他教育之间的关系的总和。
5、我国现阶段的职业教育体系:两大类,三个层次(1)职业学校教育。又分初、中、高三等: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初中基础上,实施高中阶段职业教育。主要有3类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等师范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高中后,接受2-3年学校教育。主要有:职业大学;技术专科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2)职业培训。是指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职业知识与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的教育活动。包括从业、专业、学徒、在岗、转岗及其他职业培训。
6、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关系
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教育对象不同。第二,教育目标不同。第三,教育内容不同。
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联系表现在: 第一,二者均应以职业资格为导向。
第二,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相辅相成。职业学校教育是职业培训的基础和前提,职业培训是职业学校教育的继续和发展。总之,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紧密联系,又各有自己不同的特点和优势,在职业教育体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二者必须并举,不能偏废任何一方。
7、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 我国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应形成在政府的统筹和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举办,政府给予适当资助和扶持的多元化办学体制。
(1)各级人民政府举办职业教育
(2)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
(3)企业举办职业教育
(4)各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
二、成人教育制度
1、成人教育的含义
成人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它是终身教育中成人阶段一切教育的总和,是与全日制学校教育相对称的一种独立教育制度。
2、成人教育的任务
成人教育的任务在于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提高全体社会公民的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1)进行基础文化补习教育。(2)进行岗位培训
(3)进行专业性的中等和高等学历教育。(4)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5)进行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
3、我国现行的成人教育体系
是一个多序列、多层次、多形式的立体网状结构体系。从培养目标来看,分为:(1)成人学历教育;(2)成人非学历教育。
4、我国成人教育的办学体制
在政府的宏观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鼓励社会各方面联合举办。政府给予适当的资助和扶持。
第七讲 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教育督导制度
1、教育督导的含义与性质
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教育督导是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教育督导机构是行使政府教育执法监督职权的机构。
2、教育督导的任务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2条:“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教育督导既要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又要监督政府的教育工作,是我国教育督导任务的一大特色。
3、教育督导的范围
我国教育督导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现阶段的重点是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教育。此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中等及中等以下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4、教育督导的内容
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3条:
(1)对所辖区域内教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2)对地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进行督导。
(4)对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验收。
5、教育督导的实施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13条:“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组织实施。”
二、教育评估制度
1、教育评估制度的含义
教育评估制度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办学基本质量的一项制度。
教育评估的主要职能是根据一定的评估指标,通过系统地收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各方面的信息,准确地了解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价,为厘清办学思路、规范教学管理,加大教育投入,开展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提供信息和指导。
2、教育评估的形式(1)合格评估(2)办学水平评估(3)选优评估
(4)学校的内部评估
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含义
是教育部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思想、办学情况和办学特色等进行全面考察与评价的一项评估活动。
4、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历史
1985年,国家教委颁布《关于开展高等工程教育评估研究和试点工作的通知》。一些省市开始启动高校评估试点;
1990年,国家教委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这是中国第一部高等教育评估的法规。
1994年初,国家教委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对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从发展过程来看,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相继经历了三种形式:合格评估、优秀评估和随机性水平评估。合格评估开始于1994年,优秀评估开始于1996年,随机性水平评估开始于1999年。
2002年,教育部将合格评估、优秀评估和随机性水平评估三种方案合并为一个方案,即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2003年,教育部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实行“五年一轮”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制度。
2003年,教育部开始对26所高职高专院校进行试点评估。2004年8月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正式成立。
5、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目的
通过评估加强国家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促使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促使学校自觉地按照教育规律不断明确办学指导思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6、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基本内容
7个一级指标的项目是: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19个二级指标的项目是:学校目标定位,办学思路;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主讲教师;教学基本设施、教学经费;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管理队伍、质量控制;教师风范、学习风气;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或设计、思想道德修养、体育、社会声誉、就业。
第八讲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一、法律地位的含义
所谓法律地位,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的综合体现。
