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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年终工作总结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12-775264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9 22:54: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年终工作总结

201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我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这一中心,主动服务于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范交易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净化市场环境,努力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xxxx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而努力。

一、2013年工作总结

2013年,我委切实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努力提升服务功能,有效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质量和效率。据统计,全年共完成各类交易项目共2197个,共完成交易场次733场,场内交易成交总额87.97亿元(包括工程建设备案项目47.24亿元),共增收节支16.79亿元。其中工程建设类386场次,成交项目384个,成交金额53.61亿元,比预算价节约投资7.59亿元,节支率13.85%;政府采购开评标(公开招标、谈判、询价)273场次,成交项目1312个,采购成交金额1.36亿元(包括定点、协议采购),比预算价节约资金2965.56万元,节支率17.89%;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共32场次,成交83幅地块,成交金额32.58亿元, 比起始价增加8.76亿元,增幅36.8%;国有集体产权进场交易共25场次,成效项目83个,成交额3073.94万元,比评估价增收1048.27万元,增幅51.75%;其他公共资源交易17场次,成交项目35个,成交金额1104.36万元,比预算价节约资金270.75万元,节支率19.69%。现将2013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抓住重心,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提速增效

主动服务于县委县府中心工作,融入重大建设项目会战攻坚行动、推广使用招标采购示范文本、减少流标现象发生、推行货物批量集中采购等,多措并举,努力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效率和效能。

1、主动融入和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围绕县委县府中心工作,配合水利、交通、住建、镇(街道)等重要部门,推进我县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积极参与全县污水管网建设推进工程、县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平台示范工程、开发区基础设施大会战工程、嘉兴出口加工区B区标准厂房(二期)D2建设工程、“退二进三”项目开发建设、增投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等项目,加强与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沟通联系,为招标人提供政策咨询、程序引导、业务指导等服务,及时协调处理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按照项目建设特点和进度要求,找准各标段时间节点,及时衔接招标服务时间、增设开评标场次等,整体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功能。

2、积极推广使用招标采购示范文本。以电子化建设为契机,积极推广使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建设工程相关服务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活动中强制使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推动招标采购工作标准化水平提升,减少人为因素导致招标采购工作失误,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质量。

3、努力减少流标现象发生。针对因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质量问题、投标人报价超过上限价使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等导致的废标情况和货物类特殊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容易出现流标等现象,通过提高招标文件资质审核质量,制定《投标人在投标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增加货物招标文件论证、招标预备会、告知环节等措施,减少流标现象发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4、有效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情况发生。组织对我县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情况进行调研,选择我县超概算的建设工程典型项目xxxx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剖析,分析造成该项目概算超支等因素导致项目超概算的原因;结合个案的调研情况,召开中介机构专题座谈会,听取对概算控制措施意见建议,并向县政府提出了加强对设计单位管理,建立设计单位标后考核评价机制;建立设计概算委托专业机构审核制度;严格招投标条件审查;加强责任追究等若干建议;同时平台在设计招标项目中,严格实行“限额设计招标”制度,将设计概算超过投资批复概算的投标文件一律做废标处理,今年以来未发现设计概算超过投资批复概算的情况。

5、大力推行通用货物批量集中采购。针对部分商品政府采购协议价高于市场价,采购人在协议采购中任意选择高配置机型、对供货商选择有明显倾向性以及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等问题,选择部门采购量大,物品稳定性高、较为成熟常用的台式计算机、显示器、便携式计算机和打印机等通用类货物,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有效提高了政府采购的效率,降低了政府采购成本。今年以来共有110家行政事业单位,分五个标项参加了本次集中采购,总预算金额1023.595万元,共成交金额839.153万元,节约资金184.442万元,节支率达到18.02%。超过了去年平均节

约率4.27个百分点。

(二)适应形势,健全机制,扎实完善招投标制度体系。

以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契机,建立完善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规则和政府采购操作相关制度,逐步形成适合新形势发展要求、具有我县特色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

1、修订我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分

类制定《xxxx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xxxx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通过全面梳理我县自2004年平台建立以来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分类分析近三年我县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基本情况,确定拟修订的重点内容和基本原则,并通过征求各部门意见,多次召开征求意见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由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修改并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不含)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简易交易方式确定承包人,并制定《xxxx县小型施工项目简易发包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

2、形成加强邀请招标、直接定标监管机制。配合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邀请招标的监管,积极参与由相关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联审小组,加强对邀请招标项目的审核;商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二次招标失败后直接定标活动的意见,并形成了《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失败后直接定标活动的意见》,以领导小组文件形式下发并实施。

3、制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信用评价办法〉实施方案》。启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信用评价办法》,制定相应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信用评价办法〉实施方案》,明确信用评价对象、确定评价标准和信用评价方式,成立考核组,对有关建设项目的施工(装饰)、招标代理、监理、跟踪审计、结算审计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并采用建设单位评价和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双向评价”机制,对中标单位的标后状况分类确定信用评价等级,根据最新评价结果和行业主管部门考核数据对评价结果数据库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应用,有效改善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投标承诺不到位、工程质量不达标等标后信用问题。目前,已对41家建筑施工单位确定了信用等级,对3家违规施工企业清退出xxxx市场。

4、完善投诉质疑处理机制。严格规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质疑、开标现场质疑和评标结果质疑的受理、登记、核实、答复、备案等程序,完善平台投诉质疑处理制度和代理机构质疑处理制度,针对投诉人以条例中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四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按照《实施条例》要求,应当提供质疑处理相关资料,否则不予受理。今年以来受理并处理了xxxx县合作银行综合楼空调、晋阳路小区(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电梯项目、世纪大道(平黎公路-城西大道)路侧绿化设计项目的投诉案件3起。

