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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某某集团内部审计制度201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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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温州某某集团内部审计制度20140208

温州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级、所属全资、控股的企业(以下简称为各单位),参股企业和有关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对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四条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是负责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室,接受集团总经理室的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监察监事审计室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的要求,负责起草和完善监察审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集团下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监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三)负责定期与不定期对集团下属各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审计,监督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办理情况;

(四)对集团下属各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及免职的经济责任审计;

(五)监督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六)监督集团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七)负责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理论研究等;

(八)负责集团下属各单位行政监察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单位内部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管理者履行岗位职责及从事管理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单位管理效能、效率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受理举报,纠正和处理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十)负责开展员工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有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

(十二)集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持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上岗。

第七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在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及电子数据;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及电子数据;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处理建议;对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情况、经济效益、负责人经济责任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集团负责报告工作。

第九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对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按集团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二)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三)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组织对集团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公司、民办学校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二级公司、民办学校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对各单位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各单位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各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集团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九)对各单位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十)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根据上级部署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对象、具体审计目标、审计方式、审计小组组成。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监察监事审计室根据集团年度经营管理任务和内部控制情况制定年度

审计工作计划,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二)监察监事审计室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的临时指令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审计对象和实施时间,指定相关人员组成审计小组;

(三)审计小组根据审计项目展开审前调查,审计组长依据调查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工作方案,并报监察监事审计室经理批准;

(四)对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并要求被审单位按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

(五)审计小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开展审计工作,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询问,对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分析、复核,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重要的审计凭据复印留底。审计组长、监察监事审计室经理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审计底稿提出指导性意见;

(六)审计组长拟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情况或问题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同时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的意见,并报监察监事审计室经理批准,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

(七)监察监事审计室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最终定稿,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报告、审计建议,并将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审计报告一起报送集团分管领导、集团总经理批准;

(八)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收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的回馈,和审计资料一起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单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审计机关名称,被审计对象名称,审计的种类与范围,审计小组人员名单,进驻日期及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报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但审计时应当出具委托书。经本集团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有权对被审计对象进行查账,被审计对象有义务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是内部审计的中心环节。审计小组应当依据审计的权限对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资料进行查证核实,分析评价,以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

第十四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审计小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的书面意见;逾期不提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复审应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才能受理。审计复审由集团或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进行复查。对审计复议应当作出裁决,并向申请复审的审计对象以及原审计小组发出复审结论通知书。

第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对复审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的15天内向集团董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报告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监察监事审计室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第十八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单位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条 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应当保障监察监事审计室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集团应当保证监察监事审计室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集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单位造成损失浪费的,集团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构及时反映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向温州市教育局报送专题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集团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条 集团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三十二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应当每年向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XX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XX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工作力度、明确审计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设立专职审计人员,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配备适当的专职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第七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1、依法审计;

2、廉洁奉公;

3、忠于职守;

4、坚持原则;

5、客观公正;

6、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审计工作计划;

2、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财务决算、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4、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任期经济目标和经营责任(含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5、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

计监督;

6、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及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对公司及子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8、对公司及分、子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10、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11、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应在每个会计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的审计权限:

1、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2、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3、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帐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6、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7、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帐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8、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9、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准备阶段

1、确定项目审计计划

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机构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2、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机构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3、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机构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4、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构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四条 实施阶段

审计小组依据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报告阶段

1、意见征求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小组;超过规定时间视同无异议。

2、报告审定

审计小组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意见后完成审计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定,必要时抄送董事会。

3、报告送达

审计报告经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被审计单位(个人)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审计人员有权就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4、档案管理

审计小组应在十五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5、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查证、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收到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内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起报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

第二十二条 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送公司董事会、主要管理层人员和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相关公司及部门可根据审计报告建议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按照

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的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经过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及审计机构报告处理意见的执行结果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后续审计和审计回访,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和总结审计效果,并由各公司单位负责企业整改的日常跟踪监督。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内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构应编制审计业务的规范程序,并按照规范操作。当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业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及时对审计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审计机构应注重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内审效率和质量,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篇:某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第1页

某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集团及各子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集团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集团所属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依据完善集团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集团董事会下设立集团财务审计部(即内部审计机构),作为集团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条财务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财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任免,负责财务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财务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集团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财务审计部应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八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任期及离任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集团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十条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集团的一切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财务审计部主要职责是:

