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杭州廉租住房申请流程
杭州市区廉租住房申请流程
持有效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援助证》、《救助卡》、《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的家庭办理廉租住房的申请流程如下:
(一)携带填写完整的《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所需证明材料,在日常工作时间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区建设(房管)局提出申请。
(二)区建设(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及盖章,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所有表格和相关材料汇总送市房改办。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其申请材料直接退回。
(三)市房改办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杭州日报》和杭州市房产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被举报的申请家庭,由区建设(房管)局核实住房情况,由区民政局核实收入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市房改办将其申请材料逐级退回户籍所在地区建设(房管)局,户籍所在地区建设(房管)局退回申请家庭。
(四)对经公示无异议和有异议但经核查不属实的申请家庭,市房改办核发《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家庭成员一寸照片,按规定时间至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第二篇:廉租住房申请
廉租住房申请
尊敬的领导:
我是拖白煤矿辖区刘琳,女,汉族,1979年8月29日生。户口在弥阳镇吉山派出所。
我与拖白煤矿的卞盈飞结婚14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合,在2012年1月离婚后,变得一无所有。现带着一个读小学五年级的女儿卞秋雨。
离婚后,女儿的生活费用卞盈飞分文不给,我们母女的衣食住行全靠我一个人打工维持,生活非常困难。
恳求领导给我们母女俩照顾,望批一廉租房,解决住房问题为谢!
此致!敬礼!
申请人:刘琳
电话号码:***
第三篇:申请廉租住房须知
申请廉租住房须知
一、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为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3种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二、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户籍时间为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含5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三、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廉租住房个人信息登记表
2、廉租住房申请承诺、授权书
3、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婚人员需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以及区(县)及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丧偶人员需借贷丧偶证明及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未婚人员需提供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5、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障缴费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障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金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说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5)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无工作的,由户
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的月最低工次标准进行评估认定;若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均需出具社会保障缴费证明,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认定。
6、住房情况证明
凡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登记住址、身份证记载住址、现实际居住住址及户口簿迁来本址情况登记栏标注住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由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之日前两月内开具有效)。此外,申请廉租住房困难家庭中:(1)属自有住房的,出具房屋产权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合同或建设审批手续;属租赁私有住房的,出具社区居委会备案的租赁合同(协议);
(2)子女无住房与父母或亲友同住(借住),借住人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开具的同意借住证明,同是提交该套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相关票据;
(3)居住自建无证房屋的,出具社区居委会勘验证明;
(4)居住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的,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
(5)居住单位公房、直管公房的,必须由譔主产权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写明该房屋性质为借住、免费提供、核减租金、市场租金还是议价租金,凡涉及租住的,须注明租金标准及面积、金额。
(6)居住危房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d及危房的鉴定报告。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申请家庭成员均持有低保证的,方可认定为低保家庭。
(2)重残人员及患有大病人员的,需提供区(县)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核对原留存复印件。
第四篇:廉租住房续租申请
廉租住房续租申请
尊敬的房管所领导:
我叫白春华,生于1975年8月,中技,原在元江糖业公司上班,后因改制下岗。妻子杨冬琼无职业,现在打零工,女儿白洋,今年12岁,现就读于元江一小。
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我们一家三口2011年分到一套廉租住房,幸福地度过了一年。由于现实的家庭生活条件实在困难,现继续申请政府廉租住房,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12年6月26日
廉租住房续租申请
尊敬的房管所领导:
我叫白瑞福,生于1968年8月,高中文化,原在元江糖业公司上班,后因改制下岗。妻子李风珍在糖烟酒公司下岗,现在打零工,女儿白雪嘉黛今年12岁,现就读于元江四小。
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我们一家三口2011年分到一套廉租住房,幸福地度过了一年。由于现实的家庭生活条件实在困难,现继续申请政府廉租住房,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月**日
廉租住房续租申请
尊敬的房管所领导:
我叫杨学英,1974年12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086,系元江县澧江社区居民,1998年10月在元江县酒精厂下岗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张传益,1979年3月8日生,系新平县嘎洒打工,无固定职业。女儿:张彦,现年9岁,就读于元江县嘎洒小学。
本人和丈夫结婚至2010年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2011年以后在政府的关心下分配给本人一套廉租住房,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继续申请政府廉租住房,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12年7月11日
廉租住房续租申请
尊敬的房管所领导:
我叫白仲帆,1967年12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005,系元江县凤凰社区居民,2000年在商业加工厂下岗后无固定职业。妻子:白会珍,1973年9月16日生,系曼莱村公所曼旦社41号,无固定职业。儿子白思雨,现年16岁,就读于元江二中。
