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4号文库
家庭暴力问题初探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13-704324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0 07:28: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家庭暴力问题初探

xxx是栖霞区一名普通的农村妇女,1989年经人介绍和在宁打工的商某结婚。婚后没多久,xxx就因家务琐事遭到了丈夫第一次殴打。再往后,挨打对xxx来说成了家常便饭,丈夫常常不为任何理由就打她,甚至在怀孕期间也是如此,手段也越来越残忍,发展到用菜刀砍,烟头烫,皮带抽,绳子勒。99年11月,xxx跟着丈夫回到盐城老家,在老家,丈夫对xxx的打骂变本加厉。有一次,当xxx实在无法忍受毒打,跑出去求救时,周围邻居包括村干部在内竟然没人伸出援手。生活在长期的打骂中,xxx的精神受到了严重的创伤,终于在2001年8月她向盐城某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可是法官在得到其丈夫“以后再也不会打老婆”的保证后,以夫妻感情很好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回家后没多久,丈夫又开始动手,而且打的更凶,xxx对丈夫的希望彻底破灭了,她逃回南京打工。2002年3月,xxx来到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要求解除和高某的婚姻关系。xxx的遭遇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一个缩影,带给了我们关于家庭暴力若干问题的深深思索。栖霞区148法律服务专线自2002年1-5月份共接待侵害妇女权益的咨询41起,其中类似xxx这样的家庭暴力案件占20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出台的《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更多表现为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它主要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笔者在这里所阐述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间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12月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把对妇女的暴力界定为“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家庭暴力不仅应包括受刑事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和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行为。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1991-1996年间,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15.21%,1996年已占25.7%。(二)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0%-60%。(三)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最近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52.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74.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49.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13.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施暴者的文化多在初中以下。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家庭暴力与其他形式的暴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的隐蔽性。这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这种特征主要表现在:首先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其次大多数受害妇女认为家庭暴力行为属于个人隐私,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她们不愿向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反映,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第三从对咨询求助妇女的调查中笔者发现,受害妇女身体的外在损伤,较为明显且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而精神的内在损伤,较为隐蔽且容易受到忽视,但是精神上的损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和悲哀,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在前来148专线咨询的20位女性中,有4人因长期遭受暴力导致精神~。

(二)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捆绑、行凶、体罚、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有精神上的损害,通常表现为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方式,还应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

(三)时间的连续性。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家庭暴力并不是偶尔发生,或只存在短短几天,它们一般短则持续几个月,长则几年、十几年,甚至伴随婚姻生活的全部过程。据我区某妇女反映,她在恋爱时就受过男方的毒打,怀孕期间丈夫仍然不停止对她的打骂,最终导致她流产。

(四)后果的严重性。一是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对妇女人身权利中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等权利的粗暴践踏和侵犯,是对妇女的心理、精神等方面的严重损害和摧残;二是当暴力超过了受害妇女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如2000年,浙江省临安县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4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三是家庭暴力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后果尤为严重,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实际上是男女不平等意识在行动上的反映,通过对来访咨询情况的分析,笔者发现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历史方面的原因。我国长期存在的封建夫权和“男尊女卑”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封建夫权统治和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思想至今仍影响着一些人特别是男性的行为,传统观念将打骂妻子视为丈夫的权利和正当行为,这一点在农村地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表现的尤为突出。社会上存在的轻伤不予追究和家庭暴力“邻居不劝、居(村)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四不管”现象就是受这种观念的影响。

(二)思想方面的原因。有些男性受腐朽思想的影

第二篇: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

赢了网s.yingle.com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

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现阶段全国各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家庭暴力日益凸显。作为严重侵扰家庭、社会安宁的刽子手——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还没有一致公认的界定。但在国外的有关法律特别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中,大多对家庭暴力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形式上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侣及前同居伴侣;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总之任何对家庭成员造成损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可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初才引入我国的。现行《婚姻法》所作出的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的层面上。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尚无界定。实践中所谓的家庭暴力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伤害,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及性虐待等,受害者为配偶、子女与父母,其中以妇女、儿童与老人居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层面上明确限定为狭义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其施暴者与受害者相互关系密切,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见的类型。而发生的在一定范围亲属以外的暴力行为,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如被家人是家政服务员、家庭经营活动的雇员等,不能视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2)有些受害者基于自身的脸面和家庭的荣誉而往往对加之于己的家庭暴力粉饰隐瞒;(3)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往往视而不见。

3.家庭暴力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手段多样,包括殴打、捆绑、禁闭、侮辱、威胁、精神折磨、甚至还有更为残酷的手段。手段的多样性,加之施暴者对后果的放任态度,使得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可能较轻,更多时候却达到惨不忍睹的地步。

4.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主要表现在:(1)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3)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未间断过。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5.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一般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暴力不会只终止于一次、两次,往往是存在一定时间连续性6.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的复杂性。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心理的、生活的、婚姻的等等各方面的原因。

(三)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

1.虐待的概念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作为的行为如打骂、恐吓等;也有不作为的行为如不予衣食,令其冻饿、有病不予治疗等。

