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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稽查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13-1019801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2 17:07: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稽查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稽查审理工

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7]160号

颁布时间:1997-7-28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稽查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公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

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立案稽查的税务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县以上地方税务稽查分局的审理科、股,负责日常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情况复杂的大案、要案以及下级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的复核审查。

第四条 税务稽查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范围是:全面审核各种证据,弄清案件全部事实真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地认定案情,审核稽查部门对被查对象认定的违法性质是否准确,是否给予

处罚以及对其处理是否恰当,有无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情节等。

第五条 凡立案查处所偷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税务违法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

理。

各地、市、县税务机关具体审理权限的划分,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制定划分办法,并报广西壮

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六条 提交审理的税务稽查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经过立案并已稽查终结;

(二)有关证据材料已按法定程序取证完毕;

(三)应有税务处理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四)处理决定所依据的税

收法律、法规、规章 条 款的出处或复印件。

第七条 审理人员根据《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l、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责任、原因等是否清楚;

2、有关证据是否

齐全、真实;

3、有关数据的计算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是否得当:

1、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条 款的适用范围是否准确、得当。

2、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是否有效。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1、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应办理的有关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1、对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2、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是否超越处理权限。

第八条 在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当通知稽查人员予以增补。对于大

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定案有困难的,应当按权限范围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后定案。

第九条 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根据审理情况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

理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审理部门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经过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正确,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得当,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意见得当,审理人员应区别稽查中有无发现问题,根据《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情况分别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报

经批准后执行。

(二)补正《税务稽查报告》经过审理认定实施稽查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实施稽查人员应予补正。程序上不足主要指两种情形:第一,形式上欠缺,即稽查行为内容上是合法、适当的,但表达形式上有缺

陷;第二,程序上的欠缺,即稽查行为内容合法、适当,但在程序上有缺陷。

稽查人员补正程序不足后,审理人员应当根据补正后的《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情况,区别稽查中有无发现问题,分别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报经批准后执行。

(三)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经过审理认定原《税务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不同意:

1、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处理意见不当。

(四)对不同意的《税务稽查报告》可作如下处理:

1、补正或重新稽查。根据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提出要求补充和纠正的事项,责成稽查人员作补充

或重新稽查,待补充或重新稽查完毕后,再重新审理。

2、另行安排稽查。根据审理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另行安排稽查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案情复杂,稽查力量不足或稽查人员能力水平所限无力完成案件查处任务的;二是由于稽查人员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

而出现案件查处不合法、不公正现象的。

3、另行提出处理意见。经过审理认定原《税务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理人员应当另行提出

处理意见:(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错误;(2)处理意见不当;(3)数据计算错误。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根据《税务稽查报告》所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报经批准后执行。

(五)构成犯罪案件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审理部门应当在执行税务处理决定后,制作

《税务案件移送书》报经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条 案件审理完毕,凡拟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且处罚金额达到听证程序规定金额的,审理人员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前,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向当事人送《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实施完毕后,再制作《税务处理决定通知书》报经批准后执

行。

第十一条 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十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等资料时间;

(二)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时间;

(三)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时间。

第十二条 审理期间从期间开始的第二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后第一日为期

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几种主要审理文书的制作

(一)《审理报告》的格式为:(见附表一)

1、《审理报告》的制作要求:审理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情况,要依次写明案件编号等各有关事项;第二部分为审理结论,填写结论意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税务稽查报告同意与否的确认;二是如不同意税务报告,应说明原因、理由,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等,第三部分为局长

批示,应对审理结论作出明确批示。

《审理报告》呈报时应附《税务稽查报告》及证据资料等案卷。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使用说明

1、《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格式为:(见附表二)

2、《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制作要求

(1)《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①被处理对象名称;②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时间;③处理依据;④处理决定;⑤告知申请复议权或者诉讼权;⑥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⑦作

出处理决定日期;⑧该处理决定文号,⑨如果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提到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

