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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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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宣城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宣城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建办〔2008〕62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宣城市建委宣传工作规定》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做好城市建设宣传工作,促进内外交流,营造城市建设氛围,充分发挥好《宣城建委动态要闻》、《安徽宣城建设》网站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城市建设工作,结合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特制定《宣城市建委宣传工作规定》,经2008年10月11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宣城市建委宣传工作规定

为了做好城市建设宣传工作,促进内外交流,营造城市建设氛围,充分发挥好《宣城建委动态要闻》、《安徽宣城建设》网站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城市建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宣城建委动态要闻》是我委唯一对外宣传的纸质简报,用于宣传城建法规、介绍本委职能、报道工作动态。《宣城建委动态要闻》定期编印,每周一期。各科室、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宣城建委动态要闻》组稿责任人,本委各科室、所属各单位每周提供稿件不少于一篇,于周四报送至委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编印。经委领导审核后,并于下周一前印发。

二、《安徽宣城建设》网站是我委对外介绍我委工作职能、接受政策咨询、宣传政策法规、发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信息的政务网站。为保证即时发布信息,各科室、所属各单位要指定一名同志为本部门的信息员,并与委网络管理人员保持的密切联系,及时发布我委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信息,及时回复各种咨询和答疑。

三、办公室要及时下载市政府网站和宣城论坛等网络媒体上,社会各界对城市建设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分发到各科室和二级机构,拟定答复意见,经委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统一回复。

—1—

四、各科室、所属各单位要积极向《中国建设报》、《安徽日报》、《宣城日报》、《宣城广电报》等报刊投稿,主动向电视台提供新闻线索,争取各媒体对城市建设的关注和支持。

五、本系统的干部职工均有投稿的责任和义务,凡被省级以上报刊采用的每篇奖励100元,市厅级报刊采用的每篇奖励50元,被《宣城市建委动态要闻》采用的每篇奖励人民币10元。

六、系统内所有人员都要积极配合各新闻媒体的工作,不得拒绝接受市建委安排的各项采访。

七、宣传工作纳入市建委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内容,作为奖惩依据之一。办公室要每季度公布一次《宣城建委动态要闻》投稿和录用情况,对不能完成任务的科室和二级机构,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单位负责要在委务会上说明情况。年度投稿量累计不足70%的科室(部门)负责人不得评先评优;年度投稿量累计不足60%的将取消科室(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市政府网站“在线咨询”栏目咨询被市政府扣分的,将按《宣城市建委限时办结服务制及责任追究制(暂行)的通知》(建办[2007]249号)处理相关责任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部门负责人实行效能告诫。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

第二篇:阜阳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阜 阳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文 件

阜建安[2006]254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局):

为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工作,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现将《阜阳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建设厅,省质监总站,各县市质监站,各建设(开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阜阳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结合我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来访、电话等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阜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质监中心站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受理、督促、责成和回复。各县(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督促和责成责任方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保修的活动。

第六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七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验收后五年内并不超过保修期限,属于保修范围发生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的工程质量投诉和投诉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其他类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按省建设厅建管[2001]l87号文件办理。保修期、保修范围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施工合同确定,对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八条用户在发现所属房屋出现质量缺陷后,应首先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反映,上述部门不予处理或处理后用户不满意的,用户可向投诉受理机构进行投诉。

第九条工程在交付给用户时,建设(开发)单位应按规定向用户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以及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

(二)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的;

(四)投诉受理机关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所述质量缺陷的投诉;

(六)其他依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凡不属于本办法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到相应职能部门或单位投诉。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途径,包括地址及电话。

第十一条投诉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投诉受理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投诉人应出示身份证明,阐明投诉理由、投诉目的、请求处理事项,提供工程质量缺陷的证据。多人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购置商品房的业主,在投诉时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产证》,或能证明其产权关系的有效文件。

第十二条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所提供的投诉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机构可视投诉的情况,分别实施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来组织处理投诉工作。

简易程序适用于不需要进行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一般程序,不适用于简易处理的其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

