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出机构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出机构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的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监会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评价职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派出机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财务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性等进行独立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可以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和审计调查等方式。
第五条内部审计以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制度、中国证监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工资计划等为审计依据。
第六条派出机构的例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一般每3年安排一次。但接受过审计署、财政部等外部监督机关的审计,或其主要负责人接受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派出机构除外。
接受过审计署、财政部等外部监督机关审计的派出机构应将相关报告及时报送给审计机构。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会计部、派出机构协调办等相关部门建立内部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交流、通报内部审计情况,促进内部审计结果的合理运用。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构设专职审计人员。
审计机构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审计机构完成审计工作。审计机构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内部审计工作委托外部中介机构,由外部中介机构独立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专项审核或专项调查报告等文件。外聘中介机构的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承担。
第九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项目时,与被审计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审计机构有权申请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条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有外聘人员时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项审计业务继续教育活动,以保持和增强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项目主要包括:
(一)例行派出机构财务收支审计;
(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其他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构实施审计项目时,应对被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予以充分关注。
第十四条例行派出机构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已记录的资产是否存在,是否存在未记录的重要资产;重要资产的产权是否明确、购置是否有适当的授权、保管是否良好、使用是否恰当、维护是否及时、报废手续是否健全;
(二)各项收入记录是否完整,包括中国证监会拨款、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记录是否完整;
(三)是否存在擅自设立项目向被监管对象收费等问题;
(四)是否本着节约开支、提高效率的原则,管好用好预算资金;是否严格按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是否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挤占挪用预算专项资金;
(五)是否存在巧立明目,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账外账”,违规为本部门谋取不当利益的问题;
(六)预算结余是否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和核算;
(七)是否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已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并得到一贯执行;
(八)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五条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证监发[202_]70号)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机构对派出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了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如经费报销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重大财务支出项目是否按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办理;经费开支标准的制定是否合理、合法;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会计法》的要求;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固定资产管理是否有相应的办法等;
(二)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满足内部管理的需要;
(三)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有效记录,在被审计期间是否得到一贯遵守。
第十七条其他专项审计(调查)包括基建工程专项审核及中国证监会领导下达的其他特定工作。
基建工程专项审核是指参照有关主管机关的相关制度,对基建项目预算、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内部审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机构在充分考虑年度例行审计项目、干部人事调动计划等情况的基础上,征询中国证监会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协调办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会领导批准后实施。
审计项目确定要体现“积极稳妥,量力而行,保证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第十九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审计机构以书面形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二)审计机构于审计工作开始前10个工作日向被审计机构下达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及审计纪律等事宜。
被审计机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三)审计人员检查被审计机构的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及相关合同、会议记录等有关文件,与被审计机构进行充分的交流与沟通。
对审计报告中需引用的数据和资料由被审计机构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初稿送审计机构核阅,由审计机构送被审计机构征求意见。
被审计机构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报送审计机构。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五)审计机构收到被审计机构书面意见后,将有关意见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收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到20个工作日内),形成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直接审计派出机构的工作程序参照上述程序。
第二十条被审计机构需向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
(一)主要负责人被审计期间的述职报告;
(二)审计期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
(三)银行账户及银行对账单;
(四)涉及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
(五)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议纪录;
(六)重要的经济合同;
(七)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经济案件及遗留问题;
(九)其他部门的检查报告及本单位就检查报告有关问题的说明或回函;
(十)审计人员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尽量做到一事一稿。
工作底稿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及其编号;
(二)审计事项发生的日期、文件号、凭证号、会计分录、金额等;
(三)审计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
(四)审计测试程序、审计方法及审计结论;
(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六)被审计机构意见及相关人员签名;
(七)审计组制单人、复核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八)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将工作底稿及时分类整理,并在审计项目结束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一般包括审计基本情况、审计结果、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等内容。
审计报告一式八份,被审计机构两份、审计机构两份,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协调办等相关部门各一份,存档一份。
第五章审计评价及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审计评价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计评价还应注意区分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故意违规违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第二十五条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须随时向审计机构报告;对有重大经济违法违规嫌疑的,由审计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如被审计机构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给予处理的,应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书;在必要时,审计机构还可向被审计机构提出改进财务收支管理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审计建议。
报分管会领导批准后,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审计建议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审计机构。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协调办等相关部门报送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审计建议书,并及时向纪检监
