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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怎么审计[共5篇]
编辑:梦里寻梅 识别码:13-995628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4 10:55: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固定单价合同怎么审计

固定单价合同怎么审计

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是指投资控制机构和控制人员,为了使项目投资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在投资全过程中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监督、激励、惩戒等一系列活动。从项目决策阶段开始,贯穿于项目设计阶段、项目招投标阶段、项目实施阶段,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进行结算的审核。结算时的工程造价审计是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个阶段。一般情况下,进行审核的工程师都没有参与过施工,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只能依据相关资料及签证。要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除了认真审核工程量、定额套用及取费标准外,还需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工程造价审计的相关依据:1)国家及省市的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2)施工方送审结算书;3)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相关文件;4)竣工图纸及竣工相关技术资料;5)相关签证;6)工程量计算式。阅读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正确理解相关条款约定

1.1 合同范围的约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施工范围是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还是部分工程。审计时,应根据竣工图纸并结合现场查看是否完成了所有内容,是否有变更增减项目。对于未做工程项目,将相应价款扣减。

1.2 合同计价方式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广泛应用及推广后,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体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经过几年的时间,有一些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已经结算。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因而结算方式在合同的相关条款上也有很大的区别。传统的定额计价,合同条款的约定为:工程结算造价按约定的省市相关定额、信息价及取费标准计价后,整体下浮一定的比例,这种方式体现为总价下浮。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条款的约定为: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固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对于新增项目,原投标报价中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执行相应的单价;原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根据投标时约定的相关文件,编制相应的单价,并按照投标时同比例优惠。这种方式体现为单价下浮。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报价为根据建设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每一清单项目分别报价,投标方只承担单价的风险,而工程量增减的风险由建设方承担。报价时通过调整人材机价格、定额消耗量及可竞争项目的费率,使优惠下浮分别在每一清单项目的单价里体现。新增项目的单价,则要根据投标时相应的人材机及费率进行编制,方能体现同比例优惠。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结算方式与传统的定额计价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不能沿用传统定额计价的思维与方法,而要将重点放在工程量清单区别于

定额计价的各个方面。现行的规范主要对工程造价确定方式的规定较为明确,而对结算的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充实[1]。

1.3 合同中特殊条款的约定

合同中已经约定对部分材料的价格按照包干价计入,不得再计取任何费用;约定由甲供材的工程项目,甲供材价格是否可以进入基价,并参与取费,或者甲供材计取哪些费用;约定甲供的设备需要现场搬运及保管的,是否可以计取搬运及保管的费用;约定总承包服务费的比例及如何计取,包括的具体项目及是否甲方代扣或甲方另行支付。合同中如有类似以上情况的相关内容,审计时应注意此部分造价或费用是否正确计取。目前,许多工程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都会签订补充协议。大多数的补充协议都会对合同的结算调价条款进行补充或更改,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会进一步让利,但也有个别工程建设单位会给出增加工程价款的条件,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202_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可据此分析判断补充条款的有效性。如果只是对合同主条款和招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补充或做一些次要内容的更改,应视为有效;如果对合同主条款或招投标文件进行了较大的更改,违背了主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主要意思,应视为无效。施工合同是由建设方、施工方共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中约定为准。如出现争议,应当以合同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审计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正确理解合同条款约定,才能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并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解决。审核材料价格,做好询价调研工作

认真审核材料价格,搞好市场调研,是提高审计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大多数施工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约定的相关条款为:材料价格执行省市某期价格信息。建设工程结算中,主体结构中所用的材料价格及安装主材价格遵照此约定。而对于装饰装修工程中所用材料,由于品牌、档次的不同,价格也千差万别,价格信息中此部分价格缺失或者不能真实地反映工程中所用材料的实际情况。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一般处理办法为:有建设方签字确认的价格执行该价格,建设方无签字确认价格的参照同期市场价。审计过程中,应由施工方提供经建设方认可使用于该工程的材料品牌、档次的相关资料,然后根据这些资料有的放矢地进行市场调研,可提高询价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应该清楚地知道,材料供应商的报价与实际的材料采购价会存在一定的差距。3 查阅现场签证,仔细推敲

