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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含5篇)
编辑:落花成痕 识别码:13-737852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8 14:03: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指导教师:钟定行作者:李诗珍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和睦温馨,社会才能安定、文明、进步。但目前,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尤其是农村家庭暴力,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中,目前学术界有着多种观点。其中,女性主义者大多认同一种较为宽泛的描述,即“将一切伤害妇女的或者促使她们处于屈从地位的行为甚至不作为,都看成是对妇女的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但是,在农村地区,村民因为文化程度,社会风俗,法律不完善等多种原因,依然饱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为了具体地了解农村家庭暴力的成因,特点及表现形式等,以便于更好采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暑假我做了这次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项目的研究背景、方法

(一)、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日益的重视,学术界对家庭暴力的现状总结如下:

1.家庭暴力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施暴者年龄集中在25—35岁,这一时期的婚姻是最不稳定的期间。夫妻双方的关注点不一样,所以精力的投注程度也不一样,因而导致意见不相符合,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双方感情日渐淡薄,缺少感情交流和日常的一般沟通,夫妻之间关系紧张,将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农村家庭暴力的绝大多数受害者是妇女 ,是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个重要的健康问题。

2.程度的高低成比例。村民的文化程度越高,施行暴的可能性比例越小:女性的文化程度越高受虐待的几率也将越少。所以,随着文化程度的提升家庭暴力将日趋减少发生的几率。以理服人,以道理解决问题。

3.家庭暴力一般都是针对家庭中的弱者。除了妻子是主要的受害对象外,家庭中的老人与孩子也常常遭到家庭暴力的侵害。而受害者因为种种因素影响往往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导致家庭暴力现象在农村地区愈演愈烈。

4.法律不完善,救济不完善。目前,《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进了界定,《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问题均有涉及,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实际,全国大部分省、市已将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纳入地方性法规建设的重要日程。

(二)、调查时间与调查方法

1.调查时间:2013年4月1到2013年5月10日。

2.调查方法及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采取发放调查问卷为主、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我镇3个村庄开展了“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专项调查”。本次社会调查主要针对我镇三个村庄的村名(包括各个年龄阶段),以中年村民为主。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收回调查问卷110份,回收率90.9%。同时随机走访询问了一些村民,较为深入地了解了现阶段农村村民中关于家庭暴力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等。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五大特点:

1、是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是施暴者多为丈夫。根据我们调查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女性。

3、是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从调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4、是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5、是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地对受害者施暴。

三、农村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

1、历史原因。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统治使一些封建意识在一些人心目中根深蒂固,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男主外女主内,妇女始终处于受支配和歧视地位。许多施暴者的观念是,妻子和家人属于私有财产,应任其处置。而相当一部分女性对这种观念也有某种程度的认同,委曲求全,不敢理直气壮地反抗,加上“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作崇,滋长了施暴者的恶势。在一些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家庭,没有生育男孩的妇女不仅受到来自丈夫的暴力,还要受到家中公婆及其他亲威的虐待,情况更加惨不忍睹。

2、文化素质原因。由于当事人受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差,多数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后,都会选择忍气吞声,不主动不愿意向有关部门反映,有的不知道应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索性自行了结,走向以暴制暴的道路,引发恶性刑事案件,自己也由受害人变成了犯罪者。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由于文化素质过低,在向有关部门投诉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无法把事情经过清楚地告知相关部门,使人爱莫能助。

3、社会原因。社会上对家庭暴力现象关注不够,邻里认为是家务事;一些部门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家庭暴力属于家庭纠纷,是家庭私人领域的事,不便过多介入等,使家庭暴力这一带隐秘性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得到行政和法律的干预,成为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原因,使一些家庭暴力施暴者有持无恐、肆无忌惮。

4、经济原因。由于妇女的经济地位普遍低于男子,尤其在农村、在下岗工人中。丈夫是其主要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依托,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他们多数选择忍耐,不轻言举报。农村妇女出嫁到夫家后,没有生产资料,经济上不独立,加之自身素质不高,完全依靠丈夫生活,即使发生了家庭暴力,由于惧怕丧失生活来源,无依无靠,不敢怒不敢言,逆来顺受,成为农村家庭暴力远远高于城市的一个主要原因。

5、法律原因。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够完备,使家庭暴力认定难、处罚难,导致对家庭暴力惩罚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有禁止性条款规定,但规定相对比较原则,都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其次,家庭暴力案件的执法主体不明确,造成都有权管、又都不愿管的局面,导致对家庭暴力行为制裁不力,使法律的威慑力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领域大大削弱。