号和有关条 款。

(2)“——”横线处填写被查对象名称(姓名)。

(三)“税务稽查结论”的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结论》的格式(见附表三)

2、《税务稽查结论》的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结论》适用于未经立案实施税务稽查且稽查完毕未发现问题的案件,《税务稽查结论》

由稽查人员制作,一式两份,报经批准后,一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交被查对象。

(2)本结论正文部分应包括如下内容:①稽查实施时间②稽查该被查对象有关税收问题的所属期间;③稽查范围及该被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④结论意见(3)台头“——-(纳税人识别号)”横线处填

写被查对象名称(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内填写该被查对象的税务代码。

(四)《税务案件移送书》的使用说明

1、《税务案件移送书》的格式为:(见附表四)

2、《税务案件移送书》的制作要求:

(1)各类税务违法案件,经过审理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移送时,应制作《税

务案件移送书》,经批准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送司法机关。

(2)《税务案件移送书》为左右联订本式,由审理部门按移送书和存根分别填写。

(3)移送书抬书——横线处填写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名称。

第二篇: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模版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模版

根据我局工作安排,我审理组对常州××公司检查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将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常州××公司,单位地址××,成立于××年×月,投资总额×××万元,现有职工××人。该单位主要×××等业务。××营业收入××元,利润××元(稽查所属期每年收入和利润情况),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元(国税不填),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收,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核定率为×%)。举报材料所反映的问题及核查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202_

1、(营业税方面:)„„,复制×××帐页、记账凭证,制作谈话笔录等。

„„

2、(企业所得税方面:)„„

3、(个人所得税方面:)„„

4、(发票违章方面:)„„

(二)202_

„„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纳税人配合本次检查情况,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上述事实的意见:„„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内容与“二”相同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1、对上述违法事实第×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规定,应补缴××税×××元(列明计算公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对以上查补税款应加收×××天滞纳金(××年×月×日-××年×月×日),计查补税款×万分之五×滞纳天数=××元。

2、对上述违法事实第×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条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元,根据国税发(202_)47号文规定,税款已责成该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该扣缴义务人应扣而未扣税款,拟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的罚款,计税款×罚款比例=××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单位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以上违法事实第××项已构成偷税。拟处以查补税款××的罚款,计偷税额×罚款比例=×××元。

以上应补缴税费×××元、应代扣代缴税款×××元、滞纳金×××元、罚款×××元,总计×××元。

六、移送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_]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苏公发[202_]15号)的规定,该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未达到移送标准,不予移送)。

七、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第三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

简易程序执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9]162号

颁布时间:1999-7-27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区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实现税务稽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

为使税务稽查工作进一步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逐步实现稽查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税务稽查简易程序的前提条 件根据《规程》的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般税收违法案件,可

以执行税务稽查简易程序,其中包括:

(一)在税务稽查中,经检查后确实未发现有偷税等税收违法现象的。

(二)在税务稽查中虽发现有问题,但问题不严重且未达立案标准的。

根据《规程》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对如下四种情况均须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理,其余的均可按简易程序

处理。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立案查处。

2、虽然没有第一条 中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对补税虽不达上述标准,但所处罚款对法人单位达10000元以上,个人、私营企业达202_元以

上的。

二、税务稽查简易程序实施办法的步骤

(一)根据选案程序确定稽查对象。

(二)填制《税务稽查通知书》(《规程》第十八条 规定的除外)。

《税务稽查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文书字号、被查单位全称、单位代码、决定检查日期、检查内容

及所属时间、需提供的检查资料、检查人员、检查机关、通知书日期等。

《税务稽查通知书》加盖单位印章 后,即可按文书送达的规定送达被查对象。

(三)依据发出的《税务稽查通知书》登记《税务稽查实施台帐》)(见附件一),其内容包括:顺序号、被查单位、稽查文书号、检查内容及所属时期、检查时间、稽查员、检查通知日期、通知送达方式、送达通知日期、送达人。