投诉受理机构应在处理时限内予以答复;因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十四条处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简易程序为:

(一)投诉受理机构接受投诉文件及举证材料,办理投诉受理登记,确定投诉处理人员。

(二)投诉受理机构发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通知书》,督促、责成建设单位负责查明产生质量缺陷的原因和责任,并组织施工单位对质量缺陷尽快保修。

(三)建设单位将质量缺陷的保修情况(应由用户签字)书面报告给投诉受理机构。

(四)投诉受理机构将投诉处理情况向投诉人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处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一般程序为:

(一)投诉受理机构接受投诉文件及举证材料,办理投诉处理登记,确定2名投诉处理人员。

(二)投诉处理人员召集投诉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参加会议,听取各方意见,进行投诉处理。

1.经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应严格执行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

2.经各方协商需进行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投诉受理机构可责成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资质高于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出具处

理方案,组织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并组织验收。监理单位应对保修过程进行监理,并参与保修后的验收工作。

3.经协调各方意见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投诉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4.协调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三)建设单位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用户签字认可的质量缺陷的保修情况书面报告投诉受理机构。

(四)若存在违法行为时,投诉处理人员应做好执法检查笔录,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并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投诉受理机构将投诉处理情况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保修义务和保修经济责任的承担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愿维修或拖延维修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在实施中,先由建设单位支付保修费用,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设计单位索赔。

(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质量缺陷的,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四)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管理失误造成质量缺陷的,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五)工程质量缺陷由相邻用户或第三人造成的,其责任单位(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

(六)工程质量缺陷由投诉者本人造成的,建议投诉者委托原施工单位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工程存在不能修复的或应用户要求不需要修复的质量缺陷,当事人各方可就经济赔偿进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解

决。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责任由投诉受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调查研究或检测鉴定的基础上组织各责任主体共同认定,重大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当事人对工程质量认定有异议的,可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委托法定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被投诉工程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投诉受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质量缺陷的处理上,有关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先行维修的原则,相互积极配合进行维修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中,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建立工程质量处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任单位,由投诉受理机构给予不良记录,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投诉受理机构报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投诉受理机构将保修情况纳入工程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发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信息,对投诉处理较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曝光和扣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阜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文件

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文件

政教 [2010] 8号

宣城市第十三中学2009—2010学第二学期

德 育 工 作 计 划

一、指导思想

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指导,政教处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通过“全员德育、分层智育”的实施,狠抓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养成教育,重视安全与法制教育,以主题班会、团队活动为有效载体,努力开创我校德育工作的新局面,不断推进学校德育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二、工作目标

1、巩固平安校园、卫生学校的创建成果,严抓校风。

2、加强班主任工作管理和培训,提高班主任管理水平。

3、以寝室管理为阵地,试行全员德育。

4、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5、加强校园巡查与门卫管理,保卫校园安全,优化正常教学秩序。

6、严抓学生行为规范,奖惩分明。

7、不断强化学生一日常规教育管理。

8、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三、主要工作及措施

1、强化德育教育网络建设。

形成四条线:其一,政教处、班主任;其二,分管领导、年级组、班级;其三,团委、学生会干部。其四,宿舍分管领导—寝室管理员—舍长;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会管的德育网络和德育队伍。以年级组为模块,以各类德育活动为载体,全面、全程、全员、全方位展开德育工作。

2、加强德育队伍建设。

充实学校德育工作领导组,落实责任制度。进一步提高班主任的思想和职业道德意识,增强班主任工作责任感。

3、进一步规范德育常规活动。

(1)每大周坚持升国旗、唱国歌制度;

(2)每大周召开一次主题班会;每大周各班要出一期黑板报。要结合重要节假日、纪念日和德育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德育教育。

(3)建立健全团队组织,发挥团队作用。

(4)根据民办学校特点,关注留守儿童的成长。

(5)完善心理咨询室,着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4、充分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5、改革德育手段,构建健全人格的新平台