5、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主动地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招投标交易意见和建议的信息库,及时掌握公共资源交易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将梳理的30多条基本信息,作为议题,在近期召开部门专题联席会议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在今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用。

6、建立“三制二告知一评价”工作机制。建立“三制二告知一评价”工作机制,“三制”:采购项目标前做到采购需求预告制、标前答疑制、重大项目及质疑专家论证制;“二告知”:采购项目出现废标的,当场告知投标供应商、书面告知采购单位;“一评价”:建立政府采购标后回访制度并将回访得到的履约信息作为供应商信用评价的依据,且评价结果运用于今后的采购项目评标中形成奖优罚劣的良性竞争机制。通过“三制二告知一评价”工作机制,确保采购信息全面公开、采购技术要求无倾向、采购竞争充分有效,避免采购人重复出现类似的错误导致废标,同时主动接受供应商和采购人的监督,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提质提效。

7、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激励机制。积极与县财政部门协调,探索建立我县政府采购激励机制,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节支情况列出专款,用于弥补政府采购工作经费不足;并根据采购单位项目预算价与实际采购合同价差额,在全县采购平均节支率以内的,节支部分可结转留存采购合理使用,超过全县采购平均节支率则节支部分收归国库,且下一年度申请预算经费从严审核,鼓励采购单位做好市场调研,增强工作责任心。

(三)依托科技,开拓创新,扎实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

通过技术手段创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实现了交易全流程电子化运行,并利用市场对有限资源的配置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

1、推进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建设。开发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网络业务系统,采取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的办法,在网上完成注册、网上项目申报和文件编制、网上审批、网上报名、网上上传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缴费、网上提疑答疑等手续,进行全程网络化操作、数字化实时监管,用科技手段防止投标报名名单泄漏,提高评标准确性和公正性,变“纪律约束”为“科技约束”,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现象进一步提高评标工作效率;目前已完成了对投标单位、中介代理机构的业务系统培训工作,启动了网上注册审核,并已进入项目测试阶段,为全面启用业务管理系统做好准备。

2、运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通过运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实现评标及现场监督电子化,对电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制作,电子标书的导入和传输,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自动分析,评标流程设置、评分规则设置、评标结果汇总等进行电子化辅助评标操作;增加了对招标文件的电子比对功能,有效杜绝招标人采用不平衡报价或由于评委疏漏造成工程量清单漏项、计算错误的现象,尤其能够极大减少商务标的评审错误,有效提高评标效率和质量。

3、实施IC卡报名系统。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IC卡管理体统,建立企业及企业从业人员信息档案,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动态管理,该系统与全市建设系统实行联网,投标企业报名时须持IC卡并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到县交易中心大厅使用终端进行自助报名,通过该系统实现项目经理(总监)报名的锁定及解锁,加强对项目经理(总监)日常承接业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优化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有效地遏止了挂靠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4、完善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完善评标专家语音通知及评标专家考核管理系统相关流程,实现远程异地抽取省、市专家库专家,扩大专家库容量,防止部分“评委”变“常委”,利用该系统对专家信息录入、随机自动抽取评标专家、自动语音通知被抽取专家、抽取结果密封打印等,保证专家抽取的随机性、保密性;加强对评标专家科学、规范管理,改进对专家评标的动态考核,利用该系统对评标相关数据的处理功能与评标软件的即时监督功能相结合,及时掌握评标工作动态,科学分析专家评标质量,提高对专家评标的动态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

5、加强评标实时监督系统管理。利用电子监控系统,对开、评标现场实行录音、录像电子监控,实时监督评标工作进展情况,对评标过程重要事项作出预警和处置,给质疑和投诉处理提供直观、真实的依据,避免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既能有效隔离监督部门和评标专家,又便于监管部门实时监控评标过程,实现招投标交易过程的全方位监控。

(四)加强监管,严格把关,扎实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成效

以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报名、保证金收退、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和开评标现场等为重点,严格把关,监督各项交易活动工作流程,规范各方交易行为,有效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水平。

1、严格把好交易信息发布关。完善开评标信息预告制度,严格规范交易信息公开要素、发布时限,按照有关规定把好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拍卖、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监管关,尤其是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查,防止招标人以资格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推行交易信息公开,拓展信息服务内容,延伸信息发布范围,完善信息发布媒介,利用场内公告栏、互联网、电视台、报纸等各类媒介,全方位、全过程公开发布交易活动的相关信息、交易结果、企业信誉业绩、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今年以来已经为各类交易主体发布766个项目的相关交易信息。

2、严格把好交易报名审核关。对所有进场交易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对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交易活动的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相应要求进行报名条件审查,把好报名审核关,并报送相关行政部门备案,为监督部门监管提供条件和依据。今年以来已为投标人提供报名审查服务2808人次。

3、严格把好保证金收退关。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投标保证金缴交和退还工作,做到信息绝对保密,无一泄露;实行投标企业登记备案制度,要求投标企业以企业所在地的企业法人基本存款帐户进行登记备案,并从该帐户缴退投标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成本,净化了招投标市场环境。今年以来共收退保证金收退4850余笔,涉及总金额达31.68亿元。

4、严格把好招标文件会审关。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招标文件,执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县发改局、县公管委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会签制度;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招标人牵头,组织县发改局、县公管委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对招标文件进行联合会审制度;对货物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涉及有关品牌的章节严格把关,杜绝招标人变相以品牌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做到高质量、高产出。今年以来招标文件备案506份,备案过程中提出纠正修改意见3589条。

5、严格把好开评标现场监管关。对所有进场公开交易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场内交易监管,抓住招投标交易主要过程和重要环节,加强对开评标现场监督,严格评标区封闭式管理制度和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专人管理做好开标现场情况记录;及时处置现场问题,对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的或者装订密封及未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的招标文件一律拒收,对涉及废标的都要求评委写出废标的充足理由,涉及其他事项的,积极会同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处置。今年以来参加开标、评标现场监督411场次,出具监督报告384份。

