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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编辑:莲雾凝露 识别码:13-1020240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2 23:18: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根据《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关于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第三条规定的特殊行业企业以外的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以下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暂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一)继续保留或者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军工企业(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

(二)监狱劳教企业、边境农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垦区所属农业企业。

第四条 企业承担国家物资、粮食、棉花及副食品等储备业务的,其特准储备物资和特准储备资金以及享有特殊政策的相关业务执行情况,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结果为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的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审计业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 企业委托审计,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的决定进行委托。

企业集团所属全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托。

尚未实行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以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企业为单位,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9月底之前委托或者变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并与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审计的范围、内容、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收费金额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并为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

企业必须根据拥有的资产规模、子公司数量及其地区分布和业务特点,选择具有相应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经验、审计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何单位不得排挤、限制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除企业集团公司外,不直接支付审计费用的任何部门、机构,不得要求或者授意企业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给企业委托审计设置障碍。

第十条 接受企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审计业务必须由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完成,不得分拆后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委托审计,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采取招标等透明、合理的方式选择一家或者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并事先以一定方式发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公司选择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联合审计的,应当确定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协助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集团审计方案,组织子公司或者所属企业配合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审计费用。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用标准,按照被审计企业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对于上年委托审计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且没有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应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说明理由,并予披露。

为同一企业连续执业5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企业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 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企业改革,需要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等,不得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签定后,企业应当在每年*月*日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向财政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说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选择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委托方式、审计付费标准等情况,并填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详见附件)。

第三章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重点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在委托审计时,对纳入年度会计报表合并(或汇总)范围的子公司必须全部委托审计。

对子公司所属企业,或者个别行业性企业集团所属五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由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有关重要性的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个别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对于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其审核后汇总的年度会计报表可以不再委托审计。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对注册会计师为审计会计报表所需的年度内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方法、重大购销合同、重大投资及融资合同、资产重组与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或者审批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提供,不得隐瞒或者随意编造。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施审计,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情况及其主要债务人,坏账处理及坏账准备提取办法;

(二)存货计价方法和存货跌价准备提取办法,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

(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主要内容、摊销办法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项目、持股比例、核算方法和减值准备提取方法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

(五)固定资产主要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六)在建工程主要项目及其投资情况,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七)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内容、账龄3年以上数额及主要债权人;

(八)应交税金的税种、税率及其本年发生额、年末余额,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九)出口退税申报及其结果,享有税收返还、减免政策以及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十)从事证券、期货、外汇交易业务占用资金、当年损益的确认和浮动盈亏情况;

(十一)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事由、金额以及本年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十二)提供担保、未决诉讼或仲裁等或有事项;

(十三)企业资产或者债务重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实施情况,及其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

(十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以及住房、医疗、养老制度建立、实施情况和职工内部退养状况,及其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

(十五)主管财政机关或者委托人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前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应当向审计本年度会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阐述年初数的调整事项,或者本年度采纳审计意见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前期审计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当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财务、税务、会计等处理失当或者差错,应当及时提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

注册会计帅在审计中,对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特别是本规定第十九条列明的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存在异议,或者企业已编制的会计报表未按审计意见调整,或者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提供所需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不予配合,导致年度会计报表不能如期正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在审计报告中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合并、分立、改组、改制、高层管理人员收购及其报酬分配制度、职工住房、医疗、养老等制度改革,应当提供企业改革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具体实施方案。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产与财务、税务、会计处理等规定及其对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对企业披露企业改革事项不充分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经营决策、业务流程、资金收付、成本控制、损失核销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注册会计师对于注意到的影响企业资产安全或者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有关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企业集团公司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的详细资料,包括合并工作底稿、关联交易核对资料、集团内部统一会计政策调整资料、合并抵销事项以及前一年度合并抵销资料。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集团的合并范围、合并抵销事项及其抵销方法,审验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合规性。

第二十七条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出具审计报告。企业不得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意见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协调参与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实施总体审计方案,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同时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并承担审计责任。

接受集团公司委托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密切配合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并实施总体审计方案,就承担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应当提供审计情况说明。审计情况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受委托审计的企业范围;

(二)前期审计差异调整情况;