四、农村家庭暴力的危害

农村家庭暴力的消极影响从个人、家庭、社会角度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

1、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2、农村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逐渐就会丧失自信心和安全感,从人群中渐渐地孤立并开始自我封闭,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3、农村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就会影响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对社会来说,犯罪率上升,增加法律、医疗等社会成本。强化了暴力循环,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促进男女两性平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繁荣,阻碍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先进文化的弘扬。

五、针对农村家庭暴力所采取的措施

(一)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

反对家庭暴力一是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发生后制裁施暴者;三是救助被害妇女。如何“预防”、“制裁”、“救助”,全国各地有各种各样的措施和模式。但最根本的预防、制裁、救助是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因此对家暴力的预防、制裁、和救助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法规。

(二)女性的自强。

女性要树立 “四自”精神,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从根本上讲,妇女只有通过自己勇敢地斗争和争取,才能真正有效地反对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首先,要积极参与社会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国家宪法所赋予的各种权利。积极主动地接受现代文明的教育和熏陶,自觉破除旧的、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和劳动来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摆脱对男子的人身依附关系。其次,要树立抗暴意识和法律意识。一旦在家庭中受到暴力的威胁和侵害,要敢于通过有效的和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

(三)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

各级妇联组织应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反家庭暴力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点评家庭暴力的案例,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加强舆论监督。加强各级政府中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督促职能,各级妇联作好广大妇女的娘家,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和睦。

(四)消除家庭暴力标本兼治。

惩治家庭暴力罪犯,救助被害妇女是家庭暴力发生后社会应该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虽然很重要,但只能说是在治标,还不是治本。家庭暴力行为实质上是男女平等意识在行动上的反映。实现男女平等才是治本。男女要平等首先要提高妇女经济地位。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是反家庭暴力的最好物质基础。其次,要在全社会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让男女平等国策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国策一样深入人心,这也必须加强立法。

六、结论

通过本次社会调查,我了解到家庭暴力在农村地区依然广泛存在,但社会对家庭暴力现象重视程度不足,保护机制不完善。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不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严重摧残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同时给社会带来了极多的不利因素,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我们呼吁社会各个方面,必须集中全民力量反对家庭暴力,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效途径,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农村家庭暴力会越来越少,农村社会生活必将更加和谐。

第二篇: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调研人:更地尼玛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和睦温馨,社会才能安定、文明、进步。但目前,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尤其是农村家庭暴力,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中,目前学术界有着多种观点。其中,女性主义者大多认同一种较为宽泛的描述,即“将一切伤害妇女的或者促使她们处于屈从地位的行为甚至不作为,都看成是对妇女的暴力”。比如,女性的贫困、营养不良与不能平等的享有健康服务,没有受教育或参与决策的权利,被剥夺了财产或是继承权,讥讽、谩骂、诽谤女性的精神虐待,等等。此外,国内学者还提出“隐性暴力”的概念,即将生育女孩的妇女的歧视,比如产后营养差、休息少、指桑骂槐等间接伤害女性精神和健康的行为,统称为“隐形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义,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但是,在农村地区,村民因为文化程度,社会风俗,法律不完善等多种原因,依然饱受家庭暴力的侵害。

为了具体地了解农村家庭暴力的成因,特点及表现形式等,以便于更好采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暑假我做了这次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项目的研究背景、方法及问卷分析

(一)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日益的重视,学术界对家庭暴力的现状总结如下: 1.家庭暴力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施暴者年龄集中在25—35岁,这一时期的婚姻是最不稳定的期间。夫妻双方的关注点不一样,所以精力的投注程度也不一样,因而导致意见不相符合,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双方感情日渐淡薄,缺少感情交流和日常的一般沟通,夫妻之间关系紧张,将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农村家庭暴力的绝大多数受害者是妇女 ,是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个重要的健康问题。

2.程度的高低成比例。村民的文化程度越高,施行暴的可能性比例越小:女性的文化程度越高受虐待的几率也将越少。所以,随着文化程度的提升家庭暴力将日趋减少发生的几率。以理服人,以道理解决问题。

3.家庭暴力一般都是针对家庭中的弱者。除了妻子是主要的受害对象外,家庭中的老人与孩子也常常遭到家庭暴力的侵害。而受害者因为种种因素影响往往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导致家庭暴力现象在农村地区愈演愈烈。

