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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26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报告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14-778902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1 17:14: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09.10.26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报告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工作情况报告

2008年8月,省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郑州、洛阳市先行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按照省局工作部署,我局积极开展工作,现将工作情况、主要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明确任务,摸清情况,逐步实施。市局党组全力支持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和剑光同志对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十分重视,强调推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市场监管制度、方式、手段的重大改革创新,是国家总局、省局确定的工作重点之一,要求市场合同科牵头,信息中心、监管、注册科配合,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省局布置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

一是摸清全市商品交易市场底数,为信息录入准备翔实全面的资料。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分局首先对辖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掌握了商品交易市场的数量、类别、场内经营者数量、行业范围、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市局在全面摸底调查后,确定先在基础工作较好的 涧西、西工分局以及偃师市、宜阳县局等4个单位先行试点,其他单位先开展信息采集工作,2009年6月份在全系统全面展开。

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和采集表内容要求,各县(市)工商局、分局按商品交易市场类别统计市场情况。据统计,截止2008年9月份,我市共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212个。其中:

一、农副产品市场106个。其中,1、农副产品综合市场100个;

2、农副产品专业市场6个。

二、工业消费品市场71个。其中,1、工业消费品综合市场56个;

2、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15个。

三、生产资料市场21个。其中,1、生产资料综合市场6个;

2、工业生产资料市场4个;

3、机动车交易市场2个;

4、钢材交易市场4个;

5、旧机动车交易市场2个;

6、农业生产资料市场2个;

7、木材交易市场1个。

四、生产要素市场4个。

二是建立制度,动态监管。建立“一书一档”制度,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经营户的22项信用分类指标录入综合系统,监管人员可随时掌握查询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和信用等级,及时、动态地调整监管方式和监管重点,增强了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加强配合,及时指导。市局主管领导贾玉民纪检组长多次带领市场科、信息中心人员到试点分局、工商所检查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场科、监管科、注册科和信息中心管理人员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对各工商所在录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根据基层工作要求,及时现场指导、处理问题。

二、周密部署,快速行动,全面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

截止2009年5月30日,我市4个试点分局共录入127个商品交易市场信息,录入12400个商户信息。涧西工商分局选择有代表性的洛阳丹尼斯量贩、长春路农贸市场、德众商厦作为试点,先行一步,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然后按照市场分类及所要采集的内容,在10个工商所管辖的36个农贸市场、工业消费品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展开。各工商所为取得市场开办单位的支持和配合,首先组织召开单位负责人会议,宣传动员;随后派出人员对企业信息员给与业务指导,按照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范围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并装订成册提交工商所,作为市场信息输入的依据。经过这一信息采集过程,有效的保证了信息的准确、完整,也保证了下一步输入的高效性和完整性。宜阳县工商局对照条件确定首批以宜阳县锦花市场、宜阳县城关镇海洋量贩2家为试点单位,城关镇工商所对业主单位进行了培训,由工商所配合业主单位,对市场内的所有经营者开展信息采集,在确定信息无误的情况下,及时录入。偃师市工商局管辖8个商品交易市场,涉及3个工商所,他们首先对偃师市西亳 市场、偃师市槐庙商贸中心、偃师市农贸市场、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偃师华夏商厦等4个市场的信息进行采集和录入工作,并已提交市局认定。西工分局按照市局的要求,将此项工作在分局所属的9个工商所全面推开,并将洛阳工贸商场、洛阳唐宫服装小商品市场、洛阳王府井百货、行署路农贸市场作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重点单位。洛阳唐宫服装小商品市场连续多年荣获省级“文明诚信市场”,在西工分局的积极引导下,市场开办方河南省唐鼎实业有限公司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对照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要求,制定或完善了《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督促和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制度》、《进场商品台账管理和检查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日常巡场检查制度》、《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等十项制度。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录入工作中,正是个体工商户验、换照工作的高峰期,而小商品市场管理区域同一时间段只有一台电脑能上市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所信息平台的网络,该所克服困难,电脑不停,管理人员轮流加班加点,逐户进行监管信息的核对和录入。按照要求按时完成对804家商户的信息资料全部录入工作。

截止2009年9月,我市商品交易市场信息资料已全部 录入完毕。

三、取得的成效

(一)促进了市场监管方式的创新和监管效能的有效提升。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的建立,对市场信用评价有了可操作性,为市场信用预警、监管决策提供了依据,使市场监管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和前瞻性。同时,实行市场信用分类监,有效地解决了工商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提高了工商所市场监管工作的效能,减少了对守信市场和守信经营户的巡查频次。把巡查的重点放在了失信市场和失信经营户上,使监管工作的侧重点和针对性更强,避免了巡而不查,查不到位现象的发生,大大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市场监管工作效率。

(二)促进了市场开办主体第一责任人意识的有效提升。自从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后,市场开办者在工商部门的督促下很快进入角色、负起责任,一方面科学系统地增加硬件设施、建立健全了各项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并在辖区工商局、工商所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了反映各自市场经营特色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以企业法人角色接手以往很多由工商部门代管的事务,每天对市场内的商品进行检查、登记,落实索票索证和台帐建立等工作,由于每一项工作都与信用分类密切相关,只要其中一项指标不达标,都可能导致整个市场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消费者的信心,令市场开办者不敢有丝毫懈怠。实现了市场开办者从“要我做”到 “我要做”的思想转变。

(三)进一步树立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威信和社会形象的有效提升。在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过程中,各级工商部门,尤其是基层工商所始终坚持“以管助办、以管促兴”,以促进市场发展繁荣为第一要务,努力构建和谐文明的市场环境,助推市场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工商机关的威信大大提升。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搭建了一个惠及社会的和谐、规范、有序的交易平台,促进了市场主办单位和经营商户的全面发展,较好地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赢得了企业、商户和消费者的广泛支持和信任,工商形象显著提升。