(三)本年度审计未调整事项;

(四)本年度审计不确认事项;

(五)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说明或者恰当反映的其他事项。

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情况说明中,还应当列明参与企业集团联合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

第三十条 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应当汇总反映各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审计情况。

子公司会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总的审计报告时,应当考虑对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构成的影响程度,并决定总的审计报告应当采取的类型。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连同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企业投资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20日之前。纳入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或者所属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由集团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主管财政机关经过审核,应当责成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规定,改进财务管理或者调整账务。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陈述有关年度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主管财政机关可视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或者对企业进行会计整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财政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备案的资料和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更改委托审计:

(一)委托审计的主体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二)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导致审计计划不能完全实施的;

(三)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将承揽的审计业务分拆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充分理由,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将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内容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七)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履行业务约定书,导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披露事项严重缺失,或者存在重大信息偏差的。

第三十六条 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对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事项披露不全的,或者审计报告组成内容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退回企业,同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补充审计。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委托审计,或者在审计过程中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或者不给予有效配合,导致注册会计师不能有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影响审计报告的出具及其使用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重新实施审计,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主管财政机关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企业应当自主管财政机关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

企业执行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理决定,需要增加审计费用的,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可以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不委托或者拒绝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提供虚假的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和文件;

(三)在审计中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妨碍注册会计师执业;

(四)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不实或者虚假的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一经查实,可予以通报谴责:

(一)低价承揽业务导致不能完全实施审计程序的;

(二)将审计业务分拆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三)超出审计能力承揽业务导致不能按期完成审计计划的;

(四)提供的审计报告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组织开展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向全社会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监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者泄露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篇: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企业会计报表质量,加强和改进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根据《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关于依法实行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第三条规定的特殊行业企业以外的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以下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暂不实行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一)继续保留或者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军工企业(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

(二)监狱劳教企业、边境农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垦区所属农业企业。

第四条 企业承担国家物资、粮食、棉花及副食品等储备业务的,其特准储备物资和特准储备资金以及享有特殊政策的相关业务执行情况,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结果为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的会计报表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的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审计业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 企业委托审计,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的决定进行委托。

企业集团所属全资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托。

尚未实行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以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的企业为单位,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9月底之前委托或者变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并与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审计的范围、内容、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收费金额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并为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

企业必须根据拥有的资产规模、子公司数量及其地区分布和业务特点,选择具有相应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经验、审计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何单位不得排挤、限制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除企业集团公司外,不直接支付审计费用的任何部门、机构,不得要求或者授意企业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给企业委托审计设置障碍。

第十条 接受企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审计业务必须由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完成,不得分拆后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委托审计,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采取招标等透明、合理的方式选择一家或者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并事先以一定方式发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公司选择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联合审计的,应当确定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协助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集团审计方案,组织子公司或者所属企业配合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会计报表审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审计费用。

企业会计报表审计费用标准,按照被审计企业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对于上年委托审计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且没有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应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说明理由,并予披露。

为同一企业连续执业5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企业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 企业在审计内实施企业改革,需要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等,不得将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签定后,企业应当在每年*月*日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向财政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说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选择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委托方式、审计付费标准等情况,并填报《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详见附件)。

第三章 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重点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在委托审计时,对纳入会计报表合并(或汇总)范围的子公司必须全部委托审计。

对子公司所属企业,或者个别行业性企业集团所属五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由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有关重要性的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个别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对于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其审核后汇总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再委托审计。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对注册会计师为审计会计报表所需的内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方法、重大购销合同、重大投资及融资合同、资产重组与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或者审批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提供,不得隐瞒或者随意编造。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对企业会计报表实施审计,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情况及其主要债务人,坏账处理及坏账准备提取办法;

(二)存货计价方法和存货跌价准备提取办法,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

(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主要内容、摊销办法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项目、持股比例、核算方法和减值准备提取方法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

(五)固定资产主要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六)在建工程主要项目及其投资情况,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七)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内容、账龄3年以上数额及主要债权人;

(八)应交税金的税种、税率及其本年发生额、年末余额,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九)出口退税申报及其结果,享有税收返还、减免政策以及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十)从事证券、期货、外汇交易业务占用资金、当年损益的确认和浮动盈亏情况;

