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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5篇)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13-963204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6 22:48: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市国资委统评处

中介机构选聘及使用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出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及相关中介业务的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统评处选聘中介机构参与年报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财务检查等中介业务。

第三条选聘及使用中介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选聘程序

第四条 选聘中介机构基本程序:由统评处提出选聘方案,方案包括参审项目、选聘年限、评分标准等要素,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按我委规定,交由法规处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 选聘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事项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用邀请比选方式。

(为便于强化参审中介机构的考核及约束,对我处202_-202_年度审计业务拟采用打包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下文中的管理使用办法,以采用该招标方式为前提。)

第三章 使用原则

第六条对入选中介机构按照招标评分进行排序,审计项目的安排顺序原则上以该排序为准,并兼顾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决算审计回避的原则进行轮转,该排序结果报分管领导及法规处。

第七条 同一批次审计项目安排时,根据被审计项目付费金额大小对审计项目进行排序,按照入选中介机构排序结果依次安排审计。对未采用排序结果轮转的,应提供依据说明。该安排方案由统评处内形成草案,处内经办人员、副处长、处长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对参审中介机构按照项目对参审质量进行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由统评处负责,考核内容及标准包括:

(一)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完整规范,实施方案符合审计目标,审计事项的确定详尽准确;(10分)

(二)审计质量符合预定要求,审计事项应审尽审,审计档案规范;(20分)

(三)审计成果突出,发现问题显著;(20分)

(四)审计报告规范,问题表述准确,审计建议针对性强且有较强建设性;(10分)

(五)审计过程审计力量投入符合要求;(10分)

(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反馈沟通;(10分)

(七)服从工作安排,符合审计进度要求,无无故拖延进度情况;(10分)

(八)遵守工作纪律,未有违反廉政情况及其他违规问题反映;(10分)

第九条评分办法

评分由项目分管老师和处内参审人员、分管副处长、处长共同确定,按照分管1:1:1的比例按百分制进行折合。评分结果在首轮轮转完成后,报分管领导及法规处。

第九条轮转办法

入选中介机构首轮参审任务轮转结束后,按照评分结果,对初次入选排序结果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原则为:

初次入选排序按第一名100分,第二名99.5分,第三名99分,依次递减打分,该打分数为A;首轮评分结果得分为B,按照A×B的结果重新排序。

第十条 考评成果利用

统评处按照动态调整后的排序结果,重新安排下一轮审计项目,安排原则同首轮。

连续三轮考评居前五位和居后五位的中介机构名单,交法规处在下一轮招标中参考使用。

实行后末位淘汰制,重新排序后的末位中介机构,不再安排审计项目。

连续两轮排序居后五位的中介机构,不再安排审计项目。考核结果居后五名的中介机构,因工作质量不高,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依照合同扣减中介费用;严重工作过失造成损失的,除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外,五年内禁止聘用其从事相关业务。

国资委统评处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第二篇:大连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大连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大连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_-12-24 16:50:22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审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选聘审计、评估、法律、财务顾问及其他与国有资产监管相关的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 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资委成立选聘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选聘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委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相关处室及大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的负责人。选聘领导小组下设选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选聘办公室”),选聘办公室设在审计监督处。

选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提出中介机构选聘、备选库建立和管理的指导性意见;部署相关工作;对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综合评审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听取选聘办公室相关情况汇报,提出具体要求。

选聘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组织协调日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负责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动态管理;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档案;向选聘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提出建议;完成选聘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等等。

第二章 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公开征集和评审,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实施分类、动态和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可提出加入备选库申请: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三)上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

(四)具有为国资服务的实践工作经验;

(五)其他专项条件。

第七条 申请加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部门设置、人员构成等基本情况;

(四)内部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近三年的业务收入及业绩证明、行业排名、年检和荣誉证书等材料;

(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选聘办公室对备选中介机构资质、规模、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审核,按类别提出入库名单,报送选聘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九条 中介机构备选库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选聘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行业协会数据等客观情况变化,适时更新中介机构备选库,对新增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即时纳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时调整出备选库:

(一)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任一条款规定的;

(二)发现与服务单位存在恶意串通等不诚信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或企业秘密的;

(四)出具虚假、不实报告的;

(五)因服务质量等原因受到企业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服务质量评价档次为差的;