(四)实施税务稽查,按规定填制《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原始记录)等表。

(五)通过调查取证,以确定是否立案。

(六)确定不需立案后,由稽查员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1、对检查中确实未发现问题的,填制《税务稽查结论》一式两份。内容包括:文书字号、案件编号、被查单位全称、单位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稽查局局长签字、检查员签字、检查机关盖章、填制日期。

2、需要补税、罚款的,直接由稽查员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理文书字号、被查对象名称、违法事实及结果、处理决定及依据、限期改正内容、应补税款、滞

纳金和罚款数额、作出处理税务机关及印章、作出处理日期、告知事项;

(七)将《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报依法有权审批的局长(未处以罚款或者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县

稽查局局长审批,其余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批准后,由执行人员送达纳税人。

三、税务稽查处理决定执行程序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是否执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区别情况处理:

(一)对税款、滞纳金:

1、限期内缴清,而又没有申请复议的,由执行人员填制《执行报告》(见附件二),并将情况向稽查

局长汇报。

2、对限期内未缴或未缴清的,除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外,并请示县以上

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采取有关强制执行措施。

3、对限期内缴清,但纳税人申请要求税务行政复议的,按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二)对罚款

1、对限期内缴清的,而纳税人又未申请复议的,由执行人员填制《执行报告》,并将情况向稽查局长

汇报。

2、限期内未缴而又未申请复议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经县以上地方税

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限期内未缴,而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按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关程序办理。

四、结案处理案件终结后,将《执行报告》及有关案卷资料分类归档,并将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五、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税务稽查实施台帐

:检查机关:登记员:顺序号被检查对象通知书字号检查内容检查所属时间检查时间检查员检查

通知日期文书送达方式送达日期送达人

附件二:

执行报告案件编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案件名称执行人执行时间执行方式

税务处理决定的内容

执行情况执行人:年月日

56、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的通知1999年7月27日桂地税发[1999]163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正确实施,形成税务稽查内部制约机制,保证税务稽查的高效和廉洁,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加强税务稽查业务管理,促进我区地税系统税务稽

查工作规范化建设,形成税务稽查内部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地税系统各级稽查部门和征收部门的检查机构实施税务稽查的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是指税务稽查部门对已经稽查结案的案件,按照一定的选案方法和比例进

行重新稽查,对复查结果按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工作由税务稽查部门负责组织,稽查与法规、税政、监察部门共同组成复

查协调小组,由有税务稽查执法权的机构负责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复查。

第五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范围包括:

(一)对经稽查已结案未发现问题的案件进行案头分析,有重点地将经营时间较长、规模较大或有其

它疑点的纳税人确定为复查对象。

(二)对举报案件查处后仍有举报要求查处的案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新的情况和信息,认为确有重

新调查必要的确定为复查对象。

(三)随机抽查确定复查对象。

(四)其它需要复查的案件。

第六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应本着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有关税务稽查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复查对象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原税务稽查案件从基本事实确认、执法程序、适用法律、定案结论、法律文书的使用等是否合法、规范进行核查。

第七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束后,由复查人员根据复查情况填制税务稽查报告,对经复查未发现问题的案件作结案处理;对经复查发现问题的案件,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先行对纳税人进

行处理。

第八条 税务稽查案件经复查后,由复查小组出具复查结论(见附件),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对发现问题的案件由复查小组进行分析,根据复查后的不同情况由稽查、司法、监察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凡经复查发现存在税务稽查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由税务稽查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凡经复查发现原税务稽查人员未能按照税务稽查工作制度规定完成稽查工作任务,不适应税务稽查

岗位工作的,由复查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给予降级或调离税务稽查工作岗位处理。

凡经复查发现原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未按税务稽查制度进行稽查、稽查程序有误、执法不规范等问题的,由有关部门按执法监督程序处理。

凡经复查发现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营私舞弊、越权或不作为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有

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地、市、县局、各分局应定期组织复查工作,对经复查发现问题的案件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就复查情况在本局内进行通报,切实保证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附件:

税务稽查案仲复件查结论通知书()地税字第号:经对一案复查,结论。

年月日

第四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9]162号

颁布时间:1999-7-27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区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实现税务稽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简易程序执行办法

为使税务稽查工作进一步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逐步实现稽查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税务稽查简易程序的前提条 件根据《规程》的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般税收违法案件,可

以执行税务稽查简易程序,其中包括:

(一)在税务稽查中,经检查后确实未发现有偷税等税收违法现象的。

(二)在税务稽查中虽发现有问题,但问题不严重且未达立案标准的。

根据《规程》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对如下四种情况均须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理,其余的均可按简易程序

处理。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立案查处。

2、虽然没有第一条 中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对补税虽不达上述标准,但所处罚款对法人单位达10000元以上,个人、私营企业达202_元以

上的。

二、税务稽查简易程序实施办法的步骤

(一)根据选案程序确定稽查对象。

(二)填制《税务稽查通知书》(《规程》第十八条 规定的除外)。

《税务稽查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文书字号、被查单位全称、单位代码、决定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及所属时间、需提供的检查资料、检查人员、检查机关、通知书日期等。

《税务稽查通知书》加盖单位印章 后,即可按文书送达的规定送达被查对象。

(三)依据发出的《税务稽查通知书》登记《税务稽查实施台帐》)(见附件一),其内容包括:顺序号、被查单位、稽查文书号、检查内容及所属时期、检查时间、稽查员、检查通知日期、通知送达方式、送达通知日期、送达人。

(四)实施税务稽查,按规定填制《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原始记录)等表。

(五)通过调查取证,以确定是否立案。

(六)确定不需立案后,由稽查员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1、对检查中确实未发现问题的,填制《税务稽查结论》一式两份。内容包括:文书字号、案件编号、被查单位全称、单位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稽查局局长签字、检查员签字、检查机关盖章、填制日期。

2、需要补税、罚款的,直接由稽查员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理文书字号、被查对象名称、违法事实及结果、处理决定及依据、限期改正内容、应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数额、作出处理税务机关及印章、作出处理日期、告知事项;

(七)将《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报依法有权审批的局长(未处以罚款或者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县稽查局局长审批,其余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批准后,由执行人员送达纳税人。

三、税务稽查处理决定执行程序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是否执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区别情况处理:

(一)对税款、滞纳金:

1、限期内缴清,而又没有申请复议的,由执行人员填制《执行报告》(见附件二),并将情况向稽查

局长汇报。

2、对限期内未缴或未缴清的,除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外,并请示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采取有关强制执行措施。

3、对限期内缴清,但纳税人申请要求税务行政复议的,按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二)对罚款

1、对限期内缴清的,而纳税人又未申请复议的,由执行人员填制《执行报告》,并将情况向稽查局长

汇报。

2、限期内未缴而又未申请复议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限期内未缴,而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按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关程序办理。

四、结案处理案件终结后,将《执行报告》及有关案卷资料分类归档,并将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五、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税务稽查实施台帐

:检查机关:登记员:顺序号被检查对象通知书字号检查内容检查所属时间检查时间检查员检查

通知日期文书送达方式送达日期送达人

附件二:

执行报告案件编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案件名称执行人执行时间执行方式

税务处理决定的内容

执行情况执行人:年月日

56、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的通知1999年7月27日桂地税发[1999]163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正确实施,形成税务稽查内部制约机制,保证税务稽查的高效和廉洁,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加强税务稽查业务管理,促进我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规范化建设,形成税务稽查内部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地税系统各级稽查部门和征收部门的检查机构实施税务稽查的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是指税务稽查部门对已经稽查结案的案件,按照一定的选案方法和比例进行重新稽查,对复查结果按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工作由税务稽查部门负责组织,稽查与法规、税政、监察部门共同组成复查协调小组,由有税务稽查执法权的机构负责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复查。

第五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范围包括:

(一)对经稽查已结案未发现问题的案件进行案头分析,有重点地将经营时间较长、规模较大或有其

它疑点的纳税人确定为复查对象。

(二)对举报案件查处后仍有举报要求查处的案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新的情况和信息,认为确有重