所谓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指法律所确认的高等学校在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联系时所形成的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二、西方主要国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1、大陆法系国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将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定位为公法人、公务法人,是同属大陆法系国家典型代表的法国与德国的共同点。
公法人:根据公法规定成立的法人,它是以公共事业为目的,能作为公共权利主体形式公共权利课以义务的组织。
2、普通法系国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英国政府对不同高等学校法律地位有明显区分:
(1)高等学校是依法设立的,或者是通过国王特许状建立的自治团体,那它就被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具有公法人的法律地位,此时,高等学校的活动必须符合“自然正义”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2)如果高等学校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设立的,学校内部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便完全取决于有关契约的规定,高等学校的管理相对人如学生、教师等的法律救济手段,只能是禁制令、宣告令或损害赔偿等普通救济方式。美国的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如下三种类型:
(1)公立高等学校属于政府机构
(2)公立高等学校属于公共的信托机构(3)宪法上的自治大学
综上所述,美国的公立高等学校一般被作为公共机构对待。从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角度看,它们又分为具有法人地位和不具有法人地位两种情况。但目前各州宪法或法律原则上皆认为公立大学为法人。
三、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1)事业单位法人——高校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将高等学校仅仅定位于事业单位法人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积极意义:
首先,事业单位法人的定位表明高等学校具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其次,事业单位法人的定位还表明高等学校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应依法履行有关行政法上的义务,同时享有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权利。
再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定位,则表明高等学校还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作为行政主体,高等学校在学校内部的教学科研等内部管理工作中,依法享有对教师、学生的违纪处分权力,决定是否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权力。
第九讲
高等学校的设立
一、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原则
《高等教育法》第24条:
(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
1、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 《教育法》第26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设立不同类别的高等学校的特殊条件(1)大学的特殊条件(2)学院的特殊条件
(3)高等专科学校的特殊条件(4)高等职业学校的特殊条件
三、设立高等学校的程序
为了使高等学校的设立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设立需要经过举办者的申请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两个阶段。
第十讲
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高等学校的权利
1、高等学校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权利(1)高等学校的财产所有权(2)高等学校的债权(3)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4)高等学校的人身权
2、作为高等教育事业法人的特有权利
通常又被称为高等学校的办学权或办学自主权。《教育法》规定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1)招生权。
(2)专业设置权。(3)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往权。(6)校内人事权。(7)财产权。
3、高等学校教育自主权的性质
从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实际上主要调整着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1)高等学校与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可以按照通常意义理解,类似于公民权利的性质,可要求国家新政机关给予尊重和维护。(2)高等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应理解为行政权力,行使这些权力时,师生有遵守和服从的义务。
4、高等学校对司法审查的回应
(1)高校应成为行政法治原则的实践者和示范者,自觉接受司法审查的检验和监督。
(2)高校应做实践正当程序原则的先行者,与司法审查机构一道推动我国行政法治进步。
(3)在加强对高校教育管理行为司法审查的同时,司法机关不能过度干预。
二、高等学校的义务
1、《教育法》规定的高校义务
《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高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2、《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
《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特别规定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条:(1)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2)面向社会、依法办学(3)实施继续教育
(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5)接受监督和评估(6)进行人员考核
(7)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8)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9)依法管理财务
第十一讲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
一、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
(1)“校长负责制”时期(1950-1956年)(2)“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时期(1958-1977年)(3)新的校长负责制的探索时期(1976-1988年)(4)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时期(1989年以来)
二、我国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1、公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1)党委领导(2)校长行政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求正确处理好学校党委和校长的相互关系。在党委和行政的关系上,党委起主导作用:一方面,党委要充分行使领导权,领导学校的全面工作;另一方面,党委又要充分调动校长和其他行政领导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力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3)教授治学
(4)民主管理和监督
2、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1)民办高等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
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5人以上;设理事长或董事长1人;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2)民办高等学校的执行机构——校长
3、公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高等教育法》确立了我国目前的公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这种制度的不足和需要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明晰;
(2)高等学校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不够科学,学术权力普遍没
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等。
学者们提出了的改革方案:
首先,应正确理解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之间的关系,应认识到它们之间实际上是高等学校内部的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
其次,要认真解决我国高等学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严重失衡问题,加强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在大学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职权及其活动规则。第十二讲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概念