(七)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第三章 选聘中介机构程序

第十条 经市国资委分管领导批准,需要中介服务的业务处室向选聘办公室提交中介服务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情况说明,中介机构资质、经验、完成时限等方面要求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选聘办公室根据业务处室要求,组织开展选聘工作。

(一)挑选。选聘办公室从备选库中挑选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中介机构,将名单转送产交所;

(二)摇号。在选聘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必要时可邀请业务需求企业)的共同监督下,由产交所负责部门按照拟聘请数量与备选数量1:3的比例摇号选取备选中介机构,并将选定中介机构名单送交选聘办公室;

(三)通知。选聘办公室向选定的中介机构发出通知,中介机构按照项目要求制订工作方案;

(四)报方案。中介机构将工作方案密封,报送选聘办公室,准备参加评审;

(五)评审。选聘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和有关专家(必要时可邀请业务需求企业)组成不少于5人的评审专家组,对工作方案进行评审,确定聘用名单。

(六)签合同。选聘办公室将评审情况报分管领导后,与入选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涉及企业付费的项目,由选聘办公室将评审结果通知企业,由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 特殊项目的选聘工作,经委决策程序批准可特殊处理。

第十三条 财务顾问的选聘直接履行评审程序。分管领导、选聘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业务需求企业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备选库中或企业推荐的不少于3家备选机构的项目方案进行逐一评审。选聘办公室将评审情况报委决策程序批准,确定入选中介机构。财务顾问经企业聘用后,原则上不再参与市国资委其它企业财务顾问的选聘。

第四章 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根据“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由使用处室在项目结束后一周内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填写《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送交审计监督处,作为备选库调整和选聘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与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

第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选聘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评审专家及中介机构有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解聘,取消入选备选库资格、限制或禁止其在市国资系统从事中介服务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出资企业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事项,涉及聘请中介机构的,由市国资委统一选聘;需报市国资委备案的事项,涉及聘用中介机构的,由企业从市国资委备选库中选聘,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审计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湖北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纪检[202_]286号)

发布时间:202_-07-04 来源:委纪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行为,保证中介机构出具审计、评估报告和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选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法律服务等行为,是指省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法律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国资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用户”)选聘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四条省国资委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备选库。省国资委用户选聘中介机构必须从备选库中产生。中介机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进行选聘。

第五条中介机构备选库由省国资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分类建立和管理。财务监督处负责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产权处负责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法规处负责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其职责是:

(一)负责备选库的建立、调整;

(二)主持省国资委用户使用中介机构选聘组织工作;

(三)负责对备选库内中介机构的评价管理。

第六条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全程参与中介机构选聘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备选库建立与管理

第七条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以省财政厅建立的备选库作为省国资委的备选库;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由产权处通过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建立;法律事务备选库由法规处通过媒体公开遴选建立。每个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在20个以上。

第八条中介机构入选备选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三)有较强实力,持有国家注册证书人员规模符合建库要求;

(四)根据中介服务事项的具体要求确定的其他专项条件。

第九条建立备选库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备选库所在部门结合中介业务实际制定备选库建立方案,明确相应的准入资格、条件、规模和要求;

(二)报分管领导审定;

(三)评估中介机构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法律事务中介机构通过媒体公开遴选。

第十条省国资委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每两年调整一次,其规模根据业务量可适当增减。备选库的调整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每年对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并实行动态管理。

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遴选抽签资格:

(一)已不符合入选抽签条件的;

(二)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违背诚信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中介意见的;

(五)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用户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中介服务费用50万元(含50元)以上的中介项目,应当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采取招标方式选聘(备选库内中介机构参加投标);

(二)中介服务费用50万元以下的中介项目,应当在省国资委建立的备选库中采取比价或抽签的方式直接选聘。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特殊项目不宜采取上述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采取其他方式选聘。

第十三条选聘中介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要中介服务的省国资委用户向备选库所在职能部门提出选聘申请,申请包括服务项目、选聘数量、对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要求、服务费用、选聘方式等;

(二)备选库所在职能部门根据省国资委用户申请和业务要求制定选聘方案,确定选聘方式;

(三)备选库所在职能部门按照方案组织选聘工作。

(四)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监督、确认。

第十四条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由备选库所在职能部门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选聘。