4.法律不完善,救济不完善。目前,《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进了界定,《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问题均有涉及,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实际,全国大部分省、市已将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纳入地方性法规建设的重要日程。

(二)调查时间与调查方法 1.调查时间

2011年7月28到2011年8月1日。2.调查方法及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采取发放调查问卷为主、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我镇3个村庄开展了“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专项调查”。本次社会调查主要针对我镇三个村庄的村名(包括各个年龄阶段),以中年村民为主。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收回调查问卷110份,回收率90.9%。同时随机走访询问了一些村民,较为深入地了解了现阶段农村村民中关于家庭暴力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等。

(三)调查问卷的分析

本次社会调查设计的调查问卷,包含对受调查者年龄、职业、文化教育程度、对家庭暴力的理解、遭受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文化程度、职业、施暴的原因、方式等各方面问题展开调查。

通过回收的调查问卷的整理与数据统计,数据显示如下:

1、调查者的文化程度:未接受过文化教育15%、小学30%、初中45%、高中以上学历10%。

2、调查者的职业:工人24%、农民56%、机关事业人员13%、下岗(无业)17%。

3、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家庭成员之间11%、丈夫对妻子57 %、子女对老人23%、成年人对未成年9%。

4、家庭暴力是否违法:是13%、不是15%、看情况48%、不知道24%。

5、现行法律是否有效:可以11%、不可以69%、不知道20%。

6、是否需要专门法律:没必要8%、可有可无17%、迫切需要75%。

7、公安机关处臵的有用性:不起作用25%、当时起作用63%、很有用12%。

8、是否需要专门机构 :没必要12%、可有可无20%、迫切需要68%。

9、(1)是否遭受过家庭暴力:没有23%、有77%。

10、施暴者文化程度:未接受文化教育40%、小学35%、初中15%、高中以上学历10%。

11、施暴者职业: 工人20%、农民25%、机关事业人员11%、下岗(无业)44%。

12、家庭暴力发生频率:经常21%、偶尔33%、仅有一次23%、没有23%。

13、起因:婚外情17%、子女教育矛盾10%、家庭收入低31%、家庭琐事42%。

14、是否作伤情鉴定:需要10%、不需要42%、看情况而定48%。

15、是否愿意让周围人知道:愿意11%:不愿意48%、看情况而定41%。

16、是否报警:不会报警63%、情况严重报警34%、每次都报警3%。

17、制止的最好方法:确切的法律45%、民事机构调解37%、单位批评教育10%、夫妻之间沟通感化8%。

二、问题探究

通过调查问卷及随机走访形式的调查,经过对数据的整理和分析思考,我总结了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以下问题。

(一)农村家庭暴力的特点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在农村,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反复性。

1.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它涉及夫妻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婆媳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人中的妇女、老人、儿童较其他家庭成员更容易成为施暴对象。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农村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90%--95%是女性。

2.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在农村还有很多人对家庭暴力存在误解,认为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不属于家庭暴力。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无形中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层保护网,致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3.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农村家庭暴力有纯暴力的以殴打、伤害、体罚的形式致受害人伤、残甚至死亡的;也有以威胁、遗弃、拒绝赡养和抚养等无形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的;还有多种形式共同出现的。正是由于农村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农村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4.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在农村由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家庭中通常地位较低,因此除非到了万不得已的地步,一般是忍气吞声,不愿告诉他人,寻求帮助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而且,受暴力侵害的人往往不是受到一次两次的伤害,而是经常性地受侵害,并呈现循环特点,即既有暴力阶段,也有缓和甚至亲密阶段。受害者对施暴者一时表现的愧疚、悔恨常满怀希望,但绝大多数情况是,暴力仍将再次降临。

(二)农村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 1.历史原因。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统治使一些封建意识在一些人心目中根深蒂固,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男主外女主内,妇女始终处于受支配和歧视地位。许多施暴者的观念是,妻子和家人属于私有财产,应任其处臵。而相当一部分女性对这种观念也有某种程度的认同,委曲求全,不敢理直气壮地反抗,加上“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作崇,滋长了施暴者的恶势。在一些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家庭,没有生育男孩的妇女不仅受到来自丈夫的暴力,还要受到家中公婆及其他亲威的虐待,情况更加惨不忍睹。

2.文化素质原因。由于当事人受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差,多数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后,都会选择忍气吞声,不主动不愿意向有关部门反映,有的不知道应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索性自行了结,走向以暴制暴的道路,引发恶性刑事案件,自己也由受害人变成了犯罪者。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由于文化素质过低,在向有关部门投诉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无法把事情经过清楚地告知相关部门,使人爱莫能助。