2.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异同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家庭成员间的施暴行为,表现形式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残害、捆绑、殴打强行等。其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就是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暴力既可能是偶发的,也可能是经常性的,只要实施了打骂、残害等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而虐待往往是较长时间的,需要一定的连续性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即构成虐待。此外,对于同样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伤害罪的刑罚远比虐待罪为重。来源:(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http://s.yingle.com/hy/90301.html)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知识

  赡养纠纷的管辖法院 http://s.yingle.com/hy/621092.html 出轨离

http://s.yingle.com/hy/621091.html

 离婚后财产分割怎样收税

http://s.yingle.com/hy/621090.html

 工伤赔偿子女抚养费到多大

http://s.yingle.com/hy/621089.html

 公证遗嘱的见证人需要几个

http://s.yingle.com/hy/62108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男方失踪后如何与其办理离婚手续 http://s.yingle.com/hy/621087.html

 代写遗嘱有什么规定(2018)http://s.yingle.com/hy/621086.html

 中国人怎样收养外国小孩子

http://s.yingle.com/hy/621085.html

 子女抚养权协议书(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hy/621084.html

  婚前协议如何生效 http://s.yingle.com/hy/621083.html 什么是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对保留的胎儿份额应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hy/621082.html

 未婚先孕受不受法律保护

http://s.yingle.com/hy/621081.html

 结婚彩礼有哪些,分手后彩礼还能要回么 http://s.yingle.com/hy/621080.html

 离婚户口如何处理,离婚后户口迁回原籍材料及程序 http://s.yingle.com/hy/621079.html

 起诉抚养费开庭要交多少钱

http://s.yingle.com/hy/621078.html

 徐州非婚生子女怎么上户口

http://s.yingle.com/hy/621077.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离婚协议无法判夫妻一方单独偿还债务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hy/621076.html

 哪些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解决彩礼纠纷的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hy/621075.html

 自书遗嘱法院如何认定真伪

http://s.yingle.com/hy/621074.html

  离婚承诺书范本 http://s.yingle.com/hy/621073.html 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hy/621072.html

 关于未成年人的继承权是如何规定(2018)的 http://s.yingle.com/hy/621071.html

 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有关法律、法规摘要 http://s.yingle.com/hy/621070.html

 同外国人如何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http://s.yingle.com/hy/621069.html

 夫妻一方有精神病,另一方能否要求离婚 http://s.yingle.com/hy/621068.html

 丈夫已经失踪两年,妻子必须先宣告失踪才能向法院起诉离婚吗 http://s.yingle.com/hy/621067.html

 彩礼要不要返还给送礼人,结婚彩礼有哪些特点 http://s.yingle.com/hy/621066.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离婚协议书(2018最新)可以找律师代写吗,要钱吗 http://s.yingle.com/hy/621065.html

 祖父母去世,孙子女可以继承遗产吗 http://s.yingle.com/hy/621064.html

 离婚时哪些情况要归还彩礼,彩礼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http://s.yingle.com/hy/621063.html

 婚前个人的房屋,婚后卖掉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http://s.yingle.com/hy/621062.html

 赡养义务:继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不予赡养违法吗 http://s.yingle.com/hy/621061.html

 军人在哪结婚登记,军人结婚怎样结婚登记 http://s.yingle.com/hy/621060.html

 代位继承制度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http://s.yingle.com/hy/621059.html

  离婚调解笔录 http://s.yingle.com/hy/621058.html 债务人死亡没有遗产,其子女还要偿还债务吗 http://s.yingle.com/hy/621057.html

 受遗赠人要通过什么方式表示接受遗赠 http://s.yingle.com/hy/621056.html

 未婚子女抚养权如何认定

http://s.yingle.com/hy/621055.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分居两年起诉离婚需要街道开证明吗 http://s.yingle.com/hy/621054.html

  多大可以领取结婚证 http://s.yingle.com/hy/621053.html 附义务赠与的撤销权有

没有限制

http://s.yingle.com/hy/621052.html

 借钱娶妻形成的债务,离婚要共同偿还吗 http://s.yingle.com/hy/621051.html

 办理协议离婚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y/621050.html

 上诉离婚遭到男方威胁怎么办

http://s.yingle.com/hy/621049.html

 关于房产分割书写格式

http://s.yingle.com/hy/621048.html

 同居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http://s.yingle.com/hy/621047.html

 父亲再婚后遗产应该怎样分配

http://s.yingle.com/hy/621046.html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抚养费如何给付 http://s.yingle.com/hy/621045.html

 收到离婚起诉状之后是不是一定要交答辩状 http://s.yingle.com/hy/621044.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以欺骗手段签订的遗嘱抚养协议协议无效 http://s.yingle.com/hy/621043.html

 前妻能继承前夫遗产吗

http://s.yingle.com/hy/621042.html

  婚前财产协议样本 http://s.yingle.com/hy/621041.html 没结婚房产证能写两个人的名字吗 http://s.yingle.com/hy/621040.html