6、严格把好评标专家抽取关。加强对评标委员会组建、专家评标行为的监督,严格执行我县招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信用记录档案及评标专家考核制度;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和专家名单保密制度,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确定省、市、县或招标人按规定组建的评标专家类别和人数,做好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和评标设置工作,严格把好保密关。

7、严格把好定标、中标关。严格按照规定确定预中标人数、公示时间,在公示阶段凡是投标人向招标人质疑的,积极配合招标人进行答疑,投标人向监督部门投诉的,积极会同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质疑、投诉、举报尚处于处理阶段的一律不发中标通知书,严格把握招标人确定投标人的期限,待处理完毕后再由招标人对投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五)注重指导,规范程序,扎实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小型平台发展

充分发挥县平台业务指导作用,加强对全县镇(街道)小型平台的工作指导,提高小型招投标平台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进一步提升小型招标采购平台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1、以制度规范小型平台建设。指导各镇(街道)全面梳理招标采购交易规章制度,查漏补缺,完善制度体系,规范运作,严格按照镇(街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三大类交易工作流程操作;交易每个环节运用统一表式,业务档案目录明细,保证交易过程各个环节的衔接和转换,从而保障了招标采购交易的质量和效率。

2、以宣教提升小型平台队伍素质。利用《xxxx招标采购》简报,增加案例分析专栏,宣传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知识,增强镇(街道)机关、部门以及行政村的招标采购意识;通过各类培训、辅导、工作交流会等形式,加强对招标采购人员业务指导,有效提高全县各镇(街道)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行为。

3、以检查考核促进小型平台发展。以《镇(街道)招投标统一平台工作考核办法》和《嘉兴市镇、街道先进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考核标准》为依据,会同县纪委、监察局、住建局等部门,加强对全县各镇(街道)小型平台招标采购交易工作的考核,通过考核促进镇(街道)小型平台工作全面发展;配合县监察局对2011-2012年度进入各镇(街道)招投标平台进行交易的311个20(含)-50(不含)万元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运作情况,开展集中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个别镇(街道)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分解工程以规避招投标、邀请招标审核不够严谨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发出《监察建议书》5份。

(六)转变作风,认真履职,扎实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能力

以中层干部轮岗交流、提拔业务骨干竞争上岗、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等为载体,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的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科学发展。

1、开展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和部分中层岗位竞争上岗工作。制定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和部分中层职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通过群众推荐、资格审查、竞岗演讲、民主测评和党组考察,提拔任用2名同志为中层副职岗位,4名同志进行了岗位交流,通过中层干部轮岗交流、竞争上岗,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充满活动的用人机制,努力使全体干部人尽其才、各尽所能,充分发挥招投标队伍的整体作用,为打造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招投标统一平台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人事保障。

2、提高自身队伍业务能力。以集中夜学、论坛讲学、网上助学、学习沙龙、下基层送学、“三学一考”竞赛、开展创新课题评比等学习活动为载体,进一步提高干部理论学习水平;在自学的基础上,今年有6名业务骨干分别参加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和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联合举办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与《技术规范》、浙江省发改委举办的全省招投标法律知识等业务培训班,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专业水平;鼓励平台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各类技能考试和职称考试,以职业水平考试为载体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为提升平台服务能力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3、开展激情干事争先行动。以开展“三比一争”竞赛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激情干事争先行动为契机,推动全体机关干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联系服务群众;建立“三方红色联盟”,发挥本部门优势,帮助村推进“强村计划”、强化社会管理,帮扶企业转型发展;开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双考双评双亮”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完善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工作绩效和清政廉政考核机制,以个人百分制为基层进行加减分及实绩奖惩;争创“五型机关”、群众满意服务窗口、深化“机关服务品牌”、开展廉政文化教育、服务标兵评比等活动,进一步激发工作热情,推进我县招投标平台科学化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回顾一年来工作,在充分肯定取得较好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问题:专家评委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与市场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行为客观存在,但查处难度较大;部分工作人员还没有完全养成细心严谨的工作习惯,忙中出错的工作隐患仍未完全消除;一些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作场所及相关硬件设施不能满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需要,影响交易效率和质量;交易中心人少任务重的矛盾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平台交易领域的拓宽;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建设尚需进一步加快,业务系统中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子系统刚投入使用,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三大类交易管理子系统刚启动开发,网络风险有待进一步加强防范等。

三、2014年工作思路

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县委县府工作大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实现“构建公正、规范、和谐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这一目标,着力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为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为我县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一)突出“开拓创新”,不断打造优质服务平台

1、要创新平台监管机制。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围绕提高招标文件质量,实施“一推三审”制度,即:推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文件标前相关部门会审、工程量清单第三方复审、重大项目招标文件联审;严格稽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质量,会同县住建局加大对代理项目的检查力度,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书面通报,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工作。

2、要创新平台服务标准。以深化“阳光招标,六心服务”服务品牌为载体,通过开展争创群众满意服务窗口、巾帼文明示范岗、“五型机关”等活动,深化公共资源平台服务标准化建设,形成部门、科室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密切配合的标准工作规范和流程;按照国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设置,汇总、统计相关数据,做到信息收集工作的标准化;对涉及交易中心内部工作制度、信息发布、办事程序、现场管理、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等制度进行梳理整合,为进场交易主体提供标准的“一站式”服务,实现中心服务的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平台服务水平。

3、要创新平台交易领域。以“招投标管委会”更名为“公共资源管委会”为契机,构建公共资源大平台,加强宣传和引导,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形成更广泛的共识;扩大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按照有序推进原则,不断拓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和内容,明确集中资源交易目录,探索中介机构等未进公共资源平台交易的项目,在条件成熟时分期分批逐步纳入平台交易;积极探索我县公共资源实际情况,创新适合我县特点的交易方式,切实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对已进平台交易的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公房招租、要进一步规范交易程序,提高交易质量。