《教育法》中的“教师”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教师法》中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法》第3条)。
从这两个规定可以看出,教师的法律概念至少具有四个方面的含义:(1)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基本条件。
(2)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
(3)教师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
(4)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普通高等学校属于各级各类学校的范畴。
理解:狭义:指高等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广义: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校教师与政府及学校的法律关系
1、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这主要涉及到高校教师与政府、高校教师与学校等的关系,以及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等。
2、高校教师与政府及学校的法律关系
(1)从高校教师与政府的关系看,在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不同类型学校教师的身份有所不同,大致有三种类型: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教师与政府的关系是由教育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行政关系。政府居于主导,教师服从。
(2)从高校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与学校的关系因教师任用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分配制:领导与被领导; 聘任制:平等、资源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高等学校教师的作用
(一)文化科学知识的传播者
1.高校教师通过文化科学知识的传播保持着人类自身的延续 2.高校教师通过文化科学知识的传递培养着人的劳动实践能力
(二)大学生身心发展的引路人
1.高校教师通过教学活动指导着学生的身心发展 2.高校教师通过自身的品行影响着学生的道德进步
(三)科学研究的生力军
1.高校教师通过科学研究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繁荣 2.高校教师通过科学研究推动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十三讲 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高校教师的权利
(1)教育自由权。(2)学术研究权。(3)督导权。
(4)获取报酬待遇权。《教师法》第六章专门对教师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包括:工资;住房;医疗保健;养老保险(5)民主管理权(6)接受继续教育权
二、高校教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及为人师表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6)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三、高校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及保障措施
高校教师行使权利和义务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
四、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
1、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含义
权利救济是司法力量对权利的救济,即通过法律方式及其“类法律方式”对权利冲突的解决。
2、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特征
(1)高校教师权利救济以其权利受到损害为其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没有受到损害,也就无所谓权利救济;
(2)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具有弥补性,即通过权利救济,可以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弥补或者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得到恢复;
(3)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其合法权利的实现和保证法律义务的履行。
3、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途径
教育法律救济属于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针对高校教师而言,还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即教师申诉制度。
4、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
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是指高校教师对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来源于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它是由教师法最先确立的一项保障教师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权利的法律救济手段。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5、高校教师申诉制度中的主体与客体
申诉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高校教师本人,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他人行使。委托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申诉,委托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申诉人不止一个的,如解决相同问题,可以联合起来选出代表进行申诉。代表申诉的性质与委托申诉的性质相同,代表人应该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申诉,代表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申诉的客体即被申诉的主体,主要指教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
6、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7、申诉的形式
教师应以递交申诉书的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诉。
8、申诉的管辖
高校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高校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主要有 :
(1)隶属管辖: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即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社会力量办学的高等学校教师的申诉,由省级以上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市的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管辖。
(3)选择管辖:即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申诉人可以本着及时、便利和业务比较对口的原则选择受理机关。
(4)移送管辖:即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9、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1)教师提出申诉,提交书面形式的申诉书。
(3)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受理。
(3)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规定。
第十四讲 高等学校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
一、高校教师资格制度
1、教师资格的条件
(1)国籍要求:必须是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2)思想素养要求:具有良好思想政治觉悟和较高职业道德修养;(3)业务能力要求:教育教学能力;
(4)学历要求: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具备者,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2、教师资格的认定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主要包括了解信息、准备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初审、教育教学能力考查、认定机构组织等六个主要流程。
3、高校教师资格申请的特殊要求