 办理遗产公证要多少钱

http://s.yingle.com/hy/621039.html

 彩礼的法律地位,如何要回彩礼

http://s.yingle.com/hy/621038.html

 申请抚养权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hy/621037.html

 结婚彩礼是什么意思,彩礼给多少合适 http://s.yingle.com/hy/621036.html

 分居协议书(2018最新)范本

http://s.yingle.com/hy/621035.html

    变更抚养权答辩状 http://s.yingle.com/hy/621034.html 外孙有继承权吗 http://s.yingle.com/hy/621033.html 办理遗产公证要多久 http://s.yingle.com/hy/621032.html 哪些

http://s.yingle.com/hy/621031.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 跨国离婚手续 http://s.yingle.com/hy/621030.html 离婚夫妻分户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 http://s.yingle.com/hy/621029.html

 少数民族结婚年龄有什么规定(2018)http://s.yingle.com/hy/621028.html

 本人不回去可以办理离婚吗

http://s.yingle.com/hy/621027.html

 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不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 http://s.yingle.com/hy/621026.html

  探望权有哪些内容 http://s.yingle.com/hy/621025.html 夫妻离婚一方因病不能到场签字怎么办 http://s.yingle.com/hy/621024.html

 异地离婚手续办理程序

http://s.yingle.com/hy/621023.html

 婚前男女双方有债务关系,债务是否因为结婚而抵消 http://s.yingle.com/hy/621022.html

 哪些礼物不能认为是彩礼,不用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y/621021.html

 接受遗赠要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吗 http://s.yingle.com/hy/621020.html

 口头遗嘱须见证人在场才为有效的遗嘱 http://s.yingle.com/hy/621019.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涉外结婚条件法律适用

http://s.yingle.com/hy/621018.html

 精神病患者可以结婚吗

http://s.yingle.com/hy/621017.html

 涉外离婚案件诉讼中都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http://s.yingle.com/hy/621016.html

 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

http://s.yingle.com/hy/621015.html

 包养情人算不算重婚罪

http://s.yingle.com/hy/621014.html

 离婚不要孩子协议要书写格式

http://s.yingle.com/hy/621013.html

 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 http://s.yingle.com/hy/621012.html 夫妻分

http://s.yingle.com/hy/621011.html

 遗嘱公证与继承公证的区别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y/621010.html

 共有继承是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会共有继承 http://s.yingle.com/hy/621009.html

 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和适用 http://s.yingle.com/hy/62100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军人结婚的手续,现役军人应该在哪里办理婚姻登记 http://s.yingle.com/hy/621007.html

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处理

http://s.yingle.com/hy/621006.html

 2018婚检项目费用是多少

http://s.yingle.com/hy/621005.html

 家庭赡养协议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

http://s.yingle.com/hy/621004.html

 什么是代书遗嘱公证人

http://s.yingle.com/hy/621003.html

 夫妻共同遗嘱将无效的情况是如何的 http://s.yingle.com/hy/621002.html

 没有户口本能不能登记结婚,临时身份证能不能登记结婚 http://s.yingle.com/hy/621001.html

 二婚配偶的子女继承权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hy/621000.html

 女方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http://s.yingle.com/hy/620999.html

 民政部收养登记申请条件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y/620998.html

 冷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吗

http://s.yingle.com/hy/620997.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男方婚前开的公司属于共同财产吗 http://s.yingle.com/hy/620996.html

 遗产的范围不有哪些财产

http://s.yingle.com/hy/620995.html

 股权继承的办理程序是怎么样的

http://s.yingle.com/hy/620994.html

 离婚时彩礼怎样处理,没结成婚赠与的财物怎样处理 http://s.yingle.com/hy/62099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第三篇: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云南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家 庭 暴 力 相 关 问 题 浅 析

云南电大09届法学本科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目 录

一、内容摘要。3

二、关键词。3

三、引言。3

四、正文 四.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4 四.

二、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4

(一)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根源。4

(二)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5

(三)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5

(四)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6

(五)受害人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升级。6 四.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6

(一)家庭暴力侵犯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6

(二)家庭暴力破坏婚姻家庭。7

(三)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7

(四)家庭暴力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7 四.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8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8

(二)加强和完善立法,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力保障。9

(三)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9

(四)建立社会救助机构,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10

(五)提高妇女素质,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10

五、参考文献 11

云南电大09届法学本科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鲁绍鸿

【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问题的基础,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家庭暴力的现状及表现形式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家庭暴力的危害,并就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伦理、道德、调控、婚姻 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培养丰富人性的土壤。家庭对社会对个人都有深刻影响。家庭是否和睦,关心到社会的兴旺与发达,关系到国家的繁荣和发展。家庭对个人也有很重要的作用。对于孩子,家庭是其人格培训的场所;对于青年人,是其学习、工作、生活的加油站;对于中年人,家庭是他们精神的寄托和工作的动力源泉;对于老年人,家庭是他们安度晚年的最靠的“根据地”。然而家庭氛围各有千秋,有幸福美满的家庭,有濒临崩溃的家庭,有风平浪静的家庭,有暴力连连的家庭。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提起家庭暴力,大家并不陌生,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发生频率最高。当前在全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家庭暴力却侵害着妇女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危害社会稳定,为社会所不容。现从对麒麟社区200人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并就如