4、要创新平台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贯彻实施《xxxx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信用评价办法》,深化标后评价管理体系,形成纪检监察部门检查,招管委综合协调及对标后评价结果在交易过程中运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建设单位参与的标中标后联动,行政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互动,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诚信体系,在招投标交易市场中形成了“失信惩戒”的交易准则。

(二)突出“强化监督”,不断提升公共资源交易行政职能

1、要强化部门联动。继续发挥招投标交易工作部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注重与纪委监察、财政、住建、交通等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梳理一批在招投标交易活动中出现的但目前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规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征求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业主代表意见和建议,以联席会议形式,形成会议纪要,进一步规范今后的招投标交易工作,保障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2、要完善工作机制。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xxxx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xxxx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xxxx县小型施工项目简易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根据新管理办法,适时对原有的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标、评标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分类制定勘察、设计等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交易项目的监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失败后直接定标问题,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监督制约机制。

3、要加强项目进场交易监督。严格执行《xxxx县招投标交易管理与监督办法》,不断加大招投标信息公开力度,把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突出监督重点,以监督对象、监督类别、监督环节、监督方法为重点,严格把好招标方式选择、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和开评标现场等项目进场交易监督关。

4、要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提质提效。继续推行“三制二告知一评价”制度,加强对采购项目标前做到采购需求预告制、标前答疑制、重大项目及质疑专家论证;对采购项目出现废标的,当场告知投标供应商、书面告知采购单位,避免再次采购出现类似的错误;做好政府采购标后回访,并将回访信息做为供应商信用评价的依据,并将在今后采购项目中运用。

5、要推进货物招标标准化管理。完善我县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及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体系,通过论证、答疑、告知等程序,出台货物招标示范文本,并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中强制使用,推进货物招标标准化管理。

6、要完善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质疑、投诉、处理制度,优化投诉件的受理、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来电、来函、来人以及县长电话、上级部门转办件等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落实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组织监督员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

(三)突出“科技促建”,不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信息化建设

1、要推进招投标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建设。全面推进工程建设网上招投标、远程电子评标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做好招投标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与原有的辅助评标、财政局的政府采购管理等系统的接口协调工作;启动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管理系统的开发,逐步探索远程投标、远程评标的可行性和实践性,对原来网上信息发布系统、计算机随机抽取专家语音自动通知系统、LED实时信息发布系统、触摸屏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开标区及评标区视频动态监控系统等进行有效整合,并统一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服务管理系统整体之中,逐步实现招标投标无纸化,解决评标专家的评标不公以及投标人的围标、串标等问题。

2、要优化平台网站。不断充实、调整、完善各个板块信息量,力求分类合理,逻辑清晰,便于阅读,利于查询,给受众以更强的视觉冲击和更新的视觉体验,增强网站的吸引力、可读性、亲和力;将政务公开、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栏目与候标区的触摸屏相链接,方便招投标当事人及有关各方的现场查询。

3、要加强业务管理系统指导服务。对建设工程工项目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公开招标资格后审、邀请招标的相应项目进行逐个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修整;并结合具体招标项目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逐个上线辅导,及时解决操作中的问题,促使招标代理机构全面撑握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服务管理系统操作使用方法。

4、要加强业务管理系统安全管理。邀请县公安局网警大队、网络安全设备厂家技术人员召开业务系统安全功能协调会,分析、研究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制订网络安全管理方案,切实进一步完善业务系统网络安全。

(四)突出“业务指导”,不断推进公共资源小型平台建设

1、要加强对镇(街道)小型平台工作人员的培训。实施《xxxx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镇(街道)小型平台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镇(街道)小型平台的业务层次和水平;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镇(街道)小型平台不合规范的操作。

2、要加强对全县镇(街道)小型平台业务指导和考核。加强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组织好对镇(街道)小型平台的考核、评比,进一步提升小型招标采购平台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实现统一评标办法和标准文本、统一参与主体监管考核办法、统一交易规则和流程、统一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监管“四统一”。

3、要重点培育示范性平台建设。重点培育1-2家示范性小型平台,挖掘先进典型,总结提炼工作亮点、创新举措,通过召开小型平台交流会、“简报”等形式加强横向交流,总结推广,以点带面,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平衡发展。

(五)突出“队伍建设”,不断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能力

1、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平台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技能,加强业务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继续实行“一人多岗、一岗多能”的AB岗制度,鼓励工作人员参加招标师等各类资格考试,提高业务素质,加强分类考核,强化管理,实施考核结果与晋升、奖励等挂钩。通过开展技能比武,论坛交流,业务知识竞赛、“星级服务标兵”评创等活动,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养。

2、要加强招标代理机构队伍建设。协同有关行政部门从本行业实际出发,积极培育和发展招标代理、政府采购等中介服务机构,为进场交易各方提供方便、高效、快捷的服务;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做好新成立机构备案工作,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加强新的招投标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招标代理质量;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细化考核指标,对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直接考核中扣分,实行考核结果动态公示制度,并运用标后评价结果,执行市场准入机制,根据评价结果,作出暂停,通报批评,清出市场等处罚。

3、要加强专家评委队伍建设。加强对招投标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和开标评标活动的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严把专家进库关,建立专家个人档案,执行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实行“一项目一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完善评标专家“能进能出”的准入退出机制。

第二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年终工作总结

201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我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这一中心,主动服务于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范交易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净化市场环境,努力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xxxx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而努力。