(四)进一步发挥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维护了营业执照的严肃性。市局在督导工作中发现,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经营门面或摊位商户更换频繁,个别商户有违法违章行为,为逃避处罚,本人执照作废不用,再换一个人重新办一个个体营业执照。存在这类问题一方面不利于对市场商户信息的录入,更重要的是违法违章人逃避了打击处理,践踏了营业执照的严肃性。市局借鉴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做法,对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由查处单位提交市局信息中心在该个体户档案中加以记载,在处理期间,将经营人员身份证号码、经营地址锁定,并发出警示,在案件未处理结束,被处理人及该经营地址都不能再办理营业执照。这样就避免了一个经营地址出现多个营业执照,避免了违法违章行 为人这边逃避处理,别处照样办证经营的问题。

(五)建立和完善了三类档案。一是建立了市场开办单位档案。对市场开办单位的主体资格情况、负责人情况、机构设置及工作人员情况、产权情况、市场规划布局情况、场地租赁情况等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二是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制度。市局在分析研究当前各类市场现状的基础上,深入指导市场开办服务管理单位制订详细可行的方案,并形成了市场准入、商品准入管理和质量管理责任、市场退出、市场检查、品牌商品市场准入和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公示、市场服务监督、市场应急管理等十二项制度和措施。

(六)场内经营户守法经营意识和自律意识明显增强。对经营户试行信用分类管理,在工商部门认定的A级经营户中评选出诚信商户、文明商户进行挂牌公示,使经营户感到荣誉可带来声誉,带来效益。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市由区政府下属办事处开办的市场大多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原由工商局移交给市场发展中心的市场对此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工作难度较大。

(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定义及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我市部分集贸市场因市场开办单位不明确,进场经营商户较少,基础设施较差,这些市场很难达到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 建设要求的标准。

(三)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大量的人、财、物的投入,投入不到位,很难收到好的效果。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是在新形势下对市场监管方式改革的必然趋势。2004年以来,市工商局把信息化建设与工商所改革同步进行,做到了市局、县(区)工商局、工商所三级联网;2005年实现了省、市局、县(区)工商局、工商所四级联网;2006年实现了与国家工商总局联网,完成了五级联网的要求。2007年底实现了全市工商系统人手一台电脑。做到了将企业信用监管同企业日常监管结合,将企业信用监管同信息化建设的结合。我局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结合,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搭建了平台。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省局关于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不断细化分类指标,完善分类标准,强化以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重点的消费品市场监管,逐步建立健全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我局市场监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市工商系统市场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政务信息)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执法效能,近日,重庆市工商局出台了《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2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2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足自身职能,以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主导、并根据所从事的行业、经营地域和预警等状况进行内部分类和评价,划分市场主体的监管等级,并相应采取不同监管措施,以明确监管距离,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实行区别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信用监管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属于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职能范围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市场主体。

第四条 市场主体分类情况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管理需要,不得随意对外披露或公示。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

第一节 信用分类标准

第五条 依据工商部门掌握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A、B、C、D四级。A级为守信市场主体,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市场主体,用蓝牌表示;C级为一般失信市场主体,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市场主体,用黑牌表示。

第六条 守信市场主体指遵守法律法规和信用原则,具有良好信用的市场主体。企业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成立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的,应认定为守信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成立期未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以来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的,应认定为守信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 警示市场主体指有轻微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企业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3万元以下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3万元以下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警示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警告、1千元以下罚款、没收1千元以下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1千元以下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警示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一般失信市场主体指有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

企业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3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没收3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没收价值3万元以上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一般失信企业。

个体工商户一年内出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1千元以上罚款、没收1千元以上违法所得或没收价值1千元以上非法财物处罚记录的,应认定为一般失信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指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认定为严重失信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由业务系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自动进行分类。

第二节 信用等级的评定和修复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从该市场主体最近一次发生信用分类标准规定的相应处罚记录被认定之日起评定。市场主体同时符合多类信用等级认定标准的,以失信程度最高的信用等级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修复是指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经过规定的信用等级修复期限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信用分类标准,重新评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B级和C级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修复期限为信用等级评定后一年。市场主体在信用等级修复期限内发生信用分类标准规定的新的处罚记录的,从新的处罚记录被认定之日起信用等级修复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被责令停业整顿的D级企业和被责令停业的D级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修复期限为停业期结束恢复营业后一年。其他情况的D级市场主体不能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由业务系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动进行评定和修复。

第三章 市场主体行业风险分类

第十五条 依据市场主体行业风险状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热点行业和一般行业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 高危行业市场主体指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与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相关,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的市场主体。高危行业包括以下行业:

(一)道路运输行业;

(二)水路运输行业;

(三)煤矿开采行业;

(四)非煤矿山开采行业;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业;

(六)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行业;

(七)药品经营行业;

(八)食品经营行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和食品销售行业);

(九)其它高危行业市场主体。

第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市场主体指经营场所为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的市场主体。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以下场所:

(一)歌舞厅;

(二)影剧院;

(三)住宿服务场所;

(四)茶楼、茶座、酒吧;

(五)餐饮服务场所;

(六)商场;

(七)网吧;

(八)游戏厅;

(九)洗浴(含洗脚)服务场所;

(十)其它公众聚集场所。

第十八条 热点行业市场主体指阶段性引起社会关注,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的行业的市场主体。热点行业包括以下行业:

(一)广告行业;

(二)粮食行业;

(三)废旧金属经营行业;

(四)报废车回收拆解行业;

(五)农资经营行业;

(六)中介行业;

(七)其它热点行业。

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变化,热点行业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一般行业市场主体指除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和热点行业以外的其它市场主体。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属于多种行业的,以风险度最高的行业确定其风险行业类别。

第四章 市场主体经营地域分类

第二十一条 依据市场主体经营地点的不同位置对监管工作的不同要求,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重点监管区域和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

第二十二条 重点监管区域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一)学校周边;

(二)商业繁华地区;

(三)旅游景区;

(四)车站、码头;

(五)农村集贸市场;

(六)其它重点监管区域。

各区县局、直属局可以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对上述重点监管区域进行调整,并划定其具体区域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指重点监管区域市场主体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局、直属局可以针对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决定是否采取市场主体经