建设工程施工中,由于建筑物使用功能、装修标准等方面的改动,以及原设计图纸存在矛盾等因素,从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签证单。签证单是结算审计中的重要资料,其涉及的费用也越来越多。对送审项目要求施工方将结算资料分类装订,结算资料要求真实完整,杜绝补签资料现象。这样,既促使了甲乙双方更加重视资料整理的及时和完整,又减少了造假证据的机会,同

时对加强项目前期和实施过程的管理工作也起到了监督作用,使工程项目管理更趋规范,实现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加强对工程签证单的审计,应用科学的技巧和方法,深入实际,严谨细致,加强调查分析,从而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有的签证单只有施工方的意见,甲方未签;或者甲方只签经手人名字,而未签处理意见;或者签的意见为情况属实;或者虽有甲方签字认可,却与现场不符。对于签证单的审计,应遵循如下原则:1)客观性原则,审核双方签字是否完善,以及签署意见的真实表达;2)整体性原则,将签证单所列事项置于整个建设工程中进行分析考虑,是否存在工程量重复计算,费用重复计取的情况;3)全面性原则,分析签证所列事项发生的真实性,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和规范要求以及签证所列事项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准确。踏勘施工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

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目前在工程建设中常常会遇到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没有相应的定额子目可以套用,需要自己测算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收集这些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的基础资料,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前提条件。装修装饰工程中,通过在现场了解对不同部位的详细做法,将其与定额所采用的做法与材料及其消耗量进行比较,如有差别,对定额子目进行换算,使其与现场实际做法相符。随着对工程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造价控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中引进了跟踪审计。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等情况,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并经各方签字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就掌握了工程的实时资料,到工程结算审计时,过于集中的工作量已均匀分散在施工阶段,既加快了审计速度,又提高了审计质量。结语

工程造价审计质量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审计质量控制的环节也很多。只有把质量意识贯彻始终,加强审计法规和建筑工程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审计人员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平,才能使每一个工程造价审计项目都成为精品,同时为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二篇:固定单价合同如何审计

固定单价合同如何审计

一是在审计依据上应向重合同转变。以前,消耗量、材料价格、费用等都是由定额规定下来的,是审计最重要的依据,而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的改革弱化了定额的作用,相比之下,合同作为审计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合同的程序性评审与合同本文评审是保证合同合法与规范的关键。尤其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后,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工程量复核提出了更高要求,合同履行中的审计主要是检查合同是否得到全面执行,以实现把握线索、诊断偏差、分清责任、降低风险。

二是在审计内容和重点上应由竣工结算向跟踪审计转变。以前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竣工结算终端把关。审查工程竣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是否准确,套用定额、取费以及调整的材料价格是否合理等。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后,审核确定施工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将是首要任务。这就要求审计工作要向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深入,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要立足工程造价控制的前沿,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服务到位,做好与工程造价及施工管理人员的沟通。认真把握好施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在施工现场摸清工程量变化的一切线索,以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较为丰富的经验积累,协调、监督好每一件索赔事件,进而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监督。对合同约定或实际确定的消耗量、生产要素价格和各种费用及数值,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也需加以重点审核。

对索赔证据及索赔程序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的刚性审查,也将成为工程造价审计的重点。以上均要求审计人员更加深入到施工现场,参加全过程的造价控制,时刻掌握第一手资料,将工程审计工作的内容和重点转移到跟踪现场。只有充分掌握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了解整个工程的具体实施过程的关键环节,才能确保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科学性。

工程造价审计应当不断完善

首先,审计工作应向项目前期深入。审计人员要在招投标阶段就介入,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避免出现招标文件内容不合理或招标范围不明确的现象,确保招标文件的严密性和完备性。如某工程施工项目,工程送审时发现,合同约定设计变更部分的取费按招标文件执行,而招标文件已规定的取费类别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使造价审计工作十分被动,增加审计工作难度的同时又不能很好地控制工程造价。所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是必要的。同时,也要加强标底的审核工作,保证标底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使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内容具体化,为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和材料调整价差提供依据。