(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主要是根据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认定。对个人而言,只有在某高校准备聘任某人担任教师工作时,该人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有些高等学校受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可以认定准备聘用在本校任教的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当前,只有拟受聘担任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的人员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还需提供高等学校教师拟聘任证明。
4、教师资格的禁止和丧失 《教师法》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另外,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校撤销其教师资格:第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第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高校教师职业制度
1、高校教师职务制度的法律规定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四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根据《高等教育法》第47条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4)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2、高校教师职务制度的法律解读
(1)从职务评审主体资格看,高校教师职务的评审主体是行政主体(2)从权力性质看,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行为是行政权而非内部管理权(3)从法律效果看,教师职务评审行为具有行政法律意义
三、高校教师聘任制度
1、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法律规定 《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高等教育法》第48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已具备评定任职条件,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49条规定:“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础上,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教师聘任合同。
2、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内涵
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指出:“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明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3、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要求(1)科学设岗、按岗聘任(2)公开招聘、严格聘任(3)加大聘后管理力度
四、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1、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的4种形式:(1)教材培训;(2)职后补偿性学历教育;(2)课程内容及教学方法研讨;(4)高校教师职务培训。
2、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详细内容
国家教委于1996年4月,正式发布了《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规范高校教师培训工作行为,从而为高校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与政策上的保障。《规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从此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在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性质的重大意义。
《规程》主要明确了如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了高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性质、方针、原则与目标。
(2)对培训的组织与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以及有关培训中心的职责。
(3)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明确了不同职务教师的培训形式和规范要求。(4)对培训的考核与管理作了具体规定。(5)明确了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第十五讲
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一、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概说
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基本上体现于高等学校学生与其所就读的高等院校的关系。
二、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
1、行政法律关系说
这一说观点于高等院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展开讨论,主张高等院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以是否可诉为标准,该说尚可细分为二:(1)特别权力关系说
(2)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说
2、民事法律关系说
这一观点共同主张高等院校与其学生之间属于平等主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理应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属于充分尊重意志自由的契约关系,形成教育契约说。
3、教育法律关系说
教育法律关系说的基本观点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特定教育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它以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存在或出台为前提,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全新的法律关系。
三、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
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混合关系,最基本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其次在某些领域还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
四、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1、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高校根据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对其学生进行管理而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主要如下:
(1)学籍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
(2)颁发学业证书产生的法律关系(3)档案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
(4)奖惩产生的法律关系
(5)教育教学安排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1)校园设施提供与使用产生的法律关系
(2)后勤服务产生的法律关系
(3)侵权赔偿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十六讲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义务
一、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概说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基于其学生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亦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基于其学生的身份而依法承当的义务。
二、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的主要内容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的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归纳起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确定的高校学生权利为:参加教育教学权、开展社会活动权、获得行政奖励以及行政物质帮助权、获得公正评价以及学业证书权、获得救济权,法定其他权利。
2、作为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1)高等学校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人身权;财产权;救济权。
(2)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高校入学权。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参与有益活动权。获得行政物质帮助权 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学业证书的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
