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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如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编辑:寂静之音 识别码:13-975455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5 18:01: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人大常委会如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人大常委会如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曲国良

观点提示: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要精心选择议题,把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选为重点议题;要深入进行专题调研,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要形成高质量的审议意见,它是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的终端性、核心性环节,它的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强,质量高,监督才有可能收到好的效果;要注意跟踪监督,人大监督工作要有一种反复抓、抓反复的理念,有些事情不是听取审议一次专项工作报告就能奏效的,还需要连续督促。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监督方式之一。对于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能力,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意义重大。对此,笔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阅读了一些相关材料,作了一些思考。

重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其实效性

依法监督是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首要职责,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又是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首要形式。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共规定了七个方面,其中前四个方面是经常性的监督工作,即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把这四种经常开展的监督工作相比较,会发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同时具有三个特点——适用范围广,除已有例行性监督的决算、预算、计划、审计事项之外,“一府两院”各项工作都可以列入听取审议范围,可充分反映人民群众利益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使用次数多,明显多于性质相近的第二、第三方面;针对性、选择性强,没有固定的议题,可根据实际确定,避免一些程序性的安排,降低监督成本。重视监督工作,需要高度重视提高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

以往的工作中,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容易搞虚,原因是多方面的,人大常委会应该根据现有的背景条件,尽量使监督工作收到应有的实效。把监督工作做实,至少应从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工作过程和工作效果都要做实,过程实才能效果实。二是监督方的工作和被监督方的工作都要做实。例如被监督方形成专项工作报告,应该有规范,应该实事求是,应该成为一个自我总结、自我策划、自我提升的过程,而不是片面听取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三是监督的实效既要着眼于当前具体问题的解决,又要追求具有长远意义的制度安排。也就是不仅要有让群众很快能看到的实效,也要有积极的辐射和延续效应。

增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效

要精心选择议题。选择议题不仅仅是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起点,更重要的是它体现着人大常委会想要干什么。这与想要怎么干同样重要,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说,它决定着怎么干的效果。所以,选择议题要十分慎重。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各地实践经验,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应把握住三点:一要选择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而不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无足轻重的事情。不仅要选择重大问题,最好还是党委、“一府两院”和人民群众共同关注的问题。这样才能统筹兼顾,才便于监督工作顺畅进行,收到实效。二要选择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重大问题。一般而言,任何社会矛盾的解决,都有待一定的条件和时机。吉林市经济总量不足,有不少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矛盾、推进工作既要有积极态度,又要有科学精神,应该区分情况,循序渐进。人大常委会选择监督议题也应如此。那些应该解决但暂时不具备条件无力解决的问题,不宜选作监督议题,否则难免无功而返。三要选择容量适中的重大问题。就是说,一个议题包含的内容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当前主要应防止题目太大。一个议题包括的内容过多,限于时间和精力,审议和处理都难以深入。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所谓有计划,应该包括对一个重要问题进行适当拆分,今年听取审议这个侧面,明年听取审议另

一个侧面,而不是一次包揽过多。这就要求在选择议题的过程中对其容量的大小做到心中有数,并且把具体想听什么的打算告知报告方。

要深入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监督法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从实践情况看,事先搞好专题调查研究十分必要。首先,这是监督工作自身的内在要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一种监督形式。监督本身就包括调查的内容,因为要达到推动工作的目的,必须首先了解情况。情况掌握得全面、深透,才有可能提出中肯的审议意见,才有可能起到促进作用。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时,对报告之外的情况一无所知,甚至对其中的一些专业表述不能理解,就没法深入审议,只能说一些空话套话,使审议流于形式。其次,深入调研是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业结构和知政情况决定的。组成人员不论是驻会的还是不驻会的,都没有直接参与“一府两院”的工作,无论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什么样的阅历,面对要审议的各种专项工作,从人员和议题两个总体上说,都很难称得上内行和知情。要提出高质量的审议意见,必须有目的地开展专题调研。调研不仅是了解当地的情况,也包括了解外地的成功经验;不仅限于了解情况,也包括通过文献学习研究政策和专业。要通过调研,争取使部分组成人员在信息量、知识量和思考力上至少不低于被监督者的水平,进而取得话语权。要形成高质量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是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的终端性、核心性环节,它的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强,质量高,监督才有可能收到好的效果。为此,在常委会审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要有层次。委员们的发言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常委会的意见,因此要认真准备、深入思考,力求使发言准确、全面、深入、鲜明,有监督价值;不能把它等同为一般的学习讨论发言,信口开河,离题万里。