(十一)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事由、金额以及本年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十二)提供担保、未决诉讼或仲裁等或有事项;

(十三)企业资产或者债务重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实施情况,及其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

(十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以及住房、医疗、养老制度建立、实施情况和职工内部退养状况,及其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

(十五)主管财政机关或者委托人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前一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应当向审计本会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阐述年初数的调整事项,或者本采纳审计意见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前期审计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当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财务、税务、会计等处理失当或者差错,应当及时提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

注册会计帅在审计中,对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特别是本规定第十九条列明的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存在异议,或者企业已编制的会计报表未按审计意见调整,或者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提供所需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不予配合,导致会计报表不能如期正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在审计报告中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审计内实施合并、分立、改组、改制、高层管理人员收购及其报酬分配制度、职工住房、医疗、养老等制度改革,应当提供企业改革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具体实施方案。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产与财务、税务、会计处理等规定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对企业披露企业改革事项不充分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经营决策、业务流程、资金收付、成本控制、损失核销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注册会计师对于注意到的影响企业资产安全或者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有关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企业集团公司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的详细资料,包括合并工作底稿、关联交易核对资料、集团内部统一会计政策调整资料、合并抵销事项以及前一合并抵销资料。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集团的合并范围、合并抵销事项及其抵销方法,审验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合规性。

第二十七条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出具审计报告。企业不得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意见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协调参与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实施总体审计方案,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同时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并承担审计责任。

接受集团公司委托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密切配合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并实施总体审计方案,就承担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应当提供审计情况说明。审计情况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受委托审计的企业范围;

(二)前期审计差异调整情况;

(三)本审计未调整事项;

(四)本审计不确认事项;

(五)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说明或者恰当反映的其他事项。

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情况说明中,还应当列明参与企业集团联合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

第三十条 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应当汇总反映各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审计情况。

子公司会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总的审计报告时,应当考虑对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构成的影响程度,并决定总的审计报告应当采取的类型。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连同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按规定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企业投资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企业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20日之前。纳入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或者所属企业,其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由集团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主管财政机关经过审核,应当责成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规定,改进财务管理或者调整账务。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陈述有关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主管财政机关可视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或者对企业进行会计整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财政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备案的资料和报送的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加强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更改委托审计:

(一)委托审计的主体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二)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导致审计计划不能完全实施的;

(三)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将承揽的审计业务分拆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充分理由,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将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内容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七)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履行业务约定书,导致企业会计报表披露事项严重缺失,或者存在重大信息偏差的。

第三十六条 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对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事项披露不全的,或者审计报告组成内容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退回企业,同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补充审计。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委托审计,或者在审计过程中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或者不给予有效配合,导致注册会计师不能有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影响审计报告的出具及其使用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重新实施审计,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主管财政机关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企业应当自主管财政机关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

企业执行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理决定,需要增加审计费用的,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可以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不委托或者拒绝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提供虚假的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和文件;

(三)在审计中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妨碍注册会计师执业;

第三篇: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工作与咨询活动,其目的是为组织增加价值并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它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价,提高其效率,从而帮助实现组织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五条 审计科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主要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条 内部审计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主要领导的要求实施审计。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虚假资料,拒绝审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领导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造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 对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矿主要领导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3)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4)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5)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6)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青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2)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实施。(4)检查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5)检查有关的计算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矿主要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建议追究责任。

四、审计的任务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职业化。

第十三条 根据集团公司、运河煤矿各项规章制度,严把经济运行关,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规范企业经营活动、改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五、内部审计的范围

第十四条 对与煤矿经营活动有关的事项进行事前审计、事中跟踪监督、事后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1)各类支付款项发票的事前审计。(2)物资采购价格的调研审计与确认。(3)外委工程合同的审计。(4)煤炭销售价格的审计。

(5)外委工程、物资采购预算审计。(6)外委工程决算、结算审计。(7)外委工程质保金的监督与审核。(8)物资质保金的监督与审计。(9)报废物资的鉴定审计。

(10)参与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的审计。(11)药品采购计划价格审计与确认。(12)监督废旧物资处理及相关手续的办理。(13)对外修设备、配件价格进行监督审计。(14)监督落实物资价格变动情况。(15)购臵物资厂家资质的确认。