3.社会原因。社会上对家庭暴力现象关注不够,邻里认为是家务事;一些部门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家庭暴力属于家庭纠纷,是家庭私人领域的事,不便过多介入等,使家庭暴力这一带隐秘性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得到行政和法律的干预,成为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原因,使一些家庭暴力施暴者有持无恐、肆无忌惮。

4.经济原因。由于妇女的经济地位普遍低于男子,尤其在农村、在下岗工人中。丈夫是其主要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依托,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他们多数选择忍耐,不轻言举报。农村妇女出嫁到夫家后,没有生产资料,经济上不独立,加之自身素质不高,完全依靠丈夫生活,即使发生了家庭暴力,由于惧怕丧失生活来源,无依无靠,不敢怒不敢言,逆来顺受,成为农村家庭暴力远远高于城市的一个主要原因。

5.法律原因。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够完备,使家庭暴力认定难、处罚难,导致对家庭暴力惩罚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有禁止性条款规定,但规定相对比较原则,都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其次,家庭暴力案件的执法主体不明确,造成都有权管、又都不愿管的局面,导致对家庭暴力行为制裁不力,使法律的威慑力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领域大大削弱。

(三)农村家庭暴力的危害

农村家庭暴力的消极影响从个人、家庭、社会角度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

1.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2.农村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逐渐就会丧失自信心和安全感,从人群中渐渐地孤立并开始自我封闭,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3.农村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就会影响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长期生活,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他们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胆小、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来说,犯罪率上升,增加法律、医疗等社会成本。强化了暴力循环,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促进男女两性平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繁荣,阻碍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先进文化的弘扬。

三、针对农村家庭暴力所采取的措施

(一)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

反对家庭暴力一是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发生后制裁施暴者;三是救助被害妇女。如何“预防”、“制裁”、“救助”,全国各地有各种各样的措施和模式。但最根本的预防、制裁、救助是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保障条款是从宏观上立论,是泛指一般。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有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以及“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的条文,但可以说它还不是指家庭暴力。对于家庭暴力,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未为其专设罪名。因此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有关虐待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规定处理。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这使它具有难以预防性,隐秘性的特点,由于隐秘性又决定了它的残暴性特点。加上传统观念把两口子吵架视为私事性和难断性(清官难断家务事)给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因此对家暴力的预防、制裁、和救助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法规。

(二)构建维护妇女权益的网络。

家庭之外的社会力量对家庭暴力的专业干预和介入模式还十分欠缺,由此使得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效果并不显著。比如,我国已建立了妇联或民间机构的庇护所等机构,但此类组织缺乏专业介入、抗压性、可操作性,其解决问题的实际性与根本性较弱,尤其缺乏在一个系统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下来协助受暴妇女的社会工作介入模式,以此向受虐妇女提供直接而有效的服务。农村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将家庭暴力纳入农村社会综合治理范畴。乡镇、村委会对家庭暴力不能坐视不管。要充分发挥基层村委会组织的调解作用,要关心辖区内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包括邻里间的和家庭内的事端。执法机关要克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私事”的旧观念,树立“是清官就能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法律的事”的新观念。及时介入,要把管家庭暴力视为自己的份内事,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设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让受难的妇女暂时躲避一下,对于重伤应提醒受害者被打后24小时内去医院验伤、取证和协助治疗伤痛以及提供律师帮助;对于轻伤提供心理帮助,协调、恢复家庭的和睦,使家庭暴力和危害下降到最低程度。这样,一方面起到及时减轻受害者受伤害的程度,另一方面起到震慑施暴者的作用。

(三)女性的自强。

女性要树立 “四自”精神,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从根本上讲,妇女只有通过自己勇敢地斗争和争取,才能真正有效地反对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首先,要积极参与社会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国家宪法所赋予的各种权利。积极主动地接受现代文明的教育和熏陶,自觉破除旧的、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和劳动来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摆脱对男子的人身依附关系。其次,要树立抗暴意识和法律意识。一旦在家庭中受到暴力的威胁和侵害,要敢于通过有效的和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

(四)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

各级妇联组织应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反家庭暴力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点评家庭暴力的案例,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内容广泛的反家庭暴力宣传,组织宣传队、宣传车、文艺演出、发放宣传资料,举办专栏橱窗,张贴横幅、标语等,在农村开展一系列的学习活动,让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加强对于法制队伍的建设,让法官、法律专业人员、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学习反家庭暴力知识,且上述活动一定要持续开展。在家庭暴力高发地,危害严重地还应特别关注。加强各级政府中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督促职能,各级妇联作好广大妇女的娘家,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和睦。