一、2013年工作总结

2013年,我委切实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努力提升服务功能,有效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质量和效率。据统计,全年共完成各类交易项目共2197个,共完成交易场次733场,场内交易成交总额87.97亿元(包括工程建设备案项目47.24亿元),共增收节支16.79亿元。其中工程建设类386场次,成交项目384个,成交金额53.61亿元,比预算价节约投资7.59亿元,节支率13.85%;政府采购开评标(公开招标、谈判、询价)273场次,成交项目1312个,采购成交金额1.36亿元(包括定点、协议采购),比预算价节约资金2965.56万元,节支率17.89%;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共32场次,成交83幅地块,成交金额32.58亿元, 比起始价增加8.76亿元,增幅36.8%;国有集体产权进场交易共25场次,成效项目83个,成交额3073.94万元,比评估价增收1048.27万元,增幅51.75%;其他公共资源交易17场次,成交项目35个,成交金额1104.36万元,比预算价节约资金270.75万元,节支率19.69%。现将2013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抓住重心,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提速增效

主动服务于县委县府中心工作,融入重大建设项目会战攻坚行动、推广使用招标采购示范文本、减少流标现象发生、推行货物批量集中采购等,多措并举,努力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效率和效能。

1、主动融入和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围绕县委县府中心工作,配合水利、交通、住建、镇(街道)等重要部门,推进我县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积极参与全县污水管网建设推进工程、县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平台示范工程、开发区基础设施大会战工程、嘉兴出口加工区B区标准厂房(二期)D2建设工程、“退二进三”项目开发建设、增投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等项目,加强与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沟通联系,为招标人提供政策咨询、程序引导、业务指导等服务,及时协调处理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按照项目建设特点和进度要求,找准各标段时间节点,及时衔接招标服务时间、增设开评标场次等,整体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功能。

2、积极推广使用招标采购示范文本。以电子化建设为契机,积极推广使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建设工程相关服务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活动中强制使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推动招标采购工作标准化水平提升,减少人为因素导致招标采购工作失误,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质量。

3、努力减少流标现象发生。针对因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质量问题、投标人报价超过上限价使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等导致的废标情况和货物类特殊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容易出现流标等现象,通过提高招标文件资质审核质量,制定《投标人在投标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增加货物招标文件论证、招标预备会、告知环节等措施,减少流标现象发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4、有效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情况发生。组织对我县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情况进行调研,选择我县超概算的建设工程典型项目xxxx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剖析,分析造成该项目概算超支等因素导致项目超概算的原因;结合个案的调研情况,召开中介机构专题座谈会,听取对概算控制措施意见建议,并向县政府提出了加强对设计单位管理,建立设计单位标后考核评价机制;建立设计概算委托专业机构审核制度;严格招投标条件审查;加强责任追究等若干建议;同时平台在设计招标项目中,严格实行“限额设计招标”制度,将设计概算超过投资批复概算的投标文件一律做废标处理,今年以来未发现设计概算超过投资批复概算的情况。

5、大力推行通用货物批量集中采购。针对部分商品政府采购协议价高于市场价,采购人在协议采购中任意选择高配置机型、对供货商选择有明显倾向性以及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等问题,选择部门采购量大,物品稳定性高、较为成熟常用的台式计算机、显示器、便携式计算机和打印机等通用类货物,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有效提高了政府采购的效率,降低了政府采购成本。今年以来共有110家行政事业单位,分五个标项参加了本次集中采购,总预算金额1023.595万元,共成交金额839.153万元,节约资金184.442万元,节支率达到18.02%。

第三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规则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其他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换和技术共享服务。

第九条 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

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应当独立运行。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省级以上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评标、评审专家库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现场办理业务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提供必要的交易场所和设施。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三章平台服务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等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活动的需要,依法及时提供信息服务、专家抽取服务、档案查询、场所服务等服务。第十五条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和监管信息等,都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从省级或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对接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进入平台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性质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章 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相关电子交易系统和监督系统,交换整合和动态发布市场主体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共享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政府信息,并通过电子监督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推进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整合联通本地区分散的电子服务系统,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并按照规定要求交换整合信息。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和交换信息。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主体已经登记注册,并通过国家或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市场主体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评标、评审专家信用信息库,并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交换信息。第二十八条 省级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应当与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对接,实现专家资源互认共享。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区域选择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权依法履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在项目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监管事项中,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记录作为行政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当事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在开展交易活动前应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第三十二条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专家进行入库审核,并建立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监管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实现对交易活动的预警监测和动态监管。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对经核查有效投诉举报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适当减少抽查力度。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所辖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的,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给予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交换、共享信息的,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及运行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限制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对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指满足交易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系统是指行政监督部门在线监督电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1]

第四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服务 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 的规则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 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 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 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 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 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 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 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 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进 其他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 目,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 会公布。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 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为公 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换和技术共享服务。第九条 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开放对 接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 统。

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 子交易系统应当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 证。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 系统应当独立运行。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省级以上综合评 标、评审专家库,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评审 专家。

评标、评审专家库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 准。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现场办理业务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 标准和服务标准,提供必要的交易场所和设施。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社会力量 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 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安全稳定可靠 运行。

第三章平台服务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等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 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 交易活动的需要,依法及时提供信息服务、专家抽取服务、档案查询、场所服务等服务。

第十五条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过程信息、成 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和监管信息等,都应当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从省级或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 变相指定专家。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将交 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 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 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对接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交易;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 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进入平台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 据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性质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收 支情况。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 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 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第四章 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 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相关电子交易系统和监督系统,交换 整合和动态发布市场主体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行政监 管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按 照统一的数据规范,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共享交 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公共资 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 规处罚等政府信息,并通过电子监督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 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建立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推进全国公共资源 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整合联通本地区 分散的电子服务系统,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 的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并按照规定要求交换整合信息。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 服务系统对接和交换信息。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主体已经登记注册,并通过国家或省 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市 场主体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支持不 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的 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评标、评审专 家信用信息库,并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 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全国统一信用信息 共享交换平台对接交换信息。