其次,合同是甲乙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对工程造价的许多因素给予约定。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审计工作也应及早介入。应注重合同的严密性、完备性审查。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各项条款把关,特别要注意材料价格、取费依据、计价方式、索赔处理等,均应作明确规定,为结算审计工作掌握主动打下基础。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论工程大小,均应采用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正规合同文本,以保证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审查合同条款时,针对不同的工程,应特别重视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的约定是否严密。

第三,严格要求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每一个送审项目都要求施工方将结算资料分类装订成册,由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报审。所有结算资料要真实完整,杜绝补签资料现象。这样,既促使甲乙双方更加重视资料整理的及时和完整,又可减少造假证据的机会,同时对加强项目前期和实施过程的管理工作也起到了监督作用,使工程项目管理更趋规范,建立起实用、高效、统一、协调的标准和造价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全行业信息资源共享和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

第四,工程造价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技术力量和职业道德水平,因此应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培养高标准的人才队伍。许多单位的内审人员,并非是建筑工程专业,大多是财会专业经培训后上岗,对建筑工程知识的掌握并不十分精通和全面。工程造价审计人员不仅要学习审计法规,还要加强建筑工程专业知识的学习,重视索赔知识的掌握。

第五,在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中,要注重抓好工程造价审计的四个环节:一是把好工程量计算关,二是把好取费标准审计关,三是把好材料差价审计关,四是把好套用定额审计关。

第三篇: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结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较大损失。笔者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探讨建设工程常使用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在履行中经常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强合同管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性质不同的两种方式。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完全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1.4 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1.2 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条款,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条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是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 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范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 29.1 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发生结算纠纷,则施工方因第 31.2 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 31.2 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 31.2 款的报告,肯定会有争议。另外,难免有一些变更会在 14 天以后报,这些变更按 31.2 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1.1 款,而非第 31.2 款。

以上所探讨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作为施工方,其一,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其二,在施工过程中,切记自己的所作所为应当紧紧围绕合同约定进行,不应当认为签订合同就万事大吉,让合同躺在抽屉里睡大觉。

二、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格适用于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 23 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实,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即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3.3 款看,即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因而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临调整的问题,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单价。建设部 202_ 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_)也是可与这三种合同价格调和的。

但是,在实践中,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因此,工程量增加较大,追加合同款较多时,建设方会很难接受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就不太容易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 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1999 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 14.1 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 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1 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9.1 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1 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当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施工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

三、最终结算与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如果建设方认为结算价格太高,那么,即便法院的判决已经确定了最终价格,也会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施工方宜将优先受偿权与结算问题一并考虑。

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两种方式: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约定提起。但这里应注意: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提起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时间太短,很容易被建设方以各种措施(比如延长竣工验收时间)消化掉。

有鉴于此,施工方有必要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但是,实践中经常存在施工方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1 款规定的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情形,这可能是出自施工方自身的管理问题,也可能是因为建设方拒绝接受竣工结算报告所致。在此情况下,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的优先受偿权将受到影响,因为建设方可以主张施工方本该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了总的期限(28 天 +56 天)。

应当说明的是,结算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能否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应来自当事人的确认。对此,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有明文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而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的优先受偿权亦应以具备法律效力的结算文件为前提,否则,施工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只能提起起诉或仲裁。

在此,施工方务须注意,当事人对结算文件的确认,可以依据:

1、法律规定的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发包方在收到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或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在此即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2 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第 33.3 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依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施工方还须注意,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建设方如对结算文件有异议,可与施工方在约定期限内或 28 天内协商,协商不成,则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 28 天内完成造价鉴定。该时间是很容易突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规定的 56 天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因此,施工方如拟同意协商,则应当注意同时协商将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顺延。

以上所探讨结算中易引起的纠纷,实是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管理中应该竭力避免的。惟有如此,施工方才可避免自己应得利益的损失,最大限度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第四篇: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风险。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结构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则更适合单价固定合同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一、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

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时,按招标投标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单位价格(最好固定、封闭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是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