(16)参与各类有关经济内控制度的制定、完善与检查。(17)参与物资采购招标活动。(18)参与经济活动分析。(19)其他相关职能工作的处理。

六、内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在有些情况下,为了进一步跟踪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还要开展后续审计。内部审计根据职责范围和矿主要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对审计项目按必须的程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各类发票的审计程序见附件)。

第十六条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制订方案,然后向被审计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3 F1之后由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矿长。

七、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作出判断。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企业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所做审计报告应客观地反映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妥善处理企业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八、建设项目审计(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二)招标审计

第三条 根据集团公司[202_]34号文件规定,外委建设项目采取招标方式。招标后由负责招集人员进行汇报会签“经济合同审查流程表”,严禁未立项、未招标、未签合同而先施工的现象发生;对于不按矿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者,审计科不予签订“经济合同审查流程表”。

1.招标审计应依据的主要资料(1)招标文件。(2)招标答疑文件。(3)标底文件。(4)投标保函。

(5)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6)投标澄清文件。(7)开标鉴证文件。(8)评标记录。(9)定标记录。(10)中标通知书。(11)合同。2.事前调研

(1)对若干家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主体资格、注册资本、经营状况、技术装备、业务能力、经营信誉、企业业绩及服务等情况进行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优势风险分析,筛选3家以上拟邀请投标人向矿主要领导汇报,参加调研人员对调查报告 的真实性、可靠性、适用性负责。

(2)价格调研。对单项工程所需物资、金额较多或不确定等情况,应单独调研价格;对乙方所供材料价格有疑义的,审计科可再次调研。

第四条 招标准备。

招标前,负责组织招标的部门负责人应先组织矿人员召开准备会,介绍招标内容、预算、立项、审批情况,使到会人员心中有数。为了保密,从准备会到招标会结束,人员不得离开会场或使用手机。

第五条 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审计。

(1)检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必要条件。(2)检查招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采用邀请投标方式时,确定是否有3家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3)检查是否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

(4)检查是否存在因有意违反招标程序的时间规定而导致 的串标风险。

第六条 招标文件及标底文件的审计。

(1)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达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

(2)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达招标的实质性要求。(3)检查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4)检查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法人代表签章是否齐全,有无存在将废标作为有效标的问题。第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

(1)检查开标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2)检查评标标准是否公正,是否存在对某一投标人有利对其他投标人不利的条款。

(3)检查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低于标底的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4)检查中标人承诺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否先进,是否有利于保证质量、加快速度和降低投资水平。(5)检查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6)检查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悖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八条 招标审计主要采用观察法、询问法、分析性复核法、文字描述法、现场检查法等。(三)工程造价审计

第九条 工程造价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工程造价审计的目标主要是检查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计发现某些材料高于市场价格3%以上者,有权将调研情况报合同管理办公室,合同管理办公室要将落实情况反馈给审计科。1.工程造价审计应依据的主要资料

(1)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过的概算和预算。(2)有关设计图纸和清单。(3)工程招标文件。(4)合同文本。(5)工程变更文件。2.工程造价审计主要内容(1)设计概算的审计。(2)施工图预算的审计。(3)合同审计。

(4)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审计。(5)工程结算的审计。第十条 竣工验收审计。

竣工验收审计是指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活动。竣工验收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竣工图。

(3)施工图设计及变更洽谈记录。

(4)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5)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6)施工合同。

(7)技术资料和技术说明书。(8)竣工决算。(9)现场鉴证。(10)隐蔽工程记录。

(11)经矿长批准的设计变更通知。(12)工程结算资料清单。(13)材料品牌、价格确认资料。(14)材料、设备合格证及实验报告。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审计的主要内容 1.验收审计

(1)检查建设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包括环境验收规范、防火验收规范等。

(2)对于委托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检查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有关资料。

(3)检查承包商是否按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4)检查对隐蔽工程的特殊环节的验收是否按规定做了严格的检验。

(5)检查建设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6)检查保修费用是否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控制。2.试运行情况的审计

检查建设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试运行情况,对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3.合同履行结果的审查