第二十八条 省级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应当与国家综 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对接,实现专家资源互认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区域选择使用评标、评审专家。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利 用电子化手段,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政府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依法开展 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 理部门,应当依照职权依法履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在项目审批、招标投 标、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监管事项中,将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记录作为行政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具有不良行为记 录的当事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在开展交易活动前应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 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第三十二条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专家进行入库审核,并建立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监 管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等,发现违法违规问 题,实现对交易活动的预警监测和动态监管。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 立联合抽查机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对经核查有效投诉举报 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 度。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适当减少抽查力度。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 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第三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 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所辖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强化社会监 督。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可以 向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 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未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 评。

第三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的,由政府指定的部 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 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违反本办 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规定》等给予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按照 本办法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交换、共享 信息的,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 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 理部门及运行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 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限制市 场主体建设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对接公共资源交 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 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并予以通报。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指满足交 易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社会 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 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系统是指行政监督部门在 线监督电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__

第五篇: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一些思考-叶主任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一些思考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多年来,各地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深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拓展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当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将近年来在工作中碰到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操作层面的一些问题及由此引起的一些思考与大家交流。

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顶层设计问题

顶层设计不能回避法治建设与体制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等等。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政出多门、分头监管、管办不分、同体监督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应当归结于行政执法主体分散化的弊端。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同一类交易事项由不同的两部法律、两个部门规范和管辖的事例比比皆是,有的国家部委还特别强调相关的交易机构必须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不得违法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将组织专项检查,对清理和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究竟应当如何建设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各地的体制不一样,机构的名称不统一,职能有差异。经常出现上下机构不对应,政策性文件渠道不通,协调不畅的尴尬局面。“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意见”文件前后有好几稿,一直没有能够出台。而且不同的部门牵头的稿子从侧重面、力度上有较大的落差,很可惜业界反映较好的南昌会议的征求意见稿没有能够正式下发。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顶层设计,关键是有一个好的体制。体制的问题无非是交易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剥离,实现职能、人、财、物的整合;交易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关系;监管是按国办发〔2000〕34号文件分散监管,俗称的“九龙治水”,还是集中统一监管,集中统一监管有没有解决执法权、处罚权等问题。其中,主要是监管体制问题。招投标活动作为共性很强的市场行为,对其监管不应该出现执法主体林立的局面,应当借鉴发达国家政府对招投标监管的成功模式,并总结国内各地探索改革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说明中央已经注意到分散监管所带来的政出多门、推诿扯皮、同体监督等问题,考虑到地方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与国务院机构设置并不完全对应,且一些地方已经探索成立了行使集中监管职能的综合性招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因此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授权地方政府探索新的管理模式,为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监管体制改革留出了空间,奠定了综合执法的法律基础,整合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能已没有法律障碍。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的改革,从上到下有一个好的设计与模式,从上到下贯彻推进会比较顺利,靠下面摸索探索,会有许多障碍,有时甚至会发生行政诉讼败诉而碰得“头破血流”。因为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部门权力,而且对相关的招标人、投标人直接有利益关联,动体制是伤筋动骨、动人奶酪的事情,尽管业内的有识之士早已认识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看到了集中统一监管的优越性,但要实实在在推进难度很大,各部门的认识高度不统一。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在强调依法行政的今天,如果仍然要依在立法时就有部门化倾向的法,作为新生事物的综合管理部门可能会面临一种严峻的局面。

为此,我们认为必须通过由地方人大、政府重新修订地主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方式,调整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分工,整合各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执法职能,明确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集中统一监管。必须在机构“三定方案”中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做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明确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履行指导、综合协调和集中监督本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职能。这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的改革,完全符合中央关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完全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的精神。有利于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和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切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集中管理。

二、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应当规范的重点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对一些权力集中的部门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对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要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招投标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我们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工作中,多年来一直在做规范的工作,强调招标项目严格按招标条件进场,强调进场以后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规范的重点应当是容易出问题的有人为因素、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环节。比如有的评标办法评标专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专家的问题很敏感。现在完全做到了评标专家选聘在窗口“一机双屏”公开进行,评标专家的产生全程由计算机自动选聘,在评标开始以前,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业 主、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与代理机构没有一个环节能够看到专家名单。在制定软件时就要求:1.任何环节任何机构与个人,在评标开始前都不能知道专家名单,专家名单程序设定上只能打印一次。2.任何对服务器的原始访问记录不得删改,以防万一有什么问题,比如黑客攻击等,可以查原因。3.系统管理员、终端管理员采用密码登录。任何对服务器访问终端实行麦克地址锁定,做到服务器可识别终端,并对访问记录进行例行检查。在评标过程中规定对个别评标专家单项评分相差异常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并进行复核,评标专家坚持原评分意见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独立承担责任。还实施了对专家评标水平评介的后评估制度。去年开始我们对评标实况除了录音录像,对实况视频进行直播,对招标人、所有投标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都开放,大家共同监督。最近我们还想把专家的评分情况,不公布专家的名字,但上网公布每位专家的打分情况。那么,下一步需要重点规范的是哪些环节呢?

