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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及审计师职称论文投稿要求
编辑:紫芸轻舞 识别码:13-1022817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4 23:10: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黑龙江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及审计师职称论文投稿要求

黑龙江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审计系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能力与水平评价机制,推动高素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黑龙江省审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审计。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审计工作并具有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审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7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2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学位学历,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28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较高的审计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审计学方法,熟悉与审计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具有较强的审计实务操作技能,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熟悉国内外审计工作动态,具有综合分析和处理解决审计及会计工作中重大疑

难问题的能力。

(三)熟悉并掌握国内外审计及相关专业的前沿理 论,对审计专业技术理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

(四)有较强的理论研究和创新能力,能够担任学术带头人或主持开展重大审计理论科研活动。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主审7次;

(二)担任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4次,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

(三)主持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或市(地)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6项,或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7项;

(四)主持或承担由省委、省政府或省审计厅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3项,或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审计机关下达的上述课题4项;

(五)参加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审计业务、审计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办法4个;

(六)在县级以上审计专业培训班或应聘在成人教育财经类专业培训班上编撰3门审计专业课教材,累计讲授100学时。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3项在省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5项在市(地)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2项被国务院采用,或有4项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 门、省政府采用,或有5项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市(地)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6项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3个审计项目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市(地)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县级以上行业或3个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主要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2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在省内具有较高水平;

7、审计业务审理复核、审计工作管理、审计成果利用、审计专业培训成效显著,做法、经验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在省内处于前沿水平。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一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一部,字数8万字以上。

审计师职称论文发表期刊及投稿要求

《生态经济》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杂志创刊于1985年,是全球第一份生态经济杂志,第三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

《生态经济》杂志以深入读者、深入产业为基本编辑思想,力图以全球视野,全面关注和报道最新生态资讯,关注全球生态经济领域的热点事件,唤起全民的 生态意识,传播生态经济知识,引发社会各界广泛瞩目,成为领导决策的参谋、企业家的助手和读者的益友。由于依托新华社、中国生态经济学会、中国自然之友等 专业咨询机构,发挥出版社全国新华书店发行网络和书刊互动的资源优势。

《生态经济》已形成自己的特色,影响力正日益上升。主办:云南教育出版社 月刊 出版地:云南省昆明市 ISSN 1671-4407、CN 53-1193/F、邮发代号 64-54。

原上草职称论文

第二篇:会计(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中国烟草总公司文件

中烟办„202_‟231号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会计(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

现将《烟草行业会计(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此件不上网)

主题词:烟草 人事 职称 办法 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中国烟草总公司办公室 202_年7月28日印发

烟草行业会计(审计)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行业会计(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 织

第二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会计(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中国烟草总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公司职改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行业高级会计(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

第三条 总公司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职改办)负责与评审有关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评委会由12—17人组成,由总公司职改领导小组指定主任委员1人,其他委员由职改办与驻国家局监察局在评审前从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三章 基本条件与评审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二)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符合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外语条件要求。

(四)考核条件:

近5年考核为“称职”以上。

(五)专业条件:

申请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审计)师资格考试并持有考试成绩合格证。

第六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1.全面、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解决复杂和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2.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并能根据行业和学科发展需要提出开拓性的研究课题;

3.具有组织和指导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会计(审计)工作、培训和指导会计(审计)师工作的能力。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三等奖或省级公司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部级重大项目1项或省级公司重大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3.作为主要参加者制订省级公司以上重要制度、规章、办法等并正式实施;

4.有创新举措或先进经验总结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效益;

5.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业务工作奖励1次或省级公司荣誉称号、业务工作奖励2次以上。

(三)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论文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省部级以上或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专业论文集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上述两项中的各1篇;

4.担任公开出版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或省部级以上单位范围推广使用的本专业教材、报告的撰稿人,撰稿2万字以上。

第四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学历、资历不符合上述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又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符合第六条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高级会计(审计)师:

(一)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在国际、全国学术会议上正式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担任公开出版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或省部级以上单位范围推广使用的本专业教材撰稿人,撰稿10万字以上;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省部级以上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职改办在评审会议前将评审材料分送各评委。

(二)职改办向评委会通报上一评审总体情况、有关政策性文件、当年申报情况以及评审工作任务等。

(三)评委会主任委员提出评审工作要求,主持评审。

(四)对申请者进行评议。

(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六)职改办向评委会公布投票结果,赞成票在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2/3以上为评审通过。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九条 评审要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

(一)职改办和评委会对申报、推荐、评审、意见反馈等情况以及相关材料负有保密责任。

(二)职改办和评委会不得接收申请人直接送审的申报材料。

(三)除政策性咨询、材料审查和材料咨询外,职改办不得对申请人发表评价意见或介入评委评议过程。

(四)评委会不得进行二次投票;缺席的评委不得提前投票、委托投票、补充投票和口头投票。

第十条 评委会要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投票结果等,职改办负责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中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202_-04-10 08:13:54| 分类: 视点|字号 订阅