云南电大09届法学本科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简单的探讨,目的是呼吁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共同关注和协助,共同来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建设温馨和睦的小家庭,和谐安定的大家庭。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在对麒麟社区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发现,家庭暴力从年龄分布上看:20-30年龄段占22%,30-45年龄段占59%,45岁以上占19%;从经济状况上看:家庭经济情况较贫困的占大多数,经济条件较富裕的占比例较小。从妇女有无职业角度看:无职业占22%,无固定职业67%,固定职业占21%;

妇女的社会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但是家庭暴力依然存在,投诉率较高,特别是在中青年、经济收入较高的家庭更易发生家庭暴力。当然,因家庭暴力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家庭未知暴力事件。

二、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当事人的文化层次、思想观念、生活环境、职业、心理、性格、脾气等复杂因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根源。

中国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封建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妇为夫纲”等夫权思想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对妻子有支配权,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将妻子当成攻击

云南电大09届法学本科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的对象。这种思想直接导致一些男性自然而然的将妻子作为出气筒,却不认为自己有什么过错。

(二)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人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包“二奶”,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进行性虐待等手段,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过男方,男人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失衡,对妻子产生怨恨,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此外,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妻子无收入,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发泄殴打妻子。由于经济原因产生的家庭暴力也反映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经济原因引起的不和谐。

(三)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在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

云南电大09届法学本科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处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过后变本加厉。无法真正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执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

(五)受害人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升级。

一些受害人往往将遭受丈夫殴打视为家庭私事,碍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时,妇女不反抗,怪自己命运不好,遇到脾气不好的丈夫,还往往会使丈夫的暴力倾向膨胀,即使有少数人求助于社会,也只是希望有关部门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而导致家庭破裂。女人的软弱和逆来顺受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家庭暴力侵犯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男性体力上的优势,家庭暴力一旦发生,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则致残、重伤,甚至是闹出人命,严重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云南电大09届法学本科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

(二)家庭暴力破坏婚姻家庭。

美满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这种和谐也就失去了平衡,双方关系转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夫妻感情必然会出现裂痕,即使受害妇女可能还爱着丈夫,但是她们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家庭暴力时常被人们认为是“两口子”的事而坐视不管,但事实上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伤残或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受害者来说,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 她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采取“以牙还牙、以暴制暴”报复手段,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方面,妇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是物质生活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在其人身权利、生命、人格、尊严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四)家庭暴力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云南电大09届法学本科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 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港湾,是幸福的发祥地。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通过上述对家庭暴力现状、原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应做的三件事:一是预防暴力发生,二是制裁施暴者,三是救助受害妇女,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并借助新闻媒体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从而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营造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其次要加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开展“美德在我家”、“学习型家庭”、“和谐家庭”创建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扬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夫妻恩爱、邻里和睦等家庭新风尚,教育

云南电大09届法学本科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营造平等发展、融洽和谐的家庭人文环境。

(二)加强和完善立法,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力保障。

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目前,有关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法条中存在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因此,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就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加一些可操作性条款,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同时,建议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类型、施暴人应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执法工作人员职责及相应监督机制作明确的规定,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威慑力,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改变目前对家庭暴力避而不管、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状况。

(三)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执法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径。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案件,建立增设“家庭暴力报警点”,“110”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报警案件做到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解救受害妇女,对施暴者进行严肃查处。社区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的第一道防线。社区要关心所在地每一个

云南电大09届法学本科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调解家庭矛盾纠纷,将家庭暴力扼杀在摇篮中;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一支有工作能力、有法律知识并热心这项工作的维权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妇联组织要履行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地沟通与和睦。形成一个社会、社区、司法、妇联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四)建立社会救助机构,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家庭暴力发生后,妇女身心受到了不同程度地伤害,束手无策,甚至是流落街头,无处可逃。如何救助这些受害妇女,让她们得到心灵上的抚慰和实际帮助显然十分必要。建议设立妇女维权站、心理咨询站、妇女庇护中心等妇女救助机构,工作职责是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介绍反家庭暴力的常识,提高维权意识建议;安定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情绪,给以心理疏导与治疗;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住所,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五)提高妇女素质,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鼓励妇女通过各种渠道,学科学、学文化、学法律,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生产技能,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另一方面,要大力培养妇女的云南电大09届法学本科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自身优势,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摆布,不断完善、充实自己,积极广泛的参与社会实践,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社会地位。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问题决不是家庭私事,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人类文明的公敌。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应采取切实措施,把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当作一项长期、艰巨、重要的工作来抓,只有全社会都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才能使每个人都拥有温馨幸福的家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参考文献:

1、《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

2、中国妇女报、百度网。云南电大09届法学本科

第四篇:家庭暴力问题初探

xxx是栖霞区一名普通的农村妇女,1989年经人介绍和在宁打工的商某结婚,家庭暴力问题初探。婚后没多久,xxx就因家务琐事遭到了丈夫第一次殴打。再往后,挨打对xxx来说成了家常便饭,丈夫常常不为任何理由就打她,甚至在怀孕期间也是如此,手段也越来越残忍,发展到用菜刀砍,烟头烫,皮带抽,绳子勒。99年11月,xxx跟着丈夫回到盐城老家,在老家,丈夫对xxx的打骂变本加厉。有一次,当xxx实在无法忍受毒打,跑出去求救时,周围邻居包括村干部在内竟然没人伸出援手。生活在长期的打骂中,xxx的精神受到了严重的创伤,终于在2001年8月她向盐城某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可是法官在得到其丈夫“以后再也不会打老婆”的保证后,以夫妻感情很好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回家后没多久,丈夫又开始动手,而且打的更凶,xxx对丈夫的希望彻底破灭了,她逃回南京打工。2002年3月,xxx来到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要求解除和高某的婚姻关系。xxx的遭遇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迫害的一个缩影,带给了我们关于家庭暴力若干问题的深深思索。栖霞区148法律服务专线自2002年1-5月份共接待侵害妇女权益的咨询41起,其中类似xxx这样的家庭暴力案件占20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出台的《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更多表现为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它主要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笔者在这里所阐述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间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12月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把对妇女的暴力界定为“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家庭暴力不仅应包括受刑事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和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行为。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1991-1996年间,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15.21%,1996年已占25.7%。(二)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0%-60%。(三)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最近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52.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74.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49.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13.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施暴者的文化多在初中以下。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家庭暴力与其他形式的暴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的隐蔽性。这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这种特征主要表现在:首先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其次大多数受害妇女认为家庭暴力行为属于个人隐私,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她们不愿向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反映,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第三从对咨询求助妇女的调查中笔者发现,受害妇女身体的外在损伤,较为明显且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而精神的内在损伤,较为隐蔽且容易受到忽视,但是精神上的损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和悲哀,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前来148专线咨询的20位女性中,有4人因长期遭受暴力导致精神分裂。

(二)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捆绑、行凶、体罚、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有精神上的损害,通常表现为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方式,还应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

(三)时间的连续性。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家庭暴力并不是偶尔发生,或只存在短短几天,它们一般短则持续几个月,长则几年、十几年,甚至伴随婚姻生活的全部过程。据我区某妇女反映,她在恋爱时就受过男方的毒打,怀孕期间丈夫仍然不停止对她的打骂,最终导致她流产。

(四)后果的严重性。一是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对妇女人身权利中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等权利的粗暴践踏和侵犯,是对妇女的心理、精神等方面的严重损害和摧残;二是当暴力超过了受害妇女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如2000年,浙江省临安县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4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三是家庭暴力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后果尤为严重,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实际上是男女不平等意识在行动上的反映,通过对来访咨询情况的分析,笔者发现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历史方面的原因。我国长期存在的封建夫权和“男尊女卑”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封建夫权统治和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思想至今仍影响着一些人特别是男性的行为,传统观念将打骂妻子视为丈夫的权利和正当行为,这一点在农村地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表现的尤为突出。社会上存在的轻伤不予追究和家庭暴力“邻居不劝、居(村)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四不管”现象就是受这种观念的影响。

(二)思想方面的原因。有些男性受腐朽思想的影响,迷恋金钱和美色,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约束,使得家庭暴力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和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调查报告《家庭暴力问题初探》。

(三)经济方面的原因。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城市妇女因下岗或无业,造成夫妻间经济收入差距悬殊,而农村妇女普遍都缺少甚至没有经济来源,对丈夫的经济依附严重。妇女生怕离婚后失去经济来源,在受到丈夫的暴力时只能忍气吞声。

(四)法律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制宣传教育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二是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现行成文法典中也无配套完整的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措施,有关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条款散见于《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中,而且有些规定比较抽象和原则,可操作性较差;三是有些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的范围,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更因为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将轻伤害化为“家务事”,对受害妇女的投诉和求助处理得简单轻率,有的甚至根本不管,致使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暴力事件的增长;有的法官对于妇女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一味调解和好而不判决离婚,致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xxx的遭遇就是一个明证。

(五)社会方面的原因。社会控制乏力是导致家庭暴力升级的重要原因。一是调解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不健全。过去国家有一套比较完备的社会调节机制(如政府的有关机构,单位的领导、工会,妇联,居、村委会等)帮助人们调解家庭矛盾和纠纷,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机构职能的转变使不少单位和部门忽视了这项工作或未能根据新情况开展工作,致使家庭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而激化为家庭暴力;二是社会舆论对家庭暴力态度暧昧,不能给予及时曝光和谴责,对施暴者没有起到威慑和警戒作用。

(六)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婚姻基础不稳定和婚姻质量较差的家庭中,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大多综合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视老婆为“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而受害妇女由于缺乏法制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上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在受到侵害时,不主动向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映求助,致使家庭暴力行为不断升级。

四、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家庭暴力作为暴力的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般性的家庭问题,而应把它看作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综合防治:

(一)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有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在我国,虽然新《婚姻法》中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也明确规定了救助措施,但是在立法上,对具体制裁措施的规定不细,并且缺乏完备的救助措施。虽然如湖南省等一些省份已经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但仍然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法典,因此除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更加具体外,有必要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增强可操作性。

