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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客运车辆管理的通告(合集)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13-817629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30 11:11: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解析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客运车辆管理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客运车辆管理的通告

(1994年2月7日)

为维护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保障客运市场的政党秩序,严肃查处客运车辆(含出租小汽车、出租大客车和小公共汽车,下同)违章经营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5天,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一)出租小汽车不使用计价器或者不正确使用计价器的;

(二)出租小汽车私拆、乱调计价器的(并处没收原计价器,责令重新安装新型计价器);

(三)驾乘人员超标准多收费或者出具假、废发票的;

(四)驾乘人员殴打乘客的。

二、出租汽车驾乘人员收费后不出具发票的,责令其停止整顿10天,并处以应出具发票面额10倍的罚款。

三、小公共汽车驾乘人员收费后不出具发票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0天,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四、驾乘人员无故拒绝乘客上车、强行拉客,或者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责令其停止整顿10天,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一)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张贴明码价格标签的;

(二)小公共汽车不按照规定张贴梯形价格表的;

(三)营运标志不齐全、不清晰、无举报电话号码的;

(四)客运车辆不按照规定上、下乘客或者乱停乱放的;

(五)驾乘人员营运时不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照的。

六、客运车辆外观不整洁影响市容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七、被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经营的,或者违反规定依照本通告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其营运证照。

八、对无营运证照非法经营客运业务者,处以扣押车辆6个月,并处罚款10000元。

九、本通告第六条规定的处罚由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执行,扣押车辆的处罚行为由市公安部门和市客运管理部门共同作出,其余的均由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执行。

十、违反本通告第七条规定,或者无营运证照非法营运的,除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给予处罚外,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工商、驾驶等证照。

十一、对不服从客运稽查人员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举报客运车辆违章多收费的,一经查实,按照多收金额的两倍给予举报者奖励。

十三、本通告规定的处罚,同时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运行的长途客运车辆。

十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第二篇:解析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法营运车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法营运车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为维护本市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取缔非法营运车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机动车指未经客运主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取得营运资格或者超出许可营运范围,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

二、禁止未取得营运资格的机动车辆从事载客营运。取得营运资格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客运许可范围从事载客营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条件。

三、禁止伪造、变造、冒用营运车辆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冒用营运车辆号牌、行驶证件。

四、对非法营运的机动车辆,一律依法扣押或者中止运行。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予以拍卖或者报废。

五、违反本通告,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依法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非城市客运车辆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识)等城市客运配套设施的,依法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依法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依法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安、市政公用、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车辆。

八、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营运活动及线索。举报电话:市“黑车”整治专项行动办公室:83638794;市市政公用局:86655664;市交通局:96196、5882652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第三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毒品的通告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8-05 【生效日期】1995-08-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毒品的通告

(1995年8月5日)

为了严厉打击各种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查禁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 强制戒毒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一、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二、有下列犯罪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含2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含1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运输、携带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物品出入境的;

(六)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500株以上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抗拒铲除毒品原植物的;

(七)引诱、强迫、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

(九)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非法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三、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单处或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公安机关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将对其予以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将对其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教中强制戒毒。

四、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违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五、凡有毒品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在8月底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争取从宽处理。逾期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者必须在8月20日前到公安机关主动登记,可免予处罚。逾期不来登记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处罚并强制戒毒。

六、六、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全体市民应当积极检举、揭发各种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对于提供举报线索协助破案有功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七、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农村客运车辆管理

农村客运车辆管理

客运车辆历来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更是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关键。渝水大队始终把加强客运车辆管理工作放在重中之重来抓。为进一步抓好奥运期间客运车辆安全,结合全市开展的集中整治道路客运超员违规经营专项行动,从7月5日起,我带领大队相关人员历时月余深入辖区各个乡镇,实地走访辖区15家客运企业和客运场站、详细调研各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模式,摸清了各客运企业车辆情况、营运路线、驾驶人员底数,挖掘了客运企业在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中的一些好作法好点子,掌握了各客运企业的“第一手”资料。