营地域分类。

各区县局、直属局未采取市场主体经营地域分类的,其辖区市场主体视为一般监管区域市场主体。

第五章 市场主体预警分类

第二十五条 依据警示情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预警市场主体和无预警市场主体。第二十六条 预警市场主体指具有警示信息的市场主体,无预警市场主体指没有警示信息的市场主体。

第二十七条 警示信息由业务管理系统根据业务规则自动产生或由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录入。

除由业务管理系统根据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警示信息外(如全国、全市黑牌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未年检企业、案件查处信息等),相关人员应录入市场主体下列警示信息:

(一)主体资格警示,包括:登记材料不全、被有关部门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股权被冻结、有关部门建议吊销执照、企业应办理变更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或冻结、产权未过户、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含经营期限到期);

(二)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资格警示,包括:因企业破产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三)企业名称警示;

(四)重点行业专项整顿;

(五)违法违规情况警示,包括需要警示的案件立案信息、大要案件及典型案件;

(六)退出市场未经清算的清算责任人;

(七)其它警示信息。

第六章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行业风险分类、经营地域分类等情况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Ⅰ类监管等级、Ⅱ类监管等级、Ⅲ类监管等级、Ⅳ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符合多类监管等级条件的,以最高监管等级确定其监管等级。

第二十九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市场主体为Ⅰ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

(一)信用分类为A级;

(二)行业风险分类为一般行业;

(三)经营地域分类为一般监管区域;

第三十条 对Ⅰ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行激励机制,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可以免于日常检查(发现情况,随时检查);

(二)在年检验照时,提供便捷服务。对经申请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企业,经登记机关认定后,年检时免予审查;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非高危行业市场主体为Ⅱ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

(一)信用分类为B级;

(二)行业风险分类为公众聚集场所或热点行业。

第三十二条 对Ⅱ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发现情况,随时检查);

(二)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或验照时进行针对性审查;

(三)对预警市场主体,应根据预警内容在业务工作中予以关注;

(四)市场主体违法失信信息进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提示相关部门加强协同监管;

(五)有关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市场主体信用证明的,应在信用证明中注明其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十三条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市场主体为Ⅲ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

(一)信用分类为C级;

(二)行业风险分类为高危行业;

(三)监管区域分类为重点监管区域。

第三十四条 对Ⅲ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加强日常检查,每半年至少巡查一

次(发现情况,随时检查)。区县局、直属局可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对辖区需要特别监控的C级、高危行业以及重点监管区域的市场主体提高巡查频率(可改设定为每个季度至少巡查一次或每个月至少巡查一次);

(二)在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或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

(三)对预警市场主体,应根据预警内容在业务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

(四)实行严管机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防止恶性事件发生;

(五)市场主体违法失信信息进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提示相关部门加强协同监管;

(六)有关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市场主体信用证明的,应在信用证明中注明其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十五条 Ⅳ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指信用等级为D级的市场主体。

第三十六条 对Ⅳ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行惩戒淘汰机制。对停业整顿的个体工商户,重点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执行到位,违法经营行为是否改正,对其新的违章违法行为,从重从严查处,在登记和验照时,加强全面审查;对责令关闭的企业,要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实施以下措施加强后延监管工作:

(一)自吊销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

(二)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企业未进行清算的,要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予年检,并责令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设立相关企业,要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

(四)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五)依法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予以公示;

(六)有关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市场主体信用证明的,应在信用证明中注明其违法失信行为;

(七)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违法失信信息进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和全国黑牌企业数据库,提示相关部门加强协同监管。

第三十七条 区县局、直属局可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对市场主体监管等级进行合理调整,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监管等级。

第七章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规范

第三十八条 各业务处(科)室应加强对本业务口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工作的督促落实,确保分类监管工作全面实施到位。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完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的基础上,应逐步建立属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广告媒体单位、商标注册人、无照经营户等其它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

第四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网格片区,并明确每个网格片区的分管干部及其监管职责,实现网格片区划分率100%。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以下要求全面落实辖区经济户口认领,实现经济户口认领率100%:

(一)企业应在核准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监管网格片区;

(二)个体工商户应在核准登记后两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监管网格片区;

(三)商标应在商标信息录入业务管理系统后五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监管网格片区;

(四)广告经营许可证、固定格式印刷品、户外广告应在登记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监管网格片区;

第四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以下权限落实重点行业标注工作,实现重点行业标注率100%:

(一)注册登记部门负责新设立和变更登记市场主体重点行业的标注;

(二)工商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市场主体重点行业标注错误的,工商所可进行重点行业标注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各级局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本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对重点监管区域市场主体进行标注。

第四十四条 录入的警示信息实行“谁警示,谁解除”的原则,由录入警示信息的部门负责解除。

第四十五条 监管巡查干部应按本办法要求实施市场主体巡查工作,实现分类监管巡查

到位率100%,并在巡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巡查记录录入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

第三篇:博州工商局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博州工商局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资经营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社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博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央(2005)1号和(2006)1号文件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营造农资市场诚信经营环境、营造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农资经营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实现对各类农资经营主体的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全面推进我州农资市场诚信建设,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竟争的良好经营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和农资市场各类经营主体信用等级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达到有效监管目的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认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以建立经济户口为依托,结合对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对在履行执法监管职能过程中掌握的与其信用相关的信息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确定各类经营主体信用等级的系列活动。

第五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管理应立足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所登记的各类农资经营主体的信用认定工作,按照统一的认定标准,公布信用等级整体情况。

第七条纳入信用分类监管的对象是:全州所有从事化肥、种子、农药、农机具等农资经营的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方式包括农资生产、批发、零售、代销等。

第二章建立经济户口

第八条经济户口资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载体,全市农资市场各类经营主体都要逐户建立经济户口(包括书式和电子)。

第九条经济户口的内容:

(一)、书式经济户口包括:企业概貌,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及服务项目,注册登记概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备案书,检查记录,回访检查记录,许可证登记记录,许可证检验记录,12315投诉、受理、处理结果记录,企业违法违规整改记录,注册商标记录,合同监管记录,产品质量认证记录,不良行为查处记录,荣誉表彰记录、广告监管记录,其他专项监管记录等方面内容。