(二)公、检、法、司部门要分工合作,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打击力度。公、检、法、司部门的执法人员,直接担负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要转变把家庭暴力当作夫妻间的私事的观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110报警系统应把家庭暴力列入干预范围,接到受害妇女的求助必须及时出警并做处理。对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或作出相应的治安处罚决定,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立案侦查。110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求助不作为,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有权实施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判决认为不正确的,可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案件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应查清事实,公正审理,如确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判处离婚,同时判处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人民法院还可以设立专门审理侵害妇女权益的法庭,提高反家庭暴力措施的针对性,如辽宁省鞍山市各级法院均成立了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邀请各级妇联干部做陪审员,对此类案件快立快审,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反家暴工作一是体现在基层民调组织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社会公德,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从而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防止一般家庭暴力行为转化为恶性暴力案件;二是体现在法律援助中心对受害者给予法律援助上;三是通过“四五”普法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需要强调的是防治家庭暴力,必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职能作用。大部分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经济贫困,生活拮据,缺少文化,不懂法律,对于她们的离婚诉讼请求,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实行救助制度,为她们减免诉讼费用,使她们打得起官司,保障权利救济程序得以顺利实现,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符合受援条件的受害妇女,要及时提供援助,以保障其实体权利得到救济。

(三)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性的家庭暴力救助网络。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专业机构、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并肩治暴。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关于制止家庭暴力的联合文件;13个省、47个地市县建立了多个部门参与的妇女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督查妇女权益工作;法院系统为公正审理妇女权益案件,设置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544个,聘请了4266名妇联组织的专职维权干部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妇女权益案件的审理工作;邯郸市、盐城市等一些城市先后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这些规定和机构在反家暴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因此,笔者建议:一是尽快建立社区制止家庭暴力的体系,可在社区中逐步建立有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构(街道)、派出所、法律援助(148专线)接待站、群众团体组织(妇联、团委)、社区居民自助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专业机构(医院、鉴定机构)组成的社会救助网络;二是借鉴国外如加拿大、美国的一些做法,建立旨在维护妇女权益的妇女庇护所。目前国内一些城市如北京、武汉、抚顺已建立了类似性质的妇女避救站,收留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为她们提供临时食宿、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和简单的技能培训。(四)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一是大力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妇女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低下,男女地位不平等是产生家庭暴力行为的根本原因,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二是要提高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三是要提高妇女及其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依法解决家庭矛盾的自觉性,增强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148”法律服务专线可以通过举办“妇女维权周活动”、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等形式发挥其法制宣传的职能优势,及时地将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时送到广大妇女身边,提高她们的法制观念,增强她们同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四是家庭成员要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建立和睦、文明、团结的家庭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愿xxx的悲剧不再重演!

第五篇: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报告

【摘要】: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家庭和睦安宁,社会才能繁荣昌盛,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然而,家庭暴力这种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格格不入的现象却一直存在于家庭中。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破坏了家庭稳定和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近年来有进一步增多趋势,其呈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后果令人堪忧。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城市中,在农村中发生的情况更为严重。

【导言 】: 通过借鉴广西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的实地调查资料对资料数据的分析,发现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情况和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情况;了解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否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情况,并且进一步了解家庭暴力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及思考,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谈谈我个人对这些问题的一些拙见,以期增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的保护,呼吁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正文】: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在我国30%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最突出的表现为婚姻暴力中的“夫对妻”的暴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从滑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情况来看,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8年,婚姻家庭案件占民事案件的62%,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其中的30.1%;在2009年,上述比例分别达到了65%和33.4%。根据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进行的调查分析看,受暴者中92.6%为妇女。从受暴者的文化程度、职业构成上看,小学、初中学历、无职业的占68.5%。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通过资料分析 当时对广西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当地居民进行调查得出:

(一)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在询问中80%以上的居民认为,家庭暴力仅仅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的伤害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绝大多数人知道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但对家庭暴力没有确切的法律上的认识。而尤其对家庭中子女的家庭暴力,60%以上的人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行为已经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42.3%的人仅仅意识到了夫妻间的家庭暴力。调查对象中,57.5%认为家庭暴力只是家务事。从居民的回答中不难发现,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大多数人都不是十分清楚,只是从狭义去理解,所以导致了当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时,不能准确的认识,更不能找到准确的解决方法,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发生情况

大部分家庭都有家庭暴力发生,且实施人和受害人都知道家庭暴力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我得出一个结论,家庭暴力对于现在社会普遍存在,且受害者为多位女性,家庭暴力常常不是经常发生,但却总是存在。因为家庭暴力大多是偶然的发生,所以受害者往往报有侥幸心里,认为就这样的行为只是偶然,下次不会发生,不必闹的太大。这样的想法导致了家庭暴力的对待问题上,大多数人没有选择法律。但是在询问中我发现,受调查的人群中,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严重,特别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重男轻女现象比较严重,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严重,女孩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非常严重,大多数人认为这样的情况是管教孩子,无可厚非,使得该地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三)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调查数据显示,在已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中,40%的女性遭遇家庭暴力都原因在于男性素质差。而在男性遭遇家庭暴力中,40%是因为其在家庭中的的地位较低。由此可见,女性经济地位并不是遭遇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两人感情不好也不是主要原因,而男性素质差不尊重女性才是罪魁祸首。但对于男性而言,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其家庭地位较低,导致了男性在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

然而,当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很普遍。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的大多是其父母或与其居住的亲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很多,父母的素质较差,法律意识较低是最主要的原因。