一、农村从事公路营运企业的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农村共有15家客运企业,拥有正常营运车辆客车166台,其中68台为近期更新车辆。现拥有司乘人员368余人,驾驶人共计168余人,均符合5年以上驾驶经验和3年无事故行车记录标准。各客运企业都建立完善了安全管理机制,配备了安全意识强、经验丰富的安全部门经理和责任意识强的安全员,为车辆安全运营奠定了基础。

二、当前农村从事公路营运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驾驶人员缺乏科学的教育管理。客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取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客观原因和不可抗拒力外,主要因素还取决于驾驶人的驾驶技能、素质、心理以及驾驶时所持的精神、身体状况等。因此,加强客运驾驶人员的系统科学的教育尤为重要,能有效防止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这次调查中发现,绝对多数客运企业也仅仅是限于开个简单会议强调一下或传达学习一下,缺乏系统的交通安全教育。

二是客运车辆安全状况和道路安全设施参差不齐。调查各客运公司发现,各客运公司从事客运的客车,从车辆的性能来说,可以说是良莠不齐,有些客运车辆性能好,有些则比较破旧甚至会存在一些不符合机动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标准,如制动失效、方向机失灵、灯光不全等,这些都随时可能成为诱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其次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下,道路交通设施、安全设施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有关设施有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道路上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完善、有的甚至可能诱发交通事故的交通安全隐患。在上半年排查中,大队排查出的15起隐患路段主要集中在县道甚至是村村通的村道上,客运线路界水西村盘山路段一直治理力度不够。

三是缺乏科学有效管理,存在管理措施不到位甚至失控的现象。现在绝对多数客运企业都是由参营业主私人出资购买客车运营,对抓安全抓教育抓管理各股东之间思想有时很难统一,客运公司对客运车辆的管理就容易出现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没有形成一些有效管理,自行性大,片面地过多地追求生产效益,导致客运车辆的安检、驾驶员的教育等工作也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出现管理失控的现象,以至于一些客运车辆超载、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也没有得到有效的管控,长期以往,听之任之,愈演愈烈。

四是少数客运企业纵容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存在。对客运车辆存在违法超载、超速、占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一些客运企业睁一眼,闭一眼,在节假日,这种情况尤为明显。而作为乘客或者群众,极少愿意或敢于对这些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制止。作为客运驾驶人员遇到客运车辆超载的情况,许多情况下,也不会表示拒载,不会表示反对,更不会将这些违法行为向交警部门举报。而对于客运车辆的违法进超载超速行为,明知违法超载超速是一种危害性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许多客运企业老总佯装不知道,甚至还乐此不疲。正由于对客运车辆的这些交通违法行为的容忍或者纵容,导致了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客观上已经纵容了客运车辆实施危害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

五是部门之间配合还不够,没有形成统一合力。客运车辆管理牵涉到多部门,需要政府部门主导,各部门之间共同协作完成。如公路部门,是否从民生的角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对道路交通设施(含安全设施)进行了调研,并积极主动地进行整改,消除道路交通存在的安全隐患;交通部门对于客运车辆的运营情况监管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违规的行为;安监部门是否经常进行过督促检查。当然作为公安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对客运车辆的管理是否到位,在路检路查时是否发现和查处了客运车辆的有关交通违法行为。通过这次全市开展的集中整治道路客运超员违规经营专项统一行动,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作,效果比较明显。

三、完善农村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指导督促客运公司依据其经营模式建立车辆准入、安检、更新管理机制。一是严格新车准入制度。在调研营运线路里程、客源、路况前提下,派出专人找客车经销商了解车辆性能,有选择的进行购买,确保客运车辆运行的安全性。二是严格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制度。除定期参加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外,各客运企业要建立车辆检测报告制度和强制维护保养制度,并做好台帐记录,坚持做到检车不合格不发车。这方面水北客运公司通过设置“检车台”来严把车辆安全关,取得了一定成效。三是严格执行营运客车报废制度。督促客运企业及时对达到年限、里程的车辆进行更新、报废。