(五)消除家庭暴力标本兼治。惩治家庭暴力罪犯,救助被害妇女是家庭暴力发生后社会应该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虽然很重要,但只能说是在治标,还不是治本。家庭暴力行为实质上是男女平等意识在行动上的反映。实现男女平等才是治本。男女要平等首先要提高妇女经济地位。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是反家庭暴力的最好物质基础。其次,要在全社会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让男女平等国策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国策一样深入人心,这也必须加强立法。

四、结论

通过本次社会调查,我了解到家庭暴力在农村地区依然广泛存在,但社会对家庭暴力现象重视程度不足,保护机制不完善。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不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严重摧残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同时给社会带来了极多的不利因素,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我们呼吁社会各个方面,必须集中全民力量反对家庭暴力,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效途径,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农村家庭暴力会越来越少,农村社会生活必将更加和谐。

第三篇:家庭暴力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调查报告

1、家庭暴力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A、是B、否(A%B%)

2.下面哪一个问题说明家族暴力更准确?

A.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B丈夫对妻子的暴力C子女对老人的暴力 D成年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E说不清楚(A%B%C%

D%E%)

3.您认为夫妻间强迫发生性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A是B不是C 说不清楚(A%B%C%)

4.您认为由哪个部门出面解决家庭暴力比较有效:

A公安机关(派出所)B施暴者单位C民调组织D妇联(A%B%C%D%)

5.您认为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否可以保障您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 A可以B不可以C不知道(A%B%C%)

6.您认为是否需要一个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或法规:

A没必要B可有可无C迫切需要(A%B%

C%)

7.您遭受过家庭暴力吗?

A.没有B有(A%B%)

8.您遭受过家庭内性暴力吗?

A没有B有(A%B%)

9.当遭遇家庭内性暴力时,您会如何处置?

A坚决反抗B默默忍受C打110报警D其他(A%B%

C%D%)

10.引起家庭暴力的起因:

A婚外情B性生活不和谐C子女教育矛盾D家庭收入低

E婆媳不和F家庭琐事(A%B%C%D%E%F%)

11.如果您经常遭受家庭暴力,而你又未提出离婚的理由是:

A自己在经济上无法独立B为了孩子不愿意家庭破裂

C不发生暴力时,二人感情还可以D丈夫打老婆理所当然(A%

B%C%D%)

第四篇: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报告

【摘要】: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家庭和睦安宁,社会才能繁荣昌盛,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然而,家庭暴力这种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格格不入的现象却一直存在于家庭中。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破坏了家庭稳定和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近年来有进一步增多趋势,其呈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后果令人堪忧。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城市中,在农村中发生的情况更为严重。

【导言 】: 通过借鉴广西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的实地调查资料对资料数据的分析,发现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情况和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情况;了解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否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情况,并且进一步了解家庭暴力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及思考,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谈谈我个人对这些问题的一些拙见,以期增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的保护,呼吁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正文】: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在我国30%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最突出的表现为婚姻暴力中的“夫对妻”的暴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从滑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情况来看,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8年,婚姻家庭案件占民事案件的62%,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其中的30.1%;在2009年,上述比例分别达到了65%和33.4%。根据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进行的调查分析看,受暴者中92.6%为妇女。从受暴者的文化程度、职业构成上看,小学、初中学历、无职业的占68.5%。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通过资料分析 当时对广西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当地居民进行调查得出:

(一)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在询问中80%以上的居民认为,家庭暴力仅仅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的伤害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绝大多数人知道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但对家庭暴力没有确切的法律上的认识。而尤其对家庭中子女的家庭暴力,60%以上的人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行为已经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42.3%的人仅仅意识到了夫妻间的家庭暴力。调查对象中,57.5%认为家庭暴力只是家务事。从居民的回答中不难发现,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大多数人都不是十分清楚,只是从狭义去理解,所以导致了当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时,不能准确的认识,更不能找到准确的解决方法,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发生情况