反映出家庭暴力的原因有主要有以下几点,历史原因 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传统的夫权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有所抬头;从社会角度来看,一是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特别是在农村区,教育水平较差,当地的法律宣传不够到位,重男轻女现象严重,且无论是受害者还是施暴者,法律意识都相对淡薄。这就导致了家庭暴力的频发。而对于未成年的家庭暴力上,许多人认为他们在“管教”孩子,是自己的家事,自己有权利教育自己的子女。可是却不知道自己“教育”的方式已经触犯法律。但是许多未成年人还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对于家庭暴力,立法的原则性强,但可操作性差。

(四)对家庭暴力的解决方式

资料中提到对当地居民问过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如果你遭遇家庭暴力,你将采取什么方法解决?”在这个问题的回答中,有调查数据显示:如果被实施家庭暴力,已遭受家暴的女性最多人选择当场反击。而向妇联等组织反映的不到1%,当地的系统记录为0%。遭受家暴的男性的反应:高达43.0%的人选择直接分手,选择向妇联或村委组织反的为0%。而对于男性和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后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的都不超过14%。

对于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后怎样解决的问题,在调查中我也做了特别的询问。在调查中我发现,未成年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绝大多数没有采取任何方式保护自己,因为实施者大多数为其父母或亲属,所以他们大多选择忍受。

在第二个问题中,延续第一个问题,想当地居民了解为什么不通过妇联、村委会或者法律的手段解决家庭暴力?在当地居民的回答中,总结出以下几个观点。其一,是因为不到万不得已,家庭暴力最好不要声张,只是家务事,正所谓“家丑不可外扬”。其二,妇联、村委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在农村地区的发展程度不高,对与处理纠纷的能力不强。其三,人们法律的意识还不高,认为运用法律武器太伤感情,并且起诉应诉过于复杂,聘请律师等等费用都不值得。

第三个问题是:“家庭暴力发生后,什么样的情况下会想到运用法律?”超过60%的人都没有准确的回答,这意味着,大部分人都不知道要忍受到什么时候才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34.2%的人认为,除非到了离婚的时候才可能求助法律。救助法律的方式有很多,向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请求援助都是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但是当地的情况基本上是很少运用法律解决家庭暴力。

从资料显示的这些问题的回答中,可以发现对家庭暴力的解决方式,当地居民不能够很好运用法律的武器。当地居民在遭遇家庭暴力后找妇联、村委会或居委会处理的很少。女性和孩子对遭遇家暴后大多选择忍耐。大部分女性在遭遇家暴时会当场反抗,但事后没有真正寻找有效方法解决,导致了家暴在还会发生。而遭遇家暴的男性一般会选择直接分手(离婚)。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只有在家庭暴力导致了比较严重的后果以后,才会求助于法律。

(五)家庭暴力的取证

资料中提到,对于家庭暴力取证问题通过询问的方式对当地居民进行了解。在询问中发现,家庭暴力发生后,80%以上的人不知该如何取证,导致了最后有苦难言,只能默默忍受。在询问发现,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隐蔽性,如若不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的影响,并不易被周围人知晓。其次,因为很多人都遭受家庭暴力后都没有就医,并且很多家庭暴力对身体的摧残程度也没有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难以取证。第三,因为该地区普遍出现的,出现家庭暴力后没有求助妇联、村委、派出所等,导致了在有关组织没有相关记录。在调查中,法院工作人员普遍反映,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最大的困难就是证据的获取,常常出现的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但却不能提出足够的或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六)对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的认识

资料中的三个问题也向都安县当地居民进行了解,在调查中发现,当地居民对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稍有了解,90%的人都知道法律是反对家庭暴力的,实施家庭暴力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但是法律的具体规定和怎样通过法律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却只有13.4%的人知道。特别在经济稍微落后的农村地区,当遭遇家庭暴力,只选择忍气吞声或者直接离家打工不再回家的人达到72.5%。这样的做法并不能根本的解决问题。在查阅案卷时我发现,57.1%案件里缘于暴力。在询问中我发现,当问到是否知道家庭暴力触犯了什么法律时,70.1%的人都不能说出具体的法律名称。特别是男性遭遇家庭暴力后,对法律的规定更是模糊。即使到了离婚的时候,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是可以得到赔偿的。很多青少年经常遭遇家庭暴力,虽然在学校和课本中知道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却不知道如何运用。从调查资料与相关文献中可以得出 一 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一)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受暴者的人身权利,具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很多学者不承认“精神暴力”这个概念,因此认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仅仅是他人的身体权利,而不包括对受暴者人性和心理上的伤害。这一点笔者不敢苟同,这样“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就无从谈起了。

(二)施暴者在客观上对受暴者实施了肉体与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凌辱或压迫等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方式。作为主要是指通过殴打、捆绑、禁闭残害等积极方式;不作为的方式,即“冷暴力”。“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残害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表现为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

(三)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其他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更加注重的是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仅仅局限于依据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关系维系的家庭。其他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宽泛规定是不适合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和文化的,同时,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扩大,只会导致法与法之间的冲突,降低法律的严肃性与执行力度。因此,把与家庭无关的暴力主体纳入到家庭暴力是不可取的,将其主体界定为具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更为科学、合理。