(一)集团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集团审计工作计划;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的审计;

(三)财产、资金的安全、完整和管理的审计;

(四)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

(五)物资采购的审计;

(六)经济合同的签定及履行情况;

(七)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

(九)董事会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及时报告集团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财务审计部经董事会批准,有权检查集团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1、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2、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3、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4、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8、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当事人在集团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的,报请集团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财务审计部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有关部门的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三)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集团利益的活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董事会。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受托追踪改进过程及结果;

(七)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纠正;追缴有关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国家、集团资产;

(八)可以调阅同级或下级部门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计划:财务审计部根据集团部署和具体情况,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程序:

1、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财务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单位必须积极准备内部审计通知书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全面的提供给审计人员。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2、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财务审计部应针对审计项目认真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信息清单等,交财务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格式规范、记录清晰。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4、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5、审计决定:对审定后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送董事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6、有关部门应按审计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内容和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财务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集团董事会提出,裁决处理。

7、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隐瞒行为造成漏审、错定等,应进行复审,重新做出决定和结论。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审计公示:审计信息及审计结果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披露,是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揭露管理缺陷及舞弊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加大职工群众监督力度的有效方法。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集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一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集团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集团公司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1)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对象、范围和依据………………………………………………(1)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2)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3)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3)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3)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4)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5)第十章 附则……………………………………………………………………………………(5)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暂定为财务审计部。由于财务审计部未设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业务需要,财务审计部随时指派2名以上具有一定政治素质、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的财会人员担任内部审计人员,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指派人员参加,相关单位指派人员配合。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重审计证据,重调查研究,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职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

2、制订和季度审计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集团公司所属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5、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6、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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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作业区和员工;

2、公司所属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及驻外机构;

3、总经理及公司领导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范围:

1、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对集团公司制定的方针、政策、目标、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3、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4、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5、工程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及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6、单位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其他认定事项。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集团公司制定的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3、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检查。

3、专项审计。① 管理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②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③ 离任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其指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财务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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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地审计

财务审计部派出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单位需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

2、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开工、竣工审计;

3、资产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4、财务收支、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各部门及下属单位领导离任审计;

8、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的项目投入资金、资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有关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单位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报告的审阅;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5、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有关财经法规,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责任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及公司领导报告;

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人员,有权向总经理及公司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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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2、审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4、出具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在五天内提出书面意见,财务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总经理。

5、公司财务审计部应依据审计报告, 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整改、加强内部管理的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

6、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审计部提出,财务审计部应在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7、公司财务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署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3、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和监事会备案;

4、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制止。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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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依据集团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中工作努力、业绩突出的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直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6、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7、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如有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第五篇:集团内部审计构想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构想

作为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尤为重要,内部审计在查错防弊,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防范经营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企业价值增值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内部审计定位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明确指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因此,审计部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寓监督于服务之中,以监督促管理,以服务增效益,即监督是手段,具有过程性,服务是目的,具有结果性。

内部审计定位:“管理+效益”。内部审计目标应以促进管理、提高效益为目标,实现从差错纠弊向管理效益审计的综合目标转变。内审职能要从监督导向型向咨询服务导向型转变。

集团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集团最高审计权力机构,负责审定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报告、签发审计决定和

审计整改意见、审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受理审计申诉和复议等。集团设立审计部,具体负责集团内部审计工作。

二、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1.集团设立审计部,配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由总裁及总裁委托的集团领导具体分管。

2.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部每年应保证审计人员不少于一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核和聘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企业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5.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和集团制度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三、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1.审计部负责向集团总裁及分管领导报送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和审计统计报表等资料,及时汇报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2.审计部应积极宣传贯彻集团财经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培训审计人员,指导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3.审计部根据集团总裁和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对集团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或经授权审计的参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以及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集团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或经授权审计的参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和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等,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企业形象、品牌宣传和产品广告投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集团任免的全资、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企业的财务收支、经营成果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和评价,提出改进管理建议;

(六)对集团任免的财务负责人岗位变动和工作交接,进行异动监交;

(七)完成集团总裁和分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配合集团相关部门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四、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1.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一)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报表、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和报表附注;

(二)银行账户对账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资产和存货盘点资料;

(三)内部管理制度、相关重要会议记录、奖金提取与分配资料、年终分红资料;