大部分家庭都有家庭暴力发生,且实施人和受害人都知道家庭暴力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我得出一个结论,家庭暴力对于现在社会普遍存在,且受害者为多位女性,家庭暴力常常不是经常发生,但却总是存在。因为家庭暴力大多是偶然的发生,所以受害者往往报有侥幸心里,认为就这样的行为只是偶然,下次不会发生,不必闹的太大。这样的想法导致了家庭暴力的对待问题上,大多数人没有选择法律。但是在询问中我发现,受调查的人群中,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严重,特别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重男轻女现象比较严重,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严重,女孩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非常严重,大多数人认为这样的情况是管教孩子,无可厚非,使得该地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三)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调查数据显示,在已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中,40%的女性遭遇家庭暴力都原因在于男性素质差。而在男性遭遇家庭暴力中,40%是因为其在家庭中的的地位较低。由此可见,女性经济地位并不是遭遇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两人感情不好也不是主要原因,而男性素质差不尊重女性才是罪魁祸首。但对于男性而言,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其家庭地位较低,导致了男性在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

然而,当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很普遍。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的大多是其父母或与其居住的亲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很多,父母的素质较差,法律意识较低是最主要的原因。

反映出家庭暴力的原因有主要有以下几点,历史原因 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传统的夫权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有所抬头;从社会角度来看,一是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特别是在农村区,教育水平较差,当地的法律宣传不够到位,重男轻女现象严重,且无论是受害者还是施暴者,法律意识都相对淡薄。这就导致了家庭暴力的频发。而对于未成年的家庭暴力上,许多人认为他们在“管教”孩子,是自己的家事,自己有权利教育自己的子女。可是却不知道自己“教育”的方式已经触犯法律。但是许多未成年人还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对于家庭暴力,立法的原则性强,但可操作性差。

(四)对家庭暴力的解决方式

资料中提到对当地居民问过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如果你遭遇家庭暴力,你将采取什么方法解决?”在这个问题的回答中,有调查数据显示:如果被实施家庭暴力,已遭受家暴的女性最多人选择当场反击。而向妇联等组织反映的不到1%,当地的系统记录为0%。遭受家暴的男性的反应:高达43.0%的人选择直接分手,选择向妇联或村委组织反的为0%。而对于男性和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后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的都不超过14%。

对于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后怎样解决的问题,在调查中我也做了特别的询问。在调查中我发现,未成年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绝大多数没有采取任何方式保护自己,因为实施者大多数为其父母或亲属,所以他们大多选择忍受。

在第二个问题中,延续第一个问题,想当地居民了解为什么不通过妇联、村委会或者法律的手段解决家庭暴力?在当地居民的回答中,总结出以下几个观点。其一,是因为不到万不得已,家庭暴力最好不要声张,只是家务事,正所谓“家丑不可外扬”。其二,妇联、村委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在农村地区的发展程度不高,对与处理纠纷的能力不强。其三,人们法律的意识还不高,认为运用法律武器太伤感情,并且起诉应诉过于复杂,聘请律师等等费用都不值得。

第三个问题是:“家庭暴力发生后,什么样的情况下会想到运用法律?”超过60%的人都没有准确的回答,这意味着,大部分人都不知道要忍受到什么时候才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34.2%的人认为,除非到了离婚的时候才可能求助法律。救助法律的方式有很多,向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请求援助都是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但是当地的情况基本上是很少运用法律解决家庭暴力。

从资料显示的这些问题的回答中,可以发现对家庭暴力的解决方式,当地居民不能够很好运用法律的武器。当地居民在遭遇家庭暴力后找妇联、村委会或居委会处理的很少。女性和孩子对遭遇家暴后大多选择忍耐。大部分女性在遭遇家暴时会当场反抗,但事后没有真正寻找有效方法解决,导致了家暴在还会发生。而遭遇家暴的男性一般会选择直接分手(离婚)。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只有在家庭暴力导致了比较严重的后果以后,才会求助于法律。

(五)家庭暴力的取证

资料中提到,对于家庭暴力取证问题通过询问的方式对当地居民进行了解。在询问中发现,家庭暴力发生后,80%以上的人不知该如何取证,导致了最后有苦难言,只能默默忍受。在询问发现,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隐蔽性,如若不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的影响,并不易被周围人知晓。其次,因为很多人都遭受家庭暴力后都没有就医,并且很多家庭暴力对身体的摧残程度也没有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难以取证。第三,因为该地区普遍出现的,出现家庭暴力后没有求助妇联、村委、派出所等,导致了在有关组织没有相关记录。在调查中,法院工作人员普遍反映,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最大的困难就是证据的获取,常常出现的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但却不能提出足够的或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六)对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的认识