我们认为仍然是容易出问题的有人为因素有自由裁量权的一些环节:在审查招标文件时1.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设定。2.评标具体条款,特别是加分的条款、废标条款的认定与解释。虽说这些或多或少体现的是招标人甚至是制作招标文件的代理机构设定的量身定做的倾向性条款。但是作为审查招标文件的行业监管部门对所有招标人的招标文件是否掌握同一个标准,这里有自由裁量权。3.对投诉的处理。特别是对业绩认定,对项目经理的确认,投诉的处理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些都需要分岗设权、分事行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

三、关于我们工作的难点与要把握好的问题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碰到的难点和需要把握好的问题有:

1.串围标与非法转包。在招投标市场有一个顽症,就是串围标的问题。综合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一些措施,比如交易证制度、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只允许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帐户进出,全面推行招标资格后审,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推行采用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评标,网上不记名发售招标文件,全面实行电子招投标,加强各个环节,包括银行解缴投标保证金环节的投标单位的保密,对遏制围标、串标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当前串围标问题仍然还很严重。有的领导往往把解决串围标问题的任务交给综合管理部门,其实综合管理部门解决不了,或者说没办法彻底解决串围标的问题。就是具有执法权、处罚权的行政监管部门也难以解决。最简单的了解银行帐户投标保证金资金进出,银行不会提供相关资料。如果说这是一个招投标市场的病,生了十多年,而且毛病越来越重,那肯定是药方有问题,找的医生治不了这种病,我们是内科医生,动刀子是外科医生的事。招投标中的串围标是一种刑事犯罪,是刑法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一种。违法与犯罪是有区别的,我们最多只能管违法的查处,犯罪的查处应当由公安机关介入,由侦查经济犯罪的专门机关去查处。公安部门的侦查手段就多了,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来往帐目等等。我们了解到的对串围标打击力度大的案例,基 本上都是由公安部门查处完成的。当然作为招投标管理部门有责任、有义务提供案件的线索,当地一定要建立由公安机关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分工合作,形成对串围标现象的严厉打击。

串围标与非法转包,前者肯定发生在招标之前,后者大多发生在招标之后,两者在工程建设实施期都会发生不履行合同约定、实际施工队伍变更的事实。其实作为招标人、作为对施工实行“旁站监理”的监理单位一定会发现这个事实,但是木已成舟,大家往往熟视无睹,心照不宣。问题是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而专门设立的建筑市场监察队伍也很少对串围标、非法转包实施有效的打击,这不得不引起大家的深思。

2.管办分离与同体监督。有一种观点,为了做到“管办分离”,应当把交易服务机构与公共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脱钩。在监管分散的体制下,这样做会让综合管理部门失去工作中一个重要的抓手。

管办分离是市场管理应遵循的重要原则。所谓“管”,指的是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管;“办”指的是交易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包括组织招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所从事的与招投标相关的一切活动。如果把市场看作是一个运动场的话,行政监管是“裁判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就是“运动员”,而交易服务中心只是提供交易活动场所的“运动场”,交易服务机构还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运动员。但目前许多人讲“管办分离”仍然片面强调监管机构与交易服务机构的分离,认为这样的“管办分离”做到了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分离。这其实是对管办分离的一种误解。这种“管办分离”看不清监管体制上仍然存在的“管”与“办”界限不清,监管职能与交易职能剥离不彻底的现象。如住建、水利、交通、城管等部门是相应专业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行政监管部门,都设有专门的招投标管理处室或行业监管机构,但其部门领导往往是项目领导小组的负责人或建设指挥部的总指挥,这样就经常出现“裁判员”和“运动员”管办不分,“同体监督”的情况,甚至出现“运动员”是“裁判员”的上级行政领导,由下级监督上级的现象。这才是体制上存在的最大的问题。

要解决管办分离、同体监督的问题,有的地方参照香港的做法建立了充当政府投资项目“大业主”角色的建筑工务局,但这种模式仅仅解决了房屋建设方面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办分离问题,交通、水利等专业性较强的政府投资项目,建筑工务局承担不了“大业主”角色。还有一种比较彻底的解决管办分离、同体监督的做法就是国内合肥、海南整合各行业招投标的监管职能,明确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实施对公共资源交易的集中统一监管。

3.标前标中标后的联动。这是一个十分吸引人眼球的时髦的提法,但稍有不慎会造成讲究严格规范程序化操作的招投标的混乱及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笔者以为在信息化的大数据时代,把项目前期审批过程的数据,所谓标前的成果在标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标中承担监管责任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前期主动 介入服务,辅导招标人了解招投标政策规定,制定一个好的招标方案,让招标人找到性价比最适宜的中标人作为合作伙伴,这些都无可非议。现在有的地方以标前标中标后联动的名义把标后工程实施阶段施工管理的一些职责,比如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施工员、安全员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变更,也交由招投标部门来考核管理,这是十分不妥当的。

另外,项目实施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招投标最重要的成果,项目中标价及项目实施的技术方案(技术标)应用到标后施工等环节的管理中。如果一个项目的中标价与最终项目实施以后的决算价大相径庭,招投标就会毫无意义。如果一个项目的招投标的技术标与后续的建设施工完全脱节,那么招投标由技术标的差异而选择施工单位就变成了一件十分荒唐的事,但这恰恰是眼下在工程建设领域经常发生的讳莫如深的咄咄怪事。

4.专家的动态管理与数量不足问题。专家动态管理很有必要,但是工作量非常大。即使借助电脑系统,基础数据的收集与录入就有很多困难。对专家评标水平的判断也难以制定具有操作性的量化标准。

评标专家数量严重不足。由于专家数量少且涉及行业面广,评标专业划分过细,造成某些专业专家数量不足。特别是政府采购类专家,分成四个层级,动辄几百个专业类别,有的专业只有5-10人,专家基本上是“常委”,问题很大。我们从具体工作出发,认为在专家质量与数量有矛盾时,还是需要质量服从数量。哪怕专家的年龄大一些,职称低一些。只要在专业领域实实在在工作多年的资深工程师、中级职称的人员,应该能够胜任评标工作。现在的评标专家往往来自设计院所与高等院校、研究所,有很多在民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本身早就具备了中级、高级专业职称的条件,因为很多民营企业中的人才由于职称聘任的道路不顺畅,聘任工作不正常,单位人为地限制了人才取得高的职称。我们专家选择的工作面是否应当宽泛一些,分门别类制定不同的进入门槛,但这与目前一些条令的规定是相悖的。