(二)、电子经济户口包括:信息提示模块(包括企业年检企业期限、许可证期限、营业期限、限期整改期限等情况),信息查询模块(包括“公开查询”和“审批查询”),企业概貌,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商品及服务项目,注册登记概况,检查记录,回访检查记录,许可证登记及检验记录,12315投诉、受理、处理结果记录,企业违法违规整改记录,注册商标记录,合同监管记录,荣誉表彰记录,不良行为查处记录,产品质量认证记录,广告监管记录,许可证情况记录和其他专项监管记录等方面内容。

第十条经济户口的录入以工商分局(所)为主,机关职能科室为辅。录入内容要及时、准确、真实,重点突出与信用相关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信用等级内容及认定方法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监管等级是依据企业信誉分数和失信分数按照一定比例或分值将企业评定为A、B、C、D四等和AA、A、B、C、D五级。AA为优良守信企业,A为守信企业,B为警示企业,C为失信企业,D为严重失信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起始基准从零分起计。

第十三条企业信誉分值的设定如下:

(一)、主体资格:最高得分为10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必需的前置审批手续,得10分。

(二)、经营行为:最高得分为20分。企业按规定建立台帐得2分;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得4分;亮证照经营得2分;明码标价得2分;签订责任状得2分;有承诺书和信誉卡得2分;农资商品按要求抽样留存得6分。

(三)、遵纪守法情况:最高得分为20分。企业连续三年、两年和一年没有因违法违章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得20分、10分、5分。

(四)、商标注册认定:最高得分为10分。其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商标的信誉分值分别为10分、8分、6分。

(五)、广告行为:最高得分为10分。三年、两年或一年内未因虚假广告宣传而受查处分别得10分、8分、6分。

(六)、合同管理:最高得分为10分。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的分别得10分、8分、6分。

(七)、质量认定:最高得分为10分。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管理体系获得具有法定效力的质量认证的得10分。

(八)、受表彰奖励情况:最高得分为10分。

1、获得国家、省、市、县的党委、政府荣誉表彰的信誉分值分别为10分、8分、6分、4分。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党委、政府荣誉表彰或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分别为6分、5分、4分、3分。

第十四条同一个企业获同一类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按最高分值计算,不同类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累计计算,各类个人荣誉的信誉分值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累计。

第十五条各类荣誉的有效期为两年,注明期限的除外。

第十六条每个企业评定得分乘以规模系数,即为该户信誉分值的实际得分。规模系数设置为: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为1;500—5000万元为1.1—1.3;5000万元以上为1.5。

第十七条企业失信分值的设定如下:

(一)、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以及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营业执照的;

(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使用名称造成侵权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四)超范围经营需办理前置审批项目的;

(五)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活动的;

(六)提供虚假文(证)件,弄虚作假骗取动产抵押物登记的;

(七)经销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商品的;

(八)进行广告虚假宣传的;

(九)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十)其他违法情节较严重的行为;

(十一)企业严重商业失信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因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没有被责令关停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失信分值为2分:

(一)、违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含前置审批的项目)等登记事项及擅自改变企业名称尚未造成侵权的;

(二)、股份有限公司不在规定的限期内发布公告或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缴付认缴注册资本的;

(四)、持有其它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的;

(五)、未悬照经营,明码标价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台帐、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的;

(七)、未签订承诺书、责任状和实行信誉卡制度的;

(八)、农资商品未作抽样留存的;

(九)、应当申请法定备案而未办理备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分值为1—10分:

(一)、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100%,但无欺诈行为的,1分;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1—3万元罚款、3—10万元罚款、10万元以上罚款的,失信分值分别为1分、2分、3分、9分、10分;

(三)、企业经销的商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的一次1分,累计计分。

第十八条同一企业因同一违法违章行为受到并处的只计最高分,因不同违法违章行为被查处的,应累计计分。

企业有第十七条中所列的违法违章行为,根据其对应的失信分值计分,其它违法违章行为按行政处罚计分。

第十九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标准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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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级企业指其及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信用,具有良好商业信用的企业,其中AA级企业必须有信誉得分且在两年内无失信分值(含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数量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信用分值由高到低确定。

(二)、B级企业指有一定失信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失信分数在10 分以下(不含10分)的企业。

(三)、C级企业是指信用差,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失信分数在10分以上的企业。

(四)、D级企业是指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五)、同一个企业在同一会计内所获得的企业信誉分值与失信分值不得冲减;企业有失信分值的,不计荣誉分值;没有失信分值的,计荣誉分值;D级企业不计分值,根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认定。

(六)、AA级企业依据守信分值由高到低确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评价体系与管理

为保证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顺利实施,成立“农资经营企业信用管理领导组”,组成人员由工商、农业、农技、质监等部门负责同志和辖区地方政府、涉农单位负责人,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个私、商广、合同、市管、经济检查、12315申诉举报中心等职能科室和各工商分局(所)的负责人,具体负责企业信用监管等级的组织、实施、认定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实行评审制度,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对辖区企业的信用进行初步认定,企业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管辖企业的信用监管等级进行审查、确认。对拟定的AA级企业,可证求农业、质监、辖区地方政府等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企业信用认定每年进行一次,新设企业未满一个会计的不参加认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本企业信用认定工作,并将AA级企业及本级企业信用整体状况报上博州工商局经检大队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认定的企业信用监管等级纳入企业经济户口信息,企业信用认定报告归入企业监管档案。

第二十五条企业信用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调整企业信用监管等级:

(一)企业有未记录的违法行为或者失信行为的;

(二)企业有未申报的荣誉信息的;

(三)企业申报不实信用信息或者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信用等级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企业连续三年信用监管等级被认定为B级的,第三年应确定为C级。

第二十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信用监管等级,对辖区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二十八条AA级企业的荣誉记录和D级企业的违法事实可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与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相互交换企业信用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单位和个人因使用企业信用监管等级而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

第四章分类监管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是:加大对A级企业(包括AA、A两个等级企业)扶持力度,适度管理B级企业,强化C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严管D级企业。

第三十一条对A级企业建立激励机制,予以扶持:

(一)在申请企业年检时,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只要材料齐全,免于实质审查即可通过年检。AA级守信企业实行两年免审,A级守信企业实行当年免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实行联合年检的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除外);

(二)对AA级企业除专项检查、专项整顿或被举报涉嫌违法经营活动外,免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日常检查;

(三)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及其相关权益可受工商部门的重点保护;

(四)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和变更登记等简易登记事项时,可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予以优先办理;

(五)在参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参评;

(六)在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的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七)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八)享受工商部门其它的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

(九)积极协助其争取当地政府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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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第三十二条对B级企业建立预警机制,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

(二)采取案后三个月内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要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原则上一年内不予推荐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六)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三十三条对C级企业建立惩戒机制,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也可随时检查;

(二)实施案后跟踪管理,采取案后两个月内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重点审查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年检时列为B级企业;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相关登记申请和许可申请;

(七)不得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类荣誉评比,已获得的荣誉建议评(认)定部门予以取消;

(八)及时向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通报违法行为记录;

(九)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三十四条对D级企业建立淘汰机制,加强对其退出市场行为的后延监管。属于责令关闭的,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发布吊销公告,依法公告,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并实施以下后延监管措施:

(一)采取案后一个月内回查,做好回查记录,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回查中发现未进行清算的,应向清算责任人发出《债权债务清算告知书》,限期清算,并在登记注册管理系统中注明未清算和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二)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限制其对外投资;

(四)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五)及时向金融、税务等部门以及涉及前置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部门通报;

(六)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经依法核准登记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企业信用信息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信息,属内部应用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向社会公开和接待查询。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进行处罚后,按照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的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一个月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红盾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对不予通过年检或逾期未年检的企业,由登记机关按照《企业检验办法》及有关规定,在报刊上依法发布吊销公告,并在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随时通过新闻媒体、红盾信息网进行曝光。

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及企业信用违法行为信息进行披露,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和披露。

第六章建章立制,强化监管

第四十一条全面加强对农资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农资经营企业分类监管,严把农资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实施以“五制两查一打击”为重点内容的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关口前移。

实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职能作用,结合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年检换照(验照贴花)和建立经济户口等工作,加强对农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资格的检查把关,严格农资生产、经营审批程序和开业条件。同时结合建立经济户口和监管关

口前移工作,对所有农资经营者的相关文证件进行提存备案,建立全州专项的农资市场诚信分类监管档案(包括电子、书式两种),明确其前置审批事项和经营种类、经营期限等相关信息,对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农资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以保证所有农资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切实把好农资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关。

第四十二条实行农资商品进货、销售、库存登记备案制。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要求建立两本帐(即:进货、销货台帐)及库存明细表,详细记录商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规格指标、商标标识、购进数量;记录商品销售流向及数量;记录商品库存数量等,并要求两帐一表统一相符。

第四十三条实行索票、索证备查制。经营单位对进入市场的农资类商品要实行索票、索证制度。索票即:索取正规发票(为维护经营者自身的商业秘密,工商部门可只要求其备案发票的号码、供货单位名称及时间等);索证即:索取供货生产厂家(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该批次商品的质量检验证明以及其前置审批文证件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格证、委托代销证等),所有证件都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便工商部门查验。对证件不全或不能确认真伪的农资商品要拒绝进货或移交工商部门进行处理。所有索票、索证资料都要登记、保存并报辖区工商分局、所备案。

第四十四条实行销售商品留样备查制。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将其每个批次、每个品牌的农资商品保存样品及其原包装和商标标识,留样商品应分别保存在经营单位和工商部门,出现问题便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四十五条实行销售承诺及信誉卡制。经营单位要向社会进行公开文明诚信经营承诺,并向工商部门做出书面承诺,与辖区工商部门签订农资市场经营责任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经营单位要主动向消费者出具正规发票和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四十六条实行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公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农资类商品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定期抽检即对经营单位每一批次的进货商品进行抽检(对同一进货渠道、同一品牌农资商品只抽检进货源头);不定期抽检即对举报或嫌疑农资商品进行突出抽检(对种子类商品的抽检只定位于自治区政府及农委确定的粮补推广品种),并及时通过各种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及乡村政务公示栏等)对抽检结果进行公示,警示广大消费者进行合理消费。同时,对农民群众投诉的制假售假、坑农害农的案件,必须做到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第四十七条相关监管备案制。对经营单位的广告、商标、合同(无书式合同的,电报、传真及电话记录等也纳入合同管理)等行为的相关情况也应该进行监管备案,同时通过12315投诉网络和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及经检队等部门对经营单位的相关情况及时登记备案。

第四十八条实行嫌疑农资商品不合格报告制。农资经营者对其农资商品质量有怀疑的,应立即采取封存措施,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到质量部门申请质检,不得擅自对外销售。

第四十九条实行使用效果回访制。由工商部门牵头,结合开展市场巡查督查,组织农业主管部门、农业科技人员、质监、消协和经营单位等部门定期深入农户走访,征求意见,实地查看,了解和掌握农资的使用效果。

第五十条实行先期赔付制。遇有涉嫌伪劣农资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工商部门要及时会同农技专家、经营单位、消协等部门对涉嫌假劣农资进行初步认定,对可能因农资质量存在的问题,要协调经销单位先行赔付,让农民及时采取补种等措施,尽量减少其损失。

第五十一条实行毗邻地区协作办案制。加强与周边毗邻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定期走访,了解农资市场情况,遇有跨区域经济案件(特别是假劣农资坑农),与友邻单位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全力支持,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建立农资市场监管网络体系。以12315、经检队、市管科为重点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各工商分局、所设立投诉站,乡镇、村设立投诉点,各投诉站点统一制作悬挂牌匾,形成遍布全州城乡的投诉网络,便于广大农民群众及时投诉。

第五十三条实行联络员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乡镇分管领导或农技站负责人、村主任等为农资市场监管联络员,制定联络员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会议,反馈市场信息,全面掌握农资市场动态。

