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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名词解释(5篇)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13-744610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2 08:12: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学:以各种宪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课程,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以体现创制宪法活动的神圣性

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成文宪法: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解释宪法: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国家性质在政治学上和在宪法学领域其含义有所不同,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亦称国体。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极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简称政协: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组织,是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法律地位和作用

一党制: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唯一合法政党的制度。

两党制:就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它们通过几年一次的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控制议会或控制政府,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权的一种制度。

多党制: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任何一个国家,不论是哪一个阶级占统治地位,都要采取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治理社会。

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或国王是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形式上由君主或国王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共和制: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代表机关即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并规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制是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资本主义国家最典型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治制度: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极其有关制度的总称,如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以及选举制度、文官制度、自治制度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创建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民主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它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政治制度。

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法: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法律。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按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

单一制: 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是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国;

复合制:是指有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地方制度: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经济制度: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即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

费整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劳动产品的分配形成三个方面的内容。& F8 d2 B+ E

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或者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第一,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不证自明”的权利

公民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与基本权利一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

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它是由统治阶级选拔出一批官员同一定的物质手段相结合,按特定的职责关系组织起来,并按行政区域设置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体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地方国家机关:是指按照行政区划所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总称。

第二篇: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说来,法律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宪法解释,是制宪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事后审查,是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

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宪政,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政党活动的产物,政党制度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法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治机关。

选举,是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由选民先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

差额选举,也叫不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名单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进行直接选举以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的基本单位。

无记名投票,是指选民在投票时只需在选票所列候选人姓名下以符号形式注明同意或不同意,无需署名,经且在填写选票后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和形式。

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行政区划,是指国家把自己的领土依据一定的原则划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建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领土结构。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行政机构。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从新处理的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的权利。

获得物资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资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

庇护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因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国家机构,是指国家为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

紧急命令权,是指国家元首具有在非常时期全部国家进入紧急状态、颁布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命令及采取相应紧急措施的权力。

国家元首的军事权,是指元首对本国的陆、海、空军及其他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权。

特赦,是指对特定的人的赦免,只可以在法院判决确定之后免除刑罚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国家元首的荣典权,是指颁赐荣典、荣誉、授予荣誉称号或职衔的权力。

代议机关,是指建立在现代民主政治基础上,主要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组成的以行使国家立法权为主要职责的国家机关。

委员长会议,宪法规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委员长会议不能代替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

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或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在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的和全面关系的法律。

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统治集团的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行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物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文件。

军事领导体制,是国家或政治集团领导军事建设、指挥和管理武装力量的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是各级军事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等的统称。

法律监督,是指享有法律监督权的机关,对归家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就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约,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主导,指的是以行政长官为首长的政府应拥有较大的权力,在政治生活中起积极的主导作用。

国家标志,又称国家象征,是指一般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

第三篇:宪法 名词解释

宪法

名词解释

1.、刚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2.、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3、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4、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5、协定宪法: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6、原生宪法:直接产生于本国的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国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7、派生宪法:从国外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德宪法。

8、纲领性宪法:指宪法的内容中包括不少目前尚未实现或正在争取实现的部分。

9、宪法的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利。

10、宪法制定程序: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设立制宪机构、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宪法草案、公布)

11、主权:国家的最高权力。

12、人民主权: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13、人权: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14、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15、宪法的渊源形式:指宪法基于不同效力和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宪法解释和权威性宪法著作)

16、成文宪法典:指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

17、宪法性法律: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分为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

18、宪法惯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过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

19、宪法判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20、宪法解释:指对宪法条文含义进行的释义和说明。

21、宪法体系: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

22、宪法形式:指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

23、宪法结构:指构筑宪法的各个要素的组合和排列。

24、禁止性规范: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为强行性规定。

25、程序性规范: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步骤、阶段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26、宪法规范的效力:是宪法规范对相关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拘束作用。

27、宪法关系:也称为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在宪法上的表现。

28、宪法关系的主体: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

29、宪法的作用:指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社会现象的区别和联系的感知和认识。

31、宪法文化的评价:指人们对各种宪法现象进行价值判断、选择和排序。

32、宪法文化的情感:是指与宪法现象相关联的情绪体验,是在认识宪法和实施宪法中形成的普遍心理。

33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是指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或者说哪个阶级是国家的统治阶级。