资料中的三个问题也向都安县当地居民进行了解,在调查中发现,当地居民对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稍有了解,90%的人都知道法律是反对家庭暴力的,实施家庭暴力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但是法律的具体规定和怎样通过法律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却只有13.4%的人知道。特别在经济稍微落后的农村地区,当遭遇家庭暴力,只选择忍气吞声或者直接离家打工不再回家的人达到72.5%。这样的做法并不能根本的解决问题。在查阅案卷时我发现,57.1%案件里缘于暴力。在询问中我发现,当问到是否知道家庭暴力触犯了什么法律时,70.1%的人都不能说出具体的法律名称。特别是男性遭遇家庭暴力后,对法律的规定更是模糊。即使到了离婚的时候,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是可以得到赔偿的。很多青少年经常遭遇家庭暴力,虽然在学校和课本中知道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却不知道如何运用。从调查资料与相关文献中可以得出 一 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一)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受暴者的人身权利,具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很多学者不承认“精神暴力”这个概念,因此认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仅仅是他人的身体权利,而不包括对受暴者人性和心理上的伤害。这一点笔者不敢苟同,这样“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就无从谈起了。

(二)施暴者在客观上对受暴者实施了肉体与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凌辱或压迫等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方式。作为主要是指通过殴打、捆绑、禁闭残害等积极方式;不作为的方式,即“冷暴力”。“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残害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表现为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

(三)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其他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更加注重的是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仅仅局限于依据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关系维系的家庭。其他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宽泛规定是不适合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和文化的,同时,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扩大,只会导致法与法之间的冲突,降低法律的严肃性与执行力度。因此,把与家庭无关的暴力主体纳入到家庭暴力是不可取的,将其主体界定为具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更为科学、合理。

(四)家庭暴力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但涉及不到过失的问题。家庭暴力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如开水烫、烟头烫、火烧、灌农药,更有甚者甚至发展到泼硫酸及用刀斧等利器伤害器官等手段,决定了施暴者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二。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的和谐安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团结。随着家庭暴力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它引起的社会危害也就越来越深广了。为什么在社会文明高度发达的21世纪仍然会存在家庭暴力?就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笔者认为既有历史和社会原因,还有相关法律制度等原因:(一)历史原因

1.家长制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本质原因。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里,作为一家之主的男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在这样的社会里,妇女和儿童变成男性家长的所有品,自然绝对服从男性家长。社会和家庭以男人为中心,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妇女和儿童服从的格局。因此,家长制就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最本质原因。2.男权思想的封建伦理观念根深蒂固。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男人是天然的统治者、妇女和儿童应以服从为美德等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一系列封建伦理观念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拥有权利,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而妻子对丈夫只负有顺从的义务。“夫者,妻之天也”的男权思想虽然在新中国受到男女平等思想的校正,但男权思想的影响还很深。在男权思想支配下,很难把妻子和小孩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看待。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也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二)社会原因 1.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除产生后果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对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暴力现象,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依然不足,尽管家庭暴力性质可能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即“ 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它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

2.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加上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和施暴者有恃无恐的气焰。在实践中,根据《刑法》、和《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使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三)法律原因

1. 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我国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家庭暴力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机关就不会主动介入干预。2.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但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可能成为双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为身体和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因此,如何对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进行规范而又不使其与一般的法律规则相冲突,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技术上的一个难题。

(四)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这些因素包括经济收入水平差别、教育水平差异、法制宣传力度不够以及施暴者自身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或性格缺陷原因等等。

三 如何走出家庭暴力的困境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而这些基本权利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人权。不仅如此,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威胁。如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该考虑也必须考虑的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它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

利用现行法律法规来对家庭暴力实行制裁和救济是最有效最快捷的手段。我国现有维护家庭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首先就要充分利用好这些现行法,为受暴者提供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同时也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能够实现对家庭暴力最有效的防范。尽管上述各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但是都比较原则和抽象,操作性不强,因此对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显得“力不从心”。2.立法上应该完善

保护与救济受暴者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虽然法律机制因其局限性而无法解决受暴者利益需求的全部问题,但是法律机制在保护受暴者权利方面不可或缺。法律保护受暴者的利益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性主义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于受暴者人文主义的关怀,改变他们的不利境况;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创造条件。同时也是为了弥补现行法的各种不足,因此制定一部单行的、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迫在眉睫。4.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

任何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预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其实,面对家庭暴力,全国各个地方的相关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相关工作以对其进行有效遏制,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此问题的重视。

5.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

媒体、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们不能忽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应该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扭转许多人以前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同时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和儿童进行教育,使他们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强,认识到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

