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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参考
编辑:月落乌啼 识别码:12-77660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30 22:47: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参考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事业部及其它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军工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50 人以上或者死亡5 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 人以上,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或者死亡5 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 5 人以下,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者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 1~2 人死亡,或者 1~9 人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 人以下,或者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 小时以上,或者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事故。

(五)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仅发生轻伤的事故。

(六)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涉险10 人以上的,或者造成3 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 人以上的,或者因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河流等)的,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等。

(七)轻微伤事故,构不成轻伤的伤害。(指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六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环保部举报。公司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条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坚持依法依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则。

第九条按照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人数,公司将考核单位分为三类,分别进行考核。公司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考核单位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人数的变化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第二章事故的报告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单位负责人应于半小时内将事故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汇报。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应于1 小时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级部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军工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伤及以上事故应于1 小时内向省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属于发生死亡的一般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报告。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该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第十六条公司安全部接到单位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及时了解事故现场的有关情况,指导事故处理。

第二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在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军工产品生产的事故按《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组织调查;一次3 人以上伤害事故、工亡事故和较大以上事故,由总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委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时,公司按下述要求进行调查:一次造成1~2 人的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公司事故调查组由:安全部、工会、人力资源部、审计监察部(纪委)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中需要做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应当恪尽职守、诚信公正,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三条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设计者负主要责任。

(二)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主要责任。

(三)因设备设施的制造、施工、安装、检修方面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分别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者负主要责任。

(四)因违章指挥或组织安排不当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五)因未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而引发的事故,由有关管理者负主要责任。

(六)因未严格落实安全措施而发生事故的,由执行者、组织者和现场安全监护人共同负主要责任。

(七)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复性事故,由有关领导负主要责任。

(八)因违反规定或操作失误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主要责任。

(九)因提供的设备设施、零件、材料、劳保用品不合格而造成的事故,由采购者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追究管理责任:

(一)由于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设备维护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而发生的事故。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规作业而造成的事故。

(三)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考试合格即分配上岗操作而发生的事故。

(四)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而造成的事故。

(五)劳动组织不合理,员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的事。

(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重复发生的事故。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或者含有技术更新内容的大修项目,未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或不及时整改隐患,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的事故。

(八)在高空、危化品、受限空间、电力等各种危险生产及检维修作业中,没有制定安全措施而发生伤亡的事故。

(九)不能及时供应合格劳动防护用品而发生伤亡的事故。

第二十五条轻微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重伤或一次造成1-2 人的轻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安全部要将轻伤及以上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总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事故调查报告,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由上级进行处理;其它人员由公司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对于未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造成事故的有关企业负责人,公司工会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条公司安委会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一般以上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上级部门备案。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上一年年收入数额扣减本年相应年收入,当年扣减不足的,按年度顺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扣减80%。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扣减50%。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扣减70%。

第三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一年年收入数额扣减本年相应年收入,当年扣减不足的,按年度顺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事故一个月以上的,扣减30%。

(二)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扣减80%。

(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扣减90%。

(四)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扣减90%。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扣减90%。

(六)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扣减90%。

(七)事故发生后逃匿的,扣减100%。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公司按下列规定对事故单位、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及分管范围的副职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理:

(一)发生轻微伤事故,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2000 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1600 元的经济处罚。二类单位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 2000 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 1600 元的经济处罚。机关部室,发生一起,扣发单位一万元。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2000 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1600 元的经济处罚。

(二)发生轻伤事故,扣发单位3 万元;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4000 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3200 元的经济处罚。

(三)重伤事故,扣发单位10 万元/人.次;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1 万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5000 元的经济处罚。单位正职要向公司做出书面检查。

(四)死亡事故,扣发单位10-20 万元/人.次;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五)一般未遂险肇事故(可能造成人员受伤,但不致死亡),扣发单位1 万元;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3000 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2000 元的经济处罚。

(六)重大未遂险肇事故(可能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事故),扣发单位3 万元;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4000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3200元的经济处罚。

(七)发生重复性事故,扣发单位1 万元,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4000 元的经济处罚;

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3200 元的经济处罚。

(八)发生死亡事故单位,否决当月安全绩效考核分,全年不得参加任何评先;单位正职和负安全领导责任的副职全年取消任何评先资格。

(九)发生重伤事故单位,当月安全绩效考核扣30 分,全年不得参加任何评先;单位正职和负安全领导责任的副职全年取消任何评先资格。

(十)发生轻伤单位,当月安全绩效考核扣20 分。不得参加安全评先。单位正职和负安全领导责任的副职取消安全评先资格。

(十一)发生轻微伤事故单位,扣当月安全绩效考核15 分/起。

(十二)一般未遂险肇事故,当月安全绩效考核扣10 分。

(十三)重大未遂险肇事故,当月安全绩效考核扣15 分。

第三十五条因违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公司参照中铝公司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处罚:

(一)发生一次1~2 人的轻伤事故、重伤事故,负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脱岗学习1 个月,扣发1~2 个月绩效工资,经考核合格后竞争上岗。

(二)发生一次 1~2 人工亡事故或者一次 3~9 人轻(重)伤事故,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车间负责人或者分厂(或项目、专业部门)负责人,按照总部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公司分管负责人要向总部做出书面检查;对直接责任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发生一次3 人以上工亡事故或者一次10 人以上轻(重)伤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车间负责人、分厂(或项目、专业部门)负责人责令辞职;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司有关负责人,按照总部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12 个月内连续发生 2 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令辞职。

(五)当年累计发生因工死亡 3 人及以上的企业,各企业总经理(厂长、经理、院长)要向公司做出书面检查。

(六)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总部员工违纪违规处理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等处罚。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事故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处罚:

(一)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解聘职务。

(二)职工严重违章作业但未造成伤亡事故的,一经发现,立即脱岗学习,时间不少于 1 周,扣发1~2 个月绩效工资,经考核合格后竞争上岗。

(三)未遂事故、未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工程事故,负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按照违章指挥、严重违章作业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责令辞职或者解聘的,自责令辞职或者解聘之日起,1 年内不得担任同等职位的领导职务。

第三十八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理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等处罚。

(一)对事故调查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职工有权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公司职工有权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xxx: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范文模版]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文 书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通报

编号:AQ-TB-2014-011 事故:****车间员工****夹件装配过程中从铁心摔下致左耳划伤

一、事故经过

2014年7月31日下午4点20左右,130T翻转台上正在装配14453铁心,当时***用C型夹具夹紧下轭,C型夹上千斤顶与C型夹具崩开,千斤顶飞出,C型夹碰到***,***从铁心上掉下,造成左耳划伤。

二、原因分析

1、现场使用的C型夹与千斤顶分离,工装存在缺陷,****紧固千斤顶时未意识到隐患的存在,千斤顶弹出,C型夹碰到****导致该员工摔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员工摔下过程中,安全帽被甩出,未起到防护作用,导致员工伤害加重。

3、现场隐患未进行有效识别且进行整改,员工自我保护和隐患识别能力需要提高,车间监督检查和安全培训不到位,负管理责任。

三、整改措施

1、由***组织编制铁心夹具使用要求,并对现有的工装进行改造,确保工装安全使用。

2、结合本次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责任人****必须经过系统的岗前安全知识学习,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车间组织所有人员对本次事故进行总结、分析,保存记录。

3、各部门结合本次事故,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制定预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4、所有员工必须正确、规范使用劳保用品,确保起到劳动保护的作用。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文 书

对不按要求使用劳保用品的员工按照公司《“三违”行为管理制度》严肃处理。

四、处理结果

针对此次事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现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做如下处理:

1、****车间发生工伤事故,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规定,取消公司所有员工7月份安全奖励;考核***车间主任****500元;考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100元;考核**部、**部、**室、**车间、**车间、**车间、***车间、***车间、***车间、****事业部负责人100元/人。

各部门不要放过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任何细节,不要因事小而不为,让员工养成细心谨慎的良好行为习惯。

安全生产办公室 2014年8月1日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

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寻甸县易隆至白石岩公路(一期)工程第2标段

(LK0+000~LK3+160)

全长:3160 m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及报告制度

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寻甸县易隆至白石岩公路(一期)工程第2标段项目经理部

2015年11月15日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

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定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3.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4.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8.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的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2.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4.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部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领导。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6.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7.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臵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8.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2.重伤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保卫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3.直属项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卫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司所属项目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配合当地政府安检、公安、建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门、办公室、物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6.发生未遂事件,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8.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施工。

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经理部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

2.分公司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分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公司领导认定后,由分公司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项目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

3.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事故报告批复后,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交纳事故罚款。

4.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各单位《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

5.对未遂事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6.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7.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

8.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10.事故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以使广大职工吸取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11.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监督工伤、职业病患者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需要时代表员工与行政领导沟通、协商解决。

12.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13.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事故档案、台账,保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记录。

14.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工长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准隐瞒工伤事故,不准假报工伤事故。

第四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

为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成本,积累生产经验,促进企业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无论发生大小事故,都应对事故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提出书面报告,伤亡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二、事故分析由技术负责人主持,相关人员参加,主要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经过损伤情况及现场改进意见和处理方法。

三、重大事故必须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向上级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事故由安全科组提出书面报告,报上级公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有关人员及部门应予积极配合,真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数据,不允许有意阻扰。

五、质安部下达整改通知,应要求按三定(定人、定时、定措施)原则进行整改。

武汉市青山区市政工程总公司

高科路道排工程项目部

第五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 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7、事故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8、发生事故并上报后,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 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者依法追究责任。

10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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