(1)合同履行结果审计。审计承包商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有无意外发生,质保金的支付是否组织相关部门复验。对未复验的,概不审计质保金的支付。

(2)审计方式。为加强审计透明度,采取内审、外审相结合的方式,单项工程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送集团公司审计,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3)审计时间。从接到齐全的竣工决算之日起审计时间为:20万元以内的,5日内完成审计;50万元以内的,l0日内完成审计;50万~l00万元的,l5天内完成审计;100万元以上的,20天内完成审计。资料不齐全、无领导批准的项目不予审计。

九、物资采购审计(一)总则

为了规范物资采购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物资采购审计的目的是改善物资采购的质量,降低采购费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价值的增加及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物资采购审计是对物资采购全过程实施的监督和评价,是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的融合。物资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物资采购内部控制、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采购招标、供货商选择、采购质量、物资保管、结算付款以及物资采购期后事项等。第三条 物资采购审计可以采取项目管理式审计和过程参与式审计两种模式,过程参与式审计由内部审计人员参与监督物资采购的全过程,实现物资采购审计的日常化。(二)物资采购过程审计 第四条 采购计划审计。

对采购计划中所列物资价格、采购方式和供货商选择等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审计。1.采购计划的可靠性

采购计划的编制是否与生产计划、物资库存控制计划和资金供应计划相协调,是否符合组织的存货政策、采购政策和资金管理政策。

2.采购计划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计划提报是否经物管部门核实物资库存;重要的、技术性较强的是否组织技术专业人员论证;生产急需的紧急物资采购是否在规定日补齐并办理有关手续。3.采购计划所列价格的合理性

(1)对于招标进矿重复购臵的物资,如价格未发生变化,则以上次成交价格为依据。如市场发生变化,遇价格下降时随时下调;如价格上升,由物资采购科填写价格比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审计科,上调比率超过5%的要经分管矿领导签字批准。(2)新购物资达不到招标金额采用比价采购的,要填制比价表,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矿领导签字后送交审计科。

(3)采购招标物资价格的输入,以参加人签名、矿领导批准的定标书为依据。(4)招标进入超市的物资,价格的输入以招标价为依据,在一定时间内价格保持不变,严禁低价投标、送货提价。如市场发生变化,遇价格下降时随时下调;如价格上升,由物资采购科填写比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营助理签批后,报审计科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如市场变化较大,建议重新组织招标。4.采购方式选择的合理性

(1)监督招标过程和招标准备是否符合“公开选购、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在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程序、私自与供货商串通、泄露招标信息等情况。(2)审查有关招标书的内容是否完整、严密,有关条款规定是否得到切实遵守。

(3)监督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发布范围是否具有广泛性,参与招标的投标人是否合格。采用邀请招标的,审查接受邀请的投标单位是否具有良好信誉、资质和财务状况,是否邀请至少3个以上投标人参加,采用议标采购方式的,审查所采购的物资是否确实没有供方投标,没有合格投标者,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详细确定规格或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各组织紧急需要,不能预先算出价格等,参加议标的单位是否在两家以上。

(4)审计招标采购的价格是否合理。复验标底价格,对编制标底的工作底稿所载明的物资数量、价格、人工耗费、各项其他费用及税金等进行复核、验算。不能编制标底的招标物资或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可根据市场行情对标的进行合理的价位判断。(5)审计供货商选择的合理性。

第五条 采购申报价格审计。采购申报价格审计是对采购价格申报内容的完整性、价格标准确定的合理性和申报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所进行的审计。

第六条 采购合同审计。采购合同审计是对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完整|生和有效性等所进行的审计。1.采购合同签订的合规、合法性 其主要内容:

(1)审查供货商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2)审查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合规。合同的签订需经市场调查、业务洽谈、合同起草、合同评价、合同执行及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过程。

2.采购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采购合同应包括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格和结算方式、运输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审计人员应审查合同是否包含上述内容。3.采购合同的执行结果

审计合同内容是否得到全面、严格的履行,审查有无合同违约,及违约的原因、违约处理结果等。第七条 物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审计。(1)物资采购应获取的相关资料有采购计划、采购合同、价格比价单、运费单、检验报告单、人库单、退货单、正式发票。(2)物资采购应关注的风险领域有采购方式和供货商改变、票据失真、付款提前或滞后等。