第五十四条建立农资市场社会监督体系。一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私协会员为农资市场义务监督员,邀请他们对农资市场进行视察,提高全社会监督意识,对全州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二是发挥宣传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对诚实守信农资经营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宣传表彰,同时对经销假劣农资侵害农民利益的失信单位

第四篇:信用监管(范文)

平城工商所发挥信用监管优势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今年,陵川县工商局平城工商所不断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机制,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为切入点,以强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为手段,以强化企业信用帮扶为重点,有效巩固和提升了责任区监管效能。

一是强化信用信息征信工作,为实施有效监管打牢基础。近年来,平城工商所不断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与工商业务的有机融合,对辖区200家企业和1000余户个体户登记信息逐一录入微机,一户一档,可随点随查,一查即清。同时,利用企业年检和个体验照,及时核对、清理、补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变更换照、年检验照信息,及执法监管中的动态监管信息,初步形成了集巡查、监管、警示、评价为一体的经济户口综合监管系统,构建了企业信用平台,为实施有效监管打牢基础。

二是强化企业分类监管,突破基层监管瓶颈。平城工商所辖一镇三乡,111个行政村,处在市场监管的前沿阵地,职责多、任务重、管辖广、人员少,单靠日常巡查实施市场监管,时间长,效率低。对此,平城工商所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优势,依据企业信用分类类别,实施适时巡查、定时巡查、随时巡查和专项检查,不但改变了日常监管只执行而裹足不前的局面,而且还提高了市场监管的针对性。今年,借助企业信用平台,对各类市场主体巡查230余户次,重点对失信企业加强了市场巡查频次,查处各类违法案件38起,有效巩固和提升了责任区监管效能。

三是强化企业信用帮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借助信用信息化系统,继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选活动,向省、市局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7家,引导企业增强自律意识。同时,继续引深“创建信用市场、评定信用商户”活动,加大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力度,向金融部门推荐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指导个、私协会组成联合担保协会,促进“银、企”对接,依托信用体系建设成果积极帮助当地个私企业融资难问题。目前,累计评定信用商户70余户,帮助30户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办理各类小额贷款350余万元,为推进地方经济转型发展起到了示范作用。

第五篇:工商局2010年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总结

工商局2010年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总结 为创新我市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7〕208号)和《xx省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试点方案》(川工商办〔2008〕22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局2010年工作要求,现将我市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

3月4-5日,在xx市召开的全省工商系统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现场会上,省局要求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是今年全省工商系统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工作,必须把这项工作全面铺开,全面实施。为认真贯彻省局会议精神,把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市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庞晓龙任组长、副局长曹刚为副组长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科、信息中心、企业、个体、商广、消保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场科,负责组织、落实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目标、任务,推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3月22、23日,市局召开了xx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会议,会议组织参观了xx区大山坪工商所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进展情况,现场观摩了xx区百子图农贸市场市场信用分类工作从指标采集、信息录入、市场信用类别和经营者信用等级上报初步认定的整个工作流程。在市局视频室对区、县具体从事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同志开展培训,对市场信用分类电脑操作流程、22个指标的内容,以及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讲解,讨论了相关的具体问题,进一步加深了对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增强了大家搞好这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紧接着市局出台了《xx市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川工商泸办〔2010〕53号),对全市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提出了工作要求,明确了具体任务。明确了今年必须完成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四类市场:一是省、市级“三化”市场;二是城区商品交易市场;三是正在进行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四是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场。区、县60%的市场今年要完成市场信用分类工作。

全市有139个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已核准认定市场116个。在核准认定的116个市场中,农副产品综合市场67个,消费品综合市场38个,工业品市场7个,生产资料综合市场4个。市场信用类别分别为a类市场73个、b类市场18个、c类市场24个、d类市场1个,分别占62.93%、15.52%、20.69%、0.86%,已通过核准认定的市场占市场数的83.45%。

各区、县完成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情况如下:

xx区市场数33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26个,已认定26个,其中a类市场22个,b类市场4个,完成市场数的78.79%;

xx区市场数35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26个,已认定25个,其中a类市场9个,b类市场8个,c类市场8个,完成市场数的71.43% xx区市场数20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14个,已认定13个,其中a类市场11个,b类市场2个,完成市场数的65%

xx县市场数31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26个,已认定26个,其中a类市场22个,c类市场3个,d类市场1个,完成市场数的83.88%; 合江市场数20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15个,已认定12个,其中a类市场6个,b类市场2个,c类市场4个,完成市场数的60%; 叙永市场数12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10个,已认定2个,其中a类市场1个,c类市场1个,完成市场数的16.67%;

古蔺市场数5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4个,a类市场1个,由于市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另外3个市场都是c类市场。

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较好的是xx区、合江、xx县、xx区。

二、主要作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把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作为今年上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

一是健全组织,明确工作目标。各区县都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发了《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措施和工作要求,细化了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形成了局长亲自抓,分管局长具体抓,相关股室和工商所共同抓的工作格局面,做到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国卫迎复审、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紧密联系,互为补充,重点工作和中心工作两不误。

二是明确工作人员和工作责任。由市场股工作人员和工商所市场监管人员共同指导各个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是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制定了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巡查制度、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评定实施办法、经营户信用评定结果公示制度,形成了从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类别评定、分类监管到综合信息反馈的一整套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操作规程,为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分类监管长效机制打下了良好基础。

四是指导帮助市场开办方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根据市场情况,分别指导市场开办方制订了具体可行的信用分类管理方案,形成了市场准入、商品准入管理和质量管理责任、市场退出、市场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公示、市场服务监督等制度和措施,有力保证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区、县按照《xx市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认真对市场进行了排查摸底工作,掌握底数,摸清情况,填写《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市场基本信息登记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市场内经营户基本信息登记表》,对市场内经营户的信息予以采集,完善了市场登记台账。根据企业、个体信用分类标准和办法,对各个市场内企业和场内经营户的经营主体资格、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等多项指标进行逐户采集认定,并对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日常经营活动情况、信用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建设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使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从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三个方面都按市场分类的标进行规范。