(二)指导督促客运公司建立严格的驾驶人聘用、安全教育、休假制度和奖惩机制。一是严把驾驶人准入关。驾驶人必须具备连续5年以上驾驶经验和3年无事故安全行车记录,并通过公司负责人实地路考合格并报交警部门备案后,参加上岗前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予以聘用。二是坚持驾驶人安全教育。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行车提示会、周五例会、月安全例会,做到每会必讲法律、必讲安全,对客运驾驶员进行重点教育,讲述超员、疲劳驾车的危害,通报全国、全省、及本辖区的重大事故案例,介绍安全驾驶经验,分析严重违章行为危害,时刻绷紧驾驶有谨慎行车安全驾驶之弦。落实“事故无小事、安全第一”的安全运营理念。三是严格奖惩制度。各客运企业要把驾驶人的工资待遇与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结合超来,进一步强化安全行车。要制定了驾驶人无事故工资递进增长的制度,鼓励驾驶人安全驾驶。四是开展多种形式的驾驶员情绪控制工作,防止因驾驶人情绪异常引发交通事故。除通过当班调度员观察驾驶人情绪方式外,水北客运公司还每年召开两次“家属共筑安全行车防线”座谈会,了解驾驶人家庭情况,建立家属沟通桥梁,确保驾驶人情绪稳定。大队对重点驾驶人实行点对点的帮助教育,对节假日和重点天气实行短信息进行温馨提示。

(三)建立长效的安全机制。大队推行了违法告知机制。将辖区内客车驾驶人违法情况通告给所属客运企业,使客运企业能够随时掌握企业所属驾驶人的遵法行车情况,以便双方共同对驾驶人开展法规和安全驾驶教育,保障客车运输安全。大队还抽调责任心强的民警驻站工作并明确出车前,收车后的例检制度,并建立每日例检台帐,发现未按要求落实月检行车登记的,发现未按要求落实月检行车登记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停运一天并召集客运企业负责人及驾驶人员到大队统一参加安全驾驶学习,保证制度落到实处。同时大队要求各中队对客运企业建立安全驾驶记录,制定驾驶人每月二次的安全驾驶例会计划并整理例会驾驶辅导材料,实行签到制,切实解决好安全驾驶课学习效率低的问题。对无故不参加例会驾驶的要求车主取消当月奖金,取消优秀驾驶员评选资格。

第五篇: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这业整顿___天,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___元的罚款;

(一)出租小汽车不使用计器或者不正确使用计价器的;

(二)出租小汽车私拆、乱调计价器的(并处没收原计价器,责令重新安装新型计价器);

(三)驾乘人员超标准多收费或者出具假、废发票的;

(四)驾乘人员殴打乘客的。

二、出租汽车驾乘人员收费后不出具发票的,责令其停止整顿___天,并处以应出具发票面额___倍的罚款。

三、小公共汽车驾乘人员收费后不出具发票的,责令其停业整顿___天,并处以___元的罚款。

四、驾乘人员无故拒绝乘客上车、强行拉客,或者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责令其停止整顿___天,并处以___元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___元的罚款:

(一)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张贴明码价格标签的;

(二)小公共汽车不按照规定张贴梯形价格表的;

(三)营运标志不齐全、不清晰、无举报电话号码的;

(四)客运车辆不按照规定上、下乘客或者乱停乱放的;

(五)驾乘人员营运时不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照的。

六、客运车辆外观不整洁影响市容的,处以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的罚款。

七、被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经营的,或者违反规定依照本通告受到两次处罚的,吊销其营运证照。

八、对无营运证照非法经营客运业务者,处以扣押车辆___个月,并处罚款___元。

九、本通告第六条规定的处罚由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执行,扣押车辆的处罚行为由市公安部门和市客运管理部门共同作出,其余的均由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执行。

十、违反本通告第七条规定,或者无营运证照非法营运的,除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给予处罚外,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工商、驾驶等证照。

十一、对不服从客运稽查人员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举报客运车辆违章多收费的,一经查实,按照多收金额的两倍给予举报者奖励。

十三、本通告规定的处罚,同时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运行的长途客运车辆。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解析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客运车辆管理的通告(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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