法定其他权利。综合学界论述,大致有以下几项: ①知情权。
②陈诉、申辩权。
三、高等学校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1、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高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在法律关系中应履行的义务
(1)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学生有爱护公共财物,保护校园公共设施的义务。按时缴费的义务。民事赔偿义务。
(2)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遵守法律与校规的义务。接受学校监督的义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其他义务。
第十七讲
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制度
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概述
1、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有学者指出,在高校教育管理实践中,忽视、漠视、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大学生权利的失落,并将其主要表现列为:(1)高校管理者滥用权力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2)高校教师固守“师道尊严”,忽视或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
(3)高校与其学生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渠道,学生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体现。
我们认为,高校教育管理所存在的问题远非上述总结所能概括,新形势下其所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将导致更多问题产生。
2、当下高校学生管理面临的新问题与挑战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学生管理体制面临新考验;(2)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给传统学生管理带来新的问题;(3)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4)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的实施使学生教育管理面临新的变革;
(5)高校新区建设和高校后勤社会化给学生管理工作带来新的问题。
3、依法治校的含义
依法治校就是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对学校事务进行处理,而高等学校的依法治校就是法治对高校学生管理的集中要求与反应。
4、依法治校的必然性
依法治校则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换言之,依法治校成为我国高等学校的必然选择。理由大致有:
(1)依法治校是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依法治校是适应全球化和WTO规则的需要
(3)依法治校是适应国家高等教育改革目标的要求
(4)依法治校是构建和谐学校的必由之路
5、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法律基础
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法律基础业已具备:
(1)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提供了强大的舆论支持和观念基础;
(2)教育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教育执法、司法水平的提高和教育法制监督体系的健全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4)大学生权利意识增强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提供了环境保障。
6、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基本途径(1)树立法制观念;(2)完善立法体系;(3)改革管理体制;(4)严格依法办事。
二、高等学校校规的制定
1、高校校规的内涵
高校校规不属于法的范畴。但其作为高校内部管理规范,属于自治规则,在一定情形下可被认为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补充或完善,对于完善高校管理工作,推行依法治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高校校规制定的依据
高校制定校规的权力源于法律的授权: 首先,《教育法》第28条之规定,学校拥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等九项权利; 其次,《高等教育法》在其第四章至第六章的规定也明确了高校拥有制定招生方案和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的办学自主权。
3、高校校规制定的规则
从行政行为合法性要求来看,高校校规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就成为高校校规制定的基本规则,其主要内容为:
(1)高校校规的内容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
(2)高校校规制定程序满足一定程序要求
三、违纪学生处理制度
1、我国高校违纪学生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法律定位偏低(2)高校学生处分权行使程序不规范(3)高校学生处分救济制度不健全
2、高校违纪学生处分的性质认定
高校对其违纪学生的处分权属于行政处罚。
3、高校处分违纪学生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结合《行政处罚法》等的相关规定与行政行为基本理论,高校对其违纪学生的处分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为:(1)处分依据合法
(2)处分主体合法
(3)处分内容合法
(4)处分程序合法
4、高等学校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1)立案。(2)调查。
(3)告知处理的事实与理由。
(4)听取拟被处理学生的陈述与申辩。(5)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处理决定书并备案。
四、学籍管理制度
1、取得制度
2、考核制度
3、变更制度
4、消灭制度。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消灭高校学生学籍的途径主要有两种:退学与毕业、结业与肄业。(1)退学
(2)毕业、结业与肄业
五、受教育权益救济制度
1、申诉制度的含义
申诉制度是指高校学生在其受教育权益被侵害时依法定程序向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该制度具有法定性、专门性和非诉讼性特点的基本特征。
2、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内容:
(1)申请人。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人是指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及高职学生。
(2)被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是指相对于申诉人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利的学校或教师。
(3)可申诉事项范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4)申诉的受理机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学校成立处理学生申诉案件的专门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就其组成予以具体规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为体现公平,组成人员的构成应当合理,且应实行严格的任期制度和按比例定期改选制度。
(5)申诉程序。这是申诉制度付诸实践的重要保证。其主要内容为: 申诉申请。
申诉受理预处理。决定书的送达。
3、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价值
维护高校学生合法权益;促进高校管理的法制化进程,推进依法治校;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4、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下:(1)申诉处理机构和人员的行政色彩过重。(2)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受理范围狭窄。(3)高校学生申诉的诉后救济途径不畅。(4)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缺乏完备的正当程序。(5)高校对败诉学生普遍缺乏必要的人文关怀。
5、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规范内容: 一是申请人。二是被申诉人。三是可申诉事项范围。四是申诉的受理机构。五是申诉程序。
6、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后者依据申请对特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7、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特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司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