第十五条采用从备选库中直接选择中介机构的,根据选聘方案,按照一定比例从备选库中确定符合要求的候选中介机构,然后采取比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采取比价方式选聘2户及以上中介机构的,由备选库所在职能部门按1:2比例确定符合要求的候选中介机构,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开标,报价低的为中选中介机构。低于2户的,按1:3比例确定候选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采用抽签方式选聘2户及以上中介机构的,由备选库所在职能部门按1:2比例确定符合要求的候选中介机构,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抽签,抽中的为中选中介机构。低于2户的,按1:3比例抽选。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确定后,省国资委用户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按照委托协议或合同约定支付,或由省国资委负责支付。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相关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与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省国资委相关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确定中介机构,或在选聘中徇私舞弊、造成资产损失,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降职、撤职处理或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为省国资委用户提供真实可靠和独立专业的中介服务。必要时省国资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组织专家审核或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要求中介机构进行补充完善或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情况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报告,隐瞒不报的视为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的,经查实,省国资委可以视情节对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措施:给予警告、取消备选库资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向中介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中介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违法违规中介机构记入“黑名单”,不得再从事省国资委系统的中介服务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机关法律中介服务采用常年法律顾问制度形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省国资委有关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省出资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_-11-14 来源:市国资委 阅读次数:5382

称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_-8-6 下午 02:08:32 文件编号

信息内容

(202_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及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或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省国资委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省国资委或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都有为省国资委或企业提供服务的资格,不受任何歧视。

第五条

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建立备选库并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或企业承办部门负责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省国资委纪委监察、企业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备选库的建立

第七条

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执业3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

(三)上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

(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

(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第八条

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相关资料报送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

(一)书面申请;

(二)注册资金、人员构成、部门设置、质量和风险控制等基本情况;

(三)过去执业的业绩,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

(四)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专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上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组织对提出申请的中介机构实施比选,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名单建议,报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

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每年对备选库中中介机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调整。

省国资委建立备选库退出机制。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备选库中的资格:

(1)已不符合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2)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不诚信行为的;

(3)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4)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业务报告的;

(5)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聘用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的,由主办业务处室负责组织选择,纪委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由企业负责组织选择,企业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企业涉及省外、境外事项需聘用中介机构或设在异地的企业分支机构或下属企业需聘用中介机构,但从备选库中选聘确有困难的,应当从当地国资委建立的备选库中选择;如当地国资委未建立备选库,可以就近择优选聘中介机构;企业应将聘用结果报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从备选库选聘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抽签;

(三)邀请招标;

(四)竞争性谈判;

(五)单一来源选聘。

第十四条

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重大中介服务事项,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情形,优先采取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一)中介服务项目由于专业性强等特殊情况,只有有限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具备投标资格的;

(二)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标的价值不相称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一)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无法满足候选中介机构数量要求的;

(二)中介服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服务标准或具体要求的;

(三)如果采用招标方式,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选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一)单笔服务费用不足5000元的;

(二)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供选择的;

(三)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的或者突发性的中介服务事项,无法通过招标、抽签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的;

(四)属于原中介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中介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事项,由原机构继续提供中介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完成时限、减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聘用中介机构的;

(五)涉及特殊行业或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严格保密的。

第十九条

采取招标或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选聘数量与投标人或抽签人比例不得低于1:3;不能达到该比例要求的,可视具体情况改由其他方式选聘。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数量与谈判对象比例不得低于1:2。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的,主办业务处室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纪委监察等部门提交中介服务需求说明书;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企业承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交中介服务需求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包括中介服务事项情况说明、中介服务期间、中介机构的资质、信誉、相关经验、服务质量、时间等要求以及服务费用参考价格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会同纪委监察等部门,企业承办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选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牵头,纪委监察等部门参与;企业承办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招标工作方案,报领导批准。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

(二)招标工作小组拟订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应于投标截止日20个工作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根据中介服务具体要求确定邀请名单,报领导批准后,向拟邀请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工作小组就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进行答疑。

(四)招标工作小组收取投标文件,签收保存。

(五)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开标。开标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六)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或企业承办部门牵头,纪委(纪检)监察等部门或行业专家参与。评标委员会成员须为单数。

(七)评标委员会评标。采取打分或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八)领导审核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重大项目的定标提交委主任办公会或企业决策机构集体审定。

(九)招标工作小组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渠道公布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省国资委或企业与中标人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抽签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牵头,纪委监察等部门参与;企业承办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报领导批准。