二、审议之前,要安排重点发言人,形成发言材料。笔者认为,相关常委会副主任或工委主任作重点发言人为宜。准备重点发言材料要充分运用专题调研成果,并要认真阅读“一府两院”提前送交的工作报告,以便事后整理形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时有基本底稿。

三、对专项工作的评价要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应该高度概括地说明所付出的努力,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要抓住关键环节,力求具有创意性和可行性。创意来自民智,来自调查研究,观念、思路或方法上有创意,对推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相对本地实践过程而言,推广应用外地的经验也带有创新的性质。可行性是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符合实际,符合规律。口号式的大话、原则性的要求,即使不错,但也没用。按照法律规定,人大行使国家权力是只作决议决定,而其自身并不执行。自身不执行不意味着决议、决定包括审议意见可以忽略操作性。实践证明,要提高实效,审议意见不宜对一些小事过于具体,但对一些大事则应该具体一些,针对性强一些。这样才便于“一府两院”操作,才能见到相应的效果。要注意跟踪监督。党政机关开展工作有一种反复抓、抓反复的理念。人大监督也应该这样。有些事情,不是听取审议一次专项工作报告就能奏效的,需要连续督促。这不仅要关注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还要像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那样,连续三四年抓一个议题,不见实效不放手。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到,要使该项监督工作取得实效,人大需要下很多工夫,所谓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要不断地充实提高自己,以具备较高的监督能力。

第二篇: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202_年10月16日绥化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实施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来源从下列途径中确定: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在调查研究和组织代表视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常委会受理涉法涉诉控告、申诉、检举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行政执法单位、中省直部门和司法机关测评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三条

“一府两院”可以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第四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与相关专门委员会、相关办事机构和“一府两院”沟通协调,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拟定下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草案),提请十二月初的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五条

计划(草案)包括专项工作报告的重点内容、时间安排、报告机关以及负责督办落实此项工作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相关办事机构。

第六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对临时需要列入专项工作报告议题计划的,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相关办事机构提出建议,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与“一府两院”沟通协商后,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包括:

(一)对工作的总体评价;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三)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四)认为应当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相关专门委员会或相关办事机构,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将调查研究报告或视察报告,连同汇总的各方面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一府两院”应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应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委会;其它事项应经主管副市长向市长汇报同意,由主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委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经院长、检察长主持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讨论通过,由院长、检察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委会。

第十五条

专项工作报告应针对突出问题,体现内容专项性的特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作成绩;

(二)自身查找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成因;

(三)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

“一府两院”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相关专门委员会或相

间一般限定在十分钟内,再次发言的时间一般限定在五分钟内。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专题发言制度。常委会可就相关重点问题,安排组成人员作专题发言,以增强审议的深度。专题发言人建议人选,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相关办事机构协商提出,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专题发言人应形成简要书面发言材料,发言后交给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审议意见卡制度。审议意见卡由常委会办公室制作,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须将审议意见填写在《审议意见卡》上,出席会议时交给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整理审议情况和审议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多数不满意的,常委会可以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下次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重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补充报告或重作的报告多数仍不满意的,常委会应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专门委员会、相关办事机构应在常委会会前形成审议意见(草案)。审议意见(草案)的内容和格式为:

(一)总体评价部分。包括主要工作成绩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二)提出意见部分。针对工作重点、难点和倾向性问

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基本情况;

(二)解决问题取得的成效及工作措施;

(三)落实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四)下步工作意见。

第三十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报告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表决。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满意的,视为通过。未获通过的,报告机关应加大整改力度,并在四个月内再次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再次报告仍未获得通过的,由常委会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和部门须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一府两院”关于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相关办事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下次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下次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常委会办公室将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多数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以责成相关专门委员会、相关办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或依法提出质询案。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决

第三篇: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讨论稿)

(202_年月日xx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为进一步规范报告程序,提高审议质量,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人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反映的问题确定:

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㈣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㈤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㈥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四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五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六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剖门负责人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须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进行跟踪监督,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由常委会表决。是否提请常委会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xx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XX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

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_年 月 日XX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公开、集体行使职权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县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和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民主法治建设、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条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选题,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由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每年的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一个-1-

月内负责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组织执法检查的工作委员会提出;

(二)县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提出;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

(四)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调查研究的工作机构负责提出;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

(七)“一府两院”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根据“一府两院”的建议和拟报告的内容,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

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应当包括题目、报告该项工作的机关或职能部门和建议安排听取的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各工作委员会的议题建

议和意见,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经与各工作委员会充分协商、科学论证、综合平衡后,拟定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草案。

第六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拟定的计划草案,应分别提请主任会议、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然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各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及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通知有关机关。报告机关因特殊情况拟调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时间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向主任会议提出。

第八条未列入计划,因特殊情况,县人大常委会需要听取和审议的,或者“一府两院”临时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九条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工作机构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进行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协助、密切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活动。

第十条 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

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视察、专题调查组整理,并形成视察或调查报告,交由主任会议审议,并根据修改意见,修改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参阅。

第十一条“一府两院”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送交县人大常委会视察、专题调查组征求意见。县人大常委会视察、专题调查组应当在收到专项工作报告的五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一府两院”。

县人大常委会临时安排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不适用前款时限规定。

第十二条报告机关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文稿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工作委员会。报告机关不能如期送交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第十四条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视察、调查报告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认真深入的审议,客观公正的评价,肯定工作成绩,指出

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对涉及到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转交“一府两院”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可以列为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的依据。对涉及法规方面的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和其他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邀请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县人大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满意、不满意”两个档次,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测评结果应由主持人当场公布,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满意度测评标准:凡“满意”票得票率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70%以上的(不含70%),评定为满意,即获得通过;凡“不满意”票得票率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30%的(含30%),评定为不满意,即未获得通过。

第十九条获得通过的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认真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未获得通过的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按照审议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并在半年内再次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再次报告内容应当回应整改情况。

再次报告仍未获得通过的,县人大常委会应责成报告机关就该项工作进行认真研究、总结,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整改,并对相关部门的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对属于垂管的部门和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应将审议意见转交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形成、办理及督办等按照《甘泉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评议意见办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驻甘垂管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浅析听取和审议

浅析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

曾喜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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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主要表现在人大的所有监督都是遵循一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的。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的经常性监督工作之一,有其严格的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

一、听审专项报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是我国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所运用的最经常、最普遍的方式,也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92条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110条、128条、133条规定了地方“一府两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两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其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但向其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是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所必须条件,而在“一府两院”的组织法中则相应地进行了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组织法第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今年实施的监督法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从第8至14条,针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基本原则、议题来源途径和程序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在实体权利和程序规范上的重要法律依据。从以上规定来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工作报告。二是专项工作报告。

二、听审专项报告的 “三条基本原则” 和“两个议题来源”