新调查必要的确定为复查对象。

(三)随机抽查确定复查对象。

(四)其它需要复查的案件。

第六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应本着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有关税务稽查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复查对象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原税务稽查案件从基本事实确认、执法程序、适用法律、定案结论、法律文书的使用等是否合法、规范进行核查。

第七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束后,由复查人员根据复查情况填制税务稽查报告,对经复查未发现问题的案件作结案处理;对经复查发现问题的案件,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先行对纳税人进

行处理。

第八条 税务稽查案件经复查后,由复查小组出具复查结论(见附件),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对发现问题的案件由复查小组进行分析,根据复查后的不同情况由稽查、司法、监察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凡经复查发现存在税务稽查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由税务稽查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凡经复查发现原税务稽查人员未能按照税务稽查工作制度规定完成稽查工作任务,不适应税务稽查岗位工作的,由复查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给予降级或调离税务稽查工作岗位处理。

凡经复查发现原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未按税务稽查制度进行稽查、稽查程序有误、执法不规范等问题的,由有关部门按执法监督程序处理。

凡经复查发现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营私舞弊、越权或不作为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有

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地、市、县局、各分局应定期组织复查工作,对经复查发现问题的案件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就复查情况在本局内进行通报,切实保证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附件:

税务稽查案仲复件查结论通知书()地税字第号:经对一案复查,结论。

年月日

第五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

桂地税发〔202_〕2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2_〕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广西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推动广西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方案》,桂政办发〔202_〕7号)的要求,推动实施自治区三大攻坚战,推进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引导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发展,现对我区地税系统落实支持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

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把《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推动广西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方案》作为服务和稳定当前经济发展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负责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明确任务目标,务实创新,真抓实干,切实为广西企业发展作好服务工作。

二、依法依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精准识别、精准管理、精准扶持、精准考核”四个精准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好房地产去库存税收政策。

(一)落实支持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01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5.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6.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落实鼓励房地产开发商积极让利的税收政策

1.适当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低于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低于3%。

2.降低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

3.房地产项目规划用于学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建设的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产、车库在出售前,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

5.从202_起,企业拥有的投资性房产可选择按原值或按租金计征房产税,但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原值计征房产税。

6.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

7.企业发生股权变动,未导致房地产权属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后续转让房地产,按土地的历史成本确认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8.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发布)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9.企业出现资金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三个月。

(三)落实相关支持改善住房的税收政策

1.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23号)的要求:

(1)对个人购买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3.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积极推动征管改革,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一)对广西地方税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进行简化。即:纳税人可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易税门户)”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下简称“网上申报方式”)。

(二)对中国人寿广西分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符合免税条件的,统一由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65号)的规定进行备案,并对备案资料进行保管,该公司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各级分支机构可持该公司主管税务局出具的《营业税免税险种备案资料报送清单》(复印件)及备案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他保险公司符合营业税减免税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时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继续实施免收及取消发票工本费、税务登记工本费政策。

四、积极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提升办税办事质效

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以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契机,全面优化纳税服务,最大限度为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办理有关涉税手续提供便利。

(一)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活动。综合运用新闻发布、政策解读、专家点评等方式,利用地税网站、微博、微信和传统媒体等渠道,将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宣传到位。

(二)推进“互联网+纳税服务”建设。依托“金三”系统,以便民办税、减轻负担为目标,整合完善拓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系统等功能,加快建设网上办税平台、移动智能办税平台,实现宣传及纳税服务从“桌上”到“掌上”的转变。

(三)继续推进多元化办税服务,推行以6大类121项涉税事项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承诺工作制度,推广和完善同城通办、网上办税、免填单、一机双屏、自助办税等办税方式,开通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办理涉税事项的绿色通道,并提供免费复印服务。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

(四)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台账管理,以数据为引导,确保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建立督促检查长效机制,切实让各级地税机关履行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2_年3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稽查审理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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