(二)加强宣传,落实市场开办方职责,提升商品市场的整体信用水平。

一是多次组织市场开办者及部分经营者召开座谈会,强调市场信用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市场开办者和全体经营户的质量意识、售后服务意识、自律意识、诚信经营意识和参与意识,促使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完成了从“要我做”到“我要做”的思想转变。xx区在市场信用分类工作中广泛印发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宣传材料,利用市场内广播、专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扬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意义和作用,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明确市场开办单位作为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的义务,指导市场开办单位明确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落实市场管理职责。帮助市场开办者建立经营者商品质量承诺制度、重要商品索票索证制度、商品入市备案制度等自律制度。

三是帮助市场开办者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管理。主要是要求市场业主配合工商部门对场内经营者的资格审查,督促经营者依法登记,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做到有照、亮照经营;督促市场开办者加强对场内商品质量检查及公示。落实经营户品牌代理制度,保护品牌商品标志,加强对经营者诚信经营的规范。

四是明确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开办者对场内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建立《商品交易市场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和《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评分标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经营户的22项信用分类指标录入综合系统,监管人员可随时掌握查询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和信用等级,及时、动态地调整监管方式和监管重点,增强了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了市场的信用管理水平。

(四)开展场内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活动。

按照《xx市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和《xx市农贸市场经营户信用管理考评表》的要求,由经营者主动申报信用等级,工商部门联合市场主办方进行信用采集,其他部门提供市场经营者信息,对场内经营者进行信用等级认定,以考评表中上四大项(34小项)为经营户考评项目,总分100分。考评人按实际对经营户不足情况予以相应减分,总分85分以上为a级,75分-84分为b级,65分-74分为c级,65分以下为d级。通过评比,进一步促进了场内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售后服务意识、自律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对市场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五)落实区域巡查责任制,强化对市场和场内经营者的分类监管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管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市场整体情况的监管,主要是对市场开办者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行为是否规范、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进行检查。另一方面是直接检查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和重点商品。我局认真落实区域巡查责任制,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为基础,明确巡查责任人员的管理区域、监管任务、巡查效能,在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加强了对场内经营户的经营主体规范。规范了品牌商品代理行为、加强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重要商品的索证索票管理等。对评定出的b级经营户实行了重点监管,将其列为帮助扶持对象,通过加强服务,促使其达到a级信用等级,并可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实现市场的长效监管,保障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进行。

为创新我市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7〕208号)和《xx省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试点方案》(川工商办〔2008〕22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局2010年工作要求,现将我市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

3月4-5日,在xx市召开的全省工商系统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现场会上,省局要求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是今年全省工商系统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工作,必须把这项工作全面铺开,全面实施。为认真贯彻省局会议精神,把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市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庞晓龙任组长、副局长曹刚为副组长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科、信息中心、企业、个体、商广、消保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场科,负责组织、落实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目标、任务,推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3月22、23日,市局召开了xx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会议,会议组织参观了xx区大山坪工商所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进展情况,现场观摩了xx区百子图农贸市场市场信用分类工作从指标采集、信息录入、市场信用类别和经营者信用等级上报初步认定的整个工作流程。在市局视频室对区、县具体从事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同志开展培训,对市场信用分类电脑操作流程、22个指标的内容,以及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讲解,讨论了相关的具体问题,进一步加深了对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增强了大家搞好这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紧接着市局出台了《xx市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川工商泸办〔2010〕53号),对全市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提出了工作要求,明确了具体任务。明确了今年必须完成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四类市场:一是省、市级“三化”市场;二是城区商品交易市场;三是正在进行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四是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场。区、县60%的市场今年要完成市场信用分类工作。

全市有139个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已核准认定市场116个。在核准认定的116个市场中,农副产品综合市场67个,消费品综合市场38个,工业品市场7个,生产资料综合市场4个。市场信用类别分别为a类市场73个、b类市场18个、c类市场24个、d类市场1个,分别占62.93%、15.52%、20.69%、0.86%,已通过核准认定的市场占市场数的83.45%。

各区、县完成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情况如下:

xx区市场数33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26个,已认定26个,其中a类市场22个,b类市场4个,完成市场数的78.79%;

xx区市场数35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26个,已认定25个,其中a类市场9个,b类市场8个,c类市场8个,完成市场数的71.43% xx区市场数20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14个,已认定13个,其中a类市场11个,b类市场2个,完成市场数的65%

xx县市场数31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26个,已认定26个,其中a类市场22个,c类市场3个,d类市场1个,完成市场数的83.88%; 合江市场数20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15个,已认定12个,其中a类市场6个,b类市场2个,c类市场4个,完成市场数的60%; 叙永市场数12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10个,已认定2个,其中a类市场1个,c类市场1个,完成市场数的16.67%;

古蔺市场数5个,上报核准认定市场4个,a类市场1个,由于市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另外3个市场都是c类市场。

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较好的是xx区、合江、xx县、xx区。

二、主要作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把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作为今年上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

一是健全组织,明确工作目标。各区县都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发了《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措施和工作要求,细化了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形成了局长亲自抓,分管局长具体抓,相关股室和工商所共同抓的工作格局面,做到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国卫迎复审、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紧密联系,互为补充,重点工作和中心工作两不误。

二是明确工作人员和工作责任。由市场股工作人员和工商所市场监管人员共同指导各个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是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制定了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巡查制度、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评定实施办法、经营户信用评定结果公示制度,形成了从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类别评定、分类监管到综合信息反馈的一整套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操作规程,为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分类监管长效机制打下了良好基础。

四是指导帮助市场开办方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根据市场情况,分别指导市场开办方制订了具体可行的信用分类管理方案,形成了市场准入、商品准入管理和质量管理责任、市场退出、市场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公示、市场服务监督等制度和措施,有力保证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区、县按照《xx市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认真对市场进行了排查摸底工作,掌握底数,摸清情况,填写《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市场基本信息登记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市场内经营户基本信息登记表》,对市场内经营户的信息予以采集,完善了市场登记台账。根据企业、个体信用分类标准和办法,对各个市场内企业和场内经营户的经营主体资格、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等多项指标进行逐户采集认定,并对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日常经营活动情况、信用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建设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使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从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三个方面都按市场分类的标进行规范。