(1)广泛开展实践活动,精心设计活动内容。坚持每周一次升旗仪式,晨会讲话,充分利用主题班会、各种节假日、纪念日等,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德育主题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德育教育。

(2)以“走出去,请进来”为模式,进行安全、法制教育。

(3)深化诚信教育。

(4)发挥团委、学生会的作用和社会教育的力量。

6、坚持不懈地开展文明习惯养成教育,不断提高学生道德素养

班主任要根据本班学生的具体情况,拟订教育计划,抓好学生的细节教育,如礼仪、服饰、行为等,重点在于文明习惯的养成教育,政教处将对各班实施常规教育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7、继续做好“两有生”的转化和特困生的关爱工作。

8、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争创文明校园

9、抓好环境卫生及“两操”检查评比

10、积极开展“献爱心”活动,组织协调基金会开展帮扶活动。

在本学期工作中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工作计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发展、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政教处

2010年3月5日

附:《2009—2010学第二学期月工作要点》

2009—2010学第二学期月工作要点

三月份:

1、制定政教工作计划

2、召开班主任会议

3、班主任、年级组上交工作计划

4、学生仪表、文明用语教育

5、主题班会:迎接新学期

6、寝室调整、环境卫生大扫除、7、寝室安全、卫生大检查、黑板报检查

8、读书节活动。

9、开展“学雷锋活动周”系列活动

四月份:

1、开展清明祭祖活动

2、安全教育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

3、邀请有关人员作安全教育报告

4、召开班主任会议、寝室安全、卫生大检查、黑板报检查。

5、校园美化活动。

6、心理健康活动

7、开展预防溺水教育活动

五月份:

1、祭扫烈士墓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2、进一步加强预防溺水教育活动周系列活动

3、召开班主任工作研讨交流会

4、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

5、黑板报:“五四”精神放光芒

6、召开班主任会议、寝室安全、卫生大检查、黑板报检查

六月份:

1、主题班会:诚信教育

2、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系列活动

3、邀请有关人员来校作法制教育报告

4、中、高考心理健康活动

5、召开班主任会议、寝室安全、卫生大检查、黑板报检查

6、评选学优秀班主任、文明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班干部

7、上交班主任,年级组德育工作总结,德育工作经验交流会

8、政教处工作总结,召开班主任工作总结会

9、整理、归类各项档案材料

10、德育论文评比、心理健康活动

11、寝室安全、卫生大检查、黑板报检查

第四篇:宣城市宣州区人事局文件

宣城市宣州区人事局文件
教人[2009]73 号

关于做好 2009 年教育系统区级先进集体模范教师 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级各类学校: 为迎接建国六十周年,庆祝第二十五个教师节,深入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激发全区教育系统广大教职员工献身党的教 育事业热情,根据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关于做好 2009 年教育系 统先进集体、模范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教 人〔2009〕50 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区 2009 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模范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组织 组 长:胡旭明 区教体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周小弟 区人事局副局长 钱逢年 区教体局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 余名奇 杨英东 王德喜 区教体局党委副书记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区教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袁长清 程 民

区教体局副局长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学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学 区教育系统工会主席 区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 区教体局人事科科长 区教体局监察室主任 区教体局职成教办主任 区教体局教研室主任

张承萍 周国庆 朱晓慧 成 员:张仁翠 章新建 胡晓燕 李 黄 敏 明

办公室主任:章新建(兼)成 员:李 农 梁发刚

二、推荐名额 2009 年评选表彰的模范教师和先进工作者共 101 名(含模范 教师 91 名,先进工作者 15 名),其中报 1 人模范教师到市里参 加全国、全省模范教师推荐表彰,其余 100 名接受区及表彰; 2009 年评选表彰的先进集体 15 名(含小学 5 名,初中 5 名、完职中 1 名、普高和职高 1 名、幼儿园 1 名、民办学校 2 名),其中,报 1 个名额到市里参加全国、全省先进集体推荐表彰,其他的接受区 级表彰(具体名额分配情况见附表)。

三、分配原则

1、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线教师倾斜;