(3)审计内容:审计采购方式执行情况,审查采购部门是否按照采购计划、采购招标确定的采购方式和供货商进行采购。第八条 采购票据审计。

(1)审查物资采购的票据是否齐全。

(2)审查各种票据载明的采购数量、单价、金额、计算是否正确,各种票据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3)审查票据的填写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来源渠道是否正确正规,传递程序是否合规等。

十、外委设备配件维修加工的审计

第一条 设备、配件外修、加工,严格按照济运煤发[202_]45号文件内、外修范围的规定执行,凡属内修范围的不得外修。第二条 外修设备、配件由机电科填制“机电设备配件外委维修(加工)通知单”,经科长签字批准,会同劳资、企管、物资管理科、物资采购科共同鉴定并签名,报矿分管机电领导、矿领导批准后,由机电科分别送往审计科、物资采购科。第三条 物资采购科根据领导批准的“机电设备配件外委维修(加工)通知单”,通过市场调研,对维修金额超过5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的组织招标,5万元以下l万元以上采取议价,汇报矿领导,经批准签订合同审批表、合同。合同要求:要与招标项目相一致,标书要求规范,注明招标维修费所包含内容,附明细清单。

第四条 坚持能拆机鉴定的,先拆机鉴定,在外委通知单上注明所维修、更换配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无条件拆机先招基础维修价的,一是要在合同上注明基础价所包括项目、更换配件名称、价格,二是中间鉴定换配件要二次议价,超过1万元的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 为了保证维修的真实性,保证外修质量,外修设备 配件审计时要提供以下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2)合同或协议、补充协议。

(3)机电设备维修、加工件外委通知单。

(4)机电科收到条,要求收到条上注明发票号,机电科盖章,收到人签名。

(5)机器更换配件明细表(鉴定人员签字齐全)。

(6)旧件回收清单。要求机电科与物资采购科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四篇: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会计报表

一、合并 会计 报表及其合并范围

合并会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 企业 集团为一会计主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合并会计报表主要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或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分配表、合并资金流量表。与企业个别会计报表一样,这些合并会计报表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企业集团这一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并会计报表体系。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当其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时,其母公司都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包括:(1)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2)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3)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对被投资企业虽然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该被投资企业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l)通过与该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3.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二、合并会计报表的作用

合并会计报表能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具有以下方面的作用。

1.提供母公司和子公司经营活动的合并报表。母公司的投资者、债权人和管理者不仅希望了解公司本身的经营情况,也希望知道包括子公司的经营情况,以获得其投资方面的信息。子公司的投资者也希望了解包括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在内的整个集团的经营情况和 经济 实力。合并会计报表可以满足这两方面的需要。否则,他们需花很大的精力去搜集、分析 各个公司的会计报表。

2.提供整个企业集团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在会计期间,母公司和子公司将发生很多交易,其中包括工程承发包、土地转让、材料和产品买卖、劳务供应、应收应付往来款等,这些交易都在各公司的账簿和报表中得到反映,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必须消除各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以免重复 计算 和提供虚假信息。因此,合并会计报表反映了整个企业集团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3.有利于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通过阅读和分析合并会计报表,可使管理当局全面了解整个企业集团的资金来源及其配置情况,以便有效地规划和合理地配置资源,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同时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可合理调整企业集团的各个经营环节,以确保整个企业集团的利润最大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根据各个企业集团提供的信息,可以了解各个产业的经营情况和盈利水平,调整国家产业政策,进行宏观调控。

但是,由于合并会计报表基本上是根据企业集团各个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各个公司经营收支加总编制的报表,混淆了各个公司的权益结构,无法反映各个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各个公司的投资者也无法了解其投资的可*性和安全性。所以即使编制了合并会计报表,也不能忽视各个公司编制的会计报表。