本人和配偶结婚至2010年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2011年以后在政府的关心下分配给本人一套廉租住房,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继续申请政府廉租住房,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12年6月11日
廉租住房续租申请
尊敬的房管所领导:
我叫倪玉琴,1978年6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020,系元江县凤凰社区居民,无固定职业。丈夫:张涛,1978年3月8日生,系元江县澧江社区,无固定职业。女儿:张羽涵,现年8岁,就读于元江二小。
我和丈夫结婚一直居无定所,之前一直居住在婆家,2011年以后在政府的关心下分配给本人一套廉租住房,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继续申请政府廉租住房,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12年6月12日
廉租住房续租申请
尊敬的房管所领导:
我叫柴留兵,1972年8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719,系元江县江东社区居民,1996年至今一直在纤维板厂上班。妻子:白世珍,身份证号码:***105,系元江县红河社区居民,无固定职业。儿子:柴蕤航,现年8岁,就读于元江一小。
我和家人因收入低,无力购买住房,2011年以后在政府的关心下分配给本人一套廉租住房,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继续申请政府廉租住房,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12年6月12日
廉租住房续租申请
尊敬的房管所领导:
我叫李况芬,1975年6月26日生,身份证号码:***742,系元江县凤凰社区居民,2000年10月在元江县供销社下岗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许子成,1972年8月20日,元江县羊街村委会舍苦组6号,无固定职业。儿子许楠,现年7岁,就读于元江一小。
本人和丈夫结婚至2010年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2011年以后在政府的关心下分配给本人一套廉租住房,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继续申请政府廉租住房,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12年6月18日
廉租住房续租申请
尊敬的房管所领导:
我叫吉雁福,1975年12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014,系元江县澧江街道办事处居民,1995年至2000年在供销社热带果品厂工作,2000年10月下岗以后无固定职业。妻子:张丽红,1978年12月31日生,系玉溪红塔区诸葛小区三组团居民,无固定职业。儿子吉垲欣,现年5岁,就读于育才幼儿园。
本人和配偶结婚至2010年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2011年以后在政府的关心下分配给本人一套廉租住房,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继续申请政府廉租住房,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12年6月6日
廉租住房续租申请
尊敬的房管所领导:
我叫杨芳,1970年10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022,系元江县澧江镇居民,1987年至2003年在商业综合加工厂工作,2003年下岗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李建忠,1971年生,澧江镇澧江社区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女儿李婷,现年15岁,就读于元江县二中。
本人和配偶结婚至2010年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2011年以后在政府的关心下分配给本人一套廉租住房,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继续申请政府廉租住房,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12年6月4日
第五篇:廉租住房申请须知
大武口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须知
依据《石嘴山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第43次政府常务会议2009年11月16日研究通过,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大武口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须知: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具有大武口区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2011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380元);
3、无房(危房)或家庭住房建筑总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二、保障方式和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人户家庭建筑面积30平方米;2人家庭建筑面积36平方米;3人家庭建筑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目前为6元/平方米〃月,情况发生变化,市人民政府将及时调整前款规定。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社区提出保障申请;街道社区受理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地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区民政、住房保障部门分别对上报的申请家庭进行收入、户口、住房等情况的审核,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公示和登记。
四、提交资料
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如实提供以下资料:申请书,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户口簿首页),身份证、低保证(含发放登记页)、残疾证等复印件,相关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及户口所在住址《房产证》复印件、房产交易所备案的租赁合同、借住协议、危房证明等)。特殊情况需提供以下材料:
1、18岁以上继续上学的提供学生证明(户口迁出的提供户口迁出页);孤儿提供相关证明;
2、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复印件;
3、夫妻双方及子女不在一个户口簿的申请家庭,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家庭关系证明;
4、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详细住房情况证明(租住、借住等)。
5、大病或无劳动能力人员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6、有严重精神、智力、肢体或其他残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租赁补贴的领取
租赁补贴专款专用,保障家庭需签订《租赁补贴储蓄和使用协议》。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持《房屋租赁证》或经市房屋产权管理所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分别到所在街道、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领取手续。
六、监督管理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情况、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申请资格,退回已发放补贴或分配住房,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住房保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工作人员及相关当事人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应保尽保原则,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监督电话: 0952-2017435、12319
大武口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