2、除模范教师名额分配到学校外,其余表彰类型指标采取学 校自愿推荐,区评比表彰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符合条件候选人,
2

再填写正式表格;

3、模范教师名额按照 91 个指标除以全区教师数的商为系数,再与学校教师数相乘,同时按照四舍五入,兼顾表彰面的原则确 定。

四、推荐范围 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 构;模范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教育系统先 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含副校长)、教育行 政部门干部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近五年来曾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的人员 一般不再参加同一层次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民办学校推荐的人选,不包括其外聘
的其他学校在职人员。

五、推荐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 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 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 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关注留守儿童、转化后进生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 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
3

突出的;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产 生较高的社会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5、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推荐。

六、推荐要求

1、评选推荐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

2、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 则,要按照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确保推荐质量。各级各类 学校在评选推荐人选时,要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广泛宣传评选条 件和有关规定,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推荐,严格考核,认 真把关,保证推荐工作公正性和透明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 事迹要突出先进性、代表性、典型性。

3、坚持面向基层,注重教学一线。评选推荐重点向农村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倾斜,尤其要向长期在条件艰苦的农村 地区、贫困地区从教的教师倾斜。

4、先进个人的事迹材料首先字数控制在 200 字以内,待确定 为正式候选人时,字数要控制在 3000 字以内,其内容准确、生动、翔实。

5、正式推荐先进个人要在其所在学校进行公示 5 个工作日。

6、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 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学校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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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届评选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 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 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申报时限 推荐工作分两步进行。各校于 7 月 15 日前先通过 OA 系统将 《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电子版填写 好后发至区教体局梁发刚同志邮箱。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正式申报材料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所有纸质材料采用 A4 纸规 格。

宣城市宣州区人事局

宣城市宣州区教育体

体育局 二○○九年七月八日

抄送: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 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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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宣州区教育系统区级先进集体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学校 合计 市二中 市三中 水阳中学 孙埠高中 杨柳高中 市十中 市职教中心 寒亭职高 油榨职高 周王职高 市四中 市六中 市八中 市十二中 麻姑山学校 养贤中心初中 杨柳中心初中 新田中心初中 向阳中心初中 溪口中心初中 五星中心初中 文昌中心初中 孙埠中心初中 水阳中心初中 水东中心初中 沈村中心初中 狸桥中心初中 金坝中心初中 黄渡中心初中 洪林中心初中 古泉中心初中 市一小 市二小 市三小 市四小 市五小 市六小 模范 教师 101 3 2 2 2 1 1 1 1 1 2 1 2 1 2 1 2 2 1 2 1 1 1 2 4 1 2 4 1 2 2 1 1 1 1 1 1 1 先进 先进 工作 备注 集体 者 15 15 学校 市七小 市八小 市十小 水阳中心小学 狸桥中心小学 卫东中心小学 沈村中心小学 金坝中心小学 水东中心小学 周王中心小学 洪林中心小学 杨柳中心小学 向阳中心小学 黄渡中心小学 古泉中心小学 寒亭中心小学 新田中心小学 溪口中心小学 朱桥中心小学 五星中心小学 养贤中心小学 文昌中心小学 孙埠中心小学 市一幼 市二幼 水阳之源学校 梅林实验学校 时代学校 阳光中学 蓝天学校 市十三中 文鼎中学 华星外国语学校 文源学校 广业职高 水阳双语学校 志成学校 区机关教研室 模范 先进 先进 教师 工作者 集体 1 1 1 4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仅限在编在岗教研员

备注

说明:除模范教师名额分配到学校外,其余表彰类型采取学校自愿推荐,区评比表彰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符合条件候选人,再填写正式表格; 区机关可以参加模范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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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文件【2008】102

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文件

日建发[2008]102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正确引导工程建设各方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标字[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按照山东省消耗量定额现行综合工日单价执行。

二、在应用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计价时,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可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参照山东省现行标准进行调整;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不应低于36元/工日,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不应低于33元/工日。

三、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日照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宣城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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