三、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 方法

由于合并会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各个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的,而各个会计报表是 以各个企业为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的总括,它从母公司本身或从子公司本身的角度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进行反映,这样集团内部公司间发生的经济业务,从发生内部间经济业务公司各个会计报表来看,双方都进行了反映,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是以企业集团作为会计主体,这样集团内部各公司间的经济业务就不必在合并会计报表上反映,集团内部交易在各个公司会计报表中重复反映部分要进行抵销,否则,就会虚增合并会计报表有些项目的数额,使合并会计报表反映的信息失真。

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子公司除向母公司提供本身的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1)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同的会计政策;(2)与母公司及与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业务往来、债权债务、投资等资料;(3)子公司利润分配有关资料;(4)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明细资料等。

母公司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子公司进行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并以此编制个别会计报表,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提供基础数据。

对于子公司因本期损益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母公司应计算确定其所拥有的数额,并将其计入本期投资损益,同时按照该数额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母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时,在增加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借记“长期投资”账户、贷记“投资收益”涨户;在减少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借记“投资收益”账户、贷记“长期投资”账户。收到子公司分来的利润时,母公司应作为长期投资减少处理。进行账务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长期投资”账户。

对于子公司因本期损益以外的原因,如接受捐赠、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外币投资折算差额所引起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母公司应计算确定所拥有的数额,按照计算确定的数额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的数额。(1)对于因子公司接受捐赠和对资产进行法定重信增值所引起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母公司应按接受捐赠和确认的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借记“长期投资”账户、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入账。(2)对于因子公司接受外币投资折算差额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在外币折算差额为贷方余额时,母公司应借记“长期投资”账户,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入账;在外币折算差额为借方余额时,母公司应借记“资本公积”账户,贷记“长期投资”账户入账。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一般要先编合并工作底稿。合并入作底槁分设三栏:第一栏为“母、子公司报表金额”栏,按母、子公司分栏列示;第二栏为“调整及抵销数”栏,分设借方、贷方栏,第三栏为“合并报表金额”栏。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一般先编合并损益表(或合并利润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再编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工作底稿编制的程序,通常是:

1.将母、于公司的会计报表各项目的金额填列到合并工作底稿的各个公司报表金额栏内。需要指出的是: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要先统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报表的决算口、会计期间和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如不一致时,应按母公司本身会计报表的决策目、会计期间和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再将调整后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金额填列到合并工作底稿上。

2.在调整及抵销栏内的有关项目填列调整及抵销数。凡属内部往来及内部交易性质的经济业务,均应根据调整、抵销分录,将调整、抵销数填列合并工作底稿有关项目的调整及抵销数栏。需要指出的是:调整、抵销分录,仅是为了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在合并工作底稿中调整、抵销内部往来、内部交易经济业务所作的分录,并不记入各个公司的账上,因而也不对各个公司本身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 影响。同时也不具备连续性,仅对编制当期合并会计报表提供有关项目的调整及抵销数。

3.计算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另行列出。少数股东权益是指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由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所拥有的份额。因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后,这部分权益不属企业集团所有,所以应单设“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另行列出。

4.根据“母、子公司报表金额”和“调整及抵销数”栏数字,计算并填入“合并报表金额”栏。计算时,要根据各项目的性质、余额的借、贷方和调整及抵销分录的借、贷方数进行加减计算:

收入、收益、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合并报表金额为:

母、子公司报表金额合计数+调整及抵销贷方数-调整及抵销借方数成本、费用、支出、损失、资产项目合并报表金额为:

母、子公司报表金额合计数+调整及抵销借方数-调整及抵销贷方数

但对“未分配利润”项目的合并报表金额,应根据编制的合并利润分配表计算的本年年未未分配利润数填列。因为经过调整、抵销母、干公司的收入、收益、成本、费用、支出损失项目后,必然影响集团公司的利润和未分配利润。

5.将合并工作底稿中算出的各项目“合并报表金额”栏数额,填入合并损益表(或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分配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或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分配表和有关资料,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损益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

合并损益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的编制,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个别损益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为基础,在抵销企业集团内部经济业务对下列项目的影响后,合并各项目的数额进行。

1.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经营收入的抵销

内部点交工程已实现对外销售时,应在合并经营收入项目中抵销内部经营收入的数额,在合并经营成本项目中抵销从分公司验收工程所发生的工程款(即分公司内部经营收入)。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经营收入”项目,贷记“经营成本”项目。