(二)选聘工作小组拟订和发布选聘公告。选聘公告应于报名截止日20个工作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渠道发布。

(三)选聘工作小组对报名的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抽签范围。

(四)选聘工作小组以书面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出抽签通知。

(五)选聘工作小组组织中介机构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抽签仪式公开进行。

(六)选聘工作小组公布抽签结果,中介机构签名确认抽签结果。

(七)选聘工作小组就中介服务内容、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与中签的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起草业务服务合同。双方对于费用、权利义务等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重新抽签或改用其他选聘方式。

(八)省国资委或企业与中签人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牵头,纪委监察等部门参与;企业承办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提出候选中介机构名单,报领导批准。

(二)选聘工作小组制定谈判方案,邀请谈判对象进行谈判。

(三)选聘工作小组对谈判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

(四)领导审核谈判结果,确定中标人。

(五)选聘工作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谈判结果书面通知其他谈判对象。

(六)省国资委或企业与中标人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单一来源选聘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牵头,纪委监察等部门参与;企业承办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提出选聘对象,报领导批准。

(二)选聘工作小组邀请选聘对象就服务项目的范围、标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谈判。

(三)领导审定谈判结果。

(四)选聘工作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省国资委或企业与中标人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第四章

服务费用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

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确定中介服务费用:

(一)招标工作小组参照相关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设定最高限价,报领导审定。

(二)招标工作小组将确定的最高限价编入招标文件。

(三)确定中标人的报价为中介服务价格。

为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将最低报价作为唯一中标标准。

第二十六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抽签或单一来源选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确定中介服务费用:

(一)选聘工作小组参照相关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按一定折让比例确定谈判的最高限价,报领导审定。

(二)按照设定的最高限价与中介机构进行谈判,拟定中介服务价格。

(三)领导审定中介服务价格。如有必要,重新进行谈判。

第二十七条

由省国资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由主办业务处室根据工作安排作出费用预算,列入相应经费开支。

由企业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省国资委或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涉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国资委或企业可以暂停其中介服务。经查实的,省国资委可以对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措施:给予警告、限制或一定期限内禁止聘用从事企业中介业务、取消备选库资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移送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省国资委采取前款有关措施时,应当听取中介机构主管部门、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或企业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或企业工作人员与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或企业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选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国资委或企业有权重新选聘。

第三十四条

对省国资委选聘工作的投诉、举报,由省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门受理;对企业选聘工作的投诉、举报,由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或省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门受理;对企业下属企业选聘工作的投诉、举报,由下属企业或上一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有参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川国资委〔202_〕226号)、《聘用中介机构比选工作规则》、《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省国资委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篇:县选聘中介机构工作制度

文章标题:县选聘中介机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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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选聘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行为,提高选聘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加强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所属党政机关、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森林资源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资产评估等市场经济活动中选聘为其提供招标代理、资产拍卖、资产评估等服务的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标确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机构的评选或指定中介机构。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森林资源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资产评估等市场经济活动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选聘,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标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佣金标准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中介服务机构;标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或佣金标准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5万元的,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中介机构;标的在200万元以下或佣金标准在2万元以下的,选聘中介机构可不进行招标。

本县事业单位且列入财政监管的中介机构暂不实行公开选聘。

第六条

选聘中介机构的招标,由该项活动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投标管委办负责监管,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在选聘中介机构招标前,须向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监察局、县招投标管委办告知。单位应召开班子会议,制定出招标、开标、评标方案,并将方案报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县招投标管委办审定后实施。对招标限额以下的拟直接委托中介机构,在委托前也须召开班子会议,并将相关情况向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投标管委办报告。

第八条

对公开招标的,必须在相关招标媒体上发出公告,邀请招标的,必须向三家以上中介机构发出邀请函,所有的招标必须有三家以上的中介机构报名且参加投标,方可开标。达不到要求时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中介机构,必须有依法取得的相应资质、营业执照等准许从业的证件。参与投标单位的有关证照须经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及其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十条严格按照评标方案进行评标,无特殊理由,评标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十一条确定中标人后,需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定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所有的招标活动必须在县统一的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十三条

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违反本规定,应当实行招标而擅自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不经班子会议研究制定招标方案的,一经查出,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与投标的中介机构串通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投标的中介机构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中介机构在办事代理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操作,如有违规行为,将记录在案,并取消其一年内参加本区域内的投标资格。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县招投标管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_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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