察部门移送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和线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协调办等相关部门也应将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反馈给审计机构。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机构收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后,应按照文件要求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审计机构对被审计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中国证监会直属事业单位、会机关的内部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
(二)参与优化公司各项业务流程,并对流程各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经理级以上(含经理级)及重要岗位的人员任职期间的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四)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监督。
(五)20万以上基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预决算审计。
(六)公司重大投融资、并购、重组等方案的可行性分析评价。
(七)公司经营绩效及经营合规性的检查、监督、评价。
(八)高管层授权的其他专项审计。
(九)协助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
公司规章制度
(一)可要求对审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审计事项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三)要求审计人员修正不合规的审计程序及不适当的行为。
(四)对审计处理决定及具体事项不服或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公司规章制度
(三)审计工作中,要按规范收集相关材料,编制工作底稿,进行客观分析,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四)编制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要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针对反馈的意见,经复核后确定是否修改审计报告。
(五)对重要的审计项目要通过回访方式复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对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
(六)审计监察部要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报告、处罚决定、审计工作底稿、原始资料和证明材料等,要及时立卷归档,专人负责。
审计监察部每年年末要将审计档案资料整理后,于次年1月30日前交给总裁办档案科存档。
公司规章制度
异议后由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批准签发。
公司规章制度
第三篇: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一、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机构和人员
(一)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二)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 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审计对象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三)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四)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 内部审计范围
(一)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三)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五)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六)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七)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八)其他认定事项。第九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
(三)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四)其他有关标准。第十条 审计种类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
(三)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三)资产管理情况。
(四)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六)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八)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九)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十)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十一)向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三)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
(四)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
(五)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制定计划
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
(三)发出审计通知书
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五)审计记录
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做好调查记录并应有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六)争议处理
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
(七)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
1、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2、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得超过 天提出审计报告。
3、审计报告的要求
(1)事实清楚。(2)数据确凿。(3)依法有据。(4)建议恰当。
(八)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经理审定批示,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九)复审
应在 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审,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 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十)被审计单位对总经理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总经理报告执行结果。
(十一)建立审计档案。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十五条 审计注意事项:
(一)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三)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四)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五)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 制止。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制度。
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文档。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 理等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奖励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第二十条 处罚
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八)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九)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审计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二)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内部账务审计细则
第一条 记账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时候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
手续是否完备。
(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八)传票的调阅及摘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第二条 账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账,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账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账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账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的空白账页,是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账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账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账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六)各种账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七)活页账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账簿有无缺号。
(八)旧账簿内未用空白账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戳记注销。
(九)各种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账簿的销毁,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三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账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须对有关账表、凭证单据。
(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账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是否分清。
(六)金库钥匙及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
(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八)内部往来账,是否按月填制未达账明细表,查对账单是否依序保管。
(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账,是否经常核对。
(十)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十一)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记录,所存现款与未转账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
第四条 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账簿上的记载相符。