34、统一战线: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以及一切可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联盟。

35、经济制度: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36、全民所有制: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生产资料,任何个人或者一部分人都不能充当所有者和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37、集体所有制: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38、国家形式: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39、政权组织形式: 实现国家权利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它实际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指国家机构的内部结构形式

40、联邦制: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41、单一制:指国家由若干个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42、特别行政区:指在中华民主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43、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44、公民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45、选举权: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46、被选举权: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47、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

48、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49、检举权: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50、名誉权:指公民享有自己的名声并享有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的权利。

51、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52、地域代表制:指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

53、职业代表制:指将选举人依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不是居住区域或行政区域,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

54、比例代表制:指依一定的计票方法,使各政党依其所得票数,按比例选出代表的制度

55、宪法实施条件:是指影响和制约宪法能否实施以及宪法实施程度的各种内外在因素,主要是指外在的社会因素。

56、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57、宪法适用:是法的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就法的一般理论而言,宪法适用是与遵守宪法的禁止性规定(禁令等)和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相并列的一种宪法实现途径。

第四篇: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 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或高级法  人民主权原则,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背离人民授予权力行使者行使该项权力的目的  制宪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

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生效后,在实施过程中,由特定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内容作出废止、改变、修订或者补充的活动的总和

 宪法解释,是为了保证宪法含义明确、准确和完整,便于宪法的有效实施,而对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诠释或说明

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特定组织(主要是政党)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

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参加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权

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 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 人身自由权,是指身体的控制自由,即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 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行使国家委托的权利的组织的限制

 地域代表制度是指按选民的居住地域划分选区或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划分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或议员的体制  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指所有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而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等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 国家元首是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就是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有完全的决策权,并对其行使职权的结果承担责任

 司法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精神

 单一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掌握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最终决定权,而地方国家机关只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或中央国家机关直接授予的从属性权利的整体形式

 联邦制是联邦与成员单位分别对联邦宪法明确划分的管辖事项行使国家权力,各成员单位对管辖的事项有最终决定权的政体形式

 行政区划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讲国家领土划分为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以便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 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施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第五篇:宪法名词解释

穷则思变,差则思勤!没有比人更高的山没有比脚更长的路。

系别:法律系 姓名:郭中天

2014.12.30

只做第一个我,不做第二个谁。

穷则思变,差则思勤!没有比人更高的山没有比脚更长的路。

1.宪法: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应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通过规范国家权利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2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3不成文宪法:是指既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由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4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5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6宪法渊源:宪法的渊源亦即宪法的表现形式。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条约和学理等。但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究竟采取哪些渊源形式.则取决于其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状况。

7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8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合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只做第一个我,不做第二个谁。

穷则思变,差则思勤!没有比人更高的山没有比脚更长的路。

9宪法性法律: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 性文件。包括带有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和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或国际协议、地区性盟约等

10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是国家专门机关报在法律或法规制定过程中即颁布生 效以前进行违宪法审查的一种方式。

11事后审查:国家专门机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是否违宪的方式。

1国家性质:国家阶级本质,又称国体,它集中反应了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

2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存在共性,分别为领导权、阶级基础指导思想、国家职能、历史使命。

3爱国统一战线:现阶段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4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管理形式,即统治阶级采用何种方式和原则去组只反对敌人、只做第一个我,不做第二个谁。

穷则思变,差则思勤!没有比人更高的山没有比脚更长的路。

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它受国体决定并服务于国体。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5国家结构形式:即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形式,包括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我国的管理 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6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式

7联邦制: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

8行政区别:是一个国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领土分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并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分别管理,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进行直接选举以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的基本条件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偏下,以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区为基础,建立民

只做第一个我,不做第二个谁。

穷则思变,差则思勤!没有比人更高的山没有比脚更长的路。

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5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1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2基本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进行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必须享有和承担的

最主要的权利和最起码的义务。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二者是 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3基本权利 4组织帮助权

5取得赔偿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6差额选举:是指侯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一种选举方式。

只做第一个我,不做第二个谁。

宪法名词解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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