(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五)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部实施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集团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部工作,如实向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贪占浪费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5.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总裁同意可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审计部可以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集团财经制度行为的意见;对遵守、维护集团制度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7.审计部可以向集团有关部门通报或抄送相关审计结果。审计中发现的涉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可以移送集团监事会处理。

五、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审计部每年初根据集团总体工作目标和部门内部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集团总裁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具体审计项目,组成项目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部负责人事先通知,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的工作,并提供所需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3.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和报表附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盘点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4.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采用适当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记入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或证明材料应由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章认可。

5.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部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部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否则视同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部负责人。

6.审计部负责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正式审计报告。对违反集团财经制度的行为,依照集团有关规定应

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建议集团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的意见。

7.审计部按期将正式审计报告,上报集团总裁和分管领导审批,对于拟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报告报集团总裁审定,对于仅作出审计整改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分管领导审定。经审定的审计报告,审计部应区别情况分别下达审计决定和审计整改意见,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8.审计部对已下达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整改意见的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执行审计决定和采纳审计意见的情况。

9.审计部完成项目审计计划后,审计人员应按审计项目分类归集整理审计文件,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并及时归档存储。

六、内部审计违规责任

1.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部责令改正,经集团总裁批准,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2.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财经制度的行为,审计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以下处理和处罚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财务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挪用的集团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规所得;

(四)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处以通报批评、罚款。

3.审计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审批程序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报审计部。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部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集团总裁和分管领导提出申诉和复议,申诉和复议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5.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集团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内部审计发展策略

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是抓好内部审计的前提条件。

集团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专项审计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等,其他重要的管理制度,如合同管理、招标采购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福利费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成本控制管理、工程管理、投资管理等相关制度,审计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而且在审计过程中,要不断提出优化管理的建议,贯彻“制度第一”理念。

2.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是审计工作质量的保证。

内部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是影响内部审计工作绩效的重要因素。作为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而且要有敬业爱岗的奉献精神。职业素质是内部审计人员所应该具备的职业技能以及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而敬业精神主要表现为对审计业务的创新和理解。

3.内部审计必须坚持“质量与效率并举、监督与服务并重”,为集团提供价值增值型审计服务。

通常,内部审计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促进企业价值的增加。

(一)协助企业实现收益最大化,有效控制成本费用控制,提高经营效益。

(二)评价和改善企业的风险管理,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三)评价和改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减少错痹和舞弊现象

(四)评价和改善企业管理的有效性,优化管理制度和流程

(五)参与公司治理的构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4.内部审计应根据集团发展战略,与时俱进,不断进行审计创新,满足集团管理需要。

审计创新不仅包括业务的创新,也包括技术手段的创新。审计创新一方面具有转移和分散审计风险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新的审计风险。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只有不断的进行审计创新,才能在风险管理与控制中发挥其职能作用。

5.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提高审计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只有坚持全面审计,才能对集团各公司各环节实行审计监督,确保集团经营整体受控。而突出审计重点,抓好典型审计案例,如私设账外资金、招标违规围标串标、虚报经营业绩和业务费用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侵犯公司资产和严重损失浪费等,做到违法必究必严,以儆效尤。

6.内部审计发展应加强六个审计意识,即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服务意识、廉洁意识。提高六种能力,即监督执行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职业判断能力、发现及解决问题能力、价值创造能力、自我约束能力,崇尚“忠诚为企、尚法求真、公正廉洁、独立创新”的审计精神。

八、内部审计工作体验

1.集团经营管理应做好“决策精准、制度规范、目标管理、专业监管、绩效考评”等方面的工作,其中内部审计应为集团提供专业化监管服务,为集团的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一流的企业需要一流的内部审计,一流的内部审计需要一流的专业人士,有为才有位,审计人员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树立标杆和榜样,做到“勤于审计、敢于审计、善于审计、忠于审计”。

3.内部审计应注重事前防范、加强事中控制、严格事后监督,实行全过程有效审计。

4.内部审计以内部控制测评为基础,以财务经营审计为根本,以专项审计为关键,突出价值增值审计服务理念,重点抓好典型审计案例,提高审计的权威性和威慑性尤为重要。

5.内部审计应更加注重职业判断经验和职业道德,忠诚比能力更重要、经验比理论更重要。

6.集团领导的正确领导和有力支持、审计监督服务工作尽职尽责到位、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配合,三位一体,能激活内部审计活力,发挥最大作用。

温州某某集团内部审计制度201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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