最后,对于家庭暴力,我们见到听到太多。2001年热播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把家庭暴力放到了公众面前,引起了社会上对家庭暴力的热议,但是家庭暴力问题一直都存在,且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于家庭暴力造成的那些悲剧,我们感到难过的同时,也为我们将来对处理家庭暴力更多一份决心,相信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上我们会有更多执行力强的法律法规,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也会随着法制观点的增强而进一步增强。家庭暴力是破坏家庭侵犯人权且违反法律的行为,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无限的危害。所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我更希望家庭暴力这种行为能尽可能减少,同时希望当人们遭遇家庭暴力能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6.其他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范围。开展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人们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防治家庭暴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要消除家庭暴力,就要破除“男尊女卑”等大男子主义观念,大力宣传 “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大力宣传有关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增强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当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寻求法律的救济。增强公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是消除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如在加拿大,人们纷纷走上街头,佩带白丝带,表示“我对家庭暴力不再沉默”。

2、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积极作用。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自上而下的人民调解机构,并且有自己相应的制度和程序,因此要充分发挥利用现有的资源,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尽早发现并缓解家庭之间的矛盾,及时制止家庭暴力。

3、在全社会提倡对家庭暴力的零忍耐。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漠视态度,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升级、恶化和泛滥,因此有必要在全社会倡导零忍耐运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1)在中小学教育中增加反对针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内容,大力提倡人人平等的社会观念。教育人们从小应尊重其家人的人格和尊严,充分认识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从小厌恶暴力并远离暴力。从儿时起就培养孩子学会用非暴力方式解决人际冲突,让其明白以任何借口的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都是不可以被接受的。

(2)通过发布反家庭暴力的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报纸专栏等形式,提高社会对零忍耐运动的认识,从而使家庭暴力问题进入公共意识领域。

(3)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为受暴者提供舆论上的支持,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不可能一劳永逸的,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仍会存在。我国目前正在竭尽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家庭暴力恰恰是破坏社会和谐的毒瘤。为了让每一个人都生活在远离家庭暴力的家庭、社会之中,国家、社会以及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坚决杜绝和防治家庭暴力,与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只有立法跟进,只有政府与民众互动,只有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才能在群策群力的群体智慧中寻找到有效的防范、减少和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治癌良方。

第五篇: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刘成福

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家庭暴力现象在各大、中城市和乡镇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它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因此本人对这一现象做一详细调查,将其现状成因呈现出来,希望引起社会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把家庭暴力降低到最低程度。

2014年,以我市连州镇、星子镇为调查范围, 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形式对该区域家庭暴力现状情况进行了一次简单的调查分析,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322份,回收率达80%以上。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和遭遇家庭暴力情形,随后,根据调查的情况,对调查的数据进行了整理,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

一、调查对象和家庭暴力情形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这次调查对象以女性为主(男性只发放问卷30人),其中25—35岁的170人,35—55岁之间的180人,55岁以上30 1 人,其余20人为25岁以下.调查对象在学历方面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占总数的35%,高中文化或中专占总数31%,初中文化占25%,而小学文化程度的仅占总数的9%.;在职业分布上干部占25%,个体私营业者13%,无业人员占35%,公司职员占15%,其他职业占12%。

(二)家庭暴力情形

夫妻吵架动手比例较高,且男方动手多;遭遇对方口头欺侮,大声喊叫,做出带有歧视倾向的恶性辱骂,经常批评或诋毁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的有92人;受到伴侣经济控制的有25人;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对方去达到自身目的的有78人;不答应跟亲人或朋友交往,或恶意攻击对方的家人或朋友的15人;遭遇肉体暴力现象较为严重,其中冲突中遭殴打的有35人;毁坏个人财产或乱仍东西的有77人.二、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原因

(一)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

通过调查,发现家庭暴力表现为以下五个特点: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 2 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但这种暴力手段具有违法性。

2.施暴者多为丈夫。根据我们调查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女性。

3.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从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妇女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4.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地对受害者施暴。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在调查问卷中,我们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产生家庭暴力大致有以下原因:

1.封建思想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男尊女卑”思想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认为男人是一家之主,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2.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女人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3.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一些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在外包“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没有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4.基层社会防范控制弱。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 4 者很少得到制裁,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5.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6.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一些人存在着“打是亲,骂是爱”的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不把施暴“当回事儿”。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认识,加大措施,完善立法,形成有效机制,才可达到标本兼治,才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促进社会和家庭的文明进步和妇女权益的保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含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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