中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中学正高级教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模范遵守师德规范,敬业爱岗,教书育人,勤于进取。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系统掌握教育教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准确把握现代教育教学的理念,具有深厚的任教学科课程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和最前沿的学术成果,善于吸收最新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具有很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有创新性的改革;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学科研能力,在本学科领域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能力及其他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具有很强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教学拓展能力和育人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胜任中学各年级循环教学,教学业绩显著,教育艺术精湛,形成富有个性的教育教学风格;积极发挥推动本地区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作用,在本地区教师队伍中有很高的威信;主持并承担完成本专业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德育工作有明显成效,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综合素质发展等方面起到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望和感召力;指导青年教师、培养骨干教师、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工作有较明显的成绩;公开发表或出版本专业的论文、论著,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规定的评审范围,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提交真实可靠、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申报条件要求的申报材料,方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未达到本资格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以及未如实申报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电化教育机构和基础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中学教师和教研员,均属本资格的评审范围。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教育思想端正,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敬业爱岗,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勤于进取,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合作发展意识,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各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在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警告处分者,受处分当年不得申报;受行政记过处分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起1年内不得申报;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人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事实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下同)。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

四、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此款仅适用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初中部及教研机构的教师)。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以上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农村学校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1956年(含)以前出生者。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参加以本学科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更新、拓宽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德育教师10年以上,教研员在基层学校工作或挂职8年以上),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班主任6节以上,学校专职团委书记4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团体心理辅导)周课时量6节以上;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80天、市级6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县级80节、市级60节、省级40节,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每年4次以上。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循环教学2次以上或担任初三(高三)把关教师4年以上。其中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还须具有省教育厅认可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A级岗位资格证书并从事心理健康教育6年以上。

三、主持市级以上或参与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教研员、电教教师主持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

四、按照课程改革要求,为学生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能开设专题知识讲座,组织指导课外、艺术、科技活动。每年开设校本选修课1门,或知识讲座2次,或组织指导系列科技、艺术、体育以及其他课外活动1项。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组织全校性心理健康教育系列活动2次,专职团委书记每年组织全校性共青团活动4次。

五、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累计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或教学交流专题发言3次,并获得好评。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累计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专题发言3次,并获得好评。教研员、电教教师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教学专题讲座或培训课、公开课2次,累计承担市级以上专题教学指导报告或培训课、公开课3次,并获得好评。

六、培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2名以上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有1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教研员培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10名以上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有5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学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书育人,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教风教育影响学生,在本学科教学中面向全体学生,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促进学生本学科基本素质全面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绩。

(二)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绩显著,培养优秀生转化后进生成绩显著。所教班级被评为市级以上的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优秀共青团干部。

(三)教学效果显著。课堂教学得到学生广泛欢迎,同行普遍评价高,教学方式有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班级学生课业负担轻,成绩领先于同类学校或多次超过同类学校的平均水平,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提高明显或保持在较高水平。

(四)承担市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指导作用,获得好评。

二、特殊教育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善于针对身体残疾学生或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思想实际、年龄特征等情况开展优质教育教学工作,培养学生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注重塑造学生健康向上的人格,培养学生较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动手能力。

(二)任教班级学生的学习成绩不断提高,集体荣誉感强,合作精神好,具有一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转化行为偏常学生5人以上或教育转化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成功个案10个以上。

三、德育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丰富的班级管理或学校德育管理工作经验,并能将丰富经验提炼上升到理论高度。主持市级以上德育科研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德育论文在市级以上会议交流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二)班级管理或学校德育管理严谨、规范、科学。以身示范,在学生中有较高威望和感召力,成为学生成长的导师。

(三)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成功转化后进生10人以上。学生无重大伤害事故和安全事故,学生违法犯罪率为零。

(四)培养的学生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行为习惯,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学生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学生或三好学生称号。学校校级领导所管理学校被评为市级以上德育先进单位或德育示范学校;班主任任教班级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或者本人获省级德育创新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级班主任专业能力大赛综合二等奖以上奖项。

四、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面向全体学生,在培养青少年学生良好心理素质的实践中有比较显著的成效,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咨询和辅导,成功工作个案10个以上。积极干预学生心理危机有成效,无出现学生由于心理失衡而引发的责任事故。

(二)所在学校学生有较强的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有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

(三)编写有较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教育校本教材。主持或参与省级心理健康教育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心理健康教育论文在市级以上会议交流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四)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工作者,所在学校被评为市级以上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