(四)家庭暴力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但涉及不到过失的问题。家庭暴力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如开水烫、烟头烫、火烧、灌农药,更有甚者甚至发展到泼硫酸及用刀斧等利器伤害器官等手段,决定了施暴者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二。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的和谐安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团结。随着家庭暴力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它引起的社会危害也就越来越深广了。为什么在社会文明高度发达的21世纪仍然会存在家庭暴力?就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笔者认为既有历史和社会原因,还有相关法律制度等原因:(一)历史原因

1.家长制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本质原因。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里,作为一家之主的男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在这样的社会里,妇女和儿童变成男性家长的所有品,自然绝对服从男性家长。社会和家庭以男人为中心,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妇女和儿童服从的格局。因此,家长制就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最本质原因。2.男权思想的封建伦理观念根深蒂固。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男人是天然的统治者、妇女和儿童应以服从为美德等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一系列封建伦理观念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拥有权利,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而妻子对丈夫只负有顺从的义务。“夫者,妻之天也”的男权思想虽然在新中国受到男女平等思想的校正,但男权思想的影响还很深。在男权思想支配下,很难把妻子和小孩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看待。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也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二)社会原因 1.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除产生后果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对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暴力现象,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依然不足,尽管家庭暴力性质可能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即“ 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它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

2.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加上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和施暴者有恃无恐的气焰。在实践中,根据《刑法》、和《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使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三)法律原因

1. 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我国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家庭暴力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机关就不会主动介入干预。2.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但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可能成为双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为身体和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因此,如何对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进行规范而又不使其与一般的法律规则相冲突,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技术上的一个难题。

(四)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这些因素包括经济收入水平差别、教育水平差异、法制宣传力度不够以及施暴者自身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或性格缺陷原因等等。

三 如何走出家庭暴力的困境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而这些基本权利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人权。不仅如此,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威胁。如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该考虑也必须考虑的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它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

利用现行法律法规来对家庭暴力实行制裁和救济是最有效最快捷的手段。我国现有维护家庭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首先就要充分利用好这些现行法,为受暴者提供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同时也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能够实现对家庭暴力最有效的防范。尽管上述各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但是都比较原则和抽象,操作性不强,因此对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显得“力不从心”。2.立法上应该完善

保护与救济受暴者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虽然法律机制因其局限性而无法解决受暴者利益需求的全部问题,但是法律机制在保护受暴者权利方面不可或缺。法律保护受暴者的利益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性主义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于受暴者人文主义的关怀,改变他们的不利境况;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创造条件。同时也是为了弥补现行法的各种不足,因此制定一部单行的、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迫在眉睫。4.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

任何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预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其实,面对家庭暴力,全国各个地方的相关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相关工作以对其进行有效遏制,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此问题的重视。

5.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

媒体、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们不能忽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应该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扭转许多人以前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同时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和儿童进行教育,使他们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强,认识到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

最后,对于家庭暴力,我们见到听到太多。2001年热播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把家庭暴力放到了公众面前,引起了社会上对家庭暴力的热议,但是家庭暴力问题一直都存在,且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于家庭暴力造成的那些悲剧,我们感到难过的同时,也为我们将来对处理家庭暴力更多一份决心,相信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上我们会有更多执行力强的法律法规,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也会随着法制观点的增强而进一步增强。家庭暴力是破坏家庭侵犯人权且违反法律的行为,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无限的危害。所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我更希望家庭暴力这种行为能尽可能减少,同时希望当人们遭遇家庭暴力能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6.其他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范围。开展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人们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防治家庭暴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要消除家庭暴力,就要破除“男尊女卑”等大男子主义观念,大力宣传 “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大力宣传有关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增强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当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寻求法律的救济。增强公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是消除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如在加拿大,人们纷纷走上街头,佩带白丝带,表示“我对家庭暴力不再沉默”。

2、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积极作用。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自上而下的人民调解机构,并且有自己相应的制度和程序,因此要充分发挥利用现有的资源,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尽早发现并缓解家庭之间的矛盾,及时制止家庭暴力。

3、在全社会提倡对家庭暴力的零忍耐。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漠视态度,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升级、恶化和泛滥,因此有必要在全社会倡导零忍耐运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1)在中小学教育中增加反对针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内容,大力提倡人人平等的社会观念。教育人们从小应尊重其家人的人格和尊严,充分认识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从小厌恶暴力并远离暴力。从儿时起就培养孩子学会用非暴力方式解决人际冲突,让其明白以任何借口的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都是不可以被接受的。

(2)通过发布反家庭暴力的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报纸专栏等形式,提高社会对零忍耐运动的认识,从而使家庭暴力问题进入公共意识领域。

(3)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为受暴者提供舆论上的支持,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不可能一劳永逸的,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仍会存在。我国目前正在竭尽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家庭暴力恰恰是破坏社会和谐的毒瘤。为了让每一个人都生活在远离家庭暴力的家庭、社会之中,国家、社会以及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坚决杜绝和防治家庭暴力,与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只有立法跟进,只有政府与民众互动,只有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才能在群策群力的群体智慧中寻找到有效的防范、减少和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治癌良方。

家庭暴力问题初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