监督法第3至7条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原则进行了总体规定,主要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基础上集体行使职权、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坚持监督公开等五项基本原则。而监督法第8条则专门对听审专项报告的原则进行了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三条基本原则。一是重大问题原则。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问题。”哪些是重大问题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之一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而监督法则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监督职权时,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工作的大局;要关注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问题,要抓住社会普遍关注的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问题。总之,人大监督要善于“抓大放小”,而大问题的标准应该既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同时也要切合当地实际,因为有些重大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和变动性等特点,坚决杜绝“一刀切”,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是计划原则。人大监督最大的特点是集体行使权力,与行政首长负责制具有根本区别,各项工作不仅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还有时间和空间的要求,所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要有计划有安排,但只能是计划,不适合制定出五年或几年的规划。有了计划,工作就有了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步骤,就可以协调各部门的行动,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的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对“一府两院”也有较强的约束和督促作用,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反之,则容易干扰“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甚至让他们无所适从。三是公开原则。政务要公开,司法要公开,党的十七大要求党务也要逐步公开,人大的监督工作同样要求公开。监督公开制度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参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宪法同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从这个意义上看,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应当将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使人民能够熟悉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的情况。实行监督公开,对于促进国家机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保证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计划、报告原文及其它内容向社会公布,充分表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人民的知情知政权,真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人大的监督权力在接受人民的监督同时,也使得人大常委会更加紧密地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当然,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否到位,人民满意不满意才是衡量的标准,对人民公开也就成了必然。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确定主要有两大来源。一是根据各方反映的问题确定议题。监督法第9条第1款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六条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这六个方面的问题总体上来说是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坚持实践的选择,为增强监督实效积累的宝贵经验。人大代表本身就具有广泛性,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群体的呼声和要求他们都有切身感受,能够反映出人民群众面临的真实情况和问题;人民来信来访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能直接地反映行政和司法机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突出问题;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中也能够了解到许多突出问题。从这些渠道反映的问题中选择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是提高监督质量的前提。二是根据“一府两院”的要求确定议题。监督法第9条第2款规定“一府两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说明“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不能总是处于被动状态,也可以主动要求。这样可以通过权力机关发现自身工作中的不足,既能进一步推动该项工作,还能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检验该项工作的成效,进而取得支持和帮助,也可以由此作为桥梁,通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加强沟通和了解,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当然确定议题的来源还有很多其它方式,如根据需要可以主动向社会公开征集议题,但法律明文规定的只有前面两个来源,这只是依照法律原则可以进行探索和实践的方式之一。

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基本程序

监督法既是一部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实体法,也是一部规范人大常委会监督行为的程序法,具有很强的政治性、针对性。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中强调计划、专题调研、征求意见、回应修改、审议、通报、公布等繁琐的步骤,表明该项工作向所有参加者开放,当事人都有表达意见的机会,最后整合各方意见为一个结果,这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行使监督权的机制,其目标是为了有利于增强人大监督的民主性和权威性。根据监督法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及多年工作实践,其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主要阶段的工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选定议题。选择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是最基础的工作,根据上文分析的重大问题和“两个来源”等原则加以确定,符合监督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总之,应努力把握时代脉搏,关注民生,对待重大问题做到“少一事不如多一事”,对“一府两院”的日常工作做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二)确定并公布计划。一是报送计划。常委会办事机构以及“一府两院”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常委会下一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均应在上年年底以前确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也应在这个时间完成,并向常委会报送。二是研究计划。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对所收集的有关议题建议汇总、整理和分析,在每年12月底前拟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草稿,提供给委员长会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三是印发计划。常委会办事机构对经过研究通过的计划,应该用文件形式刊发,及时发送到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四是公布计划。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通过以后应在一星期左右予以公布为宜。可以在媒体上公布,也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布,一般应该全文公布。公布的文稿应该由常委会秘书长或者其他指定专人审定签发,具体过程则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承办。但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例会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第69条和103条规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把上一的工作总结和下一的工作计划打算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由大会审议和通过。这个工作计划里就应该包涵了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而且这些内容也是全体代表进行审议的内容之一,实际上是向出席代表和列席代表征求意见的一个过程,在程序上还存在一个调整的可能。

(三)制订工作方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因此一年至少召开六次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数量不少,每一项工作从启动到结束需要费时几个月,甚至更长,相关活动有时间先后的具体要求,所以确定在哪次常委会上报告哪一个专项工作既要有计划和安排,还要有较详细的工作方案。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等法律立法精神的要求,活动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几项主要内容:一是指导思想。必须明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目的之所在,及其开展该项工作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这样才能正确把握工作的方向。二是组织领导。总体应该是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各自分工承办具体工作。三是主要内容。专项工作已经是较具体的议题,但还应根据工作目标设定具体要了解的重点内容。一般包括开展工作的情况、存在的困难和突出的问题、解决的对策和建议等内容。四是时间、方法和步骤安排。即对该项工作的前期准备、形成报告、听审报告和整改落实等全过程的时间安排、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步骤作出规定,也是常委会承办机构和“一府两院”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共同执行的核心内容。五是其他情况。主要是对开展该项工作的总体原则及相关问题提出要求。