五、专职团委书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团委基础建设扎实、规范,共青团活动丰富多彩,成效显著,共青团工作特色鲜明。

(二)所任职的团委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团委,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共青团干部。

六、教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地区的学科教学领域的教学指导中,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通过创新性的实践,在学科素质教育方面有独立的见解、系统的措施、成功的经验和比较明显的成果。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课题或教学、教研成果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前3名完成人。

(二)在总结和推广教学改革经验,组织区域教研活动,指导学校开展校本教研等方面成绩显著,对提高本地区的学科教学质量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指导本地区本学科开展教学科研、推广本学科教学改革有独创性成果,获县级以上奖项的具有实效的教研成果1项的前3名完成人,并取得明显效果。

(四)教学指导、教育科研成绩突出,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并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七、电教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挥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先进功能,大力推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活动,取得显著效果。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二)创新和总结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资源整合经验,推广市级以上现代信息技术教学改革成果1项,并取得较明显的效果。

(三)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成果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前3名完成人。

(四)按照现代信息技术教育教学应用与研究的需要,自编培训教材,培训现代信息技术人员或教师效果显著。

八、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第一至第七款之一外,办学思想端正,在学校教学管理能力水平和办学业绩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初步形成理论;所在学校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奖励,在社会上有良好口碑;本人因办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优秀以上(附县级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论文、著作条件

(需要各学科论文,且在正规教育类期刊发表的请联系我 QQ383211327

声明:第一本人不是骗子,工作很忙,不要随便加这个号;二是有需求,自己又不愿或者不能写的想好了再做决定)申报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岗位工作相一致的,具有科学性、先进性、指导性、实用性的论文、或出版具有ISBN书号(国内、国际标准书号)的学术专著或教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完成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1部(第一作者或主编),并独立撰写本学科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二、独立撰写本学科专业论文4篇以上。

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农村学校现任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独立撰写本学科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四篇:政工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中国烟草总公司文件

中烟办„202_‟230号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政工 系列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

现将《烟草行业政工系列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此件不上网)

主题词:烟草 人事 职称 办法 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中国烟草总公司办公室 202_年7月28日印发

烟草行业政工系列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行业政工系列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 织

第二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政工系列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中国烟草总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公司职改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行业高级政工师资格评审工作。

第三条 总公司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职改办)负责与评审有关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评委会由12—17人组成,由总公司职改领导小组指定主任委员1人,其他委员由职改办与驻国家局监察局在评审前从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三章 基本条件与评审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二)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符合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外语条件要求。

(四)考核条件:

近5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第六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1.全面、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解决复杂和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2.能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开拓性的研究课题; 3.具有组织和指导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培训和指导政工师工作的能力。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三等奖或省级公司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部级重大项目1项或省级公司重大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3.作为主要参加者制订省级公司以上重要制度、规章、办法等并正式实施;

4.有创新举措或先进经验总结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效益;

5.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表彰奖励1次或省级公司荣誉称号、表彰奖励2次以上。

(三)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论文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省部级以上或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专业论文集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上述两项中的各1篇;

4.担任公开出版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或省部级以上单位范围推广使用的本专业教材、报告的撰稿人,撰稿2万字以上。

第四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学历、资历不符合上述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又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符合第六条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高级政工师:

(一)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在国际、全国学术会议上正式交流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担任公开出版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或省部级以上单位范围推广使用的本专业教材撰稿人,撰稿10万字以上;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省部级以上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职改办在评审会议前将评审材料分送各评委。

(二)职改办向评委会通报上一评审总体情况、有关政策性文件、当年申报情况以及评审工作任务等。

(三)评委会主任委员提出评审工作要求,主持评审。

(四)对申请者进行评议。

(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六)职改办向评委会公布投票结果,赞成票在9票以上为评审通过。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九条 评审要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

(一)职改办和评委会对申报、推荐、评审、意见反馈等情况以及相关材料负有保密责任。

(二)职改办和评委会不得接收申请人直接送审的申报材料。

(三)除政策性咨询、材料审查和材料咨询外,职改办不得对申请人发表评价意见或介入评委评议过程。

(四)评委会不得进行二次投票;缺席的评委不得提前投票、委托投票、补充投票和口头投票。

第十条 评委会要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投票结果等,职改办负责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中国烟草总公司文件

中烟办„202_‟228号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研究(自然科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

现将《烟草行业研究(自然科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此件不上网)

主题词:烟草 人事 职称 办法 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中国烟草总公司办公室 202_年7月28日印发

烟草行业研究(自然科学)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行业研究(自然科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 织

第二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研究(自然科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中国烟草总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公司职改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行业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评审工作。