(二)加强宣传,落实市场开办方职责,提升商品市场的整体信用水平。

一是多次组织市场开办者及部分经营者召开座谈会,强调市场信用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市场开办者和全体经营户的质量意识、售后服务意识、自律意识、诚信经营意识和参与意识,促使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完成了从“要我做”到“我要做”的思想转变。xx区在市场信用分类工作中广泛印发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宣传材料,利用市场内广播、专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扬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意义和作用,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明确市场开办单位作为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的义务,指导市场开办单位明确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落实市场管理职责。帮助市场开办者建立经营者商品质量承诺制度、重要商品索票索证制度、商品入市备案制度等自律制度。

三是帮助市场开办者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管理。主要是要求市场业主配合工商部门对场内经营者的资格审查,督促经营者依法登记,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做到有照、亮照经营;督促市场开办者加强对场内商品质量检查及公示。落实经营户品牌代理制度,保护品牌商品标志,加强对经营者诚信经营的规范。

四是明确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开办者对场内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建立《商品交易市场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和《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评分标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经营户的22项信用分类指标录入综合系统,监管人员可随时掌握查询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和信用等级,及时、动态地调整监管方式和监管重点,增强了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了市场的信用管理水平。

(四)开展场内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活动。

按照《xx市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和《xx市农贸市场经营户信用管理考评表》的要求,由经营者主动申报信用等级,工商部门联合市场主办方进行信用采集,其他部门提供市场经营者信息,对场内经营者进行信用等级认定,以考评表中上四大项(34小项)为经营户考评项目,总分100分。考评人按实际对经营户不足情况予以相应减分,总分85分以上为a级,75分-84分为b级,65分-74分为c级,65分以下为d级。通过评比,进一步促进了场内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售后服务意识、自律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对市场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五)落实区域巡查责任制,强化对市场和场内经营者的分类监管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管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市场整体情况的监管,主要是对市场开办者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行为是否规范、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进行检查。另一方面是直接检查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和重点商品。我局认真落实区域巡查责任制,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为基础,明确巡查责任人员的管理区域、监管任务、巡查效能,在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加强了对场内经营户的经营主体规范。规范了品牌商品代理行为、加强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重要商品的索证索票管理等。对评定出的b级经营户实行了重点监管,将其列为帮助扶持对象,通过加强服务,促使其达到a级信用等级,并可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实现市场的长效监管,保障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进行。

三、严格督导督查,确保工作出成效 为开展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各区、县局不断加强对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督查。xx县工商局在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措施有力,督查到位,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检查考核的通知》(泸工商合办〔2010〕70号),成立了以局长刘孝成、分管局长刘锋为组长的两个考核组,分别率市场股、消保股、注册股等相关股室人员,对全县7个工商所涉及的22个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进行检查,专门制订了《xx县工商局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考核表》,该考核表包含了7大项27个小项内容,公正、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各工商所开展该项工作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今年市场监管工作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如因履职不到位,被市工商局考核验收扣分的,县局将严格问责追责。

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要求,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完善了12项信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了市场管理的职责,做到了定期对市场内的商品进行检查、登记,落实索证索票和台帐建立等制度,并督促场内经营者自觉遵守质量管理、诚信经营、售后服务等制度;充分调动了市场主办单位和入场经营者两方面的积极性,增强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了对市场内各项经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使市场开办方、场内经营者、基层干部深刻认识到了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自觉增强了监管、服务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途径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推行,对提升市场开办方的管理水平和市场信用程度,加强自律能力,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市场服务档次,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在开展中还需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各项制度,对各市场开办单位加强宣传动员。由于市场开办方管理市场职责发挥不够,主动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和许多制度流于形式,不能持久坚持,造成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由工商部门督促才去进行,不督促不进行。在今后的工作中,还将继续探索,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运用市场信用信息提高信用监管效能,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市场动态监控,使全市商品交易市场向标准化、科学化、制度化迈进。

五、存在问题

1、相当一部分市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无主体资格。主要原因:一是一部分老市场,土地使用产权不明晰,无市场业主,大多是政府交给所在社区代管。二是一部分市场面积过小,经营状况差,无经济效益,因此市场业主不愿办理营业执照。三是一部分市场设施简陋,安全不达标,建设和消防等部门不予以验收,市场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和消防证明,因而给办理营业执照带来困难。

2、宣传力度不够。对市场开办单位进行市场信用分类宣传不够,市场开办单位对市场分类监管意识淡薄,甚至有的工商干部都认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是多此一举的工作,工商所未对场内经营者发放信用分类自评表,也未如实对场内经营者作出信用等次的考评建立和完善市场及场内经营者信用档案上不规范、不齐全,与场内经营者签订进场经营合同不规范,信息录入、指标采集不认真、不真实,实际操作不熟练。

3、市场管理制度不完善。市场及场内经营者信用档案上不规范、不齐全,开办单位未及时补充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度未上墙。

4、由于人员变动,负责市场信用分类的同志业务不熟悉。市场及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录入不准确,部分不齐有缺失,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数据与现场采集信息数据相差甚远,很难统一。

5、有的县上报的市场,核准认定情况都是a类市场,对市场信用分类类别评定不准确,不真实,不能达到对不同市场信用分类等级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的目的。

六、下一年工作安排

为确保全市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区县局务必在7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四类”市场的信用分类工作,要继续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抓好查漏补缺工作。确立今年应完成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市场,一定要督促市场业主、所在工商所必须完成。凡是有市场固定设施、摊位、门市、经营户缴纳了租金的市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各区县要逐一研究,落实解决的办法,办理营业执照;

2、进一步核实市场信息录入和指标采集的准确性。在检查市场基本信息、开办单位信息、经营者信息的录入情况有误的地方要及时纠正过来,22个指标的采集要真实,否则反映的市场信用类别不科学、不客观。

3、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市场内12项制度不全、不规范的,要进一步完善,必须有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痕迹。

4、各区县要作好准备,市局近期将对以通过核准认定的市场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要作为今年市场工作目标考核的依据。

09.10.26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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