可能有人认为远程评标是解决专家不足的办法,其实远程能评的标很有限,而且各地评标办法不统一,专家不适应异地的评标办法。因为行政区域的管辖权问题,还存在异地对专家的“互认”问题,不容易做。如果扩大专家选择地域,人数不足的问题解决了,但上百名专家每天从一个城市赶到另一个城市,成本很大,专家在途的交通安全也是个问题,应当考虑给所有的专家购买人身保险。

5.电子招投标的实施。全程无纸化、远程评标,真正做起来很难。电子招投标系统做了多年,有的难点只能绕着走,做不到全程无纸化以及所有项目进行远程评标。但在实行电子招投标以后,能进一步严格规范程序,各环节的保密会做得更好。而且能够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投标文件进行相似度分析,对专家评分的离散度进行分析,目前电子招投标更大意义是能够起到遏制串围标的作用,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严密操作的程序,我们把着力点也是放在这里。6.投诉的处理与举报的处理。投诉的门槛与举报的门槛不一样。投诉有限制,必须是利益相关人,在有效时间内,实名投诉。举报就没有时间限制与举报人的身份限制。那么查不查,查到什么程度,查到的问题如何处理?这里有太大的人为因素与自由裁量权,这也是容易出问题的一个环节。能否依据一个同样的标准来进行对投诉与举报的处理是一个难题。

由于目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条块分割的现象比较严重,仅仅建设工程项目就分重点工程、房建市政、水利、交通、信息化等,这些项目分属于不同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且都自上到下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操作规则、评标办法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行业之间恪守“家规”、互不采信的现象比较明显。另一方面,行业规则冲突也很容易引发市场争议。目前,投标企业大多是跨行业经营的,监督执法机构在处理投诉争议时面对的是投诉人聘请的专业律师,有的带了录音、微型摄像的设备,而且往往是多头投诉,经常会遇到因不同行业部门依据的规则不同而出现断不清、定不了、莫衷一是的现象。近年来,工程项目数量大量增加,投诉举报量也呈增长趋势,规则冲突给处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案件带来了较大的障碍,同时也弱化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和警示作用,不利于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和建立统一的市场诚信体系。

投诉、举报带来的工程延误,造成的工程建设动态成本提升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事实。现在政府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拆迁、土地、三通一平的成本很高,如果一个项目先期已投入十个亿,在招标过程中发生投诉、举报带来工程延误一个月,实际损失会达千万以上,这还不计项目如果如期建成能带来的社会效益。而现在举报、投诉的成本很低,二毛钱一封信,甚至发一个电子邮件,且基本上不用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带来的损失的责任。事实上现在能查实的投诉举报不多,很多是投诉、举报人道听途说,最后的结果是查无实据,难以处理,有的甚至是其他投标人为了发泄未能中标的私愤而凭空捏造搞的恶作剧,但却实实在在给政府投资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妥善解决因招投标投诉(举报)调查处理难度大、时间长,而严重影响工程项目建设进度,造成国家利益巨大损失的问题,探索由投诉举报人承担举证的责任,对法定时间内无法查实的投诉(举报),在被投诉(举报)人书面承诺“无被投诉违法行为,一旦有查实的违法行为愿意接受加重处罚”的情况下,试行投诉(举报)“后处罚”制度,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同时,遏制乱投诉(举报)现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者,这是一种值得探索的做法。

7.公平问题。综合管理部门必须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有些问题的处理往往因为项目是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而投标人往往是民营企业,所以维护招标人的利益似乎就是维护国家的利益。在处理问题时容易有失偏颇。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有利益纠纷时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应当是平等的。这里不能有传统的“左”的思想影响。而且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认为投标人往往是弱势的,尽管这个弱势的一方为了能拿到项目也做了很多不该做的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事,但相对于招标人、监管部门、专家,甚至招标代理,投标人是弱势的。作为市场公平的维护者,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部门有责任维护市场公平,特别要注意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

8.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投标过程中重要的参与者,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管理、行为的评介是平台的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我们认识到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是一支重要的力量。我们综合管理部门做了很多影响招标代理机构利益的事情。限制招标文件发售的价格;竞价选择代理机构,代理费低的中标;投标保证金由交易中心统一收退等等,代理机构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一个地区的招标师大部分集中在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留不住好的业务骨干,如果招标代理机构难以为继,最终的结果势必导致这个地区总的招投标水平的整体下降。所以我们认为作为综合管理部门在规范招标代理中介机构行为的同时,要考虑到企业的利润空间,让招标代理机构有能力留住好的人才,有所发展,有所壮大。

四、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

在目前监管职能分散的体制下,我们体会到:不应当去做法定的监管部门份内的事,不能做我们做不了也做不好的事。行业监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不到位,综合管理部门可以提要求定规范,但决不能越位。比如招标文件的审查,这应当是法定的行业监督部门份内的工作,现有有的地方行业审,综合部门也审,增加了环节,延长了审查时间。一旦招标文件有什么问题,两家就扯皮。我们认为综合管理部门如果没有执法权与处罚权,无法履行审查招标文件、处理投诉的职责。我们应该做而且能够做好的事情是一些单个的行业监管部门做不了、不会去做或者不屑去做的事。

当前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做的工作有:1.综合性的招投标政策,统一的评标办法,规范的招标文件文本,平台的管理制度,统一表式。2.电子招投标系统。包括公共服务平台、综合监管平台。如果进平台的交易规则一致的项目也可统一建设供招标代理机构免费使用的电子交易平台,免得每个招标代理机构都去花巨资做交易平台,而且还可以避免系统对接等一系列麻烦事。3.综合性的专家库及专家选聘。4.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互认共用的综合诚信系统。5.平台的中介机构行为规范与评介。这些方面也是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有作为出亮点的地方。

2014.11.25 7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年终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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