(三)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五)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第五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审计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二)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资产审计流程
(一)货币资金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货币资金余额的存在性、完整性、收付业务的合法性
2、内部控制系统测试
调查了解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系统→查验签发支票登记簿与签发支票存根→抽验资金收付款凭证→核实收入货币资金收款收据→检查日记账,抽查银行存款调节表与库存现金盘点表→检查不相容职务划分情况→检查货币资金收付凭证管理→评价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1)库存现金审查
首先出纳员将现金全部放入保险柜暂作封存,要求出纳员将全部凭证入账,结出当日现金日记账余额,填写“现金出纳报告书”。在会计主管人员和内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清点现金,并作记录。填制“库存现金清点表”,该表由出纳员、会计人员共同签字,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库存现金清点表应反映实际库存现金清点数,当日现金日记账结余数,账实是否相符,即有无溢缺。
(2)现金收付业务的审查
抽查现金日记账记录,至少抽查1-2个月的现金日记账,审查原始凭证。
(3)银行存款的审查
审核银行存款日记账记录,核证银行存款收支的截止日期,抽查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
(二)存货审计
1、审计目标、证实存货的存在性、完整性、所有权归属、计价的正确性、采购与销售的合法性、分类的正确性。
2、内部控制系统测试、调查了解企业存货内部控制系统→抽查部分采购业务文件,追踪其业务处理系统→抽查部分存货出库业务→追踪其业务处理系统→审查存货管理制度→抽查盘点记录→评价存货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1)材料的审查
材料采购的审查:审查订货合同→审查材料的验收入库情况→审查材料采购成本,查看采购成本的构成项目是否正确,采购费用分配比例是否合理,采购成本是否合法、正确。采购成本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审查在途材料→审查材料采购的账务处理。
(2)库存材料审查
盘点库存材料,时间安排在结账日或接近结账日。(3)材料出库的审查
对生产领用材料应核实生产计划,核查发出材料的计价,揭露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应收账款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应收款项的存在性、正确性、销售退回、折让与折扣的合法性、截止日期的正确性、坏账损失的真实性。
2、内部控制系统测试
调查了解并描述应收款项内部控制系统→检查不相容职责的划分→验证期末余额的合理性→抽查客户账龄分析表→审查销货折扣与收款的合理性→审核坏账损失的账簿记录及相应的手续→评价应收款项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1)应收账款的审查
取得应收款明细表→发出询证应收账款→分析询证函及应收账款余额→取得或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确定应收账款的可实现价值→审查坏账准备的提取与使用。
(2)应收票据的审查
取得应收票据分析表→清点库存应收票据→询证应收票据→对应收票据发生和收回的审查→对票据贴现的审查→分析评价应收票据的可兑现程度。
(四)固定资产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固定资产的存在性、完整性、分类的正确性、所有权的归属、计价的正确性、折旧方法的选用及其计算的正确性。
2、内部控制系统测试
深入了解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系统→验证固定资产的新增手续→验证固定资产的退废手续→抽验固定资产验收报告→检查固定资产账、卡的设置情况→评价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
(1)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审查。(2)固定资产增加与减少的审查。(3)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查。(4)固定资产结存的审查。(5)在建工程审查。
四、收入、成本与费用审计流程
(一)主营业务收入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主营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分类的合理性、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2、内部控制系统的测试
了解并描述内部控制系统→测试销售计划→审查销货合同→检查岗位职责的执行→测试销货制度的执行→评价主营业务收入的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
(1)分析检查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趋势→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与该计划数对比了解计划完成程度,与上比了解其变动趋势。根据存在的异常现象进一步确定审查范围,以查明有无故意隐瞒或虚增利润的现象。(2)验证主营业务收入的真实性→索取产品出库单存根、销货发票副本和有关明细账,相互核对→审阅一定数量的产品发运单、销货发票副本、结算凭证、有关明细账,根据生产经营和结算方式,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3)核查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发票和销货合同的审查→审查发票和销货合同,采取重点抽查。审查销售收入计算是否正确→审查根据结算方式选用不同的方法与相关账户进行对比,查明收入的入账金额是否正确。核实主营业务收入的截止期→一般可对决算日前后一周有关收入的记录进行检查、核实,核对有关的发票、运单及其他单据,确认收入截止期是否准确无误。
(4)销售退回、折让及折扣的审查
销货退回的审查→销货退回的合理性→退回批准手续的性→退回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折扣和折让的审查→折扣和折让的合理性→折扣和折让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进而影响利润,因此折扣和折让应符合公司有关规定,发现异常情况应重点审查。折扣和折让的真实性→折扣和折让必须经过销售部门负责人的批
准,按规定程序例行手续。
(二)产品成本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成本形成的真实性、合规性、成本会计处理的正确性、计算正确性。
2、内部控制系统的测试
调查了解并描述产品成本的内部控制系统→审查产品成本计划→审查产品成本管理责任制的执行→审查成本基础工作→评价产品成本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
(1)产品成本开支范围合规性的审查。(2)直接材料费的审查。
直接材料耗用量的审查→直接材料计价的审查→直接材料费用分配的审查。
(3)直接人工费的审查
审查直接人工费的真实性→审查工资结算的正确性→审查工资分配的正确性→审查员工福利费计提及分配的正确性→审查直接人工费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4)制造费用的真实性
审查制造费用的真实性→审查制造费用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制造费用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5)辅助生产费用的审查
审查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审查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6)在产品成本的审查
审查在产品结存量→审查在产品的计价方法。(7)产成品成本的审查
审查产成品数量→审查产品成本的计算。
(三)费用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费用分类的合规性、正确性、开支的合理性、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2、内部控制系统的测试
了解并描述费用内部控制系统→索取并审查费用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抽取有关凭证、检查费用审批手续→检查费用账户的设置、登记及凭证保管→评价费用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
分析主要费用的变动趋势→审查费用开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核查期间费用的截止日期→审查费用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五、利润审计流程
(一)审计目标
证实利润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二)内部控制系统的测试
了解描述利润的内部控制系统→审查利润计划→审查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查验会计处理程序→评价利润内部控制系统。
(三)实质性审查
1、产品销售利润的审查
审查产品销售利润的合规性→产品销售内容应符合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严格分清与其他业务利润的界限,计算方法符合规定。
审查产品销售利润组成项目的真实性和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1)产品销售成本计价是否正确:审阅“产品成本明细账”、“发出商品明细账”、“委托代销明细账”等。查核采用的计价方法是否前后一致,应注意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时,结转成本的同时是否同时结转已售产品应负担产品成本差异,有无为调节利润而人为多转、少转成本的现象。
(2)销售成本的结转是否符合配比原则→审阅“产品销售成本明细账”并与“产成品明细账”、“发出商品明细账”“委托代销商品明细账”相核对,检查实现销售收入与结转销售成本的产品品种、数量、规格及入账时间的一致性,确认是否遵循了收入与成本、费用相互配比的原则,如发现有多转、少转成本的现象,应扩大审计范围。
2、其他销售利润的审查(1)审查材料销售收入、审查材料销售的合法性→审查材料销售手续的合规性→审查材料销售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2)审查技术转让收入
审查技术转让双方是否签有合同,是否经过公证→审查企业转让的技术商品是否经过国家有关机构的确认→审查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属实,成本、费用是否真实。
(3)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的审查
审查固定资产出租业务是否有完备的审批手续、是否订有合同→审查固定资产出租业务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审查固定资产出租收费是否合理,租金收入是否及时、全部入账→审查固定资产出租合同的执行情况。
(4)审查其他业务支出的真实性。
(5)审查其他业务支出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3、投资净收益的审查、审查投资收益的真实性→审查投资收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第四篇: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4号令)、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国烟办[1999]676号印发)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鲁烟莱州印务有限公司内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公司涉及的经济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向上一级内部审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符合国家规定上岗资格,持有上岗资格证书;
(三)原则性强,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掌握会计、经济、工程、管理、计算机应用及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高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