二、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意义

1、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方式是开展招投标工作的需要

一些工程由于施工图纸不齐等原因,在招标条件不具备,又急于开工的情况下,使招投标工作难以开展。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采用单价、费用报价的方式,也就是固定单价的方式,既坚持了招标方向,又结合了实际情况,节省了时间,加速了施工,保证了投资效果的提前实现。

2、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建设单位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控制工程造价,实现经济效益是建设单位(业主)的追求目标。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把单价固定后,签订了施工合同,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建设单位再在设计和工程量核实的环节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就可以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3、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施工单位改善经营管理、节省物耗、降低成本。

施工企业推向市场,其生存主要靠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而投标竞争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在日益激烈的竞争情况下,施工企业只有采取低标才能中标,而低报价的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已固定的情况下,又要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提高工艺水平,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消耗和成本。

4、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是完善施工合同管理的需要如不实行

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在遇到图纸不齐的情况时,合同管理和签订时往往同意实行预算法的方式确定合同造价。实际上,这仅是说明了确定造价的原则,并无控制造价的任何具体措施,最后容易形成“钓鱼工程”、“胡子工程”,敞口花钱的情况,失去了发挥施工合同,约束工程造价的意义。采用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方式则弥补了施工合同管理的不足,完善和推进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篇: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固定综合单价)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

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YTHG-GC-17028

甲 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杭锦旗兴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签 订 地:鄂尔多斯市 签订日期:202_年3月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

工程施工合同

甲 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杭锦旗兴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3.1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承包方式。

3.2本工程不允许挂靠,如发现挂靠现象,合同立即终止,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工程款,乙方应立即返还全部已付工程款,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3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剩余5%作为保修金,支付质保金时提供等额收据及质保金支付证书,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8.1.2配合乙方施工,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处理的问题。

8.1.3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并支付工程款。8.2乙方义务

8.2.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

8.2.2根据甲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8.2.3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甲方及监理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按时按质完成工程;

8.2.4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

8.2.5 符合国家环保噪音污染控制标准,随时清理施工现场杂物,文明施工;

8.2.6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8.2.7 办理施工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8.2.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8.2.9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2.10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将垃圾清运至甲方及政府指定的地点。负责己方现场临建的搭设及拆除,工程完工后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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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工程用水电费挂表计量,由乙方承担。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11.4不可抗力(以当地政府发布的公告、通知为准)。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天内,必须就延误的内容、期限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天内予以书面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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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符合各项验收、归档、竣工备案所需;

14.2乙方采购工程所用材料批量进场前14日,将样品、样本送交甲方,待甲方及监理公司选择并确认后三方对样品、样本进行封存后方可批量进料。封存的样品、样本作为材料进场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14.3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4.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14.5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14.6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设计单位和甲方及监理公司同意方可代换,代换材料价格最高限额为被代替材料的最高限价。

14.7乙方违反本条规定或材料设备不合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有权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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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及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及监理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15.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及监理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除甲方另有特殊要求外,均由甲方承担。

15.3 事故处理

15.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人,同时按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配合事故处理,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5.3.2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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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工程试车中双方权利义务

16.5.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6.5.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6.5.3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5.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由甲方承担。

16.5.5 甲方及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甲方及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6.5.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如甲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乙方配合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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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移交甲方。

17.3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合格标准,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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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 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的,赔偿甲方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19.2.5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赔偿甲方 元/次的违约金。累计达到三次,应赔偿甲方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

19.2.6 乙方应服从甲方工程现场管理,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500元/次的违约金。累计达到三次,应赔偿甲方合同总额 0.1%的违约金。

19.2.7 乙方如有其他重大违反合同约定的,赔偿甲方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

19.2.8乙方未经甲方确认,擅自使用代用材料的,除赔偿甲方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外,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9.2.9 乙方与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本项目竣工前双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双方未签订质量保修书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行业规定或依照双方约定执行。

(3)质量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A 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B 保修期内,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乙方修复,甲方承担修复的费用。

C 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乙方修复,甲方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2.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争议解决以及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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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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