内部点交工程尚未实现对外销售时,应在合并经营收入项目中抵销内部经营收入的数额,在存货(在建开发产品)项目中抵销内部点交工程所包含的未实现的内部经营利润及税金,在合并经营成本项目中抵销内部点交工程的成本。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经营收入”项目,贷记“存货”项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抵销)和“经营成本”项目。

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构件销售利润的抵销

内部销售构件尚未用于商品房实现对外销售时,应在合并其他业务利润项目中抵销内部销售构件的利润,在存货(库存材料)项目抵销内部销售构件所包含的未实现的内部销售构件的利润。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其他业务利润”项目,贷记“存货”项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抵销)。如构件已用于商品房实现对外销售时,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其他业务利润”项目,贷记“经营成本”项目,抵销内部销售构件的利润。

3.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发生的投资收益,应与其相对应的利息支出相互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投资收益”项目,贷记“财务费用‘等项目。

4.对于全资子公司,应将于公司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资本公积项目、盈余公积项目和母公司损益表、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与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提取盈余公积(或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应付利润(或应付代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项目相

互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投资收益”、“年初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域“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项目,贷记“长期投资”、“提取盈余公积”(或“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域“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项目。在上述抵销分录发生差额时,其差额应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当上述抵销分录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时,应贷记“合并价差”项目;当上述抵销分录借方发生额小于贷方发生额时,应借记“合并价差”项目。

第五篇: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结合我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同经济改革相结合,为经济改革服务。我厂设立的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过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改革健康发展。

第三条遵照审计法规,我厂审计机构在厂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四条我厂审计机构和人员本着首先维护国家利益,同时维护本厂合法经济权益的原则,公允地证实本厂财务履行情况。

第五条我厂的审计业务受总公司审计室领导,同时受地方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厂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审计工作的任务

第六条监督检查我厂财务、运销、物资、劳资、计划等经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的情况,以促进部门、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纪,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第七条监督、检查和评价我厂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有执行情 1

况,着重监督检查厂内所属部门和单位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明确划分权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

2、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空白凭证必须办理签证手续并予核对。

3、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财物安全。

4、所有业务处理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5、建立一套适合于企业生产特点的成本会计制度。

6、审计人员调动或轮训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作出交接记录,签证备查,实行监交制度。

7、根据厂内经济责任制,作出衡量、考核成绩和效果的标准。

第八条参与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制订,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财务、成本决策进行审计,审计终结后签字盖章,写出审计报告。

第九条根据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的审计制度、专业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经济活动、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收支、财务处理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对侵占国家资财、行贿受贿、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投机倒把等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

第十一条参加本厂研究经营方针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会议,参与

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十二条向厂部领导和总公司审计室编报工作计划,报送报表和工作报告。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工作制度和档案制度。

三、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编制、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送厂领导和总公司审计室。

第十四条审计前的准备工作;确定审计对象(或被审单位),制定审计方案,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的人员名单。审计方案经厂领导批准后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单位。被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审计过程中,必须编写工作底稿、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

第十六条审计终结阶段,应对审计事项和结果提出审计报告。报告应附有经过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或有关单位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报送厂领导审定,重大事项审计报告须经上级审计部门审计审定。审定后将报告副本和决定通知被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审计结论和通知下达后,审计部门应督促被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九条被审单位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针对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的结果应报告厂领导和审计部门。如对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部门申请复审。上级审计部门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作出最终结论。复审期间,原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四、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二十条检查本厂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计划、账目、报表、凭证、业务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财产和物资管理情况;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提拒绝、隐匿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二条对拖延、推诿、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提请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并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权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或报告本厂重大事项的情况和问题。

五、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厂审计室,是厂长直接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全厂内部审计工作。

独立核算的单位审计机构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有专人负责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要选配或聘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并具有审计专业、财务专业和管理知识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较

高的人员担任,其中应有适当数量的会计师、经济师和工程师等业务骨干。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第二十七条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计划、财务、技术、劳资等部门的有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人员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任何人不准打击报复。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厂内,并报总公司审计室备案。

第三十条本条例与国家的审计法规不符时,应以国家有关审计法规为准。本条例由审计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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