(六)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胜任本职工作。审计人员应定期接受岗位培训(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新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审计岗位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六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态度,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及主要工作内容
第九条 财务收支审计。定期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全面审查资产、负债和损益 , 评价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预算审计。对预算(包括损益、资本性支出、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等预算)编制、调整、执行、考核情况,以及预算外支出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管理审计。开展物资采购管理审计,把物资采购纳入单位审计管理控制体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物资采购管理审计的重点是:(1)采购计划;(2)合同;(3)物资采购价格的合理性。重大合同未经审计不得对外签订,不得办理采购款项结算。
第十二条 内控制度评审。通过对内控制度建设的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评审,及时发现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十三条 同级审计。根据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和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及时确定同级审计工作重点,保证同级审计工作扎实、深入开展,使同级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 专项审计。主要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完成有关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统计、立卷、归档等工作。对有关会议纪要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等按规定纳入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存档,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审[202_]871号文件规定,公司要赋予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工作权限。公司预算、投资、薪酬委员会应有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公司研究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收支问题时必须有审计部门参与,特别是预算、投资、资本性支出、借款、担保、招标、工程预(决)算等经济活动。审计部门应参与经营管理决策和财务决策研究;各部门应按时向单位审计部门提供各种经济活动资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提供或报送以下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决算、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资产评估报告、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经济合同或协议、重要财务收支事项决策会议纪要或记录;或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查被审计部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查阅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纪要(记录)和资料等。查阅有关的财务软件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第十九条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因受职责权限和审计手段限制,或者由于被审计部门的原因无法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审计人员在向审计机构负责人请示汇报后,对有关审计事项提出保留的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书面建议。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安排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第二十五条 对须进行审前调查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至少应在实施审前调查5日前,通知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必须做好配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对审计工作逐日进行记录,编制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工作底稿,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被审计部门名称;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事项;审计时间、审计目的;审计过程记录(简要描述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相关依据、审计结论等内容);审计人员姓名及编制日期;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被审计部门负责签字盖章。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是纸质、磁盘、电子文挡等有效的信息载体。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应制作备份。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经公司领导审定批准后,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构要对执行审计决定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凭证、账簿、报表和证明材料的;
(二)拒绝、阻碍、破坏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转移、毁弃有关会计资料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并可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法纪、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要给予保护,并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三十三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审计处,修改权归公司经理办公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篇:南京市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南京市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现发布《南京市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王武龙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七日 南京市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规定的审计范围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市、区、县审计机关依照审计范围负责指导本辖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驻政府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直属单位和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下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专业专职审计人员:
(一)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部门;
(二)国有金融、保险机构;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公司、集目);
(五)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集团);
(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七)国有资金比例较大的大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
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立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目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隶属于监事会。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经类大专以上学历;
(二)中级以上审计或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财经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取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任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各项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六)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七)所在单位领导人交办的和审计机关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所在单位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鉴制定。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制定本系统和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
第十三条下属单位内部亨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表、工作总结及重大审计事项的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一)检查会计凭证、报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有关经济决策、计划拟定等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或者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提出改进管理、力口强内部约束、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下属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有关单位必须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拖,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规定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十八条下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布署,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根据审计计划实施审计;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人。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的领导人提出申诉,该领导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84年3月1日批转市审计局《关于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的报告》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