二、形成报告阶段

根据监督法第10至12条的规定,形成报告的过程既有常委会承办机构的工作,也有汇报部门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依照监督法第10条的规定,常委会可以对相关议题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但这属于酌定环节并非法定环节,是否进行视察或调研应视情况而定。只是开展视察或调研,可以充分了解“一府两院”该项工作的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有助于在听取和审议该项工作报告时,更加有针对性地提出批评意见和改进的建议措施,提高审议的质量。总之,就是常委会承办机构根据方案安排,依法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真实情况,收集各方意见并进行整理汇总的过程。二是反馈和交换意见。监督法第11条规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一府两院”应当在专项工作报告中对经过汇总的意见作出回应。通过这个环节,一方面报告机关还可以提前进行整改,以备下一步面对常委会审议时做好回答的准备;另一方面,要求经过认真研究后在报告中作出回应,能够使报告机关在报告中更加主动地检查自己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有利于取得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认可。三是征求对报告的建议意见。监督法第12条规定“一府两院”应当在会议前二十日,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目的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初步的考察,向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出意见,保证提到常委会会议上的专项工作报告达到基本要求,尽量避免双方认知要求的差距扩大,最终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该项工作。四是提前将正式报告送交至常委会。监督法第12条规定“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会议前十日送交人大常委会。对时间的要求是工作程序的重要内容,属于强制性规定,报告机关必须认真执行。

三、听审报告阶段

该阶段是核心环节,直接决定审议的效率和质量,具体工作概括为四个关键字。

第一个是“看”字。监督法第12条规定,会议前七日要将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目的是让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提前阅读到报告,做好审议的准备,这既是对报告机关提出的义务也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享有的权利,晚于这个时间其实就是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权利的剥夺。这条规定,相对于以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到了会场才看到报告来讲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第二个是“听”字。监督法第13条规定常委会是听取报告机关的负责人所作的报告,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作报告。虽然可以委托报告,但常委会听取的还是本级政府对某一专题所作的工作报告,不是由某一个部门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因为有些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即使委托个别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工作也应是站在政府高度,从全方位去汇报。“两院”的副职也可以代表本部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第三个是“议”字。即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监督法第10条规定:“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提出意见。”第34条则明确要求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应当派有关的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操作中不宜无故找工作人员替代。安排参加视察或调研的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是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成功经验,既让代表熟悉常委会工作,也拓宽了审议“一府两院”专项报告的民意渠道。实践中一般安排对所要审议的专项报告内容比较熟悉的行业代表参加活动,便于提高审议质量。

第四个是“定”字。即经过“看、听、议”以后,常委会应该对报告定出一个统一的意见。监督法第14条规定,“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经审议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这里是指可以并非应该,是否作出决议则视情况而定,没有作出决议的则应整理审议意见。审议意见书是将审议结果进行书面表达的规范性文书,是常委会督办审议意见和“一府两院”整改答复的文字依据,所以要求准确归纳,反复推敲,字斟句酌,严格行文,处理好从口头到书面的准确性、从个体发言到集体意志的统一性、从务虚到务实的可行性这三对矛盾之间转换关系,最后应以文件形式印发。

四、整改落实阶段

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既是对 “一府两院” 的工作开展监督,也是为了支持和推动“一府两院”的工作,其目标是一致的,所以“一府两院”对待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书都应认真贯彻执行。

一、交办审议意见。监督法第14条要求把常委会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这表明,审议意见作为常委会意志的独立法律形态写入了监督法,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作为“一府两院”就应认真办理。

二、交换处理意见。“一府两院”应当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把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本级“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督查整改情况。为切实防止重检查轻督促整改,听取和审议报告之后不了了之的现象发生,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整改的实效,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的建议意见,改进相关工作。这也正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要时下一次常委会可以对“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表决。

四、公布和通报相关结果。为让人民群众了解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和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情况,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法第14条规定,应把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法律不仅要求“一府两院”认真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审议意见,还要求把专项报告及执行决议或审议意见的情况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表明监督工作既要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完全符合程序法的基本要求。但法律对通报和公布的时间、方式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可视情况而定,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操作。(曾喜龙)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

2、《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法律出版社出版,乔晓阳、张春生主编。

3、《宪法和宪法修正案学习问答》,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杨景宇等17人编写。

4、《监督法辅导讲座》,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杨景宇主编。

5、《新时期地方人大工作研究与实践》(上下)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唐志、郭瑞主编。

作者单位:江西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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