第三条 总公司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职改办)负责与评审有关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评委会由12—17人组成,由总公司职改领导小组指定主任委员1人,其他委员由职改办与驻国家局监察局在评审前从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三章 基本条件与评审条件

第五条

研究员基本条件

(一)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二)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取得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符合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外语条件要求。

(四)考核条件:

近5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第六条 研究员评审条件

(一)科研、开发、推广方面: 1.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1)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趋势并根据行业发展和学科发展的需要提出开拓性的研究开发课题;

(2)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3)培养出高水平的科技人员。

2.取得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资格以来,工作业绩符合下列第一项或第二至第五项中至少2项:

(1)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获得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3)获得发明专利3项以上,至少1项付诸实施并取得显著效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起草行业标准5项或国家标准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5)本学科带头人,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并作出重要贡献。

3.取得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资格以来,论文论著符合下列第一项或第二至第五项中至少2项: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或EI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3)担任公开出版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或省部级以上单位范围推广使用的本专业教材、报告的撰稿人,撰稿10万字以上;

(4)在国际学术大会或全国学术会议上正式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5)以主编或副主编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科技管理方面: 1.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1)熟悉本学科的国内外现状和动态;

(2)根据行业发展和学科发展的需要提出学科规划和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

(3)培养出高水平的科技管理人员。2.取得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资格以来,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

(1)承担省部级3项以上重大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并为其中1项获重大科技成果作出了显著贡献;

(2)独立负责或组织起草2项以上重大项目的立项并组织科技人员争取到了重大项目。

3.取得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资格以来,论文与论著符合下列第一项或第二至第五项中至少2项: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或EI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3)担任公开出版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或省部级以上单位范围推广使用的本专业教材、报告的撰稿人,撰稿10万字以上;

(4)在国际学术大会或全国学术会议上正式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5)以主编或副主编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第七条 副研究员基本条件

(一)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二)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符合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外语条件要求。

(四)考核条件:

近5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第八条 副研究员评审条件

(一)科研、开发、推广方面: 1.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1)基本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趋势并根据行业发展和学科发展的需要提出有意义的研究开发课题;

(2)创造性地解决科学技术问题;(3)培养出较高水平的科技人员。

2.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2项以上:

(1)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2)获得省部级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3)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4)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起草行业标准3项或国家标准1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5)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部级重大项目1项或省级公司重大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3.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论文与论著符合下列第一项或第二至第四项中至少2项: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或EI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3)担任公开出版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或省部级以上单位范围推广使用的本专业教材、报告的撰稿人,撰稿5万字以上;

(4)在国际学术大会或全国学术会议上正式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科技管理方面: 1.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1)熟悉本学科的国内外现状和动态;

(2)根据行业发展和学科发展的需要提出学科规划和发展战略并能组织实施;

(3)具有创造性的管理工作业绩。

2.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1)承担省部级2项以上重大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并为其中1项获重大科技成果作出了显著贡献;

(2)独立负责或组织起草重大项目的立项并组织科技人员争取到了重大项目。

3.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论文论著符合下列第一项或第二至第四项中至少2项: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或EI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3)担任公开出版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或省部级以上单位范围推广使用的本专业教材、报告的撰稿人,撰稿5万字以上;

(4)在国际学术大会上或全国学术会议上正式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九条

研究员破格评审条件

对申请人学历、资历等不符合上述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又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符合第六条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研究员:

(一)取得发明专利5项以上,至少3项付诸实施并取得显著效益;

(二)获得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nature、science等国际一流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条 副研究员破格评审条件

对申请人学历、资历等不符合上述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又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符合第八条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副研究员:

(一)取得发明专利3项以上,至少1项付诸实施并取得显著效益;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省部级以上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职改办在评审会议前将评审材料分送各评委。

(二)职改办向评委会通报上一评审情况、有关政策性文件、当年申报情况以及评审工作任务等。

(三)评委会主任委员提出评审工作要求,主持评审。

(四)研究员申请者进行答辩,评委对申请者的答辩部分和学术部分进行打分。

(五)统计研究员申请者的得分情况,排名后10%不进入投票表决程序。

(六)对进入投票表决程序的研究员申请者和所有副研究员申请者进行评议。

(七)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八)职改办向评委会公布投票结果,赞成票在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2/3以上为评审通过。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评审要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

(一)职改办和评委会对申报、推荐、评审、意见反馈等情况以及相关材料负有保密责任。

(二)职改办和评委会不得接收申请人直接送审的申报材料。

(三)除政策性咨询、材料审查和材料咨询外,职改办不得对申请人发表评价意见或介入评委评议过程。

(四)评委会不得进行二次投票;缺席的评委不得提前投票、委托投票、补充投票和口头投票。

第十三条 评